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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5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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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五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五十六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五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五十六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四十二

皇清十康熙二十三則

戎政典第五十六卷

兵制部彙考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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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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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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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十九日

上諭「將軍巴海、副都統薩布蘇、瓦里虎等、『朕幸吉林』。」

「地方訪詢民隱,見兵丁役重差繁,勞苦至極。此等情由,回鑾之日,將軍以下至於兵丁教諭大意已有特旨。朕自至京師,復為思繹,不將各種無益差徭顯與革除兵丁人等終無裨補且不得霑實惠矣。一、鷹鸇窩雛於三月尋覓,四月內捕取,最妨農事,兼屬無益。況所得鷹鸇,不諳呼飼,難至京師,徒勞人力,應行停止。一自八月放鷹,原欲令之熟習,以便齎送。數年以來,並無名鷹貢至京師。在烏喇地方,兵丁於冬寒之時尋覓山雞,人馬勞頓,應行停止。」 一,圍獵以講武事,必不可廢,亦不可無時。冬月行大圍,臘底行年圍,春夏則看馬之肥瘠,酌量行圍。令貧人採取禽獸皮肉,須預先傳明日期,以便遵行。所獲禽「獸,均行分給圍獵。不整肅者,照例懲治,不可時加責罰,苛求瑣屑。遇有猛獸,須小心防禦,以人為重,勿致誤有所傷。一、《打鱏鰉》等魚既有專管,西特庫等烏喇」 兵丁,應停差役。其搬移新滿洲採取造房並船隻桅木等項及偵探巡邏等差,俱係軍務,乃駐防官兵專責,不可寬假,應照常行。此外偶爾差「遣大臣侍衛督看採取東珠、砍伐木植、尋覓鷹鸇,不涉每歲定例所行之事似無過勞此後將軍以下、撥什庫以上,應念兵丁遠居邊境無市貿易身冒嚴寒往採山木,妻子汲水操作備極艱辛時加憐憫。吉林烏喇田地米糧甚為緊要農事有誤關係非細宜勸勉之使勤耕種朕軫念滿洲人民生」 理,欲遣人專往,以驛遞疲弊故因筆帖式來奏,特諭 。七月二十九日

上諭兵部:「近因逆賊蕩平、四方底定;將經制之外,增」

設綠旗兵丁議令裁汰於二年內陸續報完原以寬恤民力敉寧地方今思各處兵丁。多有隨征進勦效力行間綿歷歲時備嘗艱苦事平回汛若漫無分別一概裁汰深為可憫著該督撫提鎮等官於裁汰之時詳加察閱不得混留私人反將曾經效力兵丁輒行裁退至於已裁兵丁及投誠歸農人等。恐有無籍「可歸,艱於生計者,著各該地方官設法安插,善加撫輯,務俾有以資生,毋致流離失所,擾累平民。爾部即通行申飭經管文武大小官員,實心奉行,殫力料理,以副朕恤兵愛民至意特諭 。」 十二月初九日

上諭兵部:「國家撫定寰區、削平逆亂,必資將士之力。」

《太祖》、

太宗「訓詰戎兵,申嚴紀律,信賞必罰,懲勸維彰。」《其時行》

「間,將帥爭自奮勵,所向奏功。後因歷年既久,奉行少寬,人情不無怠弛。」 朕御極以來,恪守

祖宗成憲。每於戎政兵機,加意整飭。自逆賊叛亂,各路

「將帥統兵征勦,行間功罪,屢經奏報。朕念我國家軍法,自昔嚴明;稽核殿最,務從詳確;頻頒詔旨,炳如日星。今逆賊殄滅,武功告成,振旅班師,正分別功罪,昭示懲勸之時。因思軍法固不可寬,功罪自宜相抵,必酌量重輕,情法允協,庶俾群心悅服,激勵將來凱旋大兵,將帥內現在應議者,有直抵雲南建立功績人員,應詳察功過准其相抵。雖未至雲南、果立有大功亦應准抵。其未至雲南及並無大功者,仍照軍法處分。著議政王貝勒、大臣會同確議具奏。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大清會典》。凡按丁披甲。康熙二十一年題准、漢軍每

「佐領下仍四名披甲一副,滿洲、蒙古每佐領亦不得過四十副 。」 凡操演弓矢火器,康熙二十一年,題准停止。春季演放《紅衣》等砲,止令秋季於九月初一日起,演放一月 。凡解送砲位,康熙二十一年,題准雲、貴、兩廣、福建、四川路途險遠,銅鐵砲位俱留本地收貯 。凡鑄砲賞賚,康熙二十一年,以製造砲位精堅,令將指「樣鑄造。」

官員交吏部議敘。匠役賞銀、布有差。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操演弓矢火器。康熙二十二年、

諭:「鳥鎗原係軍器,不應擅放。違者許兵部九門提督。」

不時查拿,從重議罪 。凡官兵被傷,舊例攻戰失利,被傷官兵概免議處。康熙二十二年議准被傷官員兵丁若係頭等、二等傷痕,免議。三等以下傷痕,仍與失利者同罪。如未經被傷,冒作傷痕退回者,照「規避兵法」 例治罪。若係官員重傷,止許親隨人等送出;無親隨人,令甲兵一、二名護送。兵丁重傷,亦止令甲兵一、二名護送,多差者差撥各官治罪,多送甲兵亦同議處 。凡不准請功康熙二十二年議准,官兵攻城對陣,若於敵人未動之先被傷退回,及敵人既敗不行追擊者,一概不准請功 。凡八旗甲兵盔甲,康熙二十二年題准,鳥鎗兵丁盔甲,每頂副折給銀三兩七錢,併給鳥鎗一桿。

康熙二十三年

十二月初八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山東、河南、山西三省:各遣

兵部司官一員,「前往《派出征俄羅斯善用藤牌》官兵除八旗察取外著於福建投誠安插墾荒之內願效力官兵詳察揀選善用藤牌者、以足五百名之數調發前來。並令曉諭此項官兵。汝等往征俄羅斯今冬即可回至原住地方。所調官兵該省大吏酌量給與養贍妻子之資整備其本身行裝以善遣之其傳與」 兵部。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議政王大臣議奏不發京。」

「師兵者,議良是,但直隸、山東、河南、山西四省綠旗兵,非經歷征戰之人也。且黑龍江火器甚多,不須更增。朕意於山東、河南、山西安插墾荒、福建投誠能用藤牌官兵,及隸八旗福建投誠官兵內選五百名,令臺灣投誠何佑率之前往。並諭佑傳示官兵,言今年冬即還師也。」 薩布蘇起自卑微,每見其陳奏移會事宜,「皆瞻顧支吾,遷延時日。觀此即四月進兵,亦不過刈其禾而食之已耳,所指示之事,必不能奏效也。此皆謫遣黑龍江狂劣之徒不樂成事,私議阻撓。而薩布蘇本自微末,重視此輩,難於違拂其意,以故如此。兵事所關甚鉅,最宜籌畫精詳,必期有濟而後從事。若所謀輕率,又如昔時明安、達禮輩,以致退師,反令俄羅斯有逞心矣。今自京師遣一賢能大臣總領軍事,俟取雅克薩之城,令回京師。又於盛京遣兵五百名,代黑龍江兵防守城郭,勤事耕種,俟進勦之兵回時,即遣還盛京。此耕種事務,令戶部堂官一員往董領之,俾勤力作觀。俄羅斯所云早收穀種」 ,即吾土所種之春麥也。今我師亦多種春麥、大麥、油麥,於隕霜之前六月皆可收穫,如此則不以出師之故,致曠一年耕作矣。又綠旗藤牌兵增給馬二千匹,此馬於京師各佐領以至內府佐領,各捐助馬一騎。其不敷者,發上駟院馬二百匹,兵部馬二百匹,再不敷者,王以下堂官以上捐助以足其數,發往盛京。盛京各佐領出馬二「千匹,照曩時嚴加監視,飼令肥壯,以俟之更替。京師所發之馬前往馬喇等所飼養之馬,已預備於齊七哈里地方,聞其間止有十八日之程。盛京之馬行至齊七哈里,沿途若有倒斃者,於馬喇處補給發往。如此則我軍之馬不致缺乏矣。此遣往綠旗兵,令各攜砲子或十枚或二十枚以往。」 朕意如此措施,似大有裨益,議政王、貝勒大臣逐一詳議具奏,特諭 。十二月十四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遣往黑龍江兵需用藤牌。」

聞閩省製有雙層藤牌甚佳;令福建提督施琅取其佳者四百面,並揀擇需用大刀,從福建由浙江、江南、山東迅速遞送京師;事關軍機,勿得遲誤。特諭。

《大清會典》。凡駐防家口,康熙二十三年議定:江寧杭

州、荊州、西安等省駐防官兵,如有老病解退亡故者,家口俱令進京。其子弟家人內有披甲者,亦革退回京,不許在彼置墳塋產業。令各該將軍嚴禁 。《凡革職官員披甲》

國初定、八旗文武各官、緣事革職者、俱令披甲。《康》

熙二十三年

諭。「滿洲蒙古漢軍革職文武各官、俱免其披甲。」如有

堪用之人,該旗咨送兵部註冊。遇驍騎校、護軍校、步軍校缺出錄用。

康熙二十四年

正月二十七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尚書科爾坤、侍郎鄂爾多。

郭丕「《黑龍江》兵食所關,最為重要;必當謀恆足。」

「之道,爾等與議政王、貝勒大臣會同詳議以聞。又遣往黑龍江管轄綠旗兵丁之官甚多,兵少而管轄之官多,甚無益也。可度量派官,而兵更宜酌減以四百名為率亦既足用而兵糧不致過費。且近冬之際綠旗兵在彼地殊無所事。可由蒙古境每百名分為一隊俾遞送之,既非久可至而兵糧又不至糜費矣。其一併詳議以聞。」 六月十四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 學士麻爾圖《圖納》,俄羅斯闌入。」

我邊塞,擾害俄羅春、索倫、黑真、費雅喀等處人民,搶掠其家口。雖屢肆兇暴,朕不忍遽興兵革,故未即遣發大兵征討,數遣使曉諭。俄羅斯恃其遼遠,仍復抗拒,益侵犯我邊鄙之人,肆虐不止,用是遣大兵直抵雅克薩之城。彼因困迫已甚,而後歸降。爰遵朕命,宥其困而後降之罪,釋之使還,大兵迅速征行,破四十年盤踞之俄羅斯,於數日之間獲《雅克薩》之城克奏厥績。薩布蘇向來逗遛不進兵之罪應概從寬免。又雅齊納、鄂山本獲罪發遣之人其所互告之事仍行察議今進勦官兵殊屬勞苦令伊等暫回烏喇幾林地方於盛京達呼里之兵酌量派往防守至於雅克薩城雖已克取防禦決不可疏。應於何地永駐官兵彈壓。此時即當定議。著大學士勒德洪、學士麻爾圖圖納、同郎談關保、與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具奏 。八月初九日

上諭「侍郎佛倫、學士圖納、席爾達、牛鈕、江西庫鎮堡。」

泰和、萬安、黃泖、鐵山碣、西邨、石頭碣等處,所殺敗者俱係小寇,將此俱從優敘為頭等、二等軍功,則雲南黃草壩等處之大奮勦殺者,又將以何等敘次之耶?所議皆屬太過,若本章盡行折出,又致一番奏請,事覺繁多。此等議准之四十五疏,咸發還兵部另議以聞。不准議敘之二十二疏,且留覽。

《大清會典》:凡裁革人役,康熙二十四年題准督撫提

鎮標下除經制人役及部發效用人員外,凡私設儲將、隨征戎旗、傳宣轅門材官、聽用長隨人等,盡行裁革。私留者,照《徇庇例》議處。

康熙二十五年

九月初九日

上諭內閣:「遣兵防戍,所繫最要;兵部堂官可速往會。」

同盛京將軍、副都統:「今所議防戍可行與否,詳議以聞。」

《大清會典》。凡軍器禁例。康熙二十五年題准、奸商將

軍器,販賣與土司番蠻之人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該管官知情故縱者,一例治罪。不知情者,耑汛官降四級調用,兼轄官降二級留任,總兵官降一級留任。督、撫、提、鎮各罰俸一年 。凡頂補駐防,康熙二十五年題准:「西安等省駐防兵丁亡故,其已披甲之子弟內,有願扶櫬來京者,亦准回京。願在外者,仍留披甲。如」 有缺額,該將軍等於滿洲、蒙古舊壯丁內選擇補用。果無堪擇人丁,移咨兵部撥兵往補。如不令舊壯丁披甲,止以新丁充數者,該將軍及該管官俱從重治罪 。又題准:各省駐防官員兵丁,或係老病解退,或係亡故,其已披甲之子弟,不論分戶未分戶,有願退甲同來者,准其回京;有願分戶在外者,「仍留披甲。」

康熙二十七年

六月十九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尚書阿蘭泰、紀爾塔布、侍郎額」

爾赫圖,「喀爾喀與厄魯特互相攻戰,我邊塞地方宜加防守。翁牛特、巴林克、西克屯四子部落等旗,皆當酌量遣兵,以防守我蘇牛忒之喀倫地方。可令議政王貝勒大臣會議具奏。」

康熙二十九年

二月初三日

上諭內閣:「外省駐防將軍副都統毋令購買民人」誠

「有此禁,未嘗禁軍弁買人也。祖明雖係副都統祖《植檜》家奴,然現為駐防外省之披甲。今將駐防外省之家奴,而披甲者不准購買,則征行無跟役之人矣。將軍參疏不符,可發回之 。」 十月初四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朱都納、西安、博濟、

王國昌:「盛京軍士皆能挽強,但其地雖有筋與弦而無牛角,所以軍士難得良弓。盛京既有筋、弦及工匠,而戶部庫內現貯牛角,今年即發角二千對,運至將軍公署,將軍等可監視造弓,散給軍士。自明年為始,每年以角一千對發往盛京,將軍可也。」

康熙三十年

二月初一日

上諭兵部:「京師為輦轂重地,人民商賈,四方輻輳。京」

「城內外統轄必有專責,務俾稽察奸宄,消弭盜賊,然後商民得以安堵。今城內地方既屬步軍統領管理,城外巡捕三營又屬兵部、督捕等衙門管轄,內外責任各殊,不相統攝,遇有盜案反難察緝。嗣後巡捕三營亦令步軍統領管理,京城內外一體巡察,責任既專,則於芟除盜賊、安輯商民庶有裨益。其三營事務作何歸併管理?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確議具奏。爾部即遵諭行 。」 二月初七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兵部尚書馬奇、學士邁」

「圖西安、博濟、南塔海八旗滿洲、蒙古、漢軍以至內府佐領,其護軍校、驍騎校、小撥什庫護軍及另戶披甲、孤子、寡婦之家僕、披甲者,所借債負本銀,所賣餉銀、糧米,俱令清察實數。察核時,若本無債負而假為稱貸取與本未賣餉銀、糧米而假為買賣,互相造謀,虛誑作証,將詐偽及妄保之人即行正法,斷不姑貸也 。」 二月十二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八旗中貧乏之人,令清

「察其債負」 ,此事情前降諭旨甚明。若稽遲時日,必滋弊端叢生。令迅速察奏。內府佐領令各該都統詳悉嚴察 。二月十六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邁圖、西安博、濟南、

「塔海、傅繼祖:八旗兵丁債負償還之後,若又遇有不得已之事,必需稱貸者向部借貸,則事體煩擾。應於各旗派出部院堂官,與該都統及副都統公同酌視其所遭之事,以官銀借貸,逐月於錢糧扣除。如此則兵丁斷然不致困乏,每月餉銀、糧米得以自贍,而不至有稱貸之苦,將永永裨益矣。應派堂官,戶部列名」 具奏 。二月十七日。

上諭戶部:「八旗甲兵,國家根本,當使生計充裕匱乏。」

「無虞。向因勦除三逆,久歷行間,製辦軍器,購送馬匹。兼之戶口日增,費用益廣,以致物力漸絀,稱貸滋多。朕每念及,深為軫惻。若不大沛恩施,清完夙逋,將愈至困迫,難以資生。今《八旗滿洲蒙古護軍》校驍騎校及另戶護軍,撥什庫馬甲併子幼或無嗣寡婦老病傷殘告退人等家下馬甲,所有積債,爾部動支庫銀給還漢軍。每佐領各給銀五千兩,令其償還債負外,餘者各該都統收貯,以備公用。其口外駐牧八旗察哈爾兵丁,出征隨圍,凡有差使,一同效力,向並未給錢糧,亦屬可憫。嗣後《察哈爾護軍校、驍騎校、護軍撥什庫》,著月給錢糧各二兩。甲兵《及執事人,並太僕寺》牧廠人役,著月給錢糧各一兩,俟其贍足時停支,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 六月十六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邁圖、西安、博濟、傅

「繼祖王國昌年遐齡,黑龍江、松花江接壤之地,彼處附近所居根奇勒諸姓中,原有可披甲之人,應酌量令其披甲駐防,遣滿洲兵八十人往彼教訓之。齊七喀爾地方,以索倫、達呼里之眾,酌量令其披甲駐防,遣滿洲兵二百人往彼教訓之。伊等居址附近,亦心樂披甲,如此則既無遠徙之苦,亦不致需用糗糧矣。可以此詢問都統巴海,令理藩院集議政諸臣會議以聞。」 康熙三十一年

七月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傅繼祖、戴通、王國」、

昌將軍薩布蘇奏「請《達呼里西白》之五百兵,令其學習鳥鎗。夫以邊兵訓練火器,所言雖是,但達呼里西白之眾遷徙甫至,未獲寧居,盡其族類,概令學習,似為未當。或俟之數年,安土樂業,始令操練鳥鎗,或應作何籌度,另為訓練?其密咨薩布蘇具議以覆 。」 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學士席喇、傅繼祖、德珠、溫保戴」

《通安布祿》:「大同右衛屯駐大兵有事,則大同總兵官必協同征行。其鎮標兵及沙虎口協標兵,皆當改為騎卒,可下兵部議奏。」

康熙三十二年

二月初五日

上諭內閣、「騎射乃我國家振興要務。朕深悉其由。於」

「《三旗內府佐領》中幼稚,特命官教之,皆各嫺習騎射。由是以觀騎射之優劣,繫於教與不教耳。凡茲稚子,不自幼時教習,則騎射之事漸至衰替。今於八旗官學生及佐領中閒散稚子,亦當專官教習之。汝等會同八旗都統議以聞 。」 十二月十四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傅繼祖、溫保、德珠」、

戴通、《沈圖常書》。「行間被創及殘廢者,雖已給身價之半,而不食錢糧,則貧者無以為生」 ,此人皆

奮力兵陣,至於殘廢,良可憫惻。茲後若此殘廢中尚可支持者充南苑門甲、倉庫諸地老人缺,給以錢糧。前為護軍校、驍騎校而有可支持者,諸館之首領及其副缺用之。

康熙三十三年

九月二十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學士溫保、戴通、沈圖、宋柱、陶岱」、

侍郎席喇:「朕觀四十九旗扎克薩所設哨兵,甚屬疏虞。頃者厄魯特來使數百人至,而哨兵全未知之,是但有蒙古巡哨之名而無其實矣。斥堠所關至重。今天下承平無事,八旗大臣無可勉效馳驅,惟噶爾丹苟延旦夕之命,或各旗大臣或部院大臣酌量遣往。每旗派護軍十人,人各給官馬二匹,兩人共給駱駝一隻,由《歸化城》攜米,偕四十九旗設立哨兵大臣等來往巡察。凡有動靜,可以速達無誤,良有裨益。且大臣等得以諳悉邊塞情形,不亦善乎?此安設巡哨之大臣及護軍,以幾月一次更代?爾等及八旗都統、副都統、滿九卿官員會同議奏。」

康熙三十四年

二月二十四日

上諭內閣:「朕昨幸《五龍亭》,因往視火延燒處。守巡官」

「員兵丁盡皆曠誤。凡諸守視之地,以有關繫,始設官員兵丁。若此怠忽,將來流弊,其何底止可敕八旗《滿洲蒙古漢軍都統、副都統》等,此後各於本旗官員兵丁守視處,身往不時巡察,有曠誤者當參奏則參奏,當笞責者則笞責之。」 步軍統領等巡察該管官員步兵之便,其馬兵守視處並令巡察。至於米倉,所繫重「要,尢宜敬慎。儻有疏虞,守視官員兵丁,必戮無赦。其下八旗都統、副都統等遵行毋怠 。」 五月初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爾等《傳諭八旗滿洲》、蒙

「《古都統》官員子弟及諸有房舍者與家僕披甲者勿察。若實無房舍之前鋒護軍、披甲兵,都統身自確察」 ,於此月初十日保奏 。五月初十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覽八旗都統所察無房。」

舍者七千有餘人,未為甚多。京師內城之地,大臣庶官富家每造房舍,輒兼數十貧人之產,是以地漸狹隘。若復斂取房舍以給無者,所謂剜肉補瘡,其何益之?有貧乏兵丁,僦屋以居,損所食錢糧以償房租,度日必至艱難。於城之外,按各旗方位,河濱城下,每旗各造屋二千間,以給無屋兵丁,每名給以二間,於生「計良有所益。屋之外築以周牆,沿河之牆各留砲眼,如此既可美觀,且足永固。此屋令無得擅鬻,兵丁亡退者則收之官,大略計之,約費三十餘萬金,譬之國家建一大宮室耳。」 敕下欽天監相視,汝等及八旗都統,身往驗看城下宜建造之處。奏聞 。十月二十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八旗兵士以從軍被創。」

「而致殘疾者。有能書寫,及年力尚壯,堪以《筆帖式》用者,察奏以聞 。」 十一月十二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朕見官兵戰箭皆以舊」

式製造,短而且重,皆與其所執之弓不稱。弓之勁軟各異引弓之深淺不同科。此後箭之長短重輕,皆令度其弓力,務製造合宜。

康熙三十五年

正月二十七日

上諭總統督理中路運務左都御史于成龍等:「大師!」

「討寇,全資兵力;內外滿洲、漢軍、綠旗諸路從徵兵丁,俱已各加恩賚。其外省調集步兵,輓運軍糧,載塗況瘁,尢可軫念!所有每月應支銀米,本營照常支給,俾贍養家口;仍各給與行糧,以為道路之資。所運米石,如悉依期輓至,克濟軍需,不致虧損遲誤。俟大兵凱旋,准補入馬兵營伍,用彰獎勸。有效力勤敏、才堪拔」 擢者,爾等可記名彙奏,以俟酌用。兵丁勞苦饑寒,凡督運大臣官員,宜時加拊循慰勉,庶人爭自效,踴躍赴功。西路輓運兵丁,亦照此例行。爾等可移文各該撫通行傳諭,示朕體恤軍士至意。特諭。

康熙三十六年

五月初一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今日駐扎之地,與蒙古相間雜。」

「而處。著曉諭我軍,以全僕役。恐有盜竊蒙古馬匹之人,若有盜馬者,一經發覺,即照蒙古盜我軍之馬一例正法。以此交各該管之人通行曉諭 。」 十月十七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右衛屯駐禁軍。」原因噶

爾丹之事預為之備也。今噶爾丹之事已畢。此兵仍令全駐則供給芻秣、轉運維艱。可留滿洲驍騎一千其蒙古分編佐領駐防之兵全行留

駐。此外護軍及驍騎、火器營兵,俱應調回。四十九旗之貧乏蒙古,有令沿邊居住者,俱察出遣至右衛,歸隸蒙古佐領下,作為甲士。此駐防禁軍,應即撤回,抑候時氣和暖後撤,爾等與議政大臣會議以聞。

康熙三十九年

《兵部則例》
康熙三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兵部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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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山西太原總兵官韓呈稱:「奉部劄,嗣後凡奉差公幹及駐防赴任官員人等兵牌,令沿途驗票給兵,用印記鈐蓋」 等因。隨行各營欽遵。外鎮屬平樂營、靈石縣、冷泉關營、平坦營俱係把總駐防,孟壽營係守備駐防,俱無印記鈐蓋。太原、汾州二營離大路寫遠,雖設兵護送,而無職官印記,誠恐回繳兵票,以無印記鈐蓋行查,呈請部示前來,應令將該管營官印記預印空紙,發給專汛營弁,遇有差使經臨,即於空印內填明,並無多索,亦無遲誤緣由,粘貼尾後,俟其繳回兵票之日,以便本部查對。相應移咨直隸各省督撫,轉行提、鎮,一體遵照可也 。八月二十五日兵部咨:「據《直隸天津總兵官潘》呈稱,奉部通行,凡奉差公幹及駐防赴任官員人等發給兵牌,亦照勘合火牌之例,兼寫滿漢一紙,粘貼尾單。但此外有休致官員家口、寡婦歸旗以及錢糧、逃盜流徙人犯等項,執有督撫等牌票者,既無尾單,且不開載兵數,止雲照例撥兵護送。」 應否撥兵及造冊之處,呈請部示前來。應令各省督撫等嗣後此項「兵牌俱填明兵數,令沿途營汛驗票撥給兵丁。其經過營汛,亦於尾後填明,並無多索遲誤緣由,用印記鈐蓋。仍令年終將撥過兵名數、護送情由,造冊送部。其用過兵牌,俱令繳部查對。仍通行直隸各省將軍督撫轉行提、鎮一體遵照可也。」

康熙四十年

《兵部則例》
康熙四十年十二月初三日准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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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咨覆《河撫徐咨》:「嗣後兵牌悉照勘合之例,將兵部尾單發給直省督撫將軍衙門各一紙,令其煦式刊印填用,經過督撫之處,免其倒換,徑送交收衙門,將所給兵牌,年終送部查對,仍通行遵照可也。」

康熙四十二年

《兵部則例》
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兵部覆福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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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疏稱:「洋盜肆劫無忌,漸滋蔓長,則重係邊防。官兵怠玩,習成振刷機宜,須隨時通變。沿海各營洋面有島有嶼,則宜另為派定船隻,以將備帶領,常川駐守。其餘各汛以千、把遊巡。如有一年之中,該營汛內致失事一、二案者,仍照例以盜案參處。其失事至三四案者,千、把革職,副將、參、遊降二級,留任圖功。倘能拿」 獲盜船,仍與開復至五、六案者,降四級調用;七、八案者,革職。至總兵為官兵之大帥,邊海之要臣,亦當律以處分。倘所屬營內共有失事十案者,降二級留任圖功;至十案以外者,降二級調用。再查守備例不作兼轄,但水師與陸路不同,守備有帶兵輪防哨巡之責,亦應與參遊一例處分。更有請者,水師營伍衝冒風浪、防勦機宜所關重大必須諳練精健之材、方堪勝任。嗣後缺出、除有真知灼見之人、仍照例保舉補授倘乏邊海幹材、懇乞

天恩、將記名之員、特賜補用、所資裨益弘多也。容於

部文行臣之日,將分防扼要之處,選委賢能道府,協同各鎮躬歷海洋、備閱形勢,分布核定造冊,咨部查考。至於文職有司,無營伍哨巡之責,遇有盜案仍照定例遵行等因前來,均應如該督所題可也。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二年九月,兵部覆《湖提俞疏》稱:

查《定例》內,「營員如有侵剋暴虐,許各兵赴督撫提告理;若不行告理,擅自聚譁者,將猖亂兵丁正法」 等語。今楚省悍卒,感小恩而昧大義,輕

功令,而重黨同,挾制該管官弁,習以為常。無論本官

「有無情弊,皆由督、撫提止知參處,將弁兵不察究,兵丁日以驕縱,將弁難以制服。嗣後該管官弁若有扣剋情弊,兵丁不赴上司告理、妄行挾制,本官仍私聚譁譟者,照例正法。至於司兵之員扣剋等弊不報,許該管上司嚴查題參,革職提問治罪。上司不行查出,被人首告,一併治罪。」 又查督、撫提係封疆大臣,安輯撫綏兵民,是其專責。不時嚴行約束飭諭,務期地方相安無事。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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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則例》
康熙四十六年二月兵部題為謹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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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 等事。議得福督梁等疏稱「閩、浙兩省海洋輪流分巡,不照平時盜案議處」 等語。應如該督等所題,嗣後兩省海洋行船有被劫者,閩省以總兵官為統轄,分巡之參、遊、守為兼轄;浙省以總兵官為統轄,本標之遊、守為兼轄。如有盜案,該督、撫題參到日,將兩省分巡、委巡各官降一級留任;統轄官罰俸一年,俱限一年緝獲。如不獲,題參到日,將分巡、委巡之參、遊、守等官,降一級調用,統轄之總兵官降一級,罰俸一年。再,巡哨期內,本汛並無失事,而別能拿獲奸艘一隻者,兼轄官紀錄一次。拿獲二隻者,統轄之總兵官准紀錄一次。如有多者,照數遞加。俟

「命下之日載入《例冊》,通行閩浙督、撫遵行可也。」奉 旨:「依議。」 七月十九日兵部咨通行事。嗣後凡有關

兵馬錢糧各項文冊,俱要具批投部,由郵遞者填註提塘姓名,差役者填註差役姓名,務令在部撤領批迴,回繳本官,則內外得以稽查,永杜怠玩遺漏之弊。如仍前任意故違者,該督撫即行指名題參。相應通行各省遵行可也。

康熙四十七年

七月二十五日

上諭內閣:「從前巡捕三營屬督捕管轄時,營官侵蝕。」

「兵糧,雖兵數具存,而京城大臣官員家丁皆充兵冒餉,全無實濟。積弊沿流,極其懈弛,以致漢官所居地方,盜賊疊告,外城官民不能聊生,因而漢官具疏陳奏。朕下九卿等會議,歸併前任步軍統領等,令其清釐營伍,選擇營弁,盡力搜稽,嚴緝攘劫。然後盜賊漸減,官民獲安。此眾所共知,著有明效者也。並非至陶」 《和氣》任內,方令統轄陶和氣一人之用舍,有何關繫?但其人一經參劾,則該部自據定例具議,絕不在於扶同附和,相繼續參,此風亦斷不可長。且巡捕三營官員或於各省營弁,或於旗下武職,皆經朕親選壯健人才補用,若果有一二驕悍不法之人,言官即當指名題參。乃將百餘員之營弁、三千「餘名之兵丁,一概溷指以為驕悍不法可乎?著仍指名具奏。況武職兵丁,兵部皆可稽察,步軍統領、巡捕三營亦隸於兵部,誠欲建言,則將兵部題參,未為不可。」 高遐昌乃謂巡捕三營應歸併兵部,所言大謬。又街道事務,司坊等官管理時,畏懼顯要職官朘削,里巷小民,止知勒索鋪戶銀錢,而街道「事務毫不置念,因敝壞已極,故亦歸併步軍統領管理。今既稱商民受街道之累,即著高遐昌兼管一年,務令商民不致苦累,街道大加肅清。若果能綽然辦理,誠為能言即能行之人矣。」 下所司知之。

康熙四十八年

十二月十一日

上諭工部:「盔甲等軍器關係緊要,武職官員不能捐。」

助辦製。前有江南督撫捐造解送湖廣之例,著交與河南巡撫與文職官員設法捐造,給與該鎮

康熙四十九年

《兵部則例》
康熙四十九年九月兵部等會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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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福建浙江總督梁疏稱,「江、浙兩省會哨船隻,往來經由,僅於洋面一過,無裨海疆」 等語。應如該督所請,江浙兩省停其會哨,行令閩、粵、江、浙、山東五省督提鎮等仍照定例派撥官兵,專力遊巡。各該總兵不時出洋,親身監督,遇賊追擒,無分疆界,務獲務盡,以清海洋可也。奉。

旨:「依議。」 五月,兵部為請。

旨事覆鎮守福建福州將軍祖奏:「《耿精忠下兵丁》歸」

「上三旗內儘有可取者。應如所請。」 廂白正藍兩旗缺出。將分撥正黃旗兵丁內揀選可放之人來京一體引見。十六日奉

旨:「依議,藩下之兵,均係吾人,併入漢軍。」此後藩下名

色著停止

康熙五十年

三月二十二日

上諭:「兵部所議巡防事宜,極其詳盡。但此番捕獲洋」

盜皆係住居內地之人並未盤踞島嶴其《盡山》《花鳥山》等處原無海港可以泊船今欲遣官兵鎮防巡哨一年一更換大洋之中徒勞兵力且恐致有傷損該地方文武官員惟嚴察內地奸民不致出洋盜劫則生民自然安輯著再加確議以聞

康熙五十七年

《兵部則例》
康熙五十七年八月兵部欽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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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各省督、撫、提、鎮各營不食糧假冒營兵者不止。」

《河南》一省,各處皆有,蓋由一人在營食糧,而親族即稱為「餘丁。」 如有小事,即聚眾夥黨生事,擾

「民,皆由該管武職平日將此等閒散之人不行查拿,又不能安輯食糧之兵丁,扣剋兵餉,遇有缺出,又不充補,侵蝕空糧,又行苦派,致失士卒之心。此等事情,各省皆有,務必稽查嚴禁。欽此。」 嗣後督、撫、提、鎮嚴飭各營該管官痛改積習,遇有兵丁缺出,從公速補,應領糧餉,毋得扣剋安輯士卒,將此等冒充之人嚴查逐退。如各省督撫、提鎮衙門有此不法之徒,合夥多人,挾制官長,擾害地方者,該地方官審明果非食糧兵丁,即分別首從,照光棍例治罪。若係現在食糧之兵丁,亦照此例治罪。如該管武職官不嚴行稽查,或被文官揭報,或百姓告發,將該管專汛及兼轄武職官降四級調用。提鎮不行題參,降二級調用。該地方文官知情不報,降二級留任。道府不行查明轉報,降一級留任。督撫不行題參,罰俸一年。應行令各該督撫提鎮嚴飭各該標營官,現在有無匪類假冒食糧,兵丁有無此等之人,即於年終保奏可也。奉

旨:「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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