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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人民政府为完成土地改革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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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人民政府布告
民字第1号
1950年12月

为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剥削的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发展生产,加强国家建设。本府奉山东省人民政府,及山东省昌潍专员公署训令,并接受本县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关于土地改革具体实施作出的决议,本府决定今冬完成土地改革。特布告如下:

一、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已于十二月一日,正式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与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

二、土地改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农民大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为此各区、乡必须迅速健全扩大农民协会,以便迅速完成土地改革。

三、凡在解放后,地主非法盗卖、出典、赠送等方法转移的土地,与自土地改革法宣布后盗卖、转移的应没收征收的财产,一律无效。此项土地财产,应在土地改革中统一分配。有上述行为者,除应依法赔偿外,得视情节轻重,予以应得惩处。

四、坚决保护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已得的土地财产。根据山东省土地改革具体实施办法,第五、三条之精神,保护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在过去减租、减息,及试验土地中,没收或征收的土地财产,不得侵犯。如有地主、富农,企图向农民夺回已被征收分配之土地财产者,必须严加禁止;其已夺回者,必须依法退回。或根据情节,予以处分。

五、为有秩序的进行土地改革,本府已奉命组成人民法庭,及时处理不法地主与反革命分子的犯法行为,并受理有关土地案件。

六、在土改中,倘有不法地主,或反革命分子,企图用收买、拉拢、怂恿宗派斗争,及造谣惑众等,或明或暗的方法,破坏土地改革者,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决予严惩不贷。仰即遵照。

此 布

县长 刘圣清

公历1950年12月 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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