日知錄/卷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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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摯見於君[編輯]

士冠,上之嫡子繼父者也。故得奠摯見於君。[1]

主人[編輯]

主人爵弁纁裳緇袘。註,主人壻也。壻為婦主。主人筵於戶西。註,主人女父也,親迎之禮自夫家而行,故壻稱主人。至於婦家則女父又當為主人,故不嫌同辭也。女父為主人則壻當為賓,故曰賓東面答拜。註,賓壻也。對女父之辭也。至於賓出而婦從,則變其文而直稱曰壻。壻者對婦之辭也。曰主人,曰賓,曰壻,一人而三異其稱,可以見禮時為大,而義之由內矣。

辭無不腆無辱[編輯]

歸妹,人之終始也。先王於此有省文尚質之意焉。故辭無不腆無辱。[2]告之以直信,曰先人之禮而已。所以立生民之本而為嗣續之基,故以內心為主而不尚乎文辭也。非徒以教婦德而已。

某子受酬[編輯]

鄉飲酒禮,某子受酬。註,某者衆賓姓也。鄉射禮某酬某子。註,某子者氏也。古人男子無稱姓者,從鄉射禮註為得。如左傳叔孫穆子言叔仲子子服子之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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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飲酒禮,鄉射禮,其於旅酬皆言辨,註雲,辨衆賓之在下者。此辯非辯察之辯,古字辯與徧通。經文言辯者非一。燕禮註,今辯文皆作徧是也。曲禮,主人延客食胾,然後辯殽。內則,子師辯告諸婦諸母名。宰辯告諸男名。玉藻,先飯辯嘗羞飲而俟。樂記,其治辯者其禮具。[4]左傳定公八年,子言辯舍爵於季氏之廟而出。[5]史記禮書,瑞應辯至。

須臾[編輯]

寡君有不腆之酒,請吾子之與寡君須臾焉,使某也以請。古者樂不踰辰,燕不移漏,故稱須臾。言不敢久也。記曰,飲酒之節,朝不廢朝,莫不廢夕。而書酒誥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廸畏天顯小民,經德秉哲。越在外服,侯甸男衞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於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豈待初筵之規,三爵之制,而後不得醉哉?

飱不致[編輯]

聘禮管人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飱不致,賓不拜,沐浴而食之。即孟子所謂廩人繼粟,庖人繼肉,不以君命將之,恐勞賓也。

三年之喪[編輯]

今人三年之喪有過於古人者三事。禮記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6]檀弓曰,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王肅雲,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以樂矣。又曰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爾責於人終無已。夫三年之喪亦巳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踰月則其善也。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春秋閔公二年公羊傳曰,三年之喪實以二十五月。[7]孔安國曰,傳太甲篇雲,湯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闋。鄭玄謂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餘日不數,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則空月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為二十七月。與王肅異。[8]按三年問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從鄭氏之說,三年之喪必二十七月。[9]其過於古人一也。儀禮喪服篇曰,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履。期者父在為母。傳曰,何以為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禮記雜記下篇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註雲,此謂父在為母也。喪大記曰,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又曰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者,父在為母為妻。喪服四制曰,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10]喪服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稱矣。今從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11]其過於古人二也。喪服篇又曰,不杖麻履者婦為舅姑。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蓋榛以為筓,長尺而總八寸。正義謂以其為期之喪而殺於斬衰之服。喪服小記曰,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今從後唐之制,婦為舅姑亦服三年。[12]其過於古人三也。皆後儒所不敢議。非但因循國制,亦畏宰我短喪之譏。若乃日月雖多,而哀戚之情不至焉,則不如古人遠矣。

古人以祥為喪之終。中月而禫,則在除服之後。故喪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終也。檀弓言,孔子旣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有子蓋旣祥而絲屨組纓。又曰,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自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踰月則其善。而孟獻子禫,縣而不樂。孔子曰,獻子加於人一等矣。於是自禫而後而謂之終喪。

王肅據三年問,二十五月而畢。檀弓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之文,謂為二十五月。鄭玄據服問,中月而禫之文,謂為二十七月。[13]二說各有所據。古人祭當卜日,小祥卜於十三月之日,大祥卜於二十五月之日,而禫則或於大祥之月,[14]或移大祥之後間一月。[15]自禮記之時而行之,已不同矣。

孝經援神契曰,喪不過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以義斷仁,示民有終。故漢人喪服之制謂之五五。堂邑令費鳳碑曰,菲五五,縗杖其未除。[16]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離母憂,五五斷仁是也。

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三年。此從子制之也。父在為母齊衰杖期,此從夫制之也。家無二尊,而子不得自專,所謂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審此可以破學者之疑,而息紛紜之說矣。

父在為母雖降為期,而心喪之實未嘗不三年也。[17]傳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18]假令娶於三年之內,將使為之子者何服以見?何情以處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於期而申其父之不娶於三年,聖人所以損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此自父在為母之制當然。疏以為出母者非。

喪服小記曰,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山陰陸氏曰,在父之室,為未娶者也。幷禫祭不舉厭也。

唐時武韋二後皆以婦乘夫,欲除三綱變五服,以申尊母之義。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中宗神龍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請天下士庶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聖於天皇,陪南郊以亞獻,而況區區之服制乎?[19]玄宗開元七年八月癸丑,勅周公制禮,歷代不刋,子夏為傳,孔門所受。格條之內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20]此有為而為,非尊獻之義。與其改作,不如師古。諸服紀宜一依喪服舊文,可謂簡而當矣。奈何信道不篤,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又從韋韜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寶六載又令出母終三年之服。[21]而太和開元之世遂使駙馬為公主服斬衰三年。[22]禮教之淪有繇來矣!

自古以來,姦人慾蔑先王之禮法而自為者,必有其漸。天后父在為母齊衰三年之請,其意在乎臨朝也。故中宗景龍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內外五品已上母妻各加邑號一等。無妻者聽授其女。而安樂公主求立為皇太女,送進鴆於中宗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為改嫁母服喪三年。洪武七年,雖定為母斬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喪,次年正旦,皇太子親王駙馬俱淺色常服,則尊厭之禮未嘗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內不聽樂。不昏嫁,不赴舉,不服官。此所謂心喪,固百世不可改矣。

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鄭氏曰,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此祖母之喪厭於祖父者也。

婦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於期,不貳斬也。然而心喪則未嘗不三年矣。故曰與更三年喪不去。

吳幼清服制考詳序曰,凡喪禮制為斬齊功緦之服者,其文也。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者,其實也。中有其實而外飾之以文,是為情文之稱。徒服其服而無其實,則與不服等爾。雖不服其服而有其實者,謂之心喪。心喪之實有隆而無殺,服制之文有殺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嘗謂服制當一以周公之禮為正。後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為母齊衰三年,而父在為母杖期,豈薄於其母哉?蓋以夫為妻之服旣除,則子為母之服亦除,家無二尊也。子服雖除而三年居喪之實如故,則所殺者三年之文而已,實固未嘗殺也。女子子在室為父斬,旣嫁則為夫斬,而為父母期。蓋曰子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於夫,則降其父。婦人不二斬者,不貳天也。降己之父母而期,為夫之父母亦期,期之後夫未除服婦已除服,而居喪之實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實三年也。豈必從夫服斬而後為三年哉?喪服有以恩服者,有以義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為父母之類是也,義者婦為舅姑之類是也,名者為從父從子之妻之類是也。從父之妻名以母之黨而服,從子之妻名以婦之黨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黨,其無服者推而遠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婦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雖無服必不華靡於其躬,宴樂於其室,如無服之人也。同爨有服緦,[23]朋友尚加麻,鄰喪里殯猶無相杵巷歌之聲,奚獨於兄嫂弟婦之喪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禮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淺識窺也。夫實之無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殺者義之精,古人制禮意蓋如此。後世父在為母三年,婦為舅姑從齊並三年,為嫂有服,為弟婦亦有服,意欲加厚於古,而不知古者子之為母婦之為舅姑、叔之於嫂未嘗薄也。愚故曰此皆溺於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喪之實也,自盡於己者也。後世所加者喪之文也,表暴於人者也。誠偽之相去何如哉。

繼母如母[編輯]

繼母如母,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貴父之命也。然於其黨則不同矣。服問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鄭氏註曰,雖外親,亦無二統。夫禮者所以別嫌明微,非聖人莫能制之,此類是矣。[24]

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編輯]

此因為人後而推言之。所後者有七等之親,皆當如禮而為之服也。所後之祖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連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從父昆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從父昆弟之子也。正義謂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25]

女子子在室為父[編輯]

鄭氏註言在室者關已許嫁。關該也,謂許嫁而未行,遭父之喪,亦當為之布總箭筓髽三年也。內則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問孔子曰,女在塗而女之父母死則女反是也。

慈母如母[編輯]

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養於父妾,父卒為之三年,所以報其鞠育之恩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嚴父而不敢自專其報之義也。父命妾曰女以為子,謂憐其無母,親之如子長之育之,非立之以為妾後也。喪服小記以為為慈母後,則未可信也。

禮記曾子問篇子游問曰,喪慈母如母,禮與?孔子曰非禮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26]何服之有?昔者魯昭公少喪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喪之。有司以聞。曰,古之禮慈母無服,今也君為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若終行之,則有司將書之以遺後世,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練冠以喪慈母。喪慈母自魯昭公始也。然但練冠以居,則異於如母者矣,而孔子以為非禮。

南史司馬筠傳,梁天監七年,安成國太妃陳氏薨,詔禮官議皇子慈母之服。筠引鄭玄說服止卿大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為不然,曰,禮言慈母有三條,一則妾子無母,使妾之無子者養之,命為子母服以三年喪服齊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則嫡妻子無母,使妾養之,雖均乎慈愛,但嫡妻之子妾無為母之義,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喪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雲庶母慈己者,[27]明異於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則子非無母,擇賤者視之,義同師保而不無慈愛,故亦有慈母之名。師保無服,則此慈母亦無服矣。內則雲,擇於諸母與可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此其明文,言擇諸母是擇人而為。此三母非謂擇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問,自是師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豈非師保之慈母無服之證乎?鄭玄不辨三慈,溷為訓釋,引彼無服以註慈己。後人致謬,實此之由。於是筠等請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沒為父妾所養,服之五月,貴賤並同,以為永制。

喪服小記曰,為慈母之父母無服,註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然則雖雲如母,有不得盡同於母者矣。

出妻之子為母[編輯]

出妻之子為母,此經文也。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此子夏傳也。傳曰絕族無移服親者屬,此傳中引傳,援古人之言以證其無服也。當自為一條。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此又經文也。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此子夏傳也,當自為一條。今本乃誤連之。

父卒繼母嫁[編輯]

父卒繼母嫁,從。從字句,謂年幼不能自立,從母而嫁也。母之義已絕於父,[28]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猶在於子,不可以不為之服也。[29]報者母報之也,兩相為服也。

有適子者無適孫[編輯]

冢子身之副也,家無二主亦無二副,故有適子無適孫。唐高宗有太子而復立太孫,非矣。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編輯]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此臨文之不得不然。隋書劉子翊雲,其者因彼之辭是也。後儒謂以所後為父母而所生為伯叔父母於經未有所考,亦自尊無二上之義推之也已。宋歐陽氏據此文以為聖人未嘗沒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數千言,不若趙瞻之言辭窮直書為簡而當也。[30]按經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親之稱。

黃氏日抄曰,歐公被陰私之謗皆激於當日主濮議之力。公集濮議四卷,又設為或問以發明之。滔滔數萬言,皆以禮經為其父母一語謂未嘗因降服而不稱父母耳。然旣明言所後者三年而於所生者降服,則尊無二上明矣。謂所生父母者,蓋本其初而名之,非有兩父母也。未為人後之時以生我者為父母,已為人後則以命我者為父母。立言者於旣命之後而追本生之稱,自宜因其舊以父母稱,未必其人一時並稱兩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於困辱危身哉?況帝王正統相傳,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觀本朝有嘉靖之事,至於入廟稱宗,而後知聖人制禮,別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聞之儒,而未見及此,學者所以貴乎格物。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謂所生之父母報之亦為之服期也。重其繼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繼父同居者[編輯]

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雖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無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無再適人之婦。且有前後家東西家而為喪主者矣。假令婦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歲之子,則其本宗大功之親自當為之收恤。又無大功之親而不許之從其嫁母,則轉於溝壑而已。於是其母所嫁之夫視之如子,而撫之以至於成人,此子之於若人也名之為何?不得不稱為繼父矣。長而同居,則為之服齊衰期,先同居而後別居,則齊衰三月,以其撫育之恩次於生我也。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勸天下之人不獨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此後儒不得說而為之辭。

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編輯]

正義謂母年未七十尚與祭,非也。祭統曰,夫祭也者,必夫婦親之。是以舅沒則姑老,[31]明其不與祭矣。[32]雖老固嘗為主祭之人,而禮無二敬,故為宗子之母服則不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一條雲,孔瑚問虞喜曰,假使玄孫為後,玄孫之婦從服期,曾孫之婦尚存,纔緦麻,近輕遠重,情實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又若為宗子母服則不服宗子婦。以此推之,若玄孫為後而其母尚存,玄孫之婦猶為庶不得傳重,傳重之服理當在姑矣。宋庾蔚之[33]謂舅沒則姑老,是授祭事於子婦,至於祖服自以姑為嫡,與此條之意互相發明。

君之母妻[編輯]

與民同者為其君,齊衰三月也。不與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嘗仕者獨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見小君之禮。[34]而妻之爵服則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無服。

齊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編輯]

宋沈括夢溪筆談曰,喪服但有曾祖、曾孫而無高祖、玄孫。或曰,經之所不言,則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孫而下者皆曾孫也,雖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則必為服喪三月。故雖成王之於后稷亦稱曾孫,而祭禮祝文無遠近皆曰曾孫。

禮記祭法言,適子、適孫、適曾孫、適玄孫、適來孫。左傳,王子虎盟諸侯,亦曰,及而玄孫,無有老幼。[35]玄孫之文見於記傳者如此。[36]然宗廟之中並無此稱。詩維天之命,駿惠我文王,曾孫篤之。鄭氏箋曰,曾猶重也,自孫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稱曾孫。禮記郊特牲稱曾孫某註,謂諸侯事五廟也,於曾祖已上稱曾孫而已。[37]左傳哀公二年,衞太子禱文王,稱曾孫蒯聵。晉書鍾雅傳,元帝詔曰,禮事宗廟,自曾孫已下。皆稱曾孫,義取於重孫,可歷世共其名,無所改也。

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38]非經文之脫漏也,蓋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孫相見,其得至於五世者,鮮矣。壽至八九十而後可以見曾孫之子,百有餘年而曾孫之子之子亦可見矣。人之壽以百年為限,故服至五世而窮。苟六世而相見焉,其服不異於曾祖也。經於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39]觀於祭之稱曾孫,不論世數,而知曾祖之名統上世而言之矣。

兄弟之妻無服[編輯]

謂弟之妻父者其嫂亦可謂之母乎?[40]蓋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為比。以名言之旣有所閡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遠。記曰嫂叔之無服也。蓋推而遠之也。夫外親之同爨猶緦,而獨兄弟之妻不為制服者,以其分親而年相亞,故聖人嫌之,嫌之故遠之,而大為之坊。[41]不猶以其名也。此又傳之所未及也。存其恩於娣姒,而斷其義於兄弟,夫聖人之所以處此者精矣。[42]

嫂叔雖不制服,然而曰無服而為位者惟嫂叔,[43]子思之哭嫂也為位,[44]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闕也。然而鄭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與弟之妻則不能也。[45]此又足以補禮記不及。[46]

先君餘尊之所厭[編輯]

尊尊親親,周道也。諸侯有一國之尊,為宗廟社稷之主,旣沒而餘尊猶在。故公之庶子於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諸侯,旣沒則無餘尊,故其庶子於父卒為其私親,並依本服,如邦人也。親不敵尊故厭,尊不敵親故不厭。此諸侯大夫之辯也。後魏廣陵侯衍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氏卒,表請解州。詔曰,先君餘尊之所厭,禮之明文,季末陵遲,斯典或廢,侯旣親王之子,宜從餘尊之義,便可大功。饒陽男遙官左衞將軍遭所生母憂,表請解任。詔以餘尊所厭,不許。

晉哀帝為王太妃服三年,僕射江虨啟於禮應服緦麻。又欲降服期,虨曰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乃服緦麻。[47]

貴臣貴妾[編輯]

此謂大夫之服貴臣室老士也,貴妾姪娣也,皆有相助之義,故為之服緦。穀梁傳曰,姪娣者不孤子之意也。古者大夫亦有姪娣。左傳臧宣叔娶於鑄,生賈及為而死。繼室以其姪生紇是也。備六禮之制,合二姓之好,從其女君而歸,故謂之貴妾。[48]士無姪娣,故喪服小記曰,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然則大夫之妾雖有子猶不得緦也。惟夫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近之矣。

唐李晟夫人王氏無子,妾杜氏生子願,詔以為嫡子。及杜之卒也,贈鄭國夫人,而晟為之服緦。議者以為准禮。士妾有子而為之緦。開元新禮無是服矣。而晟擅舉復之,頗為當時所誚。[49]今之士大夫緣飾禮文而行此服者,比比也。

外親之服皆緦[編輯]

外親之服皆緦,外祖父母以尊加故小功,從母以名加故小功。[50]唐玄宗開元二十三年制,令禮官議加服制。太常卿韋縚請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賓客崔議曰,禮教之設本於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二。總一定議,理歸本宗,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厭降,內有齊斬,外服皆緦,尊名所加,不過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其來久矣。昔辛有適伊川,見被髮而祭於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亡矣!貞觀修禮,特改舊章漸廣渭陽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後,唐元之間,[51]國命再移於外族矣。禮亡徵兆儻見於斯。開元初補闕盧履氷嘗進狀,論喪服輕重,勅令僉議,於時群議紛挐,各安積習。太常禮部奏依舊定。陛下運稽古之思,發獨斷之明,特降別勅,一依古禮,事符典故,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圖異議,竊所未詳。願守八年明旨,以為萬代成法。職方郎中韋述議曰,天生萬物惟人最靈,所以尊尊親親別生分類,存則盡其愛敬,沒則盡其哀戚。緣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聖討論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玄孫以及身,謂之九族。由近而及遠,稱情而立文,差其輕重,遂為五服。雖則或以義降或以名加,教有所重,理不踰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若以匹敵言,外祖則祖也,舅則伯叔父之列也,父母之恩不殊,而獨殺於外氏者,所以尊祖禰而異於禽獸也。且家無二尊,喪無二斬,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為人後者減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殺其本家之喪,蓋所存者遠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於服紀之內,則中外之制相去幾何?廢理殉情,所務者末。且五服有上殺之義,必循原本方及條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52]從祖父昆弟亦大功九月,並以上出於祖其服不得過於祖也。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於曾祖,服不得過於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緦麻三月,以出於高祖,服不得過於高祖也。堂舅姨旣出於外曾祖,若為之制服,則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則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緦麻。若舉此而合彼,事則不均。棄親而錄疏,理則不順。推而廣之,則與本族無異矣。且服皆有報,則堂外甥外曾孫姪女之子皆須制服矣。聖人豈薄其骨內背其恩愛?蓋本於公者薄於私,存其大者累其細,義有所斷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減也。往聖可得而非,則禮經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謂之彞倫,奉以周旋猶恐失墜,一紊其敘,庸可止乎?禮部員外郎楊仲昌議曰,按儀禮為舅緦等。文貞公魏徵議同從母例加至小功五月。[53]雖文貞賢也,而周孔聖也,以賢改聖,後學何從?今之所請,正同徵論。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豈不加報於外孫乎?外孫為報服大功,則本宗庶孫又用何等服邪?竊恐內外乖序,親疎奪倫,情之所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喪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禮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除之。此則聖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記不云乎毋輕議禮。時玄宗手勅再三,竟加舅服為小功,舅母緦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舅鄭光卒,詔罷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讓上言,人情於外族則深,於宗廟則薄,所以先王制禮,割愛厚親。士庶猶然,況於萬乘親王公主宗屬也?舅氏外族也,今鄭光輟朝日數與親王公主同,非所以別親疎防僣越也。優詔報之,乃罷兩日。夫繇韋述楊仲昌之言,可以探本而尊經。繇崔李景讓言,可以察微而防亂。豈非能言之士深識先王之禮,而亦目見武韋之禍思永監於將來者哉?

宗廟之制始變於漢明帝。服紀之制始變於唐太宗。皆率一時之情,而更三代之禮。後世不學之主踵而行之。

唐人增改服制[編輯]

唐人所議服制似欲過於聖人。嫂叔無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舊服三月增為五月,嫡子婦大功增為期。衆子婦小功增為大功。舅服緦增為小功。[54]父在為母服期,高宗增為三年,婦為夫之姨舅無服,玄宗令從夫服。又增舅母緦麻,堂姨舅袒免,而弘文館直學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喪為三十六月,[55]皆務飾其文欲厚於聖王之制,而人心彌澆,風化彌薄。不探其本而妄為之增益,亦未見其名之有過於三王也。是故知廟有二主之非,則叔孫通之以益廣宗廟為大孝者絀矣。知親親之殺禮所繇生。則太宗魏徵所加嫂叔諸親之服者絀矣。唐書禮樂志,言禮之失也,在於學者好為曲說,而人君一切臨時申其私意,以增多為盡禮,而不知煩數之為黷也。子曰道之不明也,賢者過之。夫賢者率情之偏,猶為悖禮,而況欲以私意求過乎三王者哉?[56]

宋熙寧五年,中書門下議,不祧僖祖,秘閣校理王介上議曰,夫物有無窮而禮有有限,以有限制無窮,此理之所以起,而天子所以七廟也。今夫自考而上何也?必曰祖。自祖而上何也?必曰曾祖。自曾祖而上何也?必曰高祖。自高祖而上又何也?必曰曾祖及見則聞而知之者也。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祖之上又有祖,則固有無窮之祖矣。聖人制為之限,此天子所以七廟,自考廟而上至顯祖之外而必祧也。自顯祖之外而祧,亦猶九族至高祖而止也。皆以禮為之界也。五世而斬故也。喪之三年也,報罔極之恩也。以罔極之恩為不足報則固有無窮之報乎?何以異於是,故喪之罔極而三年也,族之久遠而九也,廟之無窮而七也,皆先王之制弗敢過焉者也。記曰品節斯,斯之謂禮。易於節之象曰,君子以制度數議德行,唐宋之君豈非昧於節文之意者哉?

貞觀之喪服,開元之廟謚,與始皇之狹小先王之宮廷而作為阿房者同一意也。

報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編輯]

所後者為所後之親,[57]謂所後為出而為後之人。

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自期降於大功也。兄弟之子報之亦降一等,亦自期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之孫報之亦降一等,自小功降而為緦也

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編輯]

與尊者為一體,不敢以外親之服而廢祖考之祭,故絀其服也。言母黨則妻之父母可知。

考降[編輯]

考父也。旣言父又言考者,猶易言幹父之蠱有子考無咎也。降者骨肉歸復於土也。記曰體魄則降,人死則魂升於天,魄降於地。書曰,禮陟配天,陟言升也。又曰放勳乃徂落。落言降也。然曰文王陟降,何也?神無方也,可以兩在而兼言之。

噫歆[編輯]

士虞禮聲三註,聲者噫歆也。將啟戶警覺神也。曾子問祝聲三註,聲噫歆警神也。蓋歎息而言神其歆我乎。猶詩顧予烝嘗之意也。喪之皋某復祭之噫歆,皆古人命鬼之辭。[58]

旣夕禮聲三註,舊說以為噫興也。噫興者,歎息而欲神之興也。噫歆者,歎息而欲神之歆也。

註釋[編輯]

  1. 庶子不得見君,左傳昭公四年,仲與公御萊書觀於公,叔孫怒而逐之,是也。
  2. 賓不稱幣不善,主人不謝來辱。
  3. 士婚禮,皇舅某子。此或謚或字之稱,與聘禮皇考某子同。疏以為若張子李子,婦人內夫家,豈有稱其舅為張子李子者哉?
  4. 註,辯,徧也。
  5. 註,辯猶周徧也。
  6. 荀子同。
  7. 白虎通,三年之喪,再期二十五月。後漢書陳忠疏言,先聖緣人情而著其節制。服二十五月。淮南子飭喪紀高誘註,紀數也,二十五月之數也。
  8. 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積二十五晦為大祥。太常孔美,博士趙恬等以為禫在二十七月。其年四月祫祭。散騎常侍王肅、博士樂祥等以為禫在祥月,其年二月祫祭。晉武帝時越騎校尉程猗贊成王肅駮鄭禫二十七月之失,為六徽三驗。博士許猛扶鄭義,作釋六徵解三驗,以二十七月為得。並見魏書禮志。
  9. 宋武帝永初元年十月辛卯,改晉所用王肅祥禫二十六月儀,依鄭玄二十七月而後除。
  10. 服問曰,三年之喪旣練矣,有期之喪旣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絰期之絰,服其功衰。徐師曾集註曰,三年之喪謂父喪也,期之喪母喪也。賈公彥喪服疏所云,父卒三年之內而母卒,仍服期。必父服旣除而遭母喪,乃得伸三年也。
  11. 自唐以前禮制,父在為母一周除靈,三年心喪。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天后上表,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從之。玄宗開元五年,右補闕盧履氷上言,孝莫大於嚴父,故父在為母服齊衰周,心喪三年。情已申而禮殺也。則天皇后改服齊衰三年,請復其舊。上下其議。左散騎常侍禇無量以履氷議為是。諸人爭論,連年不決。七年八月辛卯,敕自今五服並依喪服傳文。然士大夫議論猶不息。行之各從其意。無量嘆曰,聖人豈不知母恩之厚乎。厭降之禮,所以明尊卑異戎狄也。俗情膚淺,不知聖人之心。一紊其制誰能正之?二十年,中書令蕭嵩改修五禮,復請依上元敕父在為母齊衰三年。從之。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起自開元禮。然其時盧懷慎以母憂起服為兵部侍郎。張九齡以母憂起復中書侍郎同平章事。邠王守禮,以母憂起復左金吾衛將軍。嗣鄂王邕以母憂起復衛尉卿。而得終禮制者,惟張說韓休二人。則明皇固己崇其文而廢其實矣。今制父在為母斬衰三年。按太祖實錄,洪武七年九月庚寅,貴妃孫氏薨,命吳王橚服慈母服斬衰三年,以主喪事。敕皇太子諸王皆服期,乃命翰林學士宋濂等修孝慈錄,立為定製。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衆子為其庶母皆斬衰杖期。十一月壬成朔書成。此則當時別有所為,而未可為萬世常行之道也。
  12. 宋史乾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按律及儀禮喪服傳,開元禮,五禮精義,三禮圖等書所載,婦為舅姑服期。近代時俗多為重服,望加裁定。右僕射魏仁浦等奏曰,按禮內則,內婦事舅姑如事父母,則舅姑如父母一也。而古禮有期年之說。至於後唐,始定三年之喪。竊以三年之內,几筵尚存,豈可夫居苫塊之中,婦被綺紈之飾?夫婦齊禮,哀樂不同。求之人情,實傷理本。況婦為夫有三年之服,於舅姑止服期年,是尊夫而卑舅姑也。孝明皇后為昭憲太后服喪三年,足以為萬世法。望自今婦為舅姑服並如後唐之制,三年斬衰,一從其夫。詔從之。 何孟春餘冬序錄引唐李涪論曰,喪服傳,婦為舅姑齊衰五升布,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禫後門庭尚素,婦服青縑衣,以俟夫之終喪。習俗以婦之服青縑謂其尚在喪制,故因循亦同夫之喪紀,再周而後吉。貞元十一年,河中府倉曹參軍蕭據狀稱,堂兄姪女,適李氏,壻見居喪。今時俗婦為舅姑服三年,恐為非禮。請禮院詳定。下詳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岩議曰,開元禮五服制度,婦為舅姑及女子適人為其父母,皆齊衰不杖期。蓋以為婦之道專一不得自達,必繫於人。故女子適人服夫以斬,而降其父母。喪服篇曰,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傳曰,為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二斬者何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旣嫁從夫,夫死從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先聖格言歷代不敢易。以此論之,父母之喪尚上周歲,舅姑之服無容三年。今之學者不本其義,輕重紊亂,寖以開元禮玄宗所修布在有司,頒行天下,伏請正牒以明典章。李岩之論可謂正矣。宋朝貽謀錄,乾德三年,詔舅姑之喪,婦從其夫齊斬三年,遂為定製。宋人蓋未講服青縑之制故也。
  13. 註雲,中月,間一月也。正議引喪服小記雲,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又學記雲,中年考校。皆以中為間。
  14. 是月
  15. 中月
  16. 洪氏曰,菲五五者,居喪菲食二十五月也。此取論語菲飲食字。隋書姚察傳所謂蔬菲。
  17. 如後魏彭城王勰毀瘠,三年弗參吉慶,乃謂之心喪。
  18. 正義曰,左氏昭公十五年傳,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據太子與穆後,天子為後亦期,而言三年喪者,據達子之志而言,故並謂之三年也。 唐太宗貞觀元年詔有雲,妻喪達制之後者,即用此傳文。
  19. 盧履氷表言,原夫上元肇年,則天已潛秉政,將圖僣篡,預自崇加,請升慈愛之喪以抗尊嚴之禮。雖齊斬之儀不改,而几筵之制遂同。數年之間尚未通用。天皇晏駕,中宗蒙塵,垂拱之末果行聖母之偽符,載初之元遂啟易代之深釁。孝和雖仍反正,韋氏復效晨鳴。孝和非意暴崩,韋氏旋即稱制。易曰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斯之謂矣。臣謹尋禮意,防杜實深。若不早圖刋正,何以垂戒於後?
  20. 指天后所定。
  21. 詳舊書禮儀志。
  22. 文宗紀,杜悰傳。
  23. 同爨服緦,為從母之夫、舅之妻,與己同爨者爾。此所引似汎言之矣。
  24. 喪服小記,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25. 鄭以若子為如親子,但篇末又有兄弟之子若予之文當同一解。
  26. 此與喪服所言慈母不同。
  27. 文曰庶母,則知其為嫡妻之子矣。
  28. 下章雲妻不敢與焉,是也。
  29. 繼母本非屬毛離裏之親,以其配父而服之如母爾。故王肅曰,從乎繼而寄宥則為服,不從則不服。
  30. 宋史趙瞻傳,中書請濮安懿王稱親,瞻爭曰,仁宗旣下明詔,子陛下,議者顧惑禮律所生所養之名,妄相訾難,彼明知禮無兩父貳斬之義,敢裂一字之辭以亂厥真?且文有去婦出母者去已非婦出不為母,辭窮直書,豈足援以斷大義哉?臣請與之廷辨。以定邪正。 石林燕語,濮議廷臣旣皆欲止稱皇伯,歐陽文忠力詆以為不然,因引儀禮及五服勅雲,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則是雖出繼,而於本生猶稱父母也。時未有能難之者。司馬君實在諫院獨疏言,為人後而言父母,此因服立文,舍父母則無以為稱,非謂其得稱父母也。
  31. 內則
  32. 夫人亞祼,母不可以亞子,故老而傳事。
  33. 唐志,庾蔚之注,喪服要記五卷。
  34. 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復命,公享之。穆姜出於房再拜是也。
  35. 僖公二十八年。
  36. 史記孟嘗君傳,孫之孫為何?曰為玄孫。
  37. 信南山正義,自曾祖以至無窮,皆得稱曾孫。
  38. 後人謂之高祖。
  39. 晉徐農人問殷仲堪,謂假如玄孫持高祖重,來孫都無服,及賀循傳謂高祖已上五世、六世無服之祖者,並非。
  40. 記大傳文同。
  41. 曲禮,嫂叔不通問。
  42. 大傳疏曰,有從有服而無服,嫂叔是也。有從無服而有服,娣姒是也。
  43. 奔喪
  44. 檀弓
  45. 正義曰,兄公於弟妻不為位者卑遠之,弟妻於兄公不為位者,尊絕之。
  46. 檀弓言嫂叔之無服,雜記言嫂不撫叔,叔不撫嫂,是兼兄公與弟妻。
  47. 胡三省曰,以帝入後大宗,則太妃乃琅玡國母,當以服諸侯者服之也。
  48. 雷次宗曰,姪娣貴而大夫尊輕故服。至於餘妾出自凡庶,故不服。
  49. 冊府元龜。
  50. 大傳服術有六三曰名。 此謂母之兄弟異德異名,母之姊妹同德同名。 庾蔚之雲,男雲異長,母之在室與其姊妹有同居共席之禮,故許其因母名以加服之也。
  51. 韋氏弒中宗立溫王重茂,改元唐龍。今避玄宗御名上字故稱唐元。
  52. 今伯叔父母服是加服。
  53. 詳見下條。
  54. 新唐書,初太宗嘗以同爨緦而嫂叔乃無服。舅與從母,親等而異服。詔侍中魏徵禮部侍郎令狐德棻等議。舅為母族,姨乃外戚他姓,舅服一等姨乃五月,古人未逹者也。於是服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者,增以齊衰五月,適子婦大功增以期,衆子婦小功增以大功,嫂叔服以小功五月,報弟妻及夫兄同舅服緦增以小功。然律疏舅報甥服猶緦。顯慶中長孫無忌以為甥為舅服同從母,則舅宜進同從母報。又古庶母緦,今無服。且庶母之子昆弟也,為之杖齊,是同氣而吉凶異,自是亦改服緦。
  55. 舊唐書張柬之傳。 何休註公羊傳,言魯文公亂聖人制,欲服喪三十六月。
  56. 記曰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恩之殺也。聖人因殺以制節,此喪之所以三年。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不及,此喪之中庸也。
  57. 上斬章言所後者是也。鄭注衍一為字。
  58. 正義曰,直雲祝聲,不知作何聲?論語雲,顏淵死,子曰噫,天喪予!檀弓雲,公肩假曰,噫,是古人發聲多雲噫,故知此聲亦謂噫也。凡祭祀神之所享謂之歆,今作聲欲令人歆享故云歆,警神也。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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