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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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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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
(1993年11月4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的含義,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國家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違反民事法律的當事人可以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處以罰款、拘留;法律規定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罰款、拘留的,應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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