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
外觀
本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第7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4〕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7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第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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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已於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6日 |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雲高法〔2004〕256號《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期限應如何起算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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