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蓮花山保護條例 (2017年)
柳州市蓮花山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於柳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6年第1號) |
柳州市蓮花山保護條例 (2019年) |
(2016年9月23日柳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強蓮花山生態環境保護,規範蓮花山資源開發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蓮花山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蓮花山保護範圍包括:東、東北、北向以柳江河右岸線為界,西至河東路北片區和馬鹿山東北片區的規劃建設用地外緣,南至樓梯山片區和獨凳山片區的規劃建設用地外緣,規劃總面積約40.9平方公里。具體保護範圍見附件。
蓮花山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現狀控制區、綜合利用區,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分,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按照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確定的蓮花山保護範圍,設置永久性界樁或者其他邊界標識。
第四條 蓮花山保護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蓮花山保護工作,建立協調機制,統籌處理蓮花山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蓮花山保護管理機構負責蓮花山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旅遊、園林、畜牧、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及蓮花山所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蓮花山保護的相關工作。
蓮花山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市本級預算。
第六條 蓮花山保護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開展蓮花山保護宣傳教育活動;
(三)組織調查蓮花山的自然和人文資源,建立數據檔案;
(四)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蓮花山保護的相關工作;
(五)負責蓮花山的日常巡查;
(六)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破壞蓮花山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的行為。
蓮花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繫方式,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蓮花山生態環境保護。
對在蓮花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編制與建設管控
[編輯]第九條 蓮花山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蓮花山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蓮花山所在城區人民政府及林業、園林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蓮花山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蓮花山總體規劃前,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按照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蓮花山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蓮花山總體規劃應當與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編制涉及蓮花山的其他專項規劃,應當與蓮花山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蓮花山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蓮花山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蓮花山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與周邊生態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山水自然形態和格局,並控制建築高度和體量。
核心保護區嚴格限制開發。確因生態環境保護和旅遊基礎設施配套需要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現狀控制區嚴格控制建設現狀,不得增加建設用地和開發強度。
綜合利用區實行適度建設。
第十四條 蓮花山保護範圍內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有關主管部門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求蓮花山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五條 經批准的開發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應當保護蓮花山地質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蹟等自然資源、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植被和環境風貌。
第十六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由市文物行政部門通報蓮花山保護管理機構。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編輯]第十七條 蓮花山核心保護區內的林木非因更新、景觀和安全需要,不得採伐或移植。確因上述原因需要採伐或移植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由市林業主管部門通報蓮花山保護管理機構。
蓮花山保護範圍內因教學、科研需要採集物種標本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在蓮花山保護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限量採集。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林區有關單位訂立護林公約,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護林員,建立蓮花山森林防火監測點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控監測點。
第十八條 蓮花山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新種速生桉樹等人工速生豐產林。現狀控制區和綜合利用區內,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引導鼓勵種植有利於涵養水源、保持水土、保護植被的林木,逐步減少速生桉樹等人工速生豐產林種植面積。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和蓮花山所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蓮花山保護範圍內污水管網、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實現污水達標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
蓮花山所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蓮花山保護範圍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水質監測和衛生防護規範管理,因地制宜推進城市公共供水入村入戶;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建設、排污口、生活污染源、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隱患。
第二十條 蓮花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蓮花山保護範圍內的自然、人文資源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建立古墓葬、碑碣石刻等文物古蹟檔案,劃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落實保護措施;
(二)組織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定級、編號,登記造冊,設置保護標識,落實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
(三)劃定濕地保護範圍,制定保護方案。
第二十一條 蓮花山核心保護區劃定為畜禽養殖禁養區,蓮花山所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關閉或者搬遷核心保護區範圍內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現狀控制區、綜合利用區應當逐步控制和減少畜禽飼養總量,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原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處置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轉。其他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蓮花山相關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按照法定職責進行查處,或者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蓮花山所在城區人民政府並督促其依法查處。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第二十三條 蓮花山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墳墓。原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研價值的墳墓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限期遷移或深埋,不留墳頭。
第二十四條 蓮花山保護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有關主管部門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通報蓮花山保護管理機構:
(一)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
(二)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三)舉辦大型或者營業性的體育賽事、會展、演出、遊樂等活動;
(四)其他可能影響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蓮花山保護範圍內依法從事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垃圾處置、污水和油煙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蓮花山保護範圍內擺攤設點、兜售物品,應當按照蓮花山所在城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保持經營場地清潔。
第二十六條 蓮花山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石、開礦,擅自挖山取土、非法棄土等破壞地形、地貌的行為;
(二)毀林開墾、毀林採種和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毀林行為;
(三)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四)破壞野生動植物生息繁衍場所及生存條件;
(五)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和野外用火;
(七)損壞、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邊界標識;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編輯]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蓮花山生態補償機制,對因承擔蓮花山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致使經濟發展受到一定限制的有關組織和個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和蓮花山所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蓮花山保護的政策扶持,優先安排生態建設工程和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蓮花山所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發展生態農業、旅遊休閒等與生態保護相適應的產業,提高生態綜合效益和農民收入水平。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和蓮花山所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蓮花山生態環境保護的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蓮花山所在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等方式,對蓮花山生態環境保護進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編輯]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由於建設活動導致蓮花山保護範圍內自然資源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受到破壞的,由蓮花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新建、擴建墳墓的,由蓮花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遷移,可以處每座墳墓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由蓮花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造成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規模化養殖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對非規模化養殖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蓮花山保護範圍內實施違法建設活動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可以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按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在蓮花山保護範圍內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破壞地形、地貌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毀林開墾、毀林採種、違規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蓮花山保護管理機構發現不屬於本機構處罰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應當先行制止,並告知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抄告蓮花山保護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蓮花山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編輯]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