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修改〈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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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 產建設兵團分院;本院各單位:
根據審判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部分條款進行調整,並確定部分案件的專門審判代字,現予以印發,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執行中發現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7日
關於修改《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對《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案號的基本要素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專門審判代字、類型代字、案件編號。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曆自然年,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辦法院的簡化標識,用中文漢字、阿拉伯數字表示。
專門審判代字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專門審判類別簡稱,用1 個中文漢字表示。
類型代字是案件類型的簡稱,用中文漢字表示。
案件編號是收案的次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二、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案號各基本要素的編排規格為:『(』+收案年度+ 『)』+法院代字+專門審判代字+類型代字+案件編號+『號』。」
三、將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所轄的鐵路、海事、知識產權、油田、林業、農墾專門中級法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所轄的跨行政區劃中級法院以及為省(自治區)內部分縣級行政區劃人民法院對應設立的中級法院,數字代碼分別按 71、72、73、74、75 -80、81- 85,87-95 以及96-99 確定;」
四、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相同專門審判和類型代字的案件編號,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內的收案順序,以順位自然數編排,但第二款規定情形除外。」
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的專門審判代字
[編輯]人民法院審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所確定的案件,其專門審判代字為「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