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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關於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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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關於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情況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兼特別法庭庭長 江華
1981年3月3日
(1981年3月3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根據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於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對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和江騰蛟10名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審判。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審判的情況,報告如下: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一案起訴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採取了分庭審理、全庭評議、一起判決的辦法,對案件的審查和決定受理,對案件的評議、判決,都是由全庭進行的,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則是由特別法庭第一審判庭和第二審判庭分別進行的。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動亂中發生的特別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以林彪為首的反革命集團和以江青為首的反革命集團,都是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為目的而進行陰謀活動的反革命集團。這兩個反革命集團有共同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有共謀的犯罪行為,形成了一個反革命聯盟。他們憑藉當時取得的地位和權力,採取公開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種手段,進行反革命犯罪活動長達十年之久,案情特別重大,牽涉面很廣,因而審判這起案件的任務十分繁重。特別法庭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案,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審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刑事犯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保證了案件的正確審判。

  特別法庭全體審判員在認真審閱起訴書和案卷材料後,認為起訴書指控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一致決定開庭審判。同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條的規定,「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特別法庭認為,雖然這些被告人都曾身居高位,權勢很大,也要堅決依法進行審判。

  為了審判好這起重大的刑事案件,特別法庭的審判人員做了大量的、必要的準備工作,使每一次開庭審判能夠有計劃、有重點地順序進行。

  為了查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特別法庭第一審判庭和第二審判庭先後33次開庭,對10名被告人進行了45人次法庭調查,查清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特別法庭在查證證據上做了大量工作,對各種證據873件進行了認真的反覆的審查。在庭審調查中,特別法庭先後向被告人出示和宣讀了檔案、信件、日記、筆記、講話記錄和錄音等經過鑑定、驗證的原始書證和物證共651件次,通知被害人和證人到庭陳述和提供證言共49人,做到了凡是認定的犯罪事實,都有充分的確鑿的證據。這樣,儘管有的被告人矢口否認自己所犯的罪行,有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始終不講話,有的被告人千方百計為自己開脫罪責,由於法庭使用了大量的證據,揭露了案情的真相,證實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有的被告人在證據面前,也不得不承認了自己原來不承認的罪行。當然,通過法庭調查,對原來所指控的被告人的某些罪行,由於證據不足,或證據不能證明構成犯罪,法庭就予以否定。這表明特別法庭堅持了實事求是的原則,認定被告人的每項罪行,都是很慎重的、嚴肅的。

  法庭調查結束以後,進行了9次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時,特別法庭依法保證了被告人行使辯護權和辯論終結後的最後陳述權。特別法庭既不因被告人過去的地位高、權勢大,而在犯罪後使他們可以不受法律制裁,也不因被告人是人民最痛恨的人而剝奪他們在法庭上依法享有的辯護和陳述的權利。江青和黃永勝在法庭上分別作了近2個小時和3個小時的辯護與陳述,張春橋雖不講話,特別法庭也一再向他宣布依法享有辯護和陳述的權利。這表明我們堅決執行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民主原則。通過法庭辯論,進一步澄清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應負的刑事責任,有利於促使他們認罪服法。對於法庭來說,只有認真聽取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被害人的陳述和發言,辯護人的辯護,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才能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斷,從而有利於進行評議和最後作出公正的判決。有的被告人利用辯護和陳述的機會破壞法庭秩序,這種行徑只能更加引起旁聽群眾的公憤。

  特別法庭進行了認真的評議,全體審判員都充分發表了意見,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合議制度,對10名被告人逐個地進行了評議之後,才作出判決。根據我國刑法第9條的規定,對10名被告人的定罪處刑不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而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同時,在評議中,特別法庭注意了以下兩點:一、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必須經過法庭審理,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鑿的,才予以認定;二、對每個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要按照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等,認真地給予考慮。

  經過42次開庭,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特別法庭全體審判員進行評議後認為,對10名被告人,由於他們在反革命集團中的地位不同,所犯的罪行和應負的罪責不同,因此,必須區別對待,處以不同的刑罰。但是,總的來說,對這10名被告人應該依法嚴厲判處,這是因為:一、他們都有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政權的犯罪動機和目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族人民,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二、他們不是犯有一種罪行,而是犯有數種罪行,如判決書所認定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殺人、傷人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策動武裝判亂罪」等等;三、他們所犯的罪行殃及全國各個地區各個領域,使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受到嚴重的危害,使國民經濟和其他各項事業遭到極其嚴重的破壞,給各族人民帶來極大的災難,後果嚴重。所以,特別法庭對這10名主犯的判處是嚴肅的,體現了法律的尊嚴。當然,對罪犯的定罪量刑,從寬或從嚴,也要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確定。這是我們必須遵循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此外,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動亂中形成的,他們的反革命犯罪活動,也是在當時國家政治生活陷於極不正常的狀態、社會主義法制受到嚴重破壞的條件下進行的,這個歷史情況,以及我國處理國內外重要戰犯,間諜罪犯等類影響重大的反革命罪犯的歷史經驗,我們在量刑時也都給予了考慮。因此,特別法庭的判決,是合法的,恰當的,符合全國人民的長遠利益,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10名主犯已於1981年1月25日進行了宣判。根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特別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特別法庭已經順利地完成了人大常委會交給的任務。

  通過這次審判活動,充分揭露和證實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累累罪行,對10名主犯給予了正確的定罪量刑,從而,打擊了敵人,伸張了正義,平了民憤,調動了廣大群眾的積極性,促進了政治上的進一步安定團結。通過這次審判活動,對全國人民還是一次普遍的生動的法制宣傳教育,表明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體現,任何人都不得侵犯,違法犯罪必定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對任何人進行制裁,都要依照法律規定辦事,要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定罪量刑的判決。通過這次審判活動,對我們的司法工作人員是一次很好的鍛煉和學習,在審判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劃清犯罪與犯錯誤的界限,是維護法制、加強法制建設的一次實踐,從而提高了審判工作的水平。當然,由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件的案情複雜,我們對審判這類案件缺乏經驗,在審判工作中也還存在一些缺點,應當在今後審判工作中加以注意和改進。

  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審判,體現了全國人民的意願,受到了全國各族人民的衷心擁護,受到全世界友好人士的關注和好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的代表,參加旁聽的有6萬多人次。同時,許多有關單位密切配合,特別是新華社、報社、電台和電視台等宣傳部門對審判情況作了充分的報導,使全國人民能夠及時通過報紙、廣播、電視,觀看和收聽審判的實況和新聞報導,電視台還通過衛星向全世界作了轉播。各方面人士對我們提了不少善意的寶貴意見,使我們得以不斷改進工作。可以說,這次審判活動是在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監督下進行的。由於司法工作也是國家管理的一種職能,廣大人民群眾積極關心、支持和監督法庭的審判活動,也就體現了對國家的管理。同時,法庭又成為教育人民遵守法紀的場所。從這個意義上講,這次審判活動為我國的審判工作樹立了一個典範。勝利地審判這一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對於加強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將起巨大的積極的推動作用,並將激發億萬人民更加奮發努力,加快四化建設的步伐。

  鑑於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已經完成了它的使命,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特別法庭。

  以上報告,請予審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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