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外觀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33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2〕3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5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35號 |
已被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已於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5日 |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號《關於死緩生效日期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