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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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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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3年11月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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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

(1993年11月4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的含義,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國家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違反民事法律的當事人可以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處以罰款、拘留;法律規定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罰款、拘留的,應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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