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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3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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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三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十七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三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三十七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十三

  明四太祖洪武二十八則 惠宗建文四則

戎政典第三十七卷

兵制部彙考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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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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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元年定衛所官軍及將帥將兵之法又詔改大興燕山六衛明太祖初年諸制未建元者俱附元年按明會典洪武初立民兵萬戶府簡民閒武勇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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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成隊伍,以時操練。有事用以征戰。事平復還為民。 有功者一體陞賞。

按《大政紀》,「辛丑,元至正二十一年三月丁丑,改樞密 院為大都督府。」 又按《大政紀》,甲辰,元至正二十四 年三月庚午,置武德、龍驤、豹韜、飛熊、威武、廣武、興武、 鷹揚、英武、驍騎、神武、鳳翔、天策、振武、宣武、雄武、羽林 十七衛親軍指揮使司。先是,所得江左州郡,置各翼 統軍元帥府,至是,悉罷諸翼而設衛焉。甲辰,改各衙 門總管府為千戶所,設正副千戶各一員。 又按《大 政紀》:「洪武元年八月癸未,詔大將軍徐達改飛熊衛 為大興左衛,淮安衛為大興右衛,樂安衛為燕山左 衛,濟寧衛為燕山右衛,青州衛為永清左衛,徐州五 所為燕山右衛,留兵三萬人,分隸六衛。十月癸酉,取 澤州,留兵戍守之。」

按《明通紀》:「戊戌,元至正十八年十月,立管領民兵萬 戶府,諭行中書省臣曰:古者寓兵於農,有事則戰,無 事則耕,暇則講武。今兵爭之際,當因時制宜,所定郡 縣民閒豈無武勇之材?宜精加簡拔,編輯為伍,立民 兵萬戶府領之。俾農時則耕,閒則練習,有事則用之。 事平,有功者一體陞擢,無功者令還為民。如此則民 無坐食之弊,國無不練之兵,以戰則勝,以守則固,庶 幾寓兵於農之意也。」 又按《明通紀》:「太祖洪武元年 正月,定衛所官軍,及定將帥將兵之法。其法自京師 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大率以五千六百人為一衛,一 千一百二十人為一所,一百一十二人為百戶所。每 百戶所設總旗二名,小旗十名,管領鈐」束,通以指揮 使等官領之,大小相連,以成隊伍。有事征伐,則詔總 兵官「佩將印」領之。既旋,則上所佩將印於朝。官軍各 回本衛,大將軍身還第。權皆出於朝廷,不敢有所擅 專。自是征伐率以為常。

按《續文獻通考》:「京衛皆有指揮使、指揮同知、指揮僉 事。衛、鎮撫所統千戶所,有正千戶、副千戶,實授百戶、 試百戶所鎮撫五年一廢置之,曰考選軍政。衛三人, 所二人,百戶不能皆賢,一人兼數印。凡總領庶務曰 掌印僉書。分理屯田、驗軍、存恤、營操、守衛,皆曰見在 管事選使,同知、僉事、正副千戶任之。充營官者亦如」 之。不足,任事入隊,曰帶俸差操。凡官有定員,功陞日 眾,視原額增不啻十九。 又按《續通考》:各衛指揮使 司,指揮使一人,指揮同知二人,指揮僉事四人,衛鎮 撫二人。陞授改調、增置無定員。其屬,經歷司,經歷一 人,知事一人。有衛學者,教授一人,訓導一人。各衛指 揮使司,掌軍旅防禦之事,使同知、僉事考選,掌管衛 事。凡世流襲替、優給、優養,報都指揮使司,達所隸都 督府,移兵部。每歲藩、臬、撫、按察其賢否,五歲一考選。 軍政廢置之:一人統衛事,曰「《軍政》掌印」,一人練兵,一 人屯田,曰《軍政僉書》。京操、巡捕、出哨、《備禦、軍器》、漕運 諸雜務,曰「見任管事」,「編諸行伍,曰帶俸差操。」凡撥軍、 補軍、替軍、選軍、募軍,並統於掌印。凡城池時葺浚之, 度其財力。軍十三,民十七。鎮撫掌刑獄經歷,典出納 文移,知事佐之。軍民指揮使司亦如之。

洪武二年、定「親軍都尉府。」

按《續文獻通考》:「太祖甲辰,設拱衛司,領校尉,隸都督 府,尋改拱衛指揮使。又以拱衛司類古衛尉寺,改都 尉司。二年,定為親軍都尉府,統中、左右前後五衛軍 士,而儀鑾司隸之。」

洪武四年,定優給優養例。詔「置遼東衛,籍北平山民 為軍,改制用寶金牌。置成都四衛及保寧、敘南、青州 等千戶所。」

按《明會典》:「國初,南京設故官營。凡故官子孫妻女,皆 送入優給,後乃分子孫應襲年未及者,曰『優給』。」子孫 廢疾故絕,止遺母若妻若女及年老無承襲者,曰「優 養。」 凡優給、優養總例,洪武四年,定軍職陣亡,無子 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給全俸,三年後給半俸;有子弟 而年幼者亦同。候襲職給半俸。有特旨令其子孫參 隨歷練,及未授職者,給半俸。其病故無子弟而有父 母若妻者,給半俸終身。有子弟年幼者,初年給半俸次年又半之,俟襲職給本俸。特旨參隨及未授職者, 亦給半俸。軍士陣亡有妻者月糧全給,三年後守節 無依者,月給米六斗。終身病故有妻者,初年全給,次 年總小旗,月給米六斗。軍士給月糧一「半,守節者給 終身。將士守禦城池戰沒病故,妻子無依者,守禦官 計其家屬,有司給行糧,送至京優給。願還鄉者,亦給 糧送回,願留見處者,依例優給。」

按《大政紀》:「洪武四年二月甲戌,詔置遼東衛指揮使 司,以劉益為指揮同知。三月丁未,詔大小武臣亡沒 者,准其世襲。六月戊申,魏國公徐達徙北平山後之 民三萬五千八百戶,一十九萬七千二十七口,散處 衛府。籍為軍者給衣糧,籍為民者給田以耕,凡已降 而內徙者,戶三萬四千五十六。八月辛巳,改制用寶 金牌二副,中書省與大都督府各掌之。凡軍機文書, 非大都督府長官與中書丞相及在省長官,不許入 奏,亦不許擅自請奏。若有詔急令調軍,中書省即會 大都督府官同入覆奏,然後各出所藏金牌入內請 寶入用。如大都督府先奉旨,亦如之。其有不行約會, 以姦臣論。」九月,丙子,置成都衛右、中、前、後四衛。初,成 都既克,潁川侯傅友德等留官軍守之。及曹國公李 文忠經理四川,以舊城低隘,增築新城,高壘深池,規 模粗備。而友德猶駐兵保寧,中山侯湯和駐兵重慶, 各遣人招輯蕃漢人民,及明氏潰亡士卒來歸者,因 籍其壯丁,置各衛以分隸之,置保寧守禦千戶所。初, 王師克保寧,潁川侯傅友德留和陽衛指揮黃榮駐 守。至是,曹國公李文忠調濠梁等衛官軍,置千戶所 守之。十月丁未,置敘南、青州二守禦千戶所。十二月 丙戌,詔靖江侯吳禎籍方國珍所部溫、台、慶元三府 軍士及蘭、秀山無田糧之民嘗充船戶者,凡十一萬 一千七百三十人,隸各衛為軍,仍禁濱海民不得私 出海。丙申,置永寧、貴州二衛及瞿塘、漢中、階州三守 禦千戶所,皆曹國公李文忠經理。

按《明通紀》:洪武四年正月,上謂中書省臣曰:「今日天 寒,有甚於冬,京師尚爾,況北邊荒漠之地,冰厚雪深, 念守邊將士甚艱苦爾中書其以府庫所儲布帛製 綿襖,運赴蔚朔寧夏等處,以給軍士。」省臣對曰:「守邊 將士,歲有常供,無庸再運。」上曰:「將士雖有常供,朕固 知之,特以今天寒異於常時,故命加給耳。古人一夫」 不獲。引咎在躬。況守邊將士。尢朕所深念者。其給之 勿緩。

洪武五年,置親王護衛指揮使司。降《律令》於各衛,又 以故元軍士隸羽林衛。

按《大政紀》:壬子,洪武五年正月壬子,置親王護衛指 揮使司,每王府設三護衛,設左右中前後五所,所設 千戶二人,百戶十人,設圍子手二所,每所設千戶一 人。七月乙未,左副將軍李文忠,以所獲故元官屬子 孫及軍士家屬一千八百四十餘人,送至京師。上謂 都督府臣曰:「故元官屬子孫,不宜與士為伍,俾參隨 指揮周龍有可用者,量才用之。軍士則令舊校李伯 顏不花領之,以隸羽林衛。」八月丙申,副征南將軍吳 良等平五開、潭溪、古州諸蠻,凡二百四十三洞,籍其 民一萬五千,收集逃散士卒四千五百四十人,牛馬 四百餘頭。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六月,降律令於各衛,禁止軍官、 軍人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與信實、金銀、 段疋、衣服、糧米、錢物,及非出征時,不得於公侯之家 門首侍立。其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喚軍人役 使,違者公侯三犯准免死一次,軍官、軍人三犯發海 南充軍。」

洪武六年,定《教練軍士律》。以豫章侯胡廷美收集江 州、沔陽舊將士,及立各衝要千戶所禦守,又以故元 軍士分補北平各衛軍伍。

按《明會典》,凡操練:「洪武六年定教練軍士律,騎卒必 善馳射及鎗刀,步兵必善弓弩及鎗。凡射十二箭,內 六箭遠可到、近可中者為試中。」遠可到將士以一百 六十步,軍士以一百二十步,近可中以五十步。凡射 弩每用十二箭,內五箭遠可到蹶張以八十步,劃車 以六十步。凡用鎗以進退習熟為試中。凡在京衛所, 「每一衛以五千人為則,內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揮、千 百戶、總小旗領赴御前試驗,餘以次輪班。在外都司 衛所,每衛五千,內取一千人,令千百戶、總小旗領赴 京師,一體驗試,餘以次輪班。」其所試軍士,如騎卒騎 射便熟、善鎗刀,步軍善弓弩及鎗者,所管指揮、千百 戶、總小旗,各以其能受賞,不中者降「罰。軍士中者受 賞,不中者給錢六百文為道里費。指揮所管軍士,一 千人內三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四個月;四百 人至五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五百人至六百人不 中者,住俸十個月;六百人至七百人不中者,住俸一 年;七百人以上不中者,指揮使降同知,同知降僉事, 僉事降千戶。千戶所管軍士一千人,內二百人至四 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百人以上不中者,降百戶。百戶所管軍士 一百人,內二十人至四十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十 人至六十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十人以上不中者, 降充總旗。總旗所管五十人,內二十五人以上不中。 小旗所管十人。內五人以上不中者,皆降為軍。在京 衛所,發廣西、南寧、柳州守禦;在外衛所北方者,發極 南煙瘴地方;南方者,發迤北極邊衛分守禦。」各都指 揮使司所試軍士,四分以上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分 以上不中者,都指揮罷職。 凡優養六年,令武官殘 疾者,月給米三石,優養十年。有子,准承襲,無子者為 民。 凡考閱,洪武中令京營士馬之數,按月開報。 按《大政紀》,六年正月,豫章侯胡廷美收集江州、沔陽 舊將士,凡一萬四千五百有餘人,以舊校六十三人 為百戶,分領之。四月「辛丑,淮安侯華雲龍奏上諸關 防守事宜,東自永平、薊州、密雲,西至五灰嶺外隘口, 通一百二十一處,相去約二千二百里。其王平口至 官坐嶺關隘有九,約去五百餘里,俱係衝要之地,並 宜設兵守之。紫荊關及蘆花山嶺尤為要路,宜設千 戶所禦守。」六月,命淮安侯華雲龍、都督同知何文輝, 以永平起集故元舊五省八翼軍士一千六百六十 二人,分補北平各衛軍伍。

按《明通紀》:洪武六年九月,賜臨濠造作軍士衣米,諭 中書省臣曰:「憂人者當體其心,愛人者每惜其力。朕 嘗親軍旅,備知其疾苦,凡有興作,未免資軍民之力, 土木之功亦甚難集。朕進一膳,思天下軍民之饑;服 一衣,思天下軍民之寒。今臨濠造作之士,宜加給米 五斗,衣一襲,庶不致饑寒也。」

洪武七年,江夏侯周德興奏閱武昌等衛所軍數 按《大政紀》,「洪武七年正月己巳,江夏侯周德興奏閱 武昌等衛十五衛所軍四萬四千八百九十九人,馬 騾一千二百一十五匹。」

按《明通紀》:「洪武七年十一月詔曰:『曩因天下大亂,死 者不可勝數,生者備歷艱辛,已有年矣。朕起布衣,削 群雄,定禍亂,改元洪武。今紀七年矣。但才疏德薄,日 夕慮上帝有責,思之再三。惟兵後苦殃者,朕失撫養 存恤。蓋軍士為朕開拓疆宇,奮不顧身,沒於戰場,屍 不至家,魂無所依,父母年高,妻寡子幼,一旦拋棄,至 今不能存活,此朕之過也。民閒連年避難,父南子北, 至今不能會聚奉養者有之,亦朕之過也。興言至此, 實可憫傷。今詔天下有司,各令具名以聞,朕當會召 存養,使不失所』。」

洪武十年,詔置威州千戶所。

按《大政紀》:「洪武十年十二月戊辰,威茂土酋董貼里 率眾赴平羌將軍丁玉營來降,詔置威州千戶所守 之。」

洪武十一年、詔置「松州衛。」

按《大政紀》,「洪武十一年正月,平羌將軍丁玉遣李玉 討松藩蠻,平之,詔置松州衛,戍守其地。」

洪武十二年,置「洮州衛」

按《大政紀》:「洪武十二年二月,置洮州衛,設官領兵守 之。」

洪武十三年、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

按《大政紀》,「洪武十三年正月,改大都督府為中左右 前後五軍都督府。二月癸巳,詔以京衛軍士充公侯 仗。初以京兆民充,近因李善長辭儀仗戶,故以軍士 給之。善長、徐達皆二十戶,公皆十九戶,侯十五戶。 按《續文獻通考》:國初立大都督府,皇姪文正為大都 督,節制中外諸軍事,以其權太重,尋設左右都督、都 督」同知都督僉事洪武十三年,又以其權統於一衙 門,設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分領在京各衛所,在 外都司、衛所。其在京錦衣等親軍上直衛,又不隸五 府。若有征伐之役,以公、侯、伯及三等直署都督充總 兵官,名曰「掛印將軍。」其在外鎮守地方武臣,原無掛 印。

洪武十四年,留兵戍普定、普安。

按《大政紀》:「洪武十四年十二月癸酉,征南將軍傅友 德率列侯藍玉、沐英引兵攻普定、普安,俱下之,留兵 戍守。」

洪武十五年,許軍士老疾者替役。改儀鑾司為錦衣 衛,及置鎮撫司。籍廣州蜑戶為水軍,置大渡河千戶, 及北平諸關隘戍守。

按《明會典》:「洪武十五年,令各衛軍士年老及殘疾有 丁男者,許替役。所管官旗留難者坐罪。」

按《大政紀》,洪武十五年三月,詔改儀鑾司為錦衣衛, 及置鎮撫司,所隸大漢將軍、力士、校尉人等,專掌直 駕、侍衛、巡捕等事。丙辰,征南將軍傅友德等奏,「雲南 圖籍不存,兵數無從稽考。當以今日要害,量宜設衛 以守。」從之。癸亥,命南雄侯趙庸籍廣州蜑戶萬人為 水軍。時蜑人附海島,無定居或寇盜,故籍而用之。六 月,置大渡河守禦千戶所。傅友德調從征千戶吳中 領兵守之,仍造舟以渡往來之人。九月,北平都司奏「黃土嶺、一片石、董家口、箭簳嶺諸關隘,凡三百處,宜 以各衛校卒戍守其地。」詔從之。十二月,延安侯唐勝 宗等奏,「訓練陝西二十二衛軍馬數卒凡一十六萬 六千八百七十四人,得驍勇騎士一」萬九千七百九 十人,習馬二萬二千五百匹。

按《明通紀》:「洪武十五年閏二月,征南將軍傅友德等 遣人奏事。初,上諭友德等以雲南既平,留江西、浙江、 湖廣、河南四都司兵守之,控制要害。考元時所常留 兵數,並計歲支稅糧徭役之法,儲糧數一十八萬二 千有奇,以給軍食,恐有不足,宜以今年府州縣所徵 並故官寺院入官田,及土官供輸鹽商中納戍兵屯 田之入以給之。」上可其奏。三月,南雄侯趙庸籍蜑戶 為水軍。十二月,命長興侯耿炳文、延安侯唐勝宗巡 視陝西城池,督軍屯田,訓練士卒。陝西二十二衛校 卒凡一十萬六千餘人,得驍勇騎十三萬人,習馬二 萬三千五百匹。軍馬數目與大政紀不符疑誤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罷都尉府及司,置錦衣衛親 軍指揮使司、鎮撫司理衛中刑名,南鎮撫司兼管軍 匠,後添設北鎮撫司,專理詔獄。先是置儀鑾司,至是 改為衛,所隸有大漢將軍、力士、校尉人等,專掌直駕、 侍衛、巡捕等事。若有重囚,下本衛鎮撫司推鞫。 洪武十六年,令天下衛所軍赴京較試。」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天下衛所善射者,十選其一,於 冬月農隙,輪班赴京較試,不中者罰其指揮千百戶。 中者賞鈔五錠,連中者六錠,中不及者三錠。不中者 亦給道里費。各邊軍士,就於本衛較射。」

洪武十七年,魏國公徐達奏《北平將士之數》:

按《大政紀》:「洪武十七年十月壬申,魏國公徐達奏北 平諸衛將校士卒之數,衛十有七,計將士一十萬五 千四百七十一人。」

洪武十八年,湯和築海上城,簽民丁為兵。

按《明通紀》:「洪武十八年四月,諭湯和曰:『日本小蠻,屢 擾東海,卿等雖老,強為朕行視要地處,築城增堡,固 設守備。和行海上,築數十城,民四丁取一,為兵以守 之』。」

洪武十九年,定「征官子孫襲職,及《耿炳文奏陝西官 軍數目》。」

按:《明會典》:「凡陣亡,洪武十九年令從征官沒於陣所 者,子孫襲職陞一等。」

按《大政紀》:「洪武十九年十月癸卯,長興侯耿炳文奏 訓練陝西都司所屬官軍數目,凡三十四衛,馬步官 軍十二萬七千二百三十八人。」

洪武二十年,置兩浙防倭衛所。又令福建抽丁為兵, 以防倭寇。及傅友德以新軍屯駐大寧。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年二月,詔置兩浙防倭衛所。四 月戊子,命江夏侯周德興往福建視要害築城,按籍 抽丁為戍兵,以防倭寇,凡得丁壯一萬五千餘人,築 城十六,增置巡檢司四十有五,分隸諸衛。九月,詔左 副都將軍傅友德編集新附軍士,簡練精兵,屯駐大 寧,以防北邊寇抄。」

洪武二十一年、編造冊單、及敕雲南湖廣等處屯守 軍

按《明會典》、凡編造冊單。「洪武二十一年、令各衛所將 逃故軍編成圖冊、送本部照名行取、不許差人。各府 州縣、類造軍戶文冊、遇有勾丁、按籍起解」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一年二月,長興侯耿炳文承制 遣陝西都指揮同知馬煜率西安等衛兵三萬三千, 解屯雲南。六月,敕普定侯陳桓等率湖廣都司諸軍 駐普安,候分屯曲靖、越州。十一月,征南將軍傅友德 等將兵討阿資,築堡平夷,駐兵屯守。」

平夷山勢峻峭,密邇龍海,故令千戶劉成等樹柵置堡其地,後以為平夷千戶所。

洪武二十二年,定根捕逃軍之法。詔置九溪、永定、越 州、馬龍等衛。

按《明會典》:「國初重軍役,嚴勾捕,著在令典。」按《大明令》: 凡軍民以籍為定,軍官頭目無得巧立名色,徑行勾 捉百姓充軍。民戶亦不得詐稱各官軍人貼戶,躲避 差役。果有在逃軍人,在內申奉都督府,在外申奉中 書省明文,方許勾取。又按《職掌》:凡各衛所開報逃故, 並老病勾丁代役軍人,先須查對鄉貫、住址明白,具 「手本赴內府給批,差人前去,著落有司官吏逃軍根 捉正身。如正身未獲,先將戶丁起解補役,仍根捉正 身補替。其故軍,勾取戶內壯丁補役。如別無壯丁,止 有幼小兒男,取官吏保結回報,行移該衛照勘相同 紀錄,候長成勾補。若送回老疾軍人,就留原籍住坐, 將戶下壯丁起解替役。如勾無戶籍,或住址差拗,名 姓不同,或係另籍民戶,及有戶絕無丁,有司體勘,回 申到部,行移該衛,照勘在營有無長幼人丁,並著落 原管官旗,務要挨究明白,回報定奪勾補。若衛所官 吏並老疾軍人朦朧妄報,依律問罪。如原勾軍數不 完,及勾到軍人中途在逃,仍著落原差人員前去勾捉。若在外遷延違限」,送法司問罪。是為定例。 凡根 捕逃軍。洪武二十二年,令各處逃軍,能擒獲一名者, 賞鈔三十錠。隱藏出首者,二十錠。見在軍知而首者, 十錠。為事充軍,逃回捕獲者,五錠。隱藏及轉送者,全 家發金齒充軍。逃軍自首者,免罪。服役官吏,不即起 送,縱容害民者,處死。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二年二月,詔置九溪、永定二衛, 改大庸衛千戶所。初,九溪洞蠻因千戶夏德忠誘亂, 詔東川侯胡海、普定侯陳桓、靖寧侯葉昇等討平之, 故置二衛。征南將軍傅友德會西平侯沐英所遣都 督甯正將兵搗越州,阿資勢窮蹙,請降。初,阿資之遁 也,揚言曰:「國家有萬軍之勇,我地有萬山之險,豈能 盡滅我輩?」沐英乃請置越州、馬龍二衛,扼其衝要,又 分兵追捕,至是乃降。三月庚午朔,命大將軍傅友德 率二十四將軍還軍,分駐湖廣、四川要地,防西南諸 裔。六月癸卯,置興隆衛指揮使司,其地初屬浪洞黃 平安撫司。傅友德因蠻民作亂,討平之,遂置衛,以府 軍左衛指揮僉事胡質領兵守之。

洪武二十三年,定重役老疾勾補之例。及置大水田。 長沙等諸衛所。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三年,令天下衛所有一戶充軍 二名者,免一名為民。」 「二十三年,令老疾軍有子年 一歲二歲該紀錄者,皆與正糧,候成丁收役,不許別 勾,以亂隊伍。」 又按《會典》:「洪武二十三年,令生員應 補軍役者,除豁遣歸卒業;軍士借撥征進,事故者,征 進逃故軍男年一二歲者,流民全戶充軍,病故者,俱 免勾丁。」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三年閏四月,藍玉奏言,散毛地 方大水,田與諸蠻洞相連。命千戶石山頭領酉陽兵 一千五百人,置所隸施州軍民指揮使司。七月乙卯, 命安陸侯吳傑往湖廣長沙府訓練將士,籍軍士九 十一萬八千二十三人,分隸平壩、威清等衛。十一月 乙卯,西平侯沐英奏,景東乃百蠻要衝,蒙化亦梗化」, 俱置衛。以錦衣衛指揮僉事胡常守景東,府軍前衛 指揮僉事李聚守蒙化。

洪武二十四年、定「勾補軍士之令」

按《明會典》,「凡勾補軍士。洪武二十四年令垛集軍故 戶止一丁者,勾有丁貼戶起解。軍去原籍遠者解京, 該府遣人押送。若路順及與京師道里均者,從便解 發。」

「洪武二十五年,以甘肅各衛軍士、分置甘州三衛。」又 發京師、河南、山西軍,立屯塞上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五年四月辛未,詔命涼國公藍 玉覈實甘肅各衛軍士,分置甘州中左右三衛。十二 月,敕宋國公馮勝、潁國公傅友德,以明年三月發京 師壯勇及河南、山西銳卒,立屯塞上,蒐獵邊庭。」 「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各衛所官軍諸制。」

按《明會典》,凡總小旗併鎗,洪武二十六年定總小旗 併鎗陞用,須憑各府照會,開繳當該衛所保結文狀 到部,然後類寫具奏,請旨准用,仍咨呈該府,行下各 該衛所收補。或奉旨取用年深總旗除授,須自各衛 取勘從軍腳色保結,呈送到部,仍審實來歷相同,具 本引奏選用。其附選出榜抄榜給憑催任,一如除授 「官員施行。」又定總小旗缺務,選年深精壯勇敢軍人, 小旗併鎗軍人,併《鎗得勝》陞小旗,小旗併《鎗得勝》陞 總旗。 二十六年,定軍官亡故,遺下嫡長子女,年未 出幼,或母年老,或無嫡子嫡孫,次及庶子,或弟或姪, 合得優給養贍者,須憑各衛保結,起送到部,審取故 官從軍腳色,一體委官齎赴內府,比對貼黃相同具 奏。如是奉旨「欽與優給。」隨即於御前附寫「欽與優給」 文簿。扣算出幼年分明白開寫歲數至某年住支。或 奉特旨陞等優給、及流官特與世襲。亦須隨即明白 注寫。通行抄出緣由立案行移錦衣衛作數放支。其 征進陣亡傷故病故、總小旗兒男、一體引奏定奪。 凡整點軍士。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衛所軍士隊伍, 俱有定數。如是奉旨差人點視,填給勘合戶由。於內 明寫收軍來歷緣由,除開設衙門原有旗軍外,其續 後調到補伍軍士,必須窮究原伍旗軍下落明白,庶 不迷失軍伍。如是伍內空歇未填勘合,亦須咨呈該 府,著令勾補,以憑填給。其新收軍人應關戶由者,一 體照戶出」給勘合戶由。 凡聲息,洪武二十六年定, 腹裡邊境險要去處,或有嘯聚者,飛報聲息到部,火 速入奏,毋得遲滯。 又按《會典》:各鎮烽堠,洪武二十 六年定,邊方去處,合設煙墩並看守堠夫,務必時加 提調整點,廣積稈草,晝夜輪流看望。遇有警急,晝則 舉煙,夜則舉火,接遞通報,毋致損壞,有誤軍機聲息。

又按《會典》。「凡聲息,洪武年定,各邊飛報,一應聲息。」

具奏,行移隄備。其有重大賊情,應出師征勦,及地方 軍馬數少,應調兵策應,奏請定奪。 凡衛所額軍,洪 武二十六年定,內外衛所軍士俱有定數。大率以五 千六百名為一衛,一千一百二十名為一千戶所,一百一十二名為一百戶所。其有衛分,軍士數多,千百 戶所統則一。每一百戶所設總旗二名,小旗一十名。 管領鈐束。大小相維,以成隊伍。管軍官員,操練撫綏, 務在得宜,毋致紊亂空歇。 凡收補軍士。洪武二十 六年定,凡遇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縣勾解內外衛 所逃故軍人正身並戶丁到部,審實明白。逃軍照例 斷發。有能自首者,免罪復役。其補役戶丁,如在京衛 分,填給勘合,差人送發該衛交割。在外衛所,送赴該 府,通類差人押送,取收管回照,仍行移各衛收役。年 老殘疾,發回兌換壯丁。其幼小戶下無丁者,年十三 四以上,送衛操練;七八歲以下,或發在營,或發原籍, 依親行移該衛紀錄,候長成勾補。其有奸頑故推老 疾,不將壯丁補役者,問罪如律,仍勾壯丁。若長解不 行用心管解,以致脫逃,依「律責限發回根捕,受贓脫 放,送法司問罪。其有民人首報投軍,並遠年歇役軍 丁首報著役,無衛分者,照發外衛;有原衛者,就發充 軍。仍行原籍官司體勘。若有規避,提送法司問罪。」 又令:內外衛所軍人,或有死亡戶絕,或有陞調,或為 事起發等項,缺下隊伍,須要行移衛所保勘明白,許 令除豁,即於「多餘軍內撥補。若死亡止有幼丁,許令 本衛紀錄,在伍作數。其在逃未獲,務要根勾正身,俱 各不許撥補。」 定有陳告一戶,或為垛集首報收集, 或為事問發在京在外衛所,重役充軍。二名三名者, 須行各衛著落當該官吏保勘明白,及揭照黃冊,果 係同戶別無人丁,具奏定奪。其有為事免罪充軍正 身並丁多者不准。如有隱瞞丁口,朦朧陳告者,問罪。 如律 定有「陳告本戶係是民籍,止與故軍同名同 姓,被裡甲人等賣放正軍,朦朧冒解者,發回合干有 司提對,曾經府縣呈告不理,著令所管上司衙門歸 問。」若俱不理,必須給批,差人先提當該吏典,並事內 干問人數,送法司對問。其有干問府縣「官員,具奏取 問。若被在衛軍人供指,就便送法司對問。果係故軍, 生前妄報,坐名勾取者,揭照《黃冊》是實,改正發回為 民。仍行原衛,著落親管官旗,挨勾應補正軍。」 二十 六年定,凡內外衛所軍人,或征進工作傷殘,或患痼 疾,及年老不堪征操者,須要保勘相驗是實,許令戶 下壯丁代役。若無少壯,止有幼小人丁,許令該衛紀 錄操練,仍令老疾隨營。如果戶絕無人,揭籍查勘明 白,具奏除豁,聽令隨營,或依親還鄉、缺下軍伍,於《多 餘軍》內撥補。 凡開設衛所: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 要衝及邊方去處。奉旨「刱立衛所,即便行移禮部鑄 印作缺入奏,請旨。除調官員,仍行所在官司開設,撥 軍守禦。」 定凡天下要衝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 詰往來姦細,及販賣私鹽犯人逃軍、逃囚無引面生 可疑之人,須要常加提督,或遇所司呈稟設置巡檢 司,差人踏勘,果係緊關地面,奏聞准設,行移工部蓋 造衙門,吏部銓官,禮部鑄印,行移有司,照例於丁糧 相應人戶內,僉點弓兵應役。 凡巡檢司不係緊關 應裁革者,具奏,行移吏部,削除官制,禮部拘銷印信, 弓兵發回有司當差。 凡軍民人等,往來但出百里 者,即驗文引。 凡各「處巡檢司縱容境內隱藏逃軍, 一歲中被人盤獲十名以上者,提問如律。」 凡運糧 馬快商賈等船,經由津渡,巡檢司照驗文引。若豪勢 之人不服盤詰,聽所司拏送巡河御史郎中處究治。

凡軍民無文引、及內官內使來歷不明、有藏匿寺

觀者,必須擒拏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 者同罪。 凡弓兵》,「在京五城兵馬司,在外府州縣及 巡檢司,俱一年更替。其湖廣辰州西關」渡口巡檢司, 沅州晃州巡檢司,貴州都勻衛獨山鎮巡檢司,四川 黃平安撫司、重安渡口巡檢司,福建福清縣壁頭山 巡檢司,係原撥囚人充當者,事故,勾丁補役。 凡各 處巡檢司弓兵,並老人里甲人等,獲解內外衛所逃 軍,及囚徒無引人,並販賣私鹽犯人等項,到部審問 明白,一次二次。在逃囚軍,本部照例刺字,依律杖斷。 原伍舊軍,並餘丁,照例刺字。若係在京軍人,調發外 衛。在外衛所軍人,仍發原衛著役隨營。鹽徒,編發充 軍。私鹽進納,載鹽船隻,驢匹入官。原捕弓兵人等,照 例給賞。其有徵進在逃,並三次在逃軍人,及囚徒無 引等項,俱送法司,並原問衙門,查照發落。 又按《會 典》,凡守衛軍士食錢,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上十二 衛守衛隨駕軍人,每名一直三日,食錢鈔三百文。先 期一日,令各衛將軍名數目手本報進內府。兵部官 一員,攢類軍名並該支鈔錠「總數,送禮科關鈔,令該 管守衛官領去給散。如有公差患病名數、食錢明白 扣除,不許將軍人頂替冒支。」又定:隨駕官員力士、校 尉,須憑牌面守衛。其牌面,內府印綬監掌管輪直官 員人等,於簿上明白附寫花名畫字給領。如遇下直, 務要交割明白勾銷,庶無差失。其在外新設衛所,申 索守禦夜巡銅牌,須要定奪數目,編置字號,行移禮 部鑄造,送該部給發。 又按《會典》,「力士校尉隨從直 駕。」洪武二十六年定,於民閒丁多,相應人戶,僉點有力精壯、無過犯、體氣之人,應當皆撥錦衣旗手等衛 著役。如有事故,即照原籍另戶僉補。如解到部,照依 所補姓名,送發該衛。果係在逃正身,就送該衛發落。 若正身不獲,解到戶丁,照地方發遣充軍,仍挨勾正 身。後為定例。初,力士隸旗手衛,後亦隸錦衣及騰驤 四衛,惟校尉錦衣衛如故。 又按《會典》,勘合惟兵部 最重,中有調軍、勾軍及出關之號。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兵部應有行移並催攝一應公務,須將出事緣由, 開寫手本,赴內府關填勘合,照會各布「政司,劄付直 隸府州,務要將坐去事件施行,作急回報。每遇年終 查理,但有未完事件,將各司府州承行官吏具奏提 問,務要完結。」 又定:每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各給《勾 軍勘合》一百道、底簿二本,都司收勘合併底簿一本, 一本發布政司。直隸府州凡遇勾軍都司填寫勘合, 差人齎赴各該官司,比對字號,著落有司勾發。所差 人員不許下鄉。若遷延占恡,罪坐有司。直隸衛分,一 體編置。年終都司衛所,將本年勘合、分豁已未完數, 造冊進繳。若齎無勘合文書,勾軍及有司承行者,依 不比對關防勘合例治罪。其在京衛分,俱在兵部關 給。

洪武二十七年令官舍比試,分別年歲定襲。其雲南 土官免比試。又定《武臣給養例》,《皇城守衛禁約》及《開 伍之令》。

按《明會典》,「凡內外襲替官舍比試,本部行移中軍都 督府,會同內外官,於大教場內,令官舍跪聽聖諭畢, 給事中點定對數,錦衣衛官校看守。每馳馬,越一牆 一溝,開弓發矢,凡三射畢,兩人相向馳馬使鎗,箭俱 中鎗,不避利便者,鳴鑼二聲為雙收,一聲為單收,不 鳴者為不中,查例施行。」洪武初,令應襲子弟送都督 府比試,騎射閑習,始許襲替。若年幼者,紀名候長比 試,然後襲替。洪武二十七年,令子弟未及二十歲者 襲職,至年二十乃比試,年及即與試。初試不中,襲職 署事,食半俸。二年後再比中者食全俸,仍不中,降充 軍。 又按《會典》,凡免比試者,洪武二十七年,令雲南 土官襲替免比試。 又按《會典》,凡優給優養總例。洪 武二十七年重定。武職官員在任亡故,及征傷失陷 者,自指揮至鎮撫妻,並給米五石,終身無子孫者,亦 如之。為事亡故,無承襲者,俱不准給發。近例不同。 又按《會典》,「凡守衛,國初置都鎮撫司,總領禁衛。後又 以親軍諸衛分番守衛,而改都鎮撫司為留守五衛。 每衛設指揮五員,關領內府」,銅符,日輪二員點閘,守 衛官軍,夜亦如之。洪武二十七年《聖旨榜例》:「自古到 如今,各朝皇帝差軍守衛皇城,務要本隊伍正身當 直,上至頭目,下至軍人,不敢頂替。這等守衛是緊要 的勾當。若是頂替,干係利害,撥散隊伍守衛,尢其利 害。且如論隊伍守衛,撥那所軍,若用軍多,盡本所守 衛;若用少,或五百、三百、二百、一百,務要整百戶守衛。 若軍別無事故,各各見在衛所,其當該管軍人員不 行仔細檢點,照依原伍上直,致令小人賣放,或閒居 在衛所,或私自縱放,不在衛所。點視不到,定將本管 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各杖一百,指揮降千 戶調邊遠,千戶降百戶調邊遠,百戶降總旗調邊遠, 衛鎮撫降所鎮撫調邊遠,總旗降小旗調邊遠,小旗 降做軍調邊遠。」如是受財賣放,以致隊伍不全,係是 圍宿重事,不問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當直之時,不 問全所,或一百戶上直,必定無全伍。何故無全伍?且 如父母妻子,或死喪,或因病,或本身有病,或嫁娶,或 公差,或因事被監,或種植蔬菜五穀,「看守果木,或婦 人產難,此數等皆是軍人有妨上直之時,理合明白 開寫,是數事內何等妨占,自此等別無虛冒,難以問 罪,理合逐件准說。 一、若本無前條數事,倚法為奸, 妄稱數事內一事不行上直,非官吏該管容縱」,罪坐 本軍杖一百,流煙瘴。若所管官旗人等受財冒為此 事,不拘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軍人在京衛分近處, 不出百里之外,死喪慶弔,許告假行。本衛親管官旗 首領官吏即時准告放行,以通人情。敢有留難,笞五 十,上官罰俸一月。 一、凡當直之日,務要各千戶差 調本管百戶,各帥本隊伍旗軍一名一名,務要著實, 不許頂替。若有事故,儘有事故,開除見在,不問多少, 從實當直。若「將本隊伍一百戶軍調做三四次當直, 或一旗一直,兩旗一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 不等,拆散隊伍,處以重刑,家遷化外。」 一若死喪、親 姻、疾病、產難,隨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時放行,毋得刁 蹬留難。若有刁蹬留難,即時親身赴御前陳告。若當 直之時,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歸營所,請醫 「調治,或看視遲慢,放回猶豫,致令病甚,親管小旗杖 一百,總旗杖九十,百戶住俸一月,其病軍食錢帶去, 不必瑣碎來奏。」 一若軍人別無餘丁,家有父母,或 父或母,一時染病,不能痊可,似這等軍,許不當直告 知明白,在家侍奉父母,病疾管甚麼十日五日,半月

一月,不拘幾時,直待父母痊可,纔方上直。若父母病
考證
痊,及父母無病,詐稱有病,閘驗是實,治以重罪,輕則

流入煙瘴。 一、軍人單夫隻妻者,若妻有病,本軍許 不上直,看覰妻室病痊之後,纔方上直。設或無病,稱 病、病痊不直,閘驗是實,調入煙瘴。 一、若官旗首領 官吏,不畏法度,擅將上直軍人撥散隊伍,許本隊伍 內不問軍旗人等,赴御前陳「奏,閘驗是實,賞鈔五十 錠。作弊官吏,處以重刑。 一、凡點大軍病疾,不許扛 抬赴點。幼軍自十三赴點,十二以下皆不赴點,止點 視於營中。」 一、凡一應關請,有孕婦女不許入內。違 者本管官旗杖一百。若不令官旗知會,若孕私入者, 罪坐本婦。 一、凡當直之時,守衛何門。本日外人於 內辦事,事畢仍於本門回還。若自本門入,不自本門 出,不問是何等人,卻被別門擒拏,雖係國戚,亦當即 時奏聞區處。將所入之門守直官旗軍人,俱各處以 重刑擒拏之。門《直守軍旗受賞》。 一、凡整點大軍,本 管官旗私自縱令正軍不入隊伍。臨點之際卻乃雇 覓他人代替點視者,官旗與雇覓之人俱各處以重 刑,有能「首告者,賞鈔一百錠。官首告,陞一階。總旗首 告,陞百戶。小旗首告,陞百戶。軍人首告,陞百戶。仍賞 鈔一百錠。本管官旗自行覺舉者,不在陞賞之例。 一、在京軍人戶下壯丁多者,或弟兄子姪,或見贅在 戶女婿,凡遇上直做工公差,許輪流代替,不輪者聽。 若遇出征,調遣正軍親行,正軍軟弱,戶下壯丁願隨 行代替者亦聽。本管官旗首領官吏敢有刁蹬者,杖 一百罷職。總小旗首領官吏,邊遠充軍。」 一、遇朝參, 先放直日,都督將軍、散騎帶刀人員及應直帶刀指 揮千百戶衛所鎮撫進,然後百官進朝,不許攙越混 雜。 一、守衛官員,凡遇當直,須待朝後辰時,方許交 班。違者問罪。 一、凡內官內使《小火》者「出入各門,守 門官軍務要搜檢精細,揣捏交襠,或將帶金銀段疋 衣服等項,須憑勘合放出。或有公出幹辦事務,明白 附寫前去某處公幹,及辨驗身上衣服是何顏色,見 數明白,隨即附記,事畢回還,依數點進。但有點對不 同,即時奏聞。」 一、內官內使須要比對銅符,依前搜 檢放出。若內官內使出門,本無銅符及有銅符,不行 比對明白,輒便放出者,守門官軍治以重罪。 一、各 「處進納官物長解及內府做工諸色人等,誤帶鈔貫 等入門,守門官軍務要用心搜檢,止當寄放,方許進 門。若進門之時,搜驗潔淨,比候出門搜出有帶出物 件,即時拏奏。」 一、官員軍民人等入奏事務,守衛官 軍人等不許問其緣故、所將文書、亦不許開看、隨即 徑直引奏。若擅問緣故、及將文書開看者、依律論罪

凡各衛分定地方、皇城四門、自午門左、至闕左門。

「東第五鋪,午門右至闕右門西第五鋪,端門左至承 天門左橋南端門右至承天門右橋,南長安左門至 外皇城以東第六鋪,長安右門至外皇城以西第十 一鋪。以上該旗手,濟陽、濟州府軍、虎賁左、金吾前、燕 山前、羽林前八衛官軍,分守 東華門左盡左第十 一鋪,東至東上門左,東華門右盡右第一鋪東至東 上」門右、東安門左,外盡左第十四鋪。內至東上南北 門左,東安門右,外盡右第十四鋪。內至東上南北門 右,以上該金吾左、羽林左、府軍左、燕山左四衛官軍 分守。 西華門左盡左第一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左, 西華門右盡右第九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右、西安門 左,外盡左第十二鋪。內至乾明門左、西安門右,外盡 右第七鋪。內至乾明門右,以上該金吾右、羽林右、府 軍右、燕山右四衛官軍分守。 元武門左盡左第五 鋪。北至北上門、北上西門以左,元武門右盡右第四 鋪。北至北上門、北上東門以右,北安門左外盡左第 十二鋪。內至北上西門外以左。北安門右,外盡右第 八鋪。內至北上東門外以右,以上該金吾後、府軍後、 通州大興左四衛官軍分守。 凡各門守衛官、照依 地方、各領銅符、收掌守衛。承天門「承」字號、東安門「東」 字號、西安門「西」字號、北安門「北」字號,俱陰文右比。 留守衛巡城官領「承」字等四號銅符、俱陽文左比。 凡各門守衛官員,遇夜、各領令牌、齎執巡警。午門領 「申」字一號至四號、長安左、右門及東華門領「申」字五 號至八號,西華門領「申」字九號至十二號,北安門領 「申」字十三號至十六號。 凡皇城每日輪都督一員 帶刀,千百戶一員領「申」字十七號令牌於內直宿,仍 點各門守衛軍士。後都督裁革,改令五府僉書、侯、伯 每夜一員輪直。 凡內皇城四圍四十鋪,設銅鈴四 十一箇。每更初,自闕右門發鈴,傳遞至闕左門第一 鋪止,次日納鈴於闕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 外皇 城四圍七十二鋪,銅鈴七十八箇,每更初,自長安右 門發鈴,傳遞至長安左門止,次日納鈴於長安右門 第一鋪,夜遞如初。 凡內皇城左右,每夕輪坐更將 軍一百人,每更二十人。 凡內皇城四門,設走更官 八員於內府給領簿籍。每更,各門官交互往來,於簿 上用印一顆為信。東華門官南至闕左門,北至元武 門。西華門官北至元武門,南至闕右門。其三門官吏更赴東華、西華二門亦如之。 凡官員人等出入四 門無牙牌者,附寫水牌。 凡外皇城各門設馬直百 戶十八員,各領全伍,以備隨駕。 又按《會典》,「凡開伍 免勾。」二十七年、令、武職充軍病故、子孫襲原職者、開 伍

洪武二十八年,定「總小旗併鎗補役例,及設皇城四 門恩軍。」

按《明會典》,凡總小旗併鎗,洪武二十八年,令異姓併 鎗,得勝者授役年月從本身始;不勝者,總旗子降小 旗,小旗子降充軍。異姓者,不分總小旗名下,俱充軍, 但不勝者俱不許再併。 凡例免併鎗。洪武二十八 年,令陣亡失陷傷故殘疾出海運糧覆沒者,補役免 併鎗。 又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廚房,洪武二十八年, 各設恩軍,為守衛軍士做造飯食。長安左右門廚房 「二所,恩軍二百二十五名,管軍百戶二員,金吾前衛 鎮撫司帶管。東安門廚房一所,恩軍九十七名,管軍 百戶一員,羽林左衛鎮撫司帶管。西安門廚房一所, 恩軍一百一十名,管軍百戶一員,金吾後衛鎮撫司 帶管。」

洪武二十九年定獲賊陞賞之例,並令幼軍開伍。 按:《明會典》,凡倭賊,洪武二十九年,令各衛指揮千百 戶,獲倭船一艘及賊者,陞一級,賞銀五十兩,鈔五十 錠。在船軍士,生擒殺獲倭賊一人者,賞銀五十兩;陸 地交戰,生擒殺獲一人者,賞銀二十兩。 又按:《會典》, 「凡開伍免勾。」二十九年,令垛集軍有幼男在伍者,免 勾丁。生員應起解者,送翰林院考試成效者,開伍發 回。《讀書。不成者》,照舊補役。

洪武三十年,定武官軍役數額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年四月,諭征西將軍長興侯耿 炳文等,於川陝兩界之地,招諭蕃漢良善者,付所司 編管為軍。命兵部考定武官軍役數額,不許私役踰 制。上裁指揮使、同知、僉事四人,千戶三人,百戶衛所 鎮撫二人,皆於正軍伍內取用,輪番更直,三日一易, 下直則歸隊伍操練。凡衛所直廳六人,守門二人,守」 監四人,守庫一人,止老軍充役,一年一更。

洪武三十一年,選諸王府精銳防邊。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一年五月戊午,敕左軍都督楊 文為總兵,往北平,選北平都司行都司並燕、谷、寧三 府護衛精銳馬步軍士,從燕王往開平防邊,毋有疑 志。又敕武定侯郭英總兵往遼東,選精銳軍馬,隨遼 王屯住開平迤北險要地防邊,仍聽燕王節制。十二 月,盡釋刺面軍及徒,還鄉里。」

惠宗建文元年置千戶所於戎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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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二年。」建文元年三月,敕都督宋忠率 兵三萬及燕府護衛健卒屯開平六月,置千戶所於 戎縣。

建文二年,置「威武中衛。」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三年。」建文二年十月,置威武中衛,募 健武充衛壯士。

建文三年,置「鎮海衛。」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四年。」建文三年十二月,置神武中錦 川、鎮海衛。

建文四年,定《垛集軍更代法》及《頭功奇功陞賞格》。復 設大寧、營州、興州三衛,又選軍備宿衛。

按:「《明會典》、凡勾補軍士。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定垛集 軍,正軍貼戶造冊,輪流更代。貼戶止一丁者免役,當 軍之家免一丁差役。 又按《會典》,凡頭功奇功官軍 人等,有計謀膂力過人,眾所推信者,編入行伍。當先 破賊,斬首數多不能挾持者,聽從。征軍官保結,撫按 覈實,名為「頭功奇功。」不必看驗首級,量賊之多寡,捷 之大小,具奏,超格陞職。有「世襲」字樣,准與世襲。洪武 三十五年、令、官軍對敵之際、能立奇功者、陞二級。頭 功、陞一級、次功不陞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五年十月,復設大寧、營州、興州 三衛,命五軍、三十衛,選身長五尺以上者充將軍,備 宿衛。十二月壬戌,定垛集軍更代法。壬申,掌北平布 政司戶部尚書郭資奏:「北平、保定、永平之民應募在 伍者,乞籍記其名,放還耕種,候有警急,仍復徵用。」從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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