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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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系列 補充規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司法解釋第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法釋〔1997〕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7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司法解釋第10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1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已於1997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1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

1997年12月11日



為正確理解、執行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統一認定罪名,現根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刑法分則中罪名規定如下: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刑法條文 罪名
第102條 背叛國家罪
第103條 第1款
       第2款
分裂國家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104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105條 第1款
       第2款
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107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108條 投敵叛變罪
第109條 叛逃罪
第110條 間諜罪
第111條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112條 資敵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條、第115條 第1款




放火罪
決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條 第2款




失火罪
過失決水罪
過失爆炸罪
過失投毒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條、第119條 第1款 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117條、第119條 第1款 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118條、第119條 第1款

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19條 第2款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20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121條 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條 劫持船隻、汽車罪
第123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124條 第1款
       第2款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125條 第1款
       第2款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第126條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第127條 第1款、第2款
       第2款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128條 第1款
       第2款、第3款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第129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130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132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133條 交通肇事罪
第134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135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136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137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140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141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
第142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
第143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第144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
第146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第147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148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151條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走私武器、彈藥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幣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
第152條 走私淫穢物品罪
第153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155條 第(3)項 走私固體廢物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條 虛報註冊資本罪
第159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160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161條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第162條 妨害清算罪
第163條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第164條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第165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166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第168條 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
第169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170條 偽造貨幣罪
第171條 第1款
       第2款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第172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173條 變造貨幣罪
第174條 第1款
       第2款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第175條 高利轉貸罪
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177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178條 第1款
       第2款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179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180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第181條 第1款
       第2款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
第182條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第186條 第1款
       第2款
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187條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第188條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第189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190條 逃匯罪
第191條 洗錢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192條 集資詐騙罪
第193條 貸款詐騙罪
第194條 第1款
       第2款
票據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
第195條 信用證詐騙罪
第196條 信用卡詐騙罪
第197條 有價證券詐騙罪
第198條 保險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201條 偷稅罪
第202條 抗稅罪
第203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
第204條 第1款 騙取出口退稅罪
第205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押稅款發票罪
第206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207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208條 第1款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209條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第4款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押稅款發票罪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213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
第214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第215條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第216條 假冒專利罪
第217條 侵犯著作權罪
第218條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第219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221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222條 虛假廣告罪
第223條 串通投標罪
第224條 合同詐騙罪
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
第226條 強迫交易罪
第227條 第1款
       第2款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
第228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第229條 第1款、第2款
       第3款
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第230條 逃避商檢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232條 故意殺人罪
第233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條 故意傷害罪
第235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236條 第1款
       第2款
強姦罪
姦淫幼女罪
第237條 第1款
       第3款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猥褻兒童罪
第238條 非法拘禁罪
第239條 綁架罪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241條 第1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第242條 第2款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第243條 誣告陷害罪
第244條 強迫職工勞動罪
第245條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6條

侮辱罪
誹謗罪
第247條


刑訊逼供罪
暴力取證罪
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249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第250條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第251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252條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253條 第1款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第254條 報復陷害罪
第255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第256條 破壞選舉罪
第257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258條 重婚罪
第259條 第1款 破壞軍婚罪
第260條 虐待罪
第261條 遺棄罪
第262條 拐騙兒童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263條 搶劫罪
第264條 盜竊罪
第266條 詐騙罪
第267條 第1款 搶奪罪
第268條 聚眾哄搶罪
第270條 侵占罪
第271條 第1款 職務侵占罪
第272條 第1款 挪用資金罪
第273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條 敲詐勒索罪
第275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276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277條 妨害公務罪
第278條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第279條 招搖撞騙罪
第280條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第281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第282條 第1款
       第2款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第283條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第284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第285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286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288條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第290條 第1款
       第2款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第291條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292條 第1款 聚眾鬥毆罪
第293條 尋釁滋事罪
第294條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第295條 傳授犯罪方法罪
第296條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第297條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
第298條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
第299條 侮辱國旗、國徽罪
第300條 第1款
       第2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第301條 第1款
       第2款
聚眾淫亂罪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第302條 盜竊、侮辱屍體罪
第303條 賭博罪
第304條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305條 偽證罪
第306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第307條 第1款
       第2款
妨害作證罪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第308條 打擊報復證人罪
第309條 擾亂法庭秩序罪
第310條 窩藏、包庇罪
第311條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
第312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第313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第314條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第315條 破壞監管秩序罪
第316條 第1款
       第2款
脫逃罪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
第317條 第1款
       第2款

組織越獄罪
暴動越獄罪
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318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319條 騙取出境證件罪
第320號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第321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322條 偷越國(邊)境罪
第323條

破壞界碑、界樁罪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324條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故意損毀文物罪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
第325條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第326條 倒賣文物罪
第327條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第328條 第1款
       第2款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第329條 第1款
       第2款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330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第331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第332條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第333條 第1款

非法組織賣血罪
強迫賣血罪
第334條 第1款
       第2款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
第335條 醫療事故罪
第336條 第1款
       第2款
非法行醫罪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第337條 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338條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第339條 第1款
       第2款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第340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第341條 第1款

       第2款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非法狩獵罪
第342條 非法占用耕地罪
第343條 第1款
       第2款
非法採礦罪
破壞性採礦罪
第344條 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第345條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盜伐林木罪
濫伐林木罪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347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348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49條 第1款、第2款
       第1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350條 第1款

走私製毒物品罪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第351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352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353條 第1款
       第2款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354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355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介紹賣淫罪
第358條 第1款

       第3款
組織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
第359條 第1款
       第2款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引誘幼女賣淫罪
第360條 第1款
       第2款
傳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
第九節 製造、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363條 第1款
       第2款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第364條 第1款
       第2款
傳播淫穢物品罪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第365條 組織淫穢表演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368條 第1款
       第2款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阻礙軍事行動罪
第369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第370條 第1款
       第2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371條 第1款
       第2款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第372條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第373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第374條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第375條 第1款

       第2款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
第376條 第1款
       第2款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第377條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第378條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第379條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第380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第381條 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382條 貪污罪
第384條 挪用公款罪
第385條 受賄罪
第387條 單位受賄罪
第389條 行賄罪
第391條 對單位行賄罪
第392條 介紹賄賂罪
第393條 單位行賄罪
第395條 第1款
       第2款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396條 第1款
       第2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397條

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
第398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399條 第1款
       第2款
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第400條 第1款
       第2款
私放在押人員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第401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第402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403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第404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
第405條 第1款
       第2款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第406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第407條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第408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
第409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第410條

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第411條 放縱走私罪
第412條 第1款
       第2款
商檢徇私舞弊罪
商檢失職罪
第413條 第1款
       第2款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第414條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第415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第416條 第1款
       第2款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第417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第418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第419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421條 戰時違抗命令罪
第422條

隱瞞、謊報軍情罪
拒傳、假傳軍令罪
第423條 投降罪
第424條 戰時臨陣脫逃罪
第425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第426條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第427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第428條 違令作戰消極罪
第429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第430條 軍人叛逃罪
第431條 第1款
       第2款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第432條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第433條 戰時造謠惑眾罪
第434條 戰時自傷罪
第435條 逃離部隊罪
第436條 武器裝備肇事罪
第437條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第438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第439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第440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
第441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
第442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第443條 虐待部屬罪
第444條 遺棄傷病軍人罪
第445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第446條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第447條 私放俘虜罪
第448條 虐待俘虜罪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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