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樂縣人民政府為完成土地改革的布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昌樂縣人民政府布告
民字第1號
1950年12月

為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土地改革法,廢除封建剝削的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發展生產,加強國家建設。本府奉山東省人民政府,及山東省昌濰專員公署訓令,並接受本縣第三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關於土地改革具體實施作出的決議,本府決定今冬完成土地改革。特布告如下:

一、根據土地改革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府已於十二月一日,正式成立土地改革委員會,負責指導與處理有關土地改革的各項事宜。

二、土地改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級農民大會,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關。為此各區、鄉必須迅速健全擴大農民協會,以便迅速完成土地改革。

三、凡在解放後,地主非法盜賣、出典、贈送等方法轉移的土地,與自土地改革法宣布後盜賣、轉移的應沒收徵收的財產,一律無效。此項土地財產,應在土地改革中統一分配。有上述行為者,除應依法賠償外,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應得懲處。

四、堅決保護農民及其他勞動人民已得的土地財產。根據山東省土地改革具體實施辦法,第五、三條之精神,保護農民及其他勞動人民,在過去減租、減息,及試驗土地中,沒收或徵收的土地財產,不得侵犯。如有地主、富農,企圖向農民奪回已被徵收分配之土地財產者,必須嚴加禁止;其已奪回者,必須依法退回。或根據情節,予以處分。

五、為有秩序的進行土地改革,本府已奉命組成人民法庭,及時處理不法地主與反革命分子的犯法行為,並受理有關土地案件。

六、在土改中,倘有不法地主,或反革命分子,企圖用收買、拉攏、慫恿宗派鬥爭,及造謠惑眾等,或明或暗的方法,破壞土地改革者,一經查出,或被告發,決予嚴懲不貸。仰即遵照。

此 布

縣長 劉聖清

公曆1950年12月 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