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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010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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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輿彙編 職方典 第一百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一百一卷
方輿彙編 職方典 第一百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一百一卷目錄

 真定府部彙考九

  真定府賦役考六

職方典第一百一卷

真定府部彙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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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定府賦役考六      趙州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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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丁總

皇清順治十四年,戶凡一千八百一十二,丁凡五萬。

二千四百二十四

康熙五年,知州祝萬祉審編「新增人丁」 六千三百四十五。

康熙十年,知州祝萬祉又審編「新增人丁」 二千六百七十。

戶凡一千八百一十二,丁凡六萬三千五百八十九。

凡係明季加增新舊練餉兵餉等項、盡行除免。悉照萬曆初年款項徵徭

「行差優免」 共地六千三百一十三頃一十四畝二釐九毫。每畝徵銀二分五釐六毫九絲六忽八微九纖九沙五塵五埃。共徵銀一萬六千二百二十二兩八錢一分二釐八毫八絲五忽二微六纖七沙七塵。其紳衿優免地,自順治十四年奉

旨:「俱照民地行差。」

寄莊地七百六十五頃四十四畝二分七釐一毫,每畝徵銀二分九釐九毫七絲一忽二纖三沙二塵一埃三渺五漠。共徵銀二千二百九十四兩一錢一分九絲六忽五微。

下下人丁六萬三千五百八十九丁。每丁徵銀一錢,共徵銀六千三百五十八兩九錢。

《地丁》,共徵銀二萬四千八百七十五兩八錢二分二釐九毫八絲一忽七微六纖七沙七塵。以上按四季徵收。凡起運者,徵銀存留。本州支給者,徵銀三錢。

遇閏,加銀七百八十二兩四錢四分九釐六絲九忽。

本色

芝麻一十五石五斗六升七合,價銀四十六兩七錢一釐,置辦本色起解。

《花絨》三十六斤零二兩,價銀三兩二錢五分一釐二毫五絲。置辦本色起解。

額外

馬廠地五十一頃三十畝,每畝徵籽粒銀二分五釐三毫八絲一忽二微八纖。共徵銀一百三十兩二錢六釐。

牧地九十八頃五十畝,每畝徵銀二分八釐四毫八絲一忽五微一纖二沙七埃。共徵銀二百八十兩五錢四分二釐九毫。

充餉地三十九頃八十一畝五分四釐。每畝徵銀二分五釐六毫九絲三忽九微四纖一沙一塵八埃九渺。共徵銀一百二兩三錢一釐四毫五絲四忽六微。

學租地二頃二十畝,每畝徵銀三分,共徵銀六兩六錢。

《稅契銀》九十三兩五錢。

當稅銀「原無定例,每鋪一座稅銀五兩。」

牛、驢稅銀二十二兩六錢四分。

豬、羊花布、雜稅銀一十二兩三錢六分。

牙帖稅銀十兩二錢

《柏鄉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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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順治十三年,戶部《新定賦役全書》原額上、中下。

《三等九則人丁》:通折下下人丁三萬四千五百八十七丁,每丁徵銀一錢,優免不徵。奉文審編開除逃亡人丁二萬一千七百九十丁,審編清出幼丁一千八十丁頂補外,尚缺額人丁二萬七百一十丁,實在人丁一萬三千八百七十七丁。

按:洪武十四年,戶五百四十五,口一千六百三十八。二十四年,戶五百五十七,口一千九百十二。永樂十九年,戶五百八十三,口二千九百七十四。宣德六年,戶六百七十八,口三千二百十五。正統六年,戶七百五十三,口三千四百二十三。景泰二年,戶八百四十五,口三千六百八十四。天順五年,戶九百一十五,口三千七百九十六。弘治十五年,戶一千二百七十四,口七千三

百一十七。正德七年,戶一千二百九十五,口七千五百一十。嘉靖四十一年,戶二千五百四十四,口二萬七千七百七十五。

皇清順治六年,戶一千三百二十,口一萬二千七百。

九十七、今照順治十三年所造《賦役全書》開列於後:

糧稅

皇清順治十三年,戶部《新定賦役全書》開載:原額一。

例起科小白地三千三百七十九頃三十九畝六釐,依萬曆年間刊《書徵糧則例》行。差地每畝徵正供銀二分一釐六絲七忽九微九纖七沙六塵。折色馬三十八匹,順治二年六月每匹加銀六兩,共銀二百二十八兩,腳價銀一兩八錢二分四釐。本色馬二十四匹,改折加腳價銀六兩,共加正供銀二百三十五兩八錢二分四釐,每畝加銀六毫九絲七忽八微二纖九沙九塵。順治十二年正月,芝麻改折二十石三斗六升八合,每石加銀五錢,共加銀十兩一錢八分四釐;《花絨改折》三百七十八斤五兩四錢八釐,每斤加銀五分,共加銀一十八兩九錢一分六釐九毫五絲四忽。二頃共加正供銀二十九兩一錢九毫五絲四忽。每畝加正供銀八絲六忽一微一纖三沙。新舊三項,每畝共徵正供銀二分一釐八毫五絲一忽九微四纖五塵。照依「萬曆年間《徵糧則例》」 ,每畝徵雜辦銀一分四釐七毫二絲八忽二微。萬曆年間加津、旅、昌平三項並腳價,共銀二百八十四兩九分五釐二毫一絲二忽。每畝加雜派銀一釐九絲四忽七微三纖九沙三塵。新舊每畝徵雜辦銀一分五釐八毫二絲二忽九微三纖九沙三塵。優免止徵新舊正供,不徵雜辦。寄莊地每畝徵正供銀二分一釐六絲七忽九微九纖七沙六塵。加折色馬價正項腳價並本色馬改折腳價,共銀二百三十五兩八錢二分四釐。每畝該加銀六毫九絲七忽八微二纖九沙九塵。順治十二年正月,芝麻改折二十石三斗六升八合,每石加銀五錢,共加銀十兩一錢八分四釐;《花絨》改折三百七十八斤五兩四錢八釐,每斤加銀五分,共加銀一十八兩九錢一分六釐九毫五絲四忽。二項共加正供銀二十九兩一錢九毫五絲四忽,每畝加正供銀八絲六忽一微一纖三沙。新舊三項,每畝徵正供銀二分一釐八毫五絲一忽九微四塵五埃。雜辦比行差加半倍銀二分二釐九絲二忽三微。萬曆年間,加津、旅、昌平三項正項並腳價銀二百八十四兩九分五釐二毫一絲二忽。每畝該加雜辦比行差加半倍銀一釐六毫四絲二忽一微八沙九塵五埃。新舊每畝共徵雜辦,比行差加半倍銀二分三釐七毫三絲四忽四微八沙九塵五埃。

驛站

槐水驛正馬十匹,幫馬四十匹,驢四十頭。馬每匹工料銀九十五兩。萬曆三年加添銀十兩,共一百五兩。驢每頭工料銀二十三兩。背包馬二十七匹。永樂二年,撥發「保定衛馬軍五名,真定衛馬軍四名,定州衛馬軍十八名,專管往來使客背送箱包。」 遞運所,騾一百六十頭,車四十輛。騾每頭工料銀四十五兩。

順治二年春,府文到縣算定槐水站銀一年連閏通銀一萬二千七百一十二兩四分零。本縣一千九百一十三兩四錢七分。「協濟州縣十九處:平山九百兩,行唐八百兩,武邑五百兩,棗強八百兩,槁城八百兩,南宮九百兩,寧晉七百兩,曲陽二百兩,贊皇」 四百兩,武強二百四十三兩二錢四分零,高邑五百六十三兩六錢五分零,《臨城》一百八十六兩七分,《新河》五百二十三兩四錢七分,《靈壽》五百七十二兩七錢,《晉州》五百七十八兩一錢一分零,《深州》五百四十五兩六錢五分,《元氏》四百五十五兩四分零,《無極》八百五十四兩三錢七分零,冀州五百七十六兩二錢二分零。

馬政

原額「兵部發孳牧馬三百一十五匹,兒馬六十三匹,騍馬二百五十二匹餵養。每年解俵馬六十三匹,春運三十二匹,秋運三十二匹。隆慶二年,奉例裁革馬一百五十八匹,見在馬一百五十七匹,每年徵草糧銀一兩解俵。」 及舊數:牧馬草場地四處,共地七十六頃三十七畝九分九釐,共徵籽粒銀一百三十七兩八錢七分。一在龍花村,地五十六頃七十七畝九分九釐。一在場村,地一十六頃五十七畝。一在寇村,地二頃二畝。一在縣東門外,地五十畝。縣街前,《碑記》備

考證

載四至畝數至我

《皇清順治》,盡改《折色》。

課鈔

舊制,商課九百九十六貫二十文,契本工墨鈔二貫六百文。

《隆平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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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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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城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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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額上、中、下小白地四千三百三十五頃二十四畝二分,折徵糧地七百九頃六畝四分二釐九毫有奇,共徵銀一萬二千六十九兩四錢八分四釐一毫有奇。內無主荒地二百一十一頃九十三畝八分一釐四毫有奇。除節年開墾地一頃八十畝一分二釐九毫一絲。又康熙十二年開墾地三十六畝,於康熙十「五年起科;又康熙十三年開墾地四十七畝九分四釐五毫,於康熙十六年起科;又康熙十四年開墾地三十八畝二分八釐一毫,於康熙十七年起科;又於康熙十五年開墾地六十三畝八分五釐一毫四絲,於康熙十八年起科;又於康熙十六年清出自首漏糧地一十三頃五十七畝六分六釐一毫有奇;又康熙十六年開墾地一頃三十七畝五分一釐有奇,於康熙十九年起科;又康熙十七年開墾地一十三畝二釐六毫有奇,於康熙二十年起科;又康熙十八年開墾地一十四畝七分七釐一毫七絲,於康熙二十四年起科;又康熙十九年開墾地一十六畝四分八釐七毫,於康熙二十」 五年起科。又康熙二十年開墾地二十五畝三分九釐二毫,於康熙二十六年起科。又康熙二十一年開墾地一十七畝八分三釐四毫,於康熙二十七年起科。俱入「行差地內徵糧」 訖。

實剩荒地一百九十二頃四十四畝九分二釐四毫有奇。每畝除銀一錢七分六絲有奇,共除銀三千二百七十二兩九錢八分二毫有奇。實在並開墾及清查共地五百一十六頃六十一畝五分五毫有奇。內於康熙十年奉

旨除豁水衝沙壓共地十頃七畝二分。內

優免沙壓地七十一畝四分五釐。每畝除銀一錢七分有奇,共除一十二兩一錢五分一釐四毫有奇。

行差水衝地三頃五十七畝;

行差沙壓地五頃七十九畝七分五釐。每畝各除銀一錢七分六絲有奇,共除銀一百五十九兩一錢四分二釐八毫有奇。

二頃,共除銀一百七十一兩二錢九分四釐二毫有奇。

康熙二十九年分

「實在成熟並開墾清查,共地」 五百六頃五十四畝三分五毫有奇。內分:

優免地一百二十六頃四十六畝一分五釐,奉文不免。每畝徵正供雜辦並改折花絨銀一錢七分六絲有奇,共徵銀二千一百五十兩七錢二分八釐一毫有奇。

行差並開墾及清查共地三百七十五頃十七畝三分二釐一毫有奇。每畝徵正供雜辦並改折花絨銀一錢七分六絲有奇,共徵銀六千三百八十九兩五錢七分六釐七毫有奇。

寄莊地四頃二十畝,每畝徵正供雜辦,比行差加半倍,並改折花絨銀一錢九分四釐九毫有奇,共徵銀八十一兩八錢七分一釐七毫有奇。共實在地五百六頃五十四畝三分五毫有奇,共徵銀八千六百二十二兩一錢七分六釐六毫有奇。

額外

充餉籽粒,共地五十七頃三十二畝三分九釐。每畝徵銀一分,共徵銀五十七兩三錢二分三釐九毫。內除「荒地四十一頃三十四畝五分八釐」 ,內「康熙九年開墾地七頃四十七畝,於康熙十五年起科;又康熙十三年開墾地三十七畝,於康熙十六年起科;又康熙十四年開墾地十畝五分,於康熙十七年起科;又」 康熙十六年「清出自首漏糧地」 一頃九畝一分二釐,又康熙十六年開墾地一頃五十畝七分,又康熙十八年開墾地五十畝,於康熙二十四年起科;又康熙十九年開墾地一十四畝五釐五毫,於康熙二十五年起科。俱入熟地內徵糧訖。

實在荒地三十頃一十六畝二分五毫,每畝除銀一分,共除銀三十兩一錢六分二釐五絲。實在並自首地二十七頃一十六畝一分八釐五毫。內,於康熙十年奉

旨除豁沙壓地六頃六十三畝。每畝除銀一分。共除

銀六兩六錢三分

實在熟地二十頃五十三畝一分八釐五毫,每畝徵銀一分,共徵銀二十兩五錢三分一釐八毫五絲。

牧地、籽粒地二十三頃一十八畝二分四釐一毫七絲。內拋荒中地五頃一畝五分一釐六毫二絲,每畝除銀二分三釐二毫有奇,共除銀一十一兩六錢五分二釐二毫有奇。又拋荒下地一十八頃十六畝七分二釐五毫五絲,每畝除銀一分四釐五毫有奇,共除銀二十六兩三錢六分九釐七毫有奇。

二項共除荒地銀三十八兩二分一釐九毫有奇,地荒未徵。

馬廠籽粒地三十頃二十八畝八分七釐六毫有奇,共徵銀四十九兩六錢八分有奇。

中荒地二頃七十二畝六分九釐六毫有奇;內康熙九年開墾中荒地三十三畝,於康熙十五年起科;又康熙十三年開墾中荒地三十一畝四分八釐二毫有奇,於康熙十六年起科;又康熙十六年清出自首中荒地一頃五十六畝二分八釐八毫;又康熙十六年開墾中荒地一十六畝,於康熙十九年起科:俱入熟地徵糧訖,實在中荒地三十五畝九分二釐五毫有奇。每畝除銀二分三釐二毫有奇,共除銀八錢三分四釐七毫有奇。

下荒地一十六頃四十九畝一分九釐五毫一絲。內,於康熙九年開墾下荒地二頃一十七畝;又康熙十二年開墾下荒地七十三畝,俱於康熙十五年起科;又康熙十三年開墾下荒地三十六畝二分九釐二毫有奇,於康熙十六年起科;又康熙十四年開墾下荒地二十九畝,於康熙十七年起科;又康熙十六年清出自首下荒地三頃九十畝六釐;又康熙十六年開墾下荒地一頃二十畝五分二釐,於康熙十九年起科;又康熙二十一年開墾下荒地六十五畝,於康熙二十七年起科:俱入熟地內徵糧訖。

實在下荒地六頃六十畝三分二釐二毫有奇,每畝除銀一分四釐五毫有奇,共除銀九兩六錢五分七釐。

二項除荒地銀一十兩四錢九分一釐八毫有奇。

實在並自首中地六頃一十九畝六分三釐八毫,每畝徵銀二分三釐二毫有奇,共徵銀一十四兩三錢九分六釐六毫有奇。

實在並自首下地一十七頃七畝九分九釐,每畝徵銀一分四釐九毫有奇,共徵銀二十四兩七錢九分一釐四毫有奇。

二項共徵:銀三十九兩一錢八分八釐一毫有奇。

學院學田地四頃三十七畝八分五釐七毫,每畝徵銀一分九釐八毫六絲,共徵銀八兩六錢九分五釐八毫有奇。內於康熙十年奉

旨除豁康熙七年、沙壓地四十二畝。每畝除銀一分

九釐八毫六絲,共除銀八錢三分四釐一毫二絲。

實在地三頃九十五畝八分五釐七毫,共徵銀七兩八錢六分一釐七毫二絲二纖。康熙二十二年,准給「廩生貧士」 在案。

藥材銀二兩七錢八分三釐八毫有奇。

共實在額外充餉馬廠學田並清出共地四十七頃一十一畝六分七釐,共徵並藥材銀六十九兩四錢二分二釐有奇。

實在學田、藥材銀一十兩六錢四分五釐五毫有奇。

實在康熙二十九年分,額內額外共地五百五十三頃四十八畝一分四釐一毫有奇,共徵銀八千六百九十一兩五錢九分八釐七毫有奇。原額並節次編丁,俱係下下則人丁,共九千四百六十六丁。

康熙五年,奉文編審《新編人丁》五十一丁。康熙十年,奉文編審新編人丁十一丁。

康熙十五年,奉文編審《新編人丁》一千七丁。康熙二十年,奉文編審《新編人丁》三百四十一丁。

康熙二十五年,奉文編審「新編人丁」 二十四丁。實在下下並新編人丁一萬九百丁。每丁徵銀一錢,共徵銀一千九十兩。

以上額內額外地丁,共徵銀九千七百八十五兩五錢七分五釐二毫四忽有奇。

一、部頒《經制》存留項款共銀五千八十兩七錢。

七分一毫有奇

本縣修理

《龍亭》銀一兩。康熙十七年裁半銀五錢,實支銀五。

文廟、銀十兩。康熙十七年裁半。銀五兩,於康熙二

十三年復留,仍實支銀十兩。

《巡按皂隸》十二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四錢。順治七年全裁。

「井陘道」 轎、傘、扇夫七名,工食銀五十兩四錢。順治十七年裁銀八兩四錢。康熙十四年酌議裁半銀二十一兩。康熙十五年全裁銀二十一兩。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四十二兩。

本府修倉刑具銀二十兩,康熙十四年裁半,康熙十五年全裁。

通判:皂隸十二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四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十四兩四錢。康熙十四年酌議裁半銀三十六兩。康熙十五年全裁銀三十六兩。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七十二兩。

本縣知縣俸銀六十三兩四錢九分。順治四年新裁銀十八兩四錢九分;康熙十五年全裁銀四十五兩,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四十五兩。

《心紅》紙張、油燭銀三十兩。順治十四年新裁銀十四兩;康熙十四年全裁。

修宅傢伙銀二十兩,順治九年全裁。

「迎送上司傘扇,銀十兩。順治十二年裁」 銀八兩。順治十四年全裁。

吏書十二名,工食銀一百二十九兩六錢;順治九年裁銀五十七兩六錢。康熙元年全裁。門子二名,工食銀十四兩四錢。順治九年裁銀二兩四錢。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六兩。康熙十五年全裁。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十二兩。

皂隸十六名,工食銀一百一十五兩二錢。順治九年裁銀十九兩二錢;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四十八兩,康熙十五年全裁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九十六兩。

馬快八名,工食銀一百四十四兩。順治九年裁銀九兩六錢;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六十七兩二錢;康熙十五年全裁銀六十七兩二錢。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

《民壯》五十名工食銀三百六十兩。順治九年裁銀六十兩,康熙十四年裁半銀一百五十兩,康熙十五年全裁銀一百五十兩。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三百兩。

燈夫四名,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順治九年裁銀四兩八錢,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十二兩,康熙十五年全裁銀十二兩。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二十四兩。

看監禁卒八名,工食銀五十七兩六錢。順治九年裁銀九兩六錢,康熙十七年裁半,銀二十四兩,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四十八兩。「修理監倉」 銀二十兩。康熙十四年裁半,康熙十五年全裁。

轎傘扇夫七名,工食銀五十兩四錢。順治九年裁銀八兩四錢。康熙十四年裁銀二十一兩。康熙十五年全裁銀二十一兩。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四十二兩。

庫書一名,工食銀十二兩。順治九年裁半,康熙元年全裁。

「倉書」 一名,工食銀十二兩。順治九年裁半,康熙元年全裁。

庫子四名: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四兩八錢,康熙十五年裁半銀十二兩,康熙十七年全裁,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二十四兩。

斗級四名,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順治九年裁銀四兩八錢,康熙十五年裁半銀十二兩,康熙十七年全裁銀十二兩。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二十四兩。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康熙十五年全裁,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書辦一名,工食銀七兩二錢。順治九年裁銀一兩二錢;康熙元年全裁。

門子一名,工食銀七兩二錢。順治九年裁銀一兩二錢,康熙十四年裁半銀三兩、康熙十五年全裁。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六。

皂隸四名,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順治九年裁銀四兩八錢;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十二兩;康熙十五年全裁銀十二兩,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二十四兩。

馬夫一名,工食銀七兩二錢。順治九年裁銀一兩二錢,康熙十四年裁半銀三兩,康熙十五年全裁銀三兩。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六兩。

教諭,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康熙三年全裁,於奏聞「錢糧入不敷出等事」 案內奉文復設,復官不復俸。其應支俸銀,在於原編「訓導俸」 之內分支。

訓導,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齋夫六名工食銀七十二兩。於康熙三年裁教諭經費銀三十六兩,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十八兩,康熙十五年全裁銀十八兩。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三十六兩。

膳夫二名,工食銀四十兩順治十四年新裁銀二十六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七毫;康熙十五年全裁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七毫。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四毫。

門斗五名,工食銀三十六兩。康熙三年裁教諭,經費銀二十一兩六錢。康熙十四年裁半,銀七兩二錢;康熙十五年全裁銀七兩二錢。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十四兩四錢。書辦一名,工食銀七兩二錢。康熙元年全裁教官二員,餵馬草料銀二十四兩。康熙三年裁教諭,經費銀十二兩。康熙十四年裁半,康熙十五年全裁。

廩生二十名,月糧銀一百九十二兩。順治十四年新裁銀一百二十八兩,康熙二年奉裁銀六十四兩,於康熙二十四年復留,仍實支銀六十四兩。

學院:「科、歲兩考並本縣季考生員試卷花紅銀」 十五兩,康熙十三年裁半,康熙十四年全裁。

文廟、啟聖、名宦、鄉賢春秋二大祭銀四十兩。《康熙》

十七年,裁半銀二十兩,於熙康十九年復留,仍實支銀四十兩。

社稷、山川、風雲雷雨、城隍等神春秋二大祭銀三十兩。康熙十七年裁半;銀十五兩,於康熙十九年復留,仍實支銀三十兩。

三小祭無祀鬼神銀十兩,康熙十七年裁半;銀五兩,於康熙十九年復留,仍實支銀十兩;《春牛芒神》、桃符門神酒席銀五兩,順治十四年新裁銀二兩,康熙十五年全裁。

鄉飲二次酒席,銀十兩順治十四年新裁銀五兩,於康熙二十三年復留,康熙十五年奉裁銀五兩,於康熙二十二年復留,仍實支銀十兩。「《曆日》銀三兩」 康熙十五年裁半,銀一兩五錢;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三兩。

朔望行香紙燭銀一兩,順治九年全裁,於康熙二十三年復留,仍實支銀一兩。

「修理察院公館傢伙銀十兩,順治九年全裁。看守察院門子二名,工食銀十二兩,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六兩康熙十五年全裁銀六兩。」 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十二兩。雜支供應過往上司下程中伙銀二百兩,順治十三年裁減銀六十六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順治十四年全裁。

驛站工料銀一千八百三十一兩八錢二分一釐九毫二絲。

關城驛豆銀六十二兩三錢。康熙十四年全裁。恆山等九驛草銀四十三兩八錢六分四釐九毫二絲;康熙十四年全裁。

走遞馬十二匹,草料銀二百八十八兩。順治十三年裁銀九十六兩;康熙十四年裁半銀九十六兩,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二分銀四十八兩,實裁二分銀四十八兩,實支銀一百四十四兩;接遞皂隸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順治十三年裁銀八兩;康熙十四年全裁銀十六兩,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二分銀八兩,實裁二」 分;銀八兩,實支銀八兩。

扛轎夫十八名,工食銀一百八十兩。順治十三年裁銀六十兩。康熙十五年全裁銀一百二十兩,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二分銀六十兩,實裁二分銀六十兩,實支銀六十兩。

吹手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康熙十四年裁半,康熙十五年全裁。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

仍實支銀二十四兩

各鋪司兵十名,工食銀六十兩。康熙十七年奉文裁半銀三十兩,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六十兩。

更夫五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康熙十五年全裁,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二十四兩。火夫十名,工食銀四十八兩。康熙十五年全裁,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四十八兩。孤貧四十五名,口月糧銀一百二十九兩六錢。康熙十七年裁半銀六十四兩八錢。於康熙十九年復留,仍實支銀一百二十九兩六錢。冬衣布花銀十兩四錢。康熙十七年裁半銀五兩二錢,於康熙十九年復留,仍實支銀十兩四錢。

二年一辦

《貢生盤費:花紅旗匾》銀二十兩康熙十四年裁半,康熙十五年全裁。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二十兩康熙二十六年裁,實支銀五兩。

三年一辦

《朝覲》造冊紙張銀一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七絲。順治十四年新裁。

朝覲官吏盤費銀八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順治十四年新裁。

科舉生員花紅酒席銀十二兩順治十四年新裁銀六兩;康熙十四年裁半,銀三兩;康熙十五年全裁。

會試舉人盤費銀六兩,康熙十四年裁半,康熙十五年全裁。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六兩。

新中舉人坊價銀二十六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六絲。康熙十四年裁半、康熙十五年全裁。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二十六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六絲。

新中進士坊價銀三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四絲。康熙十四年裁半、康熙十五年全裁。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三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四絲。

《新中武舉花紅旗匾》,銀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四絲。康熙十四年裁半、康熙十五年全裁。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四絲。

《新中武進士花紅旗匾》,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七絲。康熙十四年裁半、康熙十五年全裁。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七絲。

會試謄錄書手工食銀四兩康熙十四年裁半,康熙十五年全裁。二案俱於康熙二十年復留,仍實支銀四兩。

順天鄉試貢院供給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康熙十四年裁半,康熙十五年全裁。共實解支存留銀一千八百五兩三分五釐一毫三絲二纖。內分:

一、部頒《賦役起運折色》共銀七千九百八十兩五錢四分七絲四忽有奇。內分:

《戶部》項下地丁並《滴珠路費》腳價銀一百二十六兩五錢五分二釐二絲四忽,共銀七千八百六十四兩五錢四分七絲四忽有奇。

《兵部》項下實裁二分,銀一百一十六兩。

遇閏加徵銀四百零五兩六錢五分七釐五毫一絲四忽。內分起解銀二百八十一兩三錢四分六釐四毫一絲四忽,存留共銀一百二十四兩三錢一分零。

雜稅

本縣原額每年銷「長蘆鹽」 一千六百引。康熙十八年加入懸引六百四十九引。見在每年額銷鹽二千二百四十九引。

匠價每年解銀七兩二錢。向例此項銀兩派「故明」 匠戶陳管住等完辦,而管住等俱不業匠事,康熙二十九年具呈哀請,知縣楊寬憐其歷年賠累,又念臨邑工匠寥寥,皆係貧赤,批准捐俸代解在案。

《房地稅》銀七十七兩五錢。

牛、驢稅銀四兩三錢三分二釐。

豬羊稅銀二兩五錢一分四釐。

牙帖稅銀十二兩六錢

以上四項,分作四季完解。

當稅每鋪徵解銀五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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