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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修清與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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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修清與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楊修清與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5)鄂民三終字第00582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1日
楊修清與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鄂民三終字第0058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修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吳帆,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席青驥,該公司員工。

委託代理人:陳松平,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楊修清因與被上訴人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工公司)著作權權屬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武漢中知初字第031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8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楊修清和被上訴人中工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席青驥、陳松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修清於2014年9月1日起訴稱,2011年1月6日,楊修清與案外人武漢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大出版社)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楊修清接受武大出版社委託,在湖北省襄陽市進行《襄陽市城區全貌圖》(含所轄縣市)的廣告認刊工作,負責提供編制地圖所需資料及現實資料更新,並保證其資料來源的合法性。其後,楊修清根據自己收集資料結合現場實地查看,創作完成《襄陽市城區全貌圖》圖形作品,並於2011年9月20日申請版權登記,獲得湖北省版權局頒發的作品登記證書。2011年10月初,楊修清正式將《襄陽市城區全貌圖》製作的黑白底圖圖形作品以及湖北省襄陽市區域地圖資料移交給武大出版社。武大出版社收到該資料後,通過電腦掃描、加工、放大、配色、修改、校對、審核後,分別於2012年1月和2013年1月按年度正式出版、發行《襄陽市城區全貌圖》。2014年,楊修清發現中國地圖出版社出版、發行《襄陽市城區圖》,經與前述地圖比對,可以確認其圖形部分有90%相同,少量不同處屬於今後規劃不同,故楊修清於2013年11月21日起訴中國地圖出版社侵權,並支付訴訟費8800元(人民幣,下同)、律師代理費5000元。在該案審理過程中,中工公司向中國地圖出版社出具復函證明,否定楊修清是涉案地圖的著作權人,從而影響法院裁判,侵害了楊修清的合法權益,並給楊修清造成4萬元的經濟損失。為此,楊修清請求法院判令:1、中工公司無權與楊修清爭奪地圖圖形作品的版權;2、中工公司應承擔復函證明給楊修清造成起訴中斷的經濟損失2萬元;3、中工公司必須給楊修清重新出具一份新證明,聲明前一份復函證明無效作廢;4、中工公司應向楊修清賠禮道歉、消除影響;5、中工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和差旅費2萬元。庭審中,楊修清明確其訴訟主張僅涉及確認《襄陽市城區全貌圖》(2012年版)中襄陽中心城區圖圖形部分著作權為楊修清享有,並放棄前述第二、三、四項訴訟請求,將第五項訴訟請求的賠償數額變更為3200元。 中工公司答辯稱,1、涉案地圖由中工公司編制、設計,並授權由案外人武大出版社出版發行,因此,涉案地圖的著作權應由中工公司享有。楊修清不具備編制地圖的相關資質,與中工公司之間也沒有僱傭勞動關係,並未參與地圖的製作工作,其只是從公共領域複製資料,不屬於智力勞動。中工公司作為擁有地圖測繪編制資質的法人單位,組織資源創作完成了涉案地圖,並辦理該地圖的相關手續,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涉案地圖享有著作權;2、楊修清的訴訟請求超出了法院受理案件範圍。從民事法律理念來看楊修清提起的訴訟既不是確認之訴,也不是變更之訴,不屬於訴的範圍;3、楊修清訴訟請求超過了訴訟時效。中工公司製作完成地圖後已署名中工公司的名稱,並將地圖定稿交由楊修清查看,楊修清知曉署名情況後的兩年之內並未提出任何異議,提起本案訴訟的時間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因此,中工公司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楊修清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月6日,案外人武大出版社就該社編制、出版《襄陽市交通遊覽圖》(2011年版)的廣告採編、徵集工作與楊修清簽訂協議書一份。該協議約定:武大出版社出版的《襄陽市交通遊覽圖》為標準對開幅畫,105克銅版紙雙面彩色印刷,地圖正面為湖北省襄陽市城區圖,背面是湖北省襄陽市區域圖(含所轄縣市)等信息;武大出版社委託楊修清負責在湖北省襄陽市進行《襄陽市交通遊覽圖》的廣告認刊工作,其廣告版面徵集權限為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楊修清不得向認刊單位作出超過此認刊時間的承諾,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楊修清承擔;楊修清負責提供編制地圖所需資料及現實資料更新,並保證資料來源的合法性;《襄陽市交通遊覽圖》廣告版面代理費為6萬元,楊修清於協議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向武大出版社交納1萬元,2011年3月30日之前交納3萬元,餘款2萬元於採編資料交接時一次付清;武大出版社應於收到楊修清交付的認刊資料後的6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地圖的編繪、送審及出版工作,並承擔相關費用。武大出版社與楊修清確認地圖印刷廠家及印刷工價,費用由楊修清負責。 該協議簽訂後,楊修清依照約定向武大出版社交付了《襄陽市城區全貌圖》以及湖北省襄陽市包括南漳縣、穀城縣、保康縣等在內的多種交通區域圖,武大出版社亦就收到的6萬元代理費用向楊修清出具收費票據。2011年9月20日,楊修清將其完成的《襄陽市城區全貌圖》向版權局申請辦理作品登記。同年12月1日,湖北省版權局依據楊修清申請給予登記,並頒發作登字17-2011-J-785號著作權登記證書,其證書內容載明登記作品名稱為《襄陽市城區全貌圖》,作者楊修清,作品類型為圖形作品,作品完成時間為2011年9月20日。

在涉案地圖出版準備過程中,武大出版社因不具備測繪資質,依據其與中工公司之間的長期合作關係,將涉案地圖的繪製及申報工作委託中工公司完成。中工公司接受委託後,以申報單位的名義,於2011年1月5日向湖北省襄陽市測繪局提交地圖申報登記表,其申報內容包括編繪、印製地圖,名稱為《襄陽市城區全貌圖》,編繪單位、制報單位均為中工公司。2011年3月3日,湖北省襄陽市測繪局經審核作出同意登記的決定。

涉案地圖編制工作經申報批准後,中工公司根據自行收集的路網圖資料以及楊修清提交給武大出版社的部分地圖資料,安排其員工通過計算機繪製完成《襄陽市城區全貌圖》。該地圖製作定稿後,中工公司亦將定稿交付給武大出版社審核,武大出版社則將該地圖定稿及署名信息交由楊修清予以核對。楊修清核對後,根據涉案地圖的出版目的,對該地圖的部分標識、建築名稱提出了修改意見。其後,中工公司根據該修改意見對其編制的涉案地圖相關的內容進行了最終修改。2011年12月19日,中工公司將定稿的涉案地圖報請湖北省襄陽市測繪局審核。

2011年12月5日,武大出版社向湖北省襄陽市測繪局提交了《關於出版襄陽市城區全貌圖審核的申請》,請求對由中工公司編制完成的湖北省襄陽市城區全貌圖予以審核出版。其申請附件為湖北省地圖審核申請表,表格內容載明送審單位為武大出版社,地圖編制單位為中工公司,測繪資質等級證書號為甲測資字42002034號,其地理底圖資料說明部分未予填寫。2012年1月4日,湖北省襄陽市測繪局經審核後作出襄陽市S(2012)001號地圖審核批准書,批准名稱為襄陽市城區全貌圖(對開雙面)的地圖公開出版。

上述審核、批准工作完成後,武大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襄陽市城區全貌圖》(2012年版),該圖內容包括襄陽中心城區圖、襄陽市中心城區總體布局略圖、襄陽市襄城經濟開發區圖、南漳縣城區圖、穀城縣城區圖、保康縣城區圖、宜城市城區圖、老河口市城區圖、棗陽市城區圖、襄陽市旅遊景點分布圖。該地圖版權頁的署名信息顯示:編制為中工公司,出版發行為武大出版社,策劃設計、編輯均為楊修清(報社退休幹部),責任編輯為齊翠紅,地圖繪製為裴中炎、朱磊,印數10000張,審圖號為襄陽市S(2012)001號,定價8元。該地圖下端還標註有「《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登字:17-2011-J-785號」。

因中國地圖出版社來函查詢,中工公司於2014年3月5日向中國地圖出版社出具《關於襄陽市城區全貌圖著作權的復函》,其答覆內容包括:由中工公司編制、武大出版社出版發行的《襄陽市城區全貌圖》的著作權為中工公司和武大出版社共有,地圖編制是由該公司專業技術工程師,利用專業設備和計算機專業軟件進行編制完成;楊修清不可能進行編制和創作工作,不享有本圖的著作權,也無權向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該公司保留追究楊修清將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地圖擅自以個人名義進行作品登記的法律責任。其後,楊修清通過其參與指控中國地圖出版社侵權一案的民事訴訟活動,才知悉中工公司出具的上述證明內容,並向中工公司提出異議,在未獲得中工公司正式答覆意見的情況下,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本案庭審中,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將楊修清提交給出版社的圖形作品複印件和涉案《襄陽市城區全貌圖》(2012年版)進行對比,雙方確認:1、兩者繪製的襄陽中心城區路網圖道路走向及連接關係一致,但比例不同,且楊修清提交的圖形作品並未標明地理標識、地理建築名稱、旅遊景點、省級以上道路和編號、公交站點及其循環示意等信息;2、楊修清和中工公司均說明地圖繪製方式是參考在先公開地圖的地理信息後,再結合現有路網及建築的地理變化進行相應內容繪製,刪除不恰當部分,以便完成與出版時期所對應地理狀況相適應的新地圖;3、對比過程中,楊修清還說明地圖中公交汽車線路走向、公交序號,部分建築名稱等獨有內容是由其提供修改意見後才能完成。

庭審中,楊修清明確其完成地圖的過程為收集資料,將資料放大或縮小,形成圖紙;其交付給出版社的地圖為黑白地圖;其提交著作權登記的系該交付的黑白圖紙。

另查明:

1、楊修清通過從報刊、權威單位、現場查看的方式收集地理最新資料,同時亦參考了湖北省襄陽市十年規劃道路網絡圖內容,並以舊地圖為基礎進行了核對、補充、修改等工作,完成了《襄陽市城區全貌圖》繪製工作,該圖主要內容是以黑白路網圖方式反映湖北省襄陽市道路形態及連接關係。

2、楊修清與中工公司不存在職務隸屬或者職務委託關係。 3、中工公司成立於1992年4月8日,其核准的經營範圍包括地圖編制、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籍測繪等。2011年1月27日,國家測繪局經審核,向中工公司頒發甲測資字42002034號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業務範圍包括地籍測繪、地圖編制、地形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電子地圖、真三維地圖、其他專用地圖等。

4、2008年1月10日,中工公司與武大出版社簽訂合作備忘錄,約定雙方在地圖編制出版方面開展業務合作,出版社地圖出版機構在中工公司的授權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其知識產權成果歸中工公司所有。

5、2014年8月1日,楊修清向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對中國地圖出版社、湖北映像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一案的起訴。同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襄陽中知民字第00104號民事裁定,裁定準許楊修清撤回起訴,該案案件受理費1200元由楊修清負擔。另外,楊修清為包括本案在內的民事訴訟活動支付律師費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楊修清對涉案地圖中襄陽中心城區圖圖形部分提出著作權的主張是否成立?楊修清主張其享有《襄陽市城區全貌圖》(2012年版)中襄陽中心城區圖圖形部分的著作權,該主張涉及楊修清與中工公司之間關於涉案《襄陽市城區全貌圖》(2012年版)地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關於人民法院受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範圍的規定,本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中工公司辯稱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地圖的編制,是遵循一定的製圖原則,運用一定的科學方法,並使用個性化的地圖語言來體現創作者意圖,真實準確地反映地理實體的客觀存在,再現地理實體間內在的規律,因此,地圖編制是一個包容多學科知識的複雜的系統工程,是創造性的勞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二項規定「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地圖作為一種圖形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本案《襄陽市城區全貌圖》係由編制者通過由線條、圖案、色彩、文字、圖像等表達方式展示出來的反映湖北省襄陽城區的自然地理、經濟地理、人文地理等特有內容的城市全貌圖,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地圖屬圖形作品中的地圖作品。

根據楊修清與中工公司提交的證據,及關於涉案地圖編制的創作說明,涉案地圖由中工公司編制完成,中工公司對該地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理由如下:1、涉案地圖由中工公司依法報批,並取得編制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測繪活動:(一)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二)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四)具備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對此,中工公司提交了獲得國家測繪局確認的測繪資質證書,具備編制地圖的資質條件,是合法的編制普通地圖的繪圖機構。並且,涉案地圖是由中工公司以申報單位的名義向湖北省襄陽市測繪局提交地圖申報登記,經審核取得編制許可,編繪單位、制報單位均為中工公司。而楊修清沒有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不具備編制地圖所必需的申報條件,不是編制地圖的合法主體;2、涉案地圖由中工公司依法編制完成。從涉案地圖內容來看,該圖通過襄陽城區結構、地理方位、路網、交通、水流、山地、濕地等地理信息反映該城區自然特性、交通走向、人文景致、交通、建築、規劃等重要地理位置信息;從涉案地圖編制的要求來看,自然地理信息等需要通過精確的測繪、計算、數據合成等方式進行最終標註,必須具備一定的設備、設施和科技力量。庭審中,中工公司說明了爭議地圖是由中工公司安排其員工裴中炎、朱磊通過計算機完成地圖繪製工作後,中工公司將該繪製地圖通過武大出版社交由楊修清審核提出修改意見予以定稿的創作完成過程。對於該過程,楊修清並未提出異議,該過程也能夠與上述申報單位以及創作參與人員的署名及工作完成事項相印證,共同說明爭議地圖是由中工公司主持繪製,完成地圖申報批准程序,交由武大出版社出版,並由中工公司對該地圖承擔繪製責任。楊修清與案外人武大出版社簽訂的涉案地圖合作協議並非地圖編制創作協議,而是關於地圖出版物發行許可的協議,楊修清為涉案地圖編制活動提交繪圖資料並完成地圖審核工作,均屬於地圖出版發行所做的輔助工作,該工作事項並不能實際替代中工公司安排其員工進行地圖繪製並申報批准的相關具體工作。因此,涉案地圖並非由楊修清編制完成;3、涉案地圖由中工公司依法署名。涉案地圖版權信息顯示:編制為中工公司,出版發行為武大出版社,策劃設計、編輯均為楊修清(報社退休幹部),責任編輯為齊翠紅,地圖繪製為裴中炎、朱磊,印數10000張,審圖號為襄陽市S(2012)001號。該地圖製作完成後,在武大出版社將其定稿及署名信息交由楊修清核對的過程中,楊修清僅對該地圖的部分標識、建築名稱提出了修改意見,並未對版權及署名信息提出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的規定,中工公司作為編制者依法對涉案地圖作品享有著作權。楊修清將其手繪的《襄陽市城區全貌圖》路網圖申請版權登記,並獲得版權登記證書,但是根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二條「作品實行自願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的規定,著作權登記證書並不能直接確定涉案地圖的著作權歸屬。涉案地圖上署名楊修清為策劃設計、編輯,還將楊修清手繪《襄陽市城區全貌圖》著作權登記證書編號記載在涉案地圖版權頁內,但該項署名不能直接說明涉案地圖與版權登記證書中附錄的手繪路網圖一致,也不能證明楊修清參與涉案地圖具有獨創性內容的編制工作。故楊修清提交的該證據不能證明楊修清就是涉案地圖的著作權人;4、楊修清的手繪地圖與涉案地圖並非同一作品。根據楊修清和中工公司所陳述的地圖編制方式,繪製地圖一般通過對在先完成地圖資料的整理,確定所繪製地圖的路網分布、地理環境狀況比例,再根據現有路網及建築的地理變化進行相應內容繪製,修改與當前不相適應的部分,以便成為與出版時的地理狀況相對應的新地圖。該編制過程說明新地圖的編制需以舊地圖作為素材資料,並根據出版目的而着重顯示所選擇的相應地理標註信息,該修改和選擇內容亦體現了作者的智力勞動成果。庭審中,通過將楊修清提交的手繪地圖資料和涉案地圖進行比對,可以確認兩者僅在路網分布及地理環境上存在相同。楊修清提交的手繪地圖是通過路網描繪來顯示湖北省襄陽市中心城區的交通走向,但並未標註景點、建築、公交站點等地理位置信息,屬於對在先形成的交通路網分布及今後規劃的描述。因其路網分布及規劃信息均來源於社會公共資源,其道路描繪結果亦是客觀地理狀況的再現而形成的地形圖,該地圖中交通路網分布走向內容並不具有獨創性。涉案地圖因受到表達形式有限性的限制,無法以不同的描繪形式再進行不同的地圖繪製,故楊修清手繪地圖與涉案地圖應為素材和作品之間的關係,楊修清對涉案作品並不享有著作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本案中,楊修清起訴的時間為2014年9月1日,系因中工公司於2014年3月5日向中國地圖出版社出具復函稱涉案地圖著作權非楊修清享有而引起,該復函的收悉時間可以確定為楊修清知道涉案地圖權利歸屬存在異議的時間,並未超過前述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故中工公司辯稱楊修清提起本案訴訟超過法定訴訟時效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中工公司具備編制地圖資質,依照法律規定對於其主持繪製並申報核准的《襄陽市城區全貌圖》(2012年版)地圖享有著作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楊修清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楊修清負擔。

楊修清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判令中工公司撤銷有爭議的偽證,補充合法有效的真實證據;2、撤銷原判,改判確定涉案地圖圖形作品著作權權屬;3、中工公司應承擔楊修清涉案開支和停印地圖經濟損失3萬元。理由:1、一審判決載明的楊修清的訴訟請求與其真實意思表示不一致。一審判決載明「庭審中,楊修清明確其訴訟主張僅涉及確認《襄陽市城區全貌圖》(2012年版)中襄陽中心城區圖圖形部分著作權為楊修清享有,並放棄前述第二、三、四項訴訟請求,將第五項訴訟請求的賠償數額變更為3200元」,而楊修清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確認《襄陽市城區全貌圖》(2012年版)中襄陽中心城區圖圖形全部著作權為楊修清享有,並放棄前述第二、三、四項訴訟請求,將第五項訴訟請求的賠償數額再增加3200元」;2、中工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涉案地圖享有著作權。中工公司沒有提供涉案地圖的底圖、作品登記證書和其他與涉案地圖有關的信息資料;3、出版、發行涉案地圖是楊修清和武大出版社共同勞動的結果。《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黑白底圖的作者和著作權人是楊修清,楊修清與武大出版社簽訂關於出版其登記著作權底圖的協議,武大出版社將書號以6萬元售予楊修清。中工公司享有編制地圖資質,武大出版社借其之名參與涉案地圖的申報。

中工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楊修清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理由:中工公司是涉案地圖的著作權人。我國對普通地圖實行資質管理制度,中工公司具有國家認可的資質,是合法的編制地圖主體。中工公司向國家地圖管理部門履行報批手續並獲得核准,而楊修清不具備相關資質,無法完成地圖的編制工作,其勞動沒有任何創作性。

二審期間,楊修清為支持其上訴理由,向本院提交兩組證據,第一組證據:一套《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擬證明涉案地圖標註的單位均交納了相關費用,涉案地圖上的單位信息是由楊修清收集和提供。第二組證據:《襄陽公交線路明細表》,擬證明涉案地圖上標註的公交線路資料均是由楊修清收集和提供。經庭審質證,中工公司對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是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楊修清對涉案地圖享有著作權,只能證明楊修清利用涉案地圖向有關單位收取費用,起到廣告商的作用。中工公司對第二組證據的關聯性提出異議,認為該證據只能說明楊修清在編制地圖過程中起到的作用是體力勞動者和公共資料搬運者。 本院認為,該兩組證據均系原件,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可以證明涉案地圖上標註的單位和公交線路資料是由楊修清收集和提供,但能否證明楊修清對涉案地圖享有著作權,本院將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

二審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關於楊修清的訴訟請求。楊修清在《民事起訴狀》中請求:1、判令中工公司無權與楊修清爭奪地圖圖形作品的版權;2、中工公司的復函證明給楊修清造成了起訴中斷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2萬元;3、中工公司必須給楊修清重新開寫一份新證明,聲明前一份復函證明無效作廢;4、中工公司必須向楊修清賠禮道歉、消除影響;5、中工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差旅費約2萬多元。一審庭審中,楊修清對其訴訟請求進行了變更。庭審筆錄中記載:「楊修清明確保留《民事起訴狀》中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放棄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訴訟請求,變更第五項訴訟請求為第二項」、「賠償數額變更為3200元」。以上庭審筆錄有楊修清的簽名。據此,本院將楊修清的訴訟請求確定為:1、確認楊修清對《襄陽市城區全貌圖》(2012年版)圖形作品享有著作權;2、判令中工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差旅費3200元。

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理由及答辯意見,歸納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楊修清對《襄陽市城區全貌圖》(2012年版)圖形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

關於該爭議焦點,楊修清主張,其對涉案地圖享有著作權。楊修清創作涉案地圖的獨創性表現在涉案地圖上標註的單位名稱和公交線路的選取,其提交了湖北省襄陽市城區全貌圖黑白草圖(底圖)、襄城區和樊城區道路等底圖、湖北省版權局頒發的《襄陽市城區全貌圖》的著作權登記證書、武大出版社與楊修清簽訂的《協議書》、《編印〈襄陽市城區全貌圖〉組稿通知》、《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和《襄陽公交線路明細表》等證據予以證明。中工公司則提出,其是合法的編制普通地圖的繪圖機構,是涉案地圖的編制單位,當然享有涉案地圖的著作權。中工公司提交了測繪資質證書、湖北省編繪製印出版地圖申報登記表、湖北省地圖審核申請表、湖北省襄陽市測繪局頒發的《地圖審核批准書》、楊修清簽字認可的審核圖、中工公司與武大出版社簽訂的《合作備忘錄》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1、楊修清不能依據其登記著作權的黑白地圖主張涉案地圖的著作權。經一審比對,楊修清登記著作權的黑白底圖未註明地理標識、地理建築名稱、旅遊景點等信息。一審庭審過程中,楊修清說明地圖繪製方式是參考在先公開地圖的地理信息後,結合現有路網及建築的地理變化進行相應內容繪製。地圖是反映地球上萬事萬物分布特徵的一種圖形作品。地圖主要是對地理實體進行分類、分級、綜合取捨,並使用個性化的地圖語言來體現創作者意圖,再現地理實體間內在的規律。其中表現地貌特徵、水平位置,陸地、水域的顏色和繪畫方法,表現城市、道路的圖例,表現山脈、河流、湖泊以及居民點等所在的客觀位置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地圖的性質決定其提供給創作人的創作空間相對狹窄。楊修清未指出其黑白底圖的獨創性。並且,根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二條「作品實行自願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的規定,作品實行自願登記,著作權登記機關對登記的著作權實行形式審查,楊修清主張涉案地圖上標註的作品登記號與其圖形作品著作權登記號相同,其對涉案地圖享有著作權的理由不能成立;2、楊修清收集、提供的單位名稱和公交線路不能體現涉案地圖作品的獨創性。楊修清主張其創作涉案地圖的獨創性表現在單位名稱及公交線路的取捨,但實際上,涉案地圖上標註的單位名稱,系楊修清受武大出版社的委託,進行的涉案地圖廣告認刊徵集工作。楊修清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能體現其創作地圖作品的獨創性。涉案地圖上標註的公交線路,幾乎涵蓋了湖北省襄陽市主要的公交車線路。公交車線路屬於公共資源領域的公知信息,亦不能體現楊修清創作地圖作品的獨創性;3、涉案地圖由中工公司編制完成,楊修清收集和提供現實資料的行為屬於輔助繪製地圖的工作,不能視為著作權的創作行為。中工公司結合楊修清提供的素材和採編資料,通過特殊的編繪地圖設備、設施和科技力量,由其工作人員使用計算機將上述內容繪製成圖,由楊修清核對上述資料有無遺漏或者錯誤等問題,最終繪製成涉案地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的規定,楊修清提供部分素材、核對有無錯漏等行為,系編制涉案地圖過程中的輔助行為,不能視為著作權的創作行為;4、從涉案地圖作品上的署名可以確認楊修清不對涉案地圖作品享有著作權。涉案地圖版權信息顯示:編制為中工公司,出版發行為武大出版社,策劃設計、編輯為楊修清,責任編輯為齊翠紅,地圖繪製為裴中炎、朱磊,審圖號為襄陽市S(2012)00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的規定,涉案地圖上署名為編制單位的是地圖作品的作者,楊修清署名為策劃設計和編輯。楊修清以在涉案地圖的審核圖上簽字的方式,對該署名情況表示認可。並且,中工公司報湖北省襄陽市測繪局的《湖北省編繪製印出版地圖申報登記表》中載明,編繪單位和制報單位均是中工公司。武大出版社報湖北省襄陽市測繪局的《湖北省地圖審核申請表》中也載明,地圖編制單位是中工公司。經湖北省襄陽市測繪局審批的《地圖審核批准書》中載明,審圖號:襄陽市S(2012)001號,送審單位:中工公司。我國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且編繪、制印、出版地圖有相應的申報、審批程序。楊修清不具備國家確認的測繪資質,也無法作為編繪單位、制報單位、編制單位或者送審單位履行地圖的申報登記、送審等手續。綜上,楊修清主張其對《襄陽市城區全貌圖》(2012年版)圖形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依法應予維持。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楊修清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 翠

代理審判員 陳 輝

代理審判員 葉 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汪月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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