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收、結案件登記卡片的使用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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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收、結案件登記卡片的使用與管理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
1994年3月20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收、結案件登記卡片的使用與管理辦法》和《關於人民法院應用計算機進行司法統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下發。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收結案件登記卡片即司法統計卡片(以下簡稱卡片)的科學管理,充分發揮卡片在審理案件及司法統計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填報的卡片,應當如實反映各類案件的收案、結案以及處理的情況。填報卡片是實現案件卡片計算機管理的工作基礎。

第三條 卡片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統一式樣。必要時,高級人民法院可按照填報統計報表的要求,自行設計卡片式樣,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 卡片一般為兩聯。一聯為「收案統計卡片」(以下簡稱收案卡);另一聯為「結案統計卡片」(以下簡稱結案卡)。收案卡用於統計收案、未結案和當事人(被告人)狀況等數據;結案卡用於統計結案和案件處理結果等數據。

第五條 每一件案件都應填寫收案卡和結案卡。

第六條 案件受理後,收案人員應即分別按照卡片項目的要求逐項填寫。卡片上的案號同卷宗案號、歸檔案號必須一致。

第七條 收案人員在填寫完收結案卡片的有關欄目後,應將收案卡片沿虛線裁下,及時送統計人員;將結案卡隨卷宗送各審判庭。案件承辦人應在案件結案後把結案卡片的項目填寫齊全,在統計匯總之前的規定時間內,及時送交統計人員。

填報結案卡片要做到不漏填、錯填,不瞞報、虛報,不扣押、遲報。

第八條 對於辦理的案件只有收案卡沒有結案卡,作未結案統計;如果既有收案卡也有結案卡,作已結案統計。

對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如果一審判決後過了上訴期,被告人不上訴的,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即按一審的判決情況進行統計;如果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以及刑事自訴案件的當事人上訴的,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應按二審的判決情況進行統計。

刑事案件承辦人或者審判庭內勤,應在期末將本期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情況及時通知統計人員;統計人員在期末匯總統計報表之前,應向有關審判庭催問、查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審判庭內勤或者案件承辦人應積極協助其工作。

第九條 統計人員或者審判庭內勤,在根據卡片填報表時,在卡片上應註明收案、結案和判決生效的統計情況,防止重複計算或者漏填。

第十條 為了便於卡片的使用,在卡片存檔之前,統計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將卡片分為不同類別分別存放。

第十一條 在承辦人報結時,審判庭的主管領導應審核卡片,對卡片填寫不合格的,應將案卷及結案卡片退回原承辦人,該案不記入承辦人員結案數。

統計人員要認真審核所報卡片的數量、內容,檢查有無差錯,發現問題及時更正,對填寫不合格的卡片應退回原填卡人重填,並對此案不作統計,至結案卡片填寫合格為止。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定期對本院審判庭的承辦人所填卡片的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將卡片的管理納入本單位的崗位責任制,並將其作為年終考核評比的一項內容。

案件承辦人員應認真負責地填報卡片,對屢次錯填、漏填卡片,致使上報統計數據不準確嚴重影響統計工作的人員,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並取消當年評優的資格。

第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卡片填報情況,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抽查(每年至少抽查兩次),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將卡片的情況列入統計工作通報的內容。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要對卡片實行科學的管理。已作過統計的卡片,要根據案件的類別、案號分類序列,建立目錄、索引,裝訂成冊,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 歸檔後收案卡片保存兩年,結案卡片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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