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都不可立廟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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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都不可立廟議
作者:叚瓖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759

禮之所立,本乎誠敬;廟之所設,實在尊嚴。既曰薦誠,則宜統一。昔周之東西有廟,亦可徵其所由。但緣卜洛之初,既須營建,又以遷都未決,因議兩留。酌其事情,匪務於廣。祭法明矣。伏以東都太廟,廢已多時,若議增修,稍乖前訓。何者?東都始制寢廟於天后、中宗之朝,事出一時,非貞觀、開元之法。前後因循不廢者,亦踵鎬京之文也。《記》曰:「祭不欲數,數則煩。」天寶之中,兩京悉為寇陷,西都廟貌如故,東都因此散亡。是知九廟之靈,不欲歆其煩祀也。自建吵葺之後,彌曆歲年。今若廟貌惟新,即須室別有主。舊主雖在,大半合祧,必几筵而存之,所謂宜祧不祧也。孔子曰:「當七廟五廟,無虛主也。」謂廟不得無主者也。舊主如有留去,新廟便合創添。謹按《左傳》云:「祔練作主。」又戴載云:「虞而立几筵。」如或過時成之,便是以凶於吉。創添既不典,虛廟又非儀。考諸禮文,進退無守。

或曰:「漢於郡國置宗廟凡百餘所,今止東西立廟,有何不安者?」當漢氏承秦焚燒之餘,不識典故。至於廟制,率意而行。比及元、成二帝之間,貢禹、韋元成等繼出,果有正論,竟從毀除。足知漢初不本於禮經,又安可程法也?或曰:「几筵不得復設,廟寢何妨修營?候車駕時巡,便合於所載之主者。」究其終始,又得以論之。昨者降敕參詳,本為欲收舊主,主既不立,廟何可施?假令行幸九州,一一皆立廟乎?愚以為廟不可修,主宜藏瘞。或就瘞於坎室,或瘞於兩階間。此乃萬代常行不易之道也。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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