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土地開荒後用於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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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土地開荒後用於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2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對國有土地經營權轉讓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甘高法〔2010〕84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開荒後用於農耕而未交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的農村土地。此類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加以規範。
對於國有土地開荒後用於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當事人僅以轉讓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主張對方當事人履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義務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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