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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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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釋第1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覆
法釋〔2010〕20號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司法解釋第1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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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覆〉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遵義縣中山中學被終止後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組織清算」的請示》((2010)黔高研請字第1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組織民辦學校破產清算,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順序清償。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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