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 (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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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 (1998年) |
1972年12月27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第五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2年4月9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第九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三次會議修正 |
第一章 政治
[編輯]第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全體朝鮮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二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繼承了在反對帝國主義侵略者、爭取祖國光復和人民自由幸福的光榮革命鬥爭中形成的光輝傳統的革命的政權。
第三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主體思想-以人為中心的世界觀、為實現人民群眾的自主性的革命思想-作為自己活動的指導方針。
第四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權力屬於工人、農民、勞動知識分子等所有勞動人民。
勞動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機關-最高人民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會議行使權力。
第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國家機關都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組成和活動。
第六條 從郡人民會議到最高人民會議,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則,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七條 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議員同選民取得密切聯繫,並對選民負責。
議員失職時,選舉他的選民可隨時予以罷免。
第八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制度,是勞動人民做了一切的主人、社會的一切都為勞動人民服務的以人為中心的社會制度。
國家維護從剝削和壓迫下獲得解放、做了國家和社會的主人的工人、農民、勞動知識分子的利益。
第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為在祖國北半部加強人民政權,大力開展思想、技術、文化三大革命,實現社會主義的完全勝利而鬥爭;並為按照自主、和平統一、民族大團結的原則實現祖國的統一而鬥爭。
第十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立在以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全國人民思想政治的統一之上。
國家加強思想革命,實現社會所有成員的革命化和工人階級化,使全社會變成一個同志式地結合在一起的集體。
第十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朝鮮勞動黨的領導下進行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國家堅持階級路線,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牢牢地保衛人民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免受內外敵對分子的破壞。
第十三條 國家堅持群眾路線,在一切工作中貫徹青山里精神和青山里方法:上級幫助下級,深入群眾找出解決問題的途徑,使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先行,激發群眾的積極性。
第十四條 國家大力開展爭獲三大革命紅旗等群眾運動,最大限度地加速社會主義建設。
第十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護旅外朝僑的民主民族權利和國際法公認的合法權利。
第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障在我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第十七條 自主、和平、友誼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外政策的根本理念和對外活動原則。
國家根據完全平等、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政和互利的原則,同一切友好對待我國的國家建立國家或政治、經濟、文化的關係。
國家同維護自主性的世界人民團結,反對一切形式的侵略和干涉他國內政,積極支持和聲援各國人民為實現國家的主權、民族與階級的解放而進行的鬥爭。
第十八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是勞動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是管理國家的基本武器。
尊重並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是所有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的義務。
國家完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加強社會主義守法生活。
第二章 經濟
[編輯]第十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立在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和自立民族經濟基礎之上。
第二十條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只許國家和合作社占有生產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國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
國家所有權的對象沒有限制。
國家的一切自然資源、重要企業、港口、銀行、交通運輸和郵電機構只許國家所有。
國家優先保護和發展在國家經濟發展中起主導作用的國家之所有。
第二十二條 合作社所有制是參加集體經營的勞動者的集體所有制。
土地、役畜、農具、漁船、建築物和中小型企業可以由合作社占有。
國家保護合作社所有制。
第二十三條 國家提高農民的思想覺悟和技術文化水平,按照加強全民所有制對集體所有制的領導作用的方向,有機地結合兩種所有制,改進對集體經濟的領導和管理,以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集體經濟制度;根據合作社全體成員的自願,逐步把合作社所有制轉變為全民所有制。
第二十四條 個人所有是勞動者個人的、以個人消費為目的的占有。
勞動者的個人所有由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和國家及社會的追加待遇構成。
合作農場場員經營的宅旁園地等居民個人副業的產品也屬於個人所有。
國家保護勞動者的個人所有,依照法律保障其繼承權。
第二十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不斷提高人民的物質及文化生活水平作為自己活動的最高原則。
在已廢除了租稅的我國,不斷增加的社會物質財富完全用來增進勞動者的福利。
國家對所有勞動者提供吃穿住所需的一切條件。
第二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立的自立民族經濟,是人民社會主義生活幸福和祖國自主發展的牢固基礎。
國家堅持社會主義自立民族經濟建設路線,為促進國民經濟主體化、現代化和科學化,把國民經濟發展成為高度發達的主體經濟,奠定與完全的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物質技術基礎而鬥爭。
第二十七條 技術革命是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關鍵。
國家進行一切經濟活動時始終把技術發展問題放在首位,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國民經濟的技術改造,大力開展群眾性技術革新運動,從繁重的勞動中解放勞動者,逐步縮小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之間的差別。
第二十八條 國家為消滅城鄉差別、工農差別而促進農業技術革命,實現農業的工業化;增強郡的作用,加強對農村的領導和幫助。
國家用國家資金給合作農場建設生產設施和農村新式住宅。
第二十九條 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是依靠勞動群眾的創造性勞動建設的。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勞動是從剝削和壓迫中獲得解放的勞動者自主的和創造性的勞動。
國家使不知失業為何物的我國勞動者的勞動變成更加愉快的為社會、集體和自身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的豪邁勞動。
第三十條 勞動者一天的工作時間是八小時。
國家按勞動的繁重程度和其他特殊條件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國家做好勞動組織工作,加強勞動紀律,保證勞動者利用好全部工作時間。
第三十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參加勞動的年齡是十六歲。
國家禁止不到勞動年齡的少年從事勞動。
第三十二條 國家在領導和管理社會主義經濟中,堅持政治領導和經濟技術指導、國家的統一領導和各個單位的創造性、統一指揮和發揚民主、政治道德鼓勵和物質鼓勵密切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運用依靠生產者的集體力量科學地合理地管理經濟的社會主義經濟管理形式-大安工作體系和以企業式方法領導農業的農業領導體系,領導和管理經濟。
第三十四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經濟是計劃經濟。
國家根據社會主義經濟發展規律制定並執行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以保證積累和消費的正確比例,促進經濟建設,不斷提高人民生活,加強國防力量。
國家貫徹計劃的一元化和細部化方針,保證生產的高速度增長和國民經濟的按比例發展。
第三十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編制和執行國家預算。
國家在所有部門加強增產節約鬥爭,嚴格實行財政監督,有計劃地增加國家積累,擴大和發展社會主義所有制。
第三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對外貿易由國家或在國家監督下進行。
國家根據完全平等和互利的原則發展對外貿易。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我國的機關、企業、團體同外國的法人或個人進行企業合營和合作。
第三十八條 國家為了保護自立民族經濟,實行關稅政策。
第三章 文化
[編輯]第三十九條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繁榮發展的社會主義文化,為提高勞動者的創造能力,滿足健康的文化生活需要服務。
第四十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徹底進行文化革命,把所有人都造就成為具有淵博的自然與社會知識和高度文化技術水平的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建設者,實現全社會的知識分子化。
第四十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建設為社會主義勞動者服務的真正具有人民性的革命的文化。
國家在建設社會主義民族文化中反對帝國主義的文化滲透和復古主義傾向,保護並根據社會主義現實繼承和發展民族文化遺產。
第四十二條 國家在一切領域清除舊社會的生活方式,全面確立新的社會主義生活方式。
第四十三條 國家運用社會主義教育學的原理,把後代培養成為為社會和人民而奮鬥的堅定的革命者,智德體兼優的共產主義新人。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證人民教育事業和幹部培養工作走在其他一切工作的前面,做到一般教育與技術教育、教育與生產勞動密切相結合。
第四十五條 國家根據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現實需要,在高水平上發展包括為期一年的學前義務教育在內的普遍的十一年制義務教育。
第四十六條 國家發展全日制教育體系和各種形式的邊工作邊學習的教育體系,提高技術教育、社會科學教育、基礎科學教育的科學理論水平,以培養得力的技術人員和專家。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所有學生實行免費教育,給大學和專科學校的學生發獎學金。
第四十八條 國家加強社會教育,為所有勞動者創造各種學習條件。
第四十九條 國家用國家和社會的資金在托兒所和幼兒園撫養學齡前兒童。
第五十條 國家在科學研究工作中樹立主體,積極吸收先進科學技術,開拓新的科學技術領域,把國家的科學技術提高到世界水平。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正確制定並切實完成科學技術發展計劃的秩序,加強科學工作者、技術人員和生產者的創造性合作,促進國家的科學技術發展。
第五十二條 國家發展民族形式、社會主義內容的主體的革命文學藝術。
國家鼓勵創作家、藝術工作者大量創作思想性和藝術性很高的作品,鼓勵廣大群眾參加文藝活動。
第五十三條 國家根據人們要在精神上、體質上不斷發展的要求,充分提供現代化文化設施,使所有勞動者充分享受社會主義文化生活。
第五十四條 國家保衛我們的語言不受各種形式的扼殺民族語言的陰謀活動的影響,並根據現代的要求加以發展。
第五十五條 國家貫徹體育大眾化、生活化方針,使全體人民為勞動和國防作好準備,並根據我國國情和現代體育技術發展趨勢發展體育技術。
第五十六條 國家鞏固和發展普遍的免費醫療制度,加強醫生分區負責制,貫徹預防醫學方針,保護人的生命,增進勞動者的健康。
第五十七條 國家使環境保護措施先行於生產,保存和營造自然環境,防止環境污染,給人民創造文明衛生的生活環境和勞動條件。
第四章 國防
[編輯]第五十八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依靠全民全國防衛體系。
第五十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使命是維護勞動人民的利益,保衛社會主義制度和革命勝利果實使之免受外來侵略,捍衛祖國的自由、獨立與和平。
第六十條 國家在從思想政治上武裝軍人和人民的基礎上,貫徹以全民武裝化、全國要塞化、全軍幹部化和全軍現代化為內容的自衛軍事路線。
第六十一條 國家在軍隊內加強軍事紀律和群眾紀律,高度發揚官兵一致、軍民一致的崇高的傳統風尚。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編輯]第六十二條 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條件,以國籍法規定。
公民不管居住何地,都受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保護。
第六十三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以「一人為全體,全體為一人」的集體主義原則為基礎。
第六十四條 國家切實保障所有公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權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質文化生活。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隨着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和發展不斷擴大。
第六十五條 公民在國家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六十六條 十七歲以上的所有公民,不分性別、民族、職業、居住期限、財產狀況和文化程度、政黨、政見以及宗教信仰,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軍隊裡服役的公民也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經法院判決被剝奪選舉權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十七條 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示威和結社的自由。
國家保障民主政黨、社會團體自由活動的條件。
第六十八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這一權利以允許建設宗教建築、舉行宗教儀式等來保障。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引進外來勢力或破壞國家社會秩序。
第六十九條 公民可以請願和提出申訴、控告。 對請願、申訴和控告,必須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審理。
第七十條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
所有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希望和才能選擇職業,由國家保障安定的職業和工作條件。
公民各盡所能地工作,按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獲得分配。
第七十一條 公民有休息的權利,這種權利由工作時間制度、公休日制度、工資照發的休假制度和用國家費用進行靜養與休養的制度以及不斷增加的各種文化設施等來保證。
第七十二條 公民有享受免費醫療的權利;因年老、疾病或殘廢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無人照顧的老人、兒童,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種權利由免費醫療制度、不斷增加的醫院和療養所等醫療設施、國家的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來保證。
第七十三條 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這種權利由先進的教育制度和國家的人民性教育政策來保證。
第七十四條 公民有從事科學及文學藝術活動的自由。
國家對發明家和合理化建議者予以關懷。
著作權和發明權受法律的保護。
第七十五條 革命老戰士、革命烈士和愛國烈士的家屬、人民軍軍人家屬、榮譽軍人,受國家和社會的特別保護。
第七十六條 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社會地位和權利。
國家通過保障產前產後休假,縮短多子女母親的工作時間,產院、托兒所和幼兒園網的擴充以及其他各種措施,特別保護母親和兒童。
國家給婦女創造參加工作的一切條件。
第七十七條 婚姻和家庭受國家的保護。
國家對於鞏固社會的基層生活單位--家庭,予以深切的關懷。
第七十八條 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到保護。
不依照法律不得扣留或逮捕公民,不得搜查住房。
第七十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對由於進行爭取和平與民主、民族獨立與社會主義,爭取科學文化自由的鬥爭而被迫逃亡我國的外國人,給予保護。
第八十條 公民必須堅決維護人民的政治思想上的統一與團結。
第八十一條 公民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主義生活規範,維護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榮譽和尊嚴。
第八十二條 集體主義是社會主義社會生活的基礎。
公民必須珍視組織和集體,高度發揚為社會和人民忘我工作的作風。
第八十三條 勞動是公民的神聖義務和榮譽。
公民必須自覺地誠實地參加勞動,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工作時間。
第八十四條 公民必須愛護國家財產和公共財產,為反對一切貪污、浪費現象而鬥爭,以主人翁的態度管理好國家經濟生活。
國家和合作社的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第八十五條 公民始終要提高革命警惕,為國家的安全忘我鬥爭。
第八十六條 保衛祖國是公民最大的義務和光榮。
公民必須保衛祖國,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服兵役。
背叛祖國和人民是最大的罪惡,對背叛祖國和人民的人,依法嚴厲懲辦。
第六章 國家機構
[編輯]第一節 最高人民會議
[編輯]第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的常務機關,是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
第八十八條 立法權由最高人民會議和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行使。
第八十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由根據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的原則通過秘密投票選出的議員組成。
第九十條 最高人民會議任期五年。
最高人民會議的下屆選舉,在最高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以前,依照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的決定舉行。
由於不可避免的情況不能舉行選舉時,其任期延長到舉行選舉時為止。
第九十一條 最高人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通過或修改法令;
三,批准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通過的法令;
四,制定國家對內對外政策的基本原則;
五,選舉或罷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
六,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選舉或罷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七,選舉或罷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
八,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的提名,選舉或罷免國防委員會第一副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
九,選舉或罷免中央人民委員會秘書長和委員;
十,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秘書長和委員;
十一,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各部門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
十二,選舉或罷免中央法院院長;
十三,任免中央檢察院院長;
十四,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選舉或罷免政務院總理:
十五,根據政務院總理的提名,任命政務院副總理、政務院各部門委員長、部長和其他成員;
十六,審批國家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七,審批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八,聽取最高人民會議根據需要設立的中央國家機關的工作報告,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十九,決定有關部門向最高人民會議提交的條約的批准或廢除;
二十,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第九十二條 最高人民會議舉行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由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一年召集一至兩次。
臨時會議在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認為必要時,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議時召集。
第九十三條 最高人民會議須有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開會。
第九十四條 最高人民會議選舉議長和副議長。 議長主持會議,在對外關係方面代表最高人民會議。 副議長協助議長工作。
第九十五條 最高人民會議討論的議案,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中央人民委員會、政務院和最高人民會議各委員會提出。
議員也可以提出議案。
第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選舉議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這一委員會提出的報告,通過確認議員資格的決定。
第九十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發布法令和決議。
最高人民會議發布的法令和決議,用舉手表決方式以出席會議議員的過半數通過。
憲法須經最高人民會議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才能修改。
第九十八條 最高人民會議設法制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外交委員會、統一政策委員會等必要的委員會。
最高人民會議各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組成。
最高人民會議各委員會協助最高人民會議工作,擬訂或審查國家的政策和法案,採取有關執行措施。
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最高人民會議各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九十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議員的不可侵犯權受到保障。
最高人民會議議員非經最高人民會議許可,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非經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許可,不受逮捕或處罰。
第一百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由議長、副議長、秘書長、議員組成。
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議長、副議長分別由最高人民會議議長、副議長兼任。
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一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審查和通過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法案和現行法令的修改方案,提請最高人民會議下次會議批准;
二,通過新的法案和現行法令的修改方案後,廢除與其相牴觸的法規;
三,解釋現行法令;
四,召集最高人民會議;
五,進行有關最高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
六,對最高人民會議議員做工作;
七,對最高人民會議各委員會做工作;
八,組織地方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
九,選舉或罷免中央法院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十,進行對外國國會、國際議會組織的工作及其他對外工作。
第一百零二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發布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零三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在最高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以後,到新的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選舉產生時為止,繼續執行其任務。
第一百零四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二節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
[編輯]第一百零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是國家的元首,代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第一百零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領導中央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二,必要時召集並主持政務院會議;
三,公布最高人民會議法令、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決議、中央人民委員會重要政令和決議;
四,行使特赦權;
五,公布同外國締結的條約的批准或廢除;
六,發布駐外外交代表的任免;
七,接受外國使節的派遣國書和召回國書。
第一百零八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命令。
第一百零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一百一十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三節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
[編輯]第一百一十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的最高軍事領導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由委員長、第一副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組成。
國防委員會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長指揮和統帥一切武裝力量。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領導國家全部武裝力量和國防建設工作;
二,任免重要軍事幹部;
三,制定軍銜,授予將領以上軍銜;
四,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發布決議和命令。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四節 中央人民委員會
[編輯]第一百一十七條 中央人民委員會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的最高領導機關。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中央人民委員會的首腦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央人民委員會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員會秘書長、委員組成。
中央人民委員會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二十條 中央人民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制定國家政策,採取有關執行措施;
二,領導政務院、地方的人民會議和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三,領導司法、檢察機關的工作;
四,領導國家機關遵守、執行法律,處理執法中的問題;
五,監督憲法、最高人民會議法令和決議、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決議和指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命令、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決議和命令、中央人民委員會政令、決議和指示的執行情況,制止地方人民會議與此相牴觸的決議的執行,撤銷國家機關與此相牴觸的決議和指示;
六,設立或撤銷各部門行政執行機關-政務院部委;
七,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根據政務院總理的提名,任免副總理、政務院各部門委員長、部長和其他成員;
八,任免中央人民委員會各部門委員會成員;
九,批准或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
十,決定駐外外交代表的任免;
十一,制定勳章、獎章、榮譽稱號和外交人員的銜級,授予勳章、獎章和榮譽稱號;
十二,行使大赦權;
十三,新設或者變更行政區劃。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中央人民委員會發布政令、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中央人民委員會可以設立協助自己工作的必要的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央人民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五節 政務院
[編輯]第一百二十四條 政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行政執行機關。
政務院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條 政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委員長、部長及其他必要的成員組成。
政務院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二十六條 政務院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領導各部委、政務院直屬機關、地方行政經濟委員會的工作;
二,設立或撤銷政務院直屬機關;
三,制定國家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並採取執行措施;
四,編制國家預算並採取執行措施;
五,組織和進行工業、農業、基本建設、運輸、郵電、商業、對外貿易、國土管理、城市管理、教育、科學、文化、保健、環境保護、旅遊及其他各部門的工作;
六,採取鞏固貨幣制度和銀行制度的措施;
七,同外國簽定條約,進行對外工作;
八,採取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及合作社的財產和利益、保障公民權利的措施;
九,撤銷同政務院決議和指示相牴觸的行政經濟機關的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七條 政務院召集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
政務院全體會議由政務院全體成員組成,政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和總理任命的政務院成員組成。
第一百二十八條 政務院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國家管理工作中新的重要問題。
政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由政務院全體會議委託的問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政務院發布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三十條 政務院對最高人民會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三十一條 新當選的政務院總理在最高人民會議上代表政務院成員向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宣誓。
第一百三十二條 政務院各部委是政務院各部門的執行機關。
政務院各部委發布指示。
第六節 地方人民會議和人民委員會
[編輯]第一百三十三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人民會議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地方人民會議由根據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的原則通過秘密投票選出的議員組成。
第一百三十五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人民會議任期四年。
第一百三十六條 地方人民會議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審批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審批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採取本地區執行國家法律的措施;
四,選舉或罷免本級人民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
五,選舉或罷免本級行政經濟委員會委員長;
六,任免本級行政經濟委員會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
七,選舉或罷免本級法院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八,撤銷本級人民委員會、下級人民會議和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地方人民會議召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由本級人民委員會一年召開一至兩次。
臨時會議在本級人民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議時召開。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會議須有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開會。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地方人民會議選舉議長。議長主持會議。
第一百四十條 地方人民會議通過決議。
地方人民會議的決議由本級人民委員會公布。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人民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會議閉會期間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地方人民委員會任期與本級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召集人民會議;
二,進行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
三,對人民會議議員做工作;
四,採取執行本級人民會議、上級人民會議和人民委員會決議的措施;
五,領導本級行政經濟委員會的工作;
六,領導下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七,領導本地區機關、企業和團體的工作;
八,撤銷本級行政經濟委員會、下級人民委員會和行政經濟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指示,制止下級人民會議不適當的決議的執行;
九,在人民會議閉會期間任免本級行政經濟委員會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發布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會議任期屆滿後,到新的人民委員會選舉產生時為止,繼續執行其任務。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地方人民委員會受本級人民會議、上級人民會議和人民委員會的領導,並對其負責。
第七節 地方行政經濟委員會
[編輯]第一百四十七條 道(直轄市)、市(區)、郡行政經濟委員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行政執行機關。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地方行政經濟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組成。
地方行政經濟委員會任期與本級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地方行政經濟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組織和執行本地區一切行政經濟工作;
二,執行本級人民會議、本級人民委員會、上級人民會議、上級人民委員會和上級行政經濟委員會以及政務院的決議和指示;
三,制定地方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並採取執行措施;
四,編制地方預算並採取執行措施;
五,採取維持本地區的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及合作社的財產和利益、保障公民權利的措施;
六,領導下級行政經濟委員會的工作;
七,撤銷下級行政經濟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五十條 地方行政經濟委員會發布決議和指示。
第一百五十一條 地方行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會議和人民委員會負責。
地方行政經濟委員會服從上級行政經濟委員會和政務院。
第八節 法院和檢察院
[編輯]第一百五十二條 審判由中央法院、道(直轄市)法院、人民法院和特別法院進行。
判決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名義宣告。
第一百五十三條 中央法院院長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中央法院、道(直轄市)法院、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任期與本級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五十四條 特別法院院長和審判員由中央法院任免。
特別法院人民陪審員由有關軍人會議或職工會議選舉。
第一百五十五條 法院執行下列任務:
一,通過審判活動保護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及合作社的財產以及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與人民的生命財產;
二,督促所有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同階級敵人和一一切違法分子進行積極的鬥爭;
三,執行對財產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公證工作。
第一百五十六條 審判由一名審判員和兩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法庭進行,在特別情況下,可以由三名審判員組成法庭。
第一百五十七條 審判公開進行,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審判可以依法不公開進行。
第一百五十八條 審判用朝鮮語進行。
外國人在審判中可以使用本國語言。
第一百五十九條 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依據法律進行審判活動。
第一百六十條 中央法院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
中央法院監督所有法院的審判工作。
中央法院受中央人民委員會的領導。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中央法院對最高人民會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員會負責。
道(直轄市)法院和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會議負責。
第一百六十二條 檢察工作由中央檢察院,道(直轄市)、市(區)、郡檢察院和特別檢察院進行。
第一百六十三條 中央檢察院院長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第一百六十四條 檢察員由中央檢察院任免。
第一百六十五條 檢察院執行下列任務:
一,監察國家機關、企業、團體和公民是否嚴格遵守國家法律;
二,監察國家機關的決議和指示是否同憲法,最高人民會議法令和指示,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決議和指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命令,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決議和命令,中央人民委員會政令、決議和指示,政務院決議和指示相牴觸;
三,揭發犯罪分子等違法分子,追究其法律責任,以保護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及合作社的財產以及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和人民的生命財產。
第一百六十六條 檢察工作由中央檢察院統一領導,所有檢察院服從上級檢察院和中央檢察院。
中央檢察院受中央人民委員會的領導。
第一百六十七條 中央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會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員會負責。
第七章 國徽、國旗、國歌、首都
[編輯]第一百六十八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徽為橢圓形,周圍是用寫有「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字樣的紅帶束起的稻穗,中間是雄偉的水電站,其上方有革命的聖山白頭山和光芒四射的五角紅星。
第一百六十九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旗,中間是紅色寬面,其上下各有一白色細條,再上下是藍色寬邊,紅面靠旗杆一邊有一白色圓地,其中是五角紅星。
旗幅縱橫比例為一比二。
第一百七十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歌是《愛國歌》。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平壤。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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