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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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根據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修正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於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本批覆公布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覆辦理。本批覆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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