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第 03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下
尊者毘舍佉造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下明於十七跋窣覩等,中述其要事(跋窣覩是事)。
若是旃荼羅, 唱令及酒舍; 婬女王宮處, 此五非行境。 外道諸典籍, 習讀將為勝; 及數犯罪人, 所食皆成毒。 常應讀佛教, 是惡道良醫; 開許讀外書, 為欲知其過。 一切智言說, 美妙多譬喻; 豈如外道論, 無理言麁淺。 多畜諸器具, 彫飾皆不許; 若畫坐床足, 斯皆外道儀。 苾芻身老病, 若乘輿隨聽; 杖絡及皮衣, 斯皆在開限。 無由帝釋請, 遂開於浴室; 並勤定誦人, 咸聽小食飯。 不注於眼口, 亦不香薰衣; 不畫傘皮鞋, 揩爪令光淨。 傘蓋有二種, 葉作葦竹成; 若至村中時, 不應正持入。 若作於傘柄, 應與傘蓋同; 欠呿開口時, 應將衣手掩。 有緣須笑時, 不得露齗齒; 讚詠大師德, 說法時非過。 不得長作聲, 宣唱牟尼典; 讀誦宜依法, 隨處勿相違。 若學讚德聲, 應在於屏處; 為宣揚正法, 不應生染心。 苾芻及尼等, 五眾許安居; 若至夏罷時, 五眾集隨意。 苾芻苾芻尼, 一切戒須學; 求寂求寂女, 受十戒應知。 不獨在道行, 亦不獨渡水; 不故觸男子, 不與男同宿; 不為媒嫁事, 不覆藏他罪; 是名為六法, 正學女應知。 金銀不應捉, 不除隱處毛; 亦不掘生地, 不斷於青草; 不得不受食, 及以殘宿食; 是名為六隨, 學之經兩歲。 上座於日數, 分明須憶知; 授事在眾前, 日日當陳告。 可於六時中, 月半減一日; 減日成其月, 至六成一閏。 如其王作閏, 月數有參差; 苾芻應可隨, 由王有勢力。 洗手洗鉢處, 若作曼荼羅; 不似日月形, 及似塔形勢。 苾芻涉路去, 若過神廟堂; 入彈指作聲, 伽他說佛語。 若至神廟所, 不應為損益; 苾芻若違教, 便招惡作罪。 苾芻等五眾, 不供養天神; 自作若使人, 亦得惡作罪。 若有餘因緣, 許香花祭食; 不得違時俗, 損益不應為。 事佛之善神, 隨情應供養; 於諸大經內, 遣作皆無犯。 於諸有情類, 常擁護行慈; 由有慈悲種, 不生於苦趣。 愛敬天神者, 常好為供養; 世間皆共然, 由貪生死樂。 皆求世間果, 由是祭邪神; 惱害殺眾生, 引他歸惡趣。 先已歸依佛, 轉更事天神; 供養獲果少, 不知尊敬處。 破戒著袈裟, 欺弄苾芻像; 無慚噉人食, 事同剛火炭。 應寫律教等, 流布能生福; 忘念者令憶, 自身兼讀持。 苾芻入浴室, 須揩身體時; 應令敬信人, 勿使不信者。 諸有持戒人, 不供破戒者; 不可令師子, 承事於野干。 此是佛法刺, 正教中死屍; 共住及隨行, 皆成不應法。 親教軌範師, 及父母有病; 假令是破戒, 悉可為供給。 父母老貧病, 乞食半相供; 由斯有大恩, 是故應瞻養。 見有闕乏處, 隨事皆供給; 乃至塗足油, 洗沐令身淨。 苾芻若用甎, 唯得揩踝足; 餘身分不許, 若為病皆聽。 不三畫插梳, 及帶於呪線; 應繫於左臂, 為治病開聽。 如其病除愈, 應安柱孔中; 醫人若遣為, 香塗身不犯。 若以香塗身, 不應出房外; 勿令他嫌慢, 增其不信心。 若有淨信者, 為福施香泥; 應塗戶扇邊, 嗅之能益眼。 淨信以香泥, 塗摩苾芻足; 為福宜應受, 去時當洗除。 必有妙香花, 苾芻欲得嗅; 意欲令明眼, 不應生愛心。 聽持鐵鑰匙, 為防衣藥故; 勿興煩惱意, 輒捉打眾生。 大眾及別人, 持印皆聽許; 銅鐵木礦石, 甎錫等應為。 別人髑髏像, 或刻為白骨; 大眾法輪形, 此是作印相。 凡食小香果, 皆須待核成; 欲令其福增, 僧伽果須熟。 不應臨水鏡, 愛心觀面像; 為病念無常, 照時無有過。 不自斷生支, 亦不甎石打; 宜將不淨觀, 洗除婬染心。 洗足盆內高, 其形如象跡; 竹及多羅葉, 二種扇應持。 若欲除蚊子, 五種拂隨聽; 枝梢劫貝[卄/毦], 麻毛並破帛。 若須上高梯, 應結裙下緣; 苾芻不擎重, 應覓俗人持。 苾芻之儀式, 皆與俗不同; 用梳等搔頭, 是事咸不可。 若髮有塵垢, 頭癢手揩摩; 或時將故衣, 此等皆無犯。 寺後西北隅, 安置大便室; 及以小行室, 皆須店門扇。 西北角下房, 安大眾瓶水; 此據門南向, 餘面准應知。 若見諸俗人, 及老苾芻啑; 應雲久長壽, 不言便得罪。 大者見小啑, 應告言無病; 小者於尊年, 即須雲敬禮。 凡是噉食時, 及便利未洗; 或一衣在道, 或立穢鬧處; 或復食雖了, 口猶未澡漱; 斯皆不禮他, 亦不受他禮。 若於旦起時, 齒木未淨口; 禮他及受禮, 並皆招惡作。 見行遍住等, 皆不應禮拜; 佛及大苾芻, 唯此二應禮。 於斯聖教內, 有二種畔睇: 一謂以五輪、 二乃搦其腨。 持戒者不應, 毛繩繫蛇項; 如其不肯去, 方便好應驅。 應可用軟繩, 徐徐繫項棄; 宜安嶮叢處, 勿對於眾人。 如是於鼠等, 皆可興悲念; 繫放無令害, 慇懃善用心。 護戒者悲心, 蚤虱常存念; 置故衣氈內, 應安孔隙中。 若其除壁虱, 可安青草中; 隨其樂處行, 勿令生苦害。 油器有三種: 大者受一抄, 小半抄餘中, 隨情可持用。 道行為法語, 或作聖默然; 住息說伽他, 宿處誦三啟。 聽持三種繩: 長百五十肘, 短百肘餘中, 隨處應當用。 如其井池淺, 或可水平流; 長短任應持, 或時全不用。 若為苾芻尼, 演說律儀教; 中間應幔障, 異斯便惡作。 不取賊遺物, 應可善觀瞻; 多人共委知, 設取無愆過。 苾芻若種樹, 擬充僧果園; 守看經五年, 去時須囑授。 苾芻不呪誓, 若作似妄語, 亦不賭衣等, 博奕匪尸羅。 苾芻見女人, 若有染心起; 或女生染意, 住處捨應行。 若見苾芻尼, 為來聽法故; 不可遣其立, 與物令安坐。 應與甎木枮, 及草稕褥子; 唯此令尼坐, 餘物並不應。 尼來至寺中, 應與其臥具; 令用中下者, 上物無宜與。 苾芻苾芻尼, 相對不說罪; 由於所犯過, 愧恥難陳說。 苾芻尼有疑, 於罪應為決; 尼須起尊敬, 勿生輕慢心。 尼入僧寺時, 至門應遣問; 報言無過者, 隨意令其入。 欲居蘭若人, 應先善三藏; 日月星行次, 皆應分別知。 若在蘭若住, 應畜油等物; 他索可相供, 令賊歡喜故。 先是工巧人, 調度不應畜; 醫及解書者, 針筆等聽持。 苾芻住蘭若, 應可務精勤; 出家勤最初, 懈怠便招罪。 縱使行精進, 正法亦須求; 離此見不明, 失信乖修習。 若離正教授, 無宜習定門; 能發狂亂心, 損害禪支路。 於其所住房, 香花等芬馥; 床服咸應爾, 異此心難定。 僧家營作木, 不可持燒染; 若是曲爛者, 許用在無傷。 若為他解勞, 應須觀軌式; 彼人有伴屬, 勘問乃相容。 若見有女人, 水火等漂害; 苾芻應拯濟, 由悲故非犯。 若有人來問, 云何活命緣? 苾芻隨事教, 勿使違時俗。 若於寺門下, 或在房簷前; 若有女人時, 苾芻不應住。 已於五欲境, 捨之而不愛; 是故常用心, 念住勤修習。 三世諸如來, 獨覺聲聞眾; 皆依此道去, 能至涅槃城。 弟子觀師德, 方可請為依; 師於弟子邊, 問知應攝受。 兩人隨有過, 彼此並招愆; 為斯俱用心, 慇懃好相察。 師須戒行全, 瞻病不悋法; 隨時常教授, 當求如是師。 弟子亦具戒, 勤策性柔和; 恭敬於師長, 禪誦無違闕。 有緣自行去, 或復見本師, 入外道歸俗, 斯皆失依止。 又復隨一人, 作捨依止念; 此即名為捨, 進否善須知。 呵責門徒時, 不可便驅逐; 權聽寺內住, 若改命歸房。 說有五種呵: 不語不教授; 不受其承事, 遮善品捨衣。 呵責及受懺, 皆須准教行; 此二若乖違, 俱招惡作罪。 嬾惰無孝心, 麁言親惡友; 於師不恭敬, 斯人勿懺摩。 若擯於求寂, 隨將上下衣, 並與濾水羅, 師須善觀察。 若已受近圓, 應與其六物; 必是難容忍, 隨去不須留。 若離本依止, 一宿不應行; 仍除滿五年, 善明於戒律。 如其向餘處, 緣開五日停; 勤求依止師, 若無不得住。 宜於彼師處, 應為洗摩身; 或染或縫衣, 斯為弟子法。 軌範於作業, 知量可應為; 養護起慈悲, 不應令過分。 教讀依止師, 報恩俱給侍; 然於二人處, 恭敬有差殊。 若無教讀師, 在處住無犯; 無依不應住, 依止倍存心。 雖斷煩惱盡, 復善閑三藏; 若未滿十夏, 仍須伏依止。 去師兩驛半, 半月一度禮; 此半八日禮, 同處日須三。 若於後夏內, 依止師身亡; 宜應自守心, 更互相監察。 若至三月滿, 處無依止人; 第二褒灑陀, 不應於此住。 既為隨意事, 勿更褒灑陀; 大聖順時開, 即名為長淨。 更互相教示, 隨意聖遣為; 常開長淨門, 對治眾罪業。 寺中有客至, 主等或時多; 十四五參差, 應隨主人作。 若處客來多, 舊住人數少; 主應隨彼客, 共為褒灑陀。 僧伽不和合, 對一人守持; 若一人亦無, 心念應言說。 如是作守持, 苾芻衣及鉢; 並捨為分別, 兼捨請應知。 大眾若和合, 得好人共住; 理應許說戒, 心念亦隨聽。 必若難緣生, 有事開心念; 應知隨意事, 准此亦應為。 大眾可同心, 應共作隨意; 異此應須喚, 同行者為之。 將去隨意時, 可有七八日; 應為告白事, 令使眾人知。 壇場應秉法, 界中或出外; 一界不別住, 眾事悉應為。 二十十或五, 及以四苾芻; 有此四僧伽, 隨應秉諸法。 不得以世尊, 添彼僧伽數; 佛寶殊僧寶, 秉法者應知。 出罪須二十, 近圓十人等; 滿五應隨意, 四為褒灑陀。 若處秉羯磨, 白等如法成; 名住處應知, 異斯非住處。 苾芻不啞默, 口應宣法言; 是外道愚癡, 誘誑諸無識。 苾芻安居了, 三事應隨意; 如不作此事, 無難不應行。 雖有見聞疑, 別遇難緣起; 為護於身命, 越海亦須行。 若有王賊等, 樂聞苾芻戒; 難緣應為說, 無難不應為。 貧人有信心, 富人無信敬; 慇懃樂聞戒, 世尊開為說。 苾芻善三藏, 法師及病人; 眾中最大者, 咸應放知事。 聞有明三藏, 遠從他處來; 鼓樂及幢幡, 應迎兩驛半。 大眾鳴揵稚, 隨力悉應迎; 美食解疲勞, 請次宜應告。 房舍及臥具, 常不在分限; 給淨人相供, 不差知眾事。 戒學佛所制, 僧制眾同為; 乍可乖眾言, 無違世尊教。 眾意有多途, 雖立還復廢; 豈有能迴改, 無二大師言。◎ ◎五月十六日, 應作前安居; 六月十六日, 苾芻為後夏。 但有此二日, 合作安居事; 中間但空住, 不許作安居。 苾芻三月內, 不許外遊行; 飛禽於夏時, 亦不離巢去。 若至五月初, 逼夏須存意; 可於其住處, 營飾等應為。 既至十五日, 總收於臥具; 差分臥具人, 應須具德者。 於欲瞋癡怖, 眾過並皆無; 善知分未分, 此即應差遣。 毘訶羅波羅, 應須告僧制; 冀令安樂住, 勿使有虧違。 諸人樂住者, 不應為鬪諍; 於此受籌人, 當須自審察。 單白告大眾: 今是十五日; 僧當共受籌, 明作安居事。 從上行籌已, 次可分房舍; 及以床臥具, 皆從大至終。 若近安居時, 當須善觀察; 所行乞食境, 無令事有廢。 若於所住處, 知有同行人; 具德有多聞, 並淳善和合。 不令煩惱起, 若起即能除; 有此善伴處, 宜應共居止。 病藥並乞食, 斯皆易可求; 無多婬女家, 斯名善行處。 當於隱屏處, 蹲踞對苾芻; 口說安居文, 作法應如是。 我施主某甲, 侍人及作者; 我今於此處, 作前夏安居。 或雲作後夏, 有破裂修補; 我於此夏居, 餘並同前說。 若於此安居, 無法界外宿; 現在無饒益, 來世受泥犁。 若為寺等事, 並諸雜福業; 制底眾食緣, 及以出罪等。 尼違八敬法, 為欲除其罪; 或為下三眾, 受戒等須看。 若諸俗人輩, 有請喚等緣; 苾芻察時宜, 須時應往赴。 三寶及父母, 師主等有事; 並諸病患緣, 皆請七日去。 一日二日等, 乃至四十夜; 苾芻應可去, 勿令前事闕。 若有如法事, 察知非是虛; 僧伽共許差, 隨情可行去。 仍於一夏中, 過半不在外; 為斯但四十, 若過罪便傷。 飲食若有闕, 醫藥復難求; 全無供侍人, 去時非破夏。 若處有八難, 及婬女黃門, 並惡獸等緣, 行無破夏罪。 若有罪惡人, 聞來破和眾; 恐為非樂事, 出去者無傷。 聞彼鬪諍人, 知是己親友; 不往諫得罪, 停無破夏愆。 若共他作契, 向某處安居; 至日不赴期, 苾芻招惡作。 苾芻若守持, 七日或多日; 在外如逢難, 便住者隨聽。 若無有餘緣, 留住經多日; 輒違於本限, 得罪並破夏。 結界有多途, 略言其四種; 任現所須者, 隨事今當說。 大齊兩驛半, 減此任當時; 四方應置標, 山河樹等記。 可於前相中, 乃至於住處; 除村並勢分, 結大界應知。 大眾盡須集, 一人秉羯磨; 白二無差舛, 斯名結界成。 又為不離衣, 依界秉羯磨; 欲令安樂住, 元由老病緣。 雖復離三衣, 界中別處宿; 除其村勢分, 隨處任遊行。 於前大界內, 欲作小壇場; 應為白二結, 先須解大界。 若欲結小界, 置標相同前; 名曰曼荼羅, 於斯任秉法。 先結於小場, 次結於大界; 依如是次第, 結界者應知。 眾咸死轉根, 或時俱捨戒; 或盡出界外, 明相過不還。 或時為白四, 大眾同心捨; 有斯五種別, 捨大界應知。 凡欲結諸界, 標相復須知: 一樹應兩標, 分半為其界; 或時以一樹, 為其四界標; 四分各相當, 五分便不許。 向下兩驛半, 向上數亦然; 齊山頂樹梢, 或至籬牆上。 種種莊嚴具, 皆悉在隨聽; 瑩飾大師形, 令施福增長。 不許安耳璫, 及以足鳴釧; 斯為女人飾, 勿累大師形。 欲使眾人散, 鼓樂可潛聲; 供具悉應收, 無令有虧失。 或時大眾集, 諠鬧出高聲; 不知時至中, 應鳴蠡擊鼓。 若分亡人物, 眾大卒難為; 十人為一朋, 或至百千數。 各分取大段, 隨人更細分; 得分未分時, 若死須分別。 分竟身方死, 物入四方僧; 若未細分時, 當朋人合得。 有請苾芻處, 並喚苾芻尼; 食罷與施時, 持財安眾首。 此應為兩分, 或隨施主心; 飲食可平分, 佛亦咸同此。 苾芻分施物, 等分應與尼; 式叉摩拏尼, 應二分與一。 將欲圓具人, 亦二分與一; 求寂求寂女, 三分一應知。 若有多苾芻, 苾芻尼眾少; 應計人頭數, 無宜中半分。 若至大會日, 請像入村城; 能令災橫除, 莊嚴為生福。 遍灑康莊道, 嚴儀巷陌中; 散花懸妙幡, 雅麗如天苑。 栴檀及龍腦, 瀋水香普薰; 隨風處處行, 聞者生欽仰。 鳴螺擊鞀鼓, 撞鍾告四方; 屯聚震鴻音, 聽者生隨喜。 鼓樂無停息, 高聲出雲表; 旃旐遍縈羅, 斯名大法會。 大旗有五種, 鯨牛妙翅龍, 師子畫幡旗, 咸持以供養。 人眾皆陪從, 法俗兩相依; 如是勝莊嚴, 引導如來入。 由佛入村城, 敬心興供養; 八部天龍等, 能除眾毒惡。 因斯獲財利, 大眾賣應分; 准價上座知, 善觀其好惡。 若有所須人, 隨情當上價; 還價未了者, 無宜著此衣。 敬持妻子等, 三寶隨一施; 不可為作價, 當隨施主心。 歌舞伎樂處, 苾芻令作時; 諸有護戒人, 不應言汝戲。 應告言賢首, 汝可好用心; 供養於大師, 勿生於嬾墮。 窣都波掛幡, 不應將物釘; 元初興造日, 安橛在隨聽。 塔上然燈供, 苾芻不自昇; 有緣須上者, 應可令求寂。 餘人無可求, 香水洗雙足; 苾芻應自上, 供養大師心。 造寺三五層, 香臺或五七; 或可隨情作, 小寺五三房。 略論處中寺, 於東西兩邊; 三層各九房, 房中寬丈二。 後面亦三層, 上取三房地; 中擬安尊像, 簷前不廢行。 或可此簷前, 從地為重閣; 隨安大尊像, 每日設香花。 前面兩房地, 從下作門樓; 門在下層間, 小作應牢固。 入門於一角, 閣道上三層; 出上並平頭, 四邊皆絕壁。 尼寺限三層, 香臺隨至五; 寺中房軌則, 准苾芻應知。 佛像形虧壞, 尊經字滅磨; 拭卻可重修, 令其更增勝。 制底尊儀影, 新壇足不蹈; 必有緣須過, 可誦聖伽他。 苾芻乞食時, 有人無簡別; 佛想喚為佛, 持物而相施。 苾芻應問彼, 詳審觀其意: 汝喚我為佛, 為是兩足尊; 汝喚為法者, 為是盡苦法; 汝喚為僧者, 為是真聖眾。 既問決知已, 隨彼所樂情; 施者應受之, 此皆無有過。 假令唯一尼, 受請向他舍; 行初留一座, 為擬苾芻來。 苾芻應此座, 求寂亦宜居; 不解願伽他, 苾芻尼為作。 若無執事人, 隨緣詣村落; 獲利應須寄, 得人方遣持。 上明諸雜緣, 多是生存事; 下論身死後, 焚葬事須知。 苾芻身既死, 告眾鳴健稚; 須喚輿屍人, 柴薪用僧物。 香花幡鼓樂, 送至焚屍林; 親識及門徒, 愍念相隨去。 善親應可燒, 薪火須豐足; 助以旃檀等, 隨有灌酥油。 身瘡若有蟲, 埋時勿令損; 或安於露地, 草葉覆其身。 一一身軀內, 八萬種蟲居; 隨身共死生, 雖燒亦無過。 應持上下衣, 覆屍令好密; 自餘衣鉢等, 准法可應分。 燒時隨處坐, 略誦無常經; 三啟用心聽, 各須生厭離。 諸行盡無常, 緣生法皆滅; 剎那不暫住, 如露被風驚。 遍觀諸世間, 無有長存者; 咸趣無常海, 共被死波漂。 四大堅性等, 此不可遷移; 生者必無常, 死王威力大。 無常不簡擇, 善惡戒多聞; 一種皆歸死, 不論凡與聖。 諸佛及緣覺, 聲聞弟子眾; 尚捨無常身, 何況諸凡夫。 如斯法誦已, 方說特崎拏; 還歸洗手足, 制底行旋遶。 或可連身洗, 更復著餘衣; 去時持故衣, 勿損鮮花服。 諸行無常等, 牟尼之所說; 行思歸寺中, 當息慳貪想。 所有諸衣物, 應隨阿笈摩; 佛子共平分, 作法如常制。 揵稚誦三啟, 禮制底行籌; 及為羯磨時, 五時皆得分。 不應眾未聚, 輒共分亡物; 上座及行終, 應行其兩分。 作斯定記已, 然後共分財; 設後客人來, 不應與其分。 我死方持與, 慳心作此言; 准斯無決情, 死後宜歸眾。 決情無悋意, 生存現付與; 隨心施別人, 此等成依法。 俗死多悕望, 出家不合然; 如為顧戀心, 是日增生死。 若苾芻身死, 自他財雜亂; 宜應將鉢等, 置在於僧前。 觀知是亡物, 即應如法分; 所有諸寶等, 准教而處分。 苾芻身若死, 還合苾芻分; 當時無苾芻, 尼眾應分取。 苾芻尼若死, 苾芻尼合得; 如其尼若無, 苾芻應作主。 俗舍苾芻死, 無僧由俗人; 宜可與先來, 俱來與求者。 兩人俱並乞, 斯應與二人; 或隨施主情, 與者宜當受。 或時近多寺, 此家苾芻亡; 隨其頭所指, 合得亡衣鉢。 苾芻負他債, 忽爾卒身亡; 應須細問知, 眾用亡衣與。 若是知事人, 為眾取他物; 應將眾物與, 還債善籌量。 凡是知事人, 向他邊取物; 宜應告上座, 保券可分明。 送死幡衣等, 持來施苾芻; 受取理無傷, 令其福增長。 若彼情生悔, 還來索此衣; 苾芻應盡還, 勿令憂火迫。 被舉共好人, 同居隨一死; 亡衣好人得, 舉者不應分。 若無持戒人, 被舉有人死; 雖舉未蒙解, 宜應共分物。 既有明書券, 出物與他人; 為眾若身亡, 眾應依契索。 合入眾與眾, 制底亦皆然; 堪王送與王, 仍除刀箭等。 應用此等物, 作刀子及針; 餘並現前分, 本物非分限。 若人宣一頌, 依佛所說經; 由法語得財, 此物宜應受。 牟尼有二法, 教及證應知; 教是阿笈摩, 施法應請分。 安居若過半, 便有捨戒人; 此際苾芻亡, 應與其人分。 造佛窣覩波, 蘇迷盧等量; 四畔基牢固, 乃至安寶瓶。 輪一二三四, 如次果應知; 凡夫具德人, 瓦頭為制底。 若作佛制底, 輪蓋無定數; 過千妙高量, 獲福乃無邊。 獨覺麟喻佛, 不過十三槃; 於彼相輪頭, 寶瓶不合置。 制底中安佛, 兩邊二弟子; 餘聖次為行, 諸凡應在外。 次明看病事, 更互可應為; 藥直若貧無, 僧物宜當與。 若病人來乞, 洗鉢盛淨水; 應誦佛伽他, 三遍存心呪。 苾芻為受藥, 持將與病人; 如其授者無, 自取亦聽服。 不應就病人, 教化取衣鉢; 假令雖捨施, 大眾不應分。 施者及受者, 教化者情貪; 三俱非淨心, 此不應受用。 病者若樂欲, 供養於佛僧; 應用好衣等, 守持麁惡服。 若彼貧無物, 教化可應為; 隨情施少多, 令其信增長。 乃至一盤花, 或可持瓶水; 應隨病人語, 供養使心歡。 若於己財物, 慳心苦難捨; 宜應用心勸, 令彼供三尊。 或可瞻病人, 為捨衣鉢等; 令其覩供養, 引生檀施心。 若於資具內, 有愛著須捨; 當於戒德人, 隨情施衣鉢。 苾芻雖持戒, 愛鉢至身死; 還生自鉢中, 受惡毒蛇報。 若患痔漏等, 勿使不信人; 造次輒行醫, 割除令苦惱。 如其療痔病, 藥呪可應治; 無醫為處方, 不以爪甲截。 若無看病人, 無弟子及藥; 大眾咸供給, 藥乃出僧伽。 必是孤獨類, 全無供侍人; 合眾並應看, 或可為番次。 若患疥癩病, 勿污僧床褥; 宜將厚衣替, 咸用己私財。 簷廳及門屋, 大小便舍中; 不應看病人, 可居安隱處。 造寺主身死, 被禁或他行; 於斯住五年, 雖貧不應棄。 更可於五年, 與近寺同利; 別為長淨事, 守護不令虧。 看守滿十年, 若心不樂住; 宜將臥具等, 移安近寺中。 宜應好閉門, 隨情向餘處; 苾芻如樂住, 任意可應居。 他寺所寄物, 他索即應還; 必若有餘緣, 受用誠無過。 施主有先心, 施此非餘處; 迴將與他寺, 宜應強奪來。 若著僧衣服, 及自上價衣; 不應浣染等, 福增無損故。 若於雨雪時, 不應安露地; 無宜著此服, 入不淨室中。 若其過初夜, 臥具不應分; 必知長久停, 宵中亦應給。 應隨老次第, 與床並坐枮; 當留一所房, 與客苾芻住。 縱在阿蘭若, 隨老樂應分; 地樹及叢林, 准次皆分給。 設居於靜林, 亦須留客處; 為護其衣鉢, 異此遂招愆。 若在於迮處, 肘地應分臥; 瓶水及齒木, 藥雜器皆分。 有意欲他行, 戾須淨掃拭; 如其故令壞, 惡作罪侵身。 正值分房際, 不囑便外出; 更令依次行, 雖啼不應與。 臥具及飲食, 小者共平分; 花果等亦然, 大師法恆爾。 若彼身重病, 不樂出本房; 乃至未差來, 放免其分次。 若見僧房外, 臥具露地安; 應可持令入, 老病令人舉。 見大眾臥具, 被火燒水漂; 護身當救持, 不應為造次。 先須出己財, 次出於僧法, 後當持佛物, 是次第應知。 先須請容許, 次可相時宜; 方於三藏中, 隨情問疑處。 凡為教授者, 隨行住坐臥; 於此四儀中, 說法皆非犯。 諸有受學人, 先須起恭敬; 但除寢臥事, 餘三不在遮。 教授學人時, 彼愚心未曉; 悲情善開喻, 百遍不應辭。 苾芻舉手打, 屋柱樹及牆; 斯皆有愆過, 智者不應作。 臂上不安玔, 呪線任情持; 若有所須時, 繫臂無令現。 若誦諸明呪, 不得敬餘天; 宜應禮三寶, 持外道呪術。 不於覆鉢家, 受飲食床座; 亦不往彼舍, 為其說法等。 必有淨信心, 敷妙衣布地; 苾芻應為蹈, 念諸行無常。 但畜三衣者, 唯開一洗裙; 若更畜餘衣, 便乖杜多行。 若諸麥豆等, 曾經蒸煮來; 雖復尚堅生, 鞕種皆非犯。 嘔食出咽喉, 吐卻淨漱口; 仍除先業力, 頸內有雙喉。 若有彫彩扇, 為眾畜時聽; 苾芻所著衣, 不應同一色。 若是乞食人, 隨衣著[巾*句]細; 於花果樹下, 不棄大小便。 寺角中閣道, 木作石不為; 重病不禮他, 亦不受他禮。 洗待身乾已, 方可著餘衣; 或手拂令乾, 或用身巾拭。 若得花香物, 屏處隨情嗅; 能使眼目明, 令施福增長。 孫陀利打衣, 寄與難陀著; 世尊聞此事, 因斯制打衣。 得他先打衣, 水灑柔方著; 依舊光華者, 便招越法愆。 知是賊所棄, 死肉有殘餘; 甘蔗等同然, 對眾無宜取。 若以頭背跨, 持物路中行; 現苦已招譏, 當來更被壓。 若有貴價緂, 舉置被蟲穿; 苦木葉餘香, 裹末便不食。 父母歿亡日, 遺言與苾芻; 此物可應收, 宜將供三寶。 身在他界住, 與彼苾芻欲; 此作法不成, 仍招惡作罪。 貴價高攝婆, 他施應須受; 賣卻同分取, 割破不應為。 苾芻不見蛇, 被螫便命過; 壓時蛇復死, 為此臥觀床。 眠時不照床, 即便招惡作; 不應令象馬, 雞雀鬪傍觀。 若須其偃帶, 是善逝所聽; 老病及風羸, 隨情可應用。 從斯住處去, 或復擬旋歸; 臥具囑方行, 拂拭令清淨。 被他囑授人, 應須為堅守; 若還應即與, 存心為賞持。 八日十五日, 曬曝看臥具; 每半月常然, 異斯招越法。 大小便利室, 及以眾器具; 先至宜應用, 不應隨大小。 若眾家器物, 當其受用時; 應與先借人, 無令廢其事。 上妙繩床座, 眾許非別人; 倚版為除勞, 僧私皆悉許。 若大過三夏, 開聽一座坐; 如未近圓人, 曾不許同席。 若於俗舍內, 別座不可求; 設令親教師, 許暫同居席。 如有難緣事, 持眾臥衣行; 將者可應眠, 無怖還隨次。 若恐怖止息, 受用可如常; 爛破孔穿時, 如法應縫補。 必不堪受用, 乃至襯替衣; 裂破作燈心, 或作泥填孔。 如斯受用時, 欲使身安樂; 復令於施主, 恆為福業因。 別寺有定分, 餘人輒來食; 計價當酬直, 此不許分踈。 僧祇臥具物, 記誌宜須作; 此是某甲施, 書字好分明。 枮上更安枮, 苾芻重疊坐; 黑耳惡作女, 被壓向幽關。 求寂有信心, 存情恭敬戒; 常住之臥具, 此亦合同分。 開皮臥具者, 不許在中方; 俗舍坐權開, 用臥元非許。 熊羆皮總許, 若坐並承足; 邊方並悉開, 以皮為臥具。 金銀真珠等, 希奇寶莊飾; 並將象牙帖, 此名為大床。 苾芻床上坐, 垂足不至地; 此即是高床, 奉戒者應識。 此二大高床, 苾芻不許坐; 俗亦遮非許, 謂受褒灑陀。 必是堅牢座, 兩人容共坐; 床亦許三人, 仍須撿新舊。 必欲分財物, 或告或鳴稚; 或可共行籌, 總告僧伽眾。 揵稚有五種, 所為事不同; 任用在當時, 無違大師教。 一度斂稚訖, 更不打一稚; 此即是凶緣, 為表亡人事。 作業三過斂, 摋打兩下稚; 如增一大稚, 是謂眾常法。 急難稚無定, 為欲警眾人; 若為警禪思, 應可搖鳴錫。 客人將入寺, 門外洗手足; 若處水難求, 宜將葉拂打。 既入於寺中, 合掌就尊處; 主唱善來已, 答曰極善來。 主人隨所有, 斟量為解勞; 並設非時漿, 令彼心歡喜。 無遑濯手足, 即問僧常制; 聞已可隨行, 還如佛親說。 舊住諸苾芻, 所為作制令; 咸依稱理教, 勿使惱眾人。 不得於如知, 尊極大師處; 苾芻喚名族, 及以具壽等。 小師於大者, 應喚為大德; 大者於小年, 應命為具壽。 既被眾處分, 隨力淨僧坊; 八日十五日, 鳴稚集弟子。 大小便洟唾, 及以吐血等; 謦咳或彈指, 再三令警覺。 勿在生草上, 及於清水中; 好樹及淨田, 無宜棄不淨。 身安無病苦, 不數食檳榔; 為病乃無違, 苾芻應噉食。 非時欲受用, 於諸果味中; 雖不有開遮, 略教宜詳悉。 猶如日日中, 供身恆噉食; 還須安眼藥, 佛說遣常為。 於寺內淨地, 不可輒剃頭; 有病在隨聽, 了時須掃拭。 若於剃髮時, 必須依小大; 若已下手剃, 喚起理不應。 鬚髮隨先後, 次拔鼻中毛; 手足爪方除, 須知其次第。 苾芻剃髮時, 不作牛毛剪; 若有瘡病者, 近處剪無傷。 於三隱密處, 不許輒除毛; 若有病時開, 報知同淨行。 剪爪如斧刃, 或可剃刀彎; 甲上聽除垢, 不合求光飾。 若在蘭若處, 髮不過兩指; 二指便非咎, 城村不合然。 凡剃髮了時, 遍身皆淨洗; 有事便開許, 但須淨五支。 無俗剃髮者, 應可在房中; 苾芻若善閑, 為剃時非犯。 晨朝嚼齒木, 或為說法時, 及以食了時, 不作便招罪。 齒木有三殊, 長須十二指; 短便八指量, 此內總名中。 隨是何木條, 大如小指許; 嚼頭軟成絮, 苦澁者為佳。 齒木既嚼了, 刮舌須存意; 銅鐵赤銅鍮, 刮錍隨樂作。 若住村城內, 四中隨一持; 淨洗用灰揩, 勿令生垢污。 必其無此者, 用前所嚼木; 擘破兩相揩, 刮舌貧人用。 齒木卒難得, 口齒終須淨; 三屑隨時用, 權開亦無犯。 前身作毒蛇, 今為長者子; 出家因淨口, 常須刮舌錍。 既除其舌垢, 置地殺小蟲; 由此佛興悲, 不許隨宜棄。 凡是淨口時, 齒木洗方棄; 無水揩塵土, 不然招惡作。 蠅於齒木死, 食此守宮亡; 黃狖噉斯終, 狗飡還命過。 苾芻有三事, 宜於屏處為: 謂是大小便, 及以嚼齒木。 苾芻許皮履, 但唯開一重; 不許作多重, 俗淨方聽著。 踏時作聲響, 縱淨不應畜; 為眾在隨聽, 著時無有罪。 若在嚴寒國, 氷雪滿田中; 此時開富羅, 著否皆隨意。 師子象馬等, 五皮不合持; 並及此諸筋, 不可將連綴。 自餘牙爪獸, 犲及貓狸等; 不合用其皮, 由斯能作害。 若在毘訶羅, 總不聽著屐; 得安便轉室, 並開俗舍中。 芒竹等為鞋, 苾芻不合著; 腳有風血病, 須著在隨聽。 若是無船處, 憑牛尾渡河; 象馬特水牛, 此悉非遮限。 租田合取分, 耕業絕不聽; 守看宜用心, 無令損常住。 險途逢難緣, 自亦持將去; 寺中如有賊, 鬧亂可應為。 若在牧牛坊, 慇懃好看守; 不應言穀將, 方便遣如常。 求寂等持糧, 身羸須藉助; 勿令其手放, 舉下並無傷。 若其全困乏, 苾芻應為持; 帒上繫長繩, 可令求寂捉。 賊來驚走棄, 或可渡河時; 此即自收來, 食時無有過。 將車載糧食, 險處恐摧轅; 苾芻應共推, 仍須防軾處。 船中穀食滿, 觸淺過灘渦; 牽拔助舟人, 無宜觸其柁。 染衣須靜日, 復非陰午時; 好地不應為, 恐污生譏過。 忽爾逢風雨, 塵驚恐污衣; 可移簷宇中, 污處應摩拭。 同法諸苾芻, 見鬪宜應解; 彼若不用語, 捨去不須看。 破持戒信持, 俱持取聞者; 同聞信少欲, 少欲有差殊。 此二共鬪時, 兩言俱可信; 可問極少欲, 二極乃無爭。 若因論法相, 鬪諍遂便生; 如其惡不除, 應須為捨置。 合禮處相逢, 雖鬪應行敬; 大告言無病, 若違俱得罪。 若入浴室時, 令人防守戶; 洗浴事未了, 少信勿令前。 若用眾雜彩, 繪畫在隨聽; 不得畫眾生, 仍開剪花葉。 若在僧房壁, 畫白骨死屍; 或時為髑髏, 見者令生厭。 大門扇畫神, 舒顏喜含笑; 或為藥叉像, 執杖為防非。 畫大神通事, 華中現佛形; 及畫生死輪, 可於門兩頰。 畫香臺戶扇, 藥叉神執花; 若於僧大廚, 畫神擎美食。 庫門藥叉像, 手持如意帒; 或擎天德瓶, 口瀉諸金寶。 若於供侍堂, 畫老苾芻像; 應為敷演勢, 開導於眾生。 溫堂並浴室, 畫作五天使; 生老病死繫, 其事准經為。 若在養病堂, 畫作大師像; 躬持大悲手, 親扶重病人。 若於水堂處, 彫彩畫龍蛇; 若於圊廁中, 應作屍林像。 可在簷廊壁, 畫佛本生時; 難行施女男, 捨身並忍事。 如斯畫軌式, 緣在逝多園; 長者造寺成, 世尊親為說。 若在簷房處, 不許火煙熏; 必若有餘緣, 無煙可持進。 於好甎地上, 不應輒然火; 若有要緣者, 宜可在爐中。
佛及眾中尊老者, 國王恩濟於兆庶; 親教軌範二尊人, 此五善教無宜越。 若有苾芻所為事, 世尊不開亦不遮; 清淨不與俗相違, 斯事應行勿疑慮。 若是世間起譏議, 苾芻受用不應為; 略教能令弟子安, 亦明佛是一切智。 若毘奈耶蘇怛羅, 於其緣起不能憶; 六大都城隨意說, 縱令差互並無愆。 室羅伐城娑雞多, 婆羅痆斯及占波; 薜舍離城與王舍, 此六大城隨處說。 長者謂是給孤獨, 憍薩羅國勝光王; 女人謂是毘舍佉, 斯等臨時任稱說。 婆羅痆斯大城內, 國主名為梵授王; 近住女名褒灑陀, 有大長者名相續。 創在婆羅痆斯國, 法輪初轉濟群迷; 於斯說法度五人, 為報昔時先願意。 第二五人隣次度, 為說色等空無我; 總觀諸蘊若浮泡, 生死輪迴因得出。 初由五人著下裙, 高低不等招譏醜; 令如梵天圓整著, 因斯遂制式叉門。 從次牟尼方制戒, 蘇陣那等作婬非; 緣起學處免初人, 此是生天涅槃路。 大哉大德六人眾, 由斯廣制式叉緣; 悉皆明辯冠當時, 所作事業無重犯。 雖為此等制學處, 因斯洗濁破尸羅; 如信度河至春時, 流澍平原灌眾澤。 鄔波難陀阿濕迦, 闡陀難陀鄔陀夷; 補[木*奈]伐蘇六難調, 世尊教中為滓穢。 若有要心不犯戒, 斯則名為上智者; 雖犯能悔亦勝流, 長時不悔生惡趣。 諸佛能超德海岸, 所有施作叵稱量; 宣說調伏濟眾生, 於勝善人能引導。 凡夫無始積無明, 輪轉恆迷處長夜; 唯佛能將正法手, 慇懃牽使出幽冥。 阿僧企耶割跛時, 常習大悲熏妙智; 善能調御巡生界, 十種大事必須為。 所謂授記當來佛, 留第三分為眾生; 舍利目連第一雙, 佛應化者皆自度。 結界之事終須作, 現大神變下天宮; 父母獲果說業緣, 最後涅槃歸命禮。 敬禮結集諸大德, 牟尼隱教能彰著; 寶舟沈沒重令浮, 光明普照無邊海。 亦禮侍者阿難陀, 聞持善集於經藏; 令諸品類生欣樂, 煩惱繫縛得蠲除。 次禮聖者鄔波離, 能正宣通調伏藏; 譬如善持明呪者, 能除惡趣毒蛇王。 次禮尊者迦攝波, 善閑摩窒哩迦藏; 於此世間光普照, 皆令隱義盡敷揚。 次於王城五百眾, 結集三藏是應人; 重流法雨潤生津, 我悉至誠歸命禮。 帝釋天王為上首, 阿蘇羅眾咸恭敬; 遍滿空中悉雲集, 稽首深心讚希有。 爾時王舍大城側, 天香普馥滿山林; 諸天婇女散名花, 流芳下落彌山際。 次復於彼廣嚴城, 獼猴池邊重結集; 七百羅漢弘真軌, 冀令法教得增明。 大哉佛日埋光盡, 遺餘法寶恐沈輝; 幸蒙眾聖結微言, 得使人天重歸仰。 牟尼忘倦久輪迴, 為求正法於生死; 願欲濟斯無救者, 冀令眾苦盡消除。 頭目手足咸持施, 骨肉流血濟求人; 男女愛如初月輪, 皆隨喜捨歸圓寂。 大師牟尼所宣說, 乃至正法未滅來; 應除懈怠斷愚癡, 至願要心勤策勵。 言論佛教言中勝, 頌陳正法頌中尊; 我毘舍佉罄微心, 結頌令生易方便。 若於聖說有增減, 前後參差乖次第; 願弘見者共相容, 無目循塗能不失。 我於苾芻調伏教, 略為少頌收廣文; 願得普共諸群生, 因此能成福智業。 五欲淤泥生厭背, 恆持淨信作莊嚴; 生生常得苾芻身, 堅持佛語窮真際。 若希戒品常清淨, 無疑正趣涅槃宮; 常於略頌憶修行, 勿慮一生虛命盡。
乃至世間尚煎生死熱, 乃至心內恆為染火燒; 大仙等教猶若弶伽流, 常願久住洗濁無明垢。
在那爛陀, 已翻此頌, 還至都下, 重勘疎條。 所有福因, 願霑含識, 專希解脫, 早出生津。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