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003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卷目錄
官常總部彙考三
皇清一〈崇德二則 順治十一則〉
官常典第三卷
官常總部彙考三
[編輯]皇清一
[編輯]太宗文皇帝崇德元年
[編輯]《大清會典》迴避儀:
王公官員相遇,或讓道,或迥避,禮各不同。凡以明等威,崇敬讓也。崇德元年,定親王出行,郡王遇讓道行。貝勒遇執事迴避,讓道旁行。貝子、鎮國公、固倫額駙、和碩公主、額駙,遇勒馬鞠躬,側立道旁候過。輔國公、鎮國將軍、民公、都統、尚書以下,遇俱下馬,立道旁候過。固倫公主、和碩公主,遇相讓。尊長在先,分路行。郡主以下。縣君以上。遇停車候過。
郡王出行,貝勒、公主以下、遇與遇親王迴避,儀同。
貝勒出行,貝子、鎮國公、固倫額駙、和碩公主、額駙,遇讓道旁行。輔國公、鎮國將軍、民公、都統、尚書,遇勒馬側立道旁候過。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等官以下,遇下馬,立道旁候過。固倫公主、和碩公主,遇貝勒讓道行。郡主、縣主、郡君,遇相讓分路行。縣君遇停車候過。
貝子出行,鎮國公、和碩公主、額駙,遇各分路行。輔國公、鎮國將軍、民公、都統、尚書,遇讓道旁行。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及參領等官,遇勒馬側立道旁候過。佐領等官以下,遇俱下馬候過。固倫公主、和碩公主,遇貝子勒馬候過。郡主、縣主,遇貝子讓道行。郡君、縣君,遇相讓分路行。鎮國公出行,輔國公、鎮國將軍、民公、都統、尚書、遇分路行。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及參領等官、遇勒馬側立道旁候過。佐領以下等官、遇俱下馬、候過
輔國公出行,鎮國將軍、都統尚書等官、遇分路行。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等官、遇讓道旁行。奉國將軍、參領佐領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俱下馬候過。
鎮國將軍出行,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等官、遇分路行,奉國將軍、參領佐領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俱下馬候過。
輔國將軍出行。奉國將軍參領等官、遇讓道旁行。佐領等官、遇勒馬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俱下馬候過
奉國將軍出行。佐領等官、遇讓道行。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勒馬候過
凡閒散宗室、遇親王以下、輔國將軍以上、俱下馬。遇民公以下大臣、俱不下馬、分路行
凡覺羅有職者、各照品級迴避。無職者、遇親王以下、輔國將軍以上、俱下馬。遇民公都統尚書等官、俱引馬迴避。其餘各官、俱不迴避、讓道行。凡奉
欽差、及齎、捧
敕旨。或
欽賜恩賞者、遇王等於道。及過王府門不下馬。
凡過諸王府門。是年定「親王府門,郡王過,併隨從人員俱不下馬。貝勒過,鞠躬趨馬過」 ,隨從人員俱下馬。親王妃、郡王妃過,序長幼,應下輿者步行過,不應下輿者徑過。隨從婦女各照其主。固倫公主、和碩公主、郡主、縣主過,併隨從婦女俱不下車馬,隨從人員俱下馬。郡君、縣君過,不下輿。隨從男婦俱下車馬。貝子、和碩公主、額駙、民公以下官員及軍民人等過,俱下馬。貝勒夫人以下官員命婦及軍民人等婦女過,俱下車馬。
郡王府門與親王同
貝勒府門,貝子、鎮國公過,不下馬,隨從人員俱下馬。輔國公、和碩公主、額駙、民公以下官員及軍民人等過,俱下馬。貝勒夫人過,序長幼,應下輿者步行過,不應下輿者徑過。隨從婦女,各照其主。郡君、縣君過,併隨從婦女俱不下車馬。隨從人員俱下馬。貝子、夫人以下官員、命婦及軍民人等婦女過,俱下車馬。
官員禮
凡大小官員行禮,類依品級等次。故相遇有讓道迴避之分,相見有序坐庭參之別。
京官迴避儀
崇德元年定「固倫額駙出行,鎮國公、和碩公主額駙遇分路行,輔國公、鎮國將軍、民公、都統、尚書等官,遇讓道旁行。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參領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 佐領等官以下,遇俱下馬候過。若額駙係親王、郡王、貝勒,各照本爵。
《超品公》《和碩公主》、額駙出行,都統、精奇尼哈番、尚書等官、遇讓道旁行。副都統、侍郎、參領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佐領等官以下、遇俱下馬候過。若額駙係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則各照本爵
民公、郡主、額駙出行,「都統精奇尼哈番尚書等官、遇分路行。副都統侍郎等官、遇讓道旁行。參領佐領等官、遇勒馬立道旁候過。」 「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都統精奇尼哈番尚書、縣主、額駙出行,副都統侍郎等官、遇讓道旁行。參領佐領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內大臣、副都統、護軍統領、前鋒統領、郡君、額駙、大學士、侍郎等官出行,參領等官、遇讓道旁行。「佐領等官遇勒馬候過。」 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一等侍衛、護衛參領、前鋒參領、縣君額駙、學士、滿啟心郎、郎中等官、出行。佐領等官、遇讓道旁行。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勒馬候過
二等侍衛、護衛鄉君、額駙、佐領、漢啟心郎、員外郎等官出行,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讓道行
凡超品公以下文武各官命婦、俱照本夫迴避例
凡奉
欽差、及捧齎
敕旨。或
欽賜恩賞者、遇應迴避官、不下馬、分路行
太宗文皇帝崇德 年。
《大清會典》:「內外王公相見儀。」
崇德間,定外藩親王見內親王,內親王出殿,降階迎,「內親王居左,外親王居右,俱由中門入。內親王在東,向西立,外親王在西,向東立。外親王行二跪六叩頭禮」 ,內親王答禮畢,內親王坐於東,外親王坐於西。其隨從官員於殿外行「二跪六叩頭禮」 ,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親王離位行一」 跪一叩頭禮。內親王答禮。外親王起行。內親王送至階下回府。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郡王見內親王,內親王出殿迎,不降階。內親王由中門先入,外郡王隨後入。內親王在東,向西立,外郡王在西,向東立。外郡王行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跪受半禮,答半禮畢,內親王坐於東,外郡王坐於西。其隨從官員於殿外行「二跪六叩頭禮」 ,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郡王離位行」 一跪一叩頭禮。內親王答跪、拱手不叩。外郡王起行。內親王送出殿、不降階。惟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貝勒見內親王,內親王離坐,迎不出殿。外貝勒由西旁門入,行「二跪六叩頭禮。」 「內親王躬身拱手。」 禮畢,內親王坐於中,外貝勒坐於西旁,其隨從官員於殿外行「二跪六叩頭禮」 ,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 ,外貝勒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 內親王躬身拱手,外貝勒起行。內親王不送,本府官送出府門外。外藩貝子見內親王,部堂官引進殿外貝子行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躬身拱手坐受。禮畢,外貝子在西側坐,其隨從官員於殿外行「二跪六叩頭禮」 ,隨伊主後坐。宴畢,貝子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親王躬身拱手坐受。隨從官員在殿外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貝子起行,內親王不送,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公見內親王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親王見內郡王,內郡王迎至大門。內郡王居東,外親王居西,俱由中門入。內郡王在東向西立,外親王在西向東立,對行「二跪六叩頭禮」 畢,內郡王坐於東,外親王坐於西。其隨從官員行「二跪六叩頭禮」 ,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
先行「一跪一叩頭禮。」 外親王內郡王各就坐、行一叩頭禮。外親王起行。內郡王送至大門內回。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郡王見內郡王禮與外藩親王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貝勒見內郡王禮與外藩郡王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貝子見內郡王禮與外藩貝勒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公見內郡王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親王見內貝勒,內貝勒出府門外迎。內貝勒居東,外親王居西,俱由中門入。「外親王先行,內貝勒稍後,外親王在西、向東立,內貝勒在東、向西立,對行一跪三叩頭禮」 畢,外親王坐於西,內貝勒坐於東,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三叩頭禮」 ,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親王、內貝勒各就坐行一「叩頭禮。」 起行時,讓外親王先行,內貝勒稍後,送出府門外。外藩郡王見內貝勒,內貝勒迎至大門。「內貝勒居東,外郡王居西,俱由中門入。外郡王在西、向東立,內貝勒在東、向西立,對行一跪三叩頭禮。」 畢,外郡王坐於西,內貝勒坐於東。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三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郡王、內貝勒各就坐行一叩頭禮。」 外郡王起行,內貝勒送至大門回,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貝勒見內貝勒禮與外藩郡王見內郡王禮同。惟初見時,內外貝勒各行「一跪三叩頭禮」 ,隨從官員亦行「一跪三叩頭禮。」
外藩貝子見內貝勒禮與外藩貝勒見內郡王禮同。惟初見時,外貝子行「一跪三叩頭禮,內貝勒跪而拱手,隨從官員亦行一跪三叩頭禮。」 《外藩公》見內貝勒禮與外藩貝子見內郡王禮同,惟初見時,外藩公及隨從官員俱行「一跪三叩頭禮。」
外藩親王、郡王、貝勒見內貝子公,內貝子公出大門外迎。外親王等居西先入,內貝子公居東後入。外親王等在西、向東立,內貝子公在東、向西立,對行一跪一叩頭禮。畢,外親王等坐於西,內貝子公坐於東,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貝子公於座拱手,隨從官員各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貝子公仍於座拱手。外《親王》等內《貝子公》各就坐行一叩頭禮。《外親王》等起行。內《貝子公》送出大門外,候乘馬」 方回。
外藩貝子見內貝子,內貝子出堂迎。內貝子居東,外貝子居西,俱由中門入。內貝子在東,向西立,外貝子在西,向東立。外貝子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貝子答禮畢,內貝子坐於東,外貝子坐於西。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一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貝子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 ,內貝子答禮。外貝子起行。內貝子送出堂。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公見內貝子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貝勒禮同。惟初見時,外藩公及隨從官員俱行一跪一叩頭禮。
外藩貝子見內公,內公出大門迎。外貝子居西,內公居東,俱由中門入。內公在東向西立,外貝子在西向東立,對行一跪一叩頭禮畢,外貝子坐於西,內公坐於東,隨從官員行「一跪一叩頭禮」 ,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貝子與內公各就坐,對行一叩頭禮。外貝子起行,內公送至大門,本府官送出府門外。外藩公見內公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貝子禮同。
世祖章皇帝順治元年
[編輯]《大清會典》。「順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贓,審實者立行處」
斬。違禁多收錢糧火耗者,即以犯贓論。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凡官員赴任文憑,順治三年定在京官以
「除授日為始,在外官以領到吏部照會日」 為始,各依定限赴任。其外官陞轉京職,亦行給憑。
世祖章皇帝參定《律例》,於順治三年刊布。
《大清律集解附例》:
職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
旨不許擅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並分司
取問明白,議擬,聞奏區處。
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回奏,候委官審實,方許判決。
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
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聽開具實跡,實封徑自奏陳。
以理去官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見任同
〈注〉雖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並與見任同。
封贈官、與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絕者、得與其子之官品同。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
〈注〉惟「致仕封贈官犯贓,並與無祿人同科。」
無官犯罪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公罪亦得收贖紀錄。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事發,犯公罪笞以下勿論。杖以上,紀錄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論。若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罪雖紀錄勿論,事須追究明白,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
〈注〉遷官者謂改除及差委權攝鄰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謂考滿丁憂致仕之類。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
〈注〉謂「同僚官吏連署文案,判斷公事差錯而無私曲者。」
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
〈注〉《四等官》內如有缺員,亦依四等官遞減科罪。本衙門所設無四等官者、止准見設員數遞減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
〈注〉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四人,雖連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仍依四等遞減科罪。
若申上司,不覺失錯准行者,各遞減下司官吏罪二等。
〈注〉謂如「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類。
若上司行下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遞減上司官吏罪三等。
〈注〉謂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縣之類。
亦各以吏典為首
公事失錯
凡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
〈注〉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若未發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檢舉改正者,彼此俱無罪責。
其斷罪失錯,已行論決者,不用此律。
〈注〉謂死罪及笞杖已決訖,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訖,此等並為已行論決,官司雖自檢舉,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及官吏等級遞減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人罪,雖已決放,若未發露,能自檢舉貼斷者,皆得免其失錯之罪。
其官文書稽程,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免罪,主典不免。
〈注〉謂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檢舉者,並得全免。惟當該吏典不免。
若主典自舉者,並減二等。
稱監臨主守
凡稱「監臨」 者,內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 者,該管文案,吏典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攢攔、禁子,並為主守。
「其職雖非統屬」 ,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 、主守。
大臣專擅選官
一內外管屬衙門官吏、有係父子兄弟叔姪者、皆須從卑迴避
濫設官吏
其罷閒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擅離職役
凡官吏無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若避難,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
其在官,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四十。
一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不許請人代替。違者、俱問罪、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為民。其代替者、別有職役、一體問革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照會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戶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減二等。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給憑,以備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一、凡官員赴任,兩司方面、行太僕苑馬寺卿、少卿及鹽運司府州縣正官,除原定硃限外,有違「至一月以上問罪,三月以上送部別用,半年以上罷職。」 內外凡領劄憑官員及佐貳首領雜職等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半年以上降級別用,八箇月以上罷職,雖有中途《患帖》,並不准理。其《進表朝》
覲、給由公差等項、復任官員、有違限者、各照前例擬
斷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
敕領憑。若無故遷延、過半月之上、不辭
「朝出城者,參提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 者。
改降別用
無故不朝參公座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內不朝參,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一在京現任官員、並辦事進士、乞恩養病者、行原衙門勘實具奏、請
旨放回。病痊之日、赴部聽用。仍行巡按御史、並按察
司查勘。其在外方面有司官員,不許養病。一凡京官養病到家調理痊可、即便依期聽用。若有託故延住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照例革職。若到部雖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內,照例具由奏請定奪。
擅勾屬官
凡上司催會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衙門督併。如有遲錯,依律論罪。若擅勾屬官,拘喚吏典聽事,及差占推官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者,笞四十。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糧,監督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發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姦黨
若在
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
產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赴。
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與免本罪。仍
將犯人財產均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或賞銀二千兩。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而扶同奏啟者,皆斬。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一、「罷閑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各門仔細盤詰,即拿送該法司著實究問,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黨。務要鞫問窮究來歷明白。犯人處斬
〈注〉連名上言「止坐為首」者。
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注〉「亦依《名例》」,「至死減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
里不追及妻子財產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因遺失文案,而代為者,加一等。若有增減出入
罪重者從重論
封掌印信
凡內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差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任所置買田宅
凡有司官吏、俱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違禁取利
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者,依不枉法論」 ,並追餘利給主。
〈注〉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祿人三十兩,無祿人四十兩,並杖九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罷職、追奪、除名。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箇月發落,債追入官。
見任官輒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跡,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碑祠拆毀》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經過、若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一文武官員出入、應令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俱置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
一、官員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無以次人丁,自願離職侍養者,聽。親終服滿,方許求敘。
激變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於撫字,非法行事,激變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斬。
佐職統屬毆長官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減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佐貳官毆長官者、又各減二等。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凡監臨上司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下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民有高官而相毆者、並同《凡鬥論》。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而自相毆者、亦同《凡鬥論》
《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凡流內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及毆傷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毆傷二等。
佐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並親聞乃坐
聽訟迴避
凡官吏於《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及素有讎隙之人,並聽移文迴避。違者,笞四十。若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官吏受財
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俱不敘用。
坐贓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而受財,坐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
〈注〉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若賠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斂財物,或多收少徵,雖不入己;或造作虛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者,皆名「坐贓致罪。」
事後受財
凡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枉斷者,准枉法論。事不枉斷者,准不枉法論。
官吏聽許財物
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
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
一,「官吏聽許財物,依律議罪,不問為民。」
「在官求索」 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內財物、並計贓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
若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
若於所部內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若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贓論。
若私借用所部內馬牛駝騾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驗日計雇賃錢,亦坐贓論,追錢給主。若接受所部內饋送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減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其經過去處供饋飲食及親故饋送,不在此限。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猺獞財物,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
一、凡各沿邊地方,各該鎮守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等官,但有科斂軍人財物,及扣減月糧,計入己贓,至三十兩以上,降一級帶俸差操。百兩以上,降一級,改調煙瘴地面,帶俸差操。二百兩以上,照前調發充軍。三百兩以上,亦照前調發永遠充軍。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斷。應改調及充軍者,俱發邊遠衛分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各贓至滿數,犯該徒三年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若買賣不曾用強,及贓數未滿者,照「行止有虧」 事例問革。其科斂財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常發落。
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於所部內取受求索借貸財物、及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各減本官吏罪二等。若本官吏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風憲官吏犯贓
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買賣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
因公科斂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科斂軍人錢糧賞賜者,杖六十。贓重者,坐贓論。入己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其非因公務,科斂人財物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若饋送人者,雖不入己,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門,不許分外罰取紙劄筆墨銀硃器皿錢穀銀兩等項,違者計贓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強科罰,米穀至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絹帛貴細之物,值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問罪,起送吏部,降一級,用一科罰修理,果曾經手,不准花銷,照例起送。若自不經手,支銷明白,只依《科斂律》發落。
剋留盜贓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剋留贓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其贓,併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
私受公侯財物
凡內外各衛指揮、千百戶、鎮撫,並總旗、小旗等,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與金銀、緞匹、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軍官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總旗、小旗罪同,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俱不在此限。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
若官員子孫宿娼者,亦如之。附過,候襲廕之日,降一等,邊遠敘用。
囑託公事
凡官吏及諸色人等,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當該官吏,聽從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者,減官吏罪三等。自囑託己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監臨勢要,為人囑託者,杖一百。所枉重者與
《官吏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若受贓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告者,陞一等。
長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出使人員、於所在去處有犯者、所部屬官等、不得輒便推問、皆須申覆上司區處。若犯死罪,收管聽候回報。所掌印信鎖鑰、發付次官收掌。若無長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長官。違者笞四十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縣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內官房、住街巿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沒公用器物者,以毀失官物論。
在朝監候律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
諸衙門官吏、與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扶同奏啟者
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
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至死者
永遠充軍例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邊外獨石等處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領憑赴任違限,順治四年覆准各官文
憑巡撫布政使按季彙繳,並將到任日期開報。若到任違限,聽吏科題參議處。違限一月以上者,罰俸三箇月。兩月以上者,罰俸六箇月。三月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四月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五月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半年以上者,革職。不及一月者,免議。其違限各官,如有患病及中途阻滯,情由果真,即取該府州縣印結,申報部科免議。如實無事故,借端觀望,赴任遲延,並繞道歸里,詐稱中途患病者,該督撫查明題參。照「規避例革職。」
又覆准:陞任官員領憑後,如任內錢糧盜案未完,或留任候新官交代,及患病不能赴任違限者,該督撫布政使將所誤情由查明咨部,准其改限,仍知會吏科。
又題准:「官員赴吏科畫憑,遲至半年以上;吏員赴吏科畫憑,遲至三月者革職。」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閏二月三十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治國安民,首在懲貪。大貪罪至死者」,
遇赦不宥欽此
是年禮部題准:「一應迴避等儀,令俱照崇德元年定例行。其新設官員,侯、伯與民公同。內大臣與都統同。阿思哈尼哈番與副都統同,阿達哈哈番與參領同,拜他喇布勒哈番、拖沙喇哈番,與佐領同。」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迴避儀:
順治九年題准:「民公、和碩公主、額駙、郡主額駙、侯伯出行,都統精奇尼哈番尚書等官,遇分路行,副都統侍郎等官,遇讓道旁行,參領郎中、佐領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都統內大臣、精奇尼哈番,尚書、縣主、額駙出行,副都統、侍郎等官,遇讓道旁行。參領郎中、佐領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護軍統領、步軍統領、副都統、侍郎、阿思哈尼哈番前鋒統領、郡君、額駙等官出行。參領郎中等官、遇讓道旁行。佐領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馬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一等侍衛、護衛參領、阿達哈哈番郎中、縣君、額駙等官出行,佐領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讓道旁行。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俱勒馬候過
二等侍衛、護衛、《拜他喇布勒哈番》佐領、員外郎、鄉君、額駙、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出行,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讓道行
凡「民公以下文武各官命婦、俱照本夫迴避例。」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令凡官員有犯貪惡重大事情
應發刑部審問者,在部守候,不必鎖拿送門。審有實據。奏請處分。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十一月初七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貪官雖經革職,猶得享用贓資,故貪。」
風不息。今後內外大小貪官。受贓至十兩以上者,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沒家產入官。仍依律定罪。欽此。
是年,議准「吏員選除,令默寫原日試卷,筆跡相符,然後給憑,隨開具年貌、籍貫,咨行該撫查驗。」
外官相見儀
是年題准,一提督見總督,由中門入,至儀門外下馬。總督至提督堂前下轎,坐次,總督正坐,提督侍坐。如提督有精奇尼哈番者,總督居左,提督居右。文移,總督用劄付,提督用咨呈,與巡撫相見,坐次及文移俱平行。如巡撫加兵部銜者,提督於儀門外下馬,與巡按、司、道、府、廳相見,坐次文移俱平行。惟府、廳於提督儀門外下轎馬。州縣見提督。俱由角門出入。提督迎送至堂簷下。後堂待坐。州縣官旁坐。文移用呈稟。
一、總兵官見總督,用履歷手本。由儀門進,堂上三揖,總督答禮,後堂待坐。總督正坐,總兵官旁坐。出送至堂簷下見巡撫,川堂待坐。巡撫拜總兵官,大堂列坐,俱至儀門下,轎馬迎送。至下轎馬處,文移俱用手本。巡撫加兵部銜者,總兵官由角門進,堂上三揖,巡撫答禮,後堂待坐。出送至二門,與巡按相見,行賓主禮。與分司、司道、運司相見,俱平行。文移俱用手本,與府廳相見,俱平行。總兵官文移行府,仰經歷司抄文呈堂。府亦行經歷司,令轉呈。總兵官與州縣相見,行賓主禮,文移用關牒。
一副將見總督,用《履歷》手本,行一跪稟拜,免仍行「一跪一揖禮。」 簷下侍立,待茶,旁立三躬出。如無府銜者,不待茶。初次披執進見,行一跪一揖禮。出更衣、再見,行禮同上。見巡撫,行庭參禮。待茶加府銜者,照司道例進見川堂,待茶出,送至月臺口,候入煖閣,三揖出,隨看拜。無府銜者,不迎送看拜。初次披執,見庭參,出更衣再見,行禮同上。加府銜者先稟披執,免見。巡按、巡漕、巡鹽學院用官銜手本,於大門外下馬,由儀門進走西甬道,各院迎至月臺下甬道中同。上堂,三揖,遞履歷、遞公文,各一揖。掩門,川堂待茶,對坐,出入讓各院先行,同下堂,三揖,送至二門外。副將候各院到公座邊,三揖出。副將自稱官銜,回看,不用帖。如副將管參將事,見巡按,行庭參禮,用腳色手本。與布、按二司相見,俱平行。文移用手本。走夾道門,與各道相見,俱平行。文移用手本移會。如協守副將於二門外下馬,由中門進本道迎至月臺下,堂上待茶,出送至二門外。看乘馬,與各部分司、運司、府、廳、州、縣俱平行。
一參將、遊擊見總督,用履歷手本,披執進見,行一跪一揖禮,出更衣,再見,行一跪一揖,稟拜四叩頭。出見巡撫,由角門進,至堂簷下,行「全屬禮」 ,耳房待茶出,仍行全屬禮,旁立三躬出見操撫,用履歷手本行禮,與見總督同。見巡按,由角門進,至捲棚中,行「全屬禮」 ,侍立待茶畢,仍行「全屬禮」 ,旁立三躬出。初見仍稟「披執」 ,見、布、按二司,俱平行。文移用咨文走按察司夾道門,於二門外下馬,掩門,川堂待茶。劄委者不在此例。見分司、運司各道,俱平行。於二門外下馬,由中門進本道迎至堂口,川堂待茶,送至二門外,看乘馬。文移用手本劄委者,不在此例。與府、廳、州、縣相見,俱平行。
一,都司見總督,與參將見總督禮同。掌印都司隨二司見巡撫,稟拜,免行三揖禮。掩門,後堂待茶,仍至前堂,三司打躬出,如單見,仍行庭參禮。僉書操捕都司行都司與掌印都司同。凡各都司初見及霜降揚威日,俱披執進參,出更衣,再進,照司道例待茶。掌印都司見巡按,由中門進,至堂臺作揖,二堂待茶,初見稟披執,常見隨二司,不跪,單見行一跪一揖禮。僉書、操捕都司同行。都司見巡按,由中門進,於西滴水簷前行一跪一揖。禮畢,向東一躬,至衙仗,向上三躬,由西旁行,至中門出。掌印、僉書、操捕各都司,與布、按二司相見,俱平行,文移用咨文走。按察司夾道門,於二門外下馬,掩門,川堂待茶。劄委者不在此例。見各道俱平行劄委者,不在此例。營都司、屯田都司於本道行庭參禮,見見各部分司,俱平行。行都司見戶部分司。二門外下轎,後堂待茶。分司回拜,方臺下轎,大堂待茶。營都司見分司,用官銜手本,堂前行禮畢,一躬即出,與運司。
府廳州縣官,相見俱平行。
一、專城並道標及各營中軍守備,見總督、巡撫、巡按,俱由角門進,至堂簷前,行庭參禮。初見,披執行禮。各衛掌印守備並城守守備、中軍守備,俱行全叩禮。見布按二司。各道用腳色手本,行庭參禮。文移用「申呈。」 初見稟披執加「都司」 銜者,仍行守備禮。見分司,堂前行禮。分司答躬,文移用「呈」 分司用「仰牌。」 見知府用手本。行屬禮文移用。呈府。用照會。見廳官。州縣官俱平行。
凡提督總兵以下、守備以上。遇督撫巡按出城閱兵操演。俱披執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凡屬吏借節禮生辰名色、饋送上司
《公行賄賂》者重治。欽此。
是年題准,州縣見提督及總兵官,大門外下馬,由東角門進,至堂簷下,向上三躬。茶房待茶,提督、總兵官正坐,州縣侍坐,茶畢稟辭。由西角門出,不看拜,文移,州縣用「申文,提督、總兵官用照會,見副將用官銜手本。」 大門外下馬,進中門,由甬道東邊至堂簷下,向上三躬。副將還禮,後堂待茶,送至堂前出,至大門外上馬。文移州縣俱用「牒呈。」 副將用「照會。」 其餘文武各官相見儀注、俱與十二年例同
又題准:凡官員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伯叔兄弟者、准其終養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閏三月初七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貪官贓至十兩者,免其籍沒,責《四十》」
板,流徙席北地方。其應杖責者,不准折贖。欽此。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題准貪官流徙席北者,改流。」
寧古塔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一提督往總督衙門總」
督迎至儀門,提督儀門外下轎馬。總督住提督衙門。提督迎出儀門。總督儀門外下轎。送至各迎處坐次。總督正坐,提督僉坐。其文移俱用《咨文》。
與巡撫相見,俱平行,文移俱用《咨文》。
司道、分司、運司見提督,於二門下轎馬,提督迎出簷下。至階,提督見司道等官,司道等官迎出儀門。提督儀門下轎馬,送至各迎處坐次。提督正坐,司道等官侍坐,文移提督用照會,司道等官用。咨呈府廳往見,提督於大門外下轎馬,由中門進坐次。提督正坐,府廳侍坐,提督迎送至簷下。文移提督用劄付府廳用。牒呈州縣見提督。於大門外下轎馬。由東角門進。提督不迎送文移。提督用劄付。州縣用申文。
一,總兵官往總督衙門,至二門外下馬。總督出簷,迎至階上。總督往總兵官衙門,儀門內下轎,總兵官迎出儀門,送至各迎處坐次。總督正坐,總兵官侍坐。文移總督用照會,總兵官用咨呈。與巡撫相見,行賓主禮。文移俱用咨文。與分司、司道、運司相見,俱平行。文移俱用咨文。府廳見總兵官於二門外下轎馬,總兵官迎至簷階。總兵官見府廳儀門外下轎馬,府廳迎出儀門外,送至各迎處坐次。總兵官正坐,府廳侍坐。文移總兵官用照會府廳用。「咨呈。」 州縣見總兵官,於大門外下轎馬。由中門進。總兵官迎送至簷下坐次。總兵官正坐,州縣侍坐。文移總兵官用照會、州縣用。「咨呈。」
一、副將、掌印都司見總督,用《履歷》手本,於大門外下馬。由角門進,總督迎送至簷下,免披報跪禮。見巡撫,由中門進,至儀門外下馬,巡撫迎至簷下。巡撫往副將衙門,至堂前下轎,副將迎出儀門外,送至各迎處坐次,巡撫上坐,副將侍坐。文移巡撫用照會,副將用咨呈,免披執、庭參。與分司、司、道、運司、府、廳相見,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手本。州縣見副將,用官銜手本。於大門外下馬,由中門進走甬道邊,副將迎送至簷下。文移副將用「照會」 ,州縣用牒呈,免向上三躬。
一、參將、遊擊以下武官見總督,用履歷手本,行一跪三叩頭禮,免披執。見巡撫,於大門外下馬,由中門進坐。次巡撫正坐,參將、遊擊侍坐,巡撫迎送至簷下。文移巡撫用劄付,參將、遊擊用牒呈,與布、按二司相見,俱平行。文移俱用咨,劄委者不在此例,與各道分司、運司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手本,劄委者不在此例,與府廳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平關。」 與州縣俱平行。文移俱用手本。
一、掌印都司、營都司、行都司、屯田都司、操捕都司、衛守備、守禦所千總、衛千總等官見巡撫,於大門外下馬,由角門進,巡撫不迎送。守禦所千總、衛千總行一跪三叩頭禮。巡撫與各都司文移用劄付,各都司用「申文」 ,巡撫與守備、千總文移用牌票,守備、千總用申文,免披執,全屬禮。各都司見布、按二司,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手本。劄委者不在此例。各都司與各道分司、運司俱平行,文移俱用手本。各都司與府廳州縣俱平行,文移俱用平關。
一分防標下中軍守備掌印專城。並道標中軍及各營中軍守備見巡撫,於大門外下馬。由角門進。巡撫不迎送文移巡撫用劄付。各守備用申文,免披執,行屬禮。見司道用官銜手本,於大門外下馬,由中門進走甬道邊,司道迎送至簷下。文移司道用照會。各守備用牒呈。見分司府廳州縣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手本。」
凡鎮守各省將軍、與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相見。各不相轄、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咨。其餘文武各官、見本省將軍、俱如見總督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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