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藝術典/第79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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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藝術典

 第七百九十八卷目錄

 奕棋部彙考

  漢揚雄方言圍棋

  魏侍中肇儒棋格全式

  唐徐鉉圍棋義例詮釋

  宋司馬光古局象棋圖

  宋劉仲甫棋訣一布置 二侵陵 三用戰 四取捨

  宋清河張擬棋經得筭 權輿 合戰 虛實 自知 審局 度情 斜

  正 洞微 名數 品格 雜說

  明王思任奕律小引 約法三章 斷罪依新頒律 殺人 擄掠 白晝搶

  奪 事發在逃 公取竊取皆為盜 威力制縛人 奏對不以實 詐為瑞應 那移出納

   教唆詞訟 詐教誘人犯法 庸醫殺傷人 衛士妄言禍福 漏洩軍情大事 同行知

  有謀害 宮內忿爭 立子違法 囑託公事 罵人 搬做雜劇 守支留難 冒支 得

  遺失物 收留迷失子 公事失錯 檢踏災傷 事畢不放回 謀反 私和 禁止迎送

   上言大臣德政 誆騙 侵占街道 冒破物料 造作不如法 辯明冤枉 起解金銀

  足色 市司評物價 虛出通關 貢舉非其人 化外人有犯

藝術典第七百九十八卷

奕棋部彙考[編輯]

漢揚雄方言[編輯]

圍棋[編輯]

圍棋謂之「奕。」自關而東,齊魯之間皆謂之「奕。」

魏侍中肇儒棋格[編輯]

全式[編輯]

「投二智、一禮、二仁、三義、四信、五棋下白黑半,方五分 長寸,善、六敬、七德、八忠、九順,十方局尺五,周道四十, 其用三十六。四維之道,通數而棋,謙退為尚。」故高彩 者,先投彼此二位謂之「淨」,左右二道謂之「中。」其淨中 四道,彼此左右牙有二,不得相干。行棋之法,始附淨 起,轉牙相順,經因淨中出,通生為務,不存塞殺。彩越 淨中者,休則立梟,梟者不伏,會淨者梟折為伏,伏者 不梟。若彩雖會,而於彼擬過之,非干彼者,則自居矣。 行伏棋者,得以彩依數而行,兩彩同者,唯行一,一謙 者停,兩謙退一等。行梟棋者,得異彩,亦候數而行。兩 彩同者,盡行其數。一謙一行道,兩謙者停。行伏不得 衍梟,不得行伏折梟,伏者皆從後定。因彩而悶者,屋 而申之,緣行致累者,閱而通足,皆不限道數。梟伏而 閱者,但行於梟。行棋之體,不相凌觸,所蹈皆靈,孤明 自出,絕於詭巧,而順消息,悉遇中道,勝負乃分,先梟 後伏,驗之於淨道。梟若從不盡二彩者,則全行伏梟。 伏兩少者,行於梟。彼既出盡,此有不出者,即許以為 勝者之筭。若全未出,則為之「露投」,次局負仍先得,十 筭立一爵。三爵立則成勝矣。

唐徐鉉圍棋義例[編輯]

詮釋[編輯]

立, 歷也。沿邊而下子者曰「立」,恐彼子有往來相衝。

之患也

行, 行也,連子而下曰「行」,使有粘連不斷之緒也。 飛, 走也,隔一路而斜走曰「飛」,有似禽鳥斜飛之義。

尖, 簽也,兩路斜簽而下子曰尖,使有覰之之意也。 粘 連也,彼欲以子斷之,我即以子連之,故曰「粘。」 幹, 間也,謂以子間之曰幹。

「綽」, 侵也。以我子斜侵彼子之路,而欲出之,曰「綽。」 約, 攔也。以彼子斜攔我子之頭而反閉之,曰「約。」 關, 隘也。兩子正相對而立者謂之關。有單關、雙關。

之名

沖, 突也。直速子而入關,謂之「沖。」

覰 視也。有可斷而不斷。先以子視之曰「覰。」 毅 提也。棋死而結局曰「毅。」既毅而隨手曰「復毅。」俗

之,謂之「提。」 今《集》中但以「提」 字音之,欲易曉之耳。

劄, 札也,有若兩虎口相對者,夾而札之,使有復毅。 頂, 撞也,我彼之子,同路而直撞之之謂「頂。」

捺, 按也。以子按其頭曰捺。自上而按下也。

《蹺》, 翹也。我彼之子,皆相倚聯行,而我子居下,勢不

能張而欲先取其勢,則以我子斜出一路,而拂彼子之頭,若翹首之狀也。《經》曰:「寧輸數子,弗失一先。」 正此意也。

門 閉也,閉之使不得出曰「門。」隔一路曰「行門二路。」

曰大門

斷, 段也,段之而為二曰「斷。」

打, 擊也。謂擊其節曰「打。」連打數子曰「趕。」

「點」, 破也。深入而破其眼曰「點」,旁通其子透點。 「征」, 殺也。兩邊逐之殺而不止曰「征。」

㠔, 截也。謂以我子截住彼之頭緒,次著斷也使之。

急曰㠔

聚, 集也。凡棋有未全眼者,則反聚而點之,有聚三。

聚四、花聚五、《聚六》之類。

劫 奪也。先投子曰拋。後應子曰「劫。」乃有實東擊西。

棄小圖大之功也

拶, 逼也。以子促而逼之曰「拶。」

撲, 投也。以我子投彼穴中,使其急救曰撲,所以促。

其著也

勒, 束也,使其無眼曰「勒」,與劄刺之義小異耳。 刺, 刺也,連子而直入曰刺,若戈戟之傷物,此亦使

之無全眼也

夾, 甲也。兩子夾一子曰「實夾」,兩子自夾曰「虛夾。」 盤, 蟠也,兩棋隔絕而欲連之,沿邊而度子曰《盤 鬆, 慢》也,棋家取其玲瓏透空,疏而不漏之謂也。 持, 和也,兩棋相圍而皆不死不活曰「持有。」兩棋皆

無眼者,有兩棋各有劫者,有各一眼活者,有彼棋兩段各一眼,而我棋一段無眼,間其中而俱活者,蓋取其鷸蚌相持之義,故曰「持。」

宋司馬光古局象棋圖[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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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曰:「此古局象棋圖法」,蓋司馬溫公倣象戲而損 益之者也,則何以取戰國?當是時衰,周君惴惴守其 蝸角之地,不敢出步武,而七雄棋置從衡無端倪,即 機詐所自出也。迨夫周鼎既遷,秦鹿亦失,則機詐亦 時而窮矣。今觀其將與偏裨之進退,行人之往來,與 夫騎砲弓弩刀劍之湊合,則七國之戰爭幾十年,不 足以當奕者之一笑。然竊念士生其間,不鼓簧舌而 運鬼謀,則驅而之鋒鏑已耳,亦大不幸哉!方今海內 合而為一,延頸之寇,無敢越局,天下智術之士,幾積 於無用,而謀所以娛心志、供杯酒者,惟博奕是資,一 何媮快也!則茅康伯之表茲圖,時乎時哉!雖然,《語》有 之,「天下雖安,忘戰必危」之戲也,即以之習戰亦可也, 徒曰「為之猶賢乎已」,則又非溫公與康伯意雲。《東海 王逸民敘》

古局象棋圖

古局象棋圖

七國象戲,用百有二十,周一。七國各十有七,周黃,秦白,楚赤,齊青,燕黑,韓丹,魏綠,趙紫。周居中央,不動,諸侯亡得犯。秦居西方,韓、楚居南方,魏、齊居東方,燕、趙居北方。

七國各有將,直斜行無遠近。

一偏,直行無遠近。

一裨,斜行無遠近,雖名「象戲」,而無象及車者,車即將及偏裨所乘,象不可用於中國故也。

一行人,直斜行,無遠近,不能役敵,敵亦不能役。

一砲,直行無遠近,前隔一棋,乃可擊物;前無所隔,及隔兩棋以上,則不可擊。

一弓,直斜行四路。

一弩,直斜行五路。

二刀,斜行一路。

四劍,直行一路。

四騎,曲行四路,謂「直一斜三」。

凡欲戲者,所得之國則相之在坐,七人則各相一國六人,則秦與一國連衡;五人,則楚與一國合從;四人,則齊與一國合從;三人,則秦與二國連衡;或但今在坐之人,各占一國而空其餘國。其所與之國,惟相所 擇,遂並相之,先誓之曰:「所相之國,亡得妄代之謀。」及告以難,犯者先罰酒。秦、楚、韓、齊、魏、趙、燕以次移棋,棋巳離故處,亡得復還,及誤移棋者,皆有罰。若擊與國,則盡撤去與國之棋。凡能擒敵將者勝。雖未擒獲一國吏士,過十者勝。彼所獲吏士,雖未滿十,而此亡吏士已過十者負。於時坐上獲最多者勝,勝者飲,負者既飲,斂棋出局,有擒二將,或獲諸吏士,滿三十者霸。霸則諸國皆服,遍飲在坐而罷。一騎,當弓弩刀劍之二,砲當三,裨當四,偏當五。

右司馬溫公所述。周、黃居中,尊天子也。無吏士,不侵伐也。諸國異色,各因其方也。行人,猶說客從衡於其間也。餘各有制度。噫將以智為本,七國環列於一盤之上,以七人遞相攻擊,或勝或負,其智不智可知矣。蓋前哲立意,懼人無所用心,未嘗不惓惓於書史之間,或文字,飲則奕之,因以考古制也。《語》云:「不有博奕者乎,為之猶賢乎已。」 頤正居士裴子喜樂與賢士大夫遊,因得是本,遂刻梓以廣其傳。時開禧丙寅上元日刊於書窟。

宋劉仲甫棋訣[編輯]

一布置[編輯]

蓋布置棋之先務,如兵之先陣而後敵也。意在疏密 得中,形勢不屈,遠近足以相援,先後可以相符。若入 他境,或於六三、三六下子,及九三與十三之著,斯不 執一,進退合宜。《訣》曰:「遠不可太疏,疏則易斷。近不可 太促,促則勢羸。」用意在人,此乃為格。

二侵凌[編輯]

夫棋,路無必成,子無必殺,乘機制變,不可像圖。且布 置已定,則強弱未分,形勢鼎峙,然後「侵凌」之法得以 行乎其間。必使應援相接,勾落相連,多方以權逼,迤 邐而侵襲。侵襲若行,則彼路不得不促;擁逼漸急,則 彼勢不得不羸。俟乎忿而先動,則視敵而牽其情,觀 動則制乎變。此之謂「善奕」者也。

三用戰[編輯]

用戰之法,非棋要道也。不得已而用之,則務在廉謹 以守封疆,「端重而全形勢。封疆善守,則在我者實矣; 形勢能全,則在我者逸矣。夫以實擊虛,以逸待勞,則 攻必勝,戰必克矣。」

四取捨[編輯]

「取捨者,棋之大計,轉戰之後,孤棋隔絕,取捨不明,患 將及矣。蓋施行決勝謂之取,棄子取勢謂之舍。若內 足以豫奇謀,外足以降形勢,縱之則莫禦,任之則莫 攻,如是之棋,雖少可取而保之。若內無所圖,外無所 援,出之則愈窮,而徒益彼之勢,守之則愈困,而徒壯 彼之威。如是之棋,雖多可舍而委之棋者,意同於用」 兵,故敘此四篇,粗含孫、吳之法。古人所謂「怯敵則運 計乘虛,沉謀默戰於方寸之間,解難排紛於頃刻之 際,動靜迭居,莫測奇正,不以猶豫而害成功,不以小 利而妨遠略」,此非淺見,謏聞者能議其髣髴耳。

宋清和張擬棋經[編輯]

夫萬物之數,從一而起,局之路三百六十有一。一者, 生數之主,據其極而運四方也。三百六十,以象周天 之數;分而為四隅,以象四時;隅各九十路,以象其日; 外周七十二路,以象其候。夫棋三百六十,黑白相半, 以法陰陽。局之線道謂之枰,線道之間謂之罫。局方 而靜,棋圓而動。自古及今,奕者無同局。《傳》曰「『日日新』, 故宜用意深而存慮精,以求其勝負之由,則至其所 未至矣。」

得筭[編輯]

棋者,以正合其勢,以權制其敵,故計定於內而勢成 於外。戰未合而筭勝者,得筭多也;筭不勝者,得筭少 也;戰已合而不知勝負者,無筭也。《兵法》曰:「多筭勝,少 筭不勝。」而況於無筭乎?由此觀之,勝負見矣。

權輿[編輯]

權輿者,奕棋布置,務守綱格,先於四隅分定勢子,然 後拆二,斜飛下勢子一等,立二可以拆三,立三可以 拆四,與勢子相望可以拆五,近不必比,遠不必乖。此 皆古人之論,後學之規,舍此改作,未之或知。《書》曰:「事 不師古,無以克永世。」又曰:「慎厥初,惟厥終。」

合戰[編輯]

博奕之道,貴乎謹嚴,高者在腹,下者在邊,中者占角, 此棋家之常然。《法》曰:「寧輸數子,勿失一先。有先而後, 有後而先。擊左則視右,攻後則瞻前。兩生勿斷,俱活 勿連。闊不可太疏,密不可太蹙。與其戀子而求生,不 若棄之而取勢;與其無事而強行,不若因之而自補。 彼眾我寡,先謀其生;我眾彼寡,務張其勢。善勝者不」 爭,善陳者不戰,善戰者不敗,善敗者不亂。夫棋,始以

正合,終以奇勝,必也四顧其地,牢不可破,方可出人
考證
不意,掩人不備。凡敵無事而自補者,有侵絕之意也;

棄小而不救者,有圖大之心也;隨手而下者,無謀之 人也。不思而應者,取敗之道也。《詩》云:「惴惴小心,如臨 於谷。」

虛實[編輯]

夫棋緒多則勢分,勢分則難救。投棋勿逼,逼則使彼 實而我虛,虛則易攻,實則難破。臨時變通,慎勿執一。 《傳》曰:「見可而進,知難而退。」又曰:「執中無權,猶執一也。」

自知[編輯]

夫智者見於未萌,愚者暗於成事,故知己之害而圖 彼之利者勝,知可以戰不可以戰者勝,識眾寡之用 者勝,以虞待不虞者勝,以逸待勞者勝,不戰而屈人 棋者勝。《老子》曰:「自知者明。」

審局[編輯]

「夫棋布勢,務相接連,自始至終,著著求先,臨局交爭, 雌雄未決,毫釐不可以差焉。局勢已贏,專精求生,局 勢已弱,銳意侵綽,沿邊而走,雖得其生者敗。弱而不 伏者愈屈,躁而求勝者多敗。兩勢相圍,先蹙其外,勢 孤援寡則勿走,機危陣潰則勿下。是故棋有不走之 走,不下之下,誤人者多方,成功者一路而已。能審局」 者,則多勝矣。《易》曰:「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

度情[編輯]

「人生而靜,其情難見,感物而動,然後可辨。」推之於棋, 勝敗可得而先。《驗法》曰:「夫持重而廉者多得,輕易而 貪者多喪,不爭而自保者多勝,務殺而不顧者多敗。 因敗而思者其勢進,戰勝而驕者其勢退;求己弊而 不求人之弊者益,攻其敵而不知敵之攻己者損。目 凝一局者其思周,心役他事者其慮散。行遠而正者」 吉,機淺而詐者凶,能自畏敵者強,謂人莫己若者亡, 意傍通者高,心執一者卑。語默有常,使敵難量,動靜 無度,招人所惡。《詩》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

斜正[編輯]

或曰:「棋以變詐為務,劫殺為名,豈非詭道耶?」予曰:「不 然。《易》曰:『師出以律,否臧凶兵,本不尚詐謀』。言詭道者, 乃戰國縱橫之說,棋雖小道,實與兵合。故棋之品甚 繁,而奕之者不一。得品之下者,舉無思慮,動則變詐, 或用手以影其勢,或發言以泄其機。得品之上者,則 異於是。皆沉思而遠慮,因形而用權,神遊局內,意在」 子先,圖勝於無朕,滅行於未然,豈敢假言詞喋喋,手 勢翩翩者。《傳》曰:「正而不譎。」此之謂也。

洞微[編輯]

「凡棋,有益之而損者,有損之而益者,有侵而利者,有 侵而害者。有宜左投者,有宜右投者,有先著者,有後 著者,有緊㠔者,有慢行者。粘子勿前,棄子思後。有始 近而終遠者,有始少而終多者。」欲強外,先攻內;欲實 東,先擊西。路虛而無眼則先覰,無害於他棋則做劫。 饒路則宜疏,受路則勿戰,擇地而侵,無礙則進。此皆 棋家之幽微,不可不知也。《易》曰:「非天下之至精,其孰 能與於此。」

名數[編輯]

夫奕者,凡下一子,皆有定名。棋之形勢,死生存亡,因 名而可見。有衝有斡,有綽有約,有飛有關有劄有粘, 有頂有尖,有覰有門,有打有斷,有行有立,有捺,有點, 有聚,有蹺,有夾,有拶有㠔,有刺,有勒,有撲,有徵,有劫, 有持有毅,有鬆有盤,「用棋之名,三十有二,圍棋之人, 意在萬周。臨局變化,遠近縱橫,我不得而前知也。用」 行取勝,難逃此名。《傳》曰:「必也正名乎,其奕之謂歟。」

品格[編輯]

夫圍棋之品有九:一曰入神,二曰坐照,三曰具體,四 曰通幽,五曰用智,六曰小巧,七曰鬥力,八曰若愚,九 曰守拙。九品之外,不可勝計,未能入格,今不復雲。《傳》 曰:「生而知之者,上也;學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學之,又 其次也。」

雜說[編輯]

夫棋,「邊不如角,角不如腹。約輕於捺,捺輕於㠔。夾有 虛實,打有情偽。逢綽多約,遇拶多粘。大眼可贏,小眼 斜行不如正行。兩關對直則先覰,前途有礙則勿征。 施行未成,不可先動。角盤曲四,局終乃亡。直四板六, 皆是活棋。花聚透點,多無生路。花六聚七,終非吉祥。 十字不可先紐,勢子在心,勿打角。圖奕不欲數,數則 怠,怠則不精;奕不欲疏,疏則忘,忘則多失。勝不言,敗 不語。振廉讓之風者,君子也;起忿怒之色者,小人也。 高者無亢,卑者無怯。氣和而韻舒者,喜其將勝也;心 動而色變者,憂其將敗也。」赧莫赧於《易》,恥莫恥於盜, 妙莫妙於用鬆,昏莫昏於《覆劫》。凡棋直行三則改,方 聚四則非。勝而路多,名曰「贏局」;敗而無路,名曰《輸籌》。 皆籌為溢,停路為打籌不得過三,淘子不限其數, 劫如金井轆轤,有無休之勢,有交遞之圖,奕棋者不 可不知也。凡棋有敵手,有半先,有兩先,有桃花五,有 北斗七。夫棋有無之相生,遠近之相成,強弱之相形, 利害之相傾,不可不察也。是以安而不泰,存而不驕安而泰則危,存而驕則亡。《易》曰:「君子安而不忘危,存 而不忘亡。」

右十三篇作於清河張公擬。公嘗仕宋為翰林學士,其文章政事固未暇論,而《觀光集》稱其「英姿卓識,迥然特立於風塵之表」 ,於是亦可以想見其儀型矣。

明王思任奕律[編輯]

小引[編輯]

律之作也,以繩強也。而予之作律,以繩弱也。曷為乎 予之作律,不繩強而繩弱也?曰:「性道弱而智力出,智 力弱而爭賴出。」凡天下之強,有力能為爭賴者,皆其 中弱耳。弱不肯退安,而又借強以文其弱,於是遜於 心者拗於手,昧於腸者辯於舌,一局之中,不勝鬨焉。 情通之不可,理解之不可,則不得不齊之以法。用蕭 相國之遺規,以乞靈於高皇帝之大誥,使其有所畏 而不得動。夫一牧豬奴戲,而致煩赫赫王威,董監其 上。今吾於人也,亦大不得已矣。或曰:「子之律奕是已, 但凝脂束濕,毋乃虞網罟之亂乎?」曰:誠有之,人止一 死,死止一病。《素問》款條,何其設也?張眾膽者握秦鏡, 逃百魅者圖禹鐘,吾是以寧詳毋略也。或曰:今天下 強者少而弱者多,惡其害己,則將不利於吾子。嗟呼! 《刑書》一鑄,「孰殺子產,吾待之矣。」而是子產,亦何便容 易得殺也?

約法三章[編輯]

笞。每一十贖銀五釐罪止笞五十杖。每一十贖銀一分六十起罪至杖一百徒。徒作愚徒之徒 每一年贖銀三錢不贖侍坐一年罪止徒三年至總徒不準贖終身侍坐不許對奕

斷罪依新頒律[編輯]

凡斷《奕間》之罪,皆須具依新頒本律,不得以意為出 入。違者笞五十。纂注《本律》乃具載本條之律也。若故出 故入,則有心舞文矣,故笞之。

殺人[編輯]

凡殺棋,除威逼人致死者,擬議定奪,威逼人者,杖八 十。其謀殺、故殺、鬥毆殺、劫殺、戲殺、誤殺、過失殺、自盡 殺、造畜蠱毒殺,及採生折割人,俱登時殺死,勿論。纂注 威逼人致死者,或敵家搶換,叫罵敲拍,或旁人咻鬨, 溷亂指點,則被殺者出於慚憤,不得已而情有可原, 故當擬議定奪,而威逼者仍杖八十以懲之。若夫謀 殺者,則智出其上,而定計以殺之也;故殺者,則力出 其上,而決意以殺之也;鬥毆殺者,則兩相格殺而殺 之也;劫殺者,因打劫而殺之也;戲殺者,偶爾游兵嬲 之,而亦弄假成真以殺之也。「誤殺」者,彼無可殺之理, 我無殺彼之心,原為此塊而忽然誤殺彼塊也。「過失 殺」者,在彼原不當殺,而或修補自錯,官著自滿,因其 過失而殺之也。「自盡殺」者,非過非失,明明活棋,而必 欲自盡,以至於殺也。「造畜蠱毒殺」者,捐數子與之食, 因而毒殺之也。「採生折割」者,彼已生矣,或投截其間, 而割殺其數子也。以上數項,非人有大力,則我原不 能,將誰尢乎?故曰:「登時殺死勿論也。」

擄掠[編輯]

凡見己大敗,輒敢擄掠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仍 坐贓一百二十貫。其激變溷局,有所規避者,杖八十, 徒二年。偶失者,不坐。纂注見敗而擄掠,為羞惡之心,實 有混賴之意,必徒創而又坐贓,則計窮而奸杜矣。若 激變者,出於有心躲閃,或「《落子》亂局」,或「敲局亂道」,是 亦擄掠之漸也。故徒僅稍減之,然無心偶錯,則不必 坐矣。

白晝搶奪[編輯]

凡白晝搶奪人棋,杖九十,徒二年半。強悔者,杖七十。 《京悔》者,笞五十。聽悔一次。仍紀過、罰一子。纂注言「白晝 則燈下在其中」,「搶奪」者,謂人持子未下,或下子未定 而遽從手中奪之,以起其子也。情雖強而實則弱,故 徒懲之「強悔杖七十」,惡其強也。若哀悔者尚有輸服 之意,笞之而聽悔一次,所以示憐。又必紀過罰子,以 責其改,所以示法律,可謂寬嚴並濟矣。

事發在逃[編輯]

凡局已分勝負,因而挾憤逃去不終者,杖一百,總徒 四年。纂注《擄掠》猶聽人之椰榆,在逃則不復施己之面 目。況雲「挾憤是剛而昧恥者」,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 與?

公取竊取皆為盜[編輯]

凡公取竊取,皆以盜論。公取,杖七十,徒一年半。竊取, 杖六十,徒一年。仍計贓科罰。每一子加三等。纂注公取, 當人前而溷取之也。「竊取」,乘人背而竊取之也。公取 甚於竊取,故加重。然恥莫恥於盜,故皆三倍罰之也。

威力制縛人[編輯]

凡挾威力《拆》。「《人棋》而制縛之者,杖一百,罷局不敘。」 恐嚇人者,笞四十。纂注此與威逼不同,威謂威勢,力謂 氣力。挾者如挾貴、挾尊、挾長、挾潑、挾慣、「挾嬌」之類,拆 則不止悔人之棋。則不待人奕之定。制者,拘也。縛 者,捆也。是必欲以強取勝,而拘捆之,使不得動也。《律》 惡強,故杖一百,雖勝不敘。恐嚇人,如口稱決殺之類亦亂人觀聽者,並笞之。

奏對不以實[編輯]

凡奏對詐欺、不以實告者、杖一百纂注「奏對」即應答也。 「詐欺不以實告」,謂敵或他有應酬,問著何著,而故詭 言以哄之也。此自可恥事。查出杖以一百,亦痛快人 心矣。

詐為瑞應[編輯]

凡詐為瑞應,詐稱死亡,詐喜,詐悲,詐驚,詐乞,暗邀人 心者,各笞五十。纂注瑞與遂同,詐為「遂應」,原不欲應之, 而故為應狀,以誤其著也;詐稱「死亡」,原未必即殺,而 故云「已殺」,以懈其著也。詐喜者未勝而自賀,詐悲者 未失而預愁,詐驚者有陡然一悟之意,詐乞者有無 故索憐之情。是數者,心甚苦勞,態俱鄙猥,然詐偽與 強竊有間,故僅笞以五十也。

那移出納[編輯]

凡將出納之子、暗中那移者、杖六十。隱蔽者,罪同。夾 帶《飛詭》者、杖八十、徒二年纂注「出納之子」,即在局中之 子也。「那移」則非其原著矣。「隱蔽」者,或以袖遮,或以手 影,俱係弊端,故俱杖以六十。至「夾帶《飛詭》」,則亡而為 有,東而或西,弊大而為盜矣,故當杖八十、徒二年也。

教唆詞訟[編輯]

凡教唆者,杖八十。把持喝令扛幇扶同者,杖九十,罷 局不敘。願終者,聽《該著》《立案》不行。纂注《奕如》兩家之訟, 久之曲直自見,乃旁觀人代為之,《奕》何為也?教唆以 言語把持,喝令則以強力扛幇,扶同則以串謀矣。故 杖有不同,而罷局則一。「願終者聽」,聽被害之人願終 也。所教之著,斷然不許依用也。

詐教誘人犯法[編輯]

凡詐教誘人犯法至死者、杖九十。若左使殺人者、杖 一百纂注《詐教》與《左使》情同而事異。《詐教》則可信而可 疑,稍驚覺則不墮其術中。《左使則為彼》而為此,《至死 亡》則猶不知其就裡,故《一杖九十,而一杖一百》也。

庸醫殺傷人[編輯]

凡庸醫見人棋子,有病,初無故害之情,不按方術,強 為鍼刺,因而致死者,杖六十,終身不許行術。纂注「庸醫」 乃低棋之別名,「方術」即《奕譜》之正法。雖有救人之心, 而甚有殺人之著。杖以六十,而禁其終身奕棋,當自 謂不冤也。

術士妄言禍福[編輯]

凡旁觀原無確見,而恣口得失,代人驚喜者,笞五十。 纂注「得失」者,其口之妄也;「驚喜」者,其色之妄也。「勞而取 厭,忠而被侮,何赧如之?」當笞五十。

漏洩軍情大事[編輯]

凡旁觀,將機密重情,及緊關事務漏洩,而又代為打 點者,杖一百。顯相告語者,杖九十。隱者,杖八十。以手 足聲氣者,杖七十。色目者,杖六十。纂注重情則係一局 之利害,緊關則係一著之存亡,豈宜漏洩而又代為 打點?是既為之開提,又為之畫策,則對局者難堪,故 杖一百,顯相告語。如雲某處當補,某處當棄,公然無 憚,豈可為訓。隱者,如「西南風緊,且管自家」之類,言雖 含糊,大要點破矣,故杖八十。至於手足聲氣色目之 類,猶有畏心,故因其淺深而分杖之多寡也。

同行知有謀害[編輯]

凡同行,知他人有謀害,而輒相告戒者,杖六十纂注此 條重「同行」二字,與《旁觀》不同。曰:「『謀害則著中已見,以 其同行也,故罪止於杖六十,而杖止於告戒也。告戒, 如汎雲詳慎從容』之類。」

宮內忿爭[編輯]

凡對局時,兩相忿爭者,各杖七十,本日罷局不敘。纂注 《奕》本雅戲,而忿爭則惡道矣。本日不敘,所以冀兩家 之悔悟,而平其他日之情也。

立子違法[編輯]

凡《下子》須正大明白。若翻混起倒觀望者,俱以違法 論,笞五十。纂注翻者,翻安其上而不落;「混」者,混界其中 而不明。「起倒」者,既放復取而不決;「觀望」者,察言觀色 而不定。皆陋品也。笞五十,允宜矣。

囑託公事[編輯]

凡囑託人代謀代數者、笞四十。代者罪亦如之纂注此 條明顯。

罵人[編輯]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纂注罵人者,罵 局也。如雲「臭矢」之類。

搬做雜劇[編輯]

凡奕時,腐吟優唱,手舞足蹈,觀聽狂惑者,俱笞五十。 纂注數者,不惟撓亂人心,抑且佚蕩己志,故笞之。

守支留難[編輯]

凡奕棋,久持不下,令人悶待過一刻者,笞一十。若本 當議擬,未及半刻,而故催促以亂之者,笞二十。纂注「笞 久持」,所以創滯膩也。「笞催促」,所以警聒鬧也。

冒支[編輯]

凡正著、官著,須一遞一著。敢有乘忙冒支多著者,杖八十。纂注此條明顯。

得遺失物[編輯]

凡數棋,誤將棋道遺失者,即當白還。違者,笞五十。纂注 如棋塊散碎。或花做誤遺。應當明白說還。豈可隱昧。 此條為數五數十而設。

收留迷失子[編輯]

凡數棋,偶然迷失一子,許收留作數,不許徑起。違者 笞三十。纂注《迷失》自當留筭,徑起則圖倖少,故笞之。《此 條》為一子而設,

公事失錯[編輯]

「凡因公事偶錯,即自覺舉,許紀過,罰二子改正。」其已 經應決者,不許改換。纂注「公事突忙,豈無錯失?即刻檢 舉,方許罰二子改正。」然此為敵人未應者言也,若已 經應決,則不聽其換矣,是亦兩平之道。

檢踏災傷[編輯]

凡局中檢起死子,須面同清理,違者杖六十。若非死 子而作死子,本九子而作《十子》者,杖八十。被傷人慍 慚不肯看拾者,杖七十。纂注「面同」清理,則無有後言。子 數責實,則不敢虛報。律意無非,所以杜爭也。

事畢不放回[編輯]

凡事畢不即輸服,而苦留再奕者,杖七十。纂注《事畢》即 局終之謂,「再奕」乃《歪纏》之情,故當杖七十。

謀反[編輯]

凡曾經投師輸拜,而忽然拒敵,不肯饒服者,以《謀反》 論,但《列子》杖一百,總徒四年。止係平交。昔弱今強者, 彼此增減勿論。纂注《律意》止重「師」字,如曾經學奕輸拜, 則雖青出於藍,亦當木思其本。如輒敢對壘驕抗,不 須與奕,但列「勢子」,即當杖一百,總徒四年,所以懲倍 惡而正終身也。若平交則彼此互饒,增減勿論也。

私和[編輯]

凡奕棋有犯,不即舉發,而同罪相抵以私和者,杖八 十。仍盡本法。纂注「同罪相抵」,如「各擄一局」,「各悔一著」之 類。

禁止迎送[編輯]

凡奕棋,不許迎送。違者笞一十纂注迎送則心志不專, 爭托有漸,故笞之。

上言大臣德政[編輯]

凡以奕諂事貴長、巧為稱頌者、杖七十。或隱忍退敗、 有所圖為者、杖一百纂注「稱頌至巧」,止欲取人之悅;有 為詐敗,則將行己之私。一奸一險,故分別杖之。

誆騙[編輯]

凡棋力高出人上,而故求對著,減饒誆賭人財物者, 杖六十。計饒子之力,每一子加一等,財物追入官。若 止求省力,匿不盡長者,笞二十。棋力本低而不服饒, 及妄欲饒人者,各杖八十。纂注《原可饒》而必欲對,「原可 多」而必求少,誘人輕賭,是為「誆騙」,既杖之矣,而又計 子加等,追財物入官,庶其罪乃盡也。若但求省力,而 不盡所長,雖屬詐情,猶有謙意,僅笞之而已。至不服 饒,與必欲強饒人者,皆不量力之妄人也。故均杖之。

侵占街道[編輯]

凡棋子,不由棋路,而欲多挨一子,希圖筭賴者,以侵 占論,杖八十。纂注此條明顯。

冒破物料[編輯]

凡敲棋碎子、或因爭奪而致傷他物者、杖六十、責令 陪償。係己者勿論纂注此條明顯。

造作不如法[編輯]

凡棋局,俱要開闊鮮明。故不如法,希圖溷人者,杖六 十,限三日內改造,違者杖一百。纂注此條明顯。

辯明冤枉[編輯]

凡奕棋犯罪、果出冤枉,而旁人不為辯明者、杖八十 纂注此條重旁人而設,或主懦敵強,或跡似實非,俱要 旁人代為伸雪,而律之委曲亦至矣。

起解金銀足色[編輯]

凡奕所賭進,務要足色足數,如低假短少,每三錢徒 一年。賭飲食者,亦如之。纂注此條明顯。

市司評物價[編輯]

凡博進不便,而以他物抵償者,赴市司評估。不實者, 杖八十。強抵者,同罪。纂注「博進不便」謂所博之資不便 也。他物如書、畫、扇、墨之類。市司,即旁人也。「不實」,兼低 昂而言。

虛出通關[編輯]

凡銀物不持,而徒寫欠券者,杖八十。受者,減一等。若 彼此對支者,杖六十。纂注此條明顯。

貢舉非其人[編輯]

凡奕,須其人相當。若故為貢舉,而實陷害之者,杖六 十。纂注貢舉即推遜之意。其人即奕棋之人也。若大相 懸絕而必欲其奕雖未曾誆騙之而亦戲弄之矣。況 戲弄之久即興誆騙之心乎。故曰:「陷害之也。」杖六十 宜矣。

化外人有犯[編輯]

凡《奕律》頒行天下,係我同志者,各當遵守。如化外人聽其有犯,不用此律。纂注「化外人乃負固不服,而必犯 此律者,直縱之麾之而已,何足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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