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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村續語錄/卷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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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榕村續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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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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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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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看來無可疑,我深信之,確有以見其為周公之書也。當漠武帝時未出,令得見之,不知何如?帝以《尚書》為樸學弗好,兒寬為帝授一篇,終弗好也。此似不可解。孫襄。

塚宰之官,以其規模言之,則總理五官,遙制四海也,以其總領言之,則調燮王身,肅清宮闈也;以其職事言之,則司食貨、制入出盡之矣。或曰:「教,司徒職也。『八統』親親、敬故之類,輿『九雨』師、儒之文,若疑於教焉,何也?」曰:「司徒之敷教也,親奉教法,而頒行之日,討斯民而諄諭之,故以教命官也。塚宰所掌,皆所以治在上者之事,不曰輔導天子,則曰綜核百官。事皆攬其大綱,而未嘗有所專主,故不可以一職名焉。此其所以異也。鍾倫。

司空所以居五官之末者,家君子之論審矣。蓋三代以後,水土事平,度地居民,經畫頗易。若夫百工備用之職,於禮樂兵刑諸官,輕重異次,故曰:「殷、周之損益可知也。」鍾倫。

小宰職具八法,據注,尚少官常、官刑。家君子謂:「官刑即小宰職末,令於百官府,所謂『國有大刑』。官常即小宰職首,官府之六敘,蓋尊卑以敘,乃官府之常法也。治官府以大體為先,有官屬,所以優大官而集眾事也,故首之。治官府,以明察為要,有官職,所以使六屬條其類,而百執事得其理也,故次之。屬固,所以舉邦治矣。有一屬所不能舉者,則必會他屬而舉之,故繼以官聯。職固,所以辨邦治矣。然六職之中,有尊卑錯綜,又必以其序而聽之,故繼以官常。此四者,正治官府之法也。官成,治民事也;官法,治朝儀之事也。民事為切,故先官成,次官法。比二者,皆官府治事之法也。官刑、官計,皆所以督課其成功,故終焉。刑以糾其不稱職者,計以斷其或稱或否。官刑逐時行之,官計則待歲終而斷之,故計又後於刑也。」鍾倫。

「馭」者,上操其權,以制其下也。「馭其神」者,釐正祀典,無僭舉也。凡治民者,皆曰吏。「祿位以馭其士」,謂未出仕者賢,則進而祿位之,如鄉有賓興之禮是也。祭祀、法則、廢置、祿位,皆施於在上者。賦貢、禮俗、刑賞、田役,皆施於百姓者。先治神而後治人,故祭祀為先,法則次之,此二者辨等威之事。吏已出仕者,士未仕者,故次廢置,次祿位,此二者定功罪之事。賦貢,下之所以供上;禮俗,上之所以化下,先理財而後施教也;刑賞,所以威民;田役,所以用民。其平日畏威而遠罪,故一旦有事而可用也。八則所條,已備君民規模者;都鄙有立國之義也。鍾倫。

八柄所列,實不過爵祿生殺四者,故首言爵,次言祿。予者,非常之祿也;置者,不次之爵也;生者,可殺而猶生之也;奪者,去其祿也;廢者,去其爵也。誅以施小過,殺以致大罪。舉一而可。此內史所以變誅言殺,互文見義也。鍾倫。

八統所謂「上行之下效之」者,如上進賢斯,下興於賢;上使能斯,下進於能;上保庸斯,下勉於功。此其義也。「達吏」、「禮賓」,家君子謂:「吏亦庸也,賓亦貴也。」天下之治,親親、賢賢、貴貴而已。三者之中,親親為重,故先之。「進賢」、「使能」,賢賢也;「尊貴」,貴貴也。「敬故」是「親親」之推也;「保庸」、「達吏」是賢賢之推也;「禮賓」是貴貴之推也。達此三治者於天下之民,此謂「上行下效之」也,此謂「詔王馭萬民」也。鍾倫。

農者,民之本業,故為先。園圃、虞衡、藪牧,地利之所生也;百工、商賈、嬪婦,人功之所成也;次及臣妾,微者也;最後閑民,無常職者也。或曰:「司徒頒十二職,此舉其九,何也?」「意主於頒賦法也,出賦者唯有此九等民也。」鍾倫。

嬪貢,未織之物,必經婦功而後成者;服貢,織成之物,中衣服之用者;器貢,成器可用者;幣貢,疑是充筐篚而未必中服用者;貨貢,可當財布之用者;斿貢,輕微可當玩好之用者。祀貢為先,嬪貢、器貢、幣貢、材貢,皆用物也,故次之。貨貢,異物也,故又次之。服貢,王私用之物也,故又次之。斿貢、物貢,非切用且微物也,故又次之。鍾倫。

牧言地,長言貴,互文也。師、儒皆鄉學之師。《大司徒》「以本俗六,安萬民」,「四曰聯師儒」。《注》曰:「師儒,鄉里教以道藝者。」《疏》曰: 「致仕賢者,使教於鄉里」,謂之師儒。據此,則師儒非「師氏」、「保氏」。然彼師儒連言,此離而二之,或大夫致仕者為師,或士致仕者為儒,亦一說也。故《大傳》曰:「大夫為父師,士為少師。」師曰賢,儒曰道,亦互文也。至渙者:天下之民,先王所以協比聯屬,而不使之離異者,教養而已。牧、長,君也;師、儒,師也;宗法,親也;此教之屬也。主與吏,道民以利者也;友與藪,使民各得以安其利也;比養之屬也。牧、主,聯合有土,其所繫者不止一國之民,故曰: 「以地得民。」「以貴得民」者,天子畿外,其貴得伸,故內公卿大夫出封,皆加一等,以示貴也。都鄙之主不言貴,侯國之長言貴,以此矣。「以利得民」者,都鄙之主,民則理居,地則井授,是以死徒不出鄉,地著而重本,樂其樂,利其利也。鍾倫。

《註疏》釋「始和」,謂始調和典、法、則已下之事,又謂建子之月始和而布之,建寅之月乃縣而觀之。愚意布之與縣非有異時,且據《淩人》十二月斬冰,是夏十二月,冰堅而斬之。若周十二月,乃建亥之月,非可斬冰。十二月既是夏十二月,則正月自是夏正月,安得以正月繫之於周,十二月繫之於夏?豈有正月建子,十二月建丑者乎?「始和」者,陽氣開動和熙之始。「布治」,即縣治象,施典、法、則是也。治象之法,凡太宰所掌者也。此治象之法,非專施於萬民,其縣而使萬民觀之,浹日而後斂之者,欲令傳布相聞,自近及遠。牧、長、殷、輔之屬,皆所以奉行典、法、則而布之者,故施典、施則、施法,即是將牧、長、殷、輔之屬,更申飭之,建、立、陳、設等義勿泥可也。上文由官府都鄙而及邦國,此文由邦國都鄙而及官府,或先近而後遠,所以尊內;或先遠而後近,重有國也。鍾倫。

凡治謂施典、施則、施法之類,六典、八法、八則、八成、賓禮,各有條目,見於《周禮》者,或但舉其大綱。如「祿位,以馭其土」,必有都鄙取士之法;「賦貢,以馭共用」,必有都鄙財賦之法;「田役,以馭其眾」,必備都鄙出師之法。他事皆然。在當時,必載之成書,太宰藏之,若頒施於邦國都鄙之等,則依此書所載,考而行之,故曰:「以典待邦國之治」云云。上文無賓客事,惟「八統」有「禮賓」之條,其文不詳。此言「以禮待賓客之治」者,祭祀、賓客、喪紀皆大事,故行人之官,雖隸於司寇,而塚宰猶必關與之也。鍾倫。

或曰:「《小宰》陳列八法,其序異於《塚宰》,何也?」曰:「塚宰之治官府,義主於邦治者也;小宰之治官府,義止於官府者也。主於邦治,則以設官分職為大;主於官府,則以敘次尊卑為體,故其敘不同也。」「官法之後於官計何也?」曰:「計所以考定功罪,官成以上,皆所當計也。法也者,先時以令於百官,當其事則訓其法,百官廢法,則有常刑,不待稽察功過之日而始斷之,故離而後之也。」「終之以官刑何也?」曰:「經文凡有數可紀者,皆在於前,官刑無數可紀,且其辭曰:『修乃職,考乃法,待乃事』,是不過取上文諸法而申亻敬之。亦如《塚宰》先次六典,以至九兩,正月以下,則所以頒施前法者。此《周官》立言之例也。」鍾倫。

邦國、都鄙官府之治有能否,小宰考察之以告塚宰,塚宰以詔王廢置。均財者,均其所入,謂貢賦有恆經。節用者,節其所出,謂式法有定製。小宰稽其籍以詔塚宰,量入為出,制國用。鍾倫。

《小宰》「六敘」,家君子謂:「即『八法』中『官常』是也。以其官之尊卑,秩次有常,是之謂『官常』。『進』,如『呼昭穆而進之』之進。『進其治』者,進而授之以所治之職。謂施法於官府之時,六者皆先尊後卑,所謂敘也。次位列者於朝,頒治職者亦當於朝類也。事以服勤,食以報功類也。會定功罪,情弊曲直亦類也。」鍾倫。

從,謂供其使令,聽其教戒。官各有長,總言之治。官以太宰為長,又分之。食官以膳夫為長,推此義可見。鍾倫。

司空主興事任力,使土不曠,民不遊,則百物以生。典,王者所操;職,當官所掌。故典言官府,而職不言官府,以其皆官府之事也。「平邦國」,謂執典、法、則以權衡中外;「均萬民」,謂均其賦貢。其餘言邦國、萬民,雖文異而義同。「政典」言「均萬民」,而「政職」言「正萬民」。均,猶齊也;正,猶整也,整齊一也。「節財用」,「懷賓客」以下,典不言而職言之者,典舉其義,故其文括;職舉其辨,故其事詳。鍾倫。

聽,謂聽其治,或有獄訟,則亦聽之。「聽祿位以禮命」,謂興賢能之治,萬民中有德行道藝者,進而禮命之。若欲授祿制爵,則以禮命之書考之。鍾倫。

仁心為質之謂善,材力可任之謂能,畏威勤事之謂敬,剛直不撓之謂正,道守成式之謂法,審察精詳之謂辨。敬輿正,皆善之類也;法與辨,亦能之屬也。鍾倫。

宮刑,此宮中之宮刑也,以其在王宮故,但表縣之。鍾倫。

當官所守謂之職,國家所定謂之法,此統「六屬」之「官」、「刑」也。此一節,家君子以為「八法」中「官刑」之事。鍾倫。

《大府》節,家君子謂:「『九功』者,畿內九職之民所貢,閭師所掌者也。內諸侯亦應各以九職所出為貢,皆所謂『九功』也。但其貢甚輕且微。蓋王幾千里,自農田、關市、山澤、雜稅,兵車、牛馬、徵役之外,復有此數,以其輕微,故《塚宰》不載,而於《大府》載之。稽其所入,亦但以充府庫而已,國之經費不藉此也。」鍾倫。

家君子曰:「邦都之賦,以待祭祀;邦中之賦,以待賓客;山澤之賦,以待喪紀;關市之賦,以待膳服,皆賦之最多者也。邦縣之賦,以待幣帛;家削之賦,以待匪頒;邦甸之賦,以待工事,皆賦之次多者也。四郊之賦,以待稍秣;幣餘之賦,以待賜予,皆賦之差少者也。蓋邦中以外,其地漸遠漸大,自甸、稍、縣、都以內,其賦漸近漸輕。至於關市、山澤、幣餘,皆逐末趨利者,故又增重賦焉。然王城之內,人民聚集,故賦雖輕而得亦多。先王之世,專利有禁,故斥幣雖賦重,而得亦少。其所待不同以此也。歷觀《周官》之職,凡祭祀、賓客、喪紀諸大事,自邦中以至郊野,莫敢不供。然則某賦以待某事者,計其所出,約略足以供之耳。讀《周禮》者宜善觀之。」鍾倫。

《大司徒》「土會」節,家君子曰:「山林積草,故其物毛;川澤積水,故其物鱗;邱陵多樹,故其物羽;賁衍多石,故其物介;原隰積土,故其物贏。毛肖草之莖,鱗肖水之文,羽肖木之葉,介肖石之體,贏肖土之形。各感其氣而成其類。蓋毛物生於山林者,金生於土也;鱗物生於川澤者,木生於水也;羽物生於邱陵者,火生於木也;介物生於賁衍者,水生於金也;臝物生於原隰者,原隰備燥濕高下,土寄旺於四行也。『皂物』、『聶物』,剛之屬也;『膏物』、『莢物』,柔之屬也;『叢物』,和氣之屬也。亦各感其氣而生也。『毛而方』者,得金土之氣;『黑而津』者,得水木之氣;『專而長』者,得木火之氣;『晳而瘠』 者,得金水之氣;『豐肉而痺』者,得土之氣也。蓋五地應乎五行,而民物之生不離五行之化,形體既異,性情亦殊。先王因物以施教,蓋由乎此矣。」鍾倫。

「土宜」節,家君子曰:「五地者,經也;十二土者,緯也。十二土各有五地焉,故以土宜之法辨之。任土事者,即稼穡樹藝之事也,以其事重,必察其物而知其種,故又特言之。」鍾倫。

「土均」節,家君子曰:「均,平也。土地有肥磽之異,而貢賦有多寡之殊,所以均之也。」鍾倫。

「土圭」節,家君子曰:「此所謂地中及東西南北之偏,就九州以內言之耳。如今南方多暑,北方多寒,近海處多風,近山處多陰,故惟中州氣候為得其正。而其日景,則夏至之日,與上圭齊,故取以為準。是日景以上中而定,非上中因日景而得也。經云:『正日景以求地中』者,求之為言,猶標識之義耳。『景短多暑』,謂景短時多暑也;『景長多寒』,言景長時多寒也;『景夕多風』,言景夕時多風也;『景朝多陰』,言景朝時多陰也。景短謂夏,景長謂冬,景夕謂午後,景朝謂午前。」鍾倫。

「卿大夫之職」節,家君子曰:「五物即射中之事。和,內忘正也;容,外體直也;主皮,中也;和容,其節比於樂也;興舞,其進退揖讓比於禮也。《大司樂》『王大射』,則『詔諸侯以弓矢舞』,注謂:『舞者,執弓挾矢,進退揖讓之儀。』」鍾倫。

「舞師」節,家君子曰:「鼓人隸於司徒者,司徒掌徒役,凡師田行役,鼓用為多,舞師不隸於宗伯者此。四祀當是民間之祭,輿師樂所掌不同。社稷即上州社,山川、四方,蓋亦各於其地。旱歎,恐亦民自祈禱。若天子『大雩帝,用盛樂』,豈特『皇舞』而已也?」鍾倫。

「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如以為田稅,則惟近郊正合中制,遠郊、甸、稍、縣、都多者,乃至十三,斷非周初取民之制可知。故《鄭注》以為口賦,而朱子以為並雜稅而算之也。考《塚宰》「九賦」,邦中、四郊、甸、稍、縣、都之外,尚有山澤、開市、幣餘之賦,而此不言之,則朱子聽謂並雜稅通數者,確矣。蓋《塚宰》「九賦」,分田賦、雜稅言之也。「載師」遠近郊、甸、稍、縣、都之徵,合田稅、雜稅言之也。近郊無雜稅,故止於十一。鄭氏口賦之說,恐非三代之制也。但《禹貢》冀州王畿無貢,而《周官》「九貢」、「九賦」之外,尚有「九功」之文,則畿內九職之民又皆有貢。其職之所出,為不可曉。然意其貢,當亦甚少,故不屬於天官。自記。

「載師」節,家君子曰:「裏布乃布帛之布,蓋不毛則出布,不耕則出粟,無職則出徵。徵者,力役之徵。皆各以其類。」鍾倫。

「閭師」節,家君子曰:「閭師所掌貢,即九功之貢也。蓋自國中及四郊六鄉之地,閭師所貢,其餘則食采之君貢之輿?」鍾倫。

「泉府」節,家君子曰:「『凡國之財用齲躩』,謂當需布者,非國用盡取具於泉府也。」鍾倫。鄉吏主教,遂吏主耕,互見也。自記。

「大師樂」節,家君子曰:「周兼立四代之學,舉成均為尊也。其法則樂德、樂語、樂舞之類。立師教之抬,而祀之於學,所謂釋菜於先師也。」鍾倫。

「大合樂」,乃肄習於學之事,其用則格鬼神,動民物,樂之效也。律以為聲之和,聲以為音之節,故其立文之序如此。自「鬼神示」以及「動物」,其序則自尊而卑,自近而遠也。鍾倫。

「分樂」節,家君子曰:「上言祭、享、祀三事,而比乃有六樂者,蓋有祀日月星辰不繫於天,祭嶽瀆山川不繫於地,特祭宮分享群廟之時然。其曰祀、曰祭、曰享,則仍蒙上文、其實三事而已。四望,日月星辰也。黃鍾,陽辰之始,而大呂合之,天主大始,故以祀天也。應鍾,陰辰之終,而太簇合之,地居成物,故以祭地也。姑洗,陽辰之終,而南呂合之,四望次於天,故以祀四望也。函鍾,陰辰之始,而蕤賓合之,山川次於地,故以祭山川也。夷則西方,而小呂合之。夾鍾東方,而無射合之。人事始於卯,終於申,故以享先妣、先祖也。天主奏,地主歌,妣反主奏,祖反主歌者,周尊姜原,故以妣為先。每二律歌奏,則別為二調。然通謂之一樂者,所用同也。凡此二律者,特以之起調畢曲耳。其間五聲,蓋各以其律,從而為八音之節,故曰:『文之以五聲,播之以八音。』」鍾倫。

變猶更也,樂成則更奏,故一成亦為一變。此條通論為樂感召之理,以起下六變、八變、九變之端也。羽物輕清,得氣之先;其次則臝物,為其近於人也;其次則鱗,次毛,次介,以動靜之性為別也。川澤之竅大,山林之氣疏,其次邱陵,次賁衍,次土示,以氣之通塞為序也。象物聚而成,象不可常者,六變而致 「象物,及天神」,故下云樂六變,則天神「可得而禮」也。由此而八變以興地示,九變以來人鬼,不究言之者,省文也。注以此為大蠟之樂。特因經文及於百物,故緣以起義。不知蠟祭則吹豳頌、擊土鼓,乃龠章氏掌之,非大司樂之事。且據《注》,四方之蠟各用其律,是四樂也,反蒙六樂之文,何哉?鍾倫。

「圜鍾為宮」數節,家君子曰:「上六樂者,用以祭、享、祀,各有二焉,此則合二者而一之。蓋陽生而郊天配以日月星辰,陰生而祭地配以嶽瀆山川,大事於太廟,配以群後之時也。所用之律,與前文同,但錯互黃鍾、圜鍾之文,又誤小呂為南呂耳。其云某律為宮者,即本律為之;其云某律為角、為徵、為羽者,非本律為之,乃謂本律之角、之徵、之羽也。且若圜丘之樂,宮固黃鍾也;黃鍾之角,則姑洗也;太簇之徵,則南呂也;姑洗之羽,則大呂也。方丘、宗廟莫不皆然。蓋合天神四聖之樂,以奏於圜丘;合地示山川之樂,以奏於方澤;合先妣先祖之樂,以奏於太廟也。無商者,祭祀吉禮,商,殺伐之聲,故去之。人鬼之樂,卯與戌合,當用無射,而復用南呂者,戌為乾,維金氣之盛,故亦去之,而用卯街焉。蓋去商者,去其調也;去無射者,去其律之調也。至於調中之聲律,則雖商與無射,未嘗不用也。其必月黃鍾、林鍾、圜鍾為宮者,天氣始於子,終於辰;地氣始於未,終於亥;人事始於卯,終於申,故以三始者為宮也。義既有取,氣亦相應。冬至祀天,自當用黃鍾,冬至之律。夏至祭地,午為陽律,取未與午合,自當用林鍾為宮。宗廟之祭,以春為首,自當用圜鍾,春分之律。夫陽始於子而終巳,陰始於午而終亥,人統始於寅。今日陽終於辰,陰始於未,人始於卯者,蓋陽終於巳,而巳為陰律,陰始於午,而午為陽律。惟子、寅、辰為陽中之陽,是陽終於辰也,故以子、辰之合祀天神、四望;惟未、酉、亥為陰中之陰,是陰始於未也,故以亥、未之合祭地示、山川。寅雖人統,然人之六辰固欲兼天地而用之,自卯至申,各用陰暢之半,故曰人始於卯。其用六代之舞,亦與前異者,在天則統以天神之舞,在地則統以地示之舞!在人則以古樂為尊,故用《大韶》焉。音有八,而僅舉鞀、鼓、管、琴、瑟者,堂上舉琴、瑟,堂下舉管與鞀、鼓,為諸聲之綱也。其三樂之變數多寡不同者,天動而地靜,動者速,靜者遲;天地伸而人鬼屈,伸者易求,屈者難致也。上六變者,五土之示皆已畢至,而此謂『樂八變,地示乃出』者,前所致是山川之類,經別地示於山川,故八變而出也。注家以此為大祭降神之樂,以上大合樂為大祭行禮時樂。不知合樂者,惟肄習於學宮為多,若用之賓祭,蓋無考焉。《春秋》吳季子觀六代之樂,亦陳而觀之耳。且別以一樂降神,又合樂以祭,其說亦有所不通也。又按樂所歌奏,必有其文,如《禮記》『升歌清廟,下而管象』,以舞《大武》,及此經『《九德》之歌』、『《九韶》之舞』是也。《神示》樂章當亦有之,蓋經偶不及之耳。」鍾倫。

「凡樂事」節,家君子曰:「祭祀用樂,說見前文,但正學之外,復有此《三夏》以讚出入也。樂之諸工,各有所屬,而國子六舞,乃大司樂所教,故特言之。」鍾倫。

不入牲則不奏《昭夏》,但王出入、賓出入,奏《王夏》、《肆夏》而已。其宿縣展聲命舞,亦輿祭祀同也。凡五禮用樂,惟祭祀饗燕為盛。其樂有升歌,有笙管,有間歌,有合樂,各有樂章,以歆鬼神,以娛賓客。而又奏《九夏》,以出入於有司徹而歌《雍》,及乎《燕樂》、《縵樂》,莫不陳而觀之。他若大射、大食、大獻之屬,各隨其事用樂而已,則不若祭享之備也。鍾倫。

「日月食」節,家君子曰:「去樂者,去之不作。弛縣者,釋下其器弛縣蓋久矣。」鍾倫。

「凡建國」節,家君子曰:「圜,諸侯之國。太師陳詩以觀民風,則司樂因而禁之。」鍾倫。

「樂師」節,家君子曰:「宗廟之舞,幹羽並備,何嘗專用人舞?蓋舞器有此六者,其用之各以其宜,不必分事與地。舞師所稱,蓋謂民間民樂,故器不得備。其施於國則否。」鍾倫。

「教樂」節,家君子曰:「此所教者,自王以下,非止國子樂儀。凡行趨、登車、周旋、拜跪及射,其節應乎樂者皆是。」鍾倫。

《商書》曰:「敢有恆舞於宮,酣歌於室,時謂巫風。」《周官》大胥兼序宮中之事,意深矣。鍾倫。

鍾磐十六者,蓋十二正律並四清聲耳。樂惟五聲得以為調,十二律旋相為宮,而自夷則以下少聲,自夾鍾以下少二聲,自無射以下少三聲,自仲呂以下少四聲,故復為四清聲,以具商、角、徵、羽之調。此鍾磐所以有十六也。二變不為調,故不登於縣。疏以八風釋之,恐非其旨。鍾倫。

自大司樂、樂師及大胥、小胥,皆以教為職,而凡樂之政令綱紀屬焉。自大師以下,則無輿國學之政,所司者器數聲音一節之事,所教者其屬而已。鍾倫。

凡樂之歌奏,皆瞽者為之,擇其賢智者為大師、小師而統率之。鍾倫。

大師「教六詩」節,家君子曰:「言《風》即繼以賦、比、興,而後及《雅頌》者,《詩》以《風》為首,有《風》則有三者矣。」鍾倫。

考之《儀禮》「升歌三終」。「笙入三終」,無所謂管者。蓋管重於笙,重則以管,輕則以笙也。故「升歌三終」,「笙入三終」,鄉飲酒及燕用之。至四方之賓客,則「升歌《鹿鳴》,下管新宮」,故曰管重於笙。天子則「升歌《清廟》,下而管象」。祭祀之樂也,《肆夏》繁遏,渠所以饗元侯也,所管未聞。鍾倫。

瞽蒙不言「掌凡樂事」者,瞽蒙所習者,雖無事常肄焉,故舉其業而已,用在其中也。鍾倫。

「氐瞭」節,家君子曰:「此所謂廞者,謂瞽蒙所掌者。又此職既掌頌磬、笙磬,復掌大師之縣,則鍾磬之屬亦必氐瞭廞之。故鍾師、磬師不言廞器,其餘笙師廞竽笙,已下鎛師廞晉鼓,籥師、司幹典庸器,各以其職。廞作大旅,惟於氐瞭、笙師言之者,見例而已。」鍾倫。

《虞書》「笙鏞以間」,「頌」或作「鏞」,謂歌與笙間作也。頌磬、笙磬,此編縣也。其云:「掌大師之縣一」,總言凡縣皆掌之也。云:「賓射奏其鍾鼓,」及「鑿愷獻」,此則特縣者。又歌吹,大抵皆瞽蒙之事,故瞽蒙人數亦多。而其職有塤、簫、管之屬,笙師所教者此也,特文詳略異耳。然則小師既教之矣,而笙師復教之,何也?蓋管笙器多,瞽蒙人眾,大師、小師特為之審其音,通其理,設笙師以佐之,不亦宜乎?鍾倫。

大師所掌者歌,鍾師所掌者奏,然則四節者,蓋歌而鍾鼓以奏之也。氐瞭所奏鍾鼓,其役於鍾師者輿?鍾倫。

「凡軍之夜三鼜」者,行鼜也,故曰「守鼜』以別之。鍾倫。

「韎師」節,家君子曰:「旄人、鞮鞻氏並掌四夷之樂,此乃特別東夷者,其樂蓋優輿?」鍾倫。

「旄人」節,家君子曰:「此所掌者,夷舞,鞮鞻氏所掌,其器與聲。」錘倫。

「籥章」節,家君子曰:「此大司樂所掌,國所舉用之樂,與鼓人、舞師所掌民間助祭者不同。迎寒暑則先擊鼓,祈年則先吹籥者,土鼓,上古之樂也;《豳籥》,豳人之樂也;寒暑,天氣尊也,別於人物,故所用不同。豳,諸侯之國,以其為受命之基,故不可夷於列國,而特以籥章氏掌之。其用之必於田事,不忘本也。然則不陳之廟中,何也?曰,王者功成作樂,《豳》非王者之樂也,故不得典《韶》、《夏》、《》、《武》陳之也。《燕樂》、《夷樂》其陳之何也?所以一風俗,示無外也。於豳不敢混而陳之,所以尊祖宗也。」鍾倫。

「司幹」節,家君子曰:「鄭蓋欲別司兵輿司戈盾,故於彼言幹成而不言戈。又欲別司兵與司幹,故於此言羽籥而不言干戚耳。疏解恐非其意。」鍾倫。

「太卜掌三夢」節,家君子曰:「此與前三兆、三易分為三家者異,故下直云:『其經運十,其別九十』,不言皆也。『致夢』有以致之,畫所思為,夜則成夢是也;『奇夢』亦恩為所致,而詭異不測。衛介謂:『夢有想有因。「致夢」、「奇夢」之謂也。』咸,感也;陟,升也。精神感而上通,與鬼神合其吉凶,以其無心焉,故曰咸也。及其占之,則以其時,日月星辰之運,如占夢所云也。」鍾倫。

開占書而以占者,占人之事。卜師所掌,在於作龜,所謂「開龜」者,蓋作龜也。「四兆」者,鑿龜之四方,鄭氏云:「春灼後左,夏灼前左,秋灼前右,冬灼後右」是也。方功、義弓之義未聞。鍾倫。

「太卜」節,家君子曰:「『氐高』者,仰視高處,蓋高者神明所在,故『作龜』、『命龜』皆『氐高』。今之術者猶然。古者遷國行師,必以龜從,『貞龜』者,正龜位而以行也。祭饗有陳寶玉之事,而龜其一。《傳》曰:『龜為前列,先知也』。『大旅陳龜」,義蓋如此二者,非用以卜。注以輕重別之,可疑。喪事與祭祀同,後言之者,凡喪事多後之。」鍾倫。

「占人」節,家君子曰:「言『占龜』,蓍亦在其中矣。『以八筮占八頌』者,以八命而占龜也;『以八卦占筮之八故』者,以八命而占蓍也。各互其文,其實一也。」鍾倫。

君大夫以下,雖以次而占,然占其吉凶,則亦占人之事。鍾倫。

「筮人」節,家君子曰:「八事巳盡之矣,又有『九筮』,何與?按《世本》『巫』咸作『筮』,由此推之,「九筮』其九家之法與?」鍾倫。

「占夢」節,家君子曰:「此『天地之會』、『陰陽之氣』,皆察之於日月星辰而見者也」。鍾倫。

思,當為覺。夢中忽有所知寤者,忽有所見正夢、噩夢者,「咸陟」之類也;「覺夢」、「寤夢」者,「奇夢」之類也;「喜夢」、「懼夢」者,「致夢」之類也。鍾倫。

「氐祲掌安宅」節,家君子曰:「降者,神之所下有吉有凶,安民之居而序神之所下,則可以使民避凶就吉矣。」鍾倫。

先生見巫為人祈福,曰:「古之道也,祀天饗帝,有祝、有司之守。交於鬼以巫,以陰氣接者也。女為巫,男為覡。」孫襄。以上《周禮》。

《儀禮》中惟有士大夫之禮,天子諸侯惟覲禮、聘禮,至於天子諸侯之冠昏、喪祭,總不存矣。

問:「士大夫家有舞如何?」曰:「祖宗既無功德可歌可象,則隨其歌而用之耳。《儀禮》皆士大大所用,天子諸侯所用之禮樂,俱不傳。漢、唐以後,皆以士大夫之樂增損之,用於天子諸侯耳。以《大武》六成合之《益稷》,則知虞廷之《韶》蓋至四節:『搏拊琴瑟以詠』,升歌也;『下管鞀鼓』,笙入也;『笙鏞以間,』間歌也;『合止敔』,合樂也。『《簫韶》九成』,亦終以舞。季劄觀周樂,見舞《韶箾》者,箾即《簫》舞者所執之物。」

古樂有四節,元人曲四齣尚有古意。蓋樂貴人聲,次人氣。初起升歌三終,堂上鼓瑟,而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不雜眾音。既畢,然後笙入三終,堂下笙《南陔》、《白華》、《華黍》。既畢,然後間歌三終,歌《魚麗》,笙《由庚》;歌《南有嘉魚》,笙《崇邱》;歌《南山有台》,笙《由儀》。既畢,乃合樂三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蘋》,蓋歌《關雎》、《葛覃》、《卷耳》,即笙《關雎》、《葛覃》、《卷耳》也;歌《鵲巢》、《采蘩》、《采蘋》,即笙《鵲巢》、《采蘩》、《采蘋》也。所謂「《關雎》之亂」也。

問:「樂始堂上之歌,不知金聲之後即歌乎?」曰:「朱子謂:『先擊鎛鍾以宣其聲,俊其既闋而後,擊特磬以收其韻。』此說卻無據。雖或出於《註疏》,考之於經,殊不合。蓋觀『戛擊鳴球,搏拊琴瑟以詠,』及『既和且平,依我磬聲』,反似磬在先。蓋堂上堂下,皆用鍾磬節之,如今曲中之用板。與歌相應者,曰頌又曰鏞鍾、頌磬;與笙相應者,曰笙鍾、笙磬也。至樂之舞,經無明文在何時,大約在合樂之時。如《大武》『始而北出』,一人『總幹而山立』, 『夾振駟伐』,但作此象,不知此為何人。旁或歌『上帝臨汝,無貳爾心』之章,則人知其為武王大正於商,俟天休命也。『再成而滅商』,一人『發揚蹈厲』,又不知為何人。旁或歌『維茲尚父,時維鷹揚』之章,則人知為太公也。『三成而南』,所謂『濟河而西,馬歸之華山之陽,牛放之桃林之野』,使天下知武王之不復用兵也。『四成而南國是疆』,所謂『列爵惟五,分土維三』也。『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分陝而治也。』『六成復綴以崇天子』,所謂『垂拱而天下治』 也。由此推之,則《韶》之九成,想見舜之功德,徵庸、在位、齊政、巡守、命官、殛罪、封山、濬川諸事,遂至九成也。」

嫂叔有服,《儀禮》中固自有之。先儒何以不檢點及此,而相沿無服之說,行之至今?此不可解者。以上《儀禮》。

或問:「孔子待康子禮謙,於其饋藥,拜而受之。」曰:「古者席地而坐,終日百拜俯首而已。如今之百拜,則筋力竭矣。孔子未至委頓則不寢。坐之禮,屈兩膝向後,而身僂坐於其上,即今之跪。危坐者,雖跪而停身不僂。長跪,則坐稍遠,而伸一足側身以就之也。前席,則移席使前,而安坐不動。故長跪視前席為卑遜。」問:「古人未有椅棹,故席地。」曰:「今滿洲家猶用之,然滿洲之盤坐,僧家之趺坐,兩足相交,即原壤之夷禮中之所謂箕也。」問:「『君子問更端則起而對』是起立。」曰:「然。『子夏歷然而起,負牆而立。』」孫襄。

《王制》一篇,先儒謂多舉歷代之典,蓋不盡周制也。然其本末次第,井有條貫,則非苟然編次者。蓋首言封建、井田、爵祿之制,乃王道之本也。次言巡狩、朝覲、班錫、田獵之制,王者所以治諸侯也。次及塚宰、司空、司徒、樂正、司馬、司寇、市官之職,而以告成受質終焉,王者所以理庶官也。然後及於養老、恤窮之典,使天下無不得其所者,則又所以逮萬民也。庶官理於內,諸侯順於外,萬民得所於下,而王道備矣。然必自封建、井田始,故二事不還,則三代終不可得而復也。自記。

「爵人」、「刑人」及「不畜刑人」兩條,舊說以為商制。以周制爵人於廟,有爵者刑於甸師氏;及墨守門,劓守關,宮守內,刖者守囿,髡者守積也。自記。

《禮運》記帝王禮樂之因革,及陰陽造化流通之理,疑出於子遊門人所記。自記。

「禮器」「器」字有二義:一是畢禮者成德器之美,一是行禮者明用器之制。自記。《大傳》一篇,論祖宗仁親之大義。自記。

「宵雅肄三」,童子初人學時,即使習《鹿鳴》、《四牡》、《皇皇者華》,言將異日為官,賓於王家而效忠勤也。

古樂疑多聲音,樂舞之節,而無辭句可讀誦記識,故秦火後無傳。《樂記》一篇,乃河間獻王所纂述,不過明其義耳。至器數之詳,不可考矣。自記。

《樂記》自「魏文侯」以上,略分為八段。自「凡音之起」至「而出治道也」為第一段,自「凡音者」至「德者得也」為第二段。此二段言樂之生於人心而關乎政治也。自「樂之隆」至「則禮行矣」為第三段,言先王作樂,感人心之效。自「大樂與天地同和」至「故聖人曰禮樂云」為第四段,又推其製作之原,極其神化之妙,其精微所存,有不在區區器數聲容之間者矣。自「昔者舜作五弦之琴」至「善則行象德矣」為五段,申樂之關乎政也。自「夫豢豕為酒」至「可以觀德矣」 為六段,申樂之生乎人心,而感通之效也。自「德者性之端也」至「然後可以有制於天下也」為第七段,又以申其製作之精,神化之盛,誠不在氣數聲容之間也。蓋統樂之本末而論之,則生於人心者,遠足以感乎人心;成乎風俗者,遠足以變乎風俗;本於天地者,遠足以通乎天地。是以終篇反復推明,而大旨不過如此而已。自 「君子曰」至「禮樂可謂盛矣」為一段,本在子貢問樂之上,今按當依《史記》附於七段之後,蓋樂之總論也。「魏文侯」一節,所以言聲,「賓牟賈」一節,所以言舞,「子貢」一節,所謂「《詩》言志,歌永言」,則又聲容之本也。戴氏之編,自《學》、《庸》外,未有若是之精神者也。留心禮樂者,其可不致思焉?自記。

禮樂率神,從天居,鬼從地,天地鬼神祇是一套事。但天地顯而鬼神微,天地示不易之理,鬼神妙不測之機耳。自記。

按《祭法》曰:「王立七廟」,而以文、武不遷之廟為二祧,以足其數,則其實五廟而已,與三昭、三穆,並太祖之廟為七之文異。壇墠之主藏於祧,而祭於壇墠,猶之可也。直謂有禱乃祭,則大袷升,毀廟何為乎?宗廟之制,先儒講之甚詳,未有舉壇墠為言者。周公三壇同墠,非此義也。又按五祀之文,散見經傅者非一,此言七祀、五祀、三祀、二祀、一祀之說,殊為可疑。《曲禮》「大夫祭五祀」,注言殷禮;《王制》注謂:「有地之大夫」,皆未可詳也。又庶殤全不祭,恐亦非禮。自記。

《孔子閑居篇》引湯之詩,以明無私之德,則三代皆可知矣。「天有四時」以下,即天地之無私也。「清明在躬」,聖人之無私,合於天地也,故能受命而興,舉文、武,而三代亦可知矣。故總之曰:「三代之王,必先其令聞也。」惟篇首「五至」、「三無」等語,不類聖人之言。自記。

《坊記》蓋記者雜引孔子之格言,而結以己意。凡引《易》、《詩》為證,亦多記者之辭。不然不應夫子之言,而證體若是共頰同也。《緇衣》亦然,中間言語,亦有後人夾入者。

《儒行》所列條目凡十有七,多重複其辭理,且語氣誇張,大不類聖人對君氣象。蓋多出於後懦附益之辭。自記。以上《禮記》。

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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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胡傅》,動引《左傅》,有此事經何以不書?便搜討一緣故,此大不然。夫子當初,止因魯史之舊,當時赴告有便書,無便不書,夫子豈得增減?只是定義例而已。故知以《左氏傳》為魯之《春秋》原本,夫子因而作之者,非也。《左氏傳》蓋注《春秋》,而附益以所聞者。

《春秋》一書,遊、夏不能讚一辭。後世大儒,如程朱皆不能理會到畫一處,真是難看。胡康侯轉不如啖助、趙匡等粗粗的講,倒有著處。啖、趙等又不如《三傅》為有來歷,只是《三傅》又不能使是非有定處。

《春秋》正月者,四時原不改,只是改正朔,以新人之耳目而已。如寅時人方起,不成子時半夜,黑洞洞的即教人起。亦不像萬物發生於春,若十一月為春,則水冷草枯,冷冰冰的而謂之發生,可乎?夫子此書即有微意,便見時之春夏秋冬,不因王制而改天之序也。若是尊王,何不書王春正月乎?《豳風》凡夏時,皆書月,周時,便書日。「一之日」、「二之日」;「四月莠葽,五月鳴蜩」,固自有緣故。其實以此為歲首,亦不是。《堯典》劈頭從「欽若昊天」、「敬授人時」,自然畢竟以興作人事起頭為歲首方妥。夫子云:「行夏之時」、「祖述堯舜」,刪《書》斷自唐、虞,固知孔子比周公又較妥當。

「夏時周月」之說,非之者輒引《泰誓》為據,胡文定援證自多。「大會孟津」,推長曆者,以為十一月二十八日之事,惟「十有三年春」,或作「十有一年」,正使此篇不誤,亦不能以寡敵聚。蓋春夏秋冬、仁禮義智、木火金水、東南西北、曉午昏暮,各有定位,今以周之建子為春,則將迎春於東郊乎?迎春於北郊乎?聖人南面而聽,天下響明而治,周之明堂將欹側尖斜,而易其向巽方乎?秦書建國曰:「元年,冬十月」,固不改時矣。豈武王、周公反智出嬴氏之下耶?然則孔子何以亂之?寓「行夏之時」之意也。天有陽而無陰,有賞而無罰,則時闕焉而不書。程門之說,以為孔子以天自處。朱子自分此生不敢議此書,則固以俟之來世乎?孫襄。

《左傳》左氏,自是子夏門徒。即史遷亦止言左丘,未嘗言左丘明也。

讀《春秋》也無難,以朱子《綱目》書法比照,則得之矣。固知善言《春秋》者,不言《春秋》也。孫襄。

「有年」、「大有年」,自古難得。《春秋》二百四十二年,止桓、宣書二次。程伊川謂為譏也,豈有二百四十二年止兩次「有年」者?蓋謂弒君之賊而何以亦有年乎?此論恐未確。若以此為貶譏,則書饑為褒美乎?聖人貴民命,責難得,故謹書之。明道先生和平,伊川說經,合下便有漢儒不知道,安能通經見解。正心誠意之學,漢儒果不知也,至於說經,豈無是處?合眾人之是,皆所以明經也,豈可輕忽掃棄?

隱公十一年,「滕侯、薛侯來朝」,次年,桓公二年,即書「滕子」。杜預以為周天子貶之為子。伊川言滕後屬楚,故貶稱子。無論滕侯封於先王,夫子不得貶之,且荊楚後數十年始見於經,豈有以子孫之從夷,而豫貶其祖父之理?況考《春秋經》從楚者陳、蔡諸國,滕從未服事楚國,伊川之言未確。胡康侯知伊川之論不確,因改一論,以為桓公乃弒君之賊,而滕子首來朝,《春秋》惡之,故貶稱子,以示罰。夫桓公身為篡弒,絕無誅譏,而來朝小國,遂貶其爵,已屬不倫。且即如此說,來朝者貶之,終《春秋》皆稱「滕子」,此又何說?豈有弒君之賊,世世子孫稱公,而來朝之人,世世子孫皆從貶罰?《春秋》如此用刑,尚為聖人之書乎?朱子不信兩說,以為當時諸侯有自貶以輕賦者,故子產以邦本爵爭供賦。此說亦不確。齊桓創伯,列國始有會盟征伐之事,此時尚相隔許多年。滕此時並未有索賦之苦,何遽自眨?況隱公十一年滕、薛來朝,尚曉曉爭長,方自崛強,豈肯於一年間即自貶稱子?斷無此事。仔細思之,惟杜預注是。伊川以為東周,焉能貶諸侯?東周若能貶諸侯,則《春秋》可以不作。夫吳、楚借稱王,齊、晉諸不法,天子不能問,而能貶者,惟滕、薛、杞之小國。楚子觀兵於周疆,且使人勞之,此王政之所以不行,而《春秋》之所以不可不作也。薛貶為伯,杞貶為子,滕貶為子,無足怪者。況當時周雖微弱,體貌尚存,齊垣必待命之為伯,而後敢會諸侯。王人雖微,尚敘於諸侯之上,不特當時然也。數百年後,晉武公賂周以寶器,而得封;趙、韓、魏分晉,尚必稟命焉。故司馬《通鑒》尚云:「初命韓虔、趙籍、魏斯為諸侯。」豈有以東遷不久,而即不能以威命及小國乎?惟不敢問大國,而威只行於小國。如門祚衰薄之家,紀綱之仆尾大不掉,惟汲爨下役朝笞而暮榜之,適足以啟輕侮。看書不熟,又不深思,遂憑臆見說經,如胡康候之《傳》,其謬妄者多矣!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日卒。《春秋》於某國某君死,皆以原爵書卒,惟魯稱公,至葬,皆稱某公,從時號。諸家紛紛不可通,不知即是眼前道理。其曰某國、某號、某名卒者,因其訃而記之於我史冊中。彼不為政,我為政,則據其原爵而書之,不必因其僣而僣之,且示不喜之意,曰卒者彼哉彼哉。至於葬,則我國遣人會葬,往來之禮,以彼為主,非王非伯,豈有人人國行禮,而對其臣子貶其君父之理?此即日用常行庸近之所必然,人卻以深求而失之。況葬既書公,而卒書本爵,互相印證,僣竊昭然,所謂「微而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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