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辦字〔93〕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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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詩詞的稿酬計算方法的答覆 權辦字〔93〕第37號 1993年8月2日 |
你會來信已收悉,現就信中所提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國家版權局1990年頒發的《書籍稿酬暫行規定》,詩詞的稿酬計算方法,為每10行作千字算,舊體詩詞亦同,但稿酬可酌量提高。至於一行的劃分標準,應理解為凡逢需斷句處,即為一行。
《著作權法》已於1991年6月1日生效。法生效後,稿酬如何支付,作者與出版社之間可以充分協商,並在合同中確定。如無出版合同,則按照《書籍稿酬暫行規定》支付稿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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