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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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6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1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7月10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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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0日 |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1999〕183號《關於下級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確有錯誤,檢察機關抗訴應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檢察機關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的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後,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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