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264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二百六十四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百六十四卷目錄
翰林院部彙考四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七則 成祖永樂三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統一則 代宗
景泰一則 英宗天順一則 孝宗弘治一則 世宗嘉靖五則 神宗萬曆一則 懷宗崇
禎一則〉
大清〈總一則 順治九則 康熙二十則〉
官常典第二百六十四卷
翰林院部彙考四
[編輯]明
[編輯]明制,翰林院學士、侍讀、侍講學士,統侍讀、侍講、修撰、 編修、檢討之屬。
按《明會典》:翰林院正官學士一員,侍讀、侍講學士各 二員。
首領官孔目一員。
屬官:「侍讀、侍講各二員,博士五員,典籍、侍書各二員, 待詔六員。」
《史官》:修撰三員,編修、檢討各四員。
〈注〉以上翰林官,後無定員。博士、待詔,亦不常設。
凡進士選除,洪武間定第一甲第一名除翰林院修 撰,第二名、第三名除編修,其餘分送各衙門辦事,內 外以次兼除。
凡經筵,欽命內閣大學士知經筵事、或同知經筵事、 班俱在尚書、都御史上。講書展書等官、及日講官、俱 從內閣於本院及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官內具名題 請。其《經筵講章》《日講直解》、俱送內閣看定。《經筵講章》 先三日進呈。《日講直解》、先一日進呈
凡東宮出閤講學、內閣官提調講讀。其講讀侍班、及 校書、正字官、從內閣於本院及詹事府、春坊、司經局 官內具名題請正字。例以制敕房官兼職。
凡親王出閤讀書。內閣官提調檢討等官、講讀擬定 經書起止。所習「倣」字、每日送看
凡上徽號議、《勸進箋》《登極表》、並一應奉旨應制文字、 俱從內閣撰進。
凡修《實錄》《史志》等書。內閣官充總裁,本院學士等官 充副總裁。皆出欽命纂修。從內閣於本院及詹事府、 春坊、司經局官內具名題請謄錄催纂。《制敕》《誥敕》房 官、皆預纂修,完日進呈。其《實錄》草稿、會同司禮監官 於內府燒燬。
凡《玉牒》十年一次。內閣奏請,命學士等官二員纂修。 凡內閣擬撰《文官誥敕》。正統間以學士專管,後久不 設。弘治七年復設一員,常以《尚書》兼學士者為之。嘉 靖二十四年裁革,以講、讀、編、檢等官五員專管。 凡內閣所掌制敕詔旨,誥命,冊表寶文玉牒,講章碑 額,及題奏《揭帖》等項,一應機密文書,各王府《敕符底 簿》,文官誥敕及番譯敕書,並四夷來文揭帖,兵部紀 功勘合底簿等項。制敕房及誥敕房書辦,各用中書 舍人等官,於本院或各該衙門帶俸。遇有陞遷,仍舊 供職。其有堪別用者,亦從吏部准舉。
凡記注起居及編纂章奏。萬曆三年,內閣題准,倣國 初起居注官遺意,令日講官日輪一員,專記注起居 錄《聖諭》《詔敕》、冊文等項。其諸司章奏,另選講讀並史 官六員,專管編纂。以吏、戶、禮、兵、刑、工分六曹,每曹一 員常川在館供事,《聖諭》《詔敕》等項,令兩房官錄送記 注。其各曹章奏,六科奉旨發抄到部,即全錄送閣,轉 發編纂。月終,將《記注》、編纂等稿送內閣,公同各官投 匱封鎖,年終併入大匱,藏之東閣左右。每常朝御皇 極門,即輪該日記注起居並編纂官共四員,列於東 班各科給事中之上。若午朝御會極門,列於御座西 稍南,及遇郊祀、耕藉、幸學、大閱諸典禮,亦令侍班隨 從紀錄。
凡兩京鄉試及會試考試官、禮部奏行。本院會試於 大學士學士等官。鄉試於春坊司經局官、及本院講 讀修撰內。內閣具名奏請欽命。其會試同考試官、於 本院講讀史官、及春坊司經局官內、與各衙門官相 兼推選。收掌試卷、用制敕房官一員
凡武舉會試考試官、兵部奏行內閣、於本院學士、講 讀修撰、及坊局官內、具名奏請欽命
凡殿試讀卷官,內閣於大學士、學士等官內具名,從 禮部奏請。至日,與各衙門該讀卷官,詳定試卷,次日 同詣文華殿,內閣官將第一甲三卷,以次進讀,俟御 筆批定出,將二甲、三甲姓名填寫黃榜。又次日早,同 詣中極殿,內閣官進至御座前,以次拆卷,將姓名籍 貫面奏,司禮監官授制敕。房官填榜畢,開寫《傳臚帖 子》。內閣官一員捧榜至皇極殿,授禮部尚書。制敕房 官將帖子授鴻臚寺官傳臚。其受卷、彌封、掌卷官從 內閣於本院及春坊等官並《制敕》房官內推選,與各 衙門官相兼執事。
凡冊封親王郡王、本院官及坊局等官充正副使。從禮部奏請欽點。其祭告祈禱、或遣學士
凡兵部清理武官、貼黃、奏請、命學士等官一員、同該 部及都察院堂上官、於闕右門清理。本院官專管撰 述
凡聖節、冬至、正旦大朝賀及頒詔進《實錄》等大禮,本 院講讀、編檢等官四員,於皇極殿寶座東向、西與中 書舍人對立侍班。
凡東宮千秋節、及冬至正旦朝賀。本院修撰等官二 員、於文華殿內、與春坊司經局官、對立侍班
凡郊祀、慶成等宴,本院學士侍坐殿內,在文官四品 之上。正統三年,內閣辦事者六品,亦坐殿內,列學士 之下。成化四年,令修撰等官員列於丹陛之東西稍 北。其預經筵者,與講讀官俱坐於中左門。
凡聖駕幸國子監聽講。本院學士侍坐於三品之次。 凡本院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印信缺官掌管,俱從內 閣題請。奉旨「吏部補本銓注」
凡每年春秋祭文廟、傳制專遣內閣大學士、或禮部 尚書。其分獻、用本院官二員
凡庶吉士,內閣會同吏、禮二部,考選,送院讀書。奏請 學士以上等官二員教習本院,仍行戶部給燈油錢。 兵部撥皂隸,刑部給紙劄。工部修理房屋、具器用。順 天府給筆墨。光祿寺給酒飯。內閣按月考試,俟有成 效,奏請送吏部銓注本院。並除各衙門職事。
凡禮部奏請考試歲貢生員、及乞恩就教舉人。吏部 奏請考試願就教職歲貢生員。該部官赴內閣領題 送卷。本院官批定進呈後、送部奏請施行
凡各處儒學訓導,九年考滿,吏部出題考試,印封文 卷送內閣、委本院官批定去取,送部奏請施行。 凡各處舉到幼童、奉旨送院讀書習字者,月給食米、 內閣稽考課業。俟有成效、奏請擢用。其願科舉出身 者聽
凡四方番夷翻譯文字。永樂五年設「四夷館。」內分八 館:曰韃靼、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緬甸。選國 子監生習譯。宣德元年、兼選官民子弟,委官為教師。 本院學士稽考課程。後內閣委官提督
凡該繼軍丁告願科舉者,兵部奏送本院出題考試、 批定中否、送部施行。今不行。
凡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關給《內府精微文簿》、開 寫日行事務註銷前件、按月奏送本院稽考、年終、類 送司禮監交收。萬曆元年題准、各部院章奏、覆奉欽 依、轉行各衙門覆勘提問議審、催督查覈、一應考成 事件、立限造冊、每月終、送內閣註銷稽考
凡會議大政事。《大典禮》。正統十年、令內閣與各衙門 會議、或合儒臣會議者、則本院官、詹事府、坊局官、及 國子監堂上官、皆預
凡各衙門領敕官員俱赴內閣。會有敕書、方赴鴻臚 寺報名、辭朝「領敕。」嘉靖九年、令以學士坊局等官一 員捧授。儀見禮部朝儀下
凡教習內官。正統初年、於內府開設書堂。選翰林檢 討等官教習。後復用修撰、編修等官二員。漸增至四 員
凡習儀。宣德以後、本院官俱不習儀。成化間、學士而 下、仍依常參官俱習儀。惟內閣及兩房官仍舊。 凡本院紙劄、刑部都察院關給
凡本院官酒飯。俱於光祿寺支給
凡本院官吏、及帶俸官俸糧。舊於禮部帶支。後奏准、 本院自行收支。今改祿米倉關支
凡本院公署、設內閣公座於中堂。而掌印及學士等 座俱旁列。嘉靖七年、敕建敬一亭於公署之後。每年 行順天府於宛平、大興二縣、均徭內、各撥門子二名、 看守灑掃
南京翰林院。凡本院官。永樂後、止設學士等官一員。 掌印員缺、從內閣推舉
南京翰林院。掌印官一員。或用「侍讀學士,或以春坊 庶子、諭德、中允」、侍讀署掌孔目一員。
凡南京各衙門、遇朝廷冊立大禮、及上徽號等項、合 用慶賀表箋、南京禮部行本院撰述
凡本院官吏俸糧。與翰林院同
凡本院合用匠役、於南京工部撥給
凡詹事府、翰林院掌印官缺,俱從內閣推補。南京翰 林院掌印官缺,吏部具奏行翰林院,從內閣推補。 按《春明夢餘錄》:「翰林院在東長安門外,北向,其西則 鑾駕庫,東則玉河橋,元之鴻臚署也。正統七年,始建 為院,初為三品衙門,後改正五品。定學士一人、侍讀 學士二人、侍講學士二人。為正官。侍讀、侍講各二人, 五」經博士五人,侍書二人、待詔一人,為屬官。修撰二 人,編修四人,檢討四人,為史官。而孔目為首領官,其 院事主於內閣大學士,而掌印則以學士或侍郎、詹 事等官兼學士或春坊官署。掌內閣行移,用翰林院 印。而各衙門章奏文移亦止曰「行。」翰林院學士之職, 掌詞翰禮文,草誥敕,詳正圖籍,考議制度,以文學備顧問,出入侍從參謀議。凡經筵日講修書,皆承受而 統領焉。講讀職耑勸講經文,《五經》博士業,耑經佐學 士講讀,待詔主應對,以四體侍上書。於唐為供奉官, 典籍,守古今四庫書籍。史官掌修國史,凡天文、地理、 宗潢、禮、樂、兵、刑諸大政,上所下詔敕、書檄,謹籍而記 之,以備實錄,為上心。簡注者得入內閣豫機務,兩直 隸鄉試,禮部會試充考試官。萬曆初,申飭日講史官 從閣臣後注起居及密勿謀議,別揀史官分曹纂諸 司章奏題覆,月封送內閣藏之。當洪武初,設文華堂, 擢張唯等為編修。上政暇幸堂考業,而光祿日給饌, 皇太子諸王日迭主焉。賜冬夏衣,賜白金鞍馬,其敦 重如此。
太祖洪武二年增置翰林院官屬更定品秩
[編輯]按《續文獻通考》:「吳元年夏五月己亥,初置禮賢館,尋 設翰林院,學士正」三品,侍講讀學士正四品,直學士 正五品,修撰、典簿正七品,編修正八品。至洪武二年 春正月戊申,定學士承旨正三品,學士從三品,侍講 學士正四品,侍讀學士從四品,直學士正五品,典簿 正七品,待制從五品,修撰正六品,應奉正七品,編修 正八品。典籍,從八品。又按:「國初,甲辰年設起居注,乙 巳年設太史監,後俱裁革,而史職悉屬翰林院。 洪武三年置弘文館學士。」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六年,簡會試士,授編修等職,入文華堂肄業,以 儒臣為之師。
按《聖君初政記》:「洪武壬子,簡會試士張唯等一十六 人,授編修等職,入文華堂,宋濂為之師,俾肄業。上間 至堂中,取其文親評優劣,命光祿給酒饌,冬夏時賜 衣及白金鞍馬。」
按《春明夢餘錄》:「六年,詔天下鄉貢舉人罷會試,開文 華館禁中,命選舉人年少質美者肄業其中。河南解 額內選張唯等四人,山東選王璉等五人,並各省共 一十七名。上召見便殿,親命題賦詩,稱旨,皆擢翰林 院編修,命入堂中讀書,詔儒臣宋濂、桂彥良等分教 之。」
洪武九年、罷弘文館學士。定承旨、學士、講讀學士品 秩。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罷弘文館學士。秋閏九月癸巳, 詔定百官品級,學士承旨與六部尚書俱正三品,班 在其上;學士從三品,侍讀學士正四品,侍講學士從 四品。」
洪武十三年、增設檢閱官。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秋八月己卯,增設檢閱,從九 品。」
洪武十四年,更定《翰林官制》。
按《明會典》:「國初置翰林院正三品衙門設學士、承旨、 學士、侍講、學士、侍讀學士、直學士、典簿、待制、修撰、應 奉、編修、典籍、檢閱等官,職專制誥、史冊、文翰等事。十 四年,改正五品衙門,革承旨、直學士、待制、應奉、檢閱、 典簿,設孔目、五經博士、侍書、待詔、檢討。」
按:《續文獻通考》:「十四年夏五月癸未,革承旨直學士, 改翰林院正五品,衙門設學士一人、侍講學士二人、 侍讀學士二人、孔目一人。屬官侍講二人、侍讀二人、 待詔二人,史官修撰三人、編修四人、檢討四人。革承 旨直學士、待制應奉、檢閱典簿。」
洪武十八年、定、設翰林院官
按《明會典》,「十八年,定設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為 正官,孔目為首領官,侍讀、侍講、五經博士、典籍、侍書、 待詔為屬官,修撰、編修、檢討為史官。」又有祕書監、弘 文館及起居注等官,「後皆不設。」
按《續文獻通考》:「十八年三月丁丑,命吏部定正翰林 院官,學士一人,正五品;侍讀學士、侍講學士各二人, 從五品;首領官,孔目一人,未入流屬官,侍讀、侍講各 二人,正六品;五經博士五人,正八品;典籍二人,從八 品;侍書二人,正九品;待詔六人,從九品;又史官,修撰 三人,從六品;編修四人,正七品;檢討四人,從七品;俱」 屬本院簡用,取自聖裁,官無定員,而侍讀先侍講,則 始於此。國初稱庶吉士者,初稱中書六科庶吉士,十 八年,又有翰林院承敕庶吉士。
成祖永樂二年考選庶吉士令就文淵閣進學
[編輯]按「《明會典》,凡庶吉士考選,洪武間分置近侍衙門。永 樂二年,令就文淵閣進學,後止送翰林院,命學士等 官教習,學業成者除翰林官。後定以二甲除編修,三 甲除檢討,兼除科道部屬等官。」
先年,或間科一選,或連科皆選,或數科不選,或三科 同選。其選取,或內閣自選,或禮部選送,或會吏部同 選,或限年歲,或拘地方,或採譽望,或就於廷試卷中 查取,或別出題考試,無定例。
按《續文獻通考》:「國初稱庶吉士者,初稱中書六科庶 吉士。洪武十八年,又有翰林院承敕庶吉士。永樂二 年,始定為翰林庶吉士,選進士教養之,無定員。試而留者,二甲為編修,三甲為檢討,不得留者為給事中、 御史、主事,或出為州縣官。」
永樂三年,命學士解縉選修撰曾棨等二十九人,就 文淵閣進學。
按《春明夢餘錄》:三年春正月,上命學士解縉等於新 進士中選材質英敏者,俾就文淵閣進學。至是,縉等 選修撰曾棨,編修周述、周孟簡,庶吉士楊相、劉子欽、 彭汝器、王英、王真、余鼎、章敞、王訓、柴廣敬、王道、熊直、 陳敬宗、沈升、洪順、章材、余學夔、羅敬汝、盧翰、湯流、李 時勉、段民、倪維哲、袁添祿、吳紳、楊勉二十八人入見, 上諭勉之曰:「朕不任爾以事,文淵閣古今載籍所萃, 爾各食其食。其日就閣中恣爾玩索,務實得於己,庶 國家將來皆得爾用,不可怠惰,以孤朕期待之意。」時 庶吉士周忱自陳年少,願進學。上喜曰:「有志之士也。」 命增忱為二十九人。遂命司禮監月給筆墨紙,光祿 寺給朝暮膳,禮部月給膏燭鈔,人三錠,工部擇近第 宅居之。
按《見聞錄》:「永樂癸未,登曾棨榜進士第時所取四百 七十三人。太宗文皇帝命近臣拔其尤異者二十八 人,賜名庶吉士,入文淵閣,燕閒之頃,親臨問,時舉僻 書疑事以驗其學。」
永樂十九年,北京置翰林院。南京翰林院惟設掌院 事一員、孔目一員。
按《續文獻通考》:「建文中更易官制,仍設翰林院正官 學士承旨一員,在學士之上。改侍讀學士、侍講學士 俱為文學博士。設文翰、文史二館,文翰館以居侍讀、 侍講、侍書、五經博士、典籍待詔。其侍書陞正七品,文 史館以居修撰、編修、檢閱。改孔目為典籍,創置典簿 廳,而革中書舍人,改為侍書,以隸翰林。又增設文淵」 閣待詔及拾遺、補闕等官。永樂初,皆復洪武十八年 舊制,又增建東閣於角門內,以編修解縉等七人入 內閣,參預機務,典綸綍,謂之「閣臣。」然本院印信王景 去後,猶以內閣學士解縉、胡廣、楊榮等相繼署院。十 九年,定鼎北京,遂設衙門於此,以留都為南京翰林 院,止設學士一員掌之,遇有員缺,從內閣推舉。其後 侍講以上官皆得掌院事。仍設孔目一人。
宣宗宣德 年特賜文淵閣銀印鈐封進御機密文字
[編輯]按《明會典》:「文淵閣銀印,自宣德中特賜。凡機密文字 鈐封,進至御前開拆,其餘公務行移各衙門,皆用翰 林院印。」而各衙門章奏文移,亦俱轉行翰林院。後閣 臣又奏於本院設公座。於是內閣翰林稱「同官。」其院 事主於內閣,而掌印則以學士或侍郎、詹事等官兼 學士或春坊官署掌,從內閣題請雲。
宣德五年,量加國子監考滿官,以翰林史職,命楊士 奇選新進士,改庶吉士。
按《明會典》,凡國子監官考滿,宣德五年令學行端愨 者,量加翰林史職,仍理教事。正德中,議准加俸。 按《春明夢餘錄》:「宣德五年命楊士奇等曰:『新進士多 年少,其間豈無有志於古人者?朕欲循皇祖時例,選 擇俊秀十數人,就翰林教育之,俾進學勵行,工文章, 以備他日之用。卿等可察其人,選文詞之優者以聞』。」 於是士奇等選薩琦、逯端、葉錫、陳璣、林補、王振、許南 傑、江淵八人以聞。上命行在吏部俱改為庶吉士,送 翰林進學。給酒饌房舍,月賜燈油鈔,悉如永樂之例。 復命兵部各與皂隸。上又顧士奇等曰:「後生進學,必 得前輩老成開導之。卿等日侍左右無餘閒,其令學 士王直為之師,常提督教訓,作文字亦為開發改竄。 卿等或一兩月、或三月一考閱,使有進益。如一二年 怠惰無成、則斥」
英宗正統七年翰林院落成命禮部尚書定位次設大學士等公座
[編輯]按《續文獻通考》:「正統七年,本院落成,掌院事學士錢 習禮不設西楊南楊公座,曰:『此非三公府也』。至期,二 楊以聞,乃命工部具椅案,禮部尚書胡濙定位次,左 設大學士三座,學士一座,而講讀學士東西對列。」
代宗景泰二年令午朝翰林院先奏事
[編輯]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天順八年命內閣會同吏禮二部考選庶吉士又制非進士起家不得居翰林
[編輯]按《明會典》:「天順八年,命於午門裡東閣前,內閣官會 同吏禮二部出題考選。」
按《續文獻通考》:英宗天順中,大學士李賢建議,請專 選進士科充翰林院官,遂為定製。先是景泰間,陳循 輩私其所舉,以雜流冒銓,一時翰苑多委靡昏鈍浮 薄之流,吏部不敢別調。至是有旨重修《大明一統志》, 制曰:「惟擇進士出身者為之。」於是諸輩多乞改職,李 賢因言於上,命吏部別除之,翰林為之一清,且請著 為制,從之。自後非進士起家,不得居翰林,為孤卿;非 翰苑出身,不得入內閣,居宥密。
====孝宗弘治六年定考選庶吉士之制====按《明會典》,「弘治六年奏准,每科一選,不拘地方,不限 年歲,待進士分撥辦事之後,行令有志學古者,各錄 其平日所作古文十五篇以上,限一月以裡投送禮 部。禮部閱試訖,編號分送翰林院考訂。文理可取者, 按號行取吏部。該司仍將各人試卷記號糊名,封送 內閣,照例考選。每科取選不過二十人,留者不過三 五人。」
世宗嘉靖六年定講大學衍義儀
[編輯]按「《明會典》,嘉靖初,命儒臣進講《大學衍義》。六年,定講 《大學衍義》儀,於每月初三、初八、十三、十八、二十三、二 十八日,用經筵日講官二員進講,內閣學士一員侍 班。」
嘉靖八年罷選,留庶吉士,命吏部訪奏「中外學行卓 異之員入院,以備擢用。」
按《春明夢餘錄》:「八年己丑,大學士楊一清題請教習 庶吉士官。帝曰:『改選庶吉士,命官教習,乃太祖之制, 在當時固為盡善。邇年以來,祇為大臣市恩,無益於 國,此後不必選留,一體除用。中外諸臣,果有學行卓 異者,吏部訪奏入翰林,以備擢用』。」方獻夫上言:「館閣 乃儲才之地,賢相名臣多出其間。邇年以來,選留不 能盡公所教,或非其道,樹恩立黨,於國無益」,誠如聖 諭所云者,吏部訪收,信得其要。編修、檢討於主事、御 史、給事中、評事、中書、行人、博士、助教、推官、知縣、學官、 進士內訪補;講讀、修撰於郎中、員外、都、左右給事、寺 正、寺副、太僕、光祿丞、同知、知州、通判內訪補。其學士、 諭德、庶子、贊善、洗馬等官,亦論資序「遷,庶事體畫一, 經久可行。」帝從之。
嘉靖十年定「無逸殿講儀。」
按《明會典》:「嘉靖初,西苑無逸殿成。命輔臣及經筵日 講官、六卿侍經筵官,各撰《尚書無逸詩豳風》之。七月 講義一道,於無逸殿進講。十年,定無逸殿講儀。」 嘉靖十一年,更定考選庶吉士之制。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內閣會同吏禮二部,覆試監察 御史,監試錦衣衛官校巡察
嘉靖十四年、令於文華殿考選庶吉士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禮部引進士赴文華殿門外,賜 題考試。自後選庶吉士皆賜題,仍於東閣前考試。
神宗萬曆三年題准常朝午朝日記注起居史官位次
[編輯]按《明會典》:「萬曆三年題准:常朝,該日記注起居史官 四員,列於東班各科給事中之上稍前,以便觀聽。午 朝,該日記注起居史官四員,列於御座西稍南。」
愍帝崇禎四年命翰林內外兼用
[編輯]按《春明夢餘錄》:崇禎四年辛未考館後,因內閣票擬 疏中有「何況」二字,誤以為人名,票出,上摘而詰讓之, 遂有翰林內外兼用之旨。甲戌、丁丑皆不選館,以俸 深候考知推選授編、檢等官。至庚辰廷試召對,親拔 趙玉森等,授以檢討,命蔣德璟、王錫袞教習之。
皇清
[編輯]《大清會典》:「翰林官員,職在侍從。」
禁庭進直
講筵記注
起居撰擬
冊誥等文纂修
《國史》諸書:順治元年,置翰林院為正三品衙門設。
漢學士一員,侍讀學士、侍講學士各二員,侍讀、侍講各二員,修撰、編修、檢討、庶吉士,俱無定員。典籍二員,孔目一員。
翰林院,初係專設。順治二年,裁併內三院。十五年,復設。十八年,裁併內三院。康熙九年,復設正官。
滿、漢掌院學士各一員,俱兼禮部侍郎銜。滿、漢侍讀學士各三員。
滿、漢侍講學士各三員。
滿漢侍讀各三員
滿漢侍講各三員
史官
修撰 ,編修 、檢討已上俱無定員。
庶吉士無定員
首領官
滿、漢典簿各一員,滿、漢孔目各一員。
屬官
滿漢待詔各二員
滿筆帖式四十八員。內滿文三十員。滿、漢文十八員。漢軍筆帖式八員。
「起居注館」 ,日講起居注官,不專設,係滿、漢翰林詹
事坊局官以原銜兼充
滿主事三員。內滿文一員,滿、漢文二員。漢軍主事一員。
滿筆帖式十四員。內滿、文八員,滿、漢文六員。漢軍筆帖式四員。
《五經》博士,孔氏後裔二員,顏、曾、孟仲、程、朱後裔各一員。康熙二十五年,增設周公及周惇頤後裔各一員。
凡
經筵。應講經書、及講官職名、由本衙門題請
欽定。應講官撰擬講章、繕寫滿漢文進呈。候
欽定後、繕寫正本副本。至期、
皇上陞文華殿。講官同眾官行禮畢、入
殿進講講畢候
駕還宮。本衙門官恭進講章正本
凡
日講定期自二月
經筵後、始夏至日、止八月、
《經筵》後、始冬至日止。每日俟部院官員奏事畢、講
官進講
凡
日講、遇祭祀齋戒期、俱停進講
凡
《日講講章》、由翰林院撰擬、翻繹繕寫正本、副本。先
期以正本
進呈。每日滿掌院學士、同漢講官二員、間用三員
捧副本進講。歲終、彙寫講章。
進呈
凡本衙門章奏。滿漢掌院學士、同滿漢讀講學士、列銜具題。一應衙門事務、俱公同辦理。凡纂修
《實錄》。
《聖訓》、掌院學士充副總裁官、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
讀、侍講、修撰、編修、檢討充纂修官,典簿、待詔,孔目充收掌官,筆帖式充謄錄官。
凡纂修
《玉牒》於修撰編修檢討內擬出、移送宗人府充纂修
官
凡纂修《一切書史》,掌院學士充正副總裁官。侍講學士以下,檢討以上充纂修官。典簿、待詔、孔目充收掌官。筆帖式充謄錄官。
凡
《日講解義》、及纂修翻譯諸書。刊刻告成。請
旨頒賜。
凡祭
《天》。
地。
太廟、
社稷、
奉先殿、及五嶽四瀆、長白山、歷代帝王陵等祝文。本衙
門官撰擬翻譯
凡
太皇太后、
皇太后、
皇后、
皇貴妃
貴妃
妃
嬪
皇太子冊文、寶文、本衙門官撰擬。其鐫刻
冊寶、酌派本衙門官員筆帖式、會同內閣官監造
凡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將軍等、
冊誥文、由本衙門題定文式、填名、咨送中書科
凡王妃、夫人、公主、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等。
冊誥文、由內閣題定文式填名、咨送中書科
凡內外文武官奉
旨與諡者。其碑文、及
諭、「祭文俱由本衙門撰擬翻譯、送內閣奏請頒發。」
凡封贈
誥敕文順治初、本衙門開列應撰擬官員職名、送
內院具題
凡編纂《六曹章奏》。侍讀學士以下、檢討以上、俱充編纂官。〈後停止。〉
凡
冊封親王世子、郡王、及內外固倫公主、和碩公主
親王、世子、郡王嫡妃,以掌院學士充。副使。長子貝勒、貝子及長子妃、貝勒、貝子夫人,內外郡主、縣主、郡君,並外藩蒙古親王、郡王嫡妃,以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等官充。正副使,有品級筆帖式,宣讀。
凡封外藩蒙古貝勒以下、公等以上夫人、以侍讀、侍講充正副使。有品級筆帖式、宣讀。
凡祭告五嶽四瀆、長白山、及歷代帝王陵。孔子闕里、本衙門開列滿漢掌院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職名、送禮部題請
欽點:
凡齎
詔「順治初用漢翰林官、及典簿、待詔、孔目。」
凡直省文鄉試,順治初,順天、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等省,以漢侍讀學士以下、檢討以上充主考官。
凡直隸武鄉試、漢侍讀以下、檢討以上、用二員充主考官。
凡文會試,漢掌院學士充主考官,侍讀學士以下、檢討以上充同考官。
凡武會試。順治初、漢掌院學士以下、檢討以上、俱照資開列、充主考官。
凡文武
殿試。滿、漢掌院學士充讀卷官,侍讀學士以下檢
討以上充受卷、彌封、掌卷官。其典簿、待詔、孔目等官亦預。
凡考選庶吉士、吏部移咨本衙門。本衙門題請日期。至期、用黃摺書諸進士年齒籍貫、鈐翰林院印設
御案上
皇上陞座。滿漢掌院學士分列
御座兩旁。滿。讀講學士引諸進士以次入
見選中者立
御座右。選畢。一甲進士三人亦引
見畢退。次日、本衙門以「選中諸進士、並一甲進士」
籍貫及鄉試會試
殿試名次、與所習《本經》開明進呈
《御覽》得。
旨後、交內閣欽遵。
上諭:「分別讀滿、《漢書》,具本啟奏。」
凡教習庶吉士。本衙門以滿漢掌院學士職名、移送吏部具題
欽點:
凡庶吉士應給書籍、本衙門題請頒發。其紙劄筆墨酒米器用等項、俱行文該衙門支給。凡庶吉士讀書二年、滿漢教習學士題請考試、散館內閣題請試期。其應用試卷、行文禮部移取、用本衙門印彌封。至期、滿漢教習學士、開列庶吉士名單、分班引
見畢。同赴《體仁閣》下候考。鴻臚寺官引庶吉士等
行三跪九叩頭禮。吏部官散卷內閣。滿漢學士捧題、分授滿漢教習學士、隨分授庶吉士等。試畢、吏部官收卷。教習學士、本日轉奏。俟
欽定名次。分別除授編修、檢討、科道、部屬等官。《鼎甲》
雖已經授職亦同引
見考試
凡
廷試「願就教職、舉人、歲貢生等試卷」 ,鈐《翰林院》印。
掌院學士、讀、講學士同吏、禮二部堂官出題公閱。侍讀以下、檢討以上官分閱
凡本衙門滿官員缺、掌院學士、由吏部開列題補。讀講學士以下、由吏部以應陞官擬正陪題補
凡本衙門漢官員缺、除學士由吏部開列題補外。讀講學士、讀講、及國子監祭酒司業、俱由本衙門會同詹事府、以應陞官職名、咨送吏部題補
凡翰林官提督學政順治初,直隸、江南、江北三差,自讀、講學士、庶子以下,論資差遣。
凡漢官奉差、如遇陞轉、仍照例咨吏部題補。惟提督學政、俟差滿日陞轉
凡出使外國:《順治》初,朝鮮用滿官,安南、琉球用漢官。
凡承行衙門一應事務、收發書籍、往來文移。俱滿漢典簿孔目職掌
凡校對翻譯奏章,一應文史,俱滿待詔職掌。校對繕寫一應文史,俱漢待詔職掌。
凡翻譯繕寫章奏一應文史。俱筆帖式職掌。凡本衙門滿洲漢軍官員、值習射之期、每月兩次、在本衙門習射、聽兵部官稽察
凡繕寫編纂書籍請
旨移咨國子監、考取善書監生繕寫
世祖章皇帝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聽政儀:順治二年覆准每日奏事時,令翰
林科員同啟奏官齊進侍班。記注
二年,裁「翰林院」 ,以翰林官分屬內三院。
順治四年
[編輯]《大清會典》:「順治四年,會試,同考官差庶吉士。」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凡本衙門漢官降補別衙門復回者」,順治
九年,題定以「現補《官品》」 為序。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題准江南、江北二差改為學。」
道、順天學政。仍差翰林官一員。自侍讀以下、照資擬正陪具題。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
日講官順治十二年,定滿講官二員,漢講官五員。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定增滿、漢講官八員。」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復置翰林院,設滿、漢掌院學。」
「士各一員,兼禮部侍郎銜。」 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各三員,漢侍讀、侍講各三員,修撰、編修、檢討、庶吉士俱無定員。滿、漢典簿各一員,滿待詔四員,漢待詔二員,滿、漢孔目各一員。滿文筆帖式八員,滿、漢文筆帖式八員。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翰林官給假。順治十六年題准掌院學。
士以下,檢討以上,有請假、省親、終養、遷葬、告病者,俱令自行陳奏。
會試同考官,差庶吉士。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復裁翰林院。」
康熙三年
[編輯]《大清會典》。凡直省文鄉試主考官,康熙三年題准,不
拘省分、通行差遣。凡武會試主考官。康熙三年後、專用學士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凡封贈」
誥敕文、按品刊刻。文式停止撰擬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凡賫:
詔、康熙八年定、滿督撫處用翰林院筆帖式。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仍置翰林院,員額與順治十五。」
年同增設滿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各三員。裁滿待詔二員,增設滿文筆帖式八員,漢軍筆帖式八員。
是年置
起居注館於
太和門外西廊;〈在雍和門南。〉每月滿、漢記注官各一員。
侍直事畢。以本日應記之事、用滿漢文記注。初設滿記注官四員。漢記注官八員。俱以
日講官兼之。專設滿文主事一員。滿、漢文主事二
員。漢軍主事一員。「滿文筆帖式四員。滿、漢文筆帖式」 四員。漢軍筆帖式四員。
凡文武會試。九年後讀講學士、亦得充主考官。康熙九年定凡翰林院官給假、俱由吏部具題。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定滿講官自內閣學士、翰林院」、
掌院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詹事府詹事、少詹事及六部尚書、侍郎,都察院左都御史、副都御史,通政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官,內由內閣學士、翰林院掌院學士、讀講學士陞任者,俱得開列。漢講官自內閣學士、翰林院掌院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詹事府詹事、少詹事,國子監祭酒及六部尚書、侍郎,都察院、左都御史等官內由翰林官陞任者、俱得開列、由本衙門題請、以原銜充補。
又定講官俱兼
「起居注」銜。〈員額詳見《起居注館》。〉滿、漢講官「由翰林院詹事府。」
坊局各官開列題請以原銜充補。〈滿講官以通滿、《漢》文者開列。〉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增設滿文筆帖式十四員。」滿
漢文筆帖式十員
起居注館增設滿文筆帖式四員,滿、漢文筆帖式。
二員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增設滿」
日講起居注官一員漢
日講起居注官二員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復原官者,仍序原資。」原
俸
康熙十六年
上諭:「日講官起居注侍讀學士牛鈕爾考中《進士正》。」
「宜黽勉學問之時」 ,抑且年富力強,自當大有進益。誦讀之功固不可廢,躬行實踐尤為至要務時勤職業也。康熙十六年五月二十日
上諭「翰林院掌院學士喇沙里陳廷敬、侍讀學士葉」
方藹、侍講學士張英卿等「進講《啟導》,一一悉備,皆內聖外王,修齊治平之道。朕雖不敏,罔不孜孜詢之。每講之時,必專意以聽。但學問無窮,不在徒言,要惟當躬行實踐,方有益於所學。卿等仍愈加直言,毋有隱諱,以助朕好學進修之意。」 康熙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清會典》。凡
經筵講官是年
諭「《滿洲小九卿》內有由翰林官陞轉者。一併開列。」
是年增設滿
日講官起居注官一員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
諭、「凡日講講章、停止。歲終彙寫。止具本奏」
聞。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記注官侍班、遇
皇上御乾清門聽政。各衙門官員奏事時。記注官立
於西階上廊柱旁
是年
諭內閣:「《啟奏》折本時,記注官亦令侍班。」
又題准、《啟奏》折本時、記注官較常立處少近前立、以便詳聽。九卿詹事科道啟奏會議事、亦近前侍班。如內閣官於
內殿啟奏、則立於槅扇外之右。在殿內室、則立於內槅扇外之西。
皇上御瀛臺聽政。記注官立於左階下啟奏摺本時。
亦於階下少近前立
皇上陞殿視朝、賜宴、賜食。記注官列於右翼、在一等。
侍衛第一班之末
凡有事
壇。
廟謁
陵。
耕籍
視學
大閱
校射
迎勞凱旋及
駐蹕南苑
《巡幸蒐狩》,記注官皆扈從。
皇上御保和殿、視祝版。記注官侍班立於殿門外之
西一等侍衛之末
經筵文武
殿試讀卷皆侍班
凡外藩王台吉等、及直省督撫提鎮等
朝見
陛辭
賜宴賜食。該衙門知會。記注館該直官侍班。《記注》
凡各衙門官員奉
特召面諭本官《錄》
諭旨、及奏對之辭、送記注館進呈
《御覽後記》注。
凡滿漢大臣亡故
遣官奠茶酒。該管官員知會該直官。記注
凡記注冊籍、書明日月、及該直官姓名、每月、滿漢文各一冊。歲終彙封、用翰林院印貯大櫃。題明、送內閣公驗封鎖。會同內閣學士送入內閣大庫收藏
凡應用紙劄筆墨器用、及冊櫃鎖鑰等項。俱於該衙門支取
凡遇
冊封頒
詔、「應差本館主事筆帖式、開送禮部。」
是年,纂修《明史》,本衙門題請總裁官。奉:
旨自大學士以下、檢討以上、通行開列具題
是年議准:「順天學政於侍讀、侍講、諭德、洗馬內,論俸擬正陪,送吏部具題。」
康熙十九年
上諭吏部:「朕萬幾之暇,留心經史;雖遜志時敏,夙夜」
「孜孜而研究闡發,良資講幄之功。日講《起居注》各官俱以學行優長、簡備顧問講解明晰奉職勤勞。所纂《講義》典確精詳深裨治理侍讀學士張英供奉內廷日侍左右,恪恭匪懈勤慎可嘉。高士奇、杜訥學問淹通居職勤慎供奉有年應授為翰林官爾部俱一併從優議敘具奏以後著益殫心職業佐助典學以副」 朕「崇儒重道、稽古右文」 至意。特諭。康熙十九年四月初八日
上諭翰林院掌院學士庫勒納等:「卿等日侍講筵、夙」
「夜匪懈。啟沃之暇,每以朕書為請。朕萬幾餘閒,時取古人墨蹟臨摹,雖好慕不衰,實未窺其堂奧,何可示人?卿等既為文學侍從之臣,即有成就德業之責,故因所請,輒以頒賜,朕意其悉之。」 康熙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增設漢」
日講官起居注官八員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賫:
詔。康熙二十一年定、不拘滿漢督撫、俱用典簿。待
詔「孔目及《筆帖式》。」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
諭、凡
日講於奏事前進
講
又
諭「《齋戒日期》、照例停講。如不親詣行禮。則祭日仍進」
講
是年、出使安南、兼差滿漢官、由本衙門開列各官職名、移送禮部題請
欽點: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議准提督順天學政將侍」
讀、侍講、諭德、洗馬通行開列,送吏部具題。江南、浙江學政改用翰林官,於侍讀、侍講、諭德、洗馬、中允、贊善內開列職名,送吏部具題。
康熙二十四年
上諭吏部:「國家設立翰林衙門,原以儲養人材嫺習。」
「文學以備顧問編纂之用必淹貫經史博極群書方克諳練體裁洞晰今古敷詞命意典贍宏通悉登著作之林用佐右文之治始為稱職今將翰林各官特行考試朕親加詳閱分別次第以示勸懲徐乾學、韓菼、孫岳頒、歸允肅、喬萊學問優長文章古雅宜加獎勵作何賞賚著議奏。彭孫遹等文學亦通著照舊供」 職。益勤研究,以底精純。周之麟、崔如岳、龐塏、錢中諧、顏光猷、李元振、費之逵、李復泌、劉果實、劉芳哲文理荒疏,未嫺體式,難勝厥任。除李元振、劉芳哲已經降調,其餘俱著對品調用,爾部即遵諭行。《特諭》。康熙二十四年二月初七日
康熙三十三年
上諭內閣:「進士選取庶吉士,教習讀書,所以造育人。」
材,備他日之用。司教習者理宜嚴加督課,使之勤勉嚮學。此番考試庶吉士,觀其所學甚劣,較曩時庶吉士迥然不及。此皆傅繼祖等教習怠弛、不專心致志之所致也。傅繼祖等下吏部嚴察具奏。康熙三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康熙三十四年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王熙、張玉書、學士溫保」、
戴通、沈圖、宋柱、李柟、顧藻、陸葇、徐嘉炎翰林官專委以文章之事,撰擬文字外,更無他務。自是以後,凡碑文、祭文,其撰擬之姓名併奉有「俞允之旨」 及「申飭之旨」 者,皆書於冊。「三奉俞允之旨、三奉申飭」 之旨者,具以聞。康熙三十四年三月初二日。
康熙四十四年
上諭:「扈從內閣吏部翰林侍讀徐倬、年踰八十、學問。」
「淵博,可特授侍郎銜,以示獎進儒臣之意。爾等會同議奏。」 康熙四十四年四月初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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