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要/卷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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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筵日講[編輯]

洪武三年二月,上御東閣。學士宋濂、待制王禕講《大學》。

十六年八月,上御謹身殿,命東閣大學士吳沈等進講《周書立政。》

十八年九月,上御華蓋殿。大學士朱善以《周易》進講。(已上《禮通考》。 )

洪武中,令儒臣更番入禁中,每日輪一員進講侍直,誤者罪之。如大學士吳沈嘗坐進講遲誤被劾。(《殿閣詞林記》。 )

永樂二年六月朔,御文華殿。大學士楊士奇以《大學》講義進,上覽其文,善之。遂命翰林、春坊諸臣,分撰諸經講義,與閣臣再閱。有未當處,悉與改正,然後呈講。

宣德二年二月己酉,御文華殿,召翰林進講《離婁篇》。三年二月,進講《舜典》,因命左右出菜茗以賜講官。(已上《禮通考》。 )

宣德以前,儒臣進講無定日,亦無定所。正統元年三月,楊士奇、楊榮、楊溥請開經筵,並擇老成識達大體者數人,以供侍講之職。太皇太后然之,命士奇、榮、溥及侍講學士王直等爲經筵官,以月之二日、十二日、二十二日會講文華殿。餘日仍令講讀官四人入講經史。(《三編》。 )

正統初選經筵官,閣臣悉以翰林院官充選。時章後在內,批云:「如何不見居外賢良?」以旨付宏文館,於是劉球諸人自部屬進次經筵。(陸釴《病逸漫記》。 )

景泰元年二月癸未,初開經筵。上每臨講幄,輒命中官擲金錢於地,任講官遍拾之,號恩典。文臣與者,內閣高穀等,外惟儀銘、俞山、俞綱、蕭鎡、趙琬數人而已。(《儀銘傳》。 )

八月,御經筵。先是御史許仕達上言:「經筵之講,一暴十寒,聖學何以有成?正統間,上下蒙蔽,無敢言者。願陛下於經筵之外,日召儒臣講論經史。稽之於古,驗之於今,以應無方之變。」優詔褒答。(《實錄》。 )

故事:勳臣不知經筵,閣臣俱同知經筵。至李賢,以首輔與勳臣俱知經筵,遂以爲例。(《春明夢餘錄》。 )

成化五年八月,復御經筵。先是劉定之請:「經筵兼講太祖御製諸書,斥異端邪教,勿令害政耗財。」上留其疏,至是乃詔行之。(《憲章錄》。 )

弘治元年三月,吏部侍郎楊守陳請遵祖制,開大小經筵。略言:「大經筵但如舊制。若小經筵,當擇端介博雅之臣,以次進講。凡前朝典籍,祖宗謨訓,百官章奏,皆當貯文華後殿,退朝披覽。日令內閣一人,講官二人,居前殿右廂,有疑輒問。一日間,居文華殿之時多,處乾清宮之時少,則欲寡心清,臨政不惑,而出治之本立矣。」帝遂於月之丙子開經筵。翼日丁丑,命儒臣進講。(《楊守陳傳》。 )

七月,文華殿日講畢,賜講官程敏政等各織金緋衣金帶。上皆呼「先生」而不名。(王圻《通考》。 )

諭德王華在講幄最久,孝宗甚眷之。李廣貴幸,華講《大學衍義》,至唐李輔國與張後表裹用事,指陳甚切。帝命中官賜食勞焉。(《王守仁傳》。 )

五年二月,定經筵俱用吉服。(《大政記》。 )

十年三月,有詔以下旬御經筵。給事中楊廉言:「故事:經筵一月三舉。苟以月終起,以月初罷,則進講有幾?且經筵起而後日講繼之;今遲一日之經筵,即輟一日之日講也。」報聞。(《儒林楊廉傳》。 )

侍講學士王鏊充講官。中貴李廣導帝游西苑。鏊講:「文王不敢盤於游田,」反覆規切,帝爲動容。講罷,謂廣曰:「講官指若曹耳!」(《王鏊傳》。 )

十八年二月,上御經筵。學士張元禎請講《太極圖》、《西銘》等書。上觀之喜曰:「天生斯人,以開朕也。」元禎長不逾中人,每日講,上特設低幾聽之。(《元禎傳》。 )

正德元年三月丁亥,大學士劉健等言:「自開講以來,不時傳旨暫免者,多以兩宮朝謁爲詞。近又云:擇日乘馬。臣等愚見,以爲乘馬等事,似與講學兩不相妨。至於慈宮問安,往來不過頃刻。且兩宮以宗社爲念,見皇上勤於講學,亦必喜動顏色。今以頃刻之問安,而廢一日之學業,恐非所以慰聖顏,承慈意也。伏乞日勤聽講,除舊例假日外,其餘尋常之日,不暫停免。使臣等得以少效涓埃,則聖德日隆,聖治日新矣。」報可。

九月戊寅,上御經筵。先是經筵既開,以暑月停免。至八月,劉健等以爲請。時上方大婚,命俟九月。至是,司禮監復傳旨,欲免午講。健等以:「先帝故事,日再進講。伏乞聖明少留數刻,使臣等照舊每日二次進講。庶幾盡保傅之責,以免曠職之愆。」(已上《實錄》。 )

二年三月,上御經筵。詹事楊廷和、學士劉忠直講。講畢,因致規諫語。上退,語劉瑾曰:「經筵講書耳,何添出許多話來?」瑾曰:「二人可令南京去。」於是並遷南侍郎。(《昭代典則》。 )

嘉靖元年五月,命經筵輟講。林俊舉祖宗勤學故事以諫,不聽。(《林俊傳》。 )

六月丁丑,大學士楊廷和等上言:「近以暑日,傳旨經筵日講俱暫免,又免午奏。臣等職司輔導,實有未安。伏乞宮中無事,不廢讀書。其《大學》、《尚書》,容臣等接續前日所講讀者,量進起、止。仍不時御文華殿召見臣等,俯賜訪問。」上是之。已而編修湛若水亦以爲言,俱報聞。(《實錄》。 )

六年六月,上諭:講官日輪一員,將經書《通鑑》撮其有關君德者,直錄其義以進。楊一清言:「經書淵微,《通鑑》浩繁、請日講《大學衍義》。」從之。(《通紀》。 )

是月,定講《大學衍義》儀。每月初三、初八、十三、十八日,用經筵講官二員進講,內閣學士一員侍班。講畢,賜茶酒飯,俱如日講儀。(《五禮通考》。 )

經筵講官及執事官失儀,舊制:許令出班請罪,得面宥。世宗以經筵乃講學親賢之地,一切差誤,令侍儀科道退而具奏,免其自請。(《春明夢餘錄》。 )

八年三月,上御經筵。國子祭酒陸深進講,言:「經筵講章必送內閣裁定,是其意盡出閣臣,講官不過口宣之耳。此於大義未安,而感孚之道亦甚相遠。請容臣等各陳所見,因以觀臣等之深淺。更請自訓詁衍繹之外,凡天下政事典章,得依經比義,條列陳奏,以裨聖學。」上以深欺罔,詔降一級,謫延平同知。(《通紀》。 )

十年,定無逸殿講儀。(《五禮通考》。 )

十二年五月,召講官廖道南進講《論語·高宗諒陰》節。吏部尚書汪鋐求大學士張孚敬改題,以其有「君薨,聽於冢宰」句。道南執不肯,孚敬遂具揭帖以進。上批云:「前日徐縉講《孟敬子章》,撤去二節『人之將死』不講。夫死生,人道之常,何諱之有?如卿等言,則忠讜之論何由得聞?還命道南照舊進講。」(王圻《通考》。 )

隆慶六年,定:每日早講畢,帝進暖閣少憩,閱章奏。閣臣等退西廂房。久之,率講官再進午講,講《通鑑節要》及《貞觀政要》。講畢,帝還宮。凡三、六、九視朝日,暫免講讀。(《禮志》。 ) 神宗即位,張居正請定三、六、九日視朝,餘日御文華殿講讀。(《三編》。 ) 萬曆初,御經筵畢,覽《貞觀政要》,曰:「唐太宗多有慚德,魏徵大節有虧。」命以後講《禮記》,其《貞觀正要》停講。(《春明夢餘錄》。 ) 二年十二月,講讀畢,問張居正:「元夕鰲山煙火,祖制乎?」對曰:「非也。成化間,以奉母后。當時諫者,不獨言官,即翰林亦有三四人上疏。糜費無益,所當節損。」上曰:「然。」明年元夕,罷煙火鰲山。(同上。 ) 是年,定經筵春講,以二月十二日起,至五月初二日止;秋講以八月十二日起,至十月初二日止。(《禮志》。 ) 六年十二月甲辰,張居正以聖學方新,經筵日講,遠稽古訓,不若近事之可徵;上溯先王,不若家法之易守。乃屬儒臣將太祖、列聖《實錄》、《寶訓》分類編輯,以經筵日進講。上嘉納之。(《春明夢餘錄》。 ) 十五年二月,罷日講。申時行請免日講,仍進講章,以備觀覽。自後爲故事,講筵遂永罷。(《申時行傳》。 ) 熹宗初御講筵,內閣戒講官宜簡要,講畢勿多獻。孫承宗曰:「主上幼沖,正宜詳明切直,博引曲譬。若講官聽中堂爲芟改,中堂又視中官爲忌諱,則講筵爲無人矣。」講官李光元亦言:「講章不宜芟改。」上書爭之。(《春明夢餘錄》。 ) 天啟二年十月,文震孟上《勤政講學疏》。略言:「經筵日講,臨御有期。學非不講,然侍臣進講,鋪敘文辭,如蒙師誦說已耳。祖宗之朝,君臣相對,如家人父子,咨訪軍國重務,閭閻隱微,情形畢照,奸詐無所藏。左右近習,亦無緣蒙蔽。若僅尊嚴如神,上下拱手。經傳典謨,徒習故事。安取此正笏垂紳、展書簪筆者爲?」(《震孟傳》。 ) 時有詔停經筵日講。給事中周朝瑞等言:「此果出聖意,輔臣當引爭。如輔臣阿中涓意,則其過滋大。且主上沖齡,志意未定,獨賴朝講不輟,諸臣得一覲天顏,共目指鹿之奸。今常朝已漸傳免,儻並講筵廢之,九閽既隔,無謁見時。司馬門之報格不入,呂大防之貶不及知,國家大事去矣。」會禮部亦以爲言,乃命曰講如故。(《朝瑞傳》。 ) 崇禎元年,文震孟官中允,充日講官,在講筵最嚴正。時大臣數逮系,震孟講《魯論》「君使臣以禮」一章、反覆規諷。帝即降旨出尚書喬允升、侍郎胡世賞於獄。帝嘗足加於膝,適講《五子之歌》,至「爲人上者奈何不敬,」以目視帝足。帝即袖掩之,徐爲引下。時稱「真講官。(《震孟傳》。 ) 三年,日講官羅喻義呈講章於政府。溫體仁今改,不從。體仁怒,上言:「故例:唯經筵進規,多於正講。日講則講多規少。今喻義以日講用經筵之例,令刪改不從。」乃下吏部議。喻義奏辯曰:「講官於正文外,旁及時事,亦舊制也。臣展轉敷陳,冀少有裨益。體仁刪去。臣誠恐愚忠不獲上達,致忤輔臣。今稿草具在,望聖明省覽。」部議:革職閒住。(《喻義傳》。 ) 十五年,倪元璐以大司農充講官,講「生財有大道」一節,極言加派聚斂之害。上震怒,謂:「邊餉匱乏,部中未見有長策,徒作此皮面語。」元璐徐曰:「臣儒者,所陳雖是書生語,然不敢懷利以事君。」上默然。次日謂閣臣曰:「講筵有問難而無詰責。昨日之言,朕甚悔之。」(《春明夢餘錄》。 ) 東宮出閣講學 洪武元年十月,建大本堂。命魏觀侍太子說書及授諸王經。又選國子生國琦、王璞、張杰等十餘人,侍太子讀書禁中。琦等入對謹身殿。帝謂殿中侍御史郭淵文等曰:「諸生於文藝習矣。然與太子處,當端其心術,不流浮靡。」(《紀明》。 ) 初,太祖命學士宋濂授皇太子諸王經於大本堂,後於文華後殿。世宗改爲便殿,遂移殿東廂。(《禮志》。 ) 濂傅太子,先後十餘年,凡一言動,皆以禮法諷勸,使歸於道。至有關政教及前代興亡事,必拱手曰:「當如是,不當如彼。」皇太子每斂容嘉納,言必稱「師父」雲。(《宋濂傳》。 ) 天順二年四月乙丑,皇太子出閣講讀。上語廷臣曰:「東宮講讀宜在文華殿,朕欲移居武英殿,但早晚朝見太后不便。」乃以左廊居東宮。(《昭代典則》。 ) 成化十八年十二月,《文華殿大訓》成。書凡二十八卷,列綱四:曰《進學》,曰《養德》,曰《存倫》,曰《明治》。帝親制文弁其首,命詹事彭花、中允周經等進講於太子。太子每起立拱聽。萬安以爲勞,謂講官宜請坐聽。華與經不從,竟得如禮。(《三編》。 ) 弘治十一年三月己亥,皇太子出閣讀講。東宮宦豎不欲太子近儒臣,數以事間之。詹事吳寬上疏曰:「東宮講學,寒暑風雨則止,朔望令節則止。一年不過數月,一月不過數日,一日不過數刻。是進講之時少,輟講之時多,豈容復以他事妨之?古人八歲就傅,即居宿於外,欲令離近習,親正人。庶民且然,況太子天下本哉?」(《吳寬傳》。 ) 十五年,尚書馬文升奏:「皇太子當進學之時,雖日出讀書,止在左春坊與二三內閣翰林等官相接。且去處頗狹,未甚從容。古者帝王之教太子,左右前後,罔非正人,是以教諭而德成。臣愚請皇太子照皇上御經筵故事,每月三次,初六、十六、二十六,出御文華殿,令六部、都察院、諸卿、掌印官同內閣大臣、東宮講讀等官侍班讀書,庶皇太子收斂身心。相接日久,自然識見益廣。」疏入,帝不納。(《明臣奏議》。 ) 嘉靖二十五年,皇太子生十一年,猶未出閣講學。御史周冕極言諭教不可緩,請早降綸音,慎選侍從。帝怒,謫雲南典史。(《周冕傳》。 ) 萬曆二十年正月,給事中李獻可偕六科諸臣疏請豫教。言:「元子年十有一矣,豫教之典,當及首春舉行。儻謂內廷足可誦讀,近侍亦堪輔導,則禁闥幽間,豈若外朝之清肅,內臣忠敬,何如師保之尊嚴?」(《李獻可傳》。 ) 二十二年,皇長子常洛出閣講學,時已十四歲。帝手諭閣臣,令議出閣講學禮儀。兵部請護衛,工部奏儀仗,禮部進儀注,皆留中。令止豫告奉先殿,朝謁兩宮,他禮皆廢。給事中張貞觀等言:「禮官議:『御門受賀。』皇長子見群臣之禮,載在舊儀。即諸王加冠,亦以成禮而賀,賀畢謁見。元子初出,乃不當諸王一冠乎?且謁謝止兩宮,而缺然於陛下及中宮母妃之前,非所以教孝。賀靳於二皇子,而漠然於兄弟長幼之間,非所以序別。」疏入忤旨,奪俸一年。(《張貞觀傳》。 ) 三十七年二月,大學士葉向高請令東宮講學。時東宮輟講者五年,廷臣屢請,不得命。至是,向高擇吉以請,亦不報。自是,歲春秋必懇請,帝不納。(《向高傳》。 ) 四十四年,皇太子輟講已十有二年。群臣諫疏凡數百上。及是始命舉行,以詹事府劉一景等爲講讀官。皇太子進執事諸臣及賜酒饌,皆稱「先生」;進對進仿,敏妙合法。中外大悅。然一講而輟,後不復更舉矣。(《三編》。 ) 崇禎十一年二月,太子出閣。十五年正月關講。閣臣條上講儀。七月,改慈慶宮爲端本宮。慈慶,懿安皇后所居也。時太子年十四,議明歲選婚,故先爲置宮,而移懿安後於仁壽殿。(《諸王傳》 )

冠禮

太子、皇孫年十二或十五始冠。天子自爲主,擇三公、太常爲賓贊。凡三加冠、一祝醴。成化間始定祝詞、醮詞、勒戒詞。其諸王冠、祝醮詞,皆洪武間定。(《會典》。 ) 洪武元年,定皇太子冠禮。(《通典》。 )始加折上巾,再加遠游冠,三加九旒冕。(陸釴《病逸漫記》。 )二十六年,定親王冠禮。(《會典》。 ) 永樂九年十一月,立皇長子瞻基爲皇太孫,冠於華蓋殿。冕服如皇太子,玉圭如親王。(《三編》。 )景泰四年二月乙未,皇太子冠。(《大政記》。 ) 成化十四年三月,續定皇太子冠禮:初加翼善冠,再加皮弁,三加冕旒。(《會典》。 )甲子,皇太子冠。(《大政記》。 )二十三年,更定親王冠禮。(《會典》。 ) 弘治九年三月乙亥,皇太子冠。(《大政記》。 ) 嘉靖二十四年,穆宗在東宮,方十歲,欲行冠禮。大學士嚴嵩、尚書費采初皆難之,後遂阿旨,以爲可行,而請稍簡煩儀,止取成禮。帝以冠當具禮,至二十八年始行之。(《禮志》。 ) 三十一年三月癸未朔,裕王、景王行冠禮。賓自致祝,不再宣祝官。(《會典》。 )隆慶元年十一月,定東宮加冠儀注。宏孝殿、神霄殿亦當預告。 萬曆三年正月,帝擇日長發,命禮部具儀。張居正等言:「禮重冠、婚。皇上前在東宮,已行冠禮、三加彌尊,執爵而。巨禮既成,可略其細,不必命部臣擬議。第先期至奉先殿、宏孝殿、神霄殿以長發告。禮畢,詣兩宮皇太后,行五拜三叩頭禮。隨御乾清宮受賀。」帝是之,遂著爲令。(《通典》。 ) 二十四年,禮部奏:』皇長子出閣在邇,合先行冠禮,以見講官。但尚未冊立;既不可遽用東宮之儀,又不可下同親王之服。姑令暫著常服出講,以待冊立之日,再行冠禮,如敕奉行。」禮科給事中楊天民奏:』皇長子已及十有五歲,加冠、選婚,正當其候。乞諭禮部擇吉具儀,及時並舉,則於大典有光。」(《典匯》。 ) 二十九年,禮部尚書馮琦言:「舊制:皇太子冠,設冠席、醴席於文華殿內。今文華殿爲皇上臨御遣官之地,則皇太子冠、醴度應移於殿之東序。又:親王冠,舊設席於皇極門之東廡,今皇太子移席於殿東序,則親王應移席於殿西序。」從之。(《禮志》。 ) 天啟元年正月,上行冠禮。科臣成明極爲規以獻。(《通紀》。 ) 品官冠禮:始加緇布冠,再加進賢冠,三加爵弁。(《會典》。 )

○婚禮

洪武元年,令:民間婚娶,並依《朱子家禮》。又令:男女婚姻各以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爲親者,並行禁止。(《會典》。 )十二月,定皇太子親王士庶婚禮。(《大政記》。 ) 五年,詔曰:「古之婚禮,結兩姓之歡,以重人倫。近世以來,專論聘財,習染奢侈。宜令中書省集議,定製頒行,務從節儉,以厚風俗。違者,論罪如律。」(《會典》。 ) 十七年十二月,翰林院待詔朱善上疏,論昏姻律。曰:「民間姑、舅及兩姨子女,法不得爲婚。仇家詆訟,或已聘見絕,或既婚復離。甚至兒女成行,有司逼奪。按舊律:『尊長卑幼相與爲婚者,有禁。』蓋謂母之姊妹與已之身,是爲姑、舅、兩姨,不可以卑幼上匹尊屬。若姑、舅、兩姨子女,無尊卑之嫌。成周時,王朝相與爲婚者,不過齊、宋、陳、杞,故稱異姓大國曰伯舅,小國曰叔舅。列國齊、宋、魯、秦、晉,亦各自爲甥舅之國。後世晉王、謝,唐崔、盧、潘、楊之睦,朱、陳之好,皆世爲婚媾。溫嶠以舅子娶姑女,呂榮公夫人張氏即其母申國夫人姊女。古人如此甚多。願下群臣議,馳其禁。」從之。(《朱善傳》。 ) 二十六年正月,重定諸王、公主婚禮。(《大政記》。 ) 永樂十四年四月,定皇太孫婚禮。儀仗如親王,降皇太子一等,而用象輅。(同上。 )深澤知縣王源勸民及時嫁娶,革其爭財之俗。(《王源傳》。 ) 明興,諸帝即位後,行冊立禮。正統七年,英宗大婚,始定儀注。(《禮志》。 ) 天順八年,憲宗即位。有司以遺詔請大婚。南京吏部侍郎章綸言:「山陵尚新,元朔未改。百日從吉,心寧自安。陛下踐阼之初,當以孝治天下。三綱五常,實原於此。乞俟來春舉行。」議雖不從,天下感重其言。」(《章綸傳》。 ) 成化十八年十一月,禁諸王府不得與親屬爲婚。(《大政記》。 ) 正德元年七月,帝將大婚,詔取太倉銀四十萬兩。御史趙佑言:「左右以婚禮爲名,將肆無厭之欲。計臣懼禍而不敢阻,閣臣避怨而不敢爭。用如泥沙,坐致耗國。」韓文亦連疏請,命減四之一。(《趙佑傳》。 ) 嘉靖元年九月乙巳,以大婚期近。遣徐元祚告天地,郭勳告太廟。刑部尚書林俊上言:「今日之最急者,惟取法祖宗,躬行節儉。茲大婚屆期,六禮之儀,固不可缺,中外賞犒,爲費尤多。時絀舉贏,其何能濟?願一切罷省,崇節儉以爲天下先。」詔褒納之。(《實錄》。 ) 舊制:立後謁內廟而已。嘉靖十三年正月,立皇后方氏,下禮臣議廟見禮。於是群臣議,以天子立三宮以承宗廟,《禮經》有廟見之文。乃考據《禮經》,參稽《大明集禮》,擬儀注以上。至期,帝率後謁太廟及世廟。(同上。 ) 三十二年正月,詔裕王、景王出邸,同日婚。禮部尚書歐陽德以裕王儲貳,不當出外,疏言:「曩太祖以父婚子,諸王皆處禁中。宣宗孝宗以兄婚弟,始出外府。今事與太祖同,請從初制。」帝不許。德又言:「《會典》醮詞,主器則曰『承宗』,分藩則曰『承家』,今裕王當何從?」帝不悅,然終諒其誠,婚亦竟不同日。(《歐陽德傳》。 ) 萬曆六年,帝大婚屆期,以張居正充納采、問名副使,吉服從事。給事中李淶言:「大婚重典,而使居正變服從吉,駭觀聽,不宜。乞別簡用。」不聽。(《三編》。 ) 十年議准:宗室奏選正配,仍奏請封號。俟有成命,方許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謂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許請名,不許請封。(王圻《通考》。 ) 又議准: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境內官軍、軍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選擇婚配。雖系重結王親,亦必服屬無礙,方准題請授封成婚。(同上。 ) 二十四年四月,以諸皇子婚,詔取太倉銀二千四百萬兩。戶部告匱,命嚴核天下積儲。(《本紀》。 )

○鄉飲酒禮

洪武初,詔中書省詳定鄉飲酒禮。使民歲時宴會,習禮讀律。期於申明朝廷之法,郭敘長幼之節。遂爲定製。 五年四月戊戌,詔天下行鄉飲酒禮。每歲孟春孟冬,有司與學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於學校。民間里社以百家爲一會,或糧長里長主之。年最長者爲正賓,餘以齒序。每季行之。讀律令,則以刑部所編申明戒諭書兼讀之。武職於每月朔日,以大都督府所編戒諭書率僚佐讀之。(已上《會典》。 ) 是年,魏觀出知蘇州府,聘耆民周壽誼、楊茂、林文友,行鄉飲酒禮。(《魏觀傳》。 )十四年二月,申明鄉飲酒禮。(《大政記》。 ) 十六年,頒行《鄉飲酒禮圖式》。其儀:以府州縣長吏爲主,以鄉之致仕官有德行者爲亻巽;擇年高有德者爲賓,其次爲介,又其次爲三賓,又其次爲眾賓,教職爲司正。贊禮、贊引、讀律皆使能者。(《會典》。 ) 十八年,重定鄉飲酒禮。敘長幼、論賢良、別奸頑、異罪人。其坐席間:高年有德者居於上,高年純篤者居於次,餘以齒序。其有曾違條犯令之人,列於外坐,同類者成席,不許雜於善良之中。(同上。 ) 二十二年,定鄉飲酒禮,以善惡分列三等爲坐次,不許混淆。如有不遵序坐及有過之人不赴飲者,以違制論。(《會典》。 )○禁逾侈 洪武元年十二月,諭中書省臣曰:「帝王之治天下,必定禮制,以辨貴賤,明等威。是以漢高初興,即有衣錦繡綺、操兵、乘馬之禁。歷代皆然。近代風俗相沿,流於奢侈。閭里之民,服食居處,與公卿無異。貴賤無等,僭禮敗度。此元之所以失也。宜明立禁條,頒示中外,俾各有所守,以正名分。」(《聖政記》。 ) 三年八月己卯,申禁官民器服僭用。(《大政記》。 ) 十八年九月庚午,諭戶部曰:「足食在於禁末作,足衣在於禁華靡。宜申明天下:四民各守其業,不許游食;庶民之家,不許衣錦繡。」(《大訓記》。 ) 二十六年六月辛丑,申嚴公侯制是度僭侈之禁。(《大政記》。 ) 三十年八月,上御奉天殿,見散騎舍人衣極鮮麗,問:「制用幾何?」對曰:「五百貫。」上曰:「五百貫,農夫十數口之家一歲之資也。爾乃費之於一衣,豈非暴殄?」命切責之。(《昭代典則》。 ) 宣德四年二月乙未,諭行在禮部尚書胡氵熒曰:「朝廷之禮,最先正名。尊卑等級,不可僭差。凡內外官員士庶,服飾儀從,皆有定製。近多越禮犯分。其揭榜申明定章,使無僭越。」(《大訓記》。 ) 成化六年十二月,禁奢侈,從給事中王宏請也。(《大政記》。 )弘治十一年十二月庚子,禁中外奢靡逾制。 正德元年六月辛酉,禁吏民奢靡。十四年二月丁未,禁冠服非制。嘉靖九年二月丁丑,禁官民服舍器用逾制。十四年二月丁未,禁冠服非制。(已上《本紀》。 ) 二十四年閏正月,詔中外嚴禁奢靡。(《大政記》。 ) 二十七年四月,給事中奏請申明禮制。凡飲食、宴會、服舍、輿馬、器用之類,悉差爲等第,令不得逾越。(《憲章錄》。 ) 萬曆五年六月戊辰,禁廷臣奢僭。(《本紀》。 )沈鯉爲禮部尚書,念時俗侈靡,稽先朝典制,自喪、祭、冠、婚、宮室、器服率定爲中制,頒天下。(《沈鯉傳》。 ) 崇禎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敕:「朕浣衣減膳,已有逾旨。今用錫、木、磁器,以示儉約。其金銀各器,系關典禮者留用;餘貯庫以備賞賚。內外文武諸臣,俱宜省約。賊平之後,照舊。(《春明夢餘錄》。 )

旌表

明初,凡有孝行節義,由各地方申報,風憲官核實奏聞,即與旌表。其後止許布衣編民,委巷婦女得以名聞,其有官職及科目出身者,不與焉。(《會典》。 ) 洪武二十七年九月,命禮部定旌表例。時日照民江伯兒以母病,殺其三歲子祀岱嶽。有司以孝聞。帝怒其減絕倫理,杖百,戍海南。因命禮部定旌表孝行事例。尚書任亨泰議曰:「人子事親: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有事則謹其醫藥。臥冰、割股,事非恆經。割股不已,至於割肝,割肝不已,至於殺子。違道傷生,莫此爲甚!墮宗絕祀,尤不孝之大者,宜嚴行戒諭。儻愚昧無知,亦聽其所爲,不在旌表之例。」詔曰:「可。」(《任亨泰傳》。 ) 徐宗實爲蘇州通判,請旌元節婦王氏。禮部以前朝事,不當允。宗實言:「武王封比干墓,獨非前朝事乎?」遂得旌。(《徐宗實傳》。 ) 宣德元年五月,總旗衛整女,母病篤,割肝煮液。母飲之而愈。禮部特爲請旌。帝曰:「孝親有道。部腹割肝,豈可爲孝?若因此傷生,其罪益大。女子無知,不必加罪。所請不允。」(《大訓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