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001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一卷目錄
官常總部彙考一
有虞氏〈帝舜一則〉
夏后氏〈總一則〉
商〈湯一則〉
周〈成王二則〉
漢〈宣帝元康一則 元帝初元一則 成帝永始一則〉
後漢〈總一則〉
晉〈武帝泰始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北魏〈道武帝皇始一則〉
北周〈武帝宣政一則〉
隋〈文帝開皇三則 煬帝大業一則〉
唐〈中宗嗣聖一則 代宗大曆一則〉
遼〈太宗會同一則 聖宗統和二則 開泰一則 興宗重熙三則〉
宋〈總一則 太祖乾德二則 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淳化二則 真宗咸平
四則 大中祥符二則 仁宗天聖一則 明道一則 景祐一則 寶元一則 慶曆三則
皇祐一則 至和一則 嘉祐一則 英宗治平一則 哲宗元祐二則 徽宗崇寧一則
大觀一則 政和一則 孝宗乾道二則 淳熙三則 寧宗嘉定一則 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一則 淳祐三則 寶祐一則 開慶一則 度宗咸淳二則〉
金〈熙宗天眷一則 廢帝天德二則 正隆二則 世宗大定十則 章宗明昌三則 承
安二則 泰和二則 哀宗正大一則〉
官常典第一卷
官常總部彙考一
[編輯]有虞氏
[編輯]虞舜咨四岳命十二牧九官
[編輯]按《書經舜典》:「詢於四岳,闢四門,明四目,達四聰。」
〈蔡傳〉詢,謀;闢,開也。舜既告廟即位,乃謀治於四岳之官,開四方之門,以來天下之賢俊,廣四方之視聽,以決天下之壅蔽。
咨十有二牧曰:「食哉惟時。柔遠能邇,惇德允元,而難 任人,蠻夷率服。」
〈蔡傳〉牧,養民之官。十二牧,十二州之牧也。王政以食為首,農事以時為先。舜言足食之道,惟在於不違農時也。柔者,寬而撫之也。能者,擾而習之也。遠近之勢如此,先其略而後其詳也。惇厚,允,信也。德,有德之人也。元,仁厚之人也。難,拒絕也。任,古文作壬。包藏凶惡之人也。言當厚有德信仁人而拒姦惡也。凡此五者,處之各得其宜,則不特「中國順治,雖蠻夷之國亦相率而服從矣。」
舜曰:「咨!四岳!有能奮庸熙帝之載,使宅百揆,亮采惠 疇?」僉曰:「伯禹作司空。」帝曰:「俞,咨!禹!汝平水土,惟時懋 哉!」禹拜稽首,讓於稷、契暨皋陶。帝曰:「俞,汝往哉!」
〈蔡傳〉「奮起,熙廣載事,亮明惠,順。」疇,類也。一說:亮,相也。舜言有能奮起事功,以廣帝堯之事者,使居百揆之位,以明亮庶事,而順成庶類也。僉,眾也。四岳,所領四方諸侯之在朝者也。禹,姒姓,崇伯鯀之子也。平水土者,司空之職時是。懋,勉也,指百揆之事以勉之也。蓋四岳及諸侯,言伯禹見作司空,可宅百揆,帝然其舉而咨禹,使仍作司空,而兼行百揆之事,錄其舊績而勉其新功也。以司空兼百揆,如周以六卿兼三公,後世以他官平章事知政事,亦此類也。稽首,首至地。稷,田正官。稷名棄,姓姬氏,封於邰。契臣名姓,子氏,封於商。稷、契皆帝嚳之子。暨,及也。皋陶亦臣,名俞者,然其舉也。「汝往哉」者,不聽其讓也。此章稱舜曰,此下方稱「帝曰」者,以見堯老舜攝堯在時,舜未嘗稱帝,此後舜方真即帝位而稱帝也。
帝曰:「棄𥟖,民阻饑,汝后稷,播時百穀。」
〈蔡傳〉阻厄,後君也,有爵土之稱。播,布也。穀非一種,故曰「百穀。」此因禹之讓而申命之,使仍舊職以終其事也。
帝曰:「《契》,百姓不親,五品不遜,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 寬。」
〈蔡傳〉親,相親睦也。五品:父子、君臣、夫婦、長幼、朋友,五者之名位等級也。遜,順也。司徒,掌教之官。敷,布也。五教,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以五者當然之理而為教令也。敬,敬其事也。聖賢之於事,雖無所不敬,而此又事之大者,故特以敬言之,寬裕以待之也。蓋五者之理,出於人心之本然,非有強而後能者。自其拘於氣質之偏,溺於物慾之蔽,始有昧於其理,而不相親愛,不相遜順者。於是因禹之讓,又申命契仍為司徒,使之敬以敷教,而又寬裕以待之,使之優柔浸漬,以漸而入,則其天性之真,自然呈露,不能自已,而無無恥之患矣
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蔡傳〉「猾亂。」夏,明而大也。曾氏曰:「中國文明之地,故曰華夏。四時之夏。」疑亦取此義也。劫人曰寇,殺人曰賊,在外曰姦,在內曰宄。士,理官也;服,服其罪也。《呂刑》所謂「上服、下服」是也。「三就」,孔氏以為「大罪於原野,大夫於朝,士於巿」,不知何據。竊恐惟大辟棄之於巿宮,辟則下蠶室,餘刑亦就屏處,蓋非死刑,不欲使風中其瘡,誤而至死,聖人之仁也。「五流五等」,象刑之當宥者也。「五宅三居」者,流雖有五,而宅之但為三等之居,如列爵惟五,分土惟三也。孔氏以為大罪居於四裔,次則九州之外,次則千里之外,雖亦未見所據,然大概當略近之。此亦因禹之讓而申命之,又戒以必當致其明察,乃能使刑當其罪,而人無不信服也。
帝曰:「疇若予工?」僉曰:「垂哉!」帝曰:「俞,咨!垂,汝共工。」垂拜 稽首,讓於殳斨暨伯與。帝曰:「俞,往哉!汝諧。」
〈蔡傳〉若順其理而治之也。《曲禮》六工,有土工、金工、石工、木工、獸工、草工。《周禮》有攻木之工,攻金之工,攻皮之工,設色之工,摶埴之工,皆是也。《帝問》誰能順治予百工之事者?垂,臣名,有巧思。《莊子》曰:「攦工」,倕之指即此也。殳,斨伯與三臣名也。殳,以積竹為兵,建兵車者。斨,方銎,斧也。古者多以其所能為名。殳斨豈能為二器者與?「往哉汝諧」者,「往哉汝和」其職也。
帝曰:「疇若予上下草木鳥獸?」僉曰:「益哉!」帝曰:「俞,咨!益, 汝作朕虞。」益拜稽首,讓於朱虎、熊、羆。帝曰:「俞,往哉!汝 諧。」
〈蔡傳〉上下山林、澤藪也。虞,掌山澤之官。《周禮》分為虞衡,屬於夏官。朱虎、熊、羆,四臣名也。高辛氏之子有曰仲虎、仲態,意以獸為名者,亦以其能服是獸而得名歟。《史記》曰:「朱虎熊羆為伯益之佐。」前殳斨伯與當亦為垂之佐也。
帝曰:「咨!四岳,有能典朕三禮?」僉曰:「伯夷。」帝曰:「俞,咨!伯, 汝作秩宗。夙夜惟寅,直哉惟清。」伯拜稽首,讓於夔、龍。 帝曰:「俞,往,欽哉!」
〈蔡傳〉典主也。三禮,祀天神、享人鬼、祭地祇之禮也。伯夷,臣名。姜,姓。秩,序也。宗,祖廟也。秩宗,主敘次百神之官,而專以秩宗名之者,蓋以宗廟為主也。《周禮》亦謂之宗伯,而都家皆有宗人之官,以掌祭祀之事,亦此意也。夙早。寅,敬畏也。直者,心無私曲之謂。人能敬以直內,不使少有私曲,則其心潔清而無物慾之污,可以交於神明矣。夔《龍二臣》名。
帝曰:「夔!命汝典樂,教胄子,直而溫,寬而栗,剛而無虐, 簡而無傲。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克諧, 無相奪倫,神人以和。」夔曰:「於!予擊石拊石,百獸率舞。」
〈蔡傳〉冑,長也。自天子至卿大夫之適子也。栗,莊敬也。凡人直者必不足於溫,故欲其溫;寬者必不足於栗,故欲其栗,所以慮其偏而輔翼之也。剛者必至於虐,故欲其無虐。簡者必至於傲,故欲其無傲,所以防其過而戒禁之也。教冑子者欲其如此,而其所以教之之具則又專在於樂,如《周禮》大司樂「掌成均之法,以教國」子弟,而孔子亦曰「興於《詩》,成於樂。」蓋所以蕩滌邪穢,斟酌飽滿,動盪血脈,流通精神,養其中和之德,而救其氣質之偏者也。心之所之謂之志,心有所之,必形於言,故曰「詩言志。」既形於言,則必有長短之節,故曰「歌永言。」既有長短,則必有高下清濁之殊,故曰「聲依永。」聲者,宮商角徵羽也。大抵歌聲長而濁者為宮,以漸而清且短,則為商、為角、為徵、為羽,所謂聲依永也。既有長短清濁,則又必以十二律和之,乃能成文而不亂。假令黃鍾為宮,則太簇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蓋以三分損益,隔八相生而得之,餘律皆然,即《禮運》所謂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所謂「律和聲」也。人聲既和,乃以其聲被之八音而為樂,則無不諧協而不相侵亂,失其倫次,可以奏之朝廷,薦之郊廟,而神人以和矣。聖人作樂以養性情,育人材,事神祇,和上下,其體用功效,廣大深切乃如此,今皆不復見矣,可勝嘆哉!「夔曰」以下,蘇氏曰:「舜方命九官,濟濟相讓,無緣夔於此獨言其功。」此《益稷》之文,簡編脫誤,復見於此。
帝曰:「龍!朕堲讒說殄行,震驚朕師,命汝作納言,夙夜 出納朕命,惟允。」
〈蔡傳〉堲疾;殄,絕也。殄行者,謂傷絕善人之事也。師,眾也。謂其言之不正而能變亂黑白,以駭眾聽也。納言,官名,命令政教,必使審之,既允而後出,則讒說不得行,而矯偽無所託矣。敷奏復逆,必使審之,既允而後入,則邪僻無自進,而功緒有所稽矣。周之《內史》,漢之《尚書》,魏晉以來所謂中書門下者,皆此職也。
帝曰:「咨汝二十有二人,欽哉!惟時亮天功
〈蔡傳〉二十二人,四岳九官十二牧也。《周官》言「內有百揆四岳,外有州牧侯伯」,蓋百揆者所以統庶官,而四岳者所以統十二牧也。既分命之,又總告之,使之各敬其職,以相天事也。曾氏曰:「舜命九官,新命者六人。命伯,禹命伯夷,咨四岳而命者也。命垂命,益泛咨而命者也。命夔、命龍,因人之讓,不咨而命者也。夫知道而後可宅百揆,知禮而後可典《三禮》。」知道知禮,非人人所能也,故必咨於四岳。若予工,若上下草木鳥獸,則非此之比,故泛咨而已。禮樂命令,其體雖不若百揆之大,然其事理精微,亦非百工庶物之可比。伯夷既以四岳之舉而當秩宗之任,則其所讓之人,必其中於典樂納言之選可知,故不咨而命之也。若稷、契、皋陶之不咨者,申命其舊職而已。又按:此以平水土,若百工各為一官,而周制同領於司空。此以士一官兼兵刑之事,而《周禮》分為夏、秋兩官。蓋帝王之法,隨時制宜,所謂損益可知者如此。
《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庶績咸熙,分北三苗。
〈蔡傳〉「考,核實也。三考,九載也。九載則人之賢否,事之得失可見,於是陟其明而黜其幽,賞罰明信,人人力於事功,此所以庶績咸熙也。北猶背也。其善者留,其不善者竄徙之,使分背而去也。」此言舜命二十二人之後,立此考績黜陟之法,以時舉行,而卒言其效如此也。按三苗見於經者,如《典謨》《益稷》《禹貢》《呂刑》詳矣。蓋其負固不服,乍臣乍叛,舜攝位而竄逐之。禹治水之時,三危已宅,而舊都猶頑不即工。禹攝位之後,帝命徂征而猶逆命,及禹班師而後來格,於是考其善惡而分北之也。《呂刑》之言「遏絕」,則通其本末而言,不可以先後論也。
夏后氏
[編輯]夏后氏「令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
按《書經引征》:「惟仲康肇位四海,引侯命掌六師。羲和 廢厥職,酒荒於厥邑。引後承王命徂征,告於眾曰:『嗟 予有眾,聖有謨訓,明徵定,保先王克謹天戒,臣人克 有常憲,百官修輔,厥後惟明明。每歲孟春,遒人以木 鐸徇於路,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其或不恭,邦有 常刑』。」
〈蔡傳〉遒人,宣令之官。木鐸,金口木舌,施政教時,振以警眾也。《周禮》小宰之職,正歲,帥治官之屬,徇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亦此意也。官以職言,師以道言。規,正也。相規雲者,胥教誨也。工,百工也。百工技藝之事,至理存焉。理無往而不在,故言無微而可略也。《孟子》曰:「責難於君謂之恭。官師百工,不能規諫,是謂不恭。」不恭之罪,猶有常刑,而況於畔官離次,俶擾天紀者乎。
商
[編輯]商湯制官刑儆於有位
[編輯]按《書經》:「伊訓制官刑,儆於有位。」
〈孔傳〉言「湯制《治官刑法》,以儆戒百官。」
曰:「敢有恆舞於宮,酣歌於室」,時謂巫風。
〈孔傳〉常舞則荒淫。樂酒曰「酣」,酣歌則廢德。事鬼神曰「巫。」言無政。
敢有殉於貨色,恆於遊畋,時謂「淫風。」
〈孔傳〉「殉」,求也。昧求財貨美色,常遊戲畋獵,是淫過之風俗。
敢有侮聖言,逆忠直,遠耆德,比頑童,時謂亂風。
〈孔傳〉「狎侮聖人之言而不行,拒逆忠直之規而不納,耆年有德疏遠之,童稚頑嚚親比之」,是荒亂之風俗。
惟茲「《三風》十愆」,卿士有一於身,「家必喪。」
〈孔傳〉有一過則德義廢,失位亡家之道。
《邦君》有一於身,國必亡。
〈孔傳〉「諸侯犯此」,國亡之道。
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訓於蒙士。
〈孔傳〉邦君卿士則以爭臣自匡正。臣不正君,服墨刑,鑿其額,涅以墨蒙。《士例》,謂下士士以爭友僕隸自匡正。疏《正義》曰:此皆湯所制治官之刑,以儆戒百官之言也。「《三風》十愆」,謂巫風二,舞也,歌也;淫風四,貨也,色也、遊也、畋也。與《亂風》四,為十愆也。舞及遊畋得有時為之,而不可常然,故三事特言恆也。歌則可矣,不可樂酒而歌,故以酣配之。巫以歌舞事神,故歌舞為巫覡之風俗也。貨色人所貪欲,宜其以義自節,而不可專心殉求,故言「殉於貨色。」心殉貨色,常為遊畋,是謂「淫過之風俗也。」侮慢聖人之言,拒逆忠直之諫,疏遠耆年有德,親比頑愚幼童,愛惡憎善,國必荒亂,故為荒亂之風俗也。此三風十愆,雖惡有大小,但有一於身者,皆喪國亡家,故各從其類,相配為風俗。「臣下不匡其刑墨」,言臣無貴賤,皆當匡正君也。「具訓於蒙士」者,謂湯制官刑,非直教訓邦君卿大夫等,使之受諫,亦備具教訓下士,使受諫也
周
[編輯]成王訓迪百官作周官
[編輯]按《書經·周官》:「惟周王撫萬邦,巡侯甸。」
〈孔傳〉即政,撫萬國,巡行天下,侯服甸服。
「四征弗庭」,綏厥兆民。
〈孔傳〉「四面征討」諸侯之不直者,所以安其兆民。「十億曰兆」,言多。
六服群辟,罔不承德。歸於宗周,董正治官。
〈孔傳〉六服諸侯,奉承周德,言協服還歸於豐,督正治理,職司之百官。
王曰:「若昔大猷,制治於未亂,保邦於未危。」
〈孔傳〉言當順古大道,制治安國,必於未亂未危之前,思患預防之。
曰:「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內有百揆、四岳,外有州牧、侯 伯。」
〈孔傳〉「道堯舜,考古以建百官。內置百揆四岳,象天之有五行;外置州牧十二,及五國之長。上下相維,外內咸治。」言有法。
庶政惟和,萬國咸寧。
〈孔傳〉官職有序,故「眾政惟和,萬國皆安」,所以為正。「治。
夏商官倍,亦克用乂。」
〈孔傳〉「禹、湯建官二百,亦能用治」,言不及唐、虞之清要。
明王立政,不惟其官,惟其人。
〈孔傳〉言聖帝明王立政修教,不惟多其官,惟在得其人。
今予小子,祇勤於德,夙夜不逮。仰惟前代,時若訓迪 厥官。
〈孔傳〉言「仰惟先代之法,是順訓蹈其所建,官而則之,不敢自同堯舜之官,準擬夏殷而蹈之。」
立太師、太傅、「太保」,茲惟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
〈孔傳〉師,天子所師法。傅,傅相天子。保,保安天子於德義者。此惟三公之任,佐王論道,以經緯國事,和理陰陽,言有德乃堪之。
《官不必備》,惟其人。
〈孔傳〉三公之官,不必備員,惟其人有德乃處之。
少師、少傅、少保曰「三孤。」
〈孔傳〉此三官,名曰「三孤。」孤,特也。言卑於公,尊於卿,特置此三者。
貳公弘化。寅亮天地,弼予一人。
〈孔傳〉副貳三公,弘大道化,敬信天地之教,以輔我一人之治。
冢宰「掌邦治,統百官,均四海。」
〈孔傳〉《天官》卿,稱「太宰」,主國政治,統理百官,均平四海之內邦國。言「任大。」
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擾兆民。」
〈孔傳〉《地官》:卿司徒,「主國教化,布五常之教,以安和天下眾民,使大小皆協睦。」
宗伯「掌邦禮,治神人,和上下。」
〈孔傳〉春官卿,宗廟官長,主國禮,治天地、神祇、人鬼之事,及國之吉凶、賓、軍、嘉五禮,以和上下、尊卑等列。
司馬掌邦政,統六師,平邦國。
〈孔傳〉《夏官》卿,「主戎馬之事,掌國征伐,統正六軍,平治王邦四方國之亂者。」
司寇「掌邦禁,詰姦慝,刑暴亂。」
〈孔傳〉《秋官》卿,「主寇賊,法禁治姦惡,刑強暴作亂者。夏司馬,討惡助長物。秋司寇刑姦順時殺。」
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時地利。」
〈孔傳〉《冬官》卿主國,空土以居民,士農工商四人,使順天時,分地利授之。土能吐生百穀,故曰「土。」
六卿分職,各率其屬,以倡九牧,阜成兆民。
〈孔傳〉六卿各率其屬官,大夫、士治其所分之職以倡道。九州牧伯為政大成,兆民之性命皆能其官,則政治。
六年「五服一朝。」
〈孔傳〉五服、侯、甸、男、采、衛,六年一朝會京師。
又六年,王乃時巡,考制度於四岳。
〈孔傳〉《周》制,十二年一巡守,春東,夏南,秋西,冬北,故曰「時巡。」考正制度禮法於四岳之下,如虞帝巡守然。
諸侯各朝於方岳,大明黜陟。
〈孔傳〉覲四方諸侯,各朝於方岳之下,大明考績黜陟之法。
王曰:「嗚呼!凡我有官君子,欽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 惟行,弗惟反。」
〈孔傳〉《有官君子》,大夫以上,歎而戒之,「使敬汝所司,慎汝出令。」從政之本,令出,必惟行之,不惟反改。若二三其令,亂之道。
「以公滅私」,民其允懷。
〈孔傳〉「從政以公平,滅私情」,則民其信歸之。
《學古入官》。議事以制,政乃不迷。
〈孔傳〉言當先學古訓,然後入官治政。凡制事必以古義,議度終始,政乃不迷。「錯
其爾典,常作之師,無以利口亂厥官。」〈孔傳〉其汝為政,當以儀典常故事為師法,無以利口辯佞亂其官。
「蓄疑敗謀,怠忽荒政。」「不學牆面」,蒞事惟煩。
〈孔傳〉「積疑不決,必敗其謀,怠惰忽略,必亂其政。」「人而不學,其猶正牆面而立,臨政事必煩。」
戒爾卿士,「功崇惟志,業廣惟勤。惟克果斷,乃罔後艱。」
〈孔傳〉此戒凡有官位,但言「卿士」,舉其掌事者,功高由志,業廣由勤,惟能果斷行事,乃無後難。言多疑必致患。
位不期驕,祿不期侈。
〈孔傳〉「貴不與驕期,而驕自至;富不與侈期,而侈自來。」驕侈以行己,所以速亡。
恭儉惟德,無載爾偽。
〈孔傳〉言當恭儉,惟以立德,無行姦偽。
作德心逸日休,作偽心勞日拙。
〈孔傳〉「《為德》直道而行」,於心逸豫而名且美,為偽飾巧百端,《為心》勞苦而事日拙不可為。
「居寵思危」,罔不惟畏,弗畏入畏。
〈孔傳〉言雖居貴寵,當思危懼,無所不畏。若乃不畏,則入可畏之刑。
推賢讓能,庶官乃和,不和政庬。
〈孔傳〉賢能相讓,俊乂在官,所以和諧庬亂也。
舉能其官,惟爾之能。「稱匪其人,惟爾不任。」
〈孔傳〉所舉能修其官,惟亦汝之功;能舉匪其人,亦惟汝之不勝其任。
王曰:「嗚呼!三事暨大夫,敬爾有官,亂爾有政。」
〈孔傳〉歎而敕之:「公卿已下,各敬居汝所有之官,治汝所有之職。」
以佑乃辟,永康兆民,萬邦惟無斁。
〈孔傳〉言當敬治官政,以助汝君長安天下兆民,則天下萬國惟乃無厭我《周德》。
成王命君陳分正東郊成周,作《君陳》。
按《書經君陳》:「王若曰:『君陳,惟爾令德孝恭』。」
〈孔傳〉言其有令德,善事父母,行己以恭。
惟孝友於兄弟,克施有政。
〈孔傳〉言善父母者,必友於兄弟,能施有政令。
「命汝尹茲東郊,敬哉!」
〈孔傳〉正此「東郊,監殷頑民,教訓之。」
昔周公師保萬民,民懷其德。往慎乃司,茲率厥常。
〈孔傳〉言周公師安天下之民,民歸其德,今往承其業,當慎汝所主,此循其常法而教訓之。
懋昭周公之訓,惟民其乂。
〈孔傳〉勉明周公之教,惟民其治。
《我聞》曰:「至治馨香,感於神明。黍稷非馨,明德惟馨。」
〈孔傳〉所聞之古聖賢之言,政治之至者。芬芳馨氣,動於神明。所謂「芬芳」,非黍稷之氣,乃明德之馨,勵之以德。
爾尚式時周公之猷訓,惟日孜孜,無敢逸豫。
〈孔傳〉「汝庶幾用是周公之道教殷民」,惟當日孜孜勤行之,無敢自寬暇逸豫。
「凡人未見聖,若不克見;既見聖」,亦不克由聖。
〈孔傳〉此言凡人有初無終,未見聖道,如不能得見,已見聖道,而不能用之,所以無成。
爾其戒哉!「爾惟風,下民惟草。」
〈孔傳〉《汝戒》勿為。凡人之行,民從上教而變,猶草應風而偃,不可不慎。
圖厥政,莫或不艱。有廢有興,出入自爾。《師虞》庶言,同 則繹。
〈孔傳〉謀其政,無有不先。慮其難,有所廢,有所起。出納之事,當用汝《眾言》度之。眾言同,則陳而布之,禁其專。
爾有嘉謀嘉猷,則入告爾後於內,爾乃順之於外。
〈孔傳〉汝有善謀善道,則入告汝君於內,汝乃順行之於外。
曰「斯謀斯猷,惟我後之德。」
〈孔傳〉「此善謀,此善道。」「惟我君之德」,善則稱君,人臣之義。
嗚呼!臣人咸若時,惟良顯哉。
〈孔傳〉歎而美之曰:「臣於人者,皆順此道,是惟良臣,則君顯明於世。」
王曰:「君陳!爾惟弘周公丕訓,無依勢作威,無倚法以 削。」
〈孔傳〉汝為政,當闡大周公之大訓,無乘勢位作威人上,無倚法制以行刻削之政。
寬而有制,從容以和。
〈孔傳〉寬不失制,動不失和,德教之治。
殷民在辟,予曰辟,爾惟勿辟;予曰「宥,爾惟勿宥,惟厥 中。」
〈孔傳〉殷人有罪在刑法者,我曰:「刑之,汝勿刑。」我曰:「赦宥,汝勿宥。」惟其當以中正平理斷之
有弗若於汝,政弗化於汝,訓辟以止辟,乃辟。〈孔傳〉有不順於汝政,不變於汝教,刑之而懲止犯刑者,乃刑之。
「狃於姦宄,敗常亂俗」,「三細不宥。」
〈孔傳〉習於姦宄凶惡,毀敗五常之道,以亂風俗之教。罪雖小,三犯不赦,所以絕惡源。
爾無忿疾於頑,無求備於一夫。
〈孔傳〉「人有頑嚚不喻」,汝當訓之。無忿怒疾之,使人當器之。無責備於一夫。
「必有忍」,其乃「有濟。」「有容」,德乃大。
〈孔傳〉「為人君長」,必有所含忍,其乃有所成。有所包容,德乃為大。欲其忍恥藏垢。
「簡厥修亦簡。」其或不修,
〈孔傳〉《簡別》其德行修者,亦別其有不修者。善以勸能,惡以沮否。
進厥良以率。其或不良,
〈孔傳〉「進顯其賢良者以率勉,其有不良者使為善。」
「惟民生厚,因物有遷。」
〈孔傳〉言人自然之性敦厚,因所見所習之物有遷變之道,故必慎所以示之。
違上所命,從厥攸好。
〈孔傳〉「人之於上,不從其令,從其所好」,故人主不可不慎所好。
爾克敬典在德,時乃罔不變,允升於大猷。
〈孔傳〉「汝治人能敬」,常在道德,是乃無不變化,其政教則信升於大道。
惟予一人,膺受多福。
〈孔傳〉「汝能升大道」,則惟我一人,亦當受其多福無凶危。
「其爾之休」,終有辭於永世。
〈孔傳〉非但我受多福而已,其汝之美名亦終,凡稱誦於《長世》,言沒而不朽。
漢
[編輯]宣帝元康二年詔赦吏職不稱者特與更始
[編輯]按《漢書宣帝本紀》:元康二年「春正月,詔曰:『《書》云:『文王 作罰,刑茲無赦』。今吏修身奉法,未有能稱朕意,朕甚 愍焉。其赦天下,與士大夫厲精更始』。」
〈注〉師古曰:「言文王作罰,有犯之者皆刑無赦。今我意有所閔閔,吏修身奉法矣,而未稱其任,故特赦之與更始耳。」
元帝初元三年春令諸侯相位在郡守下
[編輯]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成帝永始四年詔公卿列侯親屬近臣宜省改奢豫以為民則
[編輯]按《漢書成帝本紀》,永始四年「夏六月甲午,詔曰:聖王 明禮制以序尊卑,異車服以章有德,雖有其財而無 其尊,不得踰制,故民興行,上義而下利。方今世俗,奢 僭罔極,靡有厭足,公卿列侯親屬近臣,四方所則,未 聞修身遵禮,同心憂國者也。或迺奢侈逸豫,務廣第 宅,治園池,多畜奴婢,被服綺縠,設鐘鼓,備女樂車服」, 嫁娶葬埋過制。吏民慕效,寖以成俗,而欲望百姓儉 節,家給人足,豈不難哉!《詩》不云乎?「赫赫師尹,民具爾 瞻。」其申敕有司,以漸禁之。青綠民所常服,且勿止。列 侯近臣,各自省改。司隸校尉,察不變者。
後漢
[編輯]後漢制,「內外文武官相接之儀。」
按《後漢書百官志註》,「蔡質《漢儀》:三署郎見光祿勳,執 板拜;見五官左右將,執板不拜。於三公諸卿,無敬謁 者,僕射見尚書令,對揖;無敬謁者見,執板拜之;左右 都候見尚書令、尚書僕射、尚書,皆執板拜;見丞郎皆 揖。」侍中陪見,舊在尚書令、僕射下、尚書上,今官出入 禁中,更在尚書下;司隸校尉見侍中,執板揖;河南尹 如之。凡三公、列卿、將大夫、五營校尉,行復道中,遇尚 書僕射、左右丞、郎、御史中丞、侍御史,皆避車,豫相迴 避。衛士傳不得迕臺官,臺官過後,乃得去。御史中丞 遇尚書丞、郎,避車,執板住揖丞、郎,坐車,舉手禮之,車 過遠乃去。《尚書》言:「左右丞,敢告知,如詔書律令。」郎見 左右丞,對揖無敬,稱曰「左右君。」丞、郎見尚書,執板對 揖,稱曰「明時」,見令、僕射,執板拜。朝賀對揖。御史中丞, 執憲。中司朝會獨坐,侍御史見中丞,執板揖。少府符 著出見都官從事,持板。都官從事入少府,見符著,持 板。城門門候見校尉,執板不拜。五營司馬見校尉,執 板不拜。司隸校尉職在典京師,外部諸郡,無所不糾。 封侯、外戚三公以下,無尊卑,入宮,開中道,稱「使者。」每 會後到,先去詣臺。廷議處九卿上,朝賀處公卿下,陪 卿上。初除,謁大將軍,三公,通謁,持板揖。《公儀》朝賀無 敬,臺召入宮,對見尚書,持板朝賀揖。諸州刺史初除, 比諸持板揖,不拜。
晉
[編輯]====武帝泰始四年夏詔以長吏能否責成守相冬班五條詔書於郡國====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四年夏六月甲申朔,詔曰:郡 國守相,三載一巡行屬縣,必以春,此古者所以述職、 宣風展義也。見長吏,觀風俗,協禮律,考度量,存問耆 老,親見百年;錄囚徒,理冤枉,詳察政刑得失,知百姓 所患苦,無有遠近。便若朕親臨之,敦喻五教,勸務農 功,勉勵學者,思勤正典,無為百家庸末,致遠必泥。士 庶有好學篤道,孝弟忠信,清白異行者,舉而進之;有 不孝敬於父母,不長悌於族黨,悖禮棄常,不率法令 者,糾而罪之。」田疇闢,生業修,禮教設,禁令行,則長吏 之能也。人窮匱,農事荒,姦盜起,刑獄煩,下陵上替,禮 義不興,斯長吏之否也。若長吏在官公廉,慮不及私, 正色直節,不飾名譽者,及身行貪穢,「諂黷求容,公節 不立而私門日富者,並謹察之。揚清激濁,舉善彈違, 此朕所以垂拱總綱,責成於良二千石也。於戲戒哉!」 冬,十二月,班《五條詔書》於郡國:一曰正身,二曰勤百 姓,三曰撫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
梁
[編輯]武帝天監元年詔議翫法惰官之罰
[編輯]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夏四月甲戌,詔曰:『禮闈 文閣,宜率舊章,貴賤既位,各有差等。俯仰拜伏,以明 王度,濟濟洋洋,具瞻斯在。頃因多難,治綱弛落,官非 積及,榮由幸至,六軍屍四品之職,青紫治白簿之勞。 振衣朝伍,長揖卿相,趨步廣闥,並驅丞郎。遂冠履倒 錯,珪甑莫辨,靜言疚懷,思返流弊。且翫法惰官,動成』」 逋弛,罰以常科,終未懲革。夫「《檟楚》申威,蓋代斷趾,笞 捶有令,如或可從。外詳共平議,務盡厥理。」
北魏
[編輯]道武帝皇始元年秋九月戊午初建臺省置百官封公侯將軍刺史太守尚書郎已下悉用文人
[編輯]按:《魏書道武帝本紀》云云。
北周
[編輯]武帝宣政元年宣帝即位詔制九條宣下州郡
[編輯]按《周書宣帝本紀》,「宣政元年六月戊戌,即皇帝位。秋 八月壬申,遣大使巡察諸州。詔制九條,宣下州郡:一 曰決獄科罪,皆準律文;二曰母族絕服外者,聽婚;三 曰以杖決罰,悉令依法;四曰郡縣當境賊盜不擒獲 者,並仰錄奏;五曰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才 堪任用者,即宜申薦;六曰或昔經驅使,名位未達,或 沉淪蓬蓽,文武可施,宜並採訪,具以名奏。」七曰,偽齊 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 皆聽預選,降二等授官;八曰,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 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上郡歲一人,下州 下郡三歲一人;九曰,年七十以上,依式授官,鰥寡困 乏,不能自存者,並加稟恤。
隋
[編輯]文帝開皇四年夏四月己亥敕總管刺史父母及子年十五以上不得將之官
[編輯]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開皇十四年冬閏十月乙卯制「外官九品以上。父母 及子年十五以上,不得將之官。」
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開皇十七年,詔「諸司懲肅屬官。」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十七年「春三月丙辰,詔曰:『分 職設官,共理時務,班位高下,各有差等。若所在官人, 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舉,諸有殿失,雖備科條, 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決罪,無以懲肅。其諸司 論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酌決杖』。」
煬帝大業五年春二月壬戌制父母聽隨子之官
[編輯]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唐
[編輯]中宗嗣聖六年武后頒九條以訓百官〈即武后永昌元年〉按唐書武后本紀永昌元年正月戊午布政於萬象神宮頒九條以訓百官
[編輯]代宗大曆十四年德宗禁百官置邸販鬻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五月癸亥,即皇帝位。 六月己亥,禁百官置邸販鬻。」
遼
[編輯]太宗會同三年冬十二月丙辰詔契丹人授漢官者從漢儀
[編輯]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聖宗統和元年詔三京諸道等官當執公方縣令佐毋畏徇州官朝使徵求
[編輯]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元年冬十一月「庚辰,下詔諭 三京左右相、左右平章事、副、留守判官、諸道節度使 判官、諸軍事判官、錄事參軍等,當執公方,毋得阿順。 諸縣令佐,如遇州官及朝使非理徵求,毋或畏徇。恆 加采聽,以為殿最。」
統和十二年。秋八月乙未。下詔戒諭中外官吏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開泰七年秋九月戊辰詔內外官因事受賕事覺而稱子孫僕從者禁之====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興宗重熙九年冬十二月辛卯詔諸犯法者不得為官吏諸職官非婚祭不得沉酗廢事有治民安邊之略者悉具以聞
[編輯]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十年秋七月壬戌,詔「諸職官私取官物者,以正 盜論。」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重熙二十二年冬十一月辛卯,詔「諸職事官以禮受 代及以罪去者,置籍。」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宋
[編輯]宋初,定「朝省集議之儀。」
按《宋史禮志》:「朝省集議,前代不載其儀。宋初,刑政典 禮之事當集議者,先下詔都省省吏以告,當議之官 悉集都堂。設左右丞於堂之東北,南向;御史中丞於 堂之西北,南向;尚書侍郎於堂東廂,西向;兩省侍郎、 常侍、給事、諫舍於堂之西廂,東向;知名表郎官於堂 之東南,北向;監議御史於堂之西南,北向;又設左右」 司郎中、員外於左右丞之後,三院御史於中丞之後, 郎中、員外於尚書、侍郎之後,起居司諫、正言於諫舍 之後。如有僕射、御史大夫,即於左右丞、中丞之前。如 更有他官,即諸司三品於侍郎之南,東宮一品於尚 書之前,武班二品於諫舍之南,皆重行異位。卑者先 就席,左右丞升廳,省吏抗聲揖群官就坐。知名表郎 官以所議事授所司,奉詣左、右丞,左、右丞執卷讀訖, 授中丞,中丞授於尚書侍郎,以次讀訖,復授知名表 郎官。將畢,左、右丞奉筆叩頭,揖群官,以一副紙書所 議事節,署字於下,授四坐。監議御史命吏告云:「所見 不同者,請不署字。」以官高者為表首。如止集本省官 坐如常儀。其知名表郎官、監議御史,坐仍北向,惟僕 射以上得乘馬至都堂。他官雖同平章事,亦止屏外。
太祖乾德二年詔尚書省臺省翰林太常博士集議內外群臣相見之儀
[編輯]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禮志》百官相見儀制,乾 德二年詔曰:「國家職位肇分,軌儀有序,冀等威之斯 辨,在品式之惟明。矧著位之庶官及內司之諸使,以 至軒墀引籍,州縣命官,凡進見於宰相,或參候於長 吏,既為總攝,合異禮容,稽於舊儀,具無定法。或傳晉 天福、周顯德中,以廷臣、內職、賓從、將校,比其品數,著 為綱條,載於《刑統》,未為詳悉。宜令尚書省集臺省官、 翰林祕書、國子司業、太常博士等,詳定內外群臣相 見之儀。」翰林學士承旨陶穀等奏:「兩省官除授、假使, 出入並參宰相,起居郎以下、參同舍人。五品以上官, 遇於塗,斂馬側立,須其過。常侍以下,遇三公、三師、尚 書令,引避。其值僕射,斂馬側立。御史大」夫、中丞皆分 路行,起居郎以下避僕射,遇大夫,斂馬側立。中丞分 路,尚書丞、郎、郎中、員外並參三師,三公令、僕、郎中、員 外兼參左右丞,本行尚書、侍郎及本轄左右司郎中、 員外、御史大夫以下參三師,三公,尚書令、中丞兼參 大夫,知雜事參中丞,三院御史兼知雜及本院之長。 大夫避尚書令以上,遇僕射,斂馬側立而避。大夫遇 尚書丞郎、兩省官諸司三品以上、金吾大將軍、統軍 上將軍,皆分路。餘官遇中丞,悉引避。知雜兼避中丞, 遇左右丞斂馬側立,餘皆分路。郎中及少卿監、大將 軍以下,皆避知雜。三院同行,如知雜之例。少卿監並 參本司長官,丞參少卿。諸司三品,遇僕射於途,皆引 避。諸衛大將軍參、本衛大將軍、東宮官參隔品。凡參 者,若遇於途,皆避公參之禮,列拜堂上,位高受參者 答焉。四赤縣令初見尹,趨庭受拜,後升廳如客禮。內 客省使謁宰相、樞密使以客禮,閤門使以上列拜,皆 答。客省副使至通事舍人、諸司使、樞密承旨不答焉。 自樞密使副、宣徽使皆差降其禮。供奉官、殿直、教坊 使副辭令官、伎術官,並趨庭倨受。諸司副使參大使, 通事舍人參閤門使、防禦、團練刺史謁本道節帥,節 度、防禦、團練副使謁本使,並具軍容趨庭,延以客禮。 少尹、幕府於院長官悉拜。防禦、本團練判官謁本道 節帥,並趨庭。上佐、州縣官見宰相、樞密使及本屬長 官,並拜於庭。天長、雄武等軍使,見宰相、樞密亦如之; 參本府賓幕官及曹、掾、縣簿、尉、參令,皆拜王府官,見 親王如賓職,見使長、府縣官兼三館職者,見大尹,同 赤縣令。六品以下未嘗參官,見宰相、樞密及本司長 官,並拜階上流外見流內品官,並趨庭。諸司非相統 攝,皆稱「移牒。」分路者不得籠街及占中道,依秩序以 分左右。遇於驛舍,非相統攝及名位縣隔,先至者居 之。臺省官當通官呵止者,如舊式。文武官不得假許 呼稱,以紊朝制。當避路者,若被宣召及有所捕逐,許 橫度焉。又令諸司使、副使、通事舍人見宰相、樞密使, 升階連姓通名,展拜,不答拜。其見樞密副使、參知政 事、宣徽使,以客禮展拜。
乾德四年。夏六月丙午。詔人臣家。不得私養宦者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開寶三年夏六月乙未禁諸州長吏親隨人掌廂鎮局務
[編輯]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 年又改定京朝官見本州長吏及三司屬官見本使禮儀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太平興國以後又 制,京朝官知令錄者見本州長吏,以客禮,三司判官、 推官、主判官見本使,如郎中、員外見尚書丞郎之儀。 太平興國八年夏四月壬寅,班外官戒諭辭。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元年命議正中外文武官稱呼假借之失
[編輯]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淳化元年,國子 祭酒孔維上言,中外文武官稱呼假借,踰越班制,伏 請一切禁斷。太宗命翰林學士宋白等議之。白請自 今文武臺省官及卿監郎中員外並呼本官,太常博 士、大理評事並不得呼郎中;諸司使諸衛將軍未領 刺史者及諸司副使不得呼太保;供奉官以下不得 呼「司徒。」校書郎以下;令、錄事,不得呼「員外郎」;判司簿 尉,不得呼「侍御」;待詔、醫官,不得呼「奉御。」其文武職事 州縣官,如有加檢校兼試同正官者,稱之。
淳化三年,詔「文武官父母在劍南、峽路、福建、嶺南者, 皆迎侍,違者糾舉。」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劉昌言傳》:「淳化初,昌言 驟用,不為時望所服,或短其委母妻鄉里,十餘年不 迎侍,別娶旁妻。太宗既寵之,詔令迎歸京師,本州給 錢辦裝,縣次續食。時又有光祿丞何亮家果州,祕書 丞陳靖家泉州,不迎其親,下詔戒諭文武官父母在 劍南、峽路,漳、泉、福建、嶺南,皆令迎侍,敢有違者,御史 臺糾舉以聞。」〈按本傳昌言驟用在趙普卒時按普傳為淳化三年故編錄於此〉
真宗咸平二年春二月己酉戒百官比周奔競有弗率者御史臺糾之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四年。夏。四月壬子。詔親老無兼侍者。特與近任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 年,定「開封府巡使及京官、諸曹屬見京尹之 儀。」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咸平中,詔開封府 左右軍巡使、京官知司錄及諸曹參軍到畿縣見京 尹,並趨庭設拜。」
咸平六年,更定《閤門儀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六年命翰林學士 梁顥等詳定閤門儀制,成六卷,因上言:「三司副使序 班朝服比品素無定列,至道中筵會在知制誥後郎 中前,今請同諸司少卿監班位在上,如官至給諫卿 監者,自如本品。朝會大宴,隨判使赴長春殿起居引 駕。其朝會引駕至前殿,與諸司使同退。」
大中祥符二年夏禁群臣群飲冬以七條戒官吏是年以添給錢贍外任官之不得挈家屬者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二年夏四月壬寅,詔禁 中外群臣非休暇無得群飲廢職。冬十一月丙戌,作 文武七條,戒官吏按《職官志》:大中祥符二年,詔外 任官不得挈家屬赴任者,許分添給錢贍其家。 大中祥符五年,命翰林學士李宗諤重定百官相見 儀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大中祥符五年,復 命翰林學士李宗諤等詳定儀制。文武百官遇宰相、 樞密使、參知政事並避。起居郎以下,遇給舍以上斂 馬。御史大夫遇東宮三師、尚書丞郎、兩省侍郎分路 而行,中丞遇三師、三少、太常卿、金吾上將軍並分路 而行。知雜御史遇尚書侍郎、諸司三品、金吾大將軍、 統軍諸位上將軍,分路而行,三院同行。如知雜例不 同行。遇左、右丞則避尚書丞、郎、郎中、員外,遇三師、三 公、尚書令則避郎中、員外,遇丞、郎則避「太常博士」以 下朝官,遇本司長官、三師、三公、僕射、尚書丞、郎、大夫、 中丞、知雜御史,並避。權知判者不避。遇兩省、給、舍以 上斂馬京官,遇丞、郎、給、舍、大卿監、祭酒以上及本寺 少卿、監、司業,並避。諸軍衛大將軍以下,遇上將軍、統 軍亦避。詹事,遇上臺官如卿、監之例。庶子、少詹事至 太子僕,遇東宮三師、三少並避,遇上臺官如少卿監 例。中允以下,遇東宮三師、三少並避。遇賓客、詹事斂 馬,遇上臺官如太常博士例。應合避尚書者,並避。三 司使。其權知開封府,如「本官品避,其臺省官雖不合 避而職在統臨者,並避。武班內職,並依此品。」
仁宗天聖七年秋八月己亥詔命官犯正入贓毋使親民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元年春二月丙午詔仕廣南者毋過兩任以防貪黷
[編輯]接《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三年夏五月丙戌詔戒百官越職言事====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寶元元年冬十月丙寅詔戒百官朋黨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元年春二月甲辰詔臣僚受外任者毋得因臨遣祈恩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三年秋九月丁丑,詔「執政大臣非假休,不許私 第受謁。」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四年冬十二月丁酉,詔州縣以先帝所賜《七條 相誨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五年夏五月甲子詔臣僚言機密事毋得漏泄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編輯]至和二年夏五月戊寅詔戒百官務飭官守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四年夏四月辛卯詔中外臣庶居室器用冠服妾媵有違常制必罰毋貸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二年夏五月癸亥詔以綜核名實勵臣下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編輯]哲宗元祐四年秋九月乙未檢舉先朝文武七條戒諭百官遵守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六年秋九月癸丑,以執政官行謁禁法非便,詔 「有利害陳述勿禁。」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三年夏六月乙丑詔內外官毋得越職論事僥倖奔競違者御史臺彈奏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二年復定王寮禮及諸京官拜見之儀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大觀二年。定王、嘉 王府侍講沈錫等奏「二王出就外學。其初見及侍王 禮儀、講說疏數之節。請如故事。」手詔按祥符故事,記 室翊善見諸王皆下拜。真宗特以張士遜為王友,命 王答拜,以示賓禮。今講讀輔翊之官。職在訓道,亦王 友傅也。可如例令王答拜。群臣新授加恩出使赴臺 參謝辭者,尚書侍郎則三院御史各一員,中丞大夫 皆對拜,三院仍班迎,不全班即不赴。節度使、賓客、太 常、宗正卿則御史一員,中丞大夫皆對拜,兩使留後 至刺史,祕書監至五官正上,將軍至郎將,四廂都指 揮使及內職軍校遙郡以上,樞密都承旨及內職帶 正員官者,四赤縣令,三京司錄,節度行軍至團練副 使幕職官任憲御者,皆御史一員對拜,中丞大夫對 揖,亦令揖訖,進言「得參風憲」,再揖而退。若曾任中書、 門下及左右丞,皆不赴。加階勳、食邑、章服、館閤、三司、 開封府職事及內職轉使額、軍額,亦不赴臺謝。《僕射》 過正衙日,臺官大夫以下與百官並詣幕次致賀,文 官一品、二品曾任中書、樞密院者,不赴。大夫,中丞則 郎中,少卿監,大將軍以下亦然。本官約止則不赴。僕 射赴上都省者,罷此儀。
政和元年冬十月辛卯以用事之臣多險躁朋比下詔申儆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孝宗乾道三年冬十一月己巳詔戒飭武臣及百官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編輯]乾道六年夏五月甲戌,詔戒飭百官。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五年夏六月庚午飭百官及諸監司毋得請託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編輯]淳熙七年秋九月癸酉,名《省記法》為《淳熙重修百官 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六年,光宗受禪,詔「戒敕官吏贓罰罪之顯著 者。」
按《宋史光宗本紀》:淳熙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內禪, 帝即位。丙子,詔戒敕官吏,己卯,詔官吏贓罪顯著者, 重罰毋貸。」
寧宗嘉定元年春三月戊子下詔戒飭內外群臣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寶慶元年秋八月丁巳詔戒貪吏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紹定六年冬十月乙未詔戒貪吏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二年春正月甲申朔詔作新吏法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四年春正月壬寅朔,帝製《訓廉》《謹刑》二銘, 戒飭中外。冬十二月庚午,詔戒飭百官。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十一年冬十二月戊辰,詔「以八事訓飭在廷,曰 肅紀綱、用正人、救楮幣、固邊陲、清吏道、淑士氣、定軍制、結人心。」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四年春三月丙辰帝製字民訓賜改秩親民官冬十一月癸丑詔戒群臣洗心飭行毋縱於貨賄其或不悛舉行淳熙成法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開慶元年春正月乙巳朔詔飭中外奉公法圖實政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編輯]度宗咸淳六年春正月丁卯上製字民牧民二訓以戒百官
[編輯]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咸淳七年春正月乙丑,詔戒貪吏。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金
[編輯]熙宗天眷二年三月丙辰命百官詳定儀制
[編輯]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廢帝天德二年十一月戊子以十二事戒約官吏十二月丙午命外官去所屬百里外者不許參謁百里內者往還不過三日
[編輯]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天德三年,以察勤惰為賞罰,詔朝官稱疾診視,無實 者坐之。又戒敕宰相以下。詔中外。
按《金史海陵本紀》:天德三年正月「乙未,上出獵,宰相 以下辭於近郊,上駐馬戒之曰:『朕不惜高爵厚祿以 任汝等,比聞事多留滯,豈汝等苟圖自安,不以民事 自念耶?自今朕將察其勤惰以為賞罰,其各勉之』。」閏 四月戊戌,詔朝官稱疾不治事者,尚書省令監察御 史與太醫同診視,無實者坐之。五月壬子,以戒敕宰 相以下官,詔中外。
正隆三年十一月癸亥詔有司勤政安民
[編輯]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正隆五年十二月戊辰,禁朝官飲酒,犯者死。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二年三月辛亥以廉平戒諭中外官吏
[編輯]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三年,禁求仕官饋獻權要。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三年十一月「戊申,詔求仕官 輒入權要之門,追一官,仍降除以請,求有所饋獻及 受之者,具狀奏裁。」
大定四年,禁官吏屈法徇情。
按《金史世宗本紀》:四年九月乙酉,上謂宰臣曰:「形勢 之家,親識訴訟,請屬道達,官吏往往屈法徇情,宜一 切禁止。」
大定八年。十月己丑朔。以戒諭官吏貪墨。詔中外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九年,命宰臣宣諭百官,毋徇默苟容。
按《金史世宗本紀》:九年四月「己丑,謂宰臣曰:『朕觀在 位之臣,初入仕時,競求聲譽以取爵位,亦既顯達,即 徇默苟容,為自安計,朕甚不取。宜宣諭百官,使知朕 意』。」
大定十四年,諭「大臣宜尚經濟之術。」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四年三月「甲午,上謂大臣曰:『海 陵純尚吏事,當時宰執止以案牘為功,卿等當思經 濟之術,不可狃於故常也』。」
大定十五年,諭「在位宜務忠臣之道。」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五年閏九月己酉朔,上謂左丞 相良弼曰:「今之在官者,須職位稱愜所望,然後始加 勉力,其或稍不如意,則止以度日為務,是豈忠臣之 道耶!」
大定二十三年閏十一月甲午,制:「外任官嘗為宰執 者,凡吏牘上省部,依親王例免書名。」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十月戊寅,定《職官犯贓同職相糾察 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七年,以戒百官微疾不治事諭宰臣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七年二月己丑,上謂宰臣曰: 「朕時或體中不佳,未嘗不視朝,諸王百官但有微疾, 便不治事,自今宜戒之。」
章宗明昌二年二月壬辰敕親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許僧尼道士出入冬十月甲午敕司獄毋得與府州司縣官筵宴還往違者罪之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四年,令隨路京府、州縣揭諸職官被罪獲升姓 名,以示勸懲。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四年十一月丙戌,詔諸職官 以贓汙不職被罪,以廉能獲升者,令隨路京府州縣 列其姓名,揭之公署,以示勸懲。」
明昌五年。春正月丁酉。初定長吏勸課能否賞罰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承安二年集官吏於尚書省戒諭之====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五月丙子,集官吏於尚 書省,詔諭之曰:「今紀綱不立,官吏弛慢,遷延苟簡,習 以成弊。職官多以吉善求名,計得自安,國家何賴焉? 至於徇情賣法,省部令史尤甚。尚書省其戒諭之。」 承安四年冬十月壬午,初定百官休假。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三年二月甲子定諸職官省親拜墓給假例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八年,詔戒諭尚書省,「肅紀綱以正百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八年十一月「癸卯,詔戒諭尚 書省曰:『國家之治,在於紀綱。紀綱所先,賞罰必信。今 迺上自省部之重,下逮司縣之間,律度弗循,私懷自 便,遷延曠歲,苟且成風,習此為恆,從何致理?朝廷者 百官之本,京師者諸夏之儀。其勗自今各懲已往,遵 繩奉法,竭力赴功,無枉撓以徇情,無依違而避勢,一 歸於正,用範乃民』。」
哀宗正大元年秋七月己亥詔諭百官各勤乃職
[編輯]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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