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央一級「三反」法庭職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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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央一級「三反」法庭職權的通知 文法一字第396號 1952年5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文件 |
政務院、外交部、人事部、華僑事務委員會、情報總署、民航局等六單位人民法庭,財委與財委所屬各單位人民法庭:
根據政務院4月3日政政字34號通知「關於免除貪污數目超過一千萬元未滿一億元之貪污分子的刑事處分者,政委、財委、文委等臨時分庭所屬各單位應經最高人民法院臨時分庭批准,其餘各單位應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現本院為使處理貪污分子的工作更能及時,特規定:政務院機關、外交部、人事部、華僑事務委員會、情報總署、民航局等6單位及財委系統各單位,凡免除貪污數目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之貪污分子的刑事處分,授權各該機關首長批准。財委臨時分庭未成立前,凡應經財委臨時分庭批准的案件,除上述貪污數目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外,均直接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附一: 政務院關於中央一級各機關「三反」運動中成立人民法庭的通知(略)
附二: 政務院關於「三反」運動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規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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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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