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37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三十七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七卷目錄
兵餉部彙考三
明二〈太祖洪武十六則 成祖永樂十六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九則 英宗
正統十四則 代宗景泰五則 英宗天順三則 憲宗成化十六則〉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七卷
兵餉部彙考三
[編輯]明二
[編輯]太祖洪武元年定在京在外衛所馬步軍月糧
[編輯]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初,令在京在外各衛所馬軍, 曾經出塞三次,馬匹不曾倒死者,月支米二石。步軍 總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軍一石」
洪武二年、以太倉糧儲給遼東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洪武二年令戶部於蘇州府 太倉糧儲三十萬石,以備海運,供給遼東」
洪武三年、給賞四川鹽井等六衛軍士。
按「《明會典》、凡賞賜,洪武三年給賞四川鹽井等六衛 軍士。每名綿布二疋,綿花一斤,仍加絹一疋」
洪武四年,以山東糧儲給遼東、定遼邊衛、西安府、轉 運陝西各府軍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洪武四年令青州府官軍運 山東糧儲給遼東、定遼邊衛。議准蘭州、涼州、河州、岷 州、洮州、寧夏、莊浪、西寧、臨洮、甘肅山丹、永昌等衛軍 糧,每歲令西安等府送納大路官倉,轉運邊衛。」 「洪武六年定給賞則例,及會在京官軍俸糧。」
按《明會典》:「凡賞賜,洪武六年又定給賞則例:北平軍 士,永平、居庸、古北口為一等,密雲、薊州為一等,北平、 在城為一等,通州、真定為一等。」
按《大政紀》,「洪武六年三月庚午,詔會計在京大軍月 糧,官吏俸給月支二十五萬五千六百六十石有奇。 洪武二十一年,定民匠充軍及牧馬軍士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一年,令民匠充軍者,月 支糧八斗。又令牧馬千戶所軍士,月支糧一石。 洪武二十二年,定民丁編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二年、令民丁編軍操練 者,月支糧一石」
洪武二十三年,定「貴州諸衛軍家小月糧。及廣洋軍 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三年,令普定、貴州、平越 三衛,烏撒、畢節、永寧、黃平四千戶所,興隆、普安、層臺、 赤水四衛軍士,有家小者,月支糧一石,無家小者五 斗。又令廣洋衛安插達軍成戶者,月支糧一石,不成 戶隻身婦女幼男五斗。」
洪武二十四年、撥運陝西各府軍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洪武二十四年,令蘭州、岷州、 臨洮、寧夏四衛官軍,以平涼、鞏昌等府民納米麥對 撥供給;其洮州、涼州、河州、西寧、莊浪、甘肅山丹、永昌 八衛,以各府見在倉糧陸續儹運供給。」
洪武二十五年定、「各處極邊軍糧。及寧夏左屯衛未 入伍家口糧。」又撥運遼東軍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五年,令各處極邊軍士, 不拘口數多少,月支糧一石。又令陝西寧夏左屯衛 未堪入伍紀錄旗軍,有家小者,月支糧五斗,隻身月 支三斗,俟出幼補役屯種之日住支。」 凡撥運本色: 「洪武二十五年,令海運蘇州、太倉糧米六十萬石,供 給遼東官軍。」
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衛所月糧」、及鹽糧、賞賜、行糧、 馬草諸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內外衛所正 伍旗軍歲用糧米,已行各該有司編置勘合對撥,著 令人戶自行依期送納外,其在京有未對軍人,及未 入正伍等項帶支人數,如遇按月支糧,百戶所將所 管軍人造冊申繳,千戶所本所類總繳申本衛,該衛 類總具解申繳,合於上司轉達戶部,磨筭相同,明立」 文案、編給年印勘合字號。仍定舊合於本衛倉某年 分某字廒某糧米內給將文冊繳回原行衙門、轉下 該倉。眼同該衛委官、及本倉官攢、照數支放。如有事 故扣除還官。支畢將實支扣除數目、申達本部知數。 仍於原編字號底簿內、注寫「實支扣除」數目以憑稽 考其支過糧數、另於內府糧冊內明白注銷。其在外 衛所軍人支糧,亦合一體造冊,編給勘合支放。又令 指揮千百戶管軍官吏酷害軍人,剋減月糧,將無作 有,以有為無者,許旗首軍人奏聞,即將害人的官吏 抄沒家財,就與告人,再加重賞。若旗首通同官吏害 軍者,許軍人自告。 又定:「凡內外衛所軍糧不敷,於 有糧倉分照數盤撥。如」是在倉糧儲正數支銷盡絕 或蓄積預備腐爛虧折、必須委官盤點見數、仍將盤過數目、分豁某字號廒若干間報合上司、以憑稽考 追究 凡月鹽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內外大軍關支 月鹽有家小者、月支二斤無家小者、月支一斤。其在 京衛分、如遇按月支鹽、將該支軍名鹽數造冊申繳 合幹上司、轉達戶部磨筭相同立案。將原繳文冊出 給「勘合」字號,坐定軍名鹽數,劄付龍江鹽倉放支。如 有事故,就便扣除。支畢,將實收扣除數目申報戶部, 於原編「勘合」字號底簿內註銷以憑稽考,仍立案備 照。其在外衛所軍士月鹽亦有支鈔去處。每鹽一斤 折鈔一百文,照例行移有司於官錢內支給。如「有事 故,一體扣除。」 軍士鹽糧,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馬步 軍士,月支鹽糧,並典牧所養《馬象》人,冬夏布疋,月支 鹽糧。遇有公文到部,總具名數,行移該部支放。 凡 賞賜,二十六年定,凡在京賞賜,該用鈔錠,戶部查數 具奏,於內府關支。凡有欽賞官軍人等,當該衙門將 該賞人名鈔數,於戶部委官處磨筭,「相同,該賞數目 附簿驗名給散。其委官仍將日逐各起賞過鈔數,開 呈戶部,立案備照。候季冬戶部將原關並賞過鈔數 通類具奏。及賞賜胡椒、蘇木、銅錢等項亦如之。其在 外,如有欽依賞賜官軍及賑濟饑民等項,戶部酌量 會計,鈔定具奏,委官赴內府照數關領,點閘明白,於 戶科給批,差人管運。」仍行移所在官司。如運鈔到彼, 照依坐去則例,眼同驗名給散,造冊回報戶部,以憑 稽考。 凡行糧馬草:二十六年定,「凡遇行軍馬匹,日 支糧草,已有定例。其應付」一節,該衛先具軍馬數目 開呈戶部主案,出給批文,差官齎領。經過官司並驛 分,照依坐去軍人馬匹數目,照例驗程支給。其有為 事編發應支行糧人數、亦合照例關支。仍仰所在官 司、將支過數目、申達上司作數。其所齎批文、候至所 止地方、隨即赴官告繳、遞回本部、於原編底簿內註 銷
洪武二十七年,定「江陰、紹興衛水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七年,令江陰、橫海水軍 右等衛梢班碇手,月支糧一石五斗。又令紹興衛三 江千戶所駕海船民兵月支糧一石。」
洪武二十八年、分別陣亡病故者月糧。及陝西新發 充軍者給賞
按《明會典》,凡月糧:「洪武二十八年,令陣亡病故軍,月 支糧一石,在營病故者五斗。」 凡賞賜:「二十八年,令 陝西行都司、甘州等衛,新發充軍者,照舊軍事例給 賞冬衣布花,一年以後減半。」
洪武二十九年,置「陝西糧倉。轉運邊餉。」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洪武二十九年,以陝西各府 州縣民轉運邊餉,道遠,於驛道有軍民處置倉,各就 近地計程接遞。」
洪武三十年,以死罪囚人、轉運陝西軍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洪武三十年令法司將徒流 遷徙死罪囚人,先自平涼起擺到西涼。」將運去糧米, 就西涼收貯,候擺到甘肅完訖,即從西涼起擺至平 涼接遞。每囚二名,共買車一輛,牛二隻,運米四石。後 每車一輛,再貼囚人兩名共當。
洪武三十五年定親王隨行軍馬口糧草料、及大同 守邊軍行糧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洪武三十五年令親王之國, 隨行內外官員,及有執事旗校廚役人等,沿途有司 應付口糧。」本府駕馬並隨駕馬騾,及護衛官軍下隨 侍馬匹應付草料。隨侍官軍回還、亦准支。 又令大 同守邊軍士,出哨、巡邊、守墩、瞭高等項公差,驗日計 程關給行糧。
成祖永樂元年定松潘等處旗軍口糧
[編輯]按《明會典》:「凡月糧,永樂元年,令松潘等處旗軍十口 之上,月支糧一石;九口八口八斗,七口六口七斗,五 口四口六斗,三口以下五斗。」
永樂四年定「從征旗軍,日關行糧一次。」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永樂四年、令從征旗軍人等、 沿途給與行糧。日行一程、止關一次」
永樂五年,定「北平各衛軍士奉天征討旗軍賞賜,及 陝西臨邊旗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五年,令賞賜北平各衛軍士 冬衣布花,該布絹三疋者,內絹一疋折與蘇木一斤 八兩。該布二疋者、一疋折蘇木一斤。該布一疋者仍 舊。奉天征討旗軍,原衛無家小並全家在京者全賞。 其北京有家小者,在京賞綿布一疋,原衛家小布二 疋、綿花一斤八兩。為事發充局匠,布一疋。」牧馬千戶 所養馬幼軍、於贓罰庫關賞舊衣三件。 凡月糧。《永 樂》五年、令陝西臨邊衛分守城征哨旗軍、俱全支米。 永樂八年、定充軍給賞、及山東各衛口糧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八年,令甘州等衛,洪武三十 二年以後充軍人數,照舊軍例給賞冬衣布花。」 凡 月糧:「永樂八年,令山東都司各衛所守城餘丁,月支 口糧三斗。」又令糧多地方,旗軍月糧八分,支米二分支鈔少者照舊
永樂九年,分別各省都司衛所旗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永樂九年,令中都留守司、河南、浙 江、湖廣都司各衛所守城旗軍,照舊全支米;山西都 司各衛所、陝西都司、腹裏各衛所八分米二分鈔,福 建、廣東、廣西、四川都司各衛所七分米三分鈔,江西 都司各衛所米鈔中半兼支。」又令小河、疊溪、茂州、威 州四衛馬軍月支糧一石四斗,步軍七斗,餘折鈔。 永樂十年、令遞運陜西臨鞏等府稅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永樂十年,令陝西鞏昌、臨洮 等府稅糧,以附近府縣民運納。蘭縣抵甘州,每五十 里設一站,令囚人及官軍轉遞。」
永樂十一年,給賞南京軍丁。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十一年,令南京操練民間子 弟並餘丁幼軍,照例給賞夏布」
永樂十三年,定「給散在京官軍俸糧鈔錠,及山東諸 省運糧民丁行糧腳價。」
按《明會典》。「凡月糧,永樂十三年,令在京各衙門官軍 該支俸糧鈔錠,按月總關,至衛給散。若有事故不到 者,將鈔封收,候到給與。若在鄉里隨屯住者,運鈔至 屯支給。」 凡撥運本色,「永樂十三年,發山東、山西、河 南及鳳陽、淮安、徐邳等處民丁十五萬,運糧赴宣府, 各給行糧腳價,仍免差役一年。」
永樂十四年定,折賞在京衛軍。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十四年、令在京各衛軍士。該 賞夏布三疋。」及二疋者、內各一疋折新鈔三錠。 永樂十五年、分定各衛所軍士賞賜例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十五年,令北京所屬衛所軍 士,全賞本色布花。遼東都司所屬衛分正軍,恩軍,有 家小者,綿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隻身」旗軍,並養羊 小廝,及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並習學 軍匠,綿布一疋,綿花一斤八兩。幼軍,一歲至五歲隻 身在營有一母、伯叔父母、一姐者,並六歲至十四歲 隻身者,各綿布一疋,綿花一斤。若在營有一母、一伯 叔父母、一姐、一妹、一弟者,照養羊小廝例
永樂十六年,給「出差舍人餘丁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永樂十六年、令差往撒馬兒罕舍 人餘丁,原無月糧者,支米一石。以起程日為始、回日 住支」
永樂十七年定「京運年例,及山西各衛所布花,在京 各衛折布鈔錠。」
按《明會典》,凡京運年例。永樂十七年,以口外糧料數 少,令於京倉支撥,選取營造,次,撥旗軍儹運。其擺堡 運糧及坐堡管堡官,除軍職外,仍於吏部聽選方面, 府州縣官內選取一百員差用,以文職大臣把總管 運, 凡賞賜。十七年,定賞山西都司所屬衛分布花 則例。振武衛正軍,有家小綿布四疋,綿花一斤八兩。 太原左、右、中三護衛,太原左右、前三衛,鎮西衛,寧化 千戶所正軍校尉,續添校尉,並各護衛牧養馬匹軍 人,有家小綿布三疋,綿花一斤八兩。山西行都司所 屬,大同左、右、前、後,朔州、天城、陽和、安東、中屯等衛正 軍恩軍校尉,並旗手等衛調去入伍軍匠,有家小者 綿布四疋,綿花一斤八兩。凡各衛所隻身旗軍校尉, 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 及三年逃軍,及瀋陽中護衛、平陽潞州衛、沁州、汾州 千戶所正軍校尉,並旗手等衛調去入伍軍匠,俱各 綿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在京各衛軍士,該 賞布一疋者與本色。二疋者,內一疋折新鈔五錠。三 疋、四疋者,各支二疋,餘每疋、折新鈔五錠
永樂十八年,定「各衛軍冬衣折色。」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十八年,令賞賜各衛軍士冬 衣,布花,絹每疋折與蘇木一斤六兩、胡椒四兩,布每 疋、折蘇木一斤、胡椒三兩。」
永樂十九年,令法司分別囚人,運糧贖罪。又定兩京 軍士折布、及錦衣各衛月糧。
按:《明會典》,「凡京運年例。」「永樂十九年,以宣府等處缺 糧,令法司囚人運糧贖罪。」雜犯死罪十石,流罪八石, 徒罪六石,杖罪四石,笞罪二石, 凡賞賜。十九年,令 在京各衛軍士,該賞布三疋者,內一疋折蘇木一斤, 一疋折新鈔三錠。該布二疋者,內一疋折蘇木一斤, 該布一疋者仍舊。在北京者與綿布,南京者與夏布。 其南京隨住北京者、仍於南京給之 凡月糧。永樂 十九年、令錦衣衛將軍、月支本色米一石、餘折鈔。各 衛旗軍力士、校尉廚役人等、有家小者、月支本色米 六斗。無家小者四斗五升。餘折鈔
永樂二十年,遣官盤點直省衛所倉糧,及免民丁運 糧者差。
按《明會典》:「永樂二十年,令兩京各衛所應天、蘇、松、順 天等府州衛所及山東、河南、山西、陜西、浙江、江西、湖 廣、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四川各布政司所屬,及
都司衛所並遼東都司所屬倉糧,俱差官盤點, 凡撥運本色。二十年,令各府州縣民運邊糧者,各免差一年。」
永樂二十二年,定「兩京衛所軍士絹布折色。及《錦衣》 各衛月糧。」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二十二年令在京各衛軍士 該賞布三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二疋;胡椒一斤;該 布二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二疋;該布一疋;綿花一 斤半者、與絹一疋、胡椒半斤。其南京衛所軍士,止賞 布疋。該三疋者:內二疋折絹一疋;一疋折胡椒一斤; 該二疋者、折絹一疋;該一疋者、折胡椒一斤。」 凡月 糧:永樂二十二年、令錦衣衛將軍總小旗、每月添支 米五斗。各衛總小旗軍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四 斗。無家小者一斗五升
仁宗洪熙元年定大同操備官軍營造人匠月糧及勘貴州直隸倉糧
[編輯]按《明會典》:「凡月糧,洪熙元年、令大同、宣府操備官軍, 月支糧四斗 ;又令大壽山營造人匠,有家小者,月 添米三斗 ;又令差官於貴州等布政司、都司及直 隸府州衛所取勘倉糧,分豁舊管新收實在,同下年 該收該用之數,造冊開報」
宣宗宣德元年分給邊軍月糧及定解軍行糧
[編輯]按《明會典》,凡月糧,「宣德元年,令銅鼓衛邊軍,有家小 者,月支糧八斗,無家小者五斗。」 凡解軍行糧,宣德 元年令,凡起解自首並補役軍丁出一千五百里之 外者,經過有司每人日給行糧一升,過期不與,不首 逃軍及腹裏衛分不及千五百里者,不在此例。 宣德三年,差官於九月終運糧遵化,及定各處鎮守 出征官軍行糧。並在京操備軍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宣德三年,令行在戶部差官, 以九月終發永平府屬縣民及東勝諸衛軍,兼運林 南、東店倉糧,於遵化城內,供給官軍。 凡行糧馬草, 宣德三年奏准,「各處鎮守總兵等官帶去官軍,皆按 月支行糧四斗五升。邊衛軍士,隨總兵官出境征進 追勦賊者,准驗日支行糧。」其餘不時差遣,沿邊探聽 聲息、及境外巡邏瞭哨者、不支。 又令各處選調在 京操備官軍、月支行糧三斗。民匠民夫四斗
宣德四年,嚴「在京旗軍月糧遲誤」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宣德四年,令在京旗軍該支月糧, 如過期三月不關者,扣除在官正收作數。各衙門經 該遲誤造冊官吏,參奏拏問。」又令在京各衛軍士月 糧,每衛選委指揮一員提督關給。委官通同作弊者, 許監察御史糾舉。又令在京在外各衛所總小旗軍, 有馬者,止給本等月糧。
宣德五年定、南京軍士全給綿布。又選員督運開平 糧米
按《明會典》,凡賞賜,「宣德五年,令南京各衛軍士,全給 綿布,不支綿花。」 凡撥運本色,「宣德五年,令歲運開 平糧四萬石,自京師至獨石,立十一堡,每堡屯軍一 千名,各具運車,以六十日為限。其開平備禦官軍,輪 班於獨石搬運,仍令都督一員領軍防護,伯一員總 督。」 又按《明會典》,凡軍士鹽糧,「宣德間,凡在京軍士 關支」月糧。每衛委公正指揮一員、專理其事、依期關 給。其新至軍、仍令親管頭目、即與監支。若冒支及容 情作弊者、糾舉究治。其各衛軍士關領賞賜冬衣布 花。兵部委官、會同戶部委官、給事中、御史各一員給 散
宣德六年,差官提督軍士儹運糧料。
按《明會典》、「凡京運年例。宣德六年、令五軍操備並彭 城、永清左右三衛旗軍擺堡儹運糧料一十萬石赴 獨石等處,差武職一員把總提督」
宣德七年准戶部差官押囚運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宣德七年奏准、法司囚犯、送 戶部通類差官押赴通州各衛倉支糧、自備車輛運 赴山海衛倉」
宣德八年,定關支旗軍月糧,及給梁城守禦冬衣。 按《明會典》:「凡月糧:宣德八年,令旗軍月糧文書到倉, 一月半月不關者,住支扣除。」 凡賞賜:宣德八年,令 梁城守禦千戶所軍士,照例給賞冬衣布花。
宣德九年定「關支旗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宣德九年令各都司衛所旗軍月 糧文書到日,過三月不支者,折支鈔錠」
宣德十年,定「四川、山西、陝西各衛所軍士口糧,又耑 官給散冬衣布花及大同操備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宣德十年,令四川松潘旗軍,驗口 給糧,小河、疊溪、茂州、威州四衛所馬軍,支糧一石,步 軍有家小者七斗,無家小者五斗。又令山西行都司 衛所旗軍,有家小者月支糧八斗,無家小者六斗,調 來操備者五斗,有家小者八斗。又令陝西行都司衛 所旗軍,月糧每石月支本色五斗,餘五斗折支銀布。 備禦官軍、月支米五斗。又令居庸等驛甲軍、照軍士 例支月糧, 凡賞賜。十年、令軍士冬衣布花。在京差監察御史、給事中會戶部官、在外巡按御史等官、會 戶部委官給散 凡行糧馬草。十年、令各衛旗軍調 於大同操備者,月支行糧五斗
英宗正統元年令陝西遞運各衛稅糧又復湖廣五開衛旗軍月糧及給西安遼東等軍綿布
[編輯]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正統元年、令陝西各府、歲納 甘州各衛稅糧,民運至蘭縣,自蘭縣起發軍夫,運至 涼州,自涼州運至各衛。」 凡月糧,「正統元年、令湖廣 五開衛守城旗軍,月糧先減五斗者,仍全支一石。」 凡賞賜:「正統元年、令西安左等衛旗軍調寧夏各邊」 備禦者,全支綿布三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增給 遼東操備軍士綿花各三斤。
正統二年,改「山西歲運稅糧,及各處行糧、月糧、月鹽」 之例。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正統二年,令山西歲運宣府 稅糧,一半改運大同, 凡行糧馬草」,「正德二年,令大 同巡邊軍士,月給行糧五斗,料豆一石二斗。」 凡月 糧:正統二年,令在京並外衛修蓋城樓旗軍人匠,旗 軍每名月添支米一斗,軍匠每名月支米三斗。民匠 原無月糧,月支米五斗。餘丁匠三斗。又令陝西肅州 衛境外墩軍、月支糧八斗。 凡月鹽。正統二年、令修 蓋德勝等門做工軍餘人匠、每名月支食鹽一斤。 正統三年,奏准各衛所官軍月糧。又令甘肅官軍、用 本地食鹽及報效家人等賞布折色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三年奏准,寧夏等四衛征操 官軍月糧,照見行事例,各月支一石。」有家小者,本色 米麥五斗,折色絹布五斗;無家小者,本色三斗,折色 支鈔錠。守墩軍,有家小,本色八斗、折色二斗;無家小, 本色四斗八升、折色一斗二升。又令湖廣、浙江都司 衛所旗軍月糧照金山等衛所旗軍例,有家小原支 「本色米六斗者添二斗,無家小原支四斗五升者添 一斗。」又令浙江觀海等衛安插回回,月支糧四斗。又 令各邊夜不收軍士,每月添支口糧二斗。又令廣東 所屬衛所旗軍,月糧全支。又令四川鹽井、寧番、會川、 建昌二衛,茂州越嶲衛並小河威疊三千戶所,貴州 赤水等衛所,湖廣瞿塘衛、忠州千戶所、四川成都左 護衛、成都右等一十衛並雅州等千戶所旗軍,每月 各添支米二斗。又令陝西西安等衛邊軍,有家小者, 月支糧六斗,無家小四斗五升,餘折鈔。又令各營報 效甲軍,月支糧一石。又令征進麓州旗軍,自起程日 為始,月給本色米一石,事完照舊。又令陝西邊衛倉 所收青稞,支旗軍月糧,每六斗准作五斗,大絹一疋 折糧一石二斗,大布一疋折六斗,小布一疋折四斗。
凡月鹽。三年、令甘肅等處官軍、於本地出鹽去處
自行撈取食用。 凡賞賜三年,令報效家人、義男、女 婿、民人、餘丁,各賞布三疋,本色二疋,折鈔一疋,逃囚 布一疋,逃軍布二疋,內折鈔一疋,綿花一斤八兩。 正統四年,定滁州、北直、陝西添給月糧,京衛沿邊月 鹽行糧之例。又定廣東、甘肅軍士口糧,及兩京衛所 散給布花。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四年,令滁州衛旗軍原支糧 六斗者,今添為八斗。北直隸並大寧都司旗軍,有家 小原支五斗者添一斗;無家小原支四斗者添五升; 老幼原支二斗者添一斗。又令陝西寧夏等四衛守 墩軍士月糧,有家小者添支本色八斗、折色二斗;無 家小本色四斗八升,折色一斗二升 凡月鹽。四年, 令京衛調出遼東操備軍士,照彼處例、每名月給食 鹽二斤, 凡行糧馬草。四年、令沿邊各衛砌關口旗 軍離衛四百里以上者,准月支口糧三斗。 又令廣 東往來伴送使臣赴京公幹。旗軍人等回還口糧、每 名日支一升。若一日經過兩處者,不許重支。 又令 甘肅寧夏等處各衛征操軍士,若遇警隨總兵官出 境征進,追勦寇賊,及差出探聽聲息、巡邏哨瞭者,每 月行糧三斗,驗日支給。 凡賞賜四年奏准:北直隸 衛分軍士,冬衣布花,每歲七月中,差官給散,俱限十 二月終回京。 又令:在京並南京各衛所旗軍力士 校尉將軍人等,該賞布花。見在並征差在營有家小 隻身及年十五歲以上矮小軍人,在營有家小並年 十四歲以下幼軍在營,或有一母、一伯叔父母、一姐、 一妹、一弟者,征差運糧陣亡,失陷傷故,落水渰死、病 故,但有長幼兒男同家小在營者,在營亡故,有兒男 家小在營者,初年下屯,關支月糧,未收子粒。有無家 小者,年老殘疾,還鄉換丁。在營有家小者,王府隨侍 旗軍校尉並養馬軍人,醫獸操練、民間子弟並餘丁, 俱布三疋,為事發遣征進在京,有家小者,年老殘疾, 無丁代役,並習學局匠,及赦前為事,發充局匠,俱有 家小及年十五歲以上矮小軍人,在營隻身者,各衛 燒窯、挑柴、看桐漆樹、種苜蓿,及四門廚房做飯並食 糧。恩軍,赦前收役在營有家小者,俱布二疋,征差運 糧。陣亡,失陷傷故,落水渰死,在營止有老軍與隻身
妻女,並年六歲至十四歲隻身男,及同籍隻身弟壻等項,在營者,為事食糧。恩軍在營隻身者,在營亡故,止有六歲至十四歲隻身男,在營者,為事發遣征進, 在彼病故。在京有兒男者。旗軍年老殘疾無丁代役 者,習學局匠,及赦前為事,發充局匠,在營俱隻身者, 赦後為事,發充局匠及王府養羊幼軍小廝,俱布一 疋。牧馬千戶所養羊幼軍,舊衣三件,征差隻身,並在 營止有幼男女,年十歲以下,候本軍回還,照例補賞。 為事被監,有無家小,候復役補賞。
正統五年定添給中都、貴州、大河、淮安等各衛月糧 行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五年,令中都留守司、鳳陽右 等衛所旗軍,有家小支米六斗者、添支二斗;無家小 支四斗五升者、添支一斗五升。殘疾並幼軍,月支米 三斗。如舊所添糧,俱於折色內扣除。 又令貴州各 衛選操旗軍總旗,月支糧七斗五升,小旗六斗。軍人 有家小者五斗,無家小三斗。餘俱於四川布政司官 軍折支鈔。 又令大河、淮安二衛及鳳陽各衛所旗 軍,月糧有家小者,每月添支米二斗;無家小者,添支 一斗五升,於折色內扣除。 又令遼東廣寧等衛及 定遼左等衛軍士,有家小者,每月添支米三斗,隻身 二斗,紀錄幼軍一斗。 又令直隸梁城守禦千戶所 旗軍,月支糧三斗, 凡行糧馬草。五年,令梁城守禦 千戶所官軍在京操備者,月支行糧四斗。陝西都司 都指揮管領旗軍於甘肅寧夏及綏德等寨堡備禦 者,照甘肅備禦旗軍例,月支米五斗
正統六年,給大同出境墩軍及遼東各邊軍行糧。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正統六年,令大同境外衝要 守墩官軍,及離城百里之外者,給行糧,其內地不及 百里者不給。 又令遼東沿邊城堡守墩瞭哨官軍 行糧,每人月給四斗五升。 又令各邊哨備官軍,在 邊者月給行糧,回衛即罷支。
正統七年令南京折糧銀,運糴陝西軍糧。及定「各衛 所行糧月糧。」
按《明會典》、凡解運折色,「正統七年令直隸蘇州等府、 起運南京糧折銀五萬兩,運赴陝西布政司、轉運甘 肅等處糴糧給軍。」 凡行糧馬草:七年、令密雲各衛 邊軍出境巡哨,夜不收人等,驗日於古北口日支行 糧一升。守關操備非出境外者不支。 又令各處進 貢馬,每匹日支料四升、草一束。 又令各處草場每 歲牧放馬匹官軍,沿途官司日支口糧一升,一日經 過兩處,不許重支。 凡月糧,正統七年,令密雲中後 二衛守關操備旗軍,有家小者,並興州後屯等衛調 去官軍,每月俱支米八斗,行糧住支。 又令陝西寧 夏等衛旗軍,每月添支米一斗,餘折布絹。 又題准 太原左等衛旗軍,遞年調偏頭關禦冬守夏,分為兩 班,輪流回衛,取討衣鞋。沿途日用口糧,照大同操備 官軍事例,每名日支一升,回衛住支。 凡賞賜,正統 七年、令陜西都司調去甘肅沿邊操備腹裏屯軍。每 名給賞綿布三疋。內折鈔一疋、綿一斤八兩
正統八年定添給陝西、直隸等各衛所月糧行糧及 賞賜布花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八年,令陝西西安左等衛調 撥甘肅延綏等處操備旗軍,有家小原支本色六斗 者,添支一斗;無家小原關四斗五升者,添支五升。 又令天壽山上工官軍,每月行糧四斗外,添支口糧 二斗。 又令陝西衛所腹裏旗軍,三個月全支米一 石,餘月米鈔兼支。甘肅操備旗軍,四個月全支米一 石,餘月照舊。 又令陜西肅州衛為事問發立功守 瞭犯人,月支口糧三斗。 又令直隸蘇州、松江、浙江 沿海等衛所旗軍,月糧有家小者,添為一石。 又題 准:宣府旗軍,在衛月糧一石。內有家小者,月支本色 六斗,折鈔四斗。夜不收並守墩軍,再關行糧本色三 斗,共米一石三斗。 凡行糧馬草。八年,令河南、山東 等處在京操備官軍、月給行糧四斗 凡賞賜八年、 令甘肅延綏等處操備旗軍,有家小者、每名給賞布 三疋隻身。布二疋、綿花俱一斤八兩。 又令陝西都 司所屬寧夏中護衛,河州、洮州、岷州、寧夏左右前屯 衛,寧夏中靖鹵等衛,寧夏群牧千戶所正軍恩軍校 尉,有家小者、每名給賞布四疋隻身。旗軍「校尉並養 羊小廝、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 復役未及三年,逃軍布二疋:綏德衛,慶陽、延安、西安 右護衛,西安左、西安後,鞏昌、漢中、秦州、平涼等衛,鳳 翔守禦千戶所,西固城、禮店千戶所,階州守禦千戶 所,平涼中護衛,蘭州、西安前,甘州中護等衛,甘州群 牧守禦千戶所,鄭府儀衛司,群牧千戶所正軍校尉, 有家小者布三疋。寧夏在城驛並寧夏遞運所及高 橋兒等各驛遞運所恩軍布花,各照彼處附近衛所 軍士,原定腹裏口外事例給賞。」陝西行都司所屬甘 州左、甘州右、中、前、後,涼州,西寧、永昌、山丹、莊浪、鎮番 等衛,古浪城鎮裔守禦千戶所正軍、恩軍並鎮裔守 禦千戶所,京衛犯罪旗軍,並涼州、莊浪二衛自買馬匹充軍報效士民,有家小者布四疋。自綏德衛以下、 凡隻身旗軍校尉並養羊幼軍,巡營守門鋪、養馬看 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俱各布 二疋,綿花一斤八兩
正統九年,定「大同、陝西軍士口糧,及起運山東等處 稅糧折色,賞給軍士布花」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九年,令大同、宣府軍糧,有家 小者,月支本色八斗,折鈔二斗;無家小者,月支本色 六斗,折鈔四斗。」 又令陝西、延綏守邊旗軍,有家小 者,月支米五斗,豆二斗,餘三斗折布。 又令行都司 衛所,夜不收,月糧全支。 凡解運折色:九年,令山東 等布政司、直隸大名等府稅糧折布,俱運赴永平、山 海、江西等布政司、直隸蘇常等府州稅糧折銀、運山 海、遼東糴買糧料。 凡賞賜。九年、令各衛軍士該賞 布花、許在衛家人妻子代領。隻身無親者、照數印封。 著親管官旗領送本軍
正統十年定「各衛所月糧、行糧及賞給冬衣。」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十年,令各處起取軍匠,定撥 立功中衛,帶管支糧。 又令福建沿海衛所備倭旗 軍,月支米。 又令遼東屬衛守城軍,月糧六斗,內本 色三斗折鈔二斗;守邊者,月支本色米五斗。其沿邊 操哨軍,月支本色米五斗,一斗折鈔。 凡行糧馬草, 十年議准寧夏沿邊修砌軍,查照離城百里,日支行 糧一升;不及百里者,就於本等月糧內食用,不許再 支行糧。 凡賞賜十年,令陝西延慶、西安秦鞏鳳翔 等衛所屯田旗軍,分調定邊等營備冬者,每名給賞 布二疋,內折鈔一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聚落、陽 和、天城三驛擺站囚軍,每名給賞綿布二疋、綿花一 斤八兩。
正統十一年,定「陝西旗軍月糧折布及壯丁帶操者 口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十一年,令陝西、甘肅旗軍月 糧,折河南起運闊白綿布,每疋八斗;陝西綿布,每疋 仍折六斗。 又題准陝西行都司、肅州等衛旗軍月 糧一石,前月關支本色四斗。河南大布一疋。後月關 支本色六斗;陝西小布一疋,相兼放支。 又令陝西 獵戶土民選出壯丁本衛所帶操者,月支口糧四斗。 正統十二年定萬金所屬衛分本折間支、及運糴遼 東軍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十二年,令萬全都司所屬衛 分,不分旗軍,月支米一石」,米與折色銀布間月關支。 如遇閏月,全支米 凡撥運本色,「正統十二年,令直 隸永平府、永平、盧龍等衛罪囚,運山海倉糧赴遼東 寧遠等倉贖罪。」 凡京運年例,正統十二年,令每歲 運銀十萬兩於遼東糴買糧料。又令每歲運銀十五 萬兩,於宣府糴買糧料
正統十三年定「給山西、陝西等衛所軍士口糧,及遼 東操守餘丁舍人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十三年,令山西行都司衛所 屯軍,馬隊操練者,月支口糧三斗。 又令陝西、甘肅 選操屯軍,有供丁者,月支米三斗。 又題准宣府右 等衛所旗軍,選充馬步隊,沿邊營堡操備餘丁,每名 月給口糧三斗, 凡行糧馬草:十三年,令遼東各營 堡操守餘丁、舍人,原無月糧者,准支行糧。
正統十四年、分別給發各項餘丁、及大同旗軍家小 口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十四年,令通州等衛充斗級 餘丁,月支口糧三斗。 又令神機營牌刀餘丁,月支 米六斗。 又題准:大同旗軍,不分頭撥次撥,有家小 關支八斗,無家小六斗。夜不收原關月糧一石,添與 行糧三斗。敢勇旗舍並簡選餘丁,除老疾外,其見在 守城者,每名月支口糧三斗。選操屯軍,照依守城軍 士,有家小八斗、無家小六斗。 凡行糧馬草。十四年、 令寧夏官軍、遇差巡哨者、日支行糧一升
代宗景泰元年定在京各項官軍支給月米
[編輯]按《明會典》:凡月糧,景泰元年,令在京將軍旗校操備 報效等項官軍人等,該支食米一石之上者,俱月支 本色米一石,餘折鈔。 又令京營頭撥官軍月糧,每 月各添一斗,次撥五升。 又題准:召募勇敢並報效 舍餘人等,照操備官軍事例,給賞冬衣布花,將口糧 每月再加一斗,共作四斗關給。
景泰三年,定「京營、京衛各項軍人口糧,及五軍營運 糧腳銀,松潘巡哨官軍,南京駕船水軍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三年,令京通各衛倉軍斗月糧,有 家小支六斗者,添為一石;無家小支四斗者,添為六 斗。」 又令神機營操練餘丁,月糧仍支六斗。 又令 寺子峪等二十六營操守軍士,大安口等駐操八營, 巡哨聽調軍士,有家小者,月支米八斗;無家小六斗, 行糧住支。 又令各營報效舍餘,有冠帶者,月支米 一石;無冠帶有家小八斗。無家小六斗。外衛官旗頭 撥五斗。 又令各營舍餘選出操練者,月支米三斗
又令各處「老幼殘疾屯軍。俱令守城把門」 ,月支米
三斗。 又令口外旗軍,照舊支月糧一石, 凡京運 年例。景泰三年,令五軍等營撥軍七萬,運糧七萬石 於懷來,每人給腳銀三錢, 凡行糧馬草。景泰三年, 令松潘等衛所官軍差出三百里之外巡哨貼守,經 五日之程者,支行糧。 又令南京各衛駕船軍餘,往 來經兩月之程者,人支行糧八斗;半年者,二石八斗。 景泰四年,撥運通州隆慶倉米。又加給內外諸營糧 米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景泰四年,令法司發直隸罪 囚,於通州倉支豆運赤城;直隸並萬全都司等處罪 囚,於隆慶衛倉支米運龍門。」又令召人自通州倉支 米赴獨石,每石給腳銀六錢,馬營五錢五分, 凡月 糧。景泰四年,令神機、敢勇、報效等營並御馬監操備 舍人餘丁,原支三斗及今加六斗者,俱支四斗。內有 冠帶者八斗。遇有調用,各加行糧二斗。 又題准:將 延慶衛、白羊口,及在京撥去守備,並居庸等四驛官 軍俸糧,行糧廩給,著令來京倉關支。願支銀者,每粟 米一石折銀三錢,不願者支糧。 又題准:將萬全都 司所屬衛所,選揀在官舍人餘丁,有馬常川操練者, 照例關給口糧。其無馬舍餘,每年自正月起至三月 終止,給與口糧操備。其餘務農月日,俱各住支。遇有 警急聲息,果妨農種,照舊給與口糧。
景泰五年,定「倒馬關旗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景泰五年,倒馬關旗軍月糧,有家 小者八斗,無家小六斗」
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領運倉糧。又定「土木、榆林站 軍、修城官軍及四川征守軍口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領運 通州倉糧赴宣府,不完者,發巡撫官處,減半自備米 納宣府。」斬絞罪,二十石,流並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 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 石五斗,杖每十四斗。 凡月糧:景泰六年,令土木、榆 林二驛擺站軍士月糧,有家小者八斗,無家小六斗。
又令修理城垣官軍、每月添支口糧一斗 。又令
四川征進守備旗軍、每月支米八斗。守城旗軍五斗。 老疾紀錄三斗
英宗天順元年定邊軍土軍口糧
[編輯]按《明會典》、「凡月糧,天順元年、令各邊軍人不分馬步 俱支米一石。 又令各處土兵、秋冬操練支口糧,春 夏住支」
天順二年,定「倉軍囚徒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天順二年、令通州添蓋倉廒。旗軍 月支口糧三斗。 又令守瞭囚徒。月支糧二斗。」 天順五年、奏准、都督征勦官軍行糧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天順五年奏准,凡都督等官 率領達官軍人征勦者,都督都指揮日支行糧三升, 指揮、千百戶、鎮撫頭目、旗軍一升五合,舍人、儒士家 人一升。」馬每匹日支料四升,草一束。南京達官軍人 等,亦照此例。
憲宗成化二年令添給各衛旗軍月糧又派定四川各衛本折軍糧
[編輯]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二年,令各衛旗軍月糧添支 本色五升。 又令四川成都右衛旗軍月糧照貴州 衛所新定事例,俱米鈔中半兼支。軍人無家小者,月 糧六斗,本色四斗,折鈔二斗;老疾並紀錄,各支本色 三斗。松、茂、威、疊、小河五衛所總旗,本色一石,折鈔五 斗;小旗,本色九斗,折鈔三斗;有家小軍人,本色八斗, 折鈔二斗;無家小者,本色四斗五升,折鈔一斗五升。 其撥堡貼守總旗,本衛支本色五斗五升,該堡支四 斗五升。小旗,本衛支四斗五升,該堡支四斗五升。有 家小正軍,本衛支米三斗五升,該堡支四斗;無家小 者,該堡支米四斗五升,不支行糧。續令松潘等衛所 旗軍,有家小者,月支本色一石;無家小支八斗者、減 去三斗。老疾紀錄俱支三斗。 又令四川各衛所旗 軍月糧、添支本色五斗
成化七年定「陝西、延綏旗軍月支本折米鈔,又添給 貴州軍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七年,令陝西、延綏二衛旗軍, 照慶陽衛例,總旗月支本色八斗,折鈔七斗;小旗月 支本色六斗,折鈔六斗;有家小軍人月支本色六斗, 折鈔四斗。 又令貴州軍糧,總旗八斗三升者,添為 九斗;六斗八升者為八斗;軍士有家小五斗八升者, 為七斗;無家小四斗八升者,為五斗五升。如糧不敷, 折給銀布。
成化八年、令大同操班舍人糧照操軍。又令征進官 舍軍餘、每日給米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八年、令大同、宣府選操上班 舍人,照操軍例、月支糧一石。 凡行糧馬草,成化八 年、令征進達官軍舍,不分官舍軍餘,沿途每人日給 米二升半。如一日經過兩站者,不許重支到邊仍照行糧常例。」
成化九年,添給邊民「夜不收月糧。」又定宣府、陝西等 邊軍糧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九年,令各邊民夜不收月糧, 添為五斗。 又令宣府選操旗軍,照邊軍例支糧。 又令陝西延綏、慶陽三衛,在榆林邊備者,月支本色 米六斗,折色四斗,支銀錢」
成化十一年,定陝西洮、河、岷州三衛邊備守城軍糧, 又嚴直隸衛所支放,及增河南等處折色。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一年令陝西洮河岷州三 衛在邊操備旗軍,照洮州衛例、月支本色米一石。在 衛守城雜差等項,照臨洮等衛例、月支本色六斗、折 鈔四斗。 又令在京並直隸涿鹿左等衛所及該關 糧米衙門,並各營關糧軍人,俱照原定月分、預先造 冊送部定倉。及將寄囤糧米俱各預先支放。如有事 故,就便扣除。勘合到倉,不行依期赴支者,聽巡倉御 史拿問,糧米照例扣除。若各該關糧文冊造報稽遲 者,戶部將遲慢官吏通查送問。 凡解運折色,成化 十一年令大同、宣府遞年坐到山西、河南、山東、北直 隸糧料,除山西每石徵銀八錢外。其河南等處,自今 年為始,每糧一石徵銀八錢五分
成化十二年議定「三年一次差官查盤各邊糧草,及 定營造軍匠食鹽。」
按《明會典》:「成化十二年議定三年一次差科道及戶 部官查盤各邊糧草,如有虧折短少浥爛等項,將總 理盤督等官一體究問參奏。」 又按《明會典》,「凡月鹽, 成化十二年,令見今營造軍民人匠,每名月給食鹽 一斤。」
成化十三年定「月糧支放諸例」、及軍士月鹽。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三年,令長陵等衛灑掃寶 山做工旗軍,月支糧一石。」 又令:今後遇有官吏旗 軍事故調用等項遺下,並預支應得俸糧。五斗以上, 失於還官者,事發不問罪,追糧還官。五斗以下,俱免 追問。 又令京通二倉支糧衛所並各營局等衙門, 每年正月、二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俱在通州 倉關支、三月至八月、京倉關支。如遇兼支粟米、小麥 時月。及京城米貴、臨時酌量奏請。 凡月鹽。成化十 三年、令南北二京錦衣等衛軍校尉、各處旗校軍士 月鹽一體住支
成化十四年、令給在京操練餘丁月米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四年、令在京各衛餘丁。選 取在營操練者。月支米六斗
成化十五年令邊軍遠者許支行糧馬草。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成化十五年令各邊防護修 墩燒荒官軍,若在百里及五日之內,堪自備糧料者, 不許關支行糧馬草。若五日及百里之外者,聽令關 支,仍將支過數目,於在營下月冊內扣除。其遇警截 殺探賊按伏官軍不能自帶糧料者,並聽隨處關支。 鎮守等官於無事點視邊防等項,許本鎮城堡軍馬」 護送。不得多帶人馬、濫支草料
成化十六年,令苜蓿軍支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六年、令種苜蓿旗軍。照養 牛種菜等例、月支糧一石
成化十七年令大同、宣府等墩軍及軍匠、俱支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七年、令大同、宣府、延綏、寧 夏、甘、涼、遼東沿邊墩軍、月支米三斗。又令六科廊裁 縫軍匠、月支米五斗
成化十八年,定「錦衣女戶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八年,令錦衣衛女戶月支 糧一石」
成化十九年令「宣府舍餘照在城例支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十九年、令宣府各城選操舍 餘照在城例、月支糧一石」
成化二十年,定京、通月糧、分月關支,遼東本折各半。 又令各衛罪囚運送軍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二十年,令在京各衛軍人月 糧,五月、六月、七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京倉關支,正 月、二月、三月、四月、九月、十月,通州關支。 又奏准,遼 東軍士月糧,上半年放與本色,如遇糧缺,下半年支 與折色,每石照例二錢五分。 凡撥運本色,成化二 十年,令遼東管糧官會同撫、按等官,將附近永順二 府所「屬州縣並永平、盧龍衛所見問罪囚,內有雜犯 死罪以下,酌量地里遠近,定擬則例,發山海衛倉關 領糧米,送廣寧、前屯、廣遠二城」倉收貯。及將遼東所 屬官吏人等,有犯各項罪名者,亦照例於《遼陽城》六 倉關領糧米,運送東州、靉陽、清河、鹼場、馬根單五堡 各備用
成化二十一年,定「各項軍人月糧」,及嚴官吏「朦朧侵 欺」之弊。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二十一年,令永清等衛所餘 丁幼匠,月支米五斗。 又令漕運軍餘,月糧八斗,俱支本色。 又令各處沿邊沿海軍士,月支糧八斗。 又議准:今後管軍官吏總小旗關支逃故等項軍糧, 與承委放糧官員人等,將應扣還官錢糧朦朧關支 者,俱照常人盜倉糧擬斷。其承委收糧官員人等,侵 欺應放官軍俸糧者,仍依監守自盜倉糧論。若管軍 官吏冒支見在軍糧一名,不拘糧數多寡、照依律例 科斷。二名之上者、俱照常人盜倉糧問罪。
成化二十二年,減邊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邊守瞭及為 事問發各邊墩臺囚徒,月支米一石者減為四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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