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外观
本司法解释已于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释第2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3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2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释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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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6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3日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文件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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