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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經籍典/第25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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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學彙編 經籍典 第二百五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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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經籍典

 第二百五十七卷目錄

 三禮部彙考五

 宋馬端臨文獻通考禮經一 禮經二樂 禮經三儀註上

經籍典第二百五十七卷

三禮部彙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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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馬端臨文獻通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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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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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禮義宗》三十卷。

《崇文總目》:梁明威將軍崔靈恩撰。其書合《周禮》《儀禮》、二戴之學,敷述貫穿,該悉其義,合一百五十六篇。推衍閎深,有名前世雲。

晁氏曰:靈恩,武城人。少篤學,尤精《禮》《傳》,仕魏歸梁為博士。甚拙樸,及解析經理,盡極精緻。正始之後,不尚經術,咸事虛談,公卿士大夫蓋取文具而已。而靈恩經明行修,製義宗《詩》《易》《春秋》百餘卷,終桂州刺史。此書在唐一百五十篇,今存者一百二十七篇。凡兩戴、王、鄭異同,皆援引古誼,商略其可否,為禮學之最。

陳氏曰:凡一百四十九條。其說推本三《禮》,參取諸儒之論,博且覈矣。本傳四十七卷,《中興書目》一百五十六篇,皆與今卷篇數不同。《書目》又雲「慶曆中高陽許聞誨為之序。」 家本亦無此《序》也。

《禮略》十卷。

《崇文總目》:唐京兆府櫟陽尉杜蕭撰。採古經義,下逮當世,概舉沿革,附禮見文。以其言約旨詳,故自題「略」 雲。

《禮粹》二十卷。

《崇文總目》:唐寧州參軍張頻纂。凡一百三十五條,直鈔崔氏「義宗」 之說,無它異聞。

《喪禮極義》一卷。

《崇文總目》:「唐商價集。」 雜序先儒五服輕重之論,然首末不倫。

《三禮圖》二十卷。

晁氏曰:聶崇義,周世宗時被旨纂集,以鄭康成、阮諶等《六家圖》刊定。皇朝建隆二年奏之,賜紫綬犀帶,獎其志學。竇儀為之序,有云:「周世宗暨今皇帝,恢堯、舜之典則,總夏、商之禮文。」 命崇義著此書,不以世代遷改,有所抑揚,近古雲。

陳氏曰:蓋用舊圖六本參定,故題《集注》。詔國學圖於先聖殿後北軒之屋壁,至道中改作於論堂之上,以牋代壁,判監李至為之記。吾鄉郡庠安定胡先生所創論堂繪《三禮圖》,當是依倣京監,今堂壞不存矣。

《編禮》三卷。

晁氏曰:皇朝呂大臨編。三卷。以《士喪禮》為本,取《三禮》附之。自始死至祥練,各以類分,其施於後學者甚惠,尚恨所編者,五禮中凶禮而已。

《禮象》十五卷。

陳氏曰:陸佃撰。以改舊圖之失。其尊、爵、彝、鼎,皆取公卿家及祕府所藏古遺器,與聶《圖》大異。戴岷隱分教吾鄉,作閣齋館池上,畫此圖於壁,而以「禮象」 名閣,與論堂《禮圖》相媲雲。

《太常禮書》一百五卷。

晁氏曰:皇朝陳祥道用之撰。祥道,元祐初以左宣義郎仕太常博士,解《禮》之名物,且繪其象,甚精博。朝廷聞之,給札繕寫,奏御。今世傳止五十卷。予愛之而恨其闕少,得是本於敘州通判盧彭年家,其象且以五采飾之,於是始見其全書雲。

陳氏曰:論辨詳博,間以繪畫。於唐代諸儒之論。近世聶崇義之圖,或正其失,或補其闕,元祐中表上之。

丁丑《三禮辨》 卷。

中興藝文志李心傳撰以儀禮之說與鄭氏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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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周禮》之說與鄭氏辨者二百二十六,皆有據。大戴之書疑者三十,《小戴》之書疑者一百九十八,鄭氏之《注》疑者三百七十五,亦各辨其所以而詳識之。」

夾漈《鄉飲禮》七卷。

陳氏曰:鄭樵撰。計七卷。

《喪服加減》 卷。

《崇文總目》:凡一卷,不著撰人名氏。雜記服制增損,文無倫次。

《周公諡法》一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諡法》始於周,學者錄之,因託以名篇。

晁氏曰:其序曰:「維周公旦、太公望聞嗣王發,建功於牧野,及終將葬,乃制諡。」 計一百九十餘條。七諡,《隋志》附《論語類》中,今遷於此。

《春秋諡法》一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其法差多於《周公諡法》。晁氏曰:「與《周公諡法》相類,而小有異同。」

禮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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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府雜錄》一卷。

《崇文總目》:唐段安節撰。其事蕪駁不倫。

晁氏曰:「記唐開國以來《雅》《鄭》之樂」 ,並其事始。

《歷代樂儀》 卷。

《崇文總目》:「唐葉律郎徐景安撰。總序律呂,起周、漢,訖於唐,著唐樂章差為詳悉。」

《大樂令壁記》 卷。

《崇文總目》:唐葉律郎劉貺撰。分《樂》《元正樂》《四夷樂》合三篇。

《古樂府》《樂府古題要解》共十二卷

《崇文總目》:唐吳兢撰。釋古樂曲所以名篇之意。晁氏曰:「兢纂。采漢、魏以來古樂府詞,凡十卷。又於傳記及諸家文集中,采樂府所起本義,以釋解古題雲。」

《樂府解題》 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與吳兢所撰《樂府古題》頗同,以《江南曲》為首,其後所解差異。

《玉臺新錄》十卷。

晁氏曰:陳徐陵纂。唐李康成云:「昔陵在梁世,父子俱事東朝,特見優遇。時承華好文,雅尚宮體,故采西漢以來詞人所著樂府艷詩,以備諷覽,且為之序。」

《玉臺後集》十卷。

晁氏曰:唐李康成采梁蕭子範迄唐張赴二百九人所著樂府歌詩六百七十首,以續陵編。序謂「名登《前集》」 者,今並不錄。唯庾信、徐陵仕周、陳,既為異代,理不可遺雲。

後村劉氏曰:「鄭左司子敬家有《玉臺後集》,天寶間李康成所撰。」 自陳後主、隋煬帝、江總、庾信、沈、宋、王、楊、盧、駱而下二百九人,詩六百七十首,彙為十卷,與前集皆徐陵所遺落者,往往其時諸人之集尚存,其中多有佳句。

《樂府古今解題》 卷。

《崇文總目》:唐郗昂撰。或雲王昌齡撰,未詳孰是。舊雲《古今樂府解題》,又雲《古題》,所載曲名,與吳兢所撰《樂府解題》頗異。復有唐李百藥解,今定為《樂府古今解題》。

《聲律要訣》十卷。

《崇文總目》:唐田琦撰。推本律呂及制管定音之法,文雖近俗,而於樂理尤詣焉。

晁氏曰:唐上黨郡司馬田疇撰。《序》謂:「一切樂器,依律呂之聲,皆須本月真響。若但執累黍之文,則律呂陰陽不復諧矣。故據經史參校短長為此書」 雲。

《羯鼓錄》一卷。

《崇文總目》:唐南卓撰。羯鼓、夷樂,與都曇、答鼓皆列於九部,至唐開元中,始盛行於世。卓所記,多開元、天寶時曲雲。

陳氏曰:卓唐為婺州刺史。

《琴操》三卷。

《崇文總目》:「晉廣陵相孔衍撰。述詩曲之所從,總五十九章。」

陳氏曰:止一卷,不著氏名。《中興書目》云:「晉廣陵守孔衍以《琴調周詩》五篇,古操引共五十篇,述所以命題之意。」 今《周詩》篇同,而操、引財二十一篇,似非全書也。

《琴譜三均手訣》一卷。

《崇文總目》:宋謝莊撰。敘唐、虞至宋世善琴者姓名及古典名言。琴通三均,謂「黃鐘、中呂、無射。」

《琴經》 卷。

陳氏曰:「託名《諸葛亮》」 ,淺俚之甚。

《琴手勢譜》一卷。

《崇文總目》:「唐道士趙邪利撰。記古琴指法,為左右手圖二十一種。」

陳氏曰:一名「《彈琴》,《古手法》。」

《金風樂》一卷。

《崇文總目》:「唐元宗撰。」 蓋琴曲名。

《琴書》三卷。

《崇文總目》:「唐翰林待詔趙惟暕撰。」 略述「琴製,敘古諸典及善琴人姓名。」

陳氏曰:惟暕稱「前進士、滁州全椒尉。」

《琴譜》三十卷。

《崇文總目》:「唐陳康士撰。」 按康士作琴曲一百章,譜十三卷,宮調二十章,商調十章,角調五章,徵調七章,《琴調》五章,《黃鐘》十章,《離憂》七章,《沉湘》七章,《側蜀》

七章,《縵角》七章,《玉女》五章,其譜散亡。今書舊目有《琴調》六卷,《琴譜》一卷,殘缺無首尾,所裁乃楚角宮黃鐘側《蜀琴調》數篇,餘皆亡。

《琴譜序》一卷。

《崇文總目》:陳康士等撰。康士字安道,以善琴知名,嘗操琴曲百篇,譜十三卷。進士姜阮、皮日休皆為序,以述其能。《康士譜》今別行。

《琴調》四卷。

《崇文總目》:陳康士撰。楚調五章,黃鐘調二十章,側、蜀琴調皆一章。

《離騷譜》一卷。

《崇文總目》:陳康士撰。依《離騷》以次聲。

《大唐正聲新扯琴譜》一卷。

《崇文總目》:「唐陳拙纂。集琴家之說,不專聲譜。」

《廣陵止息譜》一卷。

《崇文總目》:唐呂渭撰。晉中散大夫嵇康作琴調《廣陵散》,說者以魏氏散亡,自廣陵始,晉雖暴興,終止息於此。康避魏、晉之禍,託之於鬼神。河東司戶參軍李良輔云:「袁孝己竊聽而寫其聲」 ,後絕其傳。良輔傳之於洛陽僧思,古傳於長安張老,遂著此譜,總二十三拍,至渭又增為三十六拍。

《東杓引譜》一卷。

《崇文總目》:「唐葉律郎李約撰。約患琴家無角聲,乃造東杓引七拍,有麟聲」 、「繹聲」 ,以備五音。

「無射商《九調譜》」一卷。

《崇文總目》:唐蕭怗撰。怗因胡笳推「無射商,自創為九調。」

《琴雅略》一卷。

《崇文總目》:唐殿中侍郎齊嵩撰。概言「創制音器之略。」

《琴聲律圖》一卷。

《崇文總目》:「唐恭陵署令王大力承詔撰《國琴制度》,以六十律旋宮之法次其上,前序歷引諸家律呂相生之術。」

《琴德譜》一卷。

《崇文總目》:唐因寺僧道英撰。述吳蜀異音及辨析指法。道英與趙邪利同時,蓋從邪利所授。

《沈氏琴書》一卷。

《崇文總目》:沈氏撰,不著名。首載《嵇中散》四弄,題趙師法撰。次有《悲風》《三峽》《流泉》《淥水》《昭君》《下舞》《間弦》《並胡笳》四弄,題盛通師撰。蓋諸家曲譜,沈氏集之。

《琴說》一卷。

陳氏曰:「唐工部尚書李勉撰。」

《琴說》一卷。

陳氏曰:唐待詔薛易簡撰。衡州來陽尉。

《教坊記》一卷。

晁氏曰:唐崔令欽撰。開元中,教坊特盛,令欽記之,率鄙俗事,非有益於正樂也。

《琵琶故事》一卷。

晁氏曰:未詳何人所纂。

陳氏曰:「段安節撰。」

張淡正《琴譜》一卷。

《崇文總目》:「茅仙逸人張淡正撰,不詳何代人。」 解琴指法。

《琴譜》二卷。

《崇文總目》:梁開平中,王邈撰。

《小胡笳子》十九拍,一卷。

《崇文總目》:偽唐蔡翼撰。琴曲有大小胡笳。大胡笳十八拍,沈遼集,世名「沈家聲。」 小胡笳又有契聲一拍,共十九拍,謂之「祝家聲。」 祝氏不詳何人,所載乃小胡笳子。

《阮咸譜》一卷,《琴調》一卷

《崇文總目》:偽唐蔡翼撰。

《琴雜說》一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蓋琴家雜集器圖聲訣之略。」

《琴調》三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無射商角諸譜」 ,皆亡其曲名。

《琴譜》四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凡四大曲,一曰《別鶴林》,其三皆失其名而譜存,今留以待知琴者。

《琴略》一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序有七例,頗抄歷代善琴者,各為門類,又載拍法及雜曲名。」

《琴式圖》二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以琴制度為圖,雜載趙邪利指訣,又有「白雲先生三訣。」

陳氏曰:「《三訣》凡一卷,稱天台白雲先生。」

《三樂譜》一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載《商調三樂譜》。

《琴譜纂要》五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圖琴制度及載古曲譜曲名。」

《琴書正聲》九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集《遊春》《綠水》《幽居》《坐愁思》《秋思》《楚》《明光》《易水》《鳳歸林》《接興》《白雲》凡十四譜。

《琴譜》三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雜錄琴譜大小數曲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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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大曲,亡其名。舊本或雲「李翱用指法」 ,與諸《琴法》無異,而雲「翱」 者,豈其所傳歟?

阮咸「《調弄》二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

阮咸《金羽調》一卷,《聖降引譜》一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載《降聖引》一篇,譜一首,不詳何代之曲。

《阮咸譜》二十卷,《阮咸曲譜》一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有宮、商、角、徵、無射宮、無射商、《金羽》《碧玉》《淒涼》、黃鐘調」 凡十篇,總十二卷。

《琴義》一卷。

陳氏曰:「稱野人劉籍撰。」

《琴曲詞》一卷。

陳氏曰:「不知作者凡十一曲,辭皆鄙俚。」

《大周正樂》一百二十卷。

《崇文總目》:周翰林學士竇儼撰。顯德中,儼奉詔集綴,其書博而無次。

《樂苑》五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敘樂律聲器,凡二十篇。」

《周優人曲辭》二卷。

《崇文總目》:「周吏部侍郎趙上交、翰林學士李昉、諫議大夫劉濤、司勳郎中馮古纂錄燕樂優人曲詞。」

《景祐大樂圖》二十卷。

《崇文總目》:「皇朝司封員外郎集賢校理聶冠卿撰。景祐二年,大樂署以律準考定雅樂,獻之。上召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李照問鍾律大要,照請用黍尺求聲,遂命照制新樂。冠卿討論故事,據經義多所損益,以御製樂曲及鍾律議說、制器之法,與古今樂器圖象之異,為書一百二十六篇,上之。」

《大樂圖義》二卷。

《崇文總目》:「皇朝太常博士直史館宋祁撰。受詔考試太常樂工,因集古樂鍾律器用之說,上列為圖,從釋其義,並今樂署闕典所當釐補者,更為雜論七篇奏之。」

《皇祐樂記》三卷。

晁氏曰:皇朝胡瑗等撰。皇祐二年,下詔曰:「國初循用王朴樂,太祖患其聲高,令和峴減下一律,然猶未全。」 命瑗同阮逸等二十餘人再定。四年,樂成,奏之,上御紫宸殿觀焉。此其說也。

陳氏曰:阮逸、胡瑗撰。凡十二篇。首載詔旨,次及律、度、量、衡、鐘磬、鼓鼎、鸞刀,圖其形製,刊校頒之天下。虎丘寺有本,當時所頒藏之名山者也,其末志頒降歲月,實皇祐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用蘇州觀察使印,長貳押字。余平生每見承平故物,未嘗不起敬,因錄藏之。一切依元本摹寫,不少異。

《景祐廣樂記》 卷。

陳氏曰:翰林侍講學士馮元等撰。闕八卷。景祐元年,判太常寺燕肅建言「鍾律不調,欲以王朴《律準》更加考詳。」 詔宋祁與集賢校理李照共領其事。照言朴律太高,比古樂約高五律,遂欲改大樂,制管鑄鐘,並引校理聶冠卿為檢討官。又詔元等修撰《樂書》,為一代之典。三年七月,書成,然未幾,照樂廢不用。

《景祐樂府奏議》一卷,《皇祐樂府奏議》一卷

陳氏曰胡瑗撰

《三聖樂書》一卷。

陳氏曰宋祁子京撰

《補亡樂書》三卷,《大樂演義》三卷

晁氏曰:皇朝房庶撰。古律既亡,後世議樂者,「縱黍為之,則尺長律管,容黍為有餘」 ,王朴是也;橫黍為之,則尺短律管,容黍為不足,胡瑗是也。故庶欲造以一千二百黍納之律管中,黍盡乃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其說大要以律生尺耳,范蜀公本之以制雅樂。

石林葉氏曰:「『元祐中,昭陵命胡瑗、阮逸更造新樂,將成,宋景文得蜀人房庶所作《樂書補亡》三卷,上之,以為知樂。庶自言嘗得古文《漢書律曆志》,言其度起於黃鐘之長,用子穀秬黍中者一『黍』字下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乃與下文之『廣』字相接,而人不悟,故歷代皆以累黍為尺,當如《漢志》以秬黍中者千二百」 ,實,管中為九十分,以定黃鐘之長,而加一分以為尺,則《漢志》所謂一為一分者,黃鐘九十分之一,而非一黍之一也。又言樂有五音,今

無正徵音,國家以火德王,而亡本音,尤非是。范景仁力主其說。時方用累黍尺,故庶但報聞罷。崇寧中,更定大晟樂,始申景仁之說而增徵音,然《漢書》卒未嘗補其脫字,蓋不知庶之所自本也。

陳氏曰:庶說惟范鎮是之。時胡瑗、阮逸制樂已有定議,遂格不行。元豐四年,庶子審權作《演義》,以述父之意。其後元祐初,范蜀公自為新樂,奏之於朝,蓋用其說雲。

《范蜀公樂書》一卷。

晁氏曰:景仁論《樂》宗房庶,潛心四十餘年,出私財鑄樂器,元祐中上之。

《五音會元圖》 卷。

晁氏曰:未知何人撰。謂「樂各有譜,但取《篳栗譜》為圖,以五音十二律,使俗易見。」

《樂書》二百卷。

陳氏曰:祕書省正字三山陳暘撰。建中靖國初,進之為禮書。陳祥道其兄也。其書雅俗胡部、音器歌舞,下及優伶雜戲,無不備載。博則博矣,未免於穢蕪也。暘紹聖初制科,終禮部侍郎。楊誠齋《序》曰:「其書遠自唐虞三代,近逮漢唐本朝,下逮子史百氏,內自《王制》,外逮戎索,網羅放失,貫綜煩悉,放鄭而一之雅,引今而」 復之古,使人味其論,玩其圖,忽乎先王「金鐘」 、「天球」 之音,粲乎前代「鷺羽」 「玉戚」 之容。後有作者,不必求之於野,證之於杞、宋,而損益可知焉。

「《大晟樂書》二十卷,《雅樂圖譜》」 卷

陳氏曰:太中大夫開封劉炳子蒙撰。大晟者,本方士魏漢津妄出新意,以裕陵指節定尺律,傅會「身為度」 之說。炳為大司樂,精為緣飾。又有《圖譜》一卷。

「隆韶道《百和集》」一卷。

陳氏曰:《保義》即大晟府按協律姚公立撰。以律呂節氣陰陽為說,凡四十九條。

《樂府詩集》一百卷。

晁氏曰:皇朝郭茂倩編次。取古今樂府,分十二門:《郊廟歌辭》十二,《燕射歌辭》三,《鼓吹曲辭》五,《橫吹曲辭》五,《相和歌辭》十八,《清商曲辭》八,《舞曲歌辭》五,《琴曲歌辭》四,《雜曲歌辭》十八,《近代曲舞》四,《雜謠歌辭》七,《樂府詞》十一,通為百卷,包括傳記、辭曲,略無遺軼。

《琴筌》十卷。

晁氏曰:皇朝荀以道撰。記「造《琴法》」 、《彈琴訣》並譜。

《琴史》六卷。

陳氏曰:吳郡朱長文伯原撰。唐、虞以來迄本朝,《琴》之人與事備矣。

《製琴法》一卷。

陳氏曰不知何人撰

「《大胡笳》十九拍」一卷。

陳氏曰:題隴西董庭蘭撰。連劉商辭。又雲「祝家聲,《沈家譜》」 ,不可曉也。

《琴譜》八卷。

陳氏曰:鄞學魏邸舊書有之,己卯分教《傳錄》亦益以他所得譜。

《琴操譜》十五卷,《調譜》四卷。

陳氏曰:參政歷陽張巖尚翁以《善鼓琴》聞一時。余從其子佖得此譜。

《琴譜》十六卷。

陳氏曰:新昌石孝隆君大所錄。

《律呂新書》二卷。

中興藝文志曰蔡元定季通撰其法以律生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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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庶、范鎮之論,亦祖《兩漢志》蔡邕說。及我朝程子、張子,又主淮南太史小司馬之說,以九分為寸。《朱子語錄》曰:「季通《律書》分明是好,卻不是暗說,自有按㨿。」

《樂舞新書》 卷。

中興藝文志吳仁傑撰論關睢者二論風雅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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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論《笙鏞雅頌》者二,論《大雅》《小雅》者一,論《二南》者二,論《雅》者九,凡二十六篇。

禮經三儀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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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孫通朝儀》 卷。

《本傳》:漢王已並天下諸侯,共尊為皇帝於定陶,通就其儀,號高帝,悉去秦儀,法為簡易。群臣欲爭功,醉或妄呼,拔劍擊柱,上患之。通說上曰:「夫儒者難與進取,可與守成。臣請徵魯諸生與臣弟子共起朝儀,采古禮與《秦儀》雜就之。」 上曰:「可試為之,令易知,度吾所能行為之。」 於是通使徵魯諸生三十餘人。魯有兩生不肯行,曰:「公所事者且十主,皆面諛親貴。今天下初定,死者未葬,傷者未起,又欲起《禮》《樂》。《禮》《樂》所由起,百年積德而後可興也。吾不忍為公所為。公所為吾不行,公往矣,無污我!」 通笑曰:「若真鄙儒,不知時變。」 遂與所徵三十人西,及上左右為學者與其弟子百餘人為綿蕞野外,習之月餘。

通曰:「上可試觀。」上使行禮,曰:「吾能為此。」迺令群臣習肄,會十月。漢七年長樂宮成,諸侯群臣朝十月。先平明,謁者治禮,引以次入殿門,廷中陳車騎戍卒、衛官,設法張旗志。同《幟》。《傳》曰:趣殿下郎中俠陛,陛數百人。功臣、列侯、諸將軍軍吏以次陳西方,東鄉;文官丞相以下陳東方,西鄉。大行設九賓臚句傳。於是皇帝輦出房,百官執戟傳警,引諸侯王以下至吏六百石以次奉賀。自諸侯王以下,莫不震恐肅敬,以尊卑次起上壽。觴九行,謁者言「罷酒。」御史執法舉不如儀者,輒引去。竟朝置酒,無敢讙譁失禮者。於是高帝曰:「吾乃今知為皇帝之貴也。」高帝崩,孝惠即位,迺謂通曰:「先帝園陵寢廟,群臣莫習。」徙通為奉常,定宗廟儀法。及稍定漢諸儀法,皆通所論者也。

曹褒《新禮》二篇。

本傳:肅宗欲制定禮樂,元和二年下詔,褒知帝旨欲有興作,迺上疏。明年復下詔。褒復上疏,具陳禮樂之本,制改之意。拜褒侍中,詔召元武司馬班固,問改定禮制之宜。固曰:「京師諸儒,多能說禮,宜廣招集,共議得失。」 帝曰:「諺言『作舍道旁,三年不成』。會禮之家,名為聚訟,互生疑異,筆不得下。昔堯作大章,一夔足矣。」 乃召褒詣嘉德門,令小黃門持班固所上《叔孫通漢儀》十二篇,敕褒曰:「此制散略,多不合經,今宜依禮條正,便可施行。於南宮東觀,盡心集作。」 褒既受命,乃次序禮事,依準舊典,雜以五經讖記之文,撰次天子至於庶人冠昏吉凶終始制度,以為百五十篇,寫以二尺四寸簡。其年十二月奏上。帝以眾論難一,故但納之,不復令有司平奏。會帝崩,和帝即位,褒乃為作《章句》,帝遂以《新禮》二篇冠後。太尉張酺等奏「褒擅制漢禮,破亂聖術,宜加刑誅。」 帝雖寢其奏,而《漢禮》遂不行。

致堂胡氏曰:「孔子刪《詩》、定《書》、繫《易》、作《春秋》,而不述禮樂之制,何也?禮因人情為之節文,樂以象功,故難立一成不變之制也。殷因於夏,周因於殷,其或繼周者,皆不免於有損有益。夏質殷忠而周文,其不可一也明矣。雖然,聖人必因事以明其義,蓋其數可陳,祝史有司之所能預也。其義難知,非仁且智,則不能本人情而約之於中道也。故或先王有之而不宜於今之世,或古未之有而可以義起,神而明之,存乎其人而已。」 曹褒之志,蓋亦深見叔孫通之儀有未當者,故憤然欲正之,而章帝亦以是命之。若請博徵名儒,遲以年歲,猶庶幾乎不大違戾,有可行者,而身當重任,決以獨見,纔數月間,遽成百五十篇,且「又雜以讖記之文」 ,蓋不待見其書而可逆知舛駮不純乎古之正禮矣。一世大典,既鮮克留意者,幸而有之,其成就乃爾,豈不惜哉!按三代之禮亡於秦,繼秦者漢。漢之禮書則前有叔孫通,後有曹褒。然通之禮雜秦儀,褒之禮雜讖緯,先儒所以議其不純也。然自古禮既亡,今傳於世者惟《周官》《儀禮》《戴記》,而其說未備。鄭康成於三書皆有註,後世之所欲明《禮》者,每稽之鄭《註》,以求《經》之意,而鄭註則亦多雜讖緯及秦、漢之禮以為說,則亦必本於通、褒之書矣。此三書者,漢、隋、唐三史《藝文志》俱無卷帙,則其書久亡,故後世無述焉。然魏、晉而後所用之禮,必祖述此書者,故摭二《傳》中所言二家著述之旨,以為「《儀注》之首。」

《漢舊儀》四卷。

衛敬仲撰。《隋志》四卷,今本止三卷。

《獨斷》二卷。

晁氏曰:漢左中郎將蔡邕纂。雜記自古國家制度及漢朝故事,王莽無髮,蓋見於此。公武得孫蜀州道夫本,乃閣下所藏。

陳氏曰:「言漢世制度、禮文、車服及諸帝世次,而兼及前代禮樂。」 舒、台二郡皆有刊本。向有莆田嘗錄李氏本,大略與二本同,而上下卷前後錯互,因並見之。

《江都集禮》一百四卷。

《崇文總目》:「隋諸儒撰。初,煬帝以晉王為揚州總管,鎮江都,令諸儒集周、漢以來禮制因襲,下逮江左先儒論議,命潘微為之序,凡一百二十卷。今亡闕,僅存一百四卷。」

《開元禮》一百五十卷。

陳氏曰:唐集賢院學士蕭嵩、王仲丘等撰。唐初有《貞觀》《顯慶禮》,儀註不同,而《顯慶》又出於許敬宗,希旨傅會,不足施用。開元十四年,通事舍人王函請刪《禮記》舊文,而益以今事。張說以為《禮記》不可改易,宜折衷《貞觀》《顯慶》以為《唐禮》。乃詔徐堅、李銳、施敬本撰述,蕭嵩、王仲丘繼之。書成,唐之五禮之文始備,於是遂以設科取士。《新史·禮樂志》大略採摭著於篇。然唐初已降凶禮於五禮之末,至顯慶遂削去《國恤》一篇。則敬宗諂諛諱惡,鄙陋亡稽,卒不

正也

《開元禮百問》二篇。

陳氏曰:不著氏名。以古今異制,設為《問答》,凡百條。

《開元禮儀鑑》一百卷。

《崇文總目》:唐蕭嵩撰。既定《開元禮》,又以禮家名物繁夥,更取歷代沿革,隨文釋義,與禮並行。

《開元禮京兆義羅》十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據《開元》已有《義鑑》申衍其說,今此又網羅其遺墜雲。

《開元禮類釋》二十卷。

《崇文總目》:不著撰人名氏。以《唐禮》繁重,故彙其名物,粗為申釋。

《大唐郊祀錄》十卷。

陳氏曰:唐太常禮院修撰王涇撰。考次「歷代郊廟沿革之制,及其工歌祝號,而圖其壇屋陟降之序。貞元中上之。」

《禮閣新儀》三十卷。

陳氏曰:唐太常修撰韋公肅撰。錄開元以後禮文損益,至元和十年,其一卷為目錄。按《館閣書目》雲,「卷數雖存,而書不全,又復差互重出。」 今本不爾,但目錄稍誤。

南豐曾氏序曰:《禮閣新儀》三十篇,韋公肅撰。記開元以後至元和之變,禮、史館、祕閣及臣書皆三十篇,集賢院書二十篇,以相參校。史館及祕閣及臣書多,復重其篇,少者入集賢院,書獨具。然臣書有目錄一篇,以考其次序。蓋此書本三十篇,則集賢院書雖具,然其篇次亦亂。既正其脫謬,因定著從《目錄》,而《禮閣新儀》三十篇復完。夫禮者,其本在於養人之性,而其用在於言動視聽之間。使人之言動視聽一於禮,則安有放其邪心而窮於外物哉?不放其邪心,不窮於外物,則禍亂可息而財用可充,其立意微,其為法遠矣。故設其器、制其物、為其數、立其文,以待其有事者,皆人之起居出入吉凶哀樂之具,所謂「其用在乎言動視聽之間」 者也。然而古今之變不同,而俗之便習亦異,則法制度數,其久而不能無弊者,勢固然也。故為禮者,其始莫不宜於當世,而其後多失而難遵,亦其理然也。失則必改制以求其當,故羲農以來至於三代,禮未嘗同也。後世去三代蓋千有餘歲,其所遭之變,所習之便不同,固已遠矣。而議者不原聖人製作之方,乃謂「設其器,制其物,為其數,立其文,以待其有事,而為其起居出入、吉凶哀樂之具者」 ,當一一以追先王之跡,然後禮可得而興也。至其說之不可求,其制之不可考,或不宜於人,不合於用,則寧至於漠然而不敢為,使人之言聽視動之間,蕩然莫之為節,至患夫為罪者之不止,則繁於為法以禁之,故法至於不勝其繁,而犯者亦至於不勝其眾,豈不惑哉!蓋上世聖人,有為耒耜者,或不為宮室;為舟車者,或不為棺槨,豈其智不足為哉?以謂人之所未病者,不必改也。至於後聖,有為宮室者,不以土處,為不可變也;為棺槨者,不以衣薪,為不可易也,豈好為相反哉?以謂人之所以既病者,不可因也。又至於後聖,則有設兩觀而更采椽之質,攻文梓而易瓦棺之素,豈不能從儉哉?以謂人情之所好者,能為之節而不能變也。由是觀之,古今之變不同,而俗之便習亦異,則亦屢變其法以宜之,何必一一以追先王之跡哉?其要在於養民之性,防民之欲者,本「末先後能合乎先王之意而已」 ,此製作之方也。故元樽之尚而薄酒之用,大羹之先而庶羞之飽,一以為貴本,一以為親用。則知有聖人作而為後世之禮者,必貴俎豆而今之器用不廢也;先弁冕而今之衣服不禁也。其推之皆然,然後其所改易更革,不至乎拂天下之勢,駭天下之情,而固已合乎先王之意矣。是以羲農以來,至於三代,《禮》未嘗同,而製作之如此者未嘗異也。後世不推其如此,而或至於不敢為,或為之者,特出於其勢之不得已,故苟簡而不能備,希闊而不常行,又不過用之於上而未有加之於民者也。故其本在於養人之性,而其用在於言動視聽之間者。歷千餘歲,民未嘗得接於其耳目,況於服習而安之者乎?至其陷於罪戾,則繁於為法以禦之,其亦不仁也哉!此書所紀,雖其事已淺,然凡世之記《禮》者亦皆有所本,而一時之得失具焉。昔孔子於告朔,愛其禮之存,況著於一代之典籍哉?故其書不得不貴,因為之定著,以俟夫論《禮》者考而擇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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