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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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規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系列 補充規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司法解釋第15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法釋〔2007〕1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7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司法解釋第17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7年10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7年11月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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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已於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5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罪名
第134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135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161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5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罪名)
第162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條)
虛假破產罪
第163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
第164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8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取消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罪名)
第169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75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條)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第177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77條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2款)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82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取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罪名)
第185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1款)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第185條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2款)
違法運用資金罪
第186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
(取消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罪名)
第187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取消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罪名)
第188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罪名)
第262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條)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第303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條第2款)
開設賭場罪
第312條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
第369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條第2款)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
軍事通信罪
第399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條)
枉法仲裁罪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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