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
外觀
本司法解釋已於200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釋第24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 法釋〔2001〕2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7月24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釋第26號 |
已被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已於2001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4日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魯民終字第 258號《關於齊玉苓與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姓名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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