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020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二十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十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二
明四〈武宗正德十六則 世宗嘉靖三十三則〉
官常典第二十卷
宗藩部彙考十二
[編輯]明四
[編輯]武宗正德元年定王府一切奏請春秋兩季類奏謝恩者每年春類謝一次
[編輯]按《明會典》,正德元年奏准王府除機密重情及襲王 爵外,其餘奏請名封、選婚等項,該長史等官參詳明 白,啟王知會。一年春秋兩季,類奏謝恩等項。應本謝 及表謝者,亦於每年春首類謝一次。
正德二年復「寧王護衛。」命刑部鞫判徽世子所奏莊 田。
按《明大政紀》「二年四月,劉瑾受寧王宸濠重賂,矯詔 擅復護衛屯田。先是寧府犯不法事情,已經先朝革 去護衛,改為南昌左衛。濠懷不軌,差內官梁安輦金 銀二萬兩通瑾,朦朧奏討,准改南昌左衛復為護衛。 又准與南昌河泊所一處侵奪民利。六月,命刑部右 侍郎王鑑之往鞫河南徽世子所奏莊田,稱旨,陞俸」 一級。世子累奏莊田不結,鑑之判世子田與民田各 明白,上下帖然。
正德三年定王府內使,非欽撥者,不準保陞。庶人病 故者,妾媵釋放遣嫁。
按《明會典》:凡保陞內官,三年令各王府內使不係欽 撥者,不准乞恩保陞。 凡釋放宮眷,三年題准:高牆 庶人病故,所遺妾媵照戶部題准事例釋放。仍拘父 母親屬,領出嫁遣。若無父母親屬,量為處置疏放,勿 令失所。
正德四年,崇王之國,常德更定《宗藩事宜》。
按:《明大政紀》:「四年八月,崇王之國常德。」
按《明會典》,凡管理府事。四年議准,郡王患病及薨逝, 其子幼小,有以親支暫管府事者,禮部請敕著令用 心撫養,毋致失所,候其長成,仍回本府,不許干預一 應事務。 又議准:親郡王患病,或年雖尚幼,其合府 郡王、將軍以下,悉該聽其鈐束,有事必啟而行。違者, 許該府指實參奏。 是年題准:各王府初生子女,三 日後即行具本奏報。其冊一年一次,備造一樣二本, 分送禮部並宗人府,以便查考。 又題准:各府將軍 係郡王長子之叔祖及諸叔者,行禮依宗子法,長子 立於郡王後,居中。 又議准:各府庶人,不許越分進 貢。 又奏准,王府樂舞生,照例將有度牒無過犯道 士補充,不足,於黜退生員內選補。禮生,取附近相「應 人戶,或黜退生員選補,不許過額。有富民額外營充, 謀避差徭者,事發問如律。」 《凡妾媵限制》,四年令:凡 長女已為王妃,復將次女進與為妾者,罪坐所進之 人。 是歲議准:王府承奉等官並郡王內使,俱有定 額,不許額外濫保,及擅立內典膳職名,希圖保陞。違 者罪坐營求之人及輔導等官。 又議准,宗支罪犯 深重,降革爵秩者,郡王將軍而下,不許代為請復,違 者罪坐輔導官。 又議准王府如有無藉之徒,假以 燒丹煉藥等項為由,往來誑惑,以致壞事者,鎮巡等 官從重問發。 又令王府不許僧尼女冠出入宮禁, 及私自建立寺觀。 又奏准郡王將軍而下,改封世 子、長子、世孫、長孫聽繼王爵者,奉「有成命之後,其原 給祿米,截日住支,冊封日方與所應得者永為例。」 又奏准:凡宗室姦收樂女,及不良婦所生子女,並選 配夫人等,及儀賓已受封者,爵職封號祿米,盡行革 去。未受名封者,不許冒請。 又題准:「凡射利之徒,邀 買王府祿糧者,照《舉放私債》」例,問發充軍。所借本利 沒官,仍將輔導官參治。 凡花生子女,四年議准王 府有濫收外人於宮闈內乳養者,長史啟王嚴加禁 約,如違,輔導官從重治罪。 又議准:今後各王府襲 封之初,其先王侍從宮人,除有出者,仍留在府養贍, 無出者,照例釋放。各將軍以下並庶人病故,其宮人 無出者,亦照例俱令原籍親屬領出嫁遣。
正德五年八月。詔革寧王護衛。仍為南昌左衛 按《明大政紀》云云。
正德六年,寧王奏討樂人,許之。又葬母於西山,禁穴 掯收祿米。《違制》,議准:「王薨,其親支管府事者,著用心 撫養幼子。」
按《明大政紀》:六年二月,寧王宸濠奏討樂人秦榮為 樂官,許之。十月,寧王宸濠葬母於西山青嵐。先朝禁 革舊穴,寧王宸濠掯收祿米,違例每石折銀二兩,過 限倍徵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議准,郡王患病及薨逝,若其子 幼小,有以親支暫管府事者,禮部請敕著令用心撫 養,毋致失所,候其長成,仍回本府,不許干預一應事 務〈按明會典郡王患病一條作四年事文獻通考作六年事〉 正德七年、令親王門前官員人等、照例下馬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八年奏准、王府如有節孝及卓異行跡。查奏前 來。禮部照例請敕獎諭。但不許奏請建立牌坊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九年,宸濠奏「乞復護衛屯田。」許之。
按《明大政紀》:九年三月,寧王宸濠奏,乞復護衛屯田, 許之。先是,天順間,寧府以事革去南昌護衛及屯田, 宸濠賂劉瑾,復得之。瑾誅,護衛屯田復革。陸完為江 西按察使,與宸濠通,至是為兵部尚書。宸濠喜曰:「完 為大司馬,護衛可得矣。」遂遺完書,謀乞護衛。完答書 須以祖訓為言。時伶人臧賢有寵於上,近習張銳、張 雄、錢寧輩及內閣部院大臣,皆陰結之以求固寵。宸 濠因賢之壻司鉞以通於賢,每親書寄賢,輒稱為「良 之賢契。」良之,賢字也。及乞復護衛,輦載金銀器寶,藏 於臧賢家,分餽諸權要。大學士費宏知之,大言於內 閣曰:「今寧王以金寶鉅萬謀復護衛。苟聽其所為,吾 江西無噍類矣。」廷試進士,內閣官與部院大臣,皆在 東閣讀卷。先於十四日覆《寧王復護衛疏》。次日,中官 盧明以疏下閣,擬旨過東閣,言只請楊師傅到閣,諸 公不必動勞。廷和趨出,票旨云:「既王奏缺人使用,護 衛、屯田都准與王管業。」
正德十年,江西副使胡世寧奏「寧王無道」罪狀。下兵 部移文令鈐束其下。
按《明大政紀》:十年十月,江西按察司副使胡世寧奏 寧王宸濠無道罪狀,下兵部移文寧府,令鈐束其下。 時世寧念濠反跡已著,人莫能言,發忿上疏抗疏曰: 「寧王自得護衛以來,威謀日橫,騷擾閭閻,鈐束官吏, 禮樂政令,漸不出自朝廷。諸臣阿順保身,百姓亡逃 失業。今日江西當憂而亟為之所者,顧獨群盜已乎? 臣請簡命才節威望大臣,巡撫方面,銷隙寢邪於無 形。敕王自王其國,勿撓有司,以防未然。」濠聞之,有《自 咎》語,推過近屬以自解。尋以胡世寧為福建按察使。 世寧離任,臨發中毒,下血幾殆,蓋濠為之。宸濠奏副 使胡世寧離間親親,妖言誹謗,賄營內。旨逮之。濠御 世寧,欲殺之,摘前疏禮樂政令,漸不出自朝廷為謗 上賂用事者,中以危法,逮捕之。時世寧已遷福建按 察使,過家,濠因囑其黨御史巡浙潘鵬發卒募取,世 寧甘心焉。世寧知濠計,則間行赴京就獄。會逮繫詔 獄,濠又囑用事人計必殺世寧,絕口繫再經冬,訊鞫 榜掠,歷諸刑械,世寧幾瘐死。御史徐文華等咸訟其 冤。於是行江西撫按會勘其事。御史程起充疏乞正 大經,赦小過,以弘化理,下所司知之。起充因宸濠誣 陷江西副使胡世寧繫獄,極言「世寧非病風喪心,何 苦為言」,要皆有激而云然。初令御史提解來京,夫何 公文稽遲,四月,寧王復上在逃之章。蓋稽遲不久,則 世寧之罪不深;文致不重,則報復之心未厭。君臣父 子,無所逃於天地之間,世寧焉能北走邊、南走越哉? 其間道自投,蓋與其死於溝洫而人莫之知,寧得見 天日而甘心受死也?乞陛下詳察之,哀矜之。
正德十一年、令王府差員、只許會同館安歇、不許在 外生事。各王府子女選婚、一年二次類奏。涇府軍校 俸糧、准折銀發給
按《明大政紀》:「十一年二月,刑部左侍郎張綸勘宗室 互訕,事竣還京,因疏處宗室選婚及祿米折銀二事, 下部議行之。」初,綸於乙亥冬往覈代王博野王兄弟 互訐事,會晉府慶成王獄久不決,亦命綸訊鞫,辯斷 詳明,皆麗於法。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各王府差來人員,止許會同館 安歇,不許在外潛住,事完即回,違者照例問發充軍。 在京有容令住歇,及指稱打點等項事發,各問罪如 律。 是年奏准,各王府子女年應請封選婚者,長史 教授即啟王覆查,一年二次類奏。若過期一年之上, 輔導等官以違制論。其請封選婚勘合到布政司,有 掯勒遲滯者,巡按官查究。守巡官年終將請封選婚 已未完結報本布政司呈部稽考。 又奏准涇府官 吏軍校人等該支本色俸糧,每石照初到年例折銀 四錢
正德十二年、令各王府子女婚姻。只令布政司保勘 奏請親王郡王民校補役雇代。吉府軍校月糧。照德 徽事例。衡府軍校折銀折錢發給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各王府子女婚姻,止令布政司 保勘奏請,不必轉行覈實,以致遲誤。 是年題准,親 王位下民校逃故,照舊僉解補役。郡王以下民校,有 不願應役及新僉補役者,許追銀十二兩,交與教授 領回,僱人代役。願當者仍從其便。 又令吉府軍校 月糧,照德、徽等府事例,每月各支與本色八斗。 又令衡府官軍旗校人等月糧,如遇放支折色,每米一 石折銀四錢,每銀一錢折錢七十文,該支鈔貫,如放 折色,亦定適中價值,不許虧欠。
正德十三年,秦府請關中屯田為牧地。上因梁儲草 制止之。令王府節旦慶賀,其總兵等官便服行四拜 禮。
按《明大政紀》:十三年五月,秦府三上疏,請關中屯田 為牧地。上因大學士梁儲草制切直止之。初,錢寧、江 彬及宦官張忠輩受重賄請,上許之。兵部及科道交 章執奏,謂太祖高皇帝有禁,茲田不得畀藩封。上曰: 「朕念親親,與之勿為間言。」大學士楊廷和、蔣冕皆引 疾不出。梁儲曰:「如皆引疾,如國事何?」是時上震怒,令 內臣督促草制。儲承命上《制草》曰:「昔太祖皇帝著令, 藩封不當益以土地。土地既廣,將多畜士馬,姦人誘 為不軌,不利宗社。今王請求懇篤,朕念親親,畀地於 王。王得地宜,益謹侯度,毋收聚姦人,毋多養士馬,毋 聽狂人誘為不軌,危我社稷。是時雖慾念保親親,不 可得已。王其慎之毋忽。」上覽制,駭曰:「若是可虞,其勿 與!」事遂寢。儲一草制,間有回天之力,咸嘉其善諫。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凡王府節旦慶賀,其總兵撫按 等官,俱照出使官員例,便服行四拜禮。
正德十四年,寧王宸濠反,王守仁執之,令修明宗範 按《明大政紀》:「十四年三月,巡撫江西都御史孫燧七 疏:宸濠招畜群盜,懷不軌狀。濠賄權倖,匿不聞。時李 士實、劉養正、王春等日夜與濠謀,恐事起以反名,人 心未服。伺一日晏駕,大位未定,乘變即起。萬一事成, 益遣姦黠人盧孔章等,分布水陸,孔道萬里傳報,浹」 旬往返蹤跡大露。朝野皆知旦夕必反。巡撫都御史 孫燧日夜防遏。濠托勦賊名,置郡邑城郭兵食事甚 悉。嘗嘆曰:「即賊起,吾不滅賊,賊必以吾所處分速滅。」 又連上七疏,言濠反在旦夕,諸奸邀諸途,即不得達。 諸權奸得濠金錢多,恐事泄並誅。又幸冀非望,往往 不聞。四月,寧王宸濠密遣賊黨賄納廣西土官、狼兵 及南贑洞蠻。巡撫江西都御史孫燧屢疏宸濠逆狀, 不得達。兼以朝廷懿親,不敢擅圖先發,因自劾乞休, 不報。蓋已自分一死報國,靡他矣。副都御史吳廷舉 奉敕勘永順、保靖兩江口夷情,奏六事,陰備宸濠,不 報。五月,寧王宸濠居母喪,脅有司遞申鎮、巡,求舉賢 孝。巡撫孫燧與巡按御史林朝、王金欲緩其逆謀,具 疏以聞。濠先居父喪,矯情飾禮,巡按者奏舉其賢孝 於朝。今居母喪,踵前故事,脅有司遞申鎮、巡官求舉。 燧欲緩其逆謀,而徐為可圖,且謂忠孝一道,稱其孝, 或可勸其忠,遂上疏。時江彬寵倖日盛,太監張忠欲 附彬以傾朱寧。及孫燧保奏寧王,疏至,上見奏,驚曰: 「保、寧王賢孝欲何為?且將置我何地耶?」張忠聞是言, 乃密言於上曰:「臧賢交通寧王,其意未可測。奏內稱 王孝行,譏爺爺不孝也。稱早朝勤政,譏爺爺不朝也。」 上頷之。東廠太監張銳,初亦黨濠,助楊廷和為濠復 護衛。已而知其有反謀,且知上入忠言,乃與楊廷和 言,欲復革去護衛,以免後患。上知濠差人留京師,令 太監韋霖傳旨。故事,王府奏事人辭見有常,無愆期 者。今故違非制,應治之。御史蕭淮劾奏宸濠潛謀不 軌事情。敕差太監賴義、駙馬都尉崔元、都御史顏頤 壽往戒諭之,革其護衛。時南昌張儀官於京衛,備以 其實告御史蕭淮,淮遂疏:「近奉敕旨,王人無事不得 延留京師,臣有以窺陛下微意矣。竊見寧王不遵祖 訓,包藏禍心,招納亡命,潛謀不軌。官校交通,積有年 歲。如致仕侍郎李士實等皆今日亂臣賊子,關係宗 社生靈安危,非細故也。宜敕錦衣衛,凡濠黨與逮繫 至京師究治,以快人心。」前鎮守太監畢貞等首保濠 賢行,及諸前後附勢者,宜坐名罷削。布政鄭岳、副使 胡世寧皆「守正蒙害,宜急起用。所有鎮、巡奏乞褒獎 孝行乃宸濠詭謀,不可從。」疏入,張銳、張忠、江彬共言 於上。將淮奏,令楊廷和票旨,謂:「朝廷處待親藩,自有 常典,鎮巡官如何輒行保奏。」遂敕諭廷臣曰:「蕭淮所 言,關係宗社大計。朕念親親,不忍加兵,特差太監賴 義等往諭,革其護衛。」元聞,遣問廷和。廷和曰:「宣德中 有疑於趙府,嘗命駙馬袁泰往,竟得釋,或此意也。」明 日,元等行。給事中徐之鸞、御史沈灼等各上疏論宸 濠惡逆不法事,下部議之。廷和令兵部發兵觀變。王 瓊曰:「此不可洩。近給事中孫懋、《易瓚》建議,選兵為江 西備。留中日久,第請如議行之。」廷和默然。詔發兵大 索宸濠偵卒於臧賢家,不獲。宸濠偵卒林華匿賢家, 其家多複壁外鑰木廚,開則長巷後通屋甚隱,人無 覺者。華以是得脫歸。六月丙子,寧王宸濠反,巡撫都 御史孫燧、按察司副使許逵死之。先是,朝廷差賴義、 崔元、顏頤壽等行,京師喧傳,以為必擒治。寧王不知, 止革護衛。寧府偵卒林華在京,即兼程飛報,以六月 十三日至江西。值濠生日,宴鎮巡三司等官。濠聞大 驚,竊以為詔使此來,必用昔日蔡震擒荊府故事。且 舊制,凡抄解宮眷,始遣駙馬親臣。蓋不記廷和所云趙府事也。宴畢,密召李士實、劉養正及承奉劉吉等 謀之。養正曰:「事急矣,明早鎮巡三司官謝宴,可就擒 之」,因而舉事。乃夜集閔念四、吳十三、凌十一等,飭兵 器以待。及旦,諸司入謝,左右帶甲露刃侍衛者數百 人。拜畢,宸濠出立露臺,大言曰:「孝宗為李廣所誤,抱 養民間子,我祖宗不血食者,十四年於茲矣。太后有 旨,令起兵討賊,共伸大義。汝等知否?」燧曰:「請旨看。」濠 曰:「不必多言,我往南京,汝保駕否?」燧曰:「天無二日,民 無二王。此是大義,不知其他。」濠戟手怒曰:「爾既說我 孝行,又遣人奏我,如此反覆,豈知大義!」令縛之。副使 許逵大呼曰:「孫都御史,朝廷所命大臣,汝反賊,敢擅 殺耶?」反覆辯論,斥其為賊。且顧燧曰:「我欲先發不聽。 今制於人,尚何言?」罵賊不絕口,且曰:「今日賊殺我,明 日朝廷殺賊。」濠遂喝校尉火信,並縛逵,同燧拽出惠 民門外殺之。時烈日中,忽陰曀慘淡,遂執鎮巡諸司, 奪其印。於是太監王宏,巡按御史王金,並公差戶部 主事馬思聰、金山右布政胡濂,參政陳杲、劉斐,參議 許效廉、黃宏,僉事顧鳳,都指揮許清、白昂,並械鎖下 獄。思聰、黃宏不食死。濠乃偽置官屬,以劉吉、凃欽、萬 銳等為太監,李士實為太師,養正為國師,閔念四等 為都指揮等官,參政王綸為兵部尚書,季斆暨僉事 潘鵬、師夔甘聽役使,持檄諭降諸郡縣。左布政梁宸、 廉使楊璋、副使唐錦復為所脅,移咨府部,傳檄遠近, 革正德年號,指斥乘輿,分遣所親婁伯、王春等,四出 收兵。戊寅,逆濠遣凃欽率賊首閔念四、吳十三等,奪 船順流,攻南康、九江二府。兵備副使曹雷,知府陳霖、 江穎等遁走。城破,及衛縣並諸屬縣皆陷。逆濠遣王 春等發旁縣諸賊黨,並令畢貞反杭州為應。提督南 贑都御史王守仁以六月初九日自贑起行,欲往福 建勘事。十五日至豐城,知縣顧佖告濠反。守仁易月 潛至臨江。知府戴德孺聞守仁至,喜,留入城調度。守 仁曰:「臨江居大江之濱,與」省城相近,且當道路之衝, 莫若抵吉安為宜。又以三策籌之曰:「宸濠若出上策, 直趨京師,出其不意,則宗社危矣。若出中策,則趨南 都,大江南北亦被其害。若出下策,但據江西省城,則 勤王之事尚易為也。」及行至中途,恐其速出,乃為計 謀。奉朝廷密旨,先知寧府,將反,行令兩廣。湖廣都御 史楊旦、秦金及兩京兵部,各奉密旨,命將出師,暗伏 要害地方,以俟寧府兵至襲殺,復取優人數輩,各與 數百金,以全其家。令其至伏兵處所,飛報竊發日期, 將公文各縫置,藏於袷衣絮中。將發間,又捕捉偽太 師李士實家屬至舟尾,令其覘之,即佯怒,令牽上岸 處斬。已乃故縱之,令其奔報。宸濠。邏獲優人,果於袷 衣絮中搜得公文,遂疑不敢即發。庚辰,守仁飛報宸 濠謀反,請命將征討,以解東南倒懸。奏至,尚書王瓊 揚言於朝曰:「王守仁在南贑,必能擒之,不久當有捷 報至。但朝廷不命將出師,則無以壯其軍威。」丁亥,守 仁移檄遠近,暴露宸濠罪惡,起兵討濠。度兵家以決 勝之道,急衝其鋒,攻其備,皆非「計之得。我姑示以自 守不出之形,必俟其出,然後尾而圖之,先復省城以 搗其巢穴。彼聞必回兵來援,我則出兵邀而擊之,此 全勝之策也。」宸濠果使人探之,未出,乃先發兵出取 南康、九江諸處,猶自居省城以俟禦。七月壬辰朔,逆 濠會李士實、劉養正造偽檄指斥朝廷,謂:「上以莒滅 鄫,高皇帝不血」食,建寺禁內,雜處妓女胡僧,玩弄邊 兵,身衣異衣,至於市井屠販,下流賤品事,靡不樂為。 棄置宗社陵寢,而造行宮於宣府,稱為「家裡。」黷貨無 厭,荒遊無度。東至永平諸處,西遊山、陝三邊,所過掠 民婦女,索取贖錢。又謂常懸都太監牙牌,稱「威武大 將軍。」又謂既奪馬指揮妻,稱「馬皇后」,復納山西娼婦, 稱劉娘娘。原其為心,不能御女,又將假此婦人以欺 天下,抱養異姓之子,如前所為也。參政季斆同南昌 教授趙承芳等齎偽檄榜諭吉安,都御史王守仁執 縛軍門,固封上進。疏略曰:「陛下在位十四年,屢經變 難,民心騷動,尚爾巡遊不已,致使宗室謀動干戈,冀 竊大寶。且今天下之覬覦,豈特一寧王;天下之奸雄, 豈特在宗室?言念及此,悚骨寒心。昔漢武帝有輪臺 之悔而天下向治,唐德宗下奉天之詔而士民感泣。 伏望痛自克責,易轍改絃,罷出奸諛,以回天下豪傑 之心,絕跡巡遊,以杜天下奸雄之望,則太平尚有可 圖,群臣不勝幸甚。」逆濠屬宗枝、拱條與萬銳等留兵 萬餘守南昌,自與拱栟、李士實、劉養正、閔念四等六 萬人,號「十萬。」以劉吉為監軍,王綸為參贊指揮,葛江 為都督,總一百四十餘隊,分五哨,出鄱陽,《舳艫》蔽江 而下,聲言直取南京。癸卯,守仁率知府伍文定等起 兵,會於臨江樟樹鎮。戊申,我兵攻南昌城,擒其宜春 王拱條及偽太監萬銳等千人。宸濠宮中眷屬縱火 自焚,延燒居民房屋。乃令各官分道救火,撫定居民, 上《江西捷音》,仍分兵四路躡宸濠。逆濠攻安慶,守備 都指揮楊銳、知府張文錦、指揮崔文禦卻之。巡撫南 畿都御史李充嗣飛章告濠欲犯南京,下兵部會議禦之。兵部尚書王瓊會眾於左順門,獨曰:「豎子素行 不義。今倉卒造亂,不足為慮。有王守仁在,彼,必成擒 矣。」頃刻覆十三疏,詔削濠屬籍,正賊名次,請命將出 師趨南京。辛亥,逆濠聞我師破南昌,解安慶圍,引眾 歸援。乙卯,守仁督我兵擊逆濠賊黨於黃家渡,敗之。 丙辰,我兵復與濠賊黨戰,敗之。丁巳,我兵火攻逆濠 等舟,遂擒之。宸濠既擒,眾執以見濠,呼:「王先生,我欲 盡削護衛,請降為庶民,可乎?」守仁對曰:「有國法在。」遂 低首無言。令載至囚所。行數步,回向曰:「婁妃常勸我 不要為此事,是我不聽,實非其罪。今死於水,望先生 收其屍一葬。」守仁曰:「謹領。」遂為收葬。守仁奏擒逆濠 及賊黨捷音,取所得《宸濠交賄》,大小遠近臣僚實跡 手籍及往還私書悉焚之。八月,上下詔親征逆濠,大 學士梁儲、蔣冕扈從。守仁上疏,力止聖駕免親征,不 聽。上在良鄉得捷音。大學士梁儲、蔣冕以宸濠就擒, 江西已寧,屢請回鑾,不聽。九月,守仁親帶官軍,督解 逆濠等至杭州,會同浙江巡按御史同三司,交付太 監張忠等,轉解赴闕,復上捷音。太監張永復命上召 守仁至南京,張忠等從中沮之,命都御史王守仁巡 撫江西。十一月,太監張忠、邊將許泰、劉暉等營內旨, 領京邊軍討逆濠餘黨。十五年十二月,宸濠及逆黨 宗室拱條皆伏誅,濠賜自盡,乃燔屍揚之。十六年十 一月丙辰,論江西平、宸濠功,王守仁封新建伯,給誥 券,世襲,其餘陞賞各有差。十二月,新建伯王守仁疏 辭伯爵,乞普恩報效。諸臣並申雪。舉人冀元亨因說 宸濠改正,反為姦黨陷死。上不允辭,餘下部知之。 按《明會典》,凡修《明宗範》。十四年令吏部於各王府長 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務擇學行擾長,堪為師範者 除授。凡世子、眾子、長子、將軍、中尉等年未弱冠者,各 隨資質,嚴立課程,教養如法,不得虛應故事。撫、按、提 學等官訪其賢否「勤惰以聞。」
正德十五年、令各府原額軍校迯故者。照例勾取不 足之數、就於本府軍校餘丁內僉補。不必僉補。民役 累害小民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六年令各王府禁約將軍以下、恪遵祖訓。無 藉姦人術士及無名內使,不許擅入王府。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行各王府禁約,將軍以下,務 要恪守祖訓,不許驕奢妄費,將祿米減價轉賣,馴致 貧窘失所。如違,輔導等官啟王參奏,量革祿米,以示 懲戒。如射利之徒,收買祿票,加倍取利者,各該官司 亦就拿問,從重治罪。是年詔各處無藉姦人、遊食術 士及無名內使私自淨身人等,有託故擅入王府,因 而撥置害人、貽累宗室者、撫按官嚴加禁治
世宗嘉靖元年令各王府差役不許帶空本在京填寫郡王以下祿米有派舟車不通州縣者准折庶人亡故口糧布絹年終造冊扣除靖江王府食鹽仍發
[編輯]價准買,不許差官關支。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各王府差來人役,有挾帶空 本在京填寫者,緝事衙門巡視御史挐問追究,用印 之人從重治罪。 是年奏准,郡王以下祿米,有派支 不通舟車州縣者,每石徵銀八錢,放支折給五錢,扣 留三錢貯庫,作正補欠。 又題准,庶人曾經奏給口 糧布絹者,如有亡故,該長史司俱照原議十石、五石、 三石五斗,等第年終造冊,送布政司扣除,於次年稅 糧內減派。如上半年全給,下半年亡故者,則免其還 官。 又令將靖江王府二次奏討食鹽六十引,行廣 東布政司差人領齎原擬價銀六十兩,送至廣西布 政司,發買熟鹽一萬二千斤進用,不許仍前差官關 支。
嘉靖二年敕止楚王代奏陳。乞令王府違禁約擅成 婚者、革退另選。
按《明大政紀》:二年六月,敕止楚王代奏陳乞。先是,崇 陽等府諸宗室二十餘人,歲祿不充,請借藩司帑金 預用楚王為代奏,從之。有承奉潘朝者,在京買領關 符還楚,需索各宗謝金百餘萬,方為投符。而齎符百 戶童剛亦索謝金二百餘兩,各宗悉鬻食具合金與 之。巡按御史何鰲聞之,奏請置朝於理。因敕楚王,凡 「例外之請,勿得代奏陳乞。」
按《明會典》二年,「令王府有不遵禁約,擅自成婚者,俱 革退另選。」
嘉靖三年,禁內外官交通藩府,代王出居宣府 按《明大政紀》,三年二月,給事中毛玉勘覈平濠功次, 因言內外官不宜交通藩府,從之,命有宗藩地方大 小官員,但交通納賄者,撫按官指實奏聞。八月,代王 出居宣府。先是,巡撫張文錦議於大同城北九十里 建五堡,徙鎮卒戍之。卒慮敵躝,不願徙。參將賈鑑白 其不用,命伍長箠之,且置之理。諸卒有郭鑑、柳忠者, 倡亂殺鑑,嘯聚塞下。文錦恐其北與敵連,招使入城, 因索首謀者。諸卒遂焚劫城中,殺文錦,乃出。逮繫故 總兵朱振於獄,脅令主之。振不能止,與約三事曰:「無犯宗藩,勿略帑庾,勿縱火肆殺,從我則可。」諸卒曰:「諾。」 振乃戢眾,稍就約束。時廷議遣兵部侍郎李昆齎敕 赦諸叛卒,以太監武忠代王覲為鎮守,以都督桂勇 為總兵,按察使蔡天祐為僉都御史,巡撫其地。戢之。 諸叛卒雖勉聽振約束,猶肆劫掠,振箠殺二十餘人, 竟不能制。及天祐至,會忠、勇及振集叛卒,諭以恩威, 暫為解散,然皆恐懼不安。又姦盜多乘隙誘諸卒劫 掠,桂勇督兵分捕,箠死五十餘人,復笞鑑忠等釋之, 以安眾心,眾稍定。亡何,有別鎮參將李賢者,率兵赴 陝。道出大同,其眾掠民禾畜,居民詈之。眾詭曰:「爾大 同謀叛,朝廷命吾將盡勦之,而尚吝禾畜為耶?」又有 妄傳京營諸鎮兵已駐近地者,而戶部進士李枝輓 餉適至,眾益懼,謂有密旨,遂夜集,排枝闥問故。枝出, 公移門隙中示之,始信。乃咎大同知縣王文昌,曾勸 鎮巡官嚴馭諸卒,遂往圍之,縱火焚燒數百家。明日 逼脅代王索金帛,王曲應之,眾始解散。王懼,微服率 子弟潛出,居於宣府。天祐等諭撫不定,復以狀聞。 嘉靖五年令庶人發高牆者,未革爵前所生子女,留 府候長成奏請。其王府選婚失倫序者,不許保結。 按《明會典》五年議准:庶人發高牆者,其未革爵前所 生子女,係無罪之人,俱存留在府居住,責令相應親 屬照管,候長成備查伊父犯罪緣由奏請。 是年令 各王府選婚,有失倫序者,不許保結起送。
嘉靖六年,定「郡王管府事。遇聖節朝賀,率將軍以下、 本府行禮。子弟選婚謝恩者,不得過三年出嫁。庶女 寡居,准給食米。」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郡王管理府事者,凡恭遇聖誕 及正旦、冬至等節,鎮巡等官,於布政司行禮。」其管理 府事郡王,率各郡王、將軍、中尉、儀賓、教授等官,於本 府行禮。 是年議准,王府選取子弟,婚畢謝恩,許於 三年以裡舉行。如過三年者,照例治罪。 又議准,各 王府出嫁庶女,夫亡寡居,及年老無人侍養者,每月 口給食米二石,亡故住支。
嘉靖七年,定「宗室襲爵請封諸例。」
按《明大政紀》:七年九月,定宗室襲爵請封諸例。時方 獻夫上言,「宗室襲爵請封,名乞討、媵妾等項,宜擬立 定例,刊印成書,頒行遵守。其有礙例奏擾者,行巡按 御史收其撥置人役,論遣戍邊。從之。」
嘉靖八年,定「諸王府進貢馬匹」、各府祿米、封贈、校尉 員役、撥補、及支給米糧之制。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各王府及總鎮內外進貢馬匹, 務將毛色、齒歲備細造冊送部,禮部委官一員,照冊 看驗,分別等第,送鴻臚寺類進。 是年令各處新封 王府,應僉民校,及舊役逃故消乏者,俱照例於均徭 內每名帶徵銀一十二兩,解府雇代人役。在府舊役 民校情願應當,聽從其便,不願者,亦照例徵銀,解發 雇役。 是年題准,湖廣宗室祿米、俱照《楚府則例》。親 王,每石折銀七錢六分三釐;郡王,每石折銀七錢;將 軍、中尉、郡主、夫人、儀賓,每石折銀五錢。 凡追封親 王,八年令凡孫襲祖爵者,得追封其父母。曾孫襲曾 祖爵者,得追封其祖父母;父母。旁支襲爵者,得追封 其本生祖父母;父母。妻先故者,得追封為妃。〈郡王同〉 又題准:郡王新封,應得校尉,以二十四名為額。原係 護衛僉撥者,仍於本衛僉撥。其不係護衛僉撥者,有 護衛處,該衛撥與軍餘十二名,民間僉派十二名;無 護衛處,俱於民間僉派。舊封郡王已派三十名者,不 必減革。若校丁逃亡死絕至二十四名以下,方許僉 補。 又議准:凡王府總小旗校尉、軍匠、廚役、樂舞生, 醫獸樂戶、樂工並紀錄幼疾軍校等項月米,除三斗 原支本色並折色各一半者,俱照舊外,其全支本色 並三、七、四、六、二、八本折兼支者,俱要本折色對半支 給,永為定例。
嘉靖九年,王府節旦慶賀,三司朝服行禮。諸王宗支 有孝行應獎者,許親王奏請,親王則撫按奏請賜獎。 又定軍校撥補之例。
按《明會典》九年議准,王府節旦慶賀,三司等官具朝 服行禮,不許概稱「使臣」,一體便服。 是年定宗支有 孝行實跡等項應旌獎者,許親王奏來。若係親王,則 令撫按官奏來,仍行勘明寫敕遣官往諭,並賜以銀 段羊酒。 又題准,王府力士、校尉事故,以選退將軍 兒男相兼充補,不必行有司另僉。 又議准,親王府 食糧軍校、除正數外。每正丁下、量留餘丁一名或二 名供貼。餘俱分撥缺人郡王將軍位下使用。若親王 封國日淺、餘丁撥用不敷、仍照例僉補
嘉靖十年、文武衙門題奏、「內親王名不諱。」各衙門文 移、只許書爵、不得稱名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凡親王名諱,今後文武衙門除 備抄各王奏詞並各衙門題奏本內不諱外,其餘一 應文移,係各該衙門自行出語者,止許稱爵,不得書 名。」
嘉靖十一年嚴禁郡王以下越關奏擾。各省王府缺欠祿米,於贓罰稅租存留內湊支。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凡郡王、將軍、中尉及郡君、縣 君、鄉君、夫人等,但有越關陳奏,情輕者革去爵秩,情 重者送發高牆。」 又題准:「王府缺欠祿米,行撫按官 通查三司府州縣,問追過徒工糧價,並將充發儀從 不必濫發,收銀在官,通融處補。如再不敷,於該司府 動支無礙官錢贓罰紙米,並商稅地租等項補給。遇 災」蠲免,於成熟地方量為撥補,或查存留之數湊支。 嘉靖十三年定王府關支祿糧,以文到之日為始。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王府該支祿糧,俱以明文到 日為始支給。不得指以請封日期、朦朧濫支。其先前 冒濫者,就行改正,准作以後該支之數
嘉靖十五年定「河南郡王以下祿米折給。」
按:《明會典》十五年題准:「河南宗室日繁,除親王祿米 照舊外,其郡王以下本色祿米,每夏稅一石,折銀五 錢五分,秋糧一石折銀六錢五分,每歲徵完解司。每 祿米一石折銀三錢五分,通融放支。」
嘉靖十六年定諸王府表文、只稱「聖號」,不許用家人 禮。禁宗室郡君擇配,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 定降為庶人,量給食米之例。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凡王府奏進慶賀謝恩疏及 表文,但稱聖號,不許用家人禮。」 又題准:凡宗室郡 君等擇配,如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止給冠 帶榮身。 又題准:親王、郡王有坐罪降為庶人者,皆 臨期請旨,量給食米。
嘉靖十八年,冊封裕、景二王。定「諸王軍校逃亡,不許 將民丁濫補。」並定南巡諸王迎接之儀。
按:《明大政紀》:十八年二月壬寅,冊封裕王、景王。時,帝 以南巡在邇,乃冊立次子載。為皇太子。封三子《載 垕》為「裕王。」四子載圳為「景王。」時五子載六子:載 七子:載八子:載「俱殤,追封為潁殤王。戚懷王、薊 哀王、均思王矣。」皇太子年四歲,命監國務,以《夏言》傅 之。乙丑,帝次彰德,趙王迓帝於漳水南,朝於行宮。丁 卯,帝次衛輝,汝王來朝。行宮災。初,帝敕止汝王勿出 遠迓,及帝至衛輝,御行宮,王乃來朝。王,帝父行也。由 東闥入御前,行朝見禮,帝避座受之。三月庚午,帝次 鄭州,伊王周世孫來朝。辛未,帝次鈞州,徽王來朝。乙 亥,帝次南陽,唐王來朝。己卯,帝至承天府,入御舊邸。 翌日,奪學士陸深祿俸二級,以失迎親王也。丙戌,楚 王來朝。
按《明會典》十八年議准各府軍校故絕迯亡,無從勾 解者,聽將見在軍校真正子孫補當,不許將民丁無 藉之徒濫收頂補。 是年定南巡儀。 一各處近路 王府,許親王具常服預先出城候駕。其餘宗室俱不 許擅離府出迎。 一諸王迎接先期命文武大臣侍 於途,王於道傍拱立,文武大臣下馬侍上左右。禮部 尚書跪奏:「某王某恭迎聖駕。」見。內侍官引王至駕前, 跪行叩頭禮。禮部尚書進立於上前,候旨承旨訖,起 立,傳旨示王,隨至行宮。上入,少憩,王具冕服,欽定文 武大臣於殿內左右侍從從官於丹墀東西侍班。候 上陞座,鴻臚寺官引王由殿左門入,至拜位,贊行五 拜三叩頭禮畢,上命賜宴。內侍官引王於別次少候。 從官叩頭如常儀。王宴畢。遣大臣伴送回府。駕還。先 以書止諸王勿煩出送。
嘉靖二十年,御史劾嚴嵩「受交城、永壽二王賄賂,襲 爵」,行各撫按官勘覈。
按《明大政紀》:二十年秋七月,御史劾嚴嵩受交城、永 壽二王賄賂,襲爵。初,交城王絕,有輔國將軍表。者, 謀襲王爵。遣校尉任得貴至京,以黃金千兩、白金二 千兩賂禮部尚書嚴嵩;復以白金二百三十兩、潞繒 二十束、紫貂帽一具賂儀制司令史凃旭;白金五十 兩、潞繒一束賂王府科胥人;黃瓘白金二十兩、潞繒 一束賂王府科胥人姚忠皆受焉。嵩為《題覆表》。「宜 襲交城王。」從之。有東廠邏卒緝知得貴行賂,執以奏 聞。下法司鞫實論,旭、瓘忠各戍邊。又有永壽恭和王 庶子惟燱者,與嫡孫懷墡爭立,以白金三千賂嵩,亦 受之。永壽莊僖王妃遣人擊登聞鼓奏訴。於是御史 葉經劾嵩贓跡暴著,瀆亂國經,乞賜敕正。帝曰:《表》。 惟燱應否襲爵,行各撫按官勘覈以聞。嚴嵩安心供 事,勿以言介意。
嘉靖二十二年議准、郡王惟管理府事者請敕。其餘 不許瀆請。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三年、各王府娶妾媵。俱先奏請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議准:「各王府選娶妾媵,俱要預 行奏請。其奏內必明開年紀若干,有無嫡子,及曾否 娶有幾妾。候禮部查明果係乏嗣,及例應娶之數,方 與行文覆勘是實,方許選娶。例外濫收者,聽禮部參 題革退。」
嘉靖二十四年,殺「楚世子英燿。」
按《明大政紀》:二十四年五月,楚世子英燿弒其父楚王顯榕。獄具,帝告於皇祖,斬英燿,燬其屍,勿令收瘞。 其預謀者俱磔之。
嘉靖二十七年、郡王同居一城。迎詔敕。一切禮儀、俱 從尊行。准動支河東鹽課、補給代府不足糧額。各王 府祿糧、遇災傷、俱設法補給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題准,郡王同居一城者,迎接詔 敕,禮儀輪遞從尊行,著為定式。 又題准:河東運司, 每年該解山西省布政司正餘鹽內,動支四萬三千 一百一十六兩八錢零,徑解大同府收貯,補給代府 原額祿糧不足之數。 又題准,各處巡撫轉行司府 州縣官,將各王府應得祿糧,務要徵收完足,如遇災 傷,亦「須設法措置無礙銀兩補完,不許拖欠。其先年 拖欠者,或待豐收之年,或遇積有多餘銀兩,挨年帶 補。」
嘉靖二十八年題准、王府擅自擇選繼室、已經革封 者。其所生子女、照革爵庶人所生例、不許請乞封號。 以後違例擅婚者、視此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一年,定各王府庶人支給米布之數。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議准,各王府庶人一名,並一妻 一妾,總月支米麥三石。使女只許一人,月支米五斗, 歲給布絹各一疋。其所生男女,年十六以上者,男子 一妻一妾。無妾者,與女子俱許使女一人,照前關支。 未出幼者,關支一石五斗。其婚配所生,給與庶人三 分之」二。《花生者,減庶人之半》。
嘉靖三十二年,定遣使冊封之期。又定中尉宗壻品 級及謝恩之制。高牆庶人遺下子女,量給米石。 按《明會典》,凡遣使冊封,三十二年題准,每年冊封,三 月題請,四月初旬傳制,遣官出京。 是年,定鎮國中 尉壻授七品宗壻職事,輔國中尉壻授八品宗壻職 事,奉國中尉壻授九品宗壻職事。 是年議准,各王 府中尉女及選配子弟,聽禮部題請、授以「宗女宗壻」 名色,仍給與冠帶婚資。其冠服,宗壻視文職,宗女視 命婦。其宗壻就各該王府冠帶謝恩,不必赴京,仍聽 其自便,不必在府隨眾朝參。 又題准:庶人發去高 牆,遺下妻妾有子女者,隨其養贍,不許另支口糧。如 無子女者,止許月給米麥一石。
嘉靖三十三年,更定「庶人子女糧米之數。」
按《明會典》三十三年題准,「庶人應得糧米,減奉國中 尉三分之一,連妻妾子女、使女歲給米七十石。除未 出幼者,從父養育,及女嫁從夫自贍外,其已出幼成 婚,應請口糧,查其父生子多寡。如生三子以上,不分 長子從子,各減半支給。止生一子二子,給與全分。傳 世以後,原係減半者,即照原減之數。原係全給者,仍 查其父生子多寡,以為減半全給」之等。
嘉靖三十四年議准:選到儀賓,有未婚而郡縣主君 病故,要將次女續親者,聽。仍准改給誥命。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五年,廢徽王為庶人。
按《明大政紀》:三十五年七月,廢徽王載埨為庶人,自 殺。王國開封之均州。初,恭王銜其知州某衡,命執而 箠之,知州死,巡按御史劾王「大不敬,帝謂御史庇其 部官,逮御史詣京,廷杖之。及王即位,益橫,謂帝庇我。」 日嗾護衛卒,搜羅士民有美田園及木石異者,輒謂 為國中固有,沒入之。民間女子稍端麗者,俱強舁入 府為宮婢,不可,則以予衛卒。其宮婢小有眚,輒箠死, 舁屍焚之,或生啖虎豹,或生錮棺中,燎爇死痛,哀聲 徹道,行者不忍聞。又庇其伶人,使凌轢縉紳士。道遇 伶人輒辟易,不則必遭嗤謔。或有被捓揄者,間以白 王,王仍伸,伶人不為問。又架飛梘數百丈,自北城女 牆上,連府中後苑,命伶人為械,激潁水入梘,輸後苑 沼池內。其梘柱所植處,無論士民第舍,即發屋豎之, 不可即遭撲,或沒其地。州士民皆重足立,搖手屏息, 恐觸忌破家矣。先是王好方,術士煉女癸為鉛,服之 雲能延算。有梁散人者,以羽客出入王門下,知帝好 方術,乃竊王鉛走京師,夤緣獻帝。帝服之喜,復索鉛, 散人不能繼,貽書求王,王謂:吾鉛當自獻,何為假彼 市寵也?乃不與,散人銜之。而王好微行,嘗從其食客 之留都及鳳陽遊,數月乃還。一日,帝從容問散人:「爾 遊徽邸,知其王何似?」散人前卻奏曰:「日者猶未諳事, 自之留都還,則大曉暢。」帝愕然,自是疑王。而州民耿 安者,有女在王宮中,以過箠死,毀其屍。安慟女非命, 走京師上變,告王謀不軌,且指其潛窺留都、鳳陽,睥 睨非望,及諸罪狀。下河南撫按官勘覈不妄。帝怒,命 削王爵,廢為庶人,禁錮鳳陽邸。於是巡撫都御史潘 恩、巡按某督眾圍王宮,欲徙之。王懼,命妃妾四十人 俱麗粧自經,王亦經死,貲貨沒入官。初,王庭鐘鼓自 鳴,後苑見群羊入沒。占者曰:「當亡國,王不悛乃及。」 嘉靖三十七年,冊裕王妃陳氏,禁宗室同姓為婚。定 王府差人勘合應付,及領冊寶儀仗人船夫之數。 按《明大政紀》:三十七年九月,冊裕王妃陳氏。妃,生員陳景行女也,選為裕王妃,冊之,是為仁聖皇太后。 按《明會典》,三十七年議准如有同姓為婚者,不准受 封,照依庶人子女事例,不給婚嫁,「長史、教授、媒証人 等,巡按御史提問, 應給勘合例。」三十七年定「一,各 王府差人,《春秋》類奏,止許一人官支廩給,非官支口 糧,應付驛驢一頭,紅船一隻,往回應付。郡王將軍中 尉等有應奏事理,即於《春秋》具啟本府親王轉奏,不 許另差。」 一,親王差人進表、進貢、慶賀,只許一官二 旗。其郡王差人進表、進貢慶賀,止許一官。一,旗官支 廩給,旗校支口糧,應付驛驢紅船。以後若遇二三差 者,因所給勘合有限、並填一道者。回還之日、查其所 差人數、填給應付。 一,各王府差人關領銘旌鳳鉤 冊寶儀仗等項,官支廩給,旗校支口糧,應付驛驢紅 船,關領物件,驗扛撥夫
嘉靖三十八年奏准、親王宮眷迎取來京者。兵部照 例撥給校尉八十名、看守府第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九年,潞城王府中尉俊。有罪,勒令自殺。 定親王之《國儀制》。
按:《明大政紀》三十九年五月,「潞城王府中尉俊。」謀 殺宗人,巡撫大同都御史李文進以狀聞。帝以俊 罪重,有違祖訓,勒令自殺。
按《明會典》三十九年,定親王之國,先期辭長陵等陵, 俱用酒果。臨行日,祭承天門,總告京都應祀神祇,王 自行禮。是日祭大通河神,遣太常寺官行禮。 一沿 途告祀直沽天妃之神、淮河之神、揚子江之神、小孤 山之神、漢江之神。 一道經南京謁拜孝陵,行翰林 院撰祝文,太常寺關領香帛,南京太常寺備辦酒果, 候王「至日行禮。其南京各衙門官員,赴王行幄處行 禮,見畢即回。 一、至國,告祀南嶽衡山之神、望祭社 稷之神、山川之神,王自行禮,俱用牲醴。其祝文翰林 院撰寫,祭品行所在官司備辦。」 一、到國之後謁拜 顯陵,合用酒果及沿途往來供應,俱行各該有司備 辦,謁拜畢,即日回府。 凡親王之國,隨侍護從人員 數多,會同館馬匹不敷,是年議准,著行取京營騎操 馬匹,揀撥五千匹,各整備鞍轡候用。 凡親王之國, 用船不過五百隻,其軍校人等,俱自雇車輛,裝至通 州上船之所。是年題准,兵部先差官往通州,督同分 守等官,整理見在聽差馬快船隻。如有不敷,將附近 衛分順回糧船,及張家灣至德州一「帶灣泊軍民船, 催來協濟。軍民船有五百料者,給腳價米十石;四百 料者八石;三百料者七石;二百料者六石;一百料者 五石。」仍計程給與口糧,俱行戶部於通州、直沽等倉 關支
嘉靖四十年,景王之國德安定親王之國,「廩給人夫 船車之制。」
按《明大政紀》:四十年二月,景王之國,德安府卒,從郭 希顏之議也。不二年,王薨,無子,國絕。初,希顏由中允 出為兩浙鹽運副,大計被除,家居者十餘年,至是乃 上疏曰:「臣往歲恭讀聖諭,欲建帝立儲者,臣謂立儲 難莫若安儲難。何者?君相相信則儲安,兄弟相保則 儲安,父子相體則儲安。相信有道,釋疑是也;相保有 道,分封是也。相體有道,總攬是也。三者安儲之急務 也。何謂釋疑?皇上至愛莫如二王,至重莫如元輔,固 何嫌何疑?自言者倡為二王、陳嵩之說,臣恐輔臣疑 而不自安,何暇善後?」然尚可諉也,由差遠也。二王疑 而不自安,誰與承祧?此大可慮也。由最近也。皇上盍 諭元輔,以益加忠讜,使知王初無他也,不必疑王。諭 二王以毋忘恭敬,使知嵩終無他也,不必疑嵩。然後 王心無所惶惑,而師保是依;大臣無所忌避,而匡贊 愈力。臣故曰:疑釋而君相相信,則儲可得而安也。何 謂分封二王?親則皇上之子也,貴則國本之寄也。顧 同處京府,智與年長,則崇高所共欲;防不預設,則讒 隙所由萌。故幼而暱就膝下者,所以篤恩也;長而出 就藩封者,所以強本也。宮府不宜久虛,山川若已,預 待及時,敕王就國,周其羽衛,殊其寵數,於制於情,似 為兩盡。故曰:「分封而兄弟相保,則儲可得而安也。」何 謂總攬恆情?愛子者未有不身任其艱,而欲子安於 無事也。今四郊多壘,一日萬幾,非皇上神謨獨運,太 平未可易致者。即京府獨處,猶宜親就儒賢,涵養沖 質,而一毫外務,不得預聞。分封之典既定,留京之意 已明。皇上端拱以順天人,從容而議建立,似無不可。 故曰:「總攬而父子相體,則儲可得而安也。」每歎忠臣 不退耕而忘君,烈士不避僇以直諫,在廷不言,在野 不容不言。惟聖明赦草茅,言計自臣始,則「士豈有不 向風刎首,爭效闕下者哉?」疏入,帝覽之大怒,謂建帝 字為妖言。嵩復擬旨慫恿之,遂比妖言律斬,傳首海 內。於是旨下,江西撫按官祕之,密檄守巡官收希顏, 而顏不之知也。時於家延賓客為子娶婦,衣緋待之。 有僉泉某亦衣緋來通謁,為候。希顏以為賀己也,迎 之坐。未及語,眴左右曳之出,遂掖赴都指揮司,縛縶之。已而諸司漸至,撫按官亦至,乃舁赴市曹斬之,傳 首。天下知與不知,莫不哀焉。
按《明會典》,凡親王之國,四十年題准供用膳饈及隨 從廩給,各有字號。景府例,供用膳饈二分,「宮」字號廩 給三十九分,「官」字號廩給一百七分,「文」字號廩給三 十二分,「武」字號廩給三十九分,「校」字號廩給六百分, 「軍」字號廩給一千一百分,「匠」字號廩給一百分。並各 號合用車輛船隻人夫等項,各照原號,每號給與印 信長單一張。備開官役職名、應支廩糧數目。逐一填 入單內類奏給散。所到州縣驛遞。各照數供應、隨支 註銷
按《明外史》,四十年,令載圳之藩居安陸。載圳多請莊 田,部臣悉議給之。荊州沙市,故不在請中。中使責市 租,知府徐學謨執不與。又取薪稅於漢陽之劉家塥, 推官吳宗周持之,皆獲譴。其他田土湖陂,侵入者數 萬頃。
嘉靖四十一年,禮部議「以御史林潤疏請,令各藩王 以下,中尉以上,各以所見,詳議藩封經費可久之制 以聞。」從之。
按圖書編禮部尚書兼翰林院學士臣嚴訥等謹題 為際遇明時,竭愚忠以少圖報塞事:儀制清吏司案 呈,奉本部送禮科抄出巡按直隸監察御史林潤奏: 「臣嘗聞諸《易》曰:『窮則通,極則變』。」故自古聖帝明王,未 有不通變而可以宜民也。今論天下之事,極弊而大 可慮者,莫甚於宗藩。邇年以來,群臣咸切隱憂,然卒 「莫能定不易之策,以垂可久之制者,大抵懼無以愜 宗室之心,而重祖訓之違也。顧時有所必變,勢有所 不能,劑品量節,使之不過侈以驕其性,而亦不過儉 以至於失所。仁義並行,永有以遂其親親之心者,茲 非今日之急務乎?」國初,支庶不繁,定製因略。今《螽斯》 《麟趾》,其麗不億,比諸前殆至數百倍矣。臣嘗觀嘉靖 初年霍韜《疏》云:「洪武初,在河南開封府,惟分封一周 府而已。」今郡王已增三十九府,輔國將軍增至二百 一十二位,奉國將軍增至二百四十四位,中尉、儀賓 不計也,舉一府而天下可知也。今距嘉靖初四十餘 年矣,所增之數又可推也。故天下財賦,歲供京師米 計四百萬石,而各處「祿米凡八百五十三萬石,視輸 京師之數不啻倍之。即如山西存留米一百五十二 萬石,而宗室祿米三百一十二萬石。河南存留米八 十四萬三千石,而宗室祿米一百九十二萬石。是二 省之糧,即無災傷蠲免,歲輸不缺,亦不足以供祿米 之繁。況官吏俸給,軍士糧餉皆取其中,如之何其能 辦?故」自郡王以上,猶得厚享;將軍中尉而下,多不能 以自存。其苦愁之狀,誠有非臣之所忍言者。食不充 飢,衣不蔽體,生則假息於蓬蒿,死則委骸於溝壑,男 婚女嫁,不能循理。甚至藏匿名姓,投身隸卒,勢之所 逼,不得不然也。有司祿糧不給,安受其戾,無可奈何。 或號呼於公庭,或聚辱於道路,或投石擲瓦於馬首, 任於其土者懍懍度日,不獨懼辱,且懼變生於不測 矣。是在官司困於祿米之繁,在宗藩屢有不足之歎。 今天下無可增賦之理,年復一年,愈加蕃衍,勢窮弊 極,將何以足支?興思至此,誠為寒心。夫民有農工商 賈之業,宗藩舍祿米無謀身之策矣。坐視其斃而不 救,雖途人且不忍,況天潢耶?歷聞群議,或雲「當損過 以就中,損有餘以補不足」,必天下親王,皆從國初遼、 韓、伊、岷、肅諸王之制,祿米皆二千石,不使有厚薄之 差。或雲郡王而下,定中半折支,如在內之職,三分支 米、七分折鈔之例。其儀賓而下,則如在外之職,二分 本色、八分折鈔之例焉。或雲自親王袒免以下,則從 庶人之制,「皆月支三石焉。或雲不宜遽削於見在,而 惟定製於方來;或雲宜定子女之數,以杜其詐冒;或 雲許其如民間應制,舉商吏各治生為兩便。」凡此皆 各出其見,臣未敢遽以為是。然此事體重大,非下諸 廷臣公議,恐無以定其可久之計;非與諸王共議,恐 無以服其億兆之心。臣愚懇乞陛下命諸大臣科道 各獻其猷,仍乞陛下特賜手書,頒諭諸王,示以勢窮 弊極,不得不通之意。又令戶部備查各省錢糧之數, 每歲所入,夏秋稅糧幾何?輸邊幾何,通十年之內,大 約災傷蠲免幾何,或地方有事,存留費用幾何,然後 具宗藩初年分封幾何,所需祿米幾何,今之各王府 增封幾何,祿米增加共幾何?房「喪嫁娶等項共約共 幾何?使各宗藩一展卷瞭然,知賦入之有限,費出之 不經,今眼前已不可支,再數十百年之後,生生不窮, 決莫能給,必至於狼狽失所,無惑也。令其各陳所見, 共圖善後之策。然後通集諸王併諸臣所陳之章,斷 自宸衷。採其何者為可行,何者為不可行。可行者且 未即行,仍乞諭諸王質其可否,有不便者,仍聽其自 陳。然後斟酌定製,垂為億萬年不易之規。夫如是,則 謀及於眾,則諸臣皆得盡其長;論出於公,則宗藩莫 能議。其後百姓無加賦之煩,宗藩無失所之苦。庶有 以遂我皇上親親之心,而慰我祖宗在天之靈矣。不然,賈誼所謂『失今不治,恐成痼疾』」,臣竊慮之。此宗藩 之所當議處等因。奉聖旨:「該部看了來說,欽此。」欽遵 抄出送司。查得奏內各省錢糧出入之數,係隸戶部 掌行,移咨該部,備查題覆外,案呈到部。看得巡按直 隸監察御史林潤奏稱,宗藩邇年以來,逾蕃衍歲徵 錢糧,不足以供祿米之半。將軍、中尉而下,多不能以 自存。乞要命諸大臣科道各獻其猷,「仍諭諸王示以 勢窮弊極不得不通之意,令其各陳所見,然後斟酌 定製,垂為億萬年不易之規」一節,臣等為照建藩頒 爵者,朝廷親親之重典;酌時濟變者,聖人御世之大 權。我太祖高皇帝立賦稅之則以經國用,定祿糧之 制以贍宗藩。當是時,祿給用裕,法至善也。仰惟皇上 惇族展親,同符太祖。「夫何邇者各邊宗室,往往祿糧 告乏,甚至貧困失所,無能慰皇上親親之意,此其故 何也?」良由太祖當天潢發源之始,即給以數郡之稅 而有餘;皇上當宗支盛衍之時,雖祿以全省之賦而 不足。蓋賦稅之出於土地者有限,而生齒之在宗藩 者無窮。以有限之賦稅,供無窮之宗室,即使連年大 稔,正「賦不虧,猶且不給,況加以非時水旱,其何以責 諸有司?以故在宗室徒擁祿糧之虛名,而緩急無濟; 在有司每苦祿糧之詘乏,而措辦不前。及今不慮,誠 恐將來之宗藩愈繁,則祿糧將愈匱,而饑寒窘逼之 狀愈甚。此誠勢所必然。而觀勢會通以垂萬世之利, 在今日誠有不容已者。」臣等亦夙懷軫念,「而思以善 其圖者久矣。但緣事體重大,未容輕議。今該御史林 潤論奏前因,無非目擊時艱,欲集眾思,廣忠益,補偏 救弊,為國家畫宗藩善後至計。相應俯採。合候命下 本部備行有王府地方布政司轉行各府長史、教授, 啟王知會,仍轉示所屬將軍、中尉等爵,俱令審時度 勢,悉心體國,無便近圖,無徇己私,備查奏內事理,從 長計議,各行具奏前來。其大臣及科道等衙門,凡有 所見,許隨時疏聞,通候各王府陳奏。至日敕下廷臣 集議,可否具題上請,斷自宸衷,定為可久之規。上不 失乎朝廷親睦之意,下有濟於國家經費之宜。斯則 藩封之制,當與國永垂萬世矣。緣係際遇明時,竭愚 忠以少圖」報塞。及奉欽依,該部看了來說事理,未敢 擅便,謹題請旨。嘉靖四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具題, 二十六日奉聖旨:「是。欽此。」
嘉靖四十二年,廢伊王典楧為庶人 按《明大政紀》:四十二年九月,廢伊王典楧為庶人。初, 王嗜酒僭侈,所為多不法,言官劾其陰蓄異志,恣行 僭擬。禮兵二部請正國典,帝念親親,姑奪歲祿罰之。 王不悛,益怨望詛咒。既而訛聞嚴世蕃父子有篡立 意,乃行白金十餘萬兩,賂世蕃受之。王意嚴氏父子 戴己,益跋扈,私造軍器械,陰養戰馬,圖大舉。又為「九 五當乾」牌,置宮府中,而強選民間女子十五以上者 數十百人,不從則闔門搜致,怨聲載道。有仕人陳大 壯者,居與府鄰,王欲得其址,不予,王令校卒執大壯 至府,捽而箠之,拔其髭鬚殆盡,大壯忿恨死。世蕃敗, 王惜其賂,遣優人三十餘走分宜,索所賂金。世蕃不 得已還之,使其黨邀於吉安隘,盡殺其優人,劫其金, 以故事頗彰聞。有分守河南參議耿隨卿者,廉知其 狀,白巡按御史顏鯨上之。章下禮部、法司,俱請置重 典。帝不允,乃命廢為庶人,禁錮之,沒其所,有《九五牌》 尚存,遂黜其國。
嘉靖四十三年,更定王妃封典。「親王有罪者,郡王自 行管束,祀典則從尊者。」是年改封蜀王生母林氏為 繼妃。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題准:「親王之妾,其子已襲封親 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繼妃。郡王之妾,其子已襲封 郡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次妃。俱止請敕知會,不復 給與誥命冠服,身後減半祭葬。」 是年議准,凡親王 有罪削封,本府各郡王聽其自行管束宗儀及奏請 一應事件。若迎接詔敕與大宗廟祀,則輪遞從其尊 者。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三年六月,改封蜀王生母林氏 為繼妃。先是,林氏曾封次妃,至是蜀王宣圻乞恩比 例,將生母林氏改封,下禮部議,奏云:「人子之心雖無 窮,嫡庶之分則有別。蜀王宣圻生母林氏,先蒙聖恩 准封為次妃,已榮矣,今復援例特恩,奏乞改封繼妃, 揆之典禮,似為踰越,但其情辭懇切,出一念人子顯 親之心。況有杜氏事例,似應俯從。」世宗曰:「林氏既係 蜀王生母,准杜氏例。」遂改封雲。杜氏,蜀康王繼妃也。 嘉靖四十四年,更定《宗藩封典》,命名、妃妾、祿米、冠服 等制。
按《明會典》,「四十四年奏准冊封親王及親王妃、勳戚 大臣為正使,翰林坊、局、六科尚寶及卿寺五品以上 官副之。冊封世子、郡王及世子郡王妃,翰林坊局、六 科尚寶及卿寺五品以上官為正使,部寺屬官、中書 行人等官副之。 是年題准,初封郡王及妃,銀大器 俱令自備,不許請給。」世孫、長子、長孫及世孫夫人、長子「夫人、長孫夫人,俱止給冠服,不給誥命。鎮國將軍 夫人及郡主以下,俱給誥命。」 是年議准,親、郡王將 軍中尉所生之子,俱五歲,即與請名,候該府奏到,禮 部類題,行翰林院遵照《祖訓》「欽定」字樣,編擬名字,附 簿登記。於每年三九月內,類行翰林院,請敕頒行各 王府。 又議准,各王府有廣置女樂,淫縱宴樂,或因 而私娶花生濫封,今後各行裁革。如遇迎接詔敕,拜 進表牋,朝賀宴享等項,以本府吹鼓手教演充用。 又議准:凡王府有不經奏請,濫娶妾媵,及有以流移 婦女有夫之妻,並額外濫收者,俱行查革。其所生子 女止給口糧。 又議准:凡郡王故絕,府第屯廠暫歸 親王掌管,待有新封轉給或入官招佃,以充祿入之 資。郡縣主君房屋亦同。 又議准:各王府收買子女, 照依《弘治》年例,不過二十人,以後俱不准收。毋得藉 口缺人,援引遠年事例,夤緣請乞。違者,將輔導官參 治。 又議准:王府應買物件,但於本地收買,不許瀆 奏求往他處,及擅自差人貿易。違者,事發,將本爵罰 住祿米,承委人員從重「問罪。」 又題准:宗室若既請 繼封爵,原給祿米不當復支,如有請封而仍前冒支 者,查參降革。庶人同妻,月共支米六石,本折中半兼 支。庶女任令擇配,不得復給米布婚葬之資。 又定: 凡擅婚所生之子,止許請名。其歲給口糧,照歷年原 議減庶人三分之一,給米五十石,仍本折中半兼支。 冒妾所生,亦照擅婚事例支給。花生子女,不拘已未 請封,盡行革去爵祿。 又題准鎮國將軍以下及主 君儀賓,例有冠服房屋、墳價,俱皆停給,以備補祿糧 不足之數。 又奏定宗室年至十五,先令照例請封, 且給祿米三分之一。習學五年,親王方與奏請出學, 支本等全祿。 又題准凡遇放支祿糧,不許各宗室 擅自攪亂衙門、凌虐官司,違者聽委官就將應得祿 糧扣除入官,一面啟王參奏處治。 又議准郡王以 下,有非法不道、怙惡違訓者,俱降為庶人,押發高牆 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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