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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會要/卷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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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樂:曰《中和韶樂》,曰《堂下樂》,曰《丹陛樂》,曰《侑食樂》,曰《大樂》。其雅樂:備八音、五聲、十二律、九奏、萬舞之節。俗樂:有百戲承應、隧舞承應、謳歌承應。祭祀用雅樂,太常領之。宴享朝會,兼用俗樂,領於伶人。(王圻《通考》。 )

大祖初克金陵,即立典樂官。其明年,置雅樂,以供郊社之祭。(《禮志》。 )

吳元年,置太常司,其屬有協律、司樂等官,職雅樂。又命:自今朝賀,不用女樂。(《世法錄》。 )

七月乙亥朔,太祖御戟門,召學士朱升、范權引樂舞生入見。設雅樂,閱試之。太祖親擊石磬,起居注熊鼎言:「八音唯石聲最難和。」太祖曰:「樂以人聲爲主,人聲和即八音諧矣。」鼎曰:「樂不外求,在於君心。君心和,則天地之氣和,而樂亦無不和矣。」太祖深然之。命升辨五音。升不能辨,以宮爲徵。太祖哂其誤。命樂生登歌一曲而罷。(《大訓記》。 )

八月甲寅,以冷謙爲協律郎。謙精音律,善鼓瑟。元末,以黃冠隱吳山。至是召用,令協樂章聲譜,俾樂生習之。十月戊午,考正四廟雅樂。命謙較正音律及編鍾、編磬等器,並定樂舞之制。樂生仍用道童,舞生改用軍民俊秀子弟。 十一月,置教坊司,掌宴會大樂。設大使、副使、和聲郎、左右韶樂、左右司樂,皆以樂工爲之。後改和聲郎爲奉鑾。 洪武元年八月丁丑,遣官釋奠於先師孔子,仍用元《大成登歌樂》。(已上《世法錄》。 ) 三年九月癸丑,考宮縣樂制。訪求能通音律者。(《大政記》。 )是月,定朝會宴享樂舞之數。(《世法錄》。 ) 四年六月戊申,吏部尚書詹同、陶凱進宴享九奏之樂章。上厭前代樂章多諛詞,或未雅馴,命凱與同更撰。詞成,命協律者歌之。謂侍臣曰:「禮以導敬,樂以宣和。不敬不和,何以爲治。元時,古樂俱廢。惟淫詞艷曲,更唱迭和,又雜以北方之音。甚者以神只祀典,飾爲隧舞諧戲,殊非所以道中和、崇治體也。自今一切流俗喧嘵淫褻之樂,悉屏去之。」(《大訓記》。 ) 十二月,禮官奏定釋奠孔子樂舞之數,因奏請選京民之秀者,充樂舞生。上曰:「樂舞乃學者事。若釋奠,所以追崇先師。宜擇國子生及凡公卿子弟在學者,豫教肄之。」自是樂舞生始不用道流。 六年二月,禁教坊司及天下樂人,毋得以古聖賢、帝王、忠臣、義士爲優戲。違者罪之。七月,始命詹同、樂韶鳳更制《釋奠先師樂章》。 七年十月,帝以祭祀駕還,應用樂舞前導,命樂韶鳳等撰詞。因撰《神降祥》、《神貺惠》、《酒酣》、《色荒》、《禽荒》諸曲以進。凡三十九章,曰:《迴鑾樂歌》。皆寓規諫。禮部具《樂舞圖》以上,命太常肄習之。(已上《世法錄》。 ) 八年四月,上親制《二丘樂章》成。初,《二丘樂章》皆學士朱升等所撰。上謂其文過藻麗,故更制之。九年正月,定王國祭祀樂舞之數。 十二年十二月,神樂觀成,以樂舞生居之。命道士周元初領觀事。 十三年四月,上諭禮臣曰:「樂舞者,以享神只而致感格,不宜授以非人。諸樂舞生若有過及疾病者,即宜遣歸,選擇代之。」 十一月,詔:公候及諸武臣子弟,凡百一十九人,習樂舞以供祀事。 二十六年六月,重定朝會宴享樂舞之制。凡大朝賀,教坊司設中和韶樂於殿內之東、西,北向。陳大樂於丹陛之東、西,亦北向。 永樂十八年,北京郊廟成。其合祀、合享禮樂,一如舊制。更定宴享樂舞。(已上《世法錄》。 )

英宗即位,放教坊司樂工三千八百餘人。(《三編》。 )

成化十二年,南京祭酒周洪謨言:「先聖用冕旒十二,而舞佾豆籩數不稱。請備天子制。」又言:「古者鳴球琴瑟爲堂上之樂,笙鏞柷敔爲堂下之樂,而干羽則舞於兩階。今舞,羽居上,樂器居下,非古制;當改。」尚書鄒干駁止之。洪謨再疏爭,竟俞其議。(《洪謨傳》。 ) 二十一年七月,禮部言:「今教坊司樂工,奏中和韶樂者多不諧,而善彈瑟及箜篌、鍾、磬者殊少。恐因循失傳,漸至《大樂》不備。宜今樂官選其中子弟於本司演習。每奏樂二十一色,通用八十四人,又加以四人,共選三百三十六人。如此,庶《大樂》不至廢弛。」詔:「可。」(《世法錄》。 ) 弘治元年,帝耕耤田。教坊司以雜劇承應,間出狎語。都御史馬文升厲色斥去。(《樂志》。 ) 九年二月,太常禮官言:「文廟享祀舞八佾,而樂器之數尚仍舊。揆之情文,覺有未稱。請增文廟樂器人數爲七十二人,如天子之制。」詔:「依擬增造。」 十七年四月,南京太常卿呂{常心}言:「太祖初設神樂觀,收度道士,充樂舞生,習禮樂以供祀事,各給廩餼,恩至渥也。自永樂遷都北平,郊廟大禮,舉行於北。居觀者止習歷代帝王及先師孔子二祀樂舞,郊廟社稷,樂闕不講。臣請於每年春、秋二仲率諸生以次肄習,仍專官提調。其不能共事者,呈部,退爲道士。庶人人有所勸進。」制:「可。」 正德三年,武宗諭內鐘鼓司康能等曰:「慶成大宴,華夷臣工所觀瞻,宜舉《大樂》。邇者音樂廢缺,無以重朝廷。」禮部乃請選三院樂工年壯者,嚴督肄之,仍移各省,取藝精者赴京供應。顧所隸亦猥雜,筋斗百戲之類,日盛於禁廷。既而河間等府奉詔送樂戶,居之新宅。樂工既得幸,時時言:「居外者不宜獨逸。」復移文天下,取精於諸伎者送教坊。於是乘傳續食者又數百人。俳優之勢大張。臧賢以伶人進,興諸佞幸角寵竊權矣。 嘉靖元年七月戊申,御史汪珊請屏絕玩好,令教坊司毋得以新聲巧伎進。帝嘉納之。(《已上世法錄》。 ) 九年六月,詔發內府所藏金、玉、銅、石鐘磬,於神樂觀考正音律。令科道官各舉所知諳曉音律之人以聞。(《憲章錄》。 ) 十月丁已朔,禮官奏中宮合行事宜。其一謂:古禮,弦歌《周南》、《召南》之詩,不用鍾聲,乃房中之樂,後、夫人之所諷誦以事其君子者。宜令女官將此二詩以被管弦,以備宮中宴樂,斥去一應俗樂,其於閫德,尤有裨益。(同上。 ) 十一月,改正孔子祀典,樂用六佾。(《三編》。 ) 十四年四月,七廟既建,樂制未備。禮官因請更定宗廟雅樂。言:「德、懿、熙、仁四祖久祧,舊章弗協。太祖創業,太宗定鼎,列聖守成,當有頌聲,以對越在天,垂之萬載。若特享、若袷享、若大袷,詩歌頌美,宜命儒臣撰述,取自上裁。其樂器、樂舞,各依太廟成式,備爲規制。」報可。五月,增設七廟樂官及樂舞生,至二千二百名。 三十年,省革樂舞生,定用一千一百五十三名。(已上《世法錄》。 ) 隆慶三年,革協律郎等官四十八員。萬歷六年,復設如嘉靖間制。(《職官志》。 ) 崇禎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敕:「朕於冬至、正旦、壽節、端陽、中秋及諸大典禮,升殿行禮,方許作樂。其餘皆免。」(《春明夢餘錄》。 )

雜錄

洪武三年八月,禮部尚書陶凱言:「古者人君,食,日一舉。請自今御謹身殿早膳,令教坊司具樂。若東西房及兩廡膳,則否。」上不從。曰:「俟大兵凱旋,士卒無戰伐之勞,人民無轉輸之苦,然後以樂侑食,未晚也。」(《世法錄》。 ) 貝瓊爲國子助教,嘗慨古樂不作,爲《大韶賦》以見志。(《貝瓊傳》。 ) 弘治十八年,翰林崔銑知樂聲。一夕從西苑行,聞南有吹笛者,煩促而哀,愀然意動。未幾,上崩;國事大變。(《野獲編》。 ) 嘉靖五年,禮官言:「弋陽王拱貴得奉寧獻、惠二王祀。夫二王親王,禮不宜殺。第以郡王奉祀,其樂舞齋郎之類,止宜半給。」報可。 四十四年,禮官言:「諸王府有廣置女樂,淫縱宴樂,因而私娶者。」乃詔革諸王樂戶,其朝賀宴享當用樂者,假鼓吹於有司。(已上《世法錄》。 ) 樂器(非樂部陳設不載。 )金之屬:太和鍾,朝鐘,編鍾,方響,鍾,金鉦。石之屬:編磬,磬。絲之屬:琴,胡琴,瑟,二十弦,琵琶,箏,箜篌。 竹之屬:簫,排簫,,頭管,橫管,笛,橫笛,龍笛,羌笛,篪,戲竹。匏之屬:笙,鳳笙。土之屬:塤,水盞,腰鼓。(用土爲之。 ) 革之屬:鼓,應鼓,大鼓,小鼓,杖鼓,搏拊。木之屬:,板,拍板,腰鼓。(以木爲之。 )九奏樂器:歌四人,簫六,笙二,板二。文武二舞樂器:笙二,箏二,橫管二,杖鼓二,大鼓一,板一。 大樂器:簫四,笙四,琵琶六,箏六,箜篌四,方響四,頭管四,龍笛四,杖鼓二十四,大鼓二,板二。

四夷樂器:腰鼓二,琵琶二,胡琴二,箜篌二,头管一,羌笛二,筝二,水盏一,板一。

吳元年九月,命於泗州靈壁取石,置磬;湖州采梓、桐置琴、瑟。(《世法錄》。 ) 洪武六年,鑄大鐘。其制:仿宋「景鍾」,以九九爲數,高八尺一寸,拱以九龍,柱以龍ね。建樓於圜丘齋宮之東北,懸之。鍾成,未名。禮官請曰:「昔黃帝有五鍾、其一曰『景鍾』。『景』大也。請名曰『景鍾』。」上曰:「古鐘名,宜更。」遂取《周易》「保合太和」之義,定其名曰「太和鍾」。(同上。 ) 七年二月,衍聖公孔希學上言:「廟堂圮毀,祭器、樂器不備;請飭有司葺治。」從之。(《儒林傳》。 ) 十年六月,潞州長子稅課局大使康有孚上言三事:其一,言:「學校春、秋二祭,樂器散失。宜敕儒臣考究禮文,令所在有司制備樂器,使生徒肄習。後進之士得以養其德性。」帝嘉納之。 十四年四月,重鑄朝鐘。十七年五月,重鑄京城禁鍾,重二萬斤。六月辛巳,命禮部制《大成樂》器成。以頒天下儒學。 二十六年正月,《大成樂》器成。命頒給天下各府學,其州、縣學如式制。 永樂三年六月,朝鮮遣使入貢。因請:洪武中所賜廟社樂器,年久多敞,乞再頒賜。上命工部依額製造給之。宣德元年四月,命造皇太后宮中樂器。 景泰元年,助教劉翔言:「國學春、秋祭所設樂器,悉列露台下。使堂上、堂下之樂,混於舞列,雜亂無紀。乞下禮宮,從宜改正。」(已上《世法錄》。 ) 成化十七年四月,各壇廟樂器。(《大政記》。 )

弘治七年六月,命人访造铜鼓者。工部言:「铜鼓制,出自西南夷,非朝廷所宜用。方今各处灾伤,正宜彻樂减膳,岂宜复造制外之器,以骇人心、累聖德?」命已之。

八年四月,太常祠官言:「郊廟、山川、社稷壇及先師廟樂器俱敝。」令更造。(已上《世法錄》。 ) 十四年九月,重鑄朝鐘。時太監李興、工部尚書曾鑒奉命改鑄。既成,計費白金十餘萬兩;興、鑒皆受賞,匠官傅玖等各升職、加俸有差。未三月,而鍾璺。工科都給事中馬子聰等劾之。命:興、鑒罰俸一月,傅玖等所升職司、俸糧、冠帶俱奪之。(《通典》。 ) 十五年六月,禮官言:「近聞皇上命官於內府造大祀樂,以純金爲鍾,西玉爲磬。夫自堯、舜以來,造樂制器,鍾必用青銅、磬必用靈壁石。若更以純金、西玉,恐未可以諧眾音、神威格。」(《世法錄》。 ) 十七年,太常寺呂{常心}上疏言:「先代帝王廟失火,石磬燒毀無存。銅鐘已燒十二口;所存十四口,發協律郎考驗,又俱傷火,皆不堪用。請飭南京工部督造。」從之。(王圻《通考》。 ) 十八年,命造太廟、社稷壇及神樂觀諸樂器。 嘉靖十年三月丙戌朔,命浙江采紫竹、花斑竹造方丘、月壇笙簧。 十七年,大享上帝於極寶殿,以獻帝配。借用祈樂器。有司以鍾、磬、琴、瑟皆長大,元極殿陛上不能陳設,請用春祈、秋報樂器。不許。乃命樂器列於殿左右四間,樂舞在陛上。(已上《世法錄》。 ) 張鶚言:古人制爲十六編鍾,非徒示觀美,蓋爲旋宮而設。其下八鍾:黃鐘、大呂、大簇、夾鍾、姑洗、仲呂、蕤賓、林鐘是已。其上八鍾:夷則、南呂、無射、應鍾、黃鐘、大呂、大簇、夾鍾是已。近世止用黃鐘一均,而不遍具十六鍾,古人立樂之方已失。況太常止以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句合字眼譜之,去古益遠。(《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