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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穀梁傳註疏/卷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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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春秋穀梁傳註疏
作者:范寧 楊士勛 東晉 
卷十五

○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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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九年,盡十八年)

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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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傳曰:「夫無逆出妻之喪而為之也。」

疏傳「《傳》曰」至「為之也」。○釋曰:《公羊》以為魯脅杞,使逆其喪。《左氏》以為魯人請之,故杞伯來逆。此傳不說歸之所由,要叔姬免犯七出之愆,反歸父母之國,恩以絕矣。杞伯今複逆出妻之喪,而違禮傷教,言其不合為而為之,是以書而記之以見非。傳曰夫無逆出妻之喪為之,言其不合為而為之也。徐邈云:「為,猶葬也。」言夫無逆出妻之喪,而葬理亦通矣。但范不訓「為」為葬也。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於蒲。(蒲,衛地。)公至自會。二月,伯姬歸於宋。(逆者非卿,故不書。)

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致敕戒之言於女。)

疏傳「夏季」至「致女」。○釋曰:《公羊》以《春秋》「未有言致女者,此其言致女何?賢伯姬也」。《左氏》無說,蓋以使卿則書,餘不書者,或不致,或不使卿也。此傳雲詳其事,賢伯姬也,則與《公羊》意同耳。徐邈云:「宋公不親迎,故伯姬未順為夫婦,故父母使卿致伯姬,使成夫婦之禮,以其責小禮違大節,故傳曰:不與內稱,謂不稱夫人而稱女。」案傳稱賢伯姬,而徐雲責伯姬,是背傳而解之,故范以為謂致敕戒之言於女也。

致者,不致者也。婦人在家製於父,既嫁製於夫。如宋致女,是以我盡之也。(剌巳嫁而猶以父製盡之。)不正,故不與內稱也。(內稱,謂稱使。○內稱,尺證反。)

疏注 「內稱,謂稱使」。釋曰:案經內大夫出國,例言如,不言使,此季孫行父如宋,即是內稱,而雲不與者,凡內卿出外,直言如某者即是使,又即是內稱。今行父稱君之命,以在家之道製出嫁之女,雖言如以為內稱,言致女是見其不與也。僖三年「公子友如齊蒞盟」,彼亦言如:又雲蒞盟者,若直言如,則嫌是單聘,故更須言盟也。蒞盟既更須言盟也,蒞盟則致女亦須言之。雲不與內稱者,蒞盟是禮,致女非禮,故不合言也。若然,傳曰逆者微,故致女詳其事,賢伯姬也。據傳文,似致女得正,而雲不正,故不與內稱者,禮:諸侯親逆,則不須致女,今以宋逆者微,故致女,具傳解其致女之意也;雲不正,故不與內稱也,其以在家之道製出嫁之女也。此傳之意,因解宋公不親逆,並見致女之不正。又雲賢伯姬者,以上下文詳,皆云賢伯姬,則此雲致女亦兼賢伯姬也。若其不為賢伯姬,則致女雖正,亦不書也。

逆者微,故致女詳其事,賢伯姬也。

晉人來媵。媵,淺事也,不誌,此其誌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盡其事也。

秋,七月,丙子,齊侯無野卒。晉人執鄭伯。

晉欒書帥師伐鄭。不言戰,以鄭伯也。(欒書以鄭伯伐鄭,君臣無戰道。)為尊者諱恥,(不使臣敵君,王師敗績於貿戎是也。○為尊,於偽反,下及此傳注同。)為賢者諱過,(為齊桓諱滅項是也。○滅項,乎講反。)為親者諱疾。(雍曰:「欒書以鄭伯伐鄭,不言戰是也。」鄭,兄弟之國,故謂之親,君臣交兵,病莫大焉,故為之諱。)

疏「為親者諱疾」。○釋曰:《春秋》諱有四事,一曰為尊者諱恥,二曰為魯諱敗,三曰為賢者諱過,四曰為同姓諱疾。此不言魯者,因親者諱疾,則又亦包魯可知,故不言也。聖人有作,親疏一也。今乃以同姓為別者,《春秋》之意因親疏,故仲尼書經,內外有別。既內外別,則親疏尊卑見矣。

冬,十有一月,葬齊頃公。(頃音傾。)

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庚申,莒潰。其日,莒雖夷狄,猶中國也。(莒雖有夷狄之行,猶是中國。○潰,戶內反。行,下孟反。)大夫潰莒而之楚,是以知其上為事也。(臣以叛君為事,明君臣無道。)

疏「大夫」至「事也」。○釋曰:范《別例》云:「凡潰者有四,發傳有三。」僖四年「蔡潰」,傳曰:「潰之為言上下不相得也。」此「莒潰」,傳曰:「大夫潰莒而之楚。」二者雖同,是不相得,與君臣不和自潰散少異,故亦發傳。昭二十九年「鄆潰」,彼鄆是邑,與國殊,故重發傳;一解鄆不伐而自潰,與常例異,故重發之。文三年「沈潰」不發者,從例可知他。

惡之,故謹而日之也。(潰例月,甚之,故日。○惡,烏路反。)

疏注「潰例」至「故日」。○釋曰:傳上雲猶中國也,故日;下文言惡之,故謹而日之也。若使莒非中國,雖惡不得曰也。以潰例月,為惡故日,是以雲謹而日之。范知例月者,僖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云云「侵蔡。蔡潰」,文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云云「伐沈。沈潰」,是例月。今此莒帥眾民叛君從楚,故變文書日以見惡。

楚人入鄆。

疏「楚人入鄆」。○釋曰:魯雖有鄆,此鄆非魯也,蓋從《左氏》為莒邑,人都以名通,故不係莒。或以為昭元年取鄆,范雲魯邑,此不係莒,則魯邑可知,理亦通也。

秦人、白狄伐晉。鄭人圍許。

城中城。城中城者,非外民也。(譏公不務德政,恃城以自固,不德能衛其人民。)

疏「城中」至「民也」。○釋曰:莊二十九年冬,「城諸及防」,傳曰:「可城也。」今雲非外民也者,凡城之誌皆譏,就譏之中,閑隙之月少耳,故云可城,乃非全善之文。此亦冬城,嫌同而無譏,故發傳明之。舊解以為有難而脩城,則不譏之,若文十二年「季孫行父城諸及鄆」是也;此涉《左氏》之說。案《穀梁傳》凡城之誌皆譏,安得有備難之事?若備難無譏,則經本不應書之,經既書之,明譏例同。或以為「城諸及防」是十一月,故傳發可城之文,今此城是十二月,故發外民之傳。雖同是譏,事有優劣,故發傳以異之。

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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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

疏「衛侯」至「侵鄭」。○釋曰:范答薄氏駮云:「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有賢行則書弟。」今黑背書弟者,明亦有賢行故也。陳侯之弟黃,衛侯之弟專,秦伯之弟針,傳無賢行,所以皆云弟者,隱七年「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傳曰:「其弟雲者,以其來接於我,舉其貴者也。」是接我者例稱弟。襄二十年「陳侯之弟光出奔楚」,昭元年「秦伯之弟針出奔晉」,傳皆曰:「親而奔之,惡也。」襄二十七年「衛侯之弟專出奔晉」,傳云:「其曰弟何也?專有是信者。」三者無罪,故稱弟以惡兄。襄三十年「天王殺其弟佞夫」,傳曰:「甚之也。」稱弟以惡王也。昭八年「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傳曰:「其弟亡者,親之也。親而殺之,惡也。」是惡而稱弟也。宣十七年「公弟叔卒」,傳曰:「其曰公弟叔,賢之也。」莊三十二年「公子牙卒」,無賢行而不稱弟,明稱弟皆賢也。自然黃專之非,直罪兄,必兼有賢行。叔以賢稱弟,傳有賢行明文,則黑背稱弟,自然亦有賢行。故范準例言之,稱弟之例有四意,齊侯之弟年來聘,鄭伯使其弟禦來盟,為接我稱弟;衛侯之弟專,為罪兄稱弟;陳侯之弟招,惡之稱弟;叔及衛侯之弟黑背,為賢稱弟。是有四也。

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夏四月,不時也。(郊時極於二月。)五卜,強也。乃者,亡乎人之辭也。(強,其丈反。)

疏「亡乎人之辭也「。○釋曰:重發傳者,嫌五卜與四卜異故也。

五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齊人來媵。(媵,伯姬也。異姓來媵,非禮。)

疏注「媵伯姬」至「非禮」。○釋曰:何休以為異姓亦得媵,故鄭《箴膏盲》難之云:「天子云備百姓,博異氣,諸侯直雲備酒漿,何得有異姓在其中?」是亦以異姓不合媵也。此媵不發傳者,上詳其事,見同姓之得禮,異姓非禮可知,故省文

丙午,晉侯獳卒。(獳,乃侯反。)

疏「晉侯獳卒」。○釋曰:何休云:「不書葬,為殺大夫趙同等。范雖不解,或當魯不會也。」

秋,七月,公如晉。

冬,十月。

十有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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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一年,春,王三月,公至自晉。晉侯使郤犨來聘。已丑,及郤焠盟。(郤焠,尺由反,《公羊》作「郤州」。)

疏「已丑,及郤焠盟」。釋曰:書日者,公親在,又非前定之盟故也。又不雲公者,取舉國與之也。

夏,季孫行父如晉。

秋,叔孫僑如如齊。

冬十月。

十有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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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二年,春,周公出奔晉。周有入無出。(鄭嗣曰:「王者無外,故無出也。宗廟宮室有定所,或即位失其常處,反常書入,內宗廟也。昭二十六年『天王入於成周』是。」○ 處,昌慮反。)其曰出,上下一見之也。(鄭嗣曰:「上,謂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下,謂今周公出奔,上下皆一見之。」○見,賢遍反。)言其上下之道無以存也。上雖失之,下孰敢有之?今上下皆失之矣。(上雖有不君之失,臣下莫敢效不臣之過。今複雲周公之出,則上下皆自失矣。君而不君,臣而不臣,是無以存於世,言周之所以衰。○複雲,扶又反。)

疏「周有」至「失之矣」。○釋曰:有入無出,注意直據天子,今不雲王而雲周者,以經雖無王臣入文,至於王臣出,亦是譏限,故言周以總之。范以王者出入之文俱有,故注直言王以當之。案僖二十四年傳云:「雖失天下,莫敢有也。」謂王雖出鄭,不敢有之以為國也。此雲上雖失之,下孰敢有之,謂上雖有不君之失,臣下誰敢於效為之。觀經立說,故二處不同也。今上下皆失之矣,謂王既書出居於鄭,今複雲周公出奔晉,是上下皆有失也。《公羊》以為書出者,周公「自其私土而出也」;《左氏》以為書出者,已複之,「周公自出」。並與《穀梁》異也。

夏,公會晉侯、衛侯於瑣澤。(瑣澤,某地。○瑣,素果反。)

秋,晉人敗狄於交剛。(交剛,某地。)中國與夷狄不言,戰皆曰敗之。(不使夷狄敵中國。)夷狄不日。

疏「夷狄不日」。○釋曰:不於箕役發傳者,以再敗狄師甚之,故發於此。

冬,十月。

十有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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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三年,春,晉侯使郤錡來乞師。(錡,魚綺反。)乞,重辭也。古之人重師,故以乞言之也。

疏「乞師。乞,重辭也」。○釋曰:重發傳者,公子遂內之始,此外之初,故發之也。古之人重師,故以乞言之也者,古人以師之為重,故以重辭言之。古者,舊以為穀梁子後代人遠者舉當時之事,亦以古言之;徐邈以為引古以剌今耳。

三月,公如京師。公如京師不月,月,非如也。(時實會晉伐秦,過京師也。公行出竟,有危則月,朝聘京師,理無危懼,故不月。○過京師,音戈,下同。竟音境。朝聘,直遙反,下皆同。)非如而曰如,不叛京師也。(因其過朝,故正其文,若使本自往。)

疏 「公如」至「師也」。○釋曰:僖二十八年「五月,癸丑,公會晉侯」云云,「盟於踐土」,「陳侯如會」,「公朝於王所」,彼日月並書。「公朝於王所」,雖文承「五月,癸丑」之下,彼之日月自為盟,不為朝也。「壬申,公朝於王所」,書日,此意取自不係月,猶諸侯不宗於天王,朝會無危,則例時。今公以伐秦過京師,非真朝,故書月以見意。

夏,五月,公自京師,遂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人、滕人伐秦。言受命不敢叛周也。(使若既朝王,而王命已使伐秦。叛周,謂專征伐。)

疏「言受」至「周也」。釋曰:「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傳云:「不叛天子。」此文重發傳者,嫌君臣異例也。

曹伯廬卒於師。(廬,力吳反,又力魚反。)傳曰:「閔之也。公大夫在師曰:「師在會曰:「會

疏 「曰閔」至「曰會」。○釋曰:諸侯或從會,或從伐,皆閔其在外而死,故云卒於師於會也。卒於師,則此曹伯廬,襄十八年曹伯負芻是也;卒於會者,則定四年杞伯成卒於會是也。僖四年許男新臣亦卒於師,不言於師者,彼以內桓師,雖卒於外,以若在國然,故不書於師。然則大夫之卒,例所不書,而與公同例,雲在師曰師,在會曰會者,舊解以為《春秋》緣大夫之心,則知書君之卒,於師則言師,於會則言會,非謂外大夫書卒於師。若然,傳當雲大夫也,公不得雲大夫,且經無其事,傳因類發列者,其數不少,即日食雲外壤,饑雲饉康之等是也。彼經無其事,傳得因類引之,此雖無經,何以為不得?又會大夫單伯之徒亦書會謂侯,若使卒於師,因當書之,但無卒於師卒於會者耳。故知公大夫在師曰師,謂公及大夫二者皆然也。徐邈之注,亦以為公及大夫所會諸侯在師言師,在會言會,明為舊解非也。

秋,七月,公至自伐秦。

冬,葬曹宣公。葬時,正也。

疏「葬時,正也」。○釋曰:嫌卒於師,失正葬,故重發之。葬正則是無危。不日卒者,蓋非嫡子為君故也。又僖四年注云:「新臣卒於楚,故不日耳。」則此不日者,或當為卒於秦故也。若然,襄二十六年「壬午,許男甯卒於楚」,注云:「許男卒於楚,則在外已顯矣。日卒,明其正。「二注不同者,以無正文,二理俱通,故為兩解;或亦新臣非嫡子,不須兩解,理足可通耳。

十有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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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四年,春,王正月,莒子朱卒。(徐邈曰:「傳稱『莒雖夷狄猶中國也』,言莒本中國,末世衰弱,遂行夷禮。葬皆稱諡,而莒君無諡,諡以公配。而吳楚稱王,所以終《春秋》亦不得書葬。」)

疏「莒子朱卒」。○釋曰:莒子朱者,莒渠丘公。今不書葬者,莒行夷禮,則是失德。又葬須稱諡,莒夷無論,故不書葬也。不日卒者,何休云:「入《春秋》以來,至此始書卒,故略之不日。或當既行夷禮,不得同中國,故不日;或當非正卒。無文可明之。」

夏,衛孫林父自晉歸於衛。

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泰曰:「親迎例時,大夫逆,皆謹月以譏之。下雲九月,僑如以夫人婦薑氏至自齊,一事不二譏,故此可以不月也。」宣元年「公子遂如齊逆女」,亦以時逆而月致,義與此同。○親迎,魚敬反,傳同,本或作逆。)

疏注「宣元」至「此同」。釋曰:案宣「元年,春,王正月,公即雲,公子遂如齊逆女」,彼文承正月之下,即與此別。而雲同者,彼雖文承正月之下,正月自為即位發文。非是為遂逆女。若逆女,既蒙上月,則不夫人至不須雲月。案此比例,知彼亦當時也。

鄭公子喜帥師伐許。

九月,僑如以夫人婦薑氏至自齊。大夫不以夫人,以夫人,非正也,剌不親迎也。僑如之挈,由上致之也。(剌不,七賜反。挈,苦結反。)

疏「大夫」至「之也」。○釋曰:「公子翬如齊逆女」,傳曰:「不言翬之來,何見於公也?」然則夫人見於君,宜言以夫人至。而曰非正者,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非正而以夫人至,故剌之。彼以先接於公,故無至文。此使大夫有譏,則翬之被責,居然顯矣。不發於宣公逆女,於此發之者,宣公以喪娶,故略夫人而不氏,一事不二譏,故省其文。成公非喪娶而不親迎,嫌其無罪,故傳明之。莊公親逆,傳亦譏之者,以娶讎人之女而事宗廟故也。由上致之者,宣元年注云:「上謂宣公,則謂成公也。」

冬,十月,庚寅,衛侯臧卒。(臧,子郎反。)秦伯卒。

疏「秦伯卒」。○釋曰:《世本》及《左氏》是秦桓公也。

十有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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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五年,春,王二月,葬衛定公。

三月,乙巳,仲嬰齊卒。此公孫也。其曰仲,何也?(此蓋仲遂之子,據實公孫。)子由父疏之也。(雍曰:「父有弒君之罪,故不得言公子,父不言公子,則子不得稱公孫,是是疏之罪由父故。」)

疏「子由父疏之也」。○釋曰:宣十八年,「公孫歸父如晉」,歸父亦襄仲之子,何以不疏者?卒則身之終。今嬰齊之卒,當繼於父,父既被疏,故子亦當略。歸父則奉命出使使奔之,故具名氏以恩錄也。歸父還不氏者,以明由上也。《公羊》以為仲嬰齊何以不稱公孫,以歸父既是兄,公孫嬰齊為歸父後,為人後者則為之子,故不稱公孫,與《穀梁》異。

癸丑,公會晉侯、衛侯、鄭伯、曹伯、宋世子成、齊國佐、邾人同盟於戚。

晉侯執曹伯,歸於京師。以晉侯而斥執曹伯,惡晉侯也。(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此伯討之文也。今以侯執伯,明執之不以其罪。○惡晉,烏路反。)

疏「斥執曹伯」。○釋曰:重發者,此執歸於京師,嫌晉之無罪,故明之。○注「僖二十」至「其罪」。○釋曰:衛侯有罪,故稱人言執,又歸之京師,令天子決之,是伯討之文也。又且此傳雲,「以晉侯而斥執曹伯,惡晉侯也」,稱侯以執為惡,明稱人以執是伯討也。若然,定元年「晉人執宋仲幾」,傳曰:「此大夫,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為微之?不正其執人於尊者之所也,不與大失之得伯討也。」彼又稱人非伯討者,彼仲幾雖則逆命,當歸於王之有司。今晉大夫執人於尊者之側,故地於京師以見尊,稱人以見微,是不與大夫之伯討也。伯討宜施諸侯,大夫則不得也。《左氏》以為曹伯殺大子而自立,《公羊》之意,曹伯篡喜時,據三傳之文則是有罪。范雲不以其罪者,范以曹伯言執,雲惡晉侯,曹伯之入,雲歸為善。據此二文言之,明執之不以其罪,不得以《公羊》、《左氏》為難。

不言「之」,急辭也,斷在晉侯也。(明晉之私。○斷在,丁亂反。)公至自會。

夏,六月,宋公固卒。楚子伐鄭。

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月卒日葬,非葬者也。(宋共公正立,卒當書日,葬無甚危,則當錄月,今反常違例,故知不葬者也。然則共公之不宜書葬,昏亂故。○共音恭。)

疏注「宋共」至「亂故」。○釋曰:葬書時,正也。注不以時決而以月決之者,以葬書時最為正,書月有故,書日危不得葬,今共公月猶不得,明不葬可知,故不以時決之。然共公失德,所以不全去葬文者,為伯姬書葬,故不得不存共公之葬。但書日以素失德,且不全去葬文,嫌是魯之不會,無以明其失德也。

此其言葬,何也?以其葬共姬,不可不葬共公也。葬共姬,則其不可不葬共公,何也?夫人之義不逾君也,為賢者崇也。(賢崇伯姬,故書共公葬。○為,於偽反。)

宋華元出奔晉。宋華元自晉歸於宋。宋殺其大夫山。

疏「宋殺其大夫」。○釋曰:《左氏》以為背其族,何休注《公羊》以為譖華元,貶之,《穀梁》無說,不知所從。宋魚石出奔楚。

冬,十有一月,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高無咎、宋華元、衛孫林父、鄭公子、邾人,會吳於鍾離。會又會,外之也。(兩書會,殊外夷狄。○無咎,其九反。音秋。)

疏「會又會,外之也」。○釋曰:重發傳者,攢函,表中國之辭,鍾離,明內外之稱,故兩發之。

許遷於葉。遷者,猶得其國家以往者也。其地,許複見也。(葉,始涉反。覆,扶又反。見也,賢遍反。)

十有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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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六年,春,王正月,雨木冰。(《穀梁傳》曰:雨木冰者,木介甲冑,兵之象。○雨如字,或幹付反,非也。介音界。胄,直又反。)

疏 「雨木冰」。○釋曰:劉向云:「冰者陰之盛,木者少陽,卿大夫之象。」此是人將有害,則陰氣脅木,木先寒,得雨而冰也。是時叔孫僑如出奔,公子偃誅死。一曰時晉執季孫行父,執公,此執辱之異也。徐邈云:「五行以木為介,介,甲也。木者少陽之精,幼君大臣之象。冰者兵之象。今冰脅木,君臣將見執之異。根枝折者,象禍害速至也。」或曰木冰此木介,介者甲也,兵之象也。是歲有鄢陵之戰,楚子傷目而敗。注云兵之象,則或說是也。

雨而木冰也。(雨著木成冰。○著,直略反。)誌異也。傳曰:「根枝折。」

夏,四月,辛未,滕子卒。疏「滕子卒」。○釋曰:《左氏》滕文公。

鄭公孫喜帥師侵宋。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晉侯使欒黶來乞師。(將與鄭楚戰。○壓,於斬反。)

甲午,晦,晉侯及楚子、鄭伯戰於鄢陵,(鄢陵,鄭地。○鄢音偃,又於建反。)楚子、鄭師敗績。日事,遇晦曰晦。四體偏斷曰敗,此其敗則目也。(此言敗者,目傷故。)

疏「日事,遇晦曰晦」。○釋曰:僖十五年「己卯,晦,震夷伯之廟」,傳曰:「晦,冥也。」則晦非常文。而雲遇晦者,舊解以為僖十五年傳曰:「晦,冥也。」者,謂月光盡而夜闇,不謂非晦日也;今以為震夷伯之廟雲晦者,如《公羊》書日為冥。自餘稱晦者,是月盡日也。既雲日事遇晦,何以日食不書晦者?日食既言日,雖不言晦,可以知省文也。必知不如《公羊》以盡為晦冥者,上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此甲午是二十九日晦,以日月相當,知非畫日為冥也。○「敗則目也」。○釋曰:手足偏斷,尚謂之敗。目在首,重於手足,故亦為敗也。傳譏在諸侯也。△

楚不言師,君重於師也。楚殺其大夫公子側。

秋,公會晉侯、齊侯、衛侯、宋華元、邾人於沙隨,不見公。(沙隨,宋地。)不見公者,可以見公也。可以見公而不見公,譏在諸侯也。

疏「譏在諸侯也」。○釋曰:不見公者,是晉侯之意,諸侯既無解釋之者,即是同不與公相見,故以諸侯總之。公至自會。

公會尹子、晉侯、齊國佐、邾人伐鄭。(尹子,王卿士,子爵。)

曹伯歸自京師。不言所歸,歸之善者也。出入不名,以為不失其國也。歸為善,(謂直言歸而不言其國,即曹伯歸自京師,不言於曹是。)自某歸次之。(若蔡季自陳歸於蔡,衛侯鄭自楚複歸於衛是。)

疏「出入不名」。○釋曰:凡諸侯有罪失國,出書名者,即昭三年「北燕伯款出奔齊」是也;入書名,即僖二十八年衛侯鄭、曹伯襄是也。今曹伯被執,以其無罪,故出入不名,見其不失國也。傳詳發於此者,以歸文與常例異,故分別之。

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苕丘。(行父,魯執政卿,其身執則危及國,故謹而月之,錄所憂也。苕丘,晉地。○苕音條。)

疏注「行父」至「晉地」。○釋曰:昭十三年「八月,甲戌,同盟於平丘,公不與盟」,「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二十三年「春,正月,叔孫婼如晉。癸丑,叔鞅卒。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彼二文皆承月下,即蒙上月文,何為此注獨為謹而月之者?意如之執,文承八月之下,彼月自為盟而發,不為執意如也。婼之執雖文承正月之下,彼月自為叔鞅而言,亦不是為婼而發。故襄十八年「晉人執衛行人石買」,莊十七年「齊人執鄭詹」,皆不月也。此九月之下,更無他事,指言晉人執季孫,故知為危,謹而月之也。一解行父書月以見危,則意如及婼亦是危也。

執者不舍(據昭二十三年「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不言舍。○孫婼,丑略反。)而舍,公所也。(今言舍者,以公在苕丘故也。公在苕丘而言舍者,明不得致也。若既不致,複不言舍,則無以見其舍。○複,扶又反,下同。以見,賢遍反,下「見公」同。)執者致,(據昭二十四年「婼至自晉」。)而不致,公在也。(在,在苕丘也。見舍於苕丘,還國則與公俱。不得致者,重在公。)何其執而辭也?(問何故書執季孫行父而言舍之,複不致之辭邪?)猶存公也。(時行父雖為晉所執,猶欲存公之所在,故不致行父,又言舍之,皆所以見公在苕丘。)存意公亦存焉?(問存舍之不致之意,便可知公所在乎?)公存也。(但存此二事,即知公在苕丘。)

疏「執者」至「存也」。○釋曰:經稱執季孫行父舍之苕丘,故傳稱執者不舍,是據叔孫婼而發問也。「而舍,公所也」者,謂言所舍故也。公所者,即苕丘是也。執致者,謂昭二十四年「婼至自晉」是也。「而不致,公在也」 者,謂今季孫歸而不書至者,公在故也;以其與公同歸,重在公,故不致也。何其執而辭也,謂問經意何其書執不以致為辭也。猶存公也,謂為晉所執,心欲存公所在,故不致行父,又言舍之也。存意公亦存焉,謂又問經意,直存舍之不致之意,則便可知公所在乎?公存也者,答上問意,但存此二事,即知公在也。公存者,謂在苕丘也。舊解注言二事,舍是一事也,於苕丘是二事,今以為乘上注意,則二事者,謂舍於苕丘及不致焉二事。

冬,十月,乙亥,叔孫僑如出奔齊。(徐邈曰:「案襄二十三年『臧孫紇出奔齊』,傳曰:『其日,正臧紇之出也。』禮:大夫去君,掃其宗廟,不絕其祀。身雖出奔,而君遇之不失正,故詳而已之,明有恩義也。」○紇,根發反。)

疏注「徐邈」至「義也」。○釋曰:僑如為君遇之,不失所,書日;臧紇則正其有罪而書日。二者不同,范引之者,欲明二者不異。臧孫雲「正其有罪」,亦兼為君遇之不失所書日,僑如言君有恩而書日,亦兼正其罪可知,是互以相包,故引之。

十有二月,乙丑,季孫行父及晉郤焠盟於扈。

公至自會。(無二事,會則致會,伐則致伐。上無會事,當言至自伐鄭,而言至自會,甯所未詳。鄭君曰:「伐而致會,於伐事不成。」)

乙酉,剌公子偃。大夫日卒,正也。先剌後名,殺無罪也。(僖二十八年,「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剌之」,是有罪者,以先列其罪。○剌,七則反,傳同:《爾雅》云:「殺也。」戍,式喻反。)

疏「剌公子偃」。○釋曰:徐邈云:「偃為僑如所譖,故云無罪。」《左氏》云:「為薑氏所立。」二者未知孰是。

十有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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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七年,春,衛北宮括帥師侵鄭。

夏,公會尹子、單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邾人伐鄭。(單子音善。)

六月,乙酉,同盟於柯陵。(柯陵,鄭地。○柯音歌。)柯陵之盟,謀複伐鄭也。(複,扶又反。)

秋,公至自會。不曰至自伐鄭也,公不周乎伐鄭也。(周,信也。公逼諸侯為此盟爾,意不欲更伐鄭。)何以知公之不周乎伐鄭?以其以會致也。何以知其盟複伐鄭也?以其後會之人盡盟者也。(後會,謂冬公會單子等是。)不周乎伐鄭,則何為日也?(據無伐鄭意而強盟,盟不由忠,不當日也。○而強,其丈反。)言公之不背柯陵之盟也。(舍已從人,遂伐鄭。)

疏「不曰」至「盟也」。○釋曰:定四年,諸侯侵楚,「盟於皋鼬」,言「公至自會」者,經之常也。今傳起違例之問者,定四年楚弱,而為諸侯所侵,侵訖而盟,故以盟為大事,故云「至自會」。鄭自柯陵戰後,不助中國,二年之間,三度興兵,以伐為重盟為輕,故決其不以伐鄭致,僖四年傳云:「大伐楚也。」不以會致而以伐致,是其事也。案後會齊侯不出,而雲後會之人盡盟者也,以今時身在,後遣大夫從師,故亦得雲後會之人盡盟。

齊高無咎出奔莒。

九月,辛丑,用郊。夏之始可以承春。以秋之末承春之始,蓋不可矣。(郊,春事也。僖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傳曰:「四月,不時。」今言可者,方明秋末之不可,故以是為猶可也。)九月用郊,用者,不宜用也。宮室不設,不可以祭。衣服不脩,不可以祭。車馬器械不備,不可以祭。有司一人不備其職,不可以祭。祭者,薦其時也,薦其敬也,薦其美也,非享味也。

疏「宮室」至「味也」。○釋曰:論用郊而陳宮室者,禮有五經,莫重於祭。祭之盛者,莫大於郊。傳意欲見嚴父然後至其天,家國備然後然享,故具說宮室、祭服、車馬、官司之等,明神非徒享味而已,何得九月始用郊乎?徐邈云:「宮室謂郊之齊宮,衣服、車馬亦謂郊之所用,言一事闕,則不可祭。」何得九月用郊,理不通也。

晉侯使荀罃來乞師。(將伐鄭。○荀罃,烏耕反。)

疏「管侯」至「乞師」。○釋曰:范別例云:「乞師例有三。」三者不釋,從例可知也。乞例六者,乞師五,乞盟一,並之為六。乞師五者,公子遂、晉郤錡、欒黶、荀罃、士魴是也。乞盟一者,鄭伯是也。

冬,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人、邾人伐鄭。言公不背柯陵之盟也。十有一月,公至自伐鄭。

壬申,公孫嬰齊卒於貍蜃。(貍蜃,魯地也。○貍蜃,上力之反,下時軫反。)十一月無壬申,壬申,乃十月也。致公而後錄,臣子之義也。(嬰齊實以十月壬申日卒,而公以十一月還,先致公而後錄其卒,故壬申在十一月下也。嬰齊從公伐鄭,致公然後伐鄭之事畢,須公事畢,然後書臣卒,先君後臣之義也。)其地,未逾竟也。(竟音境。)

疏「致公」至「竟也」。○釋曰:《公羊》之意,以為臣待君命,然後卒大夫,此雲致公而後錄其卒,是與《公羊》異。杜預解《左氏》,以為日誤,又與二傳不同也。

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邾子玃且卒。(玃,俱縳及。且,子餘反。)疏「邾子玃且卒」。○釋曰:《世本》邾定公也。

晉殺其大夫郤錡、郤焠、郤至。自禍於是起矣。(厲公見殺之禍。○殺之,如字,又音試。)楚人滅舒庸。

十有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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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八年,春,王正月,晉殺其大夫胥童。○庚申,晉弒其君州蒲。稱國以弒其君,君惡甚矣。

疏「君惡甚矣」。○釋曰:於此發傳者,以州蒲二年之間殺四大夫,故於此發惡例也。齊殺其大夫國佐。公如晉。

夏,楚子、鄭伯伐宋。

宋魚石複人於彭城。(彭城,宋邑。魚石十五年奔楚,經稱複入者,明前奔時,入彭城以叛也,今楚取彭城以封魚石,故言複入。)

疏注「彭城」至「複入」。○釋曰:晉欒盈亦書複入者,以欒盈先入曲沃,後複入晉,故亦云複入也。後入曲沃,不雲複入者,兵敗奔曲沃,即既前文巳雲複入於晉,故直雲入曲沃。舊解以為初入國都,後入曲沃,言複入。若然,何不雲複入曲沃,而雲複入於晉?

公至自晉。晉侯使士匄來聘。(匄本又作丐,音蓋。)秋,杞伯來朝。(朝,直遙反,下同。)八月,邾子來朝。

築鹿囿。(築牆為鹿地之苑。○囿音又。)

疏「築鹿囿」。○釋曰:范知非為鹿築囿,而以鹿為地名者,案郎囿既是地名,則此鹿亦當是地名,徐邈、何休皆云地名。天子囿方十里,伯方七里,子男方五里。言魯先有囿,今複築之,故書以示譏。則郎及蛇泉,亦是譏也。案《毛詩傳》云:「囿者,天子百里,諸侯三十里。」與徐、何二說別者,《詩傳》蓋據孟子稱「文王囿七十里,寡人三十里」,故約之為天子,諸侯三十里耳。未審徐、何二家據何為說也。

築不誌,此其誌何也?山林藪澤之利,所以與民共也,虞之,非正也。(藪,素口反。)

巳丑,公薨於路寢。路寢,正也。男子不絕婦人之手,以齊終也。(齊如字,又側皆反。)冬,楚人、鄭人侵宋。晉侯使士魴來乞師。(魴音房。)

十有二月,仲孫蔑會晉侯、宋公、衛侯、邾子、齊崔杼,同盟於虛朾。(虛朾,某地。○杼,直呂反。虛,丘魚反。朾,丑丁反。)

疏「同盟」於「虛朾」。○釋曰:此虛朾之盟不日者,何休雲,公薨,喪,盟略之,故不日。事或然也。

丁未,葬我君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