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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000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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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輿彙編 職方典 第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四卷
方輿彙編 職方典 第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四卷目錄

 京畿總部彙考三

  京畿兵制考

職方典第四卷

京畿總部彙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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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畿兵制考按畿輔通志只載直隸駐防及綠旗不及禁旅今據會典列於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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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

武選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八旗衛、所土司銓選駐防

《誥敕》廕襲之事

品級

國朝以武選、職方兩司分掌內外武職。凡八旗屯

京師駐防直省、及世職官員、《鑾儀衛》《京衛》、犧牲所

諸王府屬員、在外都司、衛所、土司、皆屬之。《武選》、玆以所掌、官員品秩、詳列於後

正一品

領侍衛內大臣   ,內大臣

都統       將軍。

精奇尼哈番    。三等同

正二品

前鋒統領     。護軍統領。

提督九門步軍統領 、副都統

鑾儀使

阿思哈尼哈番   ,三等同。

從二品

散秩大臣

正三品

前鋒參領     、護軍參領。

驍騎參領     、步軍總尉

「冠軍使      」 火器營協領。

一等侍衛     陵寢總管。

駐防協領     ,城守尉。

遊牧總管     阿達哈哈番 三等,「同黑龍江」 管船砲水手總管

長史       、一等護衛

掌印都司     指揮使   ,土官,從三品。

行掌印、都司    、都司僉書。

管屯都司僉書   ,操捕都司僉書。

署都司僉書    、宣慰使   ,土官指揮同知 ,土官。

正四品

佐領       、步軍副尉

雲麾使      信砲總管,

火器營參領    ,二等侍衛。

城門尉      、南苑總管。

陵寢噶喇大    管轄、修理陵工官、駐防參領     、《張家口》總管

防守尉      :伊爾希《大》。

寧古塔至黑龍江,管運糧船官

寧古塔管匠役官  ,寧古塔管水手官、遊牧副管     拜他喇布勒哈番、司儀長      、典儀

二等護衛     守備。

署守備      宣慰同知  ,土官、指揮僉事 ,土官。

從四品

守禦所千總    、宣慰副使  、土官、宣撫使  ,土官。

正五品

前鋒侍衛     半個佐領。

步軍校      治儀正。

他庫爾「使噶喇大  管守信砲官。」

火器營,操練尉   ,犧牲所所牧。

《三等侍衛     》陵寢防禦

管理陵工、燒造《磚瓦官》:

防禦       關口守禦。

寧古塔至黑龍江,管運糧船官

寧古塔管水手官  、王府參領

拖沙喇哈番    「典儀」

三等護衛     宣慰僉事  ,土官、宣撫同知 ,土官  、正千戶   ,土官從五品。

犧牲所所副    宣撫、副使  、土官、安撫使  、土官  、招討    、土官、副千戶  、土官。

正六品

「前鋒校      。」 「護軍校」

驍騎校      、整儀尉

藍翎       親軍校。

監造火藥官    他庫爾使壯尼大,「管理陵寢祭祀供應官。」

寧古塔採取樺皮官 ,「寧古塔管驛站官,典儀       ,宣撫僉事  ,土官,安撫同知 ,土官  、長官    ,土官、百戶   ,土官  、副招討   ,土官」 ,從六品。

安撫副使 土官

正七品

「城門校      」 「《盛京》放荒正尉。」

《放荒副尉     典儀》。

安撫僉事 ,土官  、副長官   ,土官,正八品。

典儀

八旗官制

國初設立八旗:曰《鑲黃》、曰《正黃》、曰《正白》、曰《正紅》、曰

鑲白,曰鑲紅,曰正藍,曰鑲藍。分八旗為兩翼,左翼則鑲黃、正白、鑲白、正藍,右翼則正黃、正紅、鑲紅、鑲藍。又以鑲黃、正黃、正白為

上三旗。其五旗各以王、貝勒等統之。每旗又分滿洲。

《蒙古漢軍》為三旗,共二十四旗,除世職官員無定額外,今以在京及守

陵官員、開列於前。而直省駐防、備載於後、以著內外

相維之勢雲

上三旗設立官員:

領侍衛內大臣 ,每旗二員。

內大臣 ,無定員  。散秩大臣 ,無定員。一等侍衛 ,每旗三十員。

二等侍衛 ,每旗五十員。

《三等侍衛 》,每旗一百二十員。

藍翎 :每旗五十員 。《後侍衛》藍翎,俱無定員。

內府佐領設立官員

《護軍參領 》、每旗五員。

《驍騎參領 》,每旗五員。

佐領 ,每旗七員  。護軍校 ,每佐領一員。驍騎校 ,每佐領一員。

八旗設立官員

都統 ,滿洲、蒙古、漢軍,每旗一員。

護軍統領 ,每旗滿洲、蒙古總設一員。

提督九門步軍統領 八旗,總設一員。原係職方司漢主事,專管。康熙十三年改設。

副都統 ,滿洲、蒙古、漢軍,每旂二員。

前鋒參領 ,每旗滿洲、蒙古總設二員。

護軍參領 ,每旗滿洲、蒙古總設十六員。驍騎參領 ,滿洲每旗五員,蒙古每旗三員,漢軍每旗五員。

佐領 ,滿洲、蒙古、漢軍各按壯丁多寡編設,無定額。每佐領下設佐領一員。

步軍副尉 ,滿洲、蒙古、漢軍,每旗一員。

前鋒侍衛 ,每旗滿洲、蒙古總設二員。

步軍校 ,滿洲、蒙古每參領舊設四員。康熙二十四年添設一員。漢軍每參領設二員。

前鋒校 ,每旗滿洲、蒙古,總設十二員。

護軍校 ,滿洲、蒙古每佐領一員。

驍騎校 滿洲、蒙古、漢軍每佐領一員。

親軍校 滿洲、蒙古每親軍十名,內設親軍校一員。

他庫爾使壯尼大 《滿洲》每旗他庫爾使十名,內設壯尼大一員。

兩翼設立官員

前鋒統領 ,每翼滿洲、蒙古總設一員。

步軍總尉 ,每翼一員。

他庫爾使「噶喇大 」 ,每翼一員。

管領火器、兼練大刀營 漢軍官:

總管 ,每翼一員,或都統,或副都統兼管。協領 ,每旗一員  。參領 ,每旗一員。操練尉 ,每旗五員 。驍騎校 ,每旗五員。監守《白塔信砲》。

「總管 」 八旗,總設一員。

五品官 每旗一員

京城內九門

城門尉 、每門二員。滿洲官。

城門校 ,每門二員。滿洲官。

千總 每門二員。綠旗官

京城外七門

城門尉 、每門一員。漢軍官。

城門校 :每門一員。漢軍官。

千總 ,每門二員。綠旗官 ,內外十六門。原設指揮千、百戶,順治四年改為千總。

南苑門 滿洲官

總管一員     ,防禦八員。

諸王屬下官制

親王、各設長史一員:一等護衛六員二等護衛六員三等護衛八員、四品典儀二員、五品典儀二員、六品典儀二員

《世子》各設長史一員:一等護衛六員,三等護衛五員,三等護衛六員,四品典儀一員,五品典儀二員,六品典儀二員。

郡王、各設長史一員:一等護衛六員,二等護衛四員,三等護衛五員,五品典儀二員,六品典儀二員。

長子:「各設長史一員,一等護衛二員,二等護衛四員,三等護衛六員,五品典儀二員,六品典儀一員。」

貝勒各設司儀長一員,二等護衛六員,三等護衛四員,五品典儀一員,六品典儀二員。

《貝子》、各設三等護衛六員,六品典儀一員,七品典儀二員。

公各設三等護衛四員、七品典儀一員、八品典儀二員

王等屬下、又每旗各設散騎郎七員

諸王府佐領設立官員

參領 每旗五員

佐領 每旗七員

驍騎校 :每佐領一員。

八旗甲兵

《滿洲蒙古》,每佐領設前鋒二名,親軍二名,護軍十七名,撥什庫六名,馬兵四十名。內弓匠一名《步軍》《撥什庫》二名,步兵十八名。鐵匠二名

漢軍每佐領設撥什庫四名,馬兵三十名。步軍撥什庫一名,步兵十二名。

滿洲、蒙古、漢軍,每旗設「他庫爾使十名。」

內府及王、貝勒、貝子、公等府佐領,各設甲兵多寡

不等

固倫公主府、本佐領額兵。內設守門甲兵十五名。和碩公主府十名。郡主府八名。縣主府六名。管領火器營。每佐領設撥什庫二名。甲兵二十名

「監守《白塔信砲》」 ,每旗設砲手四名,撥什庫四名,甲兵十六名。

京城內九門、各設滿洲甲兵看守。《正陽門》《八旗甲》

兵共二十名。安定門鑲黃旗甲兵三十名,德勝門正黃旗甲兵三十名,東直門正白旗甲兵三十名,西直門正紅旗甲兵三十名,朝陽門鑲白旗甲兵三十名,阜成門鑲紅旗甲兵三十名,崇文門正藍旗甲兵三十名,宣武門鑲藍旗甲兵三十名○,又每門各設綠旗門軍四十名。

京城外七門。各設漢軍甲兵看守。東便門鑲黃旗

甲兵十名;西便「門正黃旗甲兵十名;廣渠門正白旗甲兵十名;廣寧門正紅旗甲兵十名;左安門鑲白、鑲藍二旗甲兵十名,右安門鑲紅旗甲兵十名;永定門正藍旗甲兵十名○。又每門各設綠旗門軍四十名。」

銓選

《武職選法》,內而八旗、鑾儀衛等衙門、外而都司衛所以及土司,皆武選司掌之。其陞除補授規制甚詳,具載於後。

八旗官員陞除

凡官員除授

上三旗「四品以上員缺,該都統等具題,擬正陪咨部。」

題補。五品以下員缺,擬正陪咨部題補。其前鋒參領、《護軍參領》、前鋒侍衛、前鋒校、親軍校、護軍校等、由該管官具題補授。咨部註冊。五旗五品以上員缺。該旗王貝勒等、及各該管官選擇才能官員,擬正陪咨部題補。至

上三旗驍騎校六品以下、並五旗六品以下各官、及

王等護衛、俱照咨補授、概不具題○。康熙十八年

諭「王等護衛王府佐領、俱咨部具題引見。」補授六品

以下官仍照咨補授○。二十四年覆准:旗下官員亡故缺出,令該旗於一月內咨送。其陞轉初設及外省將軍等坐名補授各官缺出,令該旗於十日內咨送到部,照例補授。

《上三旗》內大臣以下侍衛,藍翎以上員缺,不拘何項

人員簡拔俱由

上裁○。康熙二十四年

諭:「調補侍衛各官,或照原品食俸,或照新任食俸。請 旨定奪。」

凡《滿洲都統》員缺、由蒙古都統、前鋒統領、護軍統領、滿洲蒙古副都統等、列名題補。如不蒙

「簡用」將外省將軍、副都統、及精奇尼哈番以上官員。

題補○康熙二十三年題准:滿洲補授漢軍旗分都統、副都統,亦得一併開列具題。

凡蒙古都統員缺。由前鋒統領、護軍統領、滿洲蒙古副都統等、列名題補。如不蒙

簡用亦將外省將軍、副都統、及精奇尼哈番以上官。

員題補

凡漢軍都統員缺。由漢軍副都統、及本旗在外提督、論俸列名題補。如不蒙

簡用。亦將外省副都統、及精奇尼哈番以上官員題

補○。康熙二十三年議定:將本旗前鋒統領、護軍統領、滿洲蒙古副都統、漢軍副都統、提督職名開列具題。

凡前鋒統領員缺、由滿洲蒙古副都統列名題補。如不蒙

簡用將前鋒參領、護軍參領、論俸開列十員題補○。

康熙二十三年議定:將本翼《護軍統領》職名開列具題。

凡護軍統領員缺、由滿洲蒙古副都統列名題補。如不蒙

簡用將長史、前鋒參領、護軍參領、論俸開列十員題

補○。康熙二十三年題准:滿洲補授漢軍旗分副都統,亦得一併開列具題。

凡提督九門步軍統領員缺、由八旗驍騎參領、步軍總尉、論俸開列十員題補

凡《滿洲副都統》員缺。由蒙古副都統列名題補。如不蒙

簡用將長史、前鋒參領、護軍參領、論俸開列十員題

補○康熙二十二年

諭、「滿洲蒙古漢軍副都統缺出。將本旗侍郎」一併開

凡蒙古副都統員缺,由長史、前鋒參領、護軍參領內、俸淺有功牌、俸深無功牌者、開列才能官十員題補○。康熙十二年題准、由長史、前鋒參領、護軍參領內論俸八員、驍騎參領內論俸二員、開列題補。如不蒙

簡用、將以次各官、論俸開列十員。如又不蒙

簡用。將阿思哈尼哈番以上官員題補

凡漢軍副都統員缺、由參領、及本旗在外總兵官、論俸、開列十員題補。如不蒙

「《簡用將阿思哈尼哈番》以上官員題補○。」康熙二十

三年議定、「將滿洲長史、前鋒參領、護軍參領、驍騎參領論俸擬八員,漢軍參領論俸擬二員,並總兵官職名開列○。」 二十五年

諭「應陞副都統之前鋒參領、護軍參領。如原係《驍騎》」

參領補授者、列名時、止開見任俸次、不准通理前俸

凡前鋒參領員缺、由護軍參領、驍騎參領、前鋒侍衛、一等二等三等侍衛、護衛精奇尼哈番以下佐領、拜他喇布勒哈番以上官員、擬正陪題補。

凡護軍參領員缺、由驍騎參領、前鋒侍衛、冠軍使、一等、二等、三等侍衛,護衛郎中,員外郎、精奇尼哈番以下佐領,拖沙喇哈番以上護軍校等、擬正陪題補。

凡滿洲、蒙古驍騎參領員缺、由佐領、郎中、員外郎、步軍副尉、前鋒侍衛、一等、二等、三等侍衛、護衛精奇尼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官員不論各該分屬遴選旗內才能稱職者、擬正陪題補。

凡漢軍參領員缺,由佐領郎中、員外郎、步軍副尉、精奇尼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官員,擬正陪題補○。康熙十八年議准:若在內無應補之員,將在外副將、參將、遊擊等,令該旗咨部調來引

見補授○。二十三年議定、將滿洲漢軍應陞官員

擬補

凡步軍總尉員缺、由該翼步軍副尉佐領阿達哈哈番、阿達哈哈番品級官員、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級官員內開列十員題補

凡佐領員缺、由公、侯、伯、都統、大學士、尚書以下、護軍校、驍騎校以上官員、擬正陪題補。若係祖父原管之佐領,其子弟即無官職、或年歲未滿者、亦擬正陪題補。其滿洲、蒙古如有新編佐領

者,補授佐領時,即將舊佐領之兄弟及本旗內賢能應管之人,擬正陪題補。如有原管佐領官員亡故,因子孫幼小,另補他人,後子孫長成具告者,准將佐領給還。其代管佐領之人,照佐領品級候補○。康熙十八年議准:佐領缺出在內,若無應補之人,將在外都司、僉書、守備等官,令該旗咨部,調來引

見補授○。二十二年覆准:「《新滿洲佐領》員缺,即將」

子弟擬正陪題補。若子弟庸懦,將親族人擬正陪題補○。二十三年題准:「佐領因軍務革職,雖係世承佐領,亦不令伊子孫管理,仍令伊兄弟及兄弟之子孫管理。如無其人,方令伊子孫管理○。」 又令若係世承佐領內因增丁分編之佐領,即於佐領兄弟內不拘職官甲兵補授。如兄弟內無堪管之人,乃於本旗內別選人員補授。其舊管世承之佐領,有不稱職者,聽該都統不時糾參黜革。至湊編佐領,仍於本旗內選擇賢能官員補授。

凡步軍副尉員缺、由步軍校、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級官員、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品級官員、擬正陪題補

凡信砲總管員缺、由阿達哈哈番、阿達哈哈番品級官員、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級官員、監守信砲等官、開列十員題補。凡城門尉員缺、由步軍校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級官員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品級官員擬正陪題補○。康熙十七年、

諭、「補授城門尉,無論年老官員堪任用者、即准補授。」

步軍校內有年老者、亦准補授

凡前鋒侍衛員缺、由拖沙喇哈番三等侍衛、前鋒校、護軍校題補

凡步軍校員缺、由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品級官員、前鋒校、親軍校、護軍校、驍騎校、六品七品八品官、擬正陪題補

凡監守信砲官員缺,由拜他喇布勒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級官員、《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品級官員、護軍等校、驍騎校、六品七品八品官、擬正陪題補。

凡「他庫爾使噶喇大」 員缺。由他庫爾使壯尼大補授。

凡前鋒校員缺、由前鋒補授。

「凡親軍校員缺,不論閒散人員,俱准補授。凡護軍校員缺,由拖沙喇哈番」 、拖沙喇哈番品級官員、六品、七品、八品官、前鋒護軍等補授。廕生、監生、亦得選擇補授○。康熙二十五年、

諭:「已得拜他喇布勒哈番之護軍校,仍留護軍校任。」

如遇應陞時,照「拜他喇布勒哈番」 陞用。

凡驍騎校員缺,由六品、七品、八品官、前鋒護軍撥什庫甲兵補授○。康熙二十五年

諭、「已得拖沙喇哈番之驍騎校。仍留驍騎校任。」如遇

應陞時、「照拖沙喇哈番陞用。」

凡監造《火藥》官員缺。由七品八品官、撥什庫補授

凡他庫爾使壯尼大員缺,由他庫爾使補授。凡城門校員缺,由前鋒護軍撥什庫甲兵補授。諸王屬員陞除。

凡長史員缺、由該旗王等、咨送前鋒參領、護軍參領、驍騎參領、佐領、散騎郎、護衛阿達哈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題補

凡一等、二等、三等護衛員缺,除佐領及世職官員外,由該旗王等咨送,五品以下官員及無職人,俱准補授○。康熙二十五年覆准,王、貝勒、貝子、公等一等護衛以下,及五品典儀已上員缺,除佐領阿達哈哈番外,將拜他喇布勒哈番、又一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內壯健堪用者選補。

凡司儀長員缺、由該旗貝勒咨送三品、四品官、及佐領、散騎郎、護衛阿達哈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題補

凡典儀員缺。由該旗王等、咨送六七八品官、及閒散人補授

凡《散騎郎》員缺、由該旗王等、咨送民公以下五品以上官員、不論品級題補

八旗通例

八旗武職選授處分之法,舊隸銓曹。康熙三年,始移兵部。其選授成規處分則例,今彙載焉。凡候缺補用舊例,滿洲、蒙古、漢軍候缺武官,如無品對之缺,遇有別缺,先行陞用○。康熙十二年題准,候補護軍校、驍騎校等無對品缺出者,准陞一級,以該旗五品缺用,其別項候補官員不准○。十八年覆准,王等緣事所屬解退六品。

以下官員,若有加級咨部候補護軍校、驍騎校者,遇有七、八品官員缺出,即銷去加級補授。凡侍衛降級,一等侍衛降一級,授為二等侍衛;二等侍衛降一級,授為三等侍衛;三等侍衛降一級,即革職。王等護衛降級,與此例同○。康熙二十三年。

諭「王等護衛怠惰不效力者、革職,交與該王等令供」

應賤役

凡移給佐領。舊例有願將本身所管佐領移給兄弟者聽○。康熙二年停止

凡老病官員陳情,舊皆具題解任。康熙十二年題准二品以上官員自陳,五品以上,兵部題請,六品以下,咨部察驗解任○。二十二年覆准,凡世職及有職任官員,王等屬員患病告退者,該都統、副都統、長史等驗實咨部,准其解退。若詐稱患病告退者,革職。有世職者,令應襲之人承襲。若係本身所得世職,亦令革去。其徇情具報之該都統、副都統、長史等,俱降二級,罰俸一年。至前鋒參領、護軍參領、前鋒侍衛及有世職之侍衛、藍翎護軍校等,若有詐稱患病告退者,與不行詳查之該管官,俱照此例議處○。又

諭「凡被參有疾、勒令休致官員、各該都統、察其病痊」

以原品隨旗上朝

凡《優給半俸》。八旗武官、年至六十、告老解任者、察其所歷俸次、及原效力處、應否優給半俸。具題請

旨「內府佐領、及王等府佐領官員、並子弟替職官員」

俱不准給。外省駐防官員告老回京者,准與題請。若仍在外省居住,及漢軍任綠旗官告老回京者,俱不准給。年未至六十告病解任者,亦不准給○。康熙二十一年題准:本身所得世職官員,以年老移給其子承襲。如承襲之人緣事革職,或襲次已完而得官之人尚在者,准給半俸。凡故官加贈,順治間題准:內大臣、散秩大臣、都統、將軍、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亡故,移咨禮部題給

卹典提督總兵官及加府銜副將任滿三年、勤勞病

故者加贈一級請

旨定奪。其在任未滿三年、及休致後病故者、俱不加

贈。應予祭葬者、查明移咨禮部○。康熙十二年題准、滿漢內外應得

卹典官員、其父母曾受

誥命者、若亡故、亦照例移咨禮部○。又題准、老病解

任。一二品官亡故照現任例移咨禮部題給

卹典。其三等侍衛、護衛、及五品以上官陣亡者、亦咨

禮部題給

卹典○。二十年

恩詔五品以下、有頂帶以上官員陣亡者、亦准給 卹典

「凡守制內外八旗武職官員,遇親父母、祖父母、及所後父母、祖父母亡故者,照文職例,令各該管官咨部,准居喪三個月。奉差出征者,回日居喪三個月,仍私居持服,盡三年喪禮。如親伯叔父母、兄弟並妻及娶妻之子故者,本官呈明,該管官,准居家兩個月。親嫂及族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嫂、弟故者,除服日即出辦」 事。副都統、阿思哈尼哈番以上官、具題居喪。以下各官、註冊居喪。其

盛京、及外省駐防官員。如遇父母、祖父母在任故

者。《在任守制》。「在京」 故者不准解任。或來京守制,或在任守制,聽其自便。其在京官員、因有上

朝會射之事,令該旗將准假情由報明吏兵二部

○康熙二十五年覆准、武職守制、除居喪三個月外,其二十七個月內不得預朝賀宴會等事。凡護衛起用。順治初定,護衛有因王等薨故、或王等緣事解任者,如曾遇

恩詔,得過封典、仍酌量補用○。康熙十二年題准、王

等緣事革去之護衛,令該旗減等補用

凡官員降級,順治初定,官員緣事降級者,分別正、從降級○。康熙十二年題准,世職官員應降級者,除有加級准其抵銷外,應降一級者,降半俸三年,應降二級者,住俸三年、三年無過,准其開復。如三年內又有過犯,以後議之日為始。其議處時,不論世職大小,俱照職任議處。如無職任,仍照世職議處○。二十四年,覆准管參領佐領官員緣事降級者,應照所降之級,換頂帶坐褥。其文職管參領佐領大臣官員,緣事降級者,亦照此例。如兼世職官員緣事降級,應降一級者,罰俸一年半。應降二級者,罰俸三年。多者照此例逓罰。凡調旗在京在外官員,有職掌銜缺相當者,互

相更調,多餘者撤回。《有世職者》,照原品隨旗上

朝無世職者,候缺出補用。

凡補官爭告舊例,補授官員時有向宗人府、兵部衙門爭告者,務將本身冤抑,並該旗徇情妄送緣由開明,審係情真,即將爭告緣由准行,仍將徇情妄送之都統等罰俸六個月○。康熙十二年題准:都統、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等,將不堪任之人徇情妄送者,降一級,罰俸一年。若具告涉虛者,原告係官,降二級;「係平人,交刑部議處。」

凡請假違限,康熙五年題准:「八旗官員有以遷葬修墳,或扶柩弔問等事請假者,酌定限期,給與路引。違限者,酌量議處○。」 十二年題准,請假官員,違限不及一月者,免議。違限一月者,罰俸一個月。二月者,罰俸兩個月。三月者,罰俸三個月。四五月以上,罰俸六個月。六七月以上,罰俸九個月。八九月以上,罰俸一年;一年以上,降一級。一年六個月以上,降二級。二年以上,革職。如果有患病阻滯情由,取具將軍城守尉、及府州縣印結免議○。又題准、凡往

盛京游牧地方、及近京等處告假者、二品以上、有

職任各官,具題准往。其阿思哈尼哈番以下無職任者,許各該都統保結咨部,註冊准往。凡違禁私出官員,私差家人出境者,罰俸一年。佐領下人私往外省,該佐領、驍騎校失察者,罰俸兩個月。知而令去者,罰俸一年。私去之人,鞭五十。

凡外城居住。順治初定、八旗官員兵丁、不許在

京城外居住○。康熙四年題准、在前三門外居住

者,俱令遷入內城,漢人投充旗下者,免○。二十二年議定,漢軍文武官員,不論有無職任,願在外城居住者,准其居住。滿洲、蒙古告老告病官員,有願住外城者,亦准居住。

凡城外過宿官員,無故出城過宿失誤。

朝期者,革職。如因掃墓醫病等事,不及進城者罰

俸一個月

凡年老解任官員、因父母墳墓、家產、在

盛京請往居住者、許該旗印文咨送。有世職者、具

題准往。「無世職者兵部註冊准往。」

凡叩

閽。順治初定。

御駕行幸地方、有叩

閽者。該管步軍校罰俸六個月。步軍副尉罰俸兩個

月,該汛步兵鞭八十有人。進。

紫禁城內、叩

閽者、守門官員罰俸六個月。如官員乞求外用、叩 閽及遇朝期、叩

閽或書他人姓名頂替叩。

閽者,俱革職。

凡妄行奏告舊例、官員、引

見時不候

俞旨、「即將所得功牌、妄行瀆奏者、罰俸六個月。」如於

議政王會推時,妄告者革職○。康熙十二年題准:官員果有行間效力之處,不候會推,即行妄告者,罰俸六個月。若無效力之處,誣告者罰俸一年。

凡失誤值班。順治初定。官員看守。

御門班次、失誤巡查者、解任降二級、隨旗上

朝看守

《紫禁城》、皇城、大城、曠班者、革職。不行巡查。以致閒人

擅入者罰俸一年○。康熙十二年題准「看守。」

《御門曠班》者、革職。若有父母之喪、及偶染重疾、不向

該管官呈明、「以致曠班者,罰俸一年。」

凡遺失鎖鑰。舊例守門護軍校遺失鎖鑰者,該班護軍校罰俸六個月。同班護軍校罰俸兩個月。錯給鑰匙者、亦罰俸六個月。失誤關鎖

殿門者革去衣度、額真、罰俸一年。該班侍衛亦罰

俸一年如遇

皇上陞殿、將應開之門不開者、護軍統領罰俸兩個

月。該值衣度大護軍參領降一級,罰俸一年。其餘值班護軍參領俱罰俸一年,護軍校罰俸三個月○。康熙十二年題准:遺失鎖鑰者,值班護軍校罰俸一年,同班護軍校罰俸六個月。凡看守南苑門官員不嚴加巡守,以致盜賊竊去。

御用物件者,降二級,罰俸一年。《撥什庫》鞭八十,兵丁

鞭一百

凡看守王府門官員、不加意隄防、以致盜賊竊入者,降一級、罰俸一年。如有事故、不交與接班之人、以致曠班者、罰俸一年

凡看守城門。順治初題准、看守城門官員、縱令

家僕依城搭葢蓆棚,賃人取租者,罰俸六個月,奴僕鞭八十。如容留閒人門內歇宿,失火延燒城門者,「該班城門尉、城門校、千總各罰俸六個月,撥什庫兵丁交刑部。」

凡城內夜禁。舊例城內起更後、柵欄關閉。王以下官民人等、不得任意往來。步軍校等分定街道、輪班值宿。步軍副尉等仍行巡邏。兵部不時差官查驗。若柵欄不行關閉官兵曠班、及不支更者、步軍副尉一併議處。除奉

旨差遣、及部院衙門差遣外、如有喪事生產、及問疾

請醫,祭祀、嫁娶、宴會往來者,許步軍官兵等詳問事故,及本都統、佐領姓名,開柵放出,仍逓交附近該值兵丁,次日即報步軍總尉、步軍副尉,詳問果實,免其送部。如無事詐稱者,送部議處。起更之後,私自夜行者,係王、貝勒、貝子、公等,應記明報部。係官員或婦女,即送至其家,仍向鄰佑說知,拿獲時辰,次日報部。若係民人即行羈留。其拿獲時辰。亦向鄰佑說知。王以下及官員請

旨:「交部議處,民人鞭二十七,被獲之人各罰銀一兩。」

給與拿獲兵丁。若步軍官兵或徇隱不報,或受賄縱放,或被傍人拿獲出首者,步軍校從重議處。《撥什庫》鞭一百,兵丁鞭八十,罰銀三兩給出首之人。如未起更之先,妄拿挨至起更後方向鄰佑說知,或竟不向鄰佑說知者,撥什庫兵丁及步軍校亦照此例議處○。康熙十二年題准官員無故夜行,罰俸一個月,街道柵欄不行關閉,值宿撥什庫兵丁缺少,不支更次,及拿獲之人脫逃者,值宿步軍校,值巡步軍副尉,俱罰俸一個月,《撥什庫》鞭三十,兵丁鞭二十七。如將拿獲之人得財私放,及未起更之先妄拿不向鄰佑說知者,值宿步軍校罰俸兩個月,撥什庫兵丁俱鞭一百。該管官知情扶國者,革職。

凡街道值宿,看守街道步軍校曠班不值宿者,罰俸兩個月。如不待天明,擅離汛地回家者,罰俸一個月。「撥什庫兵丁曠班者,撥《什庫》」 鞭五十,兵丁鞭二十五。

凡擅打值宿兵丁,舊例,官員將看街步兵擅令家人毆打者,革職,拿至家中毆打者,革職,交刑部。若因有事夜行,兵丁留難毆打,致損傷者,罰俸六個月○。康熙十二年題准:官員將看街步兵拿至家中毆打者,革職,致傷損者革職,交刑部。如果有視疾、祭祀、嫁娶、宴會等事,兵丁故意留難者,兵丁鞭五十。

凡城門啟閉。部院差役、夜間出城、須有各該衙門印文。都虞司等衙門差役、須有內務府印文、方准放出。如係奉

旨差遣、及緊急軍務。該城門尉城門校、查問姓名、登

記明白、開門放出。次日報部。其城外居住官員、遇上

朝啟奏日期、俱於鳴鐘後開門

凡濫責該屬,順治初定,該管官將本佐領下婦女責打者,罰俸一年。懷挾私忿,將該管人丁責打者,罰俸兩個月。嚇詐財物者,革職交刑部○。康熙十二年題准,「佐領不因公事,將佐領下男婦無故責打者,罰俸一年。挾仇責打者,降一級,罰俸一年。需索財物不遂責打者,革職。」

凡侵欺賞給舊例,該管官將兵丁賞給侵欺者,革職交刑部。同官知情不行實供者,罰俸一個月○。康熙十二年題准:同官不知情者,罰俸一個月。知情不實供者,罰俸一年。

凡遺失《印文》。官員遺失用印文書、罰俸三個月。兵丁遺失出關引票、鞭五十、仍行補給

凡點驗官員軍器。舊例,點驗官員軍器時,如盔、甲、弓矢等項全無,又不親到者,革職。軍器缺額者,罰俸一個月。箭上無字,及射期不到者,俱罰俸兩個月○。康熙十二年題准:「軍器缺額及不堪者,罰俸兩個月。聚集之處及射期不到者,罰俸一個月。」

凡官員監射、多開箭數者、罰俸一年

凡解送人犯。康熙四年題准,官員解送重犯,及強盜脫逃者,革職解送流徙人犯脫逃,及看守處脫逃者,降一級,罰俸一年。解送入官人犯脫逃,及看守處脫逃者,罰俸六個月○十二年題准,看守人犯,官員得財釋放者,革職交刑部。重犯自盡者,罰俸一年。

凡隱匿人犯,佐領下隱匿緝拿人犯,該佐領、驍騎校不行查出者,罰俸兩個月,《撥什庫》交刑部治罪。

凡隱佔房地。康熙四年題准、分給佐領下之房產地土。驍騎校等、隱佔私租於人者、革職。若該

管佐領止買佐領下人口,謊稱並買田產者,罰俸六個月○。十二年題准:「佐領隱佔房地者,革職。失查者,罰俸一年。如止買人口並田產,造入冊內者,亦革職。」

凡強撥出征八旗新披甲兵丁,如器械未辦、即強撥出征者。佐領罰俸六個月。驍騎校罰俸三個月。《撥什庫》鞭八十

凡《代替出征》兵丁出征,或差遣以奴僕代替者,奴僕入官,其主鞭七十。如圍獵牧馬及看守京城週圍等處,以奴僕代替者,鞭一百。奴僕免入官。佐領下如有人代替出征者,該佐領、驍騎校各罰俸六個月。

凡私用官役、官員出差、將伊家下甲兵、及當差之人、不呈明、該管官擅作跟役、或擅自差遣者、罰俸六個月

凡以民為僕順治初定,官員將所雇民人轉行鬻賣者革職。稱為奴僕具告者,罰俸六個月。未投充之人,作為投充具告審虛者罰俸一年。康熙十二年題准:將所雇民人稱為奴僕具告者,罰俸一年。

凡私買進貢馬匹。順治初定。蒙古除進

貢馬匹外、途間有願賣者、聽其貨賣。若旗下人及

在外官兵或至邊界強買、或沿途強買、或搶奪偷盜、或未進

貢之先入館購買者,係官罰俸六個月,護軍《撥什》

庫,以下俱鞭八十,所買之馬入官。若差往驗放之部院官員、筆帖式,並旗下護送之官員、筆帖式,將買馬之人徇情不拿,通同購買,或差去人員自買者,官員罰俸三個月,筆帖式罰俸兩個月,兵丁鞭七十。若守邊口官兵,縱令與蒙古結好之人及沿邊居民迎接界外私買貢馬者,買馬之人鞭一百。守邊口官員、筆帖式兵丁、俱從重議處。至《未進》

《貢》之先入館購買者,守館並監賣官各罰俸三個。

月,驍騎校罰俸兩個月,兵丁鞭七十○。康熙十二年題准:「守邊口官員筆帖式,將與蒙古結好之人,縱令出口買馬者,俱革職。」 所買之馬,入官至未進

貢之先入館偷買貢馬官員,降一級,罰俸一年、平

人鞭一百,守館監賣官,俱罰俸六個月。如搶奪偷盜者,革職,交刑部。

凡緝獲盜賊光棍。順治初定、

京城內盜賊傷人劫財者。該汛值宿、步軍校罰俸

六個月,步軍副尉罰俸兩個月,步軍總尉罰俸一個月,看街撥什庫兵丁鞭一百。如旗下人為盜,聽刑部審實,佐領、驍騎校、撥什庫等,以約束不嚴議處。每佐領下有一、二人行劫者,佐領罰俸一個月,驍騎校罰俸兩個月,撥什庫鞭五十。三四人者,佐領罰俸兩個月,驍騎校罰俸三個月,撥什庫鞭七十。五、六人者,佐領罰俸六個月,驍騎校罰俸一年,撥什庫鞭八十七人至十人者,佐領罰俸一年,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鞭一百。十人以上者,佐領、驍騎校、撥什庫俱從重治罪。其佐領、驍騎校出征及公差在外者,免議。其護軍校並各項匠役,有頂帶,該管頭目,俱照《驍騎校》治罪。無頂帶,該管頭目,照撥什庫治罪。凡差遣之人行劫被獲者,該管頭目照佐領、驍騎校分別議罪。

內府、及諸王、貝勒、貝子、公府、總管、屯撥什庫莊頭

並《八旗屯撥什庫》等、有該管人役生事或為盜者

內府、王、府總管,照「《驍騎校》議處。」 貝勒、貝子、公府總

「管屯撥什庫,照撥什庫議處。若旗下官員兵丁之奴僕為盜者,其主係官,照驍騎校議處;係平人,照撥什庫議處。該佐領、驍騎校免議○。」 又題准:凡光棍借端詐人財物,搶奪市肆,如得財私縱者,步軍總尉、步軍副尉、步軍校等革職。撥什庫兵丁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如失於覺察者,步軍校罰俸六個月,步軍副尉罰俸兩個月,步軍總尉罰俸一個月,《撥什庫》兵丁鞭一百。光棍係旗下人,刑部審實,將佐領、驍騎校等以約束不嚴議處。每佐領一年內,如有光棍一、二人者,佐領罰俸一個月,驍騎校罰俸兩個月,撥什庫鞭五十三、四人者,佐領罰俸兩個月,驍騎校罰俸三個月,撥什庫鞭七十五、六人者,佐領罰俸六個月,驍騎校罰俸九個月,撥什庫鞭八。十七人至十人者,佐領罰俸九個月,驍騎校罰俸一年,撥什庫鞭一百。各項匠役,該管頭目,俱照驍騎校處分。管屯莊,撥什庫照撥什庫處分。若奴僕為光棍者,其主係官,照驍騎校處分。係平人,照撥什庫處分。該管官免議○。又題准:「步軍校一」

年內緝獲惡棍盜賊十五名以上者,紀錄一次,三十名以上者,加一級,六十名以上者,加二級,計支實俸。步軍校,一年內緝獲惡棍盜賊三十名者,步軍副尉紀錄一次六十名者,准加一級。如《一翼》步軍校等,一年內緝獲惡棍盜賊六十名,步軍總尉紀錄一次一百二十名者,准加一級。如步軍總尉、副尉親身拿獲者,與步軍校等一體議敘。步軍緝獲一名強盜,審實者,賞銀五兩。緝拿一名光棍,審實者,賞銀三兩。緝獲一名竊盜,審實者,追竊盜銀一兩賞給○。康熙二年題准:凡穿窬竊盜,剪綹割包,奪人衣帽,刺取銀錢等賊,「一次者,其主及父兄免議;二次者,其主及父兄係官,交該部議處。係旗下人,鞭五十,係民」 ,責二十板。該管步軍校等自行拿送,或別管官拿送,或失主自拿送官者,免議。若被他人拿送者,步軍校罰俸三個月,步軍副尉罰俸一個月,值日,撥什庫兵丁鞭五十。步軍副尉等不行詳明,責成該管官兵加意巡查者,罰俸六個月○。十二年題准:「竊盜二次者,其主及父兄係官,罰俸一個月。三次者」 ,罰俸三個月○。又題准:竊盜被獲,係某柵欄走出者,該管步兵鞭一百○。又題准:每佐領下一年內十人以上為強盜者,佐領降一級,罰俸一年,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鞭一百。二十名以上者,佐領革職,驍騎校革職,鞭一百,折贖撥什庫鞭一百,革去撥什庫○。十六年題准:步軍統領下番役,與步軍校等拿獲盜賊,俟本年一併計算,准將統領議敘。其番役一年內拿獲強盜或光棍十五名者,強盜每名賞銀五兩,光棍每名賞銀三兩,向戶部取給。不及十五名者,不准給賞。若拿獲竊盜者,不論數滿,即追竊盜銀一兩賞給○。十七年題准步軍校等一年內拿獲惡棍盜賊三十名以上者,紀錄一次;六十名以上者,加一級;一百二十名以上者,加二級。計支實俸。「步軍校等一年內拿獲惡棍盜賊六十名者,步軍副尉紀錄一次,一百二十名者,加一級。」 如一翼步軍校等,拿獲惡棍盜賊一百二十名者,總尉紀錄一次,二百四十名者,加一級。如總尉、副尉親身拿獲,與步軍校一體議敘。統領紀錄一次至四百八十名者,加一級。步軍校等拿獲不及紀錄者,統領總尉仍總計議敘○。十八年題准:「盜賊傷人劫財,該地方步軍校一案,銷去獲盜紀錄四次,如無紀錄,銷去獲盜所加二級。」 該管步軍總尉、副尉一案,銷去獲盜紀錄二次,如無紀錄,銷去獲盜所加一級。步軍統領二案,銷去獲盜紀錄二次,如無紀錄,銷去獲盜所加一級。如加級紀錄俱無,仍照定例罰俸○。二十五年題准:步軍校等,一年內拿獲強盜五名者紀錄一次,十名者紀錄二次,十五名者加一級,三十名者加二級,拿獲多者,照數議敘。副尉所管步軍校等,一年內拿獲強盜十名者紀錄一次,二十名者紀錄二次,三十名者加一級,拿獲多者照數議敘。總尉所管一翼步軍校等,一年內拿獲強盜二十名者紀錄一次,四十名者紀錄二次,六十名者加一級,拿獲多者照數議敘。統領所管八旗步軍校等,一年內拿獲強盜四十名者紀錄一次,八十名者紀錄二次,一百二十名者加一級,拿獲多者照數議敘。副尉、總尉親身獲賊,照步軍「校議敘。統領下番役等所獲強盜,會合計算,仍將統領議敘○。」 又題准:「步軍校等,一年內拿獲竊盜光棍六十名以上者,紀錄一次;一百二十名以上者,加一級;二百四十名以上者,加二級,計支實俸。」 副尉所管步軍校等,一年內拿獲竊盜光棍一百二十名以上者,紀錄一次;二百四十名以上者,加一「級。總尉一翼步軍校等,一年內拿獲竊盜光棍二百四十名以上者,紀錄一次;四百八十名以上者,加一級。統領八旗步軍校等,一年內拿獲四百八十名以上者,紀錄一次;九百六十名以上者,加一級;拿獲多者,照數議敘。」 副尉、總尉親身拿獲者,照步軍校議敘。統領下番役等,拿獲者,會合計算,仍將統領議敘○。又題准:番子等拿獲強盜一名者,給銀五兩;拿獲光棍一名者,給銀三兩;拿獲竊盜一名者,給銀一兩,俱向犯人追取。若犯人無力,向伊主追給駐防官員。

順義縣設鑲黃旗防守尉一員,防禦二員。昌平州設正黃旗防守尉一員,防禦二員。三河縣設正白旗防守尉一員,防禦二員。良鄉縣設正紅旗防守尉一員,防禦二員。《寶坻》縣設鑲白旗防守尉一員,防禦二員。固安縣設鑲紅旗防守尉一員,防禦二員。

《采育》裡設正藍旗防守尉一員,防禦二員。東安縣設鑲藍旗防守尉一員,防禦二員。《玉田》縣「設鑲黃、正白二旗防守尉一員,防禦各一員。」

霸州設正黃正紅二旗防守尉一員。防禦各一員。

灤州設鑲白正藍二旗防守尉一員。防禦各一員

雄縣設鑲紅、鑲藍二旗防守尉一員。防禦各一員。

滄州設正白鑲白二旗城守尉一員。防禦各二員。驍騎校各二員。

保定府、設正紅、鑲紅二旗城守尉一員。防禦各二員。驍騎校各二員。

張家口、設總管一員、守禦八員

喜峰口、古北口、獨石口、各設守禦四員

冷口、羅文峪、各設守禦二員

駐防甲兵

順義、昌平、三河、良鄉、寶坻、固安、《采育》、東安、玉田、霸州、灤州、雄縣各設駐防兵五十名。

滄州駐防兵三百一十一名,弓匠二名,鐵匠二名。

保定府駐防兵四百一名。

張家口駐防兵一百六十名。

喜峰口、古北口、獨石口,各設駐防兵八十名。冷口、羅文峪,各設駐防兵二十四名。。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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