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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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1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6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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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6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0年7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0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2000年6月30日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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