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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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4〕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第3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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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4年3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4年4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2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已於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3月2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關於被告人對事實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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