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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齋先生遺稿/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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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九 明齋先生遺稿
卷之三十
作者:尹拯
1732年
卷三十一

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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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學畫一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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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谷先生曰。所謂學問者。非異常別件物事也。只是人倫日用動靜之間。隨事各得其當而已。今人不知學問在於日用。推與別人。自安暴棄。豈不可哀也哉。今爲此圖者。欲使人人。知所謂學問者。不過如斯。初非難知而難行者也。若人人講習於此。則人人皆爲學問之士。豈不美哉。不然而隨行逐隊。朔望課誦而已。則亦一文具而已。何益之有哉。幸各寫一本潛玩而體行之如何

題爲學之方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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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學此而已。三者。廢其一。非學也。

朱子答林伯和書曰。今日之計。莫若且以持敬爲先。而加以講學省察之功。蓋人心之病。不放縱卽昏惰。若日用之間。務以整齊。嚴肅自持。常加警策。卽不至昏惰矣。講學旲先於語孟。而讀語孟者。又須逐章熟讀。切己深思。如二程先生說。得親切處。直須看得爛熟。與經文一般。成誦在心。乃可加省察之功。蓋與講學互相發明。但日用應接思慮隱微之間。每每加察。不使有頃刻悠悠。則爲學之本立矣。○答曾光祖書曰。爲學大綱。且得以敬自守。而就其間講論省察。便見致知。知得一分。便有一分工夫。節節進去。自見欲罷不能。不待刻苦加勵而後得也。

答方耕道書曰。所謂敬者。亦不過曰正衣冠。一思慮。莊整齊肅。不欺不慢而已。

退溪先生答李宏仲曰。正衣冠。莊整齊肅。是以靜言。然而動時衣冠。豈可不正。容止事物。豈可不莊整齊肅乎。一思慮。不欺不慢。是以動言。然而靜時。尤不可不主於一。又豈容有一毫欺慢乎。

答宋容之書曰。讀書。先要虛心平氣。熟讀精思。然後可以較其是非。以求聖賢之本意。○語類。體認便是致知。○問如何是體認。曰。體認。是把那聽得底。自去心裏。重複思繹過。○又曰。體驗。是自心裏暗自講量一次。

退溪先生答李平叔書曰。仁義禮智。須將四箇字做題目。入思議。靜坐潛心。硏究玩味。體認認辨識也。體驗。驗考視也。仁在吾心。若何而爲心之德。若何而爲愛之理。若何而爲溫和慈愛底道理。於義禮智。亦當如此。

答劉子澄書曰。通書。極力說幾字。儘有警發人處。近則公私邪正。遠則興廢存亡。只於此處看破。便斡轉了。此是日用第一親切工夫。○答余正叔書曰。所論正謂敬義二字。不可偏廢。專言主敬。而不知就日用間念慮處。分別其公私義利之所在。而決取捨之幾焉。則恐亦未免於昏憒雜擾。而所謂敬者。有非其敬矣。且所謂集義。正是要得看破那邊物慾之私。卻來這下認得天理之正。事事物物頭頭處處。無不如此。體察觸手。便作兩片。則天理日見分明。

右卽栗谷先生所爲圖也。而牛溪先生嘗抄朱子書題曰爲學之方。其中有答林伯和一書。此圖卽因此書而爲之者。而亦以爲學之方爲目。則兩先生之所共訂定。可見也。原圖道問學三字。倒書之。說者以爲與尊德性相對爲首尾。故象其相向也。然恐太涉安排。故直書之。所謂立志務實二目。則拯之僭取兩先生之意而添之者也。蓋非立志則無以始。非務實則無以終。此擊蒙要訣及聖學輯要。皆以立志爲首章。而學方所摭諸書。無非實下工夫之意故也。至於下方諸說。皆此圖之所本。故輒復聚而書之。以明圖意。此圖雖初學之士。皆可曉然可見。而該遍的當。徹上徹下。眞爲學之要方也。學者其盡心焉。歲辛巳孟冬。後學坡平尹拯謹書。

示敬勝齋諸生己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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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白鹿洞規及十訓。卽所謂己卯學者課程。乃靜庵先生之所倡率也。至於退溪之條。栗谷之圖。牛溪之儀。亦莫不本於考亭。而爲之準的。有志於學者。苟由是而之焉。則庶乎不畔於道。而崇德廣業。希賢希聖。將無所爲而不至矣。拯少學於家庭。爲之不力。老而無得。遠近朋友。誤有聞而來者。慙無以相告語。謹揭諸先生之所以敎示人者如此。願與之遵依成訓。講明而服行焉。若其立心之誠與不誠。用力之敏勇與緩怠。則在乎當人之身。盍各勉之哉。

每日朝食後。則會於一堂。相揖而罷。若會食於一處。則食時相揖而坐。

夕食後。復會相揖而講誦所讀書。訖或論文字義理。或規責過失。或勸勉程課。以盡切磋之義。

程子曰。朋友講習。更莫如相觀。而善工夫多苦散處各舍。無相會之時。則殊無麗澤相滋之樂。而亦非親友之道矣。玆爲會儀如右。兩會之外。亦不可紛紜往來。以妨工曠業也。

群居。雖各自勤謹做工。而亦不可無朝夕再會。以講切磋之義。旣有會則又不可無綱紀者。以相檢攝。可推齋中年長學優者一人。爲齋長。又擇持身莊敬有法度者二人。爲執禮。又擇直諒能面言人過。有益於朋友者二人。爲直日。凡齋中朝夕會儀。講書程課。日用事宜。皆執禮主之。凡點檢言行。箴警闕失。直日主之。齋時稟於齋長而處之。齋長不必改易。若有齒學之加長者則推之。執禮。一月相代。直日。十日相代。

魯岡書院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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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鄕儒生年三十五歲以下。有志向學者。列名於籍名下。各懸所業書冊。所當讀之書。依學規所載。別具下條。朔望來會之日。考其一月所讀。課其勤慢。而勉戒之。庶乎各惜光陰。盡讀所當讀之書。自有彬彬之效矣。三十五歲以上。自願入籍課讀者聽。

一。學規曰。讀小學,家禮及心經,近思錄,四書,六經聖賢諸書。循環不輟。周而復始。講論旨義。務在精究。溫繹前讀。以驗生熟。又以經史子集。隨其多少。論難授受。期於通貫。或交相課誦。以取相長之益云云。今依此規。分爲三等。讀小學,家禮,心經,近思錄及程,朱諸書者。爲一等。讀四書,三經者。爲二等。讀史,子者。爲三等。一等則通讀講論。二等則背誦令熟。三等或通讀或背誦隨宜。

一。各面各出直月二人。使之主管名籍。朔望之會。各率所掌以來。如有讀誦不勤。來會不齊者。則並責直月。

一。一日齊會則考課不精。分面爲二。一朔一望。當日蓐食來會。焚香後。因爲考課。自院中設點心而罷。四孟朔則擇一日。合面俱會。著爲恆式。

一。考試之員。以鄕中耆儒先進五六員。齋任臨時具書以請。

喪禮遺書甲午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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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市南先生常言婦人服制。朱子於家禮。男子則從古。而女子則從俗。此實陽多變。陰少變之義也。備要從通解續一復古禮。可謂備矣。而婦人之杖。終可疑。今欲依市翁說。從儀禮經及家禮。去杖。未知如何。首絰亦欲從家禮。並放去之。而婦入只存腰絰。如何。東洙之見。以爲不可變。未知如何。

父歿後。祖父母承重。及父歿後。爲母三年。乃經文也。後來疏說及通典。有象生之說。愚意承重及爲母三年重。象生差輕。欲從經文行之。捨後來諸說。如何。爲人後者之妻。爲本生舅姑。當依退溪,愼獨齋兩先生說。從夫服期。愼獨齋先生所論。恐合禮意人情。如何。

小祥絞帶。斬衰以麻。齊衰以布。家禮以後。未嘗變也。備要改以布。恐未安。今當依愼獨齋先生所行。用熟麻。未知如何。

墓表最爲要切。而人家多忽之。或至於終不能爲之。子孫數世後。不知其處。不可不必於三年內立之。不必有陰記。只刻姓名可矣。常見古冢。雖短表埋草。而猶可知爲某人之墓碑碣。則不必有也。表石當必於三年內立之。

祭禮遺書甲午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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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朔參望參。

家禮朔望參同。而擊蒙要訣。爲之差等。當從要訣行之。

節日。正朝,上元。正月朔望也。不必論。

寒食。國俗四名日。不必論。三月三日,端午。與寒食同。流頭,七月七日,中元,秋夕。與端午同。九月九日,冬至,臘。

就中正朝,冬至,寒食等大節日外。如三月三日,七月七日,中元,臘。比朔參。又差輕。吾欲從要訣望參儀行之。未知如何。未及講問於師友。不能決耳。

墓祭。當從擊蒙要訣。正朝,端午。一獻無祝。土神祭。

子孫在墓下。或居官時。則當從朱子與子書。饌品與墓前一樣。其餘時則依家禮。米麪食魚肉四大盤。正朝端午。則從要訣不祭。

薦新。春新菜,石魚。

夏。櫻桃,牟麥,西瓜,眞瓜。

秋。新稻,菽,杮,棗,栗,梨。遠物如柚柑則得則薦之。

冬。靑魚。

凡薦新必於朔望及節日薦之。唯無時得之者。晨謁時薦之。

先妣不以壽終。百世不可忘。今恐漸至怠忽。忌日之哭。親盡之前。不可廢也。

國恤中。冠昏喪祭禮。私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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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於古無明文。然雜記曰。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又孔子曰。成王年十三而嗣立。明年六月旣葬。冠而朝於祖。以此觀之。則或因成服。或因葬時而冠。恐不爲無據也。

又按五禮儀。卒哭後許嫁娶。借吉三日。冠昏宜無異同。則卒哭後。借吉而冠。冠畢。着白笠。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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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大全君臣服議曰。方喪。謂其服如父母。而分有親疏。此義之至。而情或有不至於其盡者也。且以婚姻一事言之。則宜自一月之外。許軍民。三月之外。許士吏。復土之後。許選人。祔廟之後。許承議郞以下。小祥之後。許朝請大夫以下。大祥之後。許中大夫以下。名借吉三日。其太中大夫以上。則並須禫祭後行吉禮焉。官卑而差遣職事高者從高。遷官者從新。貶官者從舊。

語類。問有官人嫁娶。在祔廟後。曰只不可帶花用樂。少示其變。

五禮儀。國恤戒令禁嫁娶條。卒哭後許嫁娶。借吉三日。

按五禮儀。無論貴賤。悉於卒哭後許婚。恐太無分別。而往在仁祖大王之昇遐也。禮曹啓辭。勿論爵秩高下。皆今禫後許婚。則又矯枉過正矣。今當略依朱子說。爲之節目。士吏。以今之校生庶族當之。選人。以今之生進學生當之。承議郞。以今之參下當之。朝請大夫。以今之通訓以下當之。中大夫。以今之通政當之。太中大夫以上。則以今之嘉善以上當之。如此則庶乎適於厚薄隆殺之宜。而不疑於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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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問曰。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殯。返於君所。有殷事謂朔望及薦薪之奠。則歸。朝夕否。大夫室老行事。士則子孫行事。盧氏曰。人君五日而殯。故可歸殯父母。而往殯君也。若臨君殯。則歸哭父母。而來殯君。殯君訖。乃歸殯父母也。○君薨旣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居於家。有殷事則之君所。朝夕否。

按以此觀之。則私喪朔望朝夕奠上食之不廢。可知矣。

曾子問曰。君旣啓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哭而返。送君。○君之喪旣引。聞父母之喪。如之何。曰。遠旣封而歸。不俟子。不待孝子返。而已先返也。○父母之喪旣引。及塗聞君薨。如之何。曰。遂旣封。改服而往。此時孝子。首着免。乃去免。而括髮徒跣。布深衣而往。不敢以私喪之服。喪君也。

按以此觀之。則國葬之前。私喪葬禮之不廢。可知矣。曰。然則其虞祔也。奈何。曰。虞祔是喪祭也。不言其廢祭。則行之可知矣。惟新聞君喪。則往哭君而歸。行虞事耳。曰。與禮所謂不虞祔待後事。不同。何歟。曰。所謂祭先重而後輕者。指並有喪也。若前喪當葬。而有後喪。則何可以後喪之故。而廢前喪之葬乎。雜記三年之喪。旣顈。其練祥皆行。疏庾氏之說。有曰。後喪旣顈。前喪練祥皆行。若後喪旣殯。得爲前喪虞祔。賈氏雖以爲未知是否。而此說卻似可據也。若以全然無變於平常爲未安。則或依赴葬赴虞三月卒哭之例。只行三虞。而退卒祔於葬後。則爲可耶。

曾子問曰。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於是乎有過時不除也。君之喪服除而後。殷祭禮也。曾子曰。父母之喪。不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禮。過時不擧。禮也註。君服除。乃得爲親行二祥之祭。以伸孝心。以其禮大。故曰殷也。然此皆謂適子主祭而居官者。庶子居官而行君服。適子在家。自依時行親喪之禮。他日庶子。雖除君服。無追祭矣。

宋龜峯答鄭松江曰。國恤在殯。哀侍則似難行祥祭矣。忌日略行奠禮。告不得行祥之由。用古禮。卜日行祥於卒哭後似無妨。○又曰。小君,國君雖服有輕重。同是國服。且今國法卒哭前不得行祭。以大夫違法而行。不可。如曰卜日行祥。又有未穩。則祥日告文。並告以國恤。不得備三獻禮之意。設奠脫衰。如何。

栗谷先生曰。季涵之祥祭略行雲者。只爲卒哭前。不敢擧殷禮也。

喪禮備要。國制國恤卒哭後。大小祀。皆許行之。私喪二祥。未知其必不可行。

按古者。大夫士有君喪服君服。故父母之喪。無事於除而自除。以孔子所答。又何除焉之語觀之。則不啻分明矣。然則其行二祥也。以何服。曰曾子再問。父母之喪。不除可乎。而答以過時不擧。則其不服除服可見矣。意者。只當以素服行事矣。然若依喪服小記。久不葬者。收藏除服。以俟送葬之例。收藏其服而行事。亦或無害矣。然此則論大夫士之禮耳。若無官者。自依時行親喪之禮也。今者。以備要引此文而退二祥之。故備要恐本於宋龜峯之說無論有官無官。皆不敢除喪。恐失禮意。古則以君喪服於身。故不敢祭。而今則以不敢祭之。故反不除私服。私服當除而不除。君服當服而不服。有官者失君重親輕。以義斷恩之義。無官者則失適子在家自行親喪之禮。進退無所據矣。然則如之何而可。曰。古者君喪。亦具衰麻。故捨私喪而服君喪。無不安於心矣。今則君服只白衣白笠而已。故持私喪者。不容去衰麻。而着白衣。此實古今之異也。然則無論有官無官。皆當於再朞除喪。而有官者則用退行殷祭之禮。於國葬後。更設祥祭。無官者則用自行親喪之禮。仍行祥祭矣。如此然後通於古今。適於情禮。而君臣父子貴賤隆殺之節。可以無所妨奪矣。曰。禮曰三年之喪旣顈。其練祥皆行。君喪乃三年之喪也。何可以無官。而行練祥於葬前耶。曰。不然。古禮無官者。服君喪齊衰三月。今禮雖以白笠終三年。而至許婚娶於葬後。則所謂義之至。而情或有不至者也。惡可一以三年之喪例之耶。曰。古者。喪期無數。親喪雖誤加數月之服。何害於孝。而必欲除之耶。禮宜從厚。非此之謂耶。曰。此以孝子之心言之耳。非所以論禮也。禮只論當除與不當除耳。豈問孝子之情願耶。從厚之說。則亦有可言者。久服親喪。固厚於恩。而不服君喪。不亦薄於義耶。設令如中,仁二廟繼陟之時。則私喪幾於更加一年。而君喪則漫不之服。恐無是理。且無官者。或無妨也。如公卿大夫。不服當服之君服。而久服當除之私服。不又未安乎。以禮言之。旣如彼。以義言之。又如此。庶乎不疑於所行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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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問曰。大夫之祭。鼎俎旣陳籩豆旣設。不得成禮。廢者幾。孔子曰。九。天子崩。後之喪。君薨。夫人之喪。君之太廟火。日食。三年之喪。齊衰,大功皆廢。外喪自齊衰以下行也。註。士卑於大夫。雖緦服。亦不祭。

按此則無論貴賤。始聞君夫人喪。皆當廢祭。

退溪先生答金而精曰。國恤卒哭前。士大夫於其私家時祭。不可行。忌祭,墓祭等可行。所喩皆合於鄙意。來諭。又雲。服齊衰者。忌祭等。使輕服者攝行。此意亦當。但嘗考古禮。國之內喪與國君喪。亦有間矣。故今玆服內。遇右等祭。暫借白衣冠。躬自行之。才訖。返初服。未知如何。

又答李剛而曰。不意國恤。普深痛疾。墓祭忌祭。雖似未安。似不可廢。故不上冢。只於齋舍。設素饌。暫以白衣冠行之。似無妨。時祭則不可以素饌行之。卒哭前。權宜停廢似當。卒哭後。烏帽行之。按齋舍素饌。俱可疑。若無齋舍者。何以處之耶。國禁屠宰。肉固難用。而仍而用素。有不可曉。烏帽。亦未安。

又答鄭道可曰。卒哭前。未可上墓。其就墓。如節祀之禮。有官者。恐亦不可行也。按與上款不同。姑備參考。

又答琴聞遠曰。東宮禍變。出於不意云云。服制則內外百官。四日成服。七日而除。其他士庶人則無服。外方士人之家。六七日後。擧行廟祭。恐無不可也。若如宴會等事。葬前決不可爲耳。按此祭指時祭而言。

栗谷先生答牛溪書曰。卒哭前墓祭,忌祭。雖無分別。但忌祭。一年一度。其日恝然無事。是所不可忍也。墓祭則卒哭後。亦有節日。故不必行也。如珥則卒哭前忌,墓兩祭俱廢矣。如兄則無衰服。略設一奠。不備殷禮。無妨也。接此是乙亥仁順王后喪。栗谷以副學在朝時也。牛溪則以前持平。在坡州。前銜服與生進同。故謂之無衰也。○卒哭前朔望參。則非祭禮也。依常禮行之。何妨。○節祀。略設奠於墓前。無妨。○卒哭後時祭。當依常例。

牛溪先生曰。國葬卒哭之前。大小祀幷停。故國家陵寢香火亦廢。然則人民在畿甸之內者。如正朝寒食等節。可以祭其先墓乎。時祭吉祭也。雖非朝官服衰者。固不敢行也。至於朔望參,忌祭。亦可略設時物。行奠獻於家矣。以此推之。墓祭亦可倣此。而目見陵寢廢祭。而臣民獨擧爲未安。

宋龜峯答牛溪曰。大小祀幷停雲者。國家之大小祀也。忌祭。薄設。只行奠禮而告文。並告國喪在殯之田。墓祭。亦欲如忌祭之儀。唯魚肉。卒哭前國禁。恐不可用也。朔望之只設酒果。又當如禮。無所損益。行又何嫌。禮有等殺。父或有廢。子或行之。君或有止。臣或爲之。何可以陵寢之廢。爲難行哉。○又答鄭松江曰。國衰則不可用行家祭。而但今以白服行祭。國已定規。似不可改矣。

按已上先儒之論如此。國葬前時祭。則可廢。朔望節祀。則可行。忌,墓祭。則有官者可廢。而無官者可行矣。然忌,墓兩祭。禮則一般。而其可行可廢。又有可疑者。以栗谷一年一度。不忍恝然之說觀之。忌祭雖有官者。恐不可全廢。以牛溪陵寢廢祭。臣民獨擧未安之說觀之。墓祭雖無官者。恐不可獨行。墓祭上墓。又與忌祭之只於家中行事者。微有不同。然則如之何而可。曰。忌祭則雖有官者。略設行之。恐不可已。墓祭則雖無官者。當視陵寢之廢否而從之。陵寢廢則當從而廢。陵寢不廢。如內喪在先。則當從而不廢矣。未知如何。

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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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類。君喪。士庶亦可聚哭。但不可設位。某在潭州時。亦多有民衆欲入衙來哭。某初不知外面。被門子止納。待兩三日方知。遂出榜告示。亦有來哭者。

五禮儀擧臨儀。是日。文武百官。以素服烏紗帽黑角帶。入就位。外庭位跪俯伏哭。盡哀止哭。興四拜。自此至成殯。每朝晡哭臨。自初喪。至卒哭。並除服制式。暇謝前雜。故卒哭後。正,至,朔,望,俗節,四時及臘,練,祥,禫祭。除雜故同。○諸道大小使臣及外官文書到日。於正廳設香卓。以素服入庭。使臣在東。外官在西。北向跪。執事者上香。使臣及外官俯伏哭。盡哀四拜。第六日成服。

五禮儀發引儀。靈駕出城門外。至路祭所少住。留都群臣。進香奉辭。靈駕進發。前銜宰樞及耆老,學生,僧徒序立道傍。大轝將至。皆俯伏哭四拜。又哭盡哀四拜。奉辭。

退溪先生答李大成曰。聞安東不待使關而行哭臨。某亦依彼。已於今早來書堂行之矣。若城主在。則當同行於闕牌。而城主在外。無可行處。故不得已行於此。未安未安。見拾遺下同。

又答具慶瑞曰。某於文定王后喪。成服除服。適然官私俱有故。就於山舍行禮。雖倣朱子在家望闕謝恩之例。覺甚未安。

又答禹景善曰。靜存事。恐不當爲之。況遠鄕草莽之臣耶。禹公自註曰。靜存時在散地。遭文定王后喪。其意以爲嘗事之以小君。發引之日。雖無班列。只得俯伏於門外路下。哭送似合情禮。稟於先生。性傳仍問。在外小民。亦如何而可。先生所答如此。

又答李仲久曰。如或人非致仕。帶職銜之比。是當以庶人之義處之。至成服於闕下。則恐非禮之禮也。見本集。

鄭松江問於宋龜峯曰。恭懿殿奄棄長樂。僕旣非前銜。欲入高陽官。成服赴闕則凡百多有所礙。問於浩源。答雲。國母喪較輕。不可以此呈身躡朝班也。司馬公遇神宗喪。疑於赴闕。明道勸入臨。亦爲世道。此足據雲。未知如何。龜峯答曰。司馬是在洛時也。不可以是爲證。尊侯若在南鄕則是矣。今以私喪。來在洛下。嫌於進退。遭國服。晏然於十五里之地。不一赴闕。殊失情禮以前銜例。成服於闕門外。似合義。

右聞喪及成服發引等時。哭臨之節。

按君喪。在外方者。無奔哭之禮。非但退溪之書如此。牛溪於仁順,仁聖二王后之喪。皆不赴。朱子於高宗之喪。方有召命而不赴。其義可見也。聞仁祖大王之喪。梁修撰曼容。以不奔被參。而後奔哭。遂成規例雲。孝宗大王之喪。受命爲暗行御史者。或有奔歸者。此則不考於五禮儀。大小使臣。在外成服之禮也。亦非禮也。

舜典。百姓如喪考妣。四海遏密八音。

檀弓。悼公之喪。季昭子問於孟敬子曰。爲君何食。敬子曰。食粥。天下之達禮也。

雜記。居君之母妻之喪。居處飮食衎爾。

君臣服議曰。方喪三年。謂其服如父母。而分有親疏此義之至。而情或有不至於盡者也。然則所謂方喪者。豈曰。必使天下之人。寢苫枕塊。飮水食粥。泣血三年。眞若居父母之喪哉。前所謂參度人情者。正欲其斟酌古今之宜。分別貴賤親疏之等。以爲隆殺之節也。

牛溪先生問於宋龜峯曰。國喪。非朝士而行素。當何如。以成服爲節則太早。以卒哭爲節則太遠。家禮因變除之節而爲之禮。則成服卒哭之間。亦無可據之節。龜峯答曰。行素一條。非有官者。當以情義氣力爲視。自卜遲速。必欲卒哭後。太晩而過。君喪三月之服。宜於成服日後。自酌其宜而止爾。

右居處飮食之節

按朱子已有參度人情。以爲居處飮食之節之言。而婚姻一事之外。未有定論。故今之居國喪者。各隨其人之賢否。一以徑情行之。今亦恐當以婚姻一事。倣而差之。六卿以上。食素。居外寢終三年。從二品及堂上正三品。以朞年爲限。堂下三品至六品。以卒哭爲限。參下以三月爲限。生進儒生。以一月爲限。軍民以成服爲限。如此則庶可以通行無礙。而亦免於有父子而無君臣之譏矣。

儀禮斬衰。裳宜絰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者○諸侯爲天子。傳曰。天子至尊也。○君○傳曰。君至尊也。

疏衰不杖麻屨者。爲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傳曰。何以朞也。從服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小君也。

齊衰三月。○庶人爲國君。

君臣服議曰云雲。必循其本。而有以大正焉則曰。斬衰三年。爲父爲君。如儀禮喪服之說而已。其服則布冠,直領,大袖布衫,加布衰,辟領,負版,掩衽,布襯衫,布裙,麻腰絰,麻首絰,麻帶,菅屨,竹杖。自天子至於庶人。不以貴賤而有增損也。○又答余正甫書曰。君臣同服。而略爲區別。以辨上下。初喪便當制古喪服以臨。別製布幞頭,布公服,布韋帶以朝。燕居許。服白絹巾,白涼衫,白帶。選人,小吏臣。旣祔除衰。而皀巾,白涼衫,靑帶以終喪。庶人,吏,卒。不服紅紫。

五禮儀服制。宗親及文武百官。斬衰三年。圓領衣用極麤生布。內喪則齊衰期年。用次等麤生布。布裏帽用麤生布。裏紗帽。去鐵角。以布作帶。前繫後垂。麻帶,白皮靴。卒哭後白衣,烏紗帽,笠則用白黑角帶。凡干喪事。着衰服。十三月練祭。練布裏紗帽。二十五月祥祭。深染玉色衣,烏紗帽,黑角帶。二十七月禫祭。黑衣。禫後吉服。內喪則十三月練祭後。服吉。若內喪在先。則殿下服盡前。闕內及進見。白衣,烏紗帽,黑角帶。服盡後。近臣闕內淺淡服進見。吉服。出外衰服。卒哭後。進見。吉服。出外白衣。○前銜堂上官服。與百官服同。○前銜三品以下及生員,進士,生徒。台衣,白笠,白帶,白皮靴鞋。生進生徒入學校。白頭巾。卒哭後。黑頭巾。卒哭後。白衣,白笠,黑帶。終三年。內喪則期年。甲士,正兵。白衣,白笠,麻帶,白皮靴。卒哭後除。內喪同。庶人男女及僧徒。白衣,白笠,白帶。卒哭而除。內喪則十三日而除卒哭前。禁紅紫。宗親一品以下及文武堂上官妻。齊衰期年。大袖長裙蓋頭頭𢄼用稍細生布。竹釵,布帶,用次等麤生布。布履。造以白綿布。卒哭後。白布,大袖長裙,蓋頭頭𢄼及帶,白皮鞋。內喪則白布大袖長裙,蓋頭頭𢄼及帶,白皮鞋。卒哭而除。○文武三品以下妻。白布大袖長裙,蓋頭頭𢄼及帶,白皮鞋。卒哭而除。內喪則十三日而際。卒哭前。禁用錦繡紅紫金王珠翠之飾。

徐花潭上孝陵疏曰。君父之喪。天之經。地之義。亘萬古而不易者也。聖人制上下衣裳之度。衰適負衽之數。寓哀摧斬絶之容。皆有深意。今皆掃之。只用長布。有同庶人喪服之規。其不同者。團圓其領。布裏其帽而已。旣卒哭。殿下玄冕,烏帶。群臣烏帽,烏帶。君臣皆玄冠視事。是不以喪禮自處也。初終。素弁絰。旣除。服斬衰。旣卒哭。服葛絰。視事則君臣素弁環絰。如此。豈非順乎。生員進士。白笠三年之制。失輕重之倫。非聖人之制也。聖人制五服。自士以上群臣。應服斬衰三年。士以下庶人及庶人在官者。應服齊衰三月而除。禮爲舊君。猶只服三月之喪。其在儒生服三年之喪。豈其情乎。生員,進士,儒生及庶人在官者。白笠三年之制。一皆從罷。於禮爲便。

退溪語錄。明宗之喪。先生以五禮儀群臣服制多不倫。欲依朱子服議。參酌更定。禮曹難之。議遂寢。

退溪答人書曰。五禮儀。只有麻帶之文。而不稱布帶者。其上註中。有內喪則齊衰之語。旣雲齊衰。則布帶在其中。故不別言布帶耳。疑禮曹未及詳察。仍以麻帶行移也。又曰。今之五禮儀所定國恤臣服。似依朱子說。參酌而定之也。燕居。只白衣。布木皆不妨。帶或絛或布。皆用。白冠則疑卒哭前布裏笠。卒哭後易白騣。網巾不易。但段𭅞頭。不可不易。笠纓用白布木之類似無妨。鞋履宜用白。馬裝諸具中華盛者。或易故件。或塗裏出入服。京官。皆着衰服。外官恐不異別製生布直領。亦無妨。

石潭日記。仁順王后之喪。持平閔純請於卒哭後依宋孝宗例。以白衣冠視事。大臣權轍,洪暹以爲卒哭後視事。用玄冠素衣烏帶。載於五禮儀。不可輕變。弘文館考引古禮以啓。略曰。必欲盡合先王之禮。則當初上下當具衰絰。如儀禮之制。別造布帽布團領布帶。以爲視事之服。若玄冠烏帶之制。揆之情禮。至爲未安。朱子君臣服議。辨論甚詳。五禮儀撰定時。許稠引羅點之說。遂爲定論。豈可再誤於今日乎。上從之。

愼獨齋喪禮異同議。臣按五禮儀服制。殊無倫緖。蓋君父一體。豈有於父則純用喪服。於君則參用朝服之制乎。且前銜。雖卽今無官。旣已名在仕籍。實與在官者。少無異同。乃與士人同爲白衣之制。尤極未安。臣願一從朱子損益之制。速行指揮。令百官。預備衰服。於發引時。服以入臨。以今所服團領緝其末。而布帽布裏角帶白靴。爲視事服。亦令前銜及是更爲成服。似合事宜。

右服制

按五禮儀群臣服制。先儒皆以爲未安。每欲更定而不能行。至於卒哭後白衣冠之制。則旣已定爲成法。而仁敬王后之喪。依舊以烏紗帽,黑角帶從事。何也。自上雖視以輕服。而以臣民言之。則小君之喪何異焉。恐有司未之加察也。儒生黑帶之制。亦似本於朱子之說。而如朱子所言皀巾,靑帶則可也。今白笠而黑帶。不亦逕庭耶。入學校黑頭巾者。以尊在先聖也。今書院則事體與學校異。恐當因用白頭巾也。金玉之飾。乃華盛之物。聞大官。皆不去網巾之貫子云。亦恐非禮也。

四禮私議後識辛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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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旣爲私議。與和叔往復。不無一二異同處。和叔亦寄其所論一紙來。而並不得究竟而止矣。今因國哀。首相崔公錫鼎。啓於榻前。據曾子問及諸先儒所言。請士夫家虞,祔,練,祥等祭。許行於國葬之前。蒙允下。卽此一段。則從今可以定式施行矣。崔公又以書來。理前日之說。於是檢出前後論辨諸紙。列錄於左。爲一通。以備參考雲。

玄石論四禮私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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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條下。將冠而遭國恤者。固當因成服而冠矣。不然。當待卒哭之後。只冠者。借吉而行之。參以婚禮等數。尤無不可也。至於葬時雲者。只是成王之事。何與於今日士大夫。而欲據之耶。

婚條下。仁祖朝禮曹啓辭。其後別無申飭頒行之擧。今不必拘也。朱子所論民臣嫁娶之說。豈不正正堂堂。行之無弊。而若非朝家大段變通而頒行之。則亦難自下斟酌而創制。愚意只當依五禮儀處之。唯其士夫之識禮者。各量其職秩事理。必使通合於朱子說。然後行之。則公私兩無所礙。此以禮揆典之大體也。如何。

喪曾子問第二條下。蓋有國家條制。不允於義理。而臣下之道。不敢直廢者矣。未有不見條制。不害義理。徒被俗說牽掣而不敢行。如今國恤卒哭前。士夫之葬禮者。旣行葬禮。則喪祭之當行。又可推而知也。第禮有適子主祭。而居官者。君喪除而殷祭之文。必如此。然後方可用旣葬不赴。虞及卒哭。必俟三月之義矣。非可泛施於無官者也。

末條下。今日東方學士大夫所宗仰而遵用者。將非退,栗兩賢而誰哉。兩賢所論國恤之禮。明有官無官之別。實出於禮疏。所謂庶子居官而行君服。適子在家。自行親喪之意。不啻左契。雖龜峯之答松江祥祭所問。亦以大夫歸重。初不爲士庶而言。然自備要以來。及於尤丈。無所分別。因爲通行之禮。尤丈之說曰。我國士庶以下。皆爲君服白衣冠三年。其於國恤葬祭之節。自當與宰相同其意。可見。第非愚者所能曉也。蓋白衣冠之制。於禮無當。爲今之道。所宜參考禮制。斟酌得宜。以補世敎。而乃欲遂因白衣冠之制。使士庶服君。凡事上同於宰相。此豈平允之理耶。所論諸說。皆與鄙見相同。但鄙則主有官無官。高明則主不服君服。似少參差矣。

祭末條下。諸賢雖有忌,墓祭可行之說。然退溪答金而精,李剛而兩說。皆非大喪正禮。愚謂此處不但當以有官無官分之。亦可以吉禮凶禮分。蓋忌,墓祭雖曰行於哀諱墟墓之間。不比時祭之純吉。然其必在於吉禮之內。如二祥之必入於凶禮則無疑。以及朔望參。恐當以栗谷之論爲正。但雖士庶。恐不當上墓。節祀亦當用退溪之說。

聞喪成服條下。通典。有奔大喪條。其說甚備。蓋出於穀梁傳,五經通義等書。魏時禮官議奔喪禮。有除喪而歸。哭於墓者。皆聽哭於陵。東晉成帝咸康中。恭皇后山陵。司陵西曹屬王濛議立奔喪之制。請南極五嶺。非守見職。周年不至者。宜勤注黃紙。有爵土者削降。萬里外。以再周爲限。雖在父母喪。其責不異。詔。如濛所上施行。大唐元陵儀註。又有宗子五等以上。不限遠近。同赴山陵之文。以此觀之。仁祖朝駁論梁學士。未爲不可也。至如伊川先生。以草野微末之官。亦赴宣仁山陵。而退溪於文定王后之喪。身在宰列。終不赴臨。恐有未盡於義者。以此西厓當懿仁喪。亦以不赴爲是。因時議譁然。終赴葬班雲。如此處。所當明察。不宜放過者也。

玄石所定國恤卒哭前。葬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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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禮。朝夕奠,上食,朔望奠。當行。

曾子問。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君薨旣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兩條可據。

葬當行

曾子問。君旣啓而臣有父母之喪。君之喪旣引。父母之喪旣引。三條可據。

虞,卒,哭,祔,練,祥,禫。無官者當行。有官者退行。無官有官。依栗谷說。以衰服爲節。

曾子問。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條。集說曰。庶子居官而行君喪。適子在家。自依時行親喪之禮。練祥猶然。況虞卒乎。此無官者之明證也。但有官者。旣服君服於身。恐當只依小記旣葬不赴虞之文。以處之。虞,卒與練,祥。同爲殷禮。難行則經文旁照。此最明當。○練,祥本日。當依栗谷答牛溪。龜峯答松江書。略行一奠。唯龜峯設奠脫服之說。不可用。○退行之說。詳見喪禮備要。

祭禮朔望參。當行。

栗谷答牛溪。牛溪問龜峯。龜峯答牛溪書。皆同。似通有官者而言。國家陵廟。亦行焚香薦新雲。

節祀。無官者當行。有官者當廢。

退溪答寒岡書。以廟中俗節言可據。

時祭當廢

退溪答李剛而,金而精。栗谷答牛溪。牛溪問龜峯書。可據。

忌祭墓祭無官者。略設。有官者。當廢。

退溪答李剛而,墓祭不上家。只於齋舍。設素饌行之。金而精書。言當行。似通於有官無官。答寒岡書。言有官者節祀當廢。則忌墓當廢可知。恐答李,金書。以小君喪爲輕。答寒岡書通言大喪。栗谷答牛溪書。無官者。當略設。忌祭一奠。○又節祀。略設於墓前此當指墓祭。○龜峯說。亦同。有官者。當廢。栗谷所遭與退溪同。是小君喪。而栗谷始以衰服爲重。今當用栗谷說。唯設於墓前一節及退溪設素饌之說。恐不可行。

經傳及諸賢之說。大槩如此。然以古言之。服君服。不敢殷祭之義最大。以今言之。山陵廢祭。不敢上墓之義亦重。只當參量而行之如右。其無官者。不免略設忌墓。而猶當行練祥者。又乃祭禮吉凶之大分也。如何。

答玄石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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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官無官。固當依栗谷說。以衰服爲節。而前銜三品以下。雖經臺侍者。與儒生同。實爲未安。故愼獨齋所上喪禮異同議。亦及此意。意者。栗翁之說。只據見成服制爲言。而未暇深察其情理耶。凡有官者。勿論時任前銜。皆從有官之例。則似爲允當。未知如何。

一。龜峯所說設奠脫服之說。用於有官者。退行祥祭之類。其義實當。而以爲不可用者。何耶。愚意欲從之。未知如何。

一。祠堂俗節之參。其儀與朔望無異。朔望可行。則俗節。亦可行。何以分其行廢耶。

一。高明則主有官無官。鄙見則主不服君服。以此爲參差雲。未知有官者。引其私喪。而不服當服之君服。無害於義耶。鄙意祭則雖退。而服不可不除也。如何。幸更察敎。

一。奔喪固有通典所論矣。然朱子不赴高宗之喪。退溪牛溪之所已行者。又如此。豈其無義。而先賢之行如此耶。外官各守其職。不得奔哭。在外者之各守其分。與外官恐無異同。通典之說。先賢之行。似不無輕重。如何如何。

玄石與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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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恤中二祥事。雖曰祭不爲除喪。而除喪必於祭。未見有貳之者。不設殷祭。而先除喪服。於情義。俱未安。蓋今二祥之追設。不在於曾子問。除君喪後。行殷祭之義。在於五禮儀。卒哭前停大小祀之文。國制云云。似以吉祭爲主。則二祥喪祭。未見其必不可行。

崔相榻前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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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恤時。士夫家大小祥節次須有朝家之定式矣。以禮記言之。曾子問。君服中私喪變除。孔子以除服不當過時答之。禮意甚明。鄭註。亦不誤。而疏說。以行祭於君服除後誤解。本朝禮文。無他援據。而五禮儀中。有卒哭前。大中小祀停廢之文。故據以爲例。近世士夫。多行祭於卒哭後。而所謂大中小祀。乃國家祀典。非指士夫家祭祀也。以義理言之。國恤中士夫家時祭可廢。忌墓祭猶可略行況練,祥,虞,卒哭。是喪中之祭。本無吉兇相襲之嫌。且念今之在喪士夫。無服君喪之事。而仍服過限之私喪。非但不合於禮經本意。亦不合於疏說之義。我東儒先所論。亦多可據。而近世先正臣朴世采所論。頗爲明白。自朝家定製。使之依禮經行祭。除服似宜矣。上曰。大臣所達是矣。依此定式。使之遵行可也。

國恤時。元無禁葬之令。而在前山陵未定之前。士大夫家或多未行葬禮。因以成俗。而禮曰葬先輕而後重。有父母喪者。先葬母而後葬父。以葬是奪情之事故也。君重親輕。士夫之先葬親。於禮不違。且大夫士庶人之葬期。各有月數。若踰越定期。則便成僭禮。別爲定式分付。使之行葬宜矣。上曰。所達誠然。以此意分付。可也。

崔相見抵別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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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恤中私喪變除。玄石初以有官無官分言。無官者。並行忌墓練祥。有官者。略行忌墓。而不得行練祥爲言。癸亥時。以註疏。殷祭爲二祥。爲非是。其言曰。凶禮如葬如練,祥。旣有歲月定限。又非吉禮之比。則恐無不可行之義。蓋葬在卒哭後。則以匹夫而行王公之禮矣。練祥在卒哭後。則或有數年不脫衰之患矣。其可乎哉。其餘所論亦多如此。此爲後來定論。其後猶以更商爲言。則出於顧藉懷論而然。非本旨也。第以先生庚申所論觀之。有官者。於祥日設奠脫衰。而復於國恤卒哭後。設祥祭云云。錫鼎竊有所疑其謂祥日脫衰雲者。固是而卒哭後。更設祥祭雲者。恐乖於過時不擧之聖訓。且旣欲更設祥祭。則雖已脫衰。猶爲未免喪患。其過制之意。安在哉。未知此果爲定論耶。其後必更有論說。而未得聞可鬱。國恤中四禮雜儀中。喪制下總論。儘是分曉。雖愚迷之人。亦可以一見瞭然矣。其中有一字可議處。除私喪而服君喪。無不安於心矣。此一條除字。改以捨字。似尤明白。未知如何。禮曰。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爲除喪也。以古言之。則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似難卜日行祥於祥月。只於祥日。歸哭而已。此爲變除之節。蓋君之初喪。有殷事則歸。朔望猶可歸奠於私喪。則練祥之日。其歸哭可知。以今言之。如功緦之服。除服時。無行祭之事。只於朔奠哭除。或在遠。則望哭而除之。如支子於練祥。或在遠有故。亦不祭而望哭以除之。適子有病。當練祥祝文。以使介子某云云。行祭除服。而適子則病不得參祭。只於臥次變服而已。不以疾病及在遠之故。延祥祭於後月。此可以知也。無故之人。祭與除喪同。時有故之人。雖略行而除喪。亦合於禮。蓋凶年殺禮。聖人有訓。國有大殯。斯其爲子卯大矣。前日仰質於玄丈一紙。今輒錄上。未知如何。玄丈末後。以三獻行之爲宜。而愚見不然。只宜略行故耳。

崔相與玄石別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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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以爲雖行祥禫。不可盛設如常時。略設薦獻爲宜。按記曰。凶年祀以下牲。疏曰。天子之大夫。常祭用大牢。凶年降用小牢。諸侯之大夫。常祭用小牢。降用特豕。士降用特豚。又記曰。將祭而昆弟死。旣殯而祭。主人之升降散等註曰。爲新喪略威儀。又按曾子曰。大夫之祭。鼎俎旣陳。聞齊衰之喪。屍入三飯。不侑酳而不酢。大功酢而已。小功緦。室中之事而已。以註疏觀之。齊衰之酳。大功之酢。皆是一獻。室中之事。乃至於賓長之獻。古人以大侵殺禮。則國之大喪。其爲大侵大矣。用檀弓子卯之義。牲牢之當減。可知。國制禁屠宰。恐當以鷄魚蔬果爲薦。爲昆弟之喪。略其威儀。則國哀重於私戚。儀節之當略可知。齊之酳。大功之酢。以時享而或不備禮。則練祥之喪祭。其不備禮而可行者。又可知矣。以此而揆之。則先正如栗谷,龜峯及浦渚諸公之勸人略設除喪。夫豈無所以哉。士喪禮。朔月奠。用特豚。特豚乃告朔之禮。而殺禮以此爲時享之用。齊之酳。大功之酢。皆止於一獻。則龜峯說。亦可採用。而但國制。大夫士朔奠。連奠三盞。則三盞似無未安。只當略設庶羞而行之。或以不備祭而除喪。爲疑而有不然者。記曰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爲除喪也。註曰。親亡至今而期。期則宜祭。期天道一變。變則宜除不相爲也。疏曰。此練祭也。而大祥除喪亦兼之。以此觀之。則除喪與祭。本不相關。而先滿者先除。後滿者後除。旣有朱子之訓。不備三獻而脫衰。又有龜峯之說。不備祭而除喪。恐無可疑。而行之於今日。又爲深得輕重折衷之宜耳。如何。龜峯說。只取其大意而已。國恤中略設祥祭。當減其湯果。去侑食。而行三獻。庶乎得矣。不告利成。亦倣備要所館行虞之例。不侑則於初獻。扱匙。玄石晩來。以當行三獻爲說。故以此奉問矣。未知如何。

答崔相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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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紙所示。玄石後來定論。曾未究竟者也。蓋有官無官之分。亦有多少窒礙。故平日不免於疑晦矣。今得論斷。如是分明。深幸。栗谷,龜峯略設之論。嘗欲從之。而亦猶以不備禮不成祭之說。不能妥帖矣。今承與玄石論辨書。說出略設之意。甚備。又覺釋然。今當以不分有官無官。略設變除爲定。則從今以後。此事庶可無疑也耶。唯是禮疏。以殷祭爲練祥之說。通解續亦載之。而承用已久。今以爲誤。此卻恐難免於訟。然過時不擧。過時不祭之聖訓。不翅丁寧。先儒之不曾剔出。誠未可曉也。鄙說中除字。果誤。蓋非除去也。乃舍置也。舍字爲是。深服深服。第鄙說何從而徹覽。有此省記耶。其時鄙人爲此私議。而不得自信。且不能行得。故因而置之。不復點檢矣。其中紕繆處。必不止此。欲望一一剖敎。而姑未敢請耳。

崔相旣建白爲定式之後。有疏論。其不可者。遂有收議大臣儒臣之事。愚以草莽賤分。不敢當儒臣之名。前後收議一未仰對。此事雖是私家之事。而方爲收議大臣。將爲之定製。則便是朝家典章。故禮官再至。終不敢以私相往復者上聞。而權令致道獻議。引懷川答人書。以爲葬虞可行。而卒祔練祥當退行於國葬卒哭後者以對。命從權議施行。於是退行遂爲定式矣。蓋崔相未建白之前。則士夫家各執所見。或有行之者。或有不行之者。今則定爲國制。雖於禮。未知允當。而可無參差不齊之患矣。拯又識。

舍弟掌令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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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幼時性峭直。不能容人過。好面折人。諸父憂之。嘗言此兒長出世路。必罹禍。及其晩節。又恭愼過人。未嘗慢忽於人。未嘗言人不善之事。未嘗與人爭較。待人接物。雖涇渭內明。而未嘗發於辭氣。蓋中年嬰病自廢。存心用功之所得也。

君之前室趙氏。以虛勞之病。沈篤踰年而終。婦翁丹陽趙公。疑祟在咀呪。蓋趙公爲同知安公之壻。安公無子。依於公。而有孼息無賴者。趙公意其人。欲捕治之。君力言其不可。事得已。君於其時年少。而能不惑於衆言。不蔽於私情。而處變得義。此亦人所難也。少治擧業。每入場屋。未嘗追逐勝已者以求助。只背坐獨自製呈而出。不以得失介意。嘗發解兩場。而初場魁。適考官得謗。臺啓罷榜。人皆爲君惜之。而夷然也。未三十以病廢在床褥者幾十年。歲戊申。始復赴科對策。多所議切。朴公長遠爲考官。排諸議。拔置前列。一時聳傳。明年丁憂。服闋後。遂不赴擧。

十年嬰疾。長處山房。與僧同苦。人之見者。以爲不可堪。而處之泰然。病中手不釋卷。得於綱目者爲多。居家服田力穡。與僮僕均勞。服食極儉。不厭垢弊。菜根隨分。不思肉味。中年以後。一日一飯。不知其飢。安於處約。不以貧寠動心。蓋其素性淡泊。非作意而強爲之也。

居鄕未嘗言人過。與物無忤。下至村氓野老。視之如友。未嘗爲利己妨人之事。亦未嘗有求於人。以此隣里咸愛戴之。

居官自奉。與在家時無少異。視官事如家事。視百姓如子。視官吏如奴僕者。眞箇如古人之言。淸心省事。終日無爲。官庭寂然。小吏輩或晝眠於階下。取於民者。少涉非理。悉蠲之。鞭笞罕用。遇吏民。一以誠信。上下務盡其情。五經縣邑。所至。民愛之如父母。畏之如神明焉。

居官有不樂意。卽命駕徑歸。而家屬隨來。歸家蕭然依舊。未嘗有官家一物帶來者。蓋居常。衣取蓋體。食取救飢。在家如此。在官亦如此。其廉潔儉朴。初非出於刻意勉強。其素性然也。與古之卓行高節。多有暗合者焉。

所至留意陰雨之備。以爲脫有緩急。守宰當率境內之民。有保守之所。方無奔潰之患。常歎各邑無城池。如有山城處。則必登覽。思所以繕修之。常言各邑軍器刓弊無用。而少能留心者。兵使營將等巡視。文具而已。所至必捐俸。改而新之。又常謂鳥銃。無火藥則爲無用。弓箭。爲我國家長技。而各邑備銃而廢弓。若有兵禍。此最可慮也。常言若得關防重地而爲之。則可得爲保障之所。爲久遠之圖。而恨不能一試其才也。

明於知人。審於慮事。常謂人有虛實。可觀其言行而知之矣。自一家一鄕。以至知舊之間。未嘗與人雌黃。而其所私論臧否長短。鮮有不中。遇事無大小。卽料其得失成敗。久之輒驗。蓋此兩段。出人意表者常多。余初不信。則常笑曰。第書以識之。後當知吾不妄也。古人所謂先見者。蓋亦類此。

癸丑之將請碣銘於懷川也。君則不欲曰。我家之憂人太過。反取其怨者多矣。且其人不可托也。余不從其從。果致無限狼狽。悔之無及。君之識破。實先於我矣。

君後娶於馬橋時。驪江亦在城中。與馬橋親密。故頻數相會。君遂與之相熟。歸而言曰。熟觀驪之所爲。非儒者也。故未嘗挾冊於其門也。問何以知之。曰。兩人相會。未嘗見講討經義。輒相問今日聞何事。無非時議也。又每見人。則必有所求。爲儒學者。乃如此耶。此蓋君三十前所見也。其明決如此。

常言懷之以先君之不知驪爲訾者。不必辨也。若驪後死。而以先君之不知懷爲訾。則又可辨耶。君子之爲小人欺者。自古有之。先君之不知懷驪。何足病哉。少時頗自喜其才。欲有所爲於世。每歎人之不知己也。旣老常自歎曰。雖欲爲國效力。頭白如此。何能爲也。晩年見得命字極分明。一切放下。得喪毀譽。無所動於其中。至於少子早亡。只與長子居。而又先逝。暮境鰥獨。最難自遣。而亦一付之命。無憂傷戚嗟之色。其定力人不可及。常曰。生老病死。符到便行。事事言必稱之。每言龍西叔父疾革時。進候則謂曰。死豈可悲者耶。談笑而道之。達人之任運乘化如此。蓋其終也。亦病作一日而逝。顏色恬然。若與平日之言相符。亦可異也。

君晩年。多在墳庵。其服食居處。與老僧無別。少無窮苦之色。憂時慨世。常有深思遠慮。無所不至。而與余說及之外。未嘗向人發一語。嘗笑謂曰。弟多言而無所礙。兄寡言而多有咎。不可不加意也。其審愼如此。爲文切實於事情。而略浮華。詩得香山句法。多有逼眞處。少善書。楷字甚精。蓋皆出於天才。而不甚留意。常笑吾之強作也。嗚呼。君之言行可書首。豈止於此。而昏忘殆盡。不復省記。只可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