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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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系列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司法解釋第15號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法釋〔2007〕1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7年10月25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司法解釋第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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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已於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5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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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
第135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139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第161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5條) |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罪名) |
第162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條) |
虛假破產罪 |
第163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 |
第164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8條)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取消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罪名) |
第169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 |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第175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條) |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
第177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1款)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第177條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2款) |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第182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條) |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取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罪名) |
第185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1款) |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
第185條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2款) |
違法運用資金罪 |
第186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 |
違法發放貸款罪 (取消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罪名) |
第187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條) |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取消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罪名) |
第188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條) |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罪名) |
第262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條) |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
第303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條第2款) |
開設賭場罪 |
第312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條) |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 |
第369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條第2款) |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 軍事通信罪 |
第399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條) |
枉法仲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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