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35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三十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五卷目錄
兵餉部彙考一
漢〈高帝一則 武帝太初一則 宣帝五鳳一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三則 桓帝延熹一則 後主建興一則〉
魏〈明帝太和一則〉
晉〈穆帝永和一則 昇平一則〉
梁〈武帝中大通一則〉
北魏〈孝文帝延興一則 太和一則〉
北齊〈後主武平一則〉
隋〈煬帝大業一則〉
唐〈元帝開元一則 天寶一則 代宗大曆一則 德宗建中一則 貞元二則 憲宗元
和一則 穆宗長慶一則 懿宗咸通一則 僖宗光啟一則〉
遼〈聖宗統和一則 道宗清寧一則〉
宋〈真宗景德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景祐一則 康定一則 慶曆二則 皇祐四則
嘉祐一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五則 元豐一則 徽宗崇寧二則 宣和一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紹興六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一則 淳熙四則 光宗紹熙一
則 寧宗嘉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金〈熙宗天眷一則 海陵正隆二則 世宗大定四則 章宗承安一則 宣宗貞祐一則
興定二則 哀宗天興一則〉
元〈憲宗三則 世祖中統四則 至元十三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一則 仁宗延祐
一則 順帝至正一則〉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五卷
兵餉部彙考一
[編輯]漢
[編輯]漢高帝元年留蕭何收給軍糧
[編輯]按《漢書高帝本紀》:「元年夏四月,漢王留蕭何收巴蜀 租,給軍糧食。」 按《蕭何傳》:「何以丞相留收巴蜀,填撫 諭告,使給軍食。漢二年,漢王與諸侯擊楚,何守關中, 侍太子,治櫟陽。為令約束,立宗廟社稷宮室縣邑。輒 奏上可,許以從事。即不及奏,輒以便宜施行,上來以 聞。計戶轉漕給軍。漢王數失軍遯去,何常興關中卒, 輒補缺。」上以此剸屬任何關中事。
武帝太初四年以關稅給吏卒食
[編輯]按《漢書武帝本紀》,「太初四年冬,徙弘農都尉治武關, 稅出入者以給關吏卒食。」
宣帝五鳳四年設常平倉給北邊
[編輯]按《漢書宣帝本紀》:五鳳四年春正月,大司農中丞耿 壽昌奏設常平倉,以給北邊,省轉漕,賜爵關內侯。 按《食貨志》:「大司農中丞耿壽昌,五鳳中白令邊郡皆 築倉,以穀賤時增其賈而糴,以利農,穀貴時減賈而 糶,名曰常平倉,民便之。上乃下詔,賜壽昌爵關內侯。」
後漢
[編輯]世祖建武五年使張純督委輸
[編輯]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不載。 按《張純傳》,「建武五年,純 拜太中大夫,使將潁川突騎,安集荊、徐、揚部,督委輸, 監諸將。」
建武八年以來歙監護諸將大轉糧運。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不載。 按《來歙傳》,「建武八年,詔 使留屯長安,監護諸將。歙因上書曰:『公孫述以隴西 天水為藩蔽,故得延命假息。今二郡平蕩,則述知計 窮矣。宜益選兵馬,儲積資糧。昔趙之將帥多賈人,高 帝懸之以重賞。今西州新破,兵人疲饉,若招以財穀, 則其眾可集。臣知國家所給非一,用度不足,然有不 得已也』。」帝然之。於是大轉糧運。
建武十三年,王霸上陳委輸之便。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不載。 按《王霸傳》,「建武十三年, 詔霸將弛刑徒六千餘人,與杜茂治飛狐道。數上書 陳委輸可從溫水漕,以省陸轉輸之勞,事皆施行。」
桓帝延熹五年以討南蠻假公卿王侯奉租助軍
[編輯]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延熹五年冬十月,武陵蠻叛,寇 江陵。南郡太守李肅坐奔北棄市。辛丑,以太常馮緄 為車騎將軍討之,假公卿以下奉,又換王侯租以助 軍糧,出濯龍中藏錢還之。」
後主建興十二年運米集斜谷
[編輯]按《蜀志後主傳》:「建興十二年冬,丞相亮使諸軍運米, 集於斜谷口,治斜谷邸閣。」
魏
[編輯]明帝太和四年司馬懿表徙冀州農夫佃上邽以充軍用
[編輯]按《魏志明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宣帝本紀》,魏太和 四年,杜襲、薛悌皆言明年麥熟,諸葛亮必寇隴右無 穀。宣及冬,豫運帝曰:「亮再出祁山,一攻陳倉,挫衄而 反。縱其後出,不復攻城,當求野戰,必在隴東,不在西 也。亮每以糧少為恨,歸必積穀。以吾料之,非三稔不 能動矣。」於是表徙冀州農夫佃上邽。青龍元年,穿成國渠,築臨晉陂,溉田數千頃,國以充實焉。
晉
[編輯]穆帝永和 年殷浩開江西田以足軍儲
[編輯]按《晉書。穆帝本紀》,不載。 按《殷浩傳》,「浩以中原為己 任,上疏北征,開江西疁田千餘頃,以為軍儲。」
昇平三年春三月詔王公以下藉助運
[編輯]按《晉書穆帝本紀》:昇平三年「春三月甲辰,詔以比年 出軍糧運不繼,王公以下十三戶借一人,一年助運。」
梁
[編輯]梁武帝中大通六年夏侯夔屯蒼陵以充儲備
[編輯]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夏侯夔傳》,「中大通六年, 夔轉使持節督豫淮陳潁建霍義七州諸軍事,豫州 刺史。豫州積歲寇戎,人頗失業,夔乃帥軍人於蒼陵 立堰,溉田千餘頃,歲收穀百餘萬石,以充儲備,兼贍 貧人,境內賴之。」
北魏
[編輯]孝文帝延興三年詔收丁租以備軍糧
[編輯]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三年:「冬十月,太上皇帝親 將南討,詔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戶,收租五十 石,以備軍糧。」
太和十七年二月詔免徐豫等七州軍糧
[編輯]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七年「六月己丑,詔免徐、 南豫、陝、岐、東徐、洛、豫七州軍糧。」
北齊
[編輯]後主武平六年八月以關市諸稅充軍資
[編輯]按《北齊書後主本紀》:「武平六年八月辛巳,以軍國資 用不足,稅關市舟車、山澤鹽鐵店肆,輕重各有差。」
隋
[編輯]煬帝大業七年冬命載軍糧以伐高麗
[編輯]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業七年冬,大 會涿郡,分江淮南兵配驍衛大將軍來護兒,別以舟 師濟滄海,舳艫數百里,並載軍糧,期與大兵會平壤。」
唐
[編輯]元宗開元 年始和糴以供軍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觀、開元後,邊 土西舉高昌、龜茲、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緣 邊數十州,戍重兵,營田及地租不足以供軍,於是初 有和糴。牛仙客為相,有彭果者,獻策廣關輔之糴,京 師糧廩益羨,自是元宗不復幸東都。」
天寶 年始行和糴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寶中,歲以錢 六十萬緡賦諸道和糴,斗增三錢,每歲短遞輸京倉 者百餘萬斛。米賤則少府加估而糴,貴則賤價而糶。」
代宗大曆二年復京官職田給軍糧
[編輯]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曆二年,復京 兆府及畿縣官職田,以三之一供軍饟。」
德宗建中三年減百料錢助軍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中三年復減 百料錢以助軍。」
貞元 年宰相陸贄請行和糴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元初,吐蕃劫 盟,召諸道兵十七萬戍邊。關中為吐蕃蹂躪者二十 年矣,北至河曲,人戶無幾。諸道戍兵,月給粟十七萬 斛,皆糴於關中。宰相陸贄以關中穀賤,請和糴可至 百餘萬斛,計諸縣船車至太倉,穀價四十有餘,米價 七十,則一年和糴之數,當轉運之二年;一斗轉運之 資,當和糴之五斗。減轉運以實邊,存轉運以備時要。」 江淮米至河陰者罷八十萬斛,河陰米至太原倉者 罷五十萬,太原米至東渭橋者罷二十萬,以所減米 糴江淮水菑州縣,斗減時五十以救之,京城東渭橋 之糴,斗增時三十以利農,以江淮糶米及減運直,市 絹帛送上都,帝乃命度支增估糴粟三十三萬斛,然 不能盡用贄議。
貞元十五年,「令度支供諸道出界糧。」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德宗時,諸道討 賊兵在外者,度支給出界糧。每軍以臺省官一人為 糧料使,主供億。士卒出境,則給酒肉,一卒出境,兼三 人之費,將士利之,逾境而屯。」
按《唐國史補》:「貞元十五年,討吳少誠,始令度支供諸 道出界糧。」
憲宗元和 年有司請畿內和糴
[編輯]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憲宗即位之初, 有司以歲豐熟,請畿內和糴。當時府縣配戶,督限有 稽,違則迫蹙鞭撻,甚於稅賦,號為和糴,其實害民。 又按《志》,「元和中供歲賦者浙西、浙東、宣歙、淮南、江西、 鄂岳、福建、湖南八道,戶百四十四萬,比天寶、貞元四 之一,兵食於官者八十三萬,加天寶三之一,通以二 戶養」一兵,京西北、河北以屯兵廣無上供。
穆宗長慶元年敕割留州留使錢助軍
[編輯]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長慶元年
十二月「乙亥,敕諸道除上供外,留州留使錢內每貫割二百文以助軍用。」懿宗咸通三年以陳磻石督海運饋南軍
[編輯]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懿宗本紀》:咸通 三年夏,淮南、河南蝗旱民饑,南蠻陷交趾,徵諸道兵 赴嶺南,詔湖南水運,自湘江入澪渠西,造地麪粥以 饋行營。湘、灕泝運,功役艱難。軍屯廣州乏食,潤州人 陳磻石詣闕上書言「江西、湖南泝流運糧不濟,軍師 士卒食盡則散,此宜深慮。臣有奇計以饋南軍。」天子 召見,磻石因奏:「臣弟聽思曾任雷州刺史,家人隨海 船至福建往來,大船一隻可致千石。自福建裝船,不 一月至廣州,得船數十艘,便可致三萬石至廣府矣。」 又引劉裕海路進軍破盧循故事,執政是之。乃以磻 石為鹽鐵巡官,專督海運。於是康承訓之軍皆不闕 供。
僖宗光啟元年詔以鹽池榷務贍軍
[編輯]按《唐書僖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僖宗本紀》,「光啟 元年四月乙卯朔,以開府儀同三司、右金吾衛上將 軍、左街功德使、齊國公田令孜為左右神策十軍使。 時自蜀中護駕,令孜招募新軍五十四都,都千人,左 右神策各二十七都,分為五軍,令孜總領其權。」時軍 旅既眾,南衙北司,官屬萬餘,三司轉運無調發之所, 度支惟以關畿稅賦,支給不充,賞勞不時,軍情咨怨。 舊日安邑、解縣兩池榷鹽稅課,鹽鐵使特置鹽官以 總其事。自黃巢亂離,河中節度使王重榮兼領榷務, 歲出課鹽三千車以獻朝廷。至是,令孜以親軍闕供, 計無從出,乃舉《廣明》前舊事,「請以兩池榷務歸鹽鐵 使,收利以贍禁軍。」
𨖚
[編輯]聖宗統和 年令置屯田給軍饟
[編輯]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統和中,耶律昭 言,「西北之眾,每歲農時一夫偵候,一夫治公田,二夫 給糾官之役。」當時沿邊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積穀,以 給軍饟。
道宗清寧 年命耶律唐古督耕給軍
[編輯]按《遼史道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道宗初年,西蕃 多叛,上欲為守禦計,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給西軍。 唐古率眾田臚朐河側,歲登上熟,移屯鎮州,凡十四 稔,積粟數十萬觓。」
宋
[編輯]真宗景德二年省河北緣邊戍兵給所在軍儲
[編輯]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二年春正月戊辰,以天平軍 節度使王超為崇信軍節度,省河北戍兵十之五,緣 邊三之一,所在量軍儲饋給,勿調民飛輓。」
仁宗天聖七年裁定步騎兵春冬衣裝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廩祿之制,為農者 出租稅以養兵,為兵者事征守以衛民,其勢然也。唐 以天下之兵,分置藩鎮,天子府衛,中外校卒不過十 餘萬,而國用不見其有餘。宋懲五代之弊,收天下甲 兵數十萬,悉萃京師,而國用不見其不足者,經制之 有道,出納之有節也。國初,太倉所儲,纔支二三歲,承 平既久,歲漕江、淮粟六百萬石,而縑帛、貨貝、齒革百 物之委,不可勝用。其後軍儲充溢,常有餘羨,內外乂 安,非偶然也。」凡上軍都校,自捧日、天武置龍衛、神衛 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領團練使者,月俸錢百千,粟五 十斛,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領刺史者半 之。自餘諸班直將校,自三十千至二千凡十二等;諸 軍將校自三十千至三百,凡二十三等,上者有傔;廂 軍將校自十五千至三百五十,凡十七等;有食鹽;諸 班直自五千至七百,諸軍自一千至三百,凡五等;廂 兵閱教者,有月俸錢五百至三百,凡三等;下者給漿 菜錢或食鹽而已;自班直而下將士,月給糧,率稱是 為差。春冬賜衣,有絹綿或加紬布緡錢。凡軍士邊外 率分口券,或折月糧,或從別給。其支軍食,糧料院先 樣三司定倉敖界分,而以年月次之。國初,諸倉分給 諸營,營在國城西,給糧於城東,南北亦然,相距有四 十里者,蓋恐士卒習惰,使知負擔之勤。久之,有司乃 取受輸年月界分,以軍次高下給之。凡三歲大祀,有 賜賚,有優賜。每歲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特支,有大 小差,亦有非時給者。邊戍,季加給銀、鞋。邠寧、環慶緣 邊難於爨汲者,兩月一給薪水錢,苦寒或賜絮襦褲。 役兵勞苦,季給錢;戍嶺南者增月奉。自川、廣戍還者, 別與裝錢,川、廣遞鋪卒,或給時服錢。屢屯兵州軍,官 賜錢宴犒將校,謂之「旬設。」舊止待屯泊禁軍,其後及 於本城。天聖七年,法寺裁定諸軍衣裝:騎兵春、冬衣 各七事,步兵春衣七事,冬衣六事,敢質賣者重寘之 法。
景祐元年五月出布易錢糴河北軍儲以廂軍補河北兵陝西兵闕仍徙營內郡以便糧餉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五月辛酉,出布十萬端, 易錢糴河北軍儲。 按《兵志》:景祐元年,三司使程琳 上疏,論「兵在精不在眾。河北陝西軍儲數匱,而召募不已,且住營一兵之費,可給屯住三兵,昔養萬兵者, 今三萬兵矣。河北歲費芻糧千二十萬,其賦入支十 之三。陝西歲費千五百萬,其賦入支十之五。自餘悉 仰給京師。自咸平逮今,凡二邊所增馬步軍指揮百 六十。計騎兵一指揮所給,歲約費緡錢四萬三千,步 兵所給,歲約費緡錢三萬三千,他給賜不預。合新舊 兵所費,不啻千萬緡。天地生財有限,而用無紀極,此 國用所以日缺也。今同、華沿河州軍,積粟至於紅腐 而不知用,沿邊入中粟,價常踴貴而未嘗足。誠願河 北、陝西募住營兵,勿復增置,遇闕即遷廂軍精銳者 補之,仍漸徙營內郡,以便糧餉。無事時番戍於邊,緩 急即調發便近。嚴戒封疆之臣,毋得侵軼生事,以覬 恩賞,違令者重寘之法。如此則疆場無事而國用有 餘矣。」帝納之。
康定元年出內藏恤禁軍之家及助糴各路軍儲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康定元年二月壬辰,出內藏緡錢 十萬賜戍邊禁兵之家。辛丑,出內藏緡錢八十萬,陝 西市糴軍儲。戍兵及戰死者,賜其家緡錢。三月庚辰, 賜京師、河北、陝西、河東諸軍緡錢。癸巳,詔諸戍邊軍 月遣內侍存問其家。十二月癸未,出內藏庫絹一百 萬助糴軍儲。丙戌,詔以常平緡錢助糴軍儲,鑄當十」 錢,權助邊費 按《兵志》:康定元年,詔戰場士卒,給奉 終其身。宰臣張士遜等言,「禁兵久戍邊,其家在京師 者,或不能自給。」帝召內侍郎殿隅,條軍校而下為數 等,特出內藏庫緡錢十萬賜之。
慶曆五年詔定征蠻卒裝錢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慶曆五年,「詔湖南 路發卒征蠻,已給裝錢者,毋得更予帶甲錢。」
慶曆七年,詔「自後軍糧當給足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慶曆七年,帝因閱 軍糧,諭倉官曰:「自今後當足數給之。」初,有司以糧漕 自江淮積年而後支,惟上軍所給斗升僅足,中下軍 率十得八九而已。
皇祐二年詔給禁軍折色實直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皇祐二年,詔「在外 禁軍凡郊賚折色,並給以實估之直。」
皇祐三年二月己亥,復行「河北沿邊州軍入中糧草 見錢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四年。秋七月乙巳。出內藏錢絹。助河北軍儲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五年,詔「增賜捕蠻軍月俸錢及陣亡物故子孫 衣廩之半。」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皇祐五年,詔廣南 捕蠻諸軍,歲滿歸營,人賜錢二千,月增奉錢二百。度 嶺陣亡及瘴癘物故者,子孫或弟姪不以等樣收一 人隸本營者,支衣廩之半。」
嘉祐八年詔定請糧之例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嘉祐八年,殿前諸 班請糧,比進樣異,輒不受散去。御史中丞王疇以為 言,詔「提點倉官自今往檢視,有不如樣,同坐之。軍士 不時請及有諠譁,悉從軍法。」
英宗治平二年詔涇原勇毅軍分三等差給奉錢
[編輯]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治平二年,詔涇原 勇毅軍揀為三等,差給奉錢一千至五百為三等,勿 復置營,以季集渭州按閱。」
神宗熙寧三年詔三司具令給糧毋損其數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熙寧三年,帝手詔: 「倉使給軍糧,例有虧減,出軍之家侵牟益甚,豈朕所 以愛養將士意哉?自今給糧毋損其數,三司具為令。」 於是嚴河倉乞取減刻之事。
熙寧四年,以王安石言,用封樁錢振恤士卒。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熙寧四年詔付趙 卨:「聞鄜延路諸軍數出,至鬻衣裝以自給,可密體量 振恤之。」先是,王安石言:「今士卒極窘,至有衣紙而擐 甲者,最為大憂,而自來將帥不敢言振恤士卒,恐成 姑息,以致兵驕。臣愚以為親士卒如愛子,故可與之 俱死。愛而不能令,譬如驕子,不可用也。」前陛下言郭 進事,臣案《進傳》言,進知人疾苦,所至人為立碑紀德。 士卒小有違令輒殺之,惟其能犒賞存恤,然後能殺 違令者而人無怨。今宜稍寬牽拘將帥之法,使得用 封椿錢物,隨宜振恤,然後可以責將帥,得士卒死力 也。
熙寧五年,以樞密院言定各軍月糧及春冬絹布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熙寧五年,樞密院 言,不教閱廂軍撥並各帶舊請外,今後招到者。並乞 依本指揮新定請受。河北崇勝、河東雄猛、陝西保寧、 京東奉化、京西壯武、淮南寧淮各醬菜錢一百,月糧 二石。春衣絹二匹布半匹錢一千。各衣絹二匹,紬半 匹錢一千、綿十二兩。《兩浙崇節》、江東西《效勇》《荊南北
宣節》《福建保節》《廣東西清化》,除醬菜錢不支外,餘如六路。川四路克寧已上各小鐵錢一千、糧二石,春衣絹一匹,小鐵錢十千,冬衣絹一匹、紬一匹、綿八兩,小 鐵錢五千。並從之。
熙寧七年。增橋道等軍奉錢。又定新募禁軍賞給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熙寧七年。增橋道 清塞雄勝諸軍。奉滿三百。詔今後募禁軍等賞給。並 減舊兵之半。
熙寧十年。詔禁軍闕額。歲給並封樁。不許移用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熙寧十年。詔安南 道死戰沒者。所假衣奉咸蠲除之。弓箭手民兵義勇 等有貸於官者。展償限一年。又中外禁軍有定額。而 三司及諸路歲給諸軍亦有常數。其闕額未補者。會 其歲給並封樁。樞密承旨司簿其餘數。輒移用。論如 法。
元豐二年詔優恤荊南雄略軍十二營之家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元豐二年,詔荊南 雄略軍十二營南戍,瘴沒者眾,其議優恤之。軍校子 孫降授職,有疾及不願為兵者,無子孫者加賜緡錢, 軍士子孫弟姪收為兵,並給賻。除籍後仍給糧兩月, 即父母年七十已上無子孫者,給衣廩之半終其身。」
徽宗崇寧四年詔諸軍料錢止給小平錢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崇寧四年詔:「諸軍 料錢不多,比聞支當十錢,恐難分用,自今可止給小 平錢。」
崇寧五年。詔尚書省禁軍闕額封樁錢。仍隸樞密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崇寧五年,樞密院 言。「自熙寧以來。封樁隸樞密院。比因創招廣勇崇捷 崇武十萬人。權撥封樁入尚書省。緣禁軍見闕數多。 若專責戶部及轉運司應副。恐致誤事。」詔尚書省候 極足十萬人外理合撥還。自今應禁軍闕額封樁錢。 仍隸樞密院。
宣和七年詔禁軍司刻剝及役使違法之弊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宣和七年詔:「國家 養兵,衣食豐足。近歲以來,官不守法,侵奪者多。若軍 司乞取及因事率斂,刻剝分數,反致不足。又官吏冗 占猥多,修造役使,違法差借。雜役之兵,食浮於禁旅; 假借之卒,役重於廂軍。近因整緝軍政,深駭聽聞。自 今違戾如前者,重寘之法。」
欽宗靖康元年詔天下以財穀佐軍及以二稅課利樁辦軍兵衣糧
[編輯]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五月丁卯,「詔天下有能 以財穀佐軍者,有司以名聞,推恩有差」 按《兵志》:靖 康元年詔諸路州軍二稅課利,先行樁辦。軍兵合支, 每月糧料春衣冬賜數足方許別行支散。官吏請給 等禁軍月糧,並免坐倉。自國初以來,內則三司,外則 漕臺,率以軍儲為急務。故錢糧支賜,歲有定數。至於 征「戍調發之特支,將士功勞之犒賞,與夫諸軍闕額 而收其奉廩以為上供之封樁者,雖無定數,而未嘗 無權衡於其間也。」封樁,累朝皆有之,而熙寧為盛。其 後雖有今後再不封樁之詔,然軍司告乏則暫從其 請,稍或優足則封樁如舊。蓋宰執得人,則闕額用於 朝廷,樞筦勢重則闕額歸之密院,此《政和軍政所以 益不逮於崇寧、大觀之間者,由兩府之勢互有輕重, 而不能恪守祖宗之法也。
高宗紹興四年詔戶部裁定增加萬全雜役月米
[編輯]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紹興四年,御前軍 器所言:「萬全雜役額五百,戶部廩給有常法。比申明 裁減,盡皆遁逃。若依部所定,月米五斗五升,日不及 二升,麥四斗八升,斗折錢二百,日餐錢百,實不足贍。」 詔戶部裁定月米一石七斗,增作一石九斗。
紹興五年,定《公據》甲頭日給錢米。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紹興五年,詔「效用 八資舊法內公據甲頭名稱未正,其改公據」為守闕 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五十、米二升;甲頭為進勇副 尉,日餐錢三百、米二升。非帶甲入隊人,自依舊法。宣 撫使韓世忠言:「本軍調發老幼隨行,緣效用內有不 調,月糧不增給,日請軍兵米二升半,錢百,效用米二 升,錢二百,乞日增給贍米一升半,庶幾戰士無家,累 後顧憂,齊心用命。」詔分屯日即陳請。
紹興九年七月,以新法度牒市軍儲。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九年秋七月乙丑,給新法度 牒紫衣師號錢二百萬緡,付陝西市軍儲。」
紹興十三年,詔「定諸統領廩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紹興十三年,詔殿 司「諸統領將官無別供給,職田日贍不足,差兵營運, 浸壞軍政,可與月支供給。統制、副統制月五百五十 千,統領官百千,正將、同正將五十千,副將四十千,準 備將三十千。皆按月給。既足其家,可責後效。若仍前 差兵負販,從私役禁軍法,所販物計贓坐之,必罰無 赦。」州縣知而不舉,同罪。主管步軍司趙密言:「比定諸 軍五等請給、招填闕額,要以屏革姦弊。第數內招收白身效用填馬步軍使臣闕,其五等請給例內,馬軍 效用依五人衙官例,步軍效用依三人衙官例。緣舊 效用曾經帶甲出入,日止餐錢二百、米二升。有少壯 善射者,既見初收效用,廩給稍優,因逃他軍,以希厚 請。今擬五等招收白身效用與舊效用不以馬步軍 論,概增其給,人日支錢二百、米二升,填使臣闕。」 紹興三十年春正月戊子,給劉錡軍費錢六十萬緡。 六月,以江西等路錢米充江州軍費。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春正月戊子,給劉錡軍費 六十萬緡。六月辛未,以江西、廣東、湖南折帛經總制 錢六十萬緡,江西米六萬石,充江州軍費,後益以四 州利路經總制,江西茶引合二十萬緡。」
紹興三十一年六月,蠲臨安禁軍闕額錢。十月,借江、 浙等路坊場錢備賞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六月「丁未,蠲臨安府禁 軍闕額錢。冬十月癸丑,借江浙荊湖等路坊場淨利 錢三百八十萬緡,以備賞軍。」
孝宗隆興二年殿前司請每營置籍開落將校給請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隆興二年殿前司言諸軍法兵丁年六十將校年六十五減充剩員給
[編輯]請,內有戰功,亦止半給,比來年及,不與減落。乞每營 置籍,鄉貫、年甲、招刺日月悉書之,一留本營,一留戶 部,一留總領,以備開落。
乾道八年樞密院請定諸軍供給銀錢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乾道八年,樞密院 言,「二月為始,諸軍七人例以上二分錢、三分、銀五分, 會子,五人例三分錢四分、銀三分會子,軍兵折麥餐 錢、全支錢、使臣折麥料錢、統制、軍佐供給分數仍舊。」
淳熙三年兵部定請受格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淳熙三年,樞密院 言,「兵部定請受格:效用一資守闕毅士,二資毅士,三 資守闕效士,月各錢三千,折麥錢七百二十,米一石 五升,春冬衣絹各二匹;四資效士錢三千,折麥錢九 百七十二,米一石一斗三升有奇,衣絹各二匹;五資 守闕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八十,米一 石」二斗,絹三匹有半;六資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 麥錢一千二百六十,米一石四斗七升,絹五匹;「七資 守闕聽候差使,八資聽候差使」錢四千五百,折麥錢 一千四百四十,米一石六斗八升,絹各五匹;「九資守 闕準備使喚,十資準備差使」錢五千,折麥錢一千四 百四十,米六石八升,絹各五匹。
淳熙五年秋七月丁亥,以「歲豐,命沿江糴米百六十 萬石,以廣邊儲。」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六年。秋七月乙亥。詔諸軍五口以上。增給緡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七年十一月,詔「出檢放餘米充軍糧。」
按《宋史高宗本紀》:「淳熙七年十一月壬申,南康軍旱, 詔出檢放所餘苗米五萬石充軍糧。」
光宗紹熙元年王銖請定沿邊城砦官軍廩給
[編輯]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紹熙元年,知常德 府王銖言,「沿邊城砦之官,以備疆場不虞。廩祿既薄, 給不以時,孤寒小吏何以養廉,致使熟視姦猾,泄漏 禁物,公私庇蓋,恬不加問,從而徇私受賕者有矣。弓 手、土軍戍卒傭直糧食,累月不支,迫於饑寒,侵漁蠻 獠,小則致訟爭,大則啟邊釁。乞嚴敕州軍按月廩給, 如其未支,守倅即不得先請己奉。庶俾城砦官兵有 以存濟,緩急之際,得其宣力,安邊彌盜,莫此為急,厥 後弊日以滋。」迨至咸淳,軍將往往虛立員以冒稍食。 以建康言之,有神策二軍,有遊擊五軍,有親兵二軍, 有制效二軍,有靖安、唐灣水軍,有遊擊採石水軍,有 精銳破敵軍,有效用防江軍。原其初起,惟騎、戎兩司 額耳。後乃各刱軍分,額多而員少,一統制月請,以《會 子》計之,則成一萬五百千,推之他軍,概可見矣。
寧宗嘉定十一年夏四月戊申命四川增印錢五百萬以給軍費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九年四川制司請增戍兵月給
[編輯]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咸淳九年,四川制 司有言:戍兵生券,人月給會子六千,蜀郡物賈翔貴, 請增人月給九千。當是時,財賦之出有限,廩稍之給 無涯,浚民膏血盡充邊費,金帛悉歸於二三大將之 私帑,國用益竭,而宋亡矣。臣僚嘗言:「古者兵與農一, 官無供億之煩,國有備禦之責。後世兵與農二,竭國 力以養兵,奉之若驕子,用之若傭人。今守邊急務,非 兵農合一不可。其說者有二:曰屯田,曰民兵。川蜀屯 田為先,民兵次之;淮、襄民兵為先,屯田次之。此足食 足兵之良策也。」其言阨於權姦,竟不行。
金
[編輯]熙宗天眷三年詔給遼東戍卒紬絹
[編輯]海陵正隆四年命增山東河南陝西諸路兵士廩給按金史海陵本紀正隆四年四月辛丑命增山東路泉水畢括兩營兵士廩給 按兵志正隆四年命河
[編輯]南、陝西統軍司並虞候司、「順德軍」官兵,並增廩給。 正隆六年,以衣襖給南征軍。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兵志》,「六年將南征,以絹 萬疋於京城易衣襖穿膝一萬以給軍。」
世宗大定三年以州縣司吏錢贍軍
[編輯]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大定三年南征,軍 士每歲可支一千萬貫,官府止有二百萬貫外可取 於官民戶。此軍須錢之所由起也。時言事者以山東、 河南、陝西等路,循宋齊舊例,州縣司吏弓手於民間 驗物力均敷顧錢,名曰免役,請以是錢贍軍。至是省 具數以聞。詔罷弓手錢,其司吏錢仍舊。
大定四年六月,詔「會計諸路軍須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四年六月奏元帥 府乞降軍須錢,上曰:「帥府支費無度,例皆科取於民, 甚非朕意。仰會計軍須支用不盡之數,及諸路轉運 司見在如實缺用,則別具以聞。」
大定十年。詔官給扈從糧食。及德順州建置營屋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年五月。如柳河川。七月壬 午。詔扈從糧食。並從官給 按《兵志》。十年四月。命德 順州建營屋。以處屯軍。
大定十七年,詔「歲以羊三萬賜西北戍兵。」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十七年七月「壬子,尚書省奏, 歲以羊三萬賜西北路戍兵。上問如何運致,宰臣不 能對。上曰,朕雖退朝,留心政務,不遑安寧。卿等勿謂 細事,非帝王所宜,以卿等於國家之事未嘗用心,故 問之耳。」 按《兵志》:十七年七月,歲以羊皮三萬賜西 北路戍兵。
章宗承安三年定各路軍糧之數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承安三年,以軍須 所費甚大,乞驗天下物力均徵。擬依黃河夫錢例徵 軍須錢。驗各路新籍物力,每貫徵錢四貫。西京、北京、 遼東路,每貫徵錢二貫。臨潢、全州則免徵周年三限 送納,恐期遠。」遂定製作半年三限輸納。凡河南、陝西、 山東放老千戶謀克蒲輦正軍阿里喜等給賞之例。 舊「軍千戶,十年以上,賞銀五十兩,絹三十疋;不及十 年比附十年以上謀克支謀克,十年以上,銀四十兩, 絹二十五疋;不及十年,銀三十兩,絹二十疋。蒲輦十 年以上,銀三十兩,絹二十疋;不及十年,銀二十兩,絹 一十五疋。馬、步正軍阿里喜等勾當,不拘年分,放老 正軍,銀一十五兩,絹一十疋。」阿里喜旗鼓吹笛水司、 火頭人等,同銀八兩,絹五疋。三虞候:千戶,十年以上, 銀四十兩,絹二十五疋;不及十年,銀三十兩,絹二十 疋。謀克,二十年以上,銀五十兩,絹三十疋;十年以上, 銀三十兩,絹二十疋;不及十年,銀一十兩,絹一十五 疋。蒲輦,十年以上,銀二十兩,絹一十五疋;不及十年, 銀一十五兩,絹一十疋。正軍阿里喜勾當,不拘年分 放老正軍,銀一十兩,絹七疋。阿里喜旗鼓吹笛、水司、 火頭人等,同銀五兩,絹四疋。北邊萬戶、千戶、謀克等 歷過軍功,及年老放罷給賞之例。〈遷官同從吏部格〉「正千戶 管押萬戶勾當過一十五年遷兩官,與從五品;不及 一十五年年老放罷,遷一官,與正六品,若十年以下 遷一官,賞銀絹六十兩疋。正謀克管押萬戶勾當一 十五年遷兩官,與正六品;不及一十五年年老放罷, 遷一官,與正七品,若十年以下遷一官,賞銀絹五十 兩疋。正千戶管押千戶勾當過二十年遷一官,與正 六品;不及二十年,年老放罷遷一官,與正七品;若十 年以下遷一官,賞銀絹四十兩、疋。正謀克管押千戶 以下,依河南、陝西體例。」凡鎮防軍,每年試射,射若有 出眾,上等賞銀四兩;特異眾者,賞十兩銀馬、盔簽。充 武衛軍挈家赴京者,人日給六口糧,馬四匹芻槁。諸 招軍,月給例物,邊鋪軍錢五十貫,絹十疋;軍匠,上中 等錢五十貫,絹五疋;下等錢四十貫,絹四疋;黃河埽 兵錢三十貫,絹五疋。射糧軍及溝渠等處埽兵水手 錢二十貫,絹二疋;土兵錢十貫,絹一疋。凡射糧軍指 揮使及黃沁埽兵指揮使錢粟七貫石,絹六疋;軍使 錢粟六貫石,絹同上;什將錢二貫,粟三石;春衣錢五 貫,秋衣錢十貫;承局押官錢一貫五百文,粟二石,春 衣錢五貫,秋衣錢七貫;牢城並土兵,錢八百文,粟二 石,春衣錢四貫,秋衣錢六貫。邊鋪軍請給,與射糧軍 同。河南陝西山東路統軍司鎮防甲軍、馬軍猛安,錢 八貫,米五石二斗,絹八正六;馬芻粟,謀克錢六貫,米 二石八斗,絹六疋五;馬芻粟,蒲輦錢四貫,米石七斗, 絹五疋;四;馬芻粟,正軍錢二貫,米石五斗,絹四疋,綿 十五兩;兩馬芻粟阿里喜錢一貫五百文,米七斗,絹 三疋,綿十兩。步軍猛安馬二匹,謀克馬一匹,芻粟每 馬給芻一束,粟五升。歲仲春野有青草,馬可牧養則 止,惟每猛安當差馬七十二匹,四時皆給。又定製,河南、山東,河東歲給五月,陝西六月。鎮防軍補買馬錢, 「河南路正軍五百文,阿里喜隨色人三百文,陝西、山 東路正軍三百文,阿里喜隨色人二百文。諸屯田被 差及緣邊駐扎捉殺軍猛安,月給錢六貫、米一石八 斗、五馬芻粟,謀克錢四貫、米一石二斗、三馬芻粟,蒲 輦錢二貫、米六斗、二馬芻粟,正軍錢一貫五百文、米 四斗、一馬芻粟,阿」里喜隨色人錢一貫,米四斗。一馬 芻粟,德順軍指揮使,錢六貫,米二石八斗,絹六疋。三 馬芻粟,軍使、什將錢四貫,米一石七斗,絹五疋,給兩 馬料;長行錢二貫,米一石五斗,絹四疋,綿一十五兩 給一馬料。奚軍謀克錢一貫五百文,米一石五斗紬 絹,春秋各一疋,給三馬料,蒲輦錢一貫,米二石七斗, 紬絹同上。給二馬料。長行,錢一貫,米一石八斗,紬絹 同上,飼一馬。北邊、臨潢等處永屯駐軍:千戶,錢八貫, 米五石二斗,絹八疋,飼馬六疋。步軍,飼兩馬地五頃。 謀克,錢六貫,米二石八斗,絹六疋,飼五馬地四頃。蒲 輦,錢四貫,米一石七斗,絹五疋,飼四馬地三頃。正軍, 錢二貫,米一石四斗五升,絹四疋,飼兩馬,綿十五兩, 地二頃。阿里喜錢一貫五百文,米七斗,絹三疋,綿十 兩,地一頃。旗鼓司人,與阿里喜同。交替軍,錢二貫,米 四斗。阿里喜錢一貫五百文,米四斗。上番、漢軍千戶, 月給錢三貫,糧四石,絹八疋,飼四馬。謀克錢二貫五 百文,糧一石,絹六疋,飼二馬。正軍錢二貫,米九斗五 升,絹四疋。上京路永屯駐軍所,除授「千戶,月給錢粟 十五貫石、絹十疋、綿二十兩,飼三馬。謀克錢六貫,米 二石八斗,絹六疋,飼二馬。正軍,月支錢二貫五百文, 米一石二斗,絹四疋,綿十五兩,飼一馬。阿里喜,隨色 人錢二貫,米一石二斗、絹四疋,綿十五兩。諸北邊永 駐軍,月給補買馬錢四百文,隨色人三百文。」
宣宗貞祐三年罷括田賜軍之令仍給糧價各半及省員減糧之議
[編輯]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七月「辛酉,議括官田及 牧馬地,以贍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已為民佃者,俟 穫畢日付之。群臣迭言其不便,遂寢。十月丁亥,尚書 右丞高汝礪言,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宜以係官閒 田及牧馬草地之可耕者賜之,使自耕以食,而罷其 月糧。」上從其請,命右司諫馮開隨處按視,人給三十 畝。十一月庚午,上與尚書左丞高汝礪商略遣官括 田賜軍之利害,汝礪言不便者數端,乃詔有司罷其 令,仍給軍糧之半,其半給詣實之價。 按《兵志》:貞祐 三年,軍前委差及掌軍官規圖糧料,冒占職役,皆無 實員。又見職及遙授者已有俸給,又與無職事者同 支券糧。故時議欲省員減所給之數,俟「征行則全給 之。」
興定三年六月定決勝軍地畝日糧
[編輯]按《金史宣宗本紀》:「六月丁酉,籍邳、海等州義軍及脅 從歸國而充軍者,人給地三十畝,有力者五十畝,仍 蠲差稅,日支糧二升,號決勝軍。」
興定五年,增給「徐州清口戍兵衣糧及諸軍錢米絹 布之例。」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五年七月庚子,詔增給徐州 清口等處戍兵衣糧。 按《兵志》:「五年,京南行三司官 石抹斡魯言,京南東西三路見屯軍戶老幼四十萬 口,歲費糧百四十餘萬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計。諸 屯田軍人,如差防送,日給錢一百五十文。看管孝寧 宮人,月各給米五斗,柴一車,春秋衣麄布一段,秋絹 二」疋,綿一十五兩。諸黃院子年滿者,以元請錢糧三 分內給一貫石養老。
哀帝天興二年正月丁酉赦河朔招集兵糧
[編輯]按:《金史哀帝本紀》云云。
元
[編輯]憲宗二年世祖奏割鹽池供軍募民入粟轉漕
[編輯]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世祖本紀》,「歲壬子七月, 奏割河東解州鹽池以供軍食,立從宜府於京兆,屯 田鳳翔,募民受鹽入粟,轉漕嘉陵。」
憲宗四年七月,張柔築堤橋於毫汴以通糧運 按《元史憲宗本紀》,四年甲寅秋七月,張柔以連歲勤 兵,兩淮艱於糧運,奏據亳之利。詔柔率山前八軍。城 而戍之。柔又以渦水北隘淺不可舟,軍既病涉,曹、濮、 魏、博粟皆不至。乃築甬路自亳抵汴,堤百二十里。流 深而不能築。復為橋十五。或廣八十尺。橫以二堡戍 之。
憲宗五年九月,張柔築「亳南運糧《甬道》」成。
按《元史憲宗本紀》:「五年乙卯秋九月,張柔會大帥於 符離,以百丈口為宋往來之道,可容萬艘。遂築甬路, 自亳而南六十餘里,中為橫江堡。又以路東六十里 皆水可致宋舟,乃立柵水中,惟密置偵邏於所達之 路。由是鹿邑、寧陵、考拓、楚丘、南頓無宋患,陳、蔡、潁、息 皆通矣。」
世祖中統元年十月命給官錢運米行在
[編輯]中統二年,始行和糴。」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八月甲寅,敕西京運糧 於沙井,北京運糧於魚兒泊。」 按《食貨志》,和糴自唐 始,所以備邊庭軍需也。其弊至於害民者,蓋有之矣。 元和糴之名有二,曰市糴糧,曰鹽折草,率皆增其直 而市於民。於是邊庭之兵不乏食,京師之馬不乏芻, 而民亦用以不困,其為法不亦善乎!市糴糧之法,世 祖中統二年,始以鈔一千二百,定於上都、北京、西京 等處,糴三萬石。
中統三年十月,詔「以鹽易軍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九月己巳,以馬月合乃 餉軍功,授禮部尚書,賜金符。十月戊辰,楊大淵乞於 利州大安軍以鹽易軍糧,從之。」
中統四年。以解鹽給軍儲。又命扎馬剌丁糴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四年正月。以解州鹽課給軍 糧。三月壬辰。遣扎馬剌丁和糴東京 按《食貨志》。四 年以解鹽引一萬五千道和中陝西軍儲。是年三月。 又命扎馬剌丁糴糧。仍敕軍民官毋沮。
至元元年正月敕和糴備餉四月以四川稅課充糧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春正月癸亥敕北京西京宣慰司隆興總管府和糴以備糧餉四月辛酉以
[編輯]四川茶鹽商酒竹課充軍糧。
至元三年,以南京等處和糴四十萬石。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至元四年,命沔州等處中納官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命沔州等 處。中納官糧。續還其直。」
至元七年十月,發鹽米給襄陽軍。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冬十月丁亥,發清滄鹽二十 四萬斤,轉南京米十萬石,並給襄陽軍。」
至元八年正月,以南京等處折輸米糧給軍食,及各 路增價和糴。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八年正月,中書省臣言,前有 旨令臣與樞密院、御史臺議河南行省阿里伯等所 置南陽等處屯田,臣等以為凡屯田人戶,皆內地中 產之民,遠徙失業,宜還之本籍。其南京、南陽、歸德等 民賦,自今悉折輸米糧,貯於便近地,以給襄陽軍食。 前所屯田,阿里伯自以無效引伏,宜令州郡募民耕」 佃。從之。 按《食貨志》,八年驗各路糧粟價直,增十分 之一,和糴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石。
至元十六年。以兩淮鹽引五萬道。募客旅中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至元十九年。以船運贍鬼國軍及隆興等處市糴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十月丁未。女直六十。自請 造船運糧。赴鬼國贍軍。從之 按《食貨志》。十九年。以 鈔三萬定市糴於隆興等處。
至元二十年。定各路和糴贍軍及戍軍手號軍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春正月丙寅,發鈔三千錠, 糴於察罕腦兒,以給軍匠。己卯,命諸軍習舟楫,給鈔 八千錠,於隆興、宣德等處和糴以贍之。二月戊子,定 兩廣、四川戍軍二三年一更,廩其家屬,軍官給俸以 贍之。六月戊申,用伯顏言,所括宋手號軍八萬三千 六」百人,立牌甲,設官以統之,仍給衣糧。十二月甲午, 給鈔四萬錠,和糴於上都,給司閽衛士,貧者人鈔二 十錠。 按《食貨志》:「二十年,以鈔五千錠市於北京,六 萬錠市於上都,二千錠市於應昌。」
至元二十一年,以鹽鈔和糴。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以河 間、山東、兩浙、兩淮鹽引,募諸人中糧。是年四月,以鈔 四千錠於應昌市糴,九月,發鹽引七萬道,鈔三萬錠, 於上都和糴。」
至元二十二年,給各路軍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二年八月庚子,給鈔萬 二千四百,定為米,取息以贍甘、肅二州屯田貧軍。冬 十月己亥,以鈔五千錠和糴於應昌府。十一月,御史 臺臣奏,「昔宋以無室家壯士為鹽軍,數凡五千,今存 者一千一百二十二人,性習凶暴,民患苦之,宜給以 衣糧,使屯田自贍。」詔議行之。癸巳,敕漕江淮米百萬 石,泛海貯於高麗之合浦,仍命東京及高麗各貯米 十萬石,備征日本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以鈔五萬 定令木八剌沙和糴於上都。是年二月詔江南民田 秋成官為定例收糴,次年減價出糴。
至元二十三年,發鈔市糴各路軍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三年正月癸未,發鈔五 千錠,市糴沙、靜隆興。二月戊申,樞密院奏,「前遣蒙古 軍萬人屯田,所獲除歲費之外,可糶鈔三千錠,乞分 廩諸翼軍士之貧者。」帝悅,令從便行之。七月丁丑,以 雄、易二州復隸保定,給和林軍儲,自京師輸米萬石, 發鈔即其地糴米萬石。
至元二十四年三月,以「《中統》鈔」准軍餉,十二月,以鹽引易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三月甲午,更造「至元寶 鈔。頒行天下。中統鈔通行如故。」以至元寶鈔一貫文, 當中統交鈔五貫文。子母相權。要在新者無冗,舊者 無廢。凡歲賜周乏餉軍,皆以中統鈔為准。十二月以 鹽引五十萬易糧 按《食貨志》。二十四年,官發鹽引。 聽民中糧。是年十二月以揚州、杭州鹽引五十萬道。 兌換民糧。
至元二十七年,增價和糴西京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七年,「和糴 西京糧,其價每一十兩之上增一兩。」
成宗元貞二年六月詔定晉王所部衣糧
[編輯]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二年六月己亥,詔晉王所部 衣糧,糧以歲給,衣則三年賜之。」
大德八年定以鹽折草之法
[編輯]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鹽折草之法,成 宗大德八年定其則例,每年以河間鹽,令有司於五 月預給京畿郡縣之民,至秋成各驗鹽數輸草,以給 京師秣馬之用。每鹽二斤折草一束,重一十斤,歲用 草八百萬束,折鹽四萬引雲。」
仁宗延祐三年中糴和林糧二十二萬石
[編輯]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順帝至正十二年行納粟補官之令
[編輯]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二年三月癸丑,中書省臣請行 納粟補官之令,凡各處士庶,果能為國宣力,自備糧 米供給軍儲者,照依定擬地方,實授常選流官,依例 陞轉封廕。及已除茶鹽錢穀官,有能再備錢糧供給 軍儲者,驗見授品級,改授常流。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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