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央一级“三反”法庭职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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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央一级“三反”法庭职权的通知
文法一字第396号
1952年5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政务院、外交部、人事部、华侨事务委员会、情报总署、民航局等六单位人民法庭,财委与财委所属各单位人民法庭:

  根据政务院4月3日政政字34号通知“关于免除贪污数目超过一千万元未满一亿元之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者,政委、财委、文委等临时分庭所属各单位应经最高人民法院临时分庭批准,其余各单位应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本院为使处理贪污分子的工作更能及时,特规定:政务院机关、外交部、人事部、华侨事务委员会、情报总署、民航局等6单位及财委系统各单位,凡免除贪污数目一千万元以上未满一亿元之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授权各该机关首长批准。财委临时分庭未成立前,凡应经财委临时分庭批准的案件,除上述贪污数目一千万元以上未满一亿元者外,均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附一: 政务院关于中央一级各机关“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通知(略)

  附二: 政务院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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