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要/卷040
卷四十·職官十二
衍聖公(仍元官 )
[編輯]洪武元年,召孔子五十五世孫克堅至京師,待以賓禮,俾食公祿,不視事。
是年,詔克堅子希學襲封,改賜階資善大夫正二品,別給銀印。每入朝,班亞上相。予誥,還其祭田,備禮器、樂器、樂舞,置屬官。每至京,中使慰勞,館饋殊等。(已上王圻《通考》。 )
復立孔、顏、孟三氏學各教授,立尼山、泅水二書院各學錄。又授其族人希大爲曲阜世襲知縣。(《職官志》。 )
十七年正月,孔訥襲封。命禮官以教坊樂導送至國學。學官帥諸生二千餘人迎於成賢街。自是每歲入覲,給符乘傳。時罷丞相官,遂令班文臣首。
仁宗即位,衍聖公孔彥縉來朝。上語侍臣曰:「外蕃貢使皆有公館。衍聖公假館民間,非崇儒重道意。」遂賜宅東安門外。(已上《儒林傳》。 )
宣德間,孔諤會試至京,召見,即與進士出身,授春坊中允。(《夢餘錄》。 )
景泰以後,凡先聖、先賢、先儒之後,皆賜以五經博士世襲。蓋有博士之銜號,而無職掌。(同上。 )
成化元年,給孔、顏、孟三氏學印,令三年貢有學行者入國子監。六年,命衍聖公始襲者在監讀書。(《職官志》。 )
弘治十八年,衢州知府沈傑奏言:「衢州聖廟自孔洙讓爵之後,衣冠禮儀,猥同氓庶。今訪得洙之六世孫彥繩,請授以官,俾主祀事。」正德元年,授彥繩翰林院五經博士,主衢州廟祀。時以在曲阜者爲孔氏北宗,在西安者爲南宗雲。(《儒林傳》。 )
正德二年,授孔聞禮五經博士,奉子思廟祀。(《夢餘錄》。 )
萬厤七年,諭:衍聖公萬壽入賀,朝廷待以賓禮,不在文武職官之列,不必朝參。(《會典》。 )
隆慶元年,吏部覆郭諫臣奏:衍聖公或遇親喪,仍令守制。其襲封一事,所司代爲奏請,令其守護印信,候服滿起送承襲。(王圻《通考》。 )
崇禎十五年七月,行幸學禮,取衍聖公孔允植五經博士,孟聞玉等,傳令賜宴。蓋特典也。(《夢餘錄》。 )
王府官(元內史府。 )
[編輯]洪武三年,置王相府左右相、左右傅;參軍府參軍、錄事、紀善。以鄭九成、王克復、汪河、文原吉、朱復爲相,桂彥良、熊鼎爲傅。尋以耿炳文、吳良、謝成等爲武相,傅位居文臣上。後革。又置典籤司、諮議官、護軍府。九年,改參軍爲長史。罷王傅府,及典籤司、諮議官。增設伴讀、侍讀。十三年十月,罷王相府,升長史司爲正五品。(《夢餘錄》。 )
太祖諭秦王右相鄭九成等曰:「朕封建諸子,選用傅相,委託匪輕。凡與王言,當廣學問以充其行義,陳忠孝以啟其良心,使其聰明無蔽,上下相親。庶幾道德有成,而輔相不忝厥職。」(《世法錄》。 )
二十八年,置靖江王府諮議所諮議、記室、教授各一人。尋亦改長史司。(《職官志》。 )
永樂元年四月辛未,上以岷王楩所爲不法,命吏部悉降其王府官職。敕曰:「皇考封建諸王,以固藩屏。王府官屬有不能輔導,或誘王爲非者,咸加顯戮,成憲具在。今岷王所爲縱恣,果出王意,而汝等緘默不言乎?抑導誘爲之與?二者罪必居一。今姑屈法寬宥,止降爾職。尚圖後效,以贖前愆。」(《世法錄》。 )
二年五月,令各王府教授、伴讀缺,於進士第三甲內選用。(《大政記》。 )
五年,削齊王榑官屬護衛。廷臣請罪王府教授葉垣等,上曰:「王性兇悖,朕溫詔開諭至六七,猶不悛。教授輩如王何?垣等先自歸,發其事。可勿問。」(《齊王傳》。 )
九年,使者至西安,秦王尚炳稱疾不出迎,見使者,又傲慢。帝逮治王府官吏。(《秦王傳》。 )
十年,以國子監司業趙季通、董子莊爲趙府長史。敕曰:「朕子趙王,年少多愆禮度。今簡爾等爲長史,宜悉心輔導,諭以德義;使博究經史,以知古先聖賢之行事,及修身齊家之道;屏邪佞,親忠良,隨事規誨,務歸於正,以承藩輔之重。」(《世法錄》。 )子莊隨事匡正;季通同心輔導。藩府賢僚,首稱趙董雲。(《桂彥良傳》。 )
正統元年,遼簡王府僚乞加王祿。敕曰:「簡王得罪朝廷,成祖特厚待。仁宗朝加祿,得支二千石。宣宗又給旗軍三百人。親親巳至。王素乖禮度,府臣不匡正,顧爲王請乎?」不許(《遼王傳》。 )
成化六年,秀懷王見澍就藩汝寧。長史劉誠獻《千秋日鑒錄》,見澍朝夕誦之。論《書》至《西伯戡黎》,誠主吳氏說,曰:「戡黎者,武王也。」右長史趙銳主孔氏說,曰:「實文王事。」爭之失色。見澍曰:「經義未有定論,不嫌往復。今若此,非先皇帝簡二先生意也。」(《秀王傳》。 )
十七年,徽莊王見沛就藩鈞州。承奉司自置吏,左布政使徐恪革之。見沛以聞。憲宗書諭:「王置吏,非制也。恪無罪。」(《徽王傳》。 )
弘治三年,進士選長史者恣言怨詈,吏部黜之。然自是人薄長史,多不以進士選除。(王圻《通考》。 )
十六年,定王府長史等官於通經人員內除補,不許奏保。(《會典》。 )
嘉靖八年,楊一清言:「楊士奇以審理副選編修;周忱自長史累遷尚書;成化中,雷霖以德府長史爲山西提學副使。今請王官與別官一體升用。」下吏部議,不從。 十二年,題准王府長史等官,今後非真能輔導有功賢能可錄者,不許請加服色品級。
二十二年,題准王府官,凡稱病乞改用者,並勒致仕。以輔導失職調者,不得授府州縣親民官。(已上王圻《通考》。 )
二十五年,定王府官屬,除工正、工副、倉庫等官照舊以吏員選除外,其長史非科目出身,紀善至典寶等官非監生,不除;以重府僚之選。(《會典》。 ) 萬厤間,周府設宗正一人。後各府亦漸置。郡王增設教授一人。(《續通典》。 )
布政司(元行中書省。 )
[編輯]明初,略定地方,置行中書省,或中書分省。其官,自平章政事以下,大略與中書省同。六部尚書往往出爲參知政事,參政入爲尚書。洪武九年六月甲子,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爲承宣布政使司。罷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參知政事爲布政使,正二品。十三年,改正三品,增設左、右布政使各一員。二十二年,定秩從二品。建文中,升正二品,裁一員。成祖復舊制。(《職官志》,《夢餘錄》。 )
初設布政司,以王興宗爲河南布政使。興宗從上克婺州,命知金華縣事,以治行聞。累遷懷慶、蘇州知府。遇上計至京師。上以事詰諸郡守,至興宗,獨曰:「是守公勤不貪,不須問。」至是以擢布政陛辭,宴而遺之。(《王宗顯傳》。 )
洪武十一年正月,徵天下布政使及知府來朝。上謂廷臣曰:「布政使即古方伯之職,知府郎古刺史之職,所以承流宣化撫吾民者也。得人則治;否則官屍位,病吾民多矣。朕令之來朝,使識朝廷治體,以儆其玩忄曷之心,且以詢察言行,考其治績,以覘其能否。苟治效有成,天下何憂不治?」(《世法錄》。 )
十四年正月乙巳,以助教趙新等爲布政使,諭之曰:「今布政使視古之牧伯,其任甚重,在承流宣化通達民情也。若上德不下究,下情不上達,遠邇乖隔,上下不親,民不可得而治矣。卿等慎之。」(同上。 )
十五年二月乙卯,置雲南布政司,命汝南侯梅思祖署司事,平章潘原明、張ヨ等爲參政、參議等官。(《大政記》。 )
二十年正月,雲南左布政張ヨ入覲,治行爲天下第一。特令吏部勿考,賜璽書褒之,遣還任。(《張ヨ傳》。 )二十四年七月,以貢士彭友信爲北平布政使。(《大政記》。 )
二十六年,盡擢監生劉政、龍鐔等六十四人爲行省布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官。(《選舉志》。 )
永樂五年六月癸末,置交址布政司,以前工部侍郎張顯宗、福建布政司左參政王平爲左、右布政使。(《通紀》。 )十一年二月辛亥,設貴州布政司,以蔣廷瓚爲布政使。貴州爲內地自此始。(《明政統宗》。 )
宣德三年,罷交址布政司。除兩京外,定爲十三布政司。(《職官志》。 )正統四年,裁貴州右布政使、右參議各一員。(《大政記》。 )
弘治四年,進陶魯湖廣右布政使,治兵兩廣如故。魯言:「身居兩廣,而官以湖廣爲名,於事體非便。」乃改湖廣左布政使,兼廣東按樂副使,領嶺丙道事。人稱之爲「三廣公」。(《陶成傳》。 )
萬厤中,萬士和爲廣東左布政使。政事故專決於左。士和曰:「朝廷設二使,如左右手,非有軒輊。」乃約右使分日治事。(《士和傳》。 )
分守道 洪武九年,置左右參政各一員,從二品。十三年,改從三品。十四年正月,增置左右參議各一員,正四品。(《職官志》。 )是年二月丁巳,擢鄭爲福建左參議,命舉所知。舉同郡王應等五人,皆授參議。(《孝義傳》。 )
內地監司率序遷,其後亦多超遷不拘次,有一歲四五遷,由僉事至參政者。(《選舉志》。 )
十五年七月,以賢良方正何德思爲河南右參議,聰明正直金思存爲北平右參議,孝弟力田聶士舉爲四川左參政,賢良方正蔣安素爲四川右參議。(《山集》。 )
是年九月己酉,吏部以經明行修之士鄭韜等三千七百餘人入見,賜韜等人鈔一錠,授布政使參議等官。(《大政記》。 )
永樂十二年三月,吏部言:布按二司多缺官。上曰:「布政按察古方岳臣,方數千里地懸數十人手。其簡廷臣中賢能者分別用之。」於是諸曹郎、給事中出爲監司者二十餘人。(《陳士啟傳》。 )分守起於永樂間,每令方面官巡視民瘼,後遂定右參政、右參議分守各屬府州縣。(《職官志》。 )
嘉靖元年正月辛未,添設遼東寧海道參議一員。(《大政記》。 )
御史吳從憲請復設山東布政司參政一員,專理蘇、松、常、鎮稅糧。令浙江按察司僉事兼轄蘇、松諸郡縣水利。從之。(王圻《通考》。 )
隆慶五年,陝西布政使曹金請設左參議一員,分守關內道。其督糧驛傳事務,更左參政管理。按察司復設僉事一員,管理屯田水利。其糧儲事務,令清軍副使攝理。從之。(同上。 )
按察司(元肅政廉訪司。 )
[編輯]明太祖甲辰十一月辛酉,置湖廣各道提刑按察司。丙午正月,命僉事周湞定按察司事宜條憲綱以進。吳元年十月,置各道按察司。十三年五月,罷。十四年二月,復置。二十二年,定按察使爲正三品。建文時,改爲十三道肅政按察司。成祖初,復舊。(《職官志》,《夢餘錄》。 )
洪武元年,浙江、江西、湖廣三提刑按察使李祥、潘黻、滕毅充議律官,上《大明令》。(王圻《通考》。 )
十年,各道按察司官來朝,諭之曰:「朕以天下之大,民之奸宄者多。牧民官不能悉知其賢否,故設風憲官爲朕耳目。激濁揚清,繩愆糾繆,此其職也。國家法律必務精詳,奸民犯法,吾所甚惡,當亟除之,不可貸也。有司以撫治吾民爲職,享民之奉而不思恤民,惟以貪饕掊克爲務,此民之蠹也。宜糾治其罪,毋姑息縱其爲害。汝等當體朕此意。」(《世法錄》。 )
國子監生爲按察使者:龍鐔,浙江;阮友彰,福建;王禮,北平;李皓,山西;曲能,山東。(《山集》。 )三十年正月,置雲南按察司。(《職官志》。 )
永樂五年六月癸未,置交址按察司,以前河南按察使阮友彰爲按察使。(《山集》。 )
十五年三月,設貴州按察司。(《本記》止書永樂十一年設貴州布政司。《職官志》云:十二年置貴州按察司。按《三編》、《質實》,於設布政司後二年置按察司。證之《大政記》系之十五年三月,略相符。今據書之。 )
十六年,鄭辰遷山西按察使。潞州盜起,有司以叛聞,詔發兵討捕。辰方以事朝京師,奏曰:「民苦徭役而已。請無發兵。」帝然之。還則屏騶從,親入山谷撫諭。盜皆感泣,復爲良民。(《鄭辰傳》。 )
宣德五年,革交址按察司。除兩京不設,共十三按察司。(《職官志》。 )
成化中,陳選爲河南按察使,決遣輕係數百人,重囚多所平反,囹圄空虛。治尚簡易,獨於髒吏無所假。然受賂百金以上者,坐六七銀而止。或問之,曰:「奸人惜財亦惜命,若盡挈所賂以貨要人,即法撓矣。」(《陳選傳》。 )
楊繼宗遷湖廣按察使,既至,命汲水百斛洗滌廳事而後視事,曰:「吾以除穢也。」爲浙江按察使時,倉官十餘人坐缺糧系獄,至鬻子女以償。繼宗欲寬之而無由。一日,送月俸至,命量之,則溢原數。較他司,亦然。因悟倉吏缺糧之由,將具實以聞。眾懼,請於繼宗,願捐俸貸償。由是十人者獲釋。(《繼宗傳》。 )
分巡道
吳元年,置布政司副使,正四品。洪武十六年,改從四品。二十二年,復定爲正四品。太祖甲辰,以章溢爲湖廣按察司僉事,尋升浙東副使。溢辭,仍爲僉事。初置僉事,正五品。洪武十五年九月,置天下府州縣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爲試僉事,人按二縣。十一月,頒巡按事宜於各處按察司僉事。(《山集》。 )十六年三月,盡罷試僉事。定僉事從五品,多寡從其分道之數。二十九年,改置按察分司爲四十一道。仍定僉事爲正五品。(《職官志》。 ) 洪武七年五月壬辰,以兵部員外郎楊基爲山西副使,御史答祿與權爲廣西僉事,呂本爲北平僉事。諭之曰:「風憲之設,在整肅紀綱,澄清吏治;非專理刑。爾等務明大體,毋拘拘繩墨之末。」(《世法錄》。 )
是年,茹太素爲刑部侍郎,上言:「在外省衛,凡會議軍民事宜,各不相合,致稽延。請用按察司一員糾正。」從之。(《太素傳》。 )
二十五年,定王府筵宴,按察僉事坐次。舊長史上殿,僉事坐廡下。公聚,長史亦居僉事上。上謂:「僉事方面官,宜入殿,坐長史上。」(《昭代典則》。 )
永樂五年,增設各按察司僉事。因督軍運屯糧,增浙江、江西、廣東、廣西、湖廣、河南、雲南、四川各一人,陝西、福建、山東、山西各二人。此增設監司之始。
正統三年,增設理倉副使僉事。又設僉事與布政司參議各一員於甘肅,監收倉糧。(已上《職官志》。 )四年十月,裁貴州副使一員,僉事二員。(《大政記》。 )
八年,增設僉事,專理屯田。景泰二年,墳巡河僉事。(已上《職官志》。 )
成化二十年四月,增設山西副使僉事務二員。時余子俊奏:大同宣府二處,倉場遠隔,政務殷劇,請增設監司督理糧餉。乃舉南陽知府雍泰、成都知府毛松齡爲副使,慶陽同知李萼、州知州周寧爲僉事。(通紀。 )
弘治元年,馬文升奏:「舊例:凡各處按察司官有缺,吏部於兩京法司御史、郎中、員外郎、主事、評事等官內除授。都、布二司理問、斷事司斷事及各府推官有缺,俱於法司歷事舉人、監生內除授。近年以來,吏部將各處知府除授副使,府同知、知州除授僉事,而推官、斷事等官一概以年老監生除授。乞敕吏部,今後各處按察司不分問刑、管屯、整飭、兵備等官有缺,俱於兩京法司屬官內推選除授。推官、理問、斷事有缺,懼俱法司辦事進士及歷遍事年力精強舉人、監生內除授。不宜似前一概濫除。又:我朝設按察司,以總理各道,以肅清郡縣。其分巡、分管官常川在外,歷所屬,接受詞訟,禁革奸弊,是以貪污知所警懼。近年以來,多有顧戀妻子,罔肯出巡。所過州縣,暮到朝行,甚至偏僻去處,經年不至,地方事情全不留意。所以政令日隳而奸弊滋甚也。乞敕各處巡撫、巡按等官,今後布、按二司分巡、分管官,每年春二月中出巡,七月中回司,九月中出巡,十二月中回司,務要遍歷所屬。每處所住,不拘日期。凡貪官污吏蠹政害民,及一切興利除害之事,有益地方者,務在舉行。每季終,分巡官將一應合行事件,各開報撫按處查考。撫按回日,仍具略節總類開奏。並該部候三年、六年考滿之時,據此黜陟。若推諉避事,曠職苟祿,不依期限,擅自回司者,許巡按御史指實參奏。」(《明臣奏議》。 )
三年三月,設四川水利僉事一員。八月,復設廣東雷、廉副使。十一月,設天津副使,轄山東。以劉福爲之。六年五月,定陝西管糧僉事,三年一更。
七年二月,革浙江水利僉事一員,並其事於管屯。(王圻《大政記》。 )
隆慶元年,陝西巡撫以一省八府道路遼闊,非一人能周。題革督糧驛傳,而以分守道兼管糧餉,清軍道兼管鹽糧水利。(已上《通考》。 ) 兵備道:兵道之設,仿自洪熙間,以武臣疏於文墨,遣參政副使沈固、劉紹等,往各總兵處整理文書,商扌機密,未嘗身領軍務也。至弘治中,本兵馬文升慮武職不修,議增副僉一員敕之。自是兵備之員盈天下。(《職官志》。 )
弘治十年十月,改湖廣水利僉事爲上荊南兵備道。
正德七年正月,設潼關兵備副使。二月,知縣許達、牛鸞以功升擢兵備僉事。十年五月,以廣東右布政使吳廷舉兼副使,治嶺西兵備。 嘉靖六年六月,令湖廣興國州黃梅、廣濟二縣仍聽九江兵備節制。(已上《大政記》。 )
十五年正月壬戌,改湖廣上湖南道分巡分事爲兵備分事,駐紮蘄州,專管漢陽而下至蘄、黃、德安等處,名曰下江防道。原駐岳州僉事,專管武昌而上至沔陽、岳州、常德、長沙等處,名曰上江防道。各給敕書關防。從巡撫翟瓚請也。(《通紀》。 )
五月乙卯,定山西冀北兵備道移駐大同府。(《大政記》。 )
時吳桂芳提督兩廣軍務,建議:海道副使轄東莞以西至瓊州,領番夷市舶。更設海防僉事,巡東莞以東至惠州,專御倭寇。(《吳桂芳傳》。 ) 胡世寧疏言:「分巡僉事,初制九年改道。後因屢改,官不省事,人不畏官。今宜於考滿日方許改道,仍核其治狀爲殿最。其兵備、提學推才力相應者先加副使,勿移他方,令久任專制,責其成功。年深勞著者,提學升少卿、祭酒,兵備升各邊巡撫。其餘照常遷轉。(《圖書編》。 )
隆慶三年、奏准以四川按察司屯鹽、水利、茶法,二道合爲一道。建昌兵備道改爲兵糧道,敘瀘兵備道改爲下川南兵備道,俱兼管分巡。上川南分守道當移駐雅州,川西分守道當移駐嘉定州。
四年,議准裁革廣東屯鹽分事,並其事於清軍副使、南韶兵備副使,仍改設僉事如故。(已上王圻《通考》。 )
沈德符曰:自弘治間設兵備官,大都邊方近夷地也。正德間,流寇起,中原皆設立矣。嘉靖末年,東南倭事日棘,於是江、折、閩、廣之間,凡分巡者多帶整飭兵備銜。其始欲隆其柄,以鈐制武臣、訓督戰士,意非不善。但承平日久,仍如守土之吏,無兵可練,無餉可支。雖雲兵備,而問其整飭者何事?即當局亦茫然也。
提學(元各行省有儒學提舉司。 )
正統元年五月,南京戶部尚書黃福言:「比來生員學藝疏淺,宜令布政、按察二司遍歷考試,庶得真才。」於是兩畿及十三布政司各置提督學校官一員,兩畿以御史,十三布政司以按察司僉事。著爲令。(《三編》。 )
八年,孫鼎督南畿學政,置《本源錄》,錄諸生善行。行部不令人知,單輿驟至。諸生謁,輒閉門試之,即日定甲乙。諸生試歸,榜巳揭通衢,請託者無所措手。(《彭勛傳》。 )
十年,令提學官遍詣所屬學校,嚴加考試,提督生徒學業,務見實效。有不職者,禮部都察院具奏罷黜。(王圻《通考》。 )
景泰元年,罷提學官。天順六年,復設。各賜敕諭十六條,俾奉行之。(《選舉志》。 )
成化中,敕提學各分督所屬官,簿錄諸儒生德業爲三等:德行優、文學贍、治事長者爲上等,有德行而經義、治事稍劣者次之,即經義、治事優長而德行玷缺者爲下等。歲課月考非上等,毋得應貢舉。(《夢餘錄》。 )
陳選督學南畿,頒冠、婚、喪、祭、射儀於學宮,令諸生以時肄之。作《小學集注》以教政生。按部,常止宿學宮,夜巡兩廡,察諸生誦讀。除試牘糊名之陋,曰:「已不自信,何以信於人?」督河南學政。汪直出巡,都御史以下皆拜謁,選獨長揖。直問何官?選曰:「提學副使。」直曰:「大於都御史耶?」選曰:「提學何可比都御史?但忝人師,不敢自詘辱。」直好語遣之。(《陳選傳》。 )
弘治十七年六月,定廩生不諳文理者,追糧爲民;濫貢者,提學官參究。十八年十月,合提學官設三等簿,稽核生員。
正德五年五月,定巡按官不許侵提學考試。(已上《大政記》。 )
席書爲貴州提學副使,時王守仁謫龍場驛丞。書擇州縣子弟,延守仁教之。士始知學。(《席書傳》。 )十年,給各按察司提督學校關防。(王圻《通考》。 )
嘉靖十一年六月,定提學官歲貢廷試被黜五名以上者,降一級;三名以上者,提問。(《大政記》。 )
十九年六月,給事中楊允繩請敕吏部慎選督學官。從之。(《明政統宗》。 )
李中爲廣西提學副使,以身爲敦。擇諸生高等聚五經書院,五日一登堂講難。(《李中傳》。 )
萬厤初,諭提學不理刑名。如有軍民人等訴告枉等事,許收詞狀,輕則發有司,重則送按察司,直隸送巡按御史。督撫、巡按及布按二司不許侵提學職事。如提學行止不端,許巡按御史指實奏聞。(《夢餘錄》。 )
四年,令:各處鄉試畢日,吏部會同禮部,將各提學官從公考察,分別等第,優異降黜有差。(王圻《通考》。 )
四十一年,南直隸分上下江,湖廣分南北,各增提學一員。(《選舉志》。 )
都轉運鹽使司(仍元官。 )
明太祖丙午二月己巳,置兩淮都轉運司。吳元年二月丁未,置兩浙郡轉運司於杭州。洪武二年正月丁未,置長蘆、河東二都轉運司。十二月已丑,置山東、福建二都轉運司。分司十四:泰州、淮安、通州隸兩淮,嘉興、松江、寧紹、溫台隸兩浙,滄州、青州隸長蘆,膠萊、濱樂隸山東,解鹽東場、西場、中場隸河東,分副使若副判蒞之。五年二月癸未,置四川茶鹽都轉運司,設官如都轉運鹽使司。(《夢餘錄》。 )
正統初,大臣言:「兩淮鹽政久壞,宜得重名檢者治之。」於是推擇耿九疇爲鹽運司同知,痛革夙弊,條奏便宜五事,著爲令。十年正月,爲都轉運使,節儉無他好,公退,焚香讀書,廉名益振。(《耿九疇傳》。 )
轉運使事權最繁鉅,先朝最重此官。自隆慶初,始罷大臣不遣,歸重巡鹽御史及鹽法道。於是運使之權日輕、體日削。且銓地以知府之下考者。胄子乙科往往得之。人亦不復自愛,而鹺政日壞矣。(《夢餘錄》。 )
徐問轉長蘆鹽運司。運司故利藪,自好者不樂居。問曰:「吾欲清是官。」終任不取一錢。(《徐問傳》。 )
隆慶五年,大學士高拱疏:「行太僕苑馬寺專理馬政,戎伍所資。鹽運司專理鹽政,國用所賴。皆系要職,非閒局也。近來視之甚輕,即卿與使,皆以考不稱職有物議者升之。夫既不稱職,去之而已,奈何以此等衙門爲安置之所?今後大破常套,凡卿使員缺,必以廉謹有才望者推補。又議其階格,卿視布政司參政,使視按察司副使。政成之後,升與參政、副使同。如更優異,超等擢用。則其官自重。賢者樂就,必盡心於所職,馬政、鹽政當自修舉,所利於國家必多。」疏入,允行。(《明臣奏議》。 )
鹽課提舉司:洪武二年正月丁未,置廣東海北鹽課提舉司。三年十二月戊午,於陝西察罕腦兒之地置鹽課提舉司。後漸增置各處。建文中,改廣東提舉爲都轉運司。永樂初,復故。(《職官志》。 )提舉爲都轉運司。永樂初,復故。(《職官志》。 ) (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