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託運人主張貨損貨差而拒付運費應否支付滯納金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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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託運人主張貨損貨差而拒付運費應否支付滯納金的答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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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託運人主張貨損貨差而拒付
運費應否支付滯納金的答覆
1992年2月12日 法函〔1992〕16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滬高經上字第38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在水路貨物運輸合同中,支付運費是託運人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因發生貨損貨差而消滅。託運人主張的貨損貨差賠償可通過索賠解決,若擅自拒付運費則應按法律規定支付滯納金。
二、託運人主張的貨損貨差賠償一經認定,賠償數額應包括貨損貨差本額及其利息。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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