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97號解釋
外觀
←最高法院解字第96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97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4 頁 | |
查吸煙被告願依審理煙案簡易程序第十五條繳納罰金其核定之權仍屬法院院長及兼理司法之縣長非禁煙局所得干與至禁煙局擅處罰金行為除足認為係誤解法律毫無犯罪之故意者不為罪外應構成刑律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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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4 頁 | |
查吸煙被告願依審理煙案簡易程序第十五條繳納罰金其核定之權仍屬法院院長及兼理司法之縣長非禁煙局所得干與至禁煙局擅處罰金行為除足認為係誤解法律毫無犯罪之故意者不為罪外應構成刑律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