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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志願服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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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志願服務條例
制定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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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昆明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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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志願服務條例

(2010年6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志願者組織

第三章 志願者

第四章 志願服務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規範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有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自願、無償地服務社會和幫助他人的公益性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組織,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專門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在志願者組織登記註冊,參加志願服務的個人。

第四條 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志願服務事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縣(市、區)應當成立由文明辦、民政、民委、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紅十字會、老齡辦等單位組成的志願服務活動協調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活動的規劃和協調指導。志願服務活動協調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文明辦。

第七條 提倡和鼓勵具備志願服務條件的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者的服務。

第八條 每年3月5日為昆明市志願服務日。

第二章 志願者組織

第九條 市、縣(市、區)志願者協會應當依法登記成立,在同級志願服務活動協調小組的指導下負責所在區域內的志願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的各項制度;

(二)制定志願服務計劃,發布志願服務信息;

(三)組織、指導、協調志願者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四)維護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開展志願服務宣傳、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根據需要成立的行業性志願者組織,可以申請加入志願者協會,成為其分支機構或者團體會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志願者的招募、登記、註冊、培訓;

(二)組織實施志願服務項目;

(三)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為志願服務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一條 志願者組織應當建立志願者註冊制度和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引導志願者長期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志願者組織應當建立完善志願服務評價和激勵機制,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質量作為表彰志願者和志願者優先獲得志願服務的依據。

第十三條 志願者組織招募志願者,應當公布與志願服務項目有關的真實、準確的信息。

第十四條 志願者組織安排志願者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其年齡、身體狀況、所具備的知識和技能等條件相適應,並徵得志願者的同意。

第十五條 志願者組織在組織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對志願者進行與志願服務相關的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條 志願者組織應當對志願者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章 志願者

第十七條 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向志願者組織申請,註冊成為志願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體力狀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但應當徵得其監護人同意。

第十八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自己的意願和時間、能力等條件選擇參加志願服務活動,並接受與志願服務有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二)獲得與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信息以及必要的保障;

(三)向志願者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拒絕從事超出承諾範圍的志願服務;

(五)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受到人身和財產損害時,獲得志願者組織的幫助;

(六)退出志願者組織。

第十九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服從志願者組織管理,完成志願服務工作;

(二)遵守志願者組織章程,維護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

(三)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意願,不得侵害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保守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獲悉的依法受保護的秘密。

第二十條 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佩戴統一的志願服務標識。

第四章 志願服務

第二十一條 提倡在幫弱助殘、扶貧濟困、支教助學、科技普及、環境保護、應急救援、救死扶傷、治安防範、法律援助、社區服務、文明創建、民族團結和民族進步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方面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突發事件的受難者以及其他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二十二條 志願者組織可以接受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委託,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委託方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志願者組織可以自行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或者根據需要志願服務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申請提供志願服務。

需要志願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按照志願者組織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告知與志願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的信息和潛在風險。志願者組織應當及時對是否提供服務給予答覆。

第二十四條 志願者組織安排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願者組織應當與志願者、志願服務對象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有損身體健康;

(二)為大型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三)組織志願者在本行政區域以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四)任何一方要求籤訂書面協議。

第二十五條 志願者組織安排志願者從事應急救援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告知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並為參加活動的志願者辦理在志願服務活動期間的人身保險。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志願者組織、志願者名義從事營利性或者非法活動。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本市依法設立志願服務基金會。

志願服務基金應當用於下列事項:

(一)實施志願服務項目;

(二)宣傳志願服務工作;

(三)培訓志願者;

(四)救助因志願服務活動造成人身傷亡的志願者或者遺屬;

(五)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

(六)與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有關的其他事項。

志願服務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關部門、捐贈者、資助者和社會的監督。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捐贈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享受優惠。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志願服務事業提供經費支持。

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本轄區內的志願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本單位、本系統的人員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學校、家庭應當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志願服務的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作為文明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評選表彰優秀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

第三十一條 鼓勵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和聘用志願服務表現突出的志願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對志願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志願服務對象在接受志願服務過程中對志願者、志願者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志願者組織、志願者,或者以志願者組織、志願者、志願服務活動的名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志願者組織、志願者、志願服務對象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志願者協會主持調解,也可以依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外及境外的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者到本市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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