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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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8〕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4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199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60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覆》已於1998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60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3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6〕28號文件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1996〕28號),是一項關於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後簽訂的,凡在該規定生效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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