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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6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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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六十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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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三卷目錄

 驛遞部彙考六

皇清二順治十六則 康熙二十八則

戎政典第二百六十三卷

驛遞部彙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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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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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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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凡多填馬匹。順治元年題准勘合火牌內

務,填寫官役姓名,併照例填馬數目。如多填馬匹者,降一級調用。或應用硃筆,乃用墨筆。或少填官役姓名者,各罰俸六個月 。凡驛夫,各站設有夫役,以供舁輿、抬扛、迎遞、文書、餵養馬匹等事。若係經由大路,或設一二百名,七八十名。偏僻小路,亦設二、三十名,各按衝僻多寡不一。其夫役工食,每名日給銀二、三分,以至七八分不等,俱於驛站錢糧內開銷 。凡雇用夫價,「順治初,各站雇覓夫價,酌量開銷 。」 凡驛馬,順治初,各按驛路衝僻,額設馬匹,或一二百匹,七八十匹,以至一二十匹,或驢二三十頭不等。其馬匹草料,每匹日支銀一錢或八九分,俱於驛站錢糧內開銷 。凡馬價,「順治初定,除在京會同館遞運所馬匹缺額,於口外種馬群撥給。陝西、四川驛馬缺額,於招中茶馬」 內撥給外,其餘各直省驛馬倒斃,即動支本驛錢糧,通融買補。其歷年開銷價值,直隸、山西、山東、河南每匹開銷八九兩。江南、浙江、湖廣、江西每匹十四五兩。雲貴、廣東、廣西、福建每匹二十八九兩至三十兩止 。凡奏銷驛站錢糧,順治初,題準直省驛站錢糧支銷數目,令各該撫於每年終造冊報部查核 。凡廩給數目,順治初,定勘合廩給,一品官二錢二分,二品官二錢,三品官一錢八分,四品、五品官一錢六分,六品、七品官一錢四分,八、九品官一錢二分。火牌內廩給,每分給銀一錢,口糧每分給銀五分。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國家體恤臣工,凡奉使入」

覲、朝貢、進表、出征、駐防、赴任回籍者、靡不優給夫馬

船車廩糧、與夫齎奏往返應付腳力者、各有等差。順治二年題准、凡文武官員奉有

特旨馳驛者、夫馬船隻、臨時酌填。其

恩禮優崇者、另行加增。夫以八十名。馬以十八匹、船

以二隻為率 。一品官、額駙、公、侯、伯奉差出京者,以禮回籍。給假治喪者,內三院、各部院、及在外加太子太保以上官、奉差出京者,在外起陞赴京者,進

表赴任者以禮。

予告致仕、給假守制者、俱給勘合夫六十名。馬十六

匹,水路船二隻。近京百里內,差夫十八名,馬九匹,廩給一分 ,除開載外,餘事往來,俱不准給。如在任、在差病故者,填給勘合,水陸照前給。夫馬船隻外加車一輛,無車處准夫十六名。自一品至九品俱仝 。二品官,內院大學士、各部尚書、都察院左都御史,奉差出京者。

欽取起陞赴任者。

予告致仕、給假守制者、鎮守總兵官、都督同知以上

照二品官例奉

命起陞赴任者、奉調遠行出征者、「以禮」回籍者、《衍聖》

公張真人

朝賀、及襲封赴京回籍者、俱給勘合夫五十名、馬十

五匹,水路船二隻。近京百里內差,照前一品例支給。內總兵等官,有軍器,酌量撥車。「衍聖公張真人帶掌事,加驢一頭,口糧一分。法師加馬一匹,廩給一分。」 如差官往還,止給馬三匹,廩給不支 。三品官,各部侍郎,內院學士,翰林院學士,都察院副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府尹、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卿,國子監祭酒、僉都御史,以四品,照三品例。翰林院編修、檢討內見充經筵日講及先任講官,不拘五、六、七品,俱照三品例奉差。出京者,在外起陞赴任者,以《禮

予告致仕者、給假守制者、《鑾儀衛》加授提督官、不論

加授品級、亦照三品例。奉差出京者、以禮

予告致仕、給假回籍者、鎮守總兵官署都督僉事、以

上二品照三品例奉

命起陞赴任者、奉調遠行出征者、以禮回籍者、俱給

勘合夫四十名,馬十四匹,水路船一隻。有

詔敕「加馬二匹。近京百里內、差夫十六名、馬八匹廩」

給一分。內總兵等官、有軍器、酌量撥車 。四品官左右通政、大理寺、太常寺、太僕寺少卿、鴻臚寺卿府丞、奉差出京者、進

表「赴任來京」者。「給假守制」者,布政使以二品,照四品。

例奉

命起陞赴任者。

朝覲進表來京者、以禮致仕守制者、俱給勘合夫三

十名,馬十二匹,水路船一隻,有

詔敕「加馬二匹。近京百里內差夫十四名、馬七匹廩」

給一分 五品官。內院侍讀學士、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通政司參議、大理寺寺丞、光祿寺少卿、尚寶司卿、少卿、各部郎中、員外郎,奉差出京及給假守制者、俱給「勘合」 夫二十六名,馬十匹,水路船一隻。有

詔「敕節冊及典試,加馬二匹,夫四名,近京百里內差。」

無應付 六品官:內院侍讀,翰林院侍讀,侍講,修撰,國子監司業,尚寶司司丞,太僕寺寺丞,各部主事,大理寺寺正、寺副,光祿寺寺丞,奉差出京者,給假守制者,俱給《勘合》。夫二十二名,馬八匹,水路船一隻。有

詔「敕節冊及典試,加馬二匹,夫四名,近京百里內差。」

無應付 七品官:「翰林院編修、檢討,六科給事中,監察御史,大理寺評事,中書行人,太常寺博士,奉差出京者,給假回籍及守制者,布政司參政、參議,按察司按察使、副使、僉事,照七品例奉差,及赴任者,進」

表代覲來京者。行太僕寺、苑馬寺卿、鹽運司運使、同

知。不拘三、四、五品,俱照七品例,在京領

敕。赴任者、進

表「代覲來京」者。「奉調監軍督糧者」「在任按行所部者」

併解緊急錢糧馬匹進京者,實授都司僉書、副將、參將遊擊,不論加至一二三品都督等銜,俱照七品例進

《表》來京。併在京領

敕赴任、奉調隔省征勦者、俱給勘合夫二十名。馬四

匹驢二頭,水路船一隻。有

詔「敕節冊及典試巡方,加馬二匹,夫四名,近京百里。」

內差無應付 八品官:翰林院典簿,國子監監丞,博士,助教、典簿,各部院衙門經歷,照磨、知事、都事,太僕寺主簿,鴻臚寺少卿,欽天監監正、監副,俱照八品例奉差。出京者:《五經》博士、

朝賀來京、仍照七品應付鑾儀衛指揮千百戶不論

品級俱照八品例奉

旨勘事、及別項題差出京者、直省府同知通判推官

知州、知縣、鹽運司副使、判官,不拘品級、俱照八品例奉調。監軍督餉隨征者,初選雲、貴、川、陝行都司地方之都司守備,領

敕由京赴任者、奉調隔省征勦者、俱給勘合夫十六

名馬三匹,驢二頭,水路船一隻,有

詔《敕》加馬一匹近京百里內差無應付 九品官各

部院衙門司務,翰林院待詔、孔目,國子監學正、學錄,太常寺、鴻臚寺寺丞、主簿,鳴贊、序班,太常寺典簿,奉祀,太醫院院使、院判,御醫吏目,上林院監監丞、署丞,光祿寺署正、典簿、署丞,欽天監五官正等官主簿、博士,俱照九品例奉差出京者,俱給「勘合。」 夫十二名,馬二匹,驢二頭,水路船一隻。有

詔敕、加馬一匹。近京百里內差無應付。 凡應付、進

表應聘官員。順治二年題准、在外三司首領官代進

表箋、及府佐教職等官、應聘隔省考試者、俱准應付

夫十名,馬四匹 。凡解京錢糧,順治二年題准,「在外各官解緊急錢糧進京者,給勘合」 ,夫八名,馬二匹,廩給不支 。凡應付初授雲、貴等省官員,順治二年題准,「初授雲南、貴州及四川、陝西行都司」 、地方,司府衛首領、教職、州縣佐貳首領及雜職等官,俱給勘合。係七品者,給馬二匹,驢二頭。八、九品及未入流者,馬一匹,驢一頭,水路船一隻,廩給不支。如係陞授補選,非初選者,不准 。凡應付雲貴舉貢,順治二年題准雲貴會試舉人,

廷試貢生俱給火牌。每名馬一匹。驢一頭。廩糧俱不

支回日俱准換給 。凡奏繳郵符,順治二年題准,「直省督撫每年將頒發過勘合火牌,造具清冊,年終奏繳,到日分送部、科,查明有無違例,據實題參 」 廩給順治二年議准,驛地廩給每分支銀一錢,口糧每分支銀五分。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廩給。順治四年,令差往千里以外者給糧。

《單》計程,十日以外者,給銀兩,十日以內者,不准。

支給 又覆准頒

詔「官水陸路程、俱填給糧單」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廩給。順治五年題准、內府遣視牧群、及往

山海關外送馬取馬官員、給與銀米。若往張家口外者、止給銀、不給米。若近地送馬取馬者、止給草一束、不給銀米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七年,題減應付則例, 一品官給夫。」

三十六名,馬十二匹,水路船一隻,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十八名,馬八匹 。二品官給夫三十名,馬十匹,水路船一隻,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十六名,馬六匹。《衍聖公張真人》,如有差官往回者,止給馬二匹 ,三品官給夫二十四名,馬八匹,水路船一隻。有

詔敕「加馬二匹。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十名、馬四匹。」

「四品官給夫二十名,馬六匹,水路船一隻。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八名,馬二匹 ,五品官給夫十八名,馬四匹,水路船一隻 ;六品官給夫十六名,馬三匹,水路船一隻 ;七品官給夫十六名,馬二匹,水路船一隻 ;八品官給夫八名,馬二匹,水路船一隻 ;九品官給夫八名,馬一匹,驢一頭,水路船一隻 。」 以上各官,水陸二路,不兼支,廩給俱不支。如在任在差病故者,水路加船一隻。陸路加車一輛。無車處准夫,一品給二十四名,二品給二十名,三品以下俱給十六名。九品病故,察係正途出身者方給 。凡應付進表應聘官員,順治七年題准進

表應聘各官減夫二名,馬二匹。 凡應付初授雲、貴

等省官員,順治七年題准,俱給火牌。係七品者,馬一匹,驢一頭。八九品及未入流者,馬一匹。水路各船一隻 。凡應付雲貴舉貢,順治七年題准,裁驢一頭 。凡私發牌票,順治七年覆准:直省齎奏人員,俱要部發火牌驗明,方准應付。如有自發紙牌,索取夫馬者,不准。違者部科糾參,與受一體治罪 。廩給,順治七年題准領。

敕公差。滿漢官員、照例於勘合內填入廩給。沿途應

「付,不許分外多索,驛遞亦不許例外應付,違者不准開銷,仍行治罪。」 至滿洲奉差官員,每有自備馬匹,不用驛遞夫馬者,不便填給勘合,戶部另刊「堂牌。」 酌定:一品官日支廩,給銀二錢;二品官日支廩給銀一錢六分;三品官日支廩給銀一錢二分;四品官日支廩給銀八分;五品官日支廩給銀六分;六品以下官日支《廩給》銀四分,每日各給粳米一升。兵丁從役,每名日給粟米一升。馬匹草料酌量支給。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廩給順治八年題准、奉差滿漢官員照兵

部勘合,應付驛夫。戶部糧單,支給口糧豆草。如無糧單,止給驛遞廩給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題減應付則例, 一品官給夫。」

三十名,馬十匹,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十六名,馬六匹 。二品官給夫二十六名,馬八匹,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十四名,馬五匹 。三品官給夫二十二名,馬八匹,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八名,馬三匹 。四品以下官,仍如前例。如在任、在差病故者,陸路加車一輛,無車處准夫,一品給二十二名,二品以下給十六名。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凡奏銷驛站錢糧,順治十年覆準直省驛」

站錢糧,責成《驛傳道》,令各州縣按季造冊,呈送該道,轉繳督、撫核實具題,到部分別考成。至各驛衝僻不同,宜通融協濟,及期完解;仍將完欠數目填冊,以憑考核。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覆准裁減應付則例」 一品:

官給夫二十六名,馬八匹。水路船一隻,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十四名,馬五匹。如在任在差病故者,水路加船一隻,陸路加車一輛,無車處准夫十八名 。二品官給夫二十二名,馬七匹。水路船一隻,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八名,馬二匹 。三品官給夫二十名,馬六匹。水路船一隻,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六名,馬二匹 ;四品官給夫十八名,馬四匹,水路船一隻。近京四百里內,差夫六名,馬二匹 。五品官給夫十六名,馬三匹,水路船一隻 。六品官給夫十二名,馬二匹,水路船一隻 。七品官給夫十名,馬二匹,水路船一隻。餘俱如前例 廩給。順治十一年,覆准戶部例,設糧單、部牌二項。凡出征官兵,填給糧單,自總兵至千、把總等,照品填給廩給食米兵丁填給

鹽菜、食米,馬騾填給草料,公差滿、漢官員填給部牌,按品支付廩給。其口糧草料,酌量程途支給 。凡廩給數目,順治十一年議准,勘合、廩給各減二分,《火牌》止給口糧,廩給裁革 。凡隨獵馬匹,順治年間定,隨獵官員領騎驛馬,有倒斃者,照分數議處。十分內倒失三分以上者,罰俸一年;六分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八分以上者,革職。如將馬匹私賣、私給,併缺馬仍支草料者,革職提問。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駐防准帶馬匹。順治十二年,題准駐防。

將軍馬四十匹,副都統三十匹,協領二十匹,參領、佐領、閒散官各十五匹,驍騎校有品筆帖式各八匹,無品筆帖式,《撥什庫》甲兵各三匹,弓匠、鐵匠等各二匹。沿途支給草料 。凡應付出征駐防夫船,順治十二年覆准,大兵進征,及駐防官兵家口,由水路前往,俱用戶部「回空」 漕船。其餘各項所需船隻,兵部給發 。凡應付陣亡官員,順治十二年題准,內外文武官員隨征陣亡者,俱給勘合。文職七品以上,武職四品以上,陸路給夫十六名,馬四匹。文職八品以下,武職五品以下,陸路給夫十二名,馬二匹,水路俱給船一隻 。凡私發牌票,順治十二年覆准,督撫濫用私牌,及徇庇屬員不參者,本部與科道訪實糾參議處。州縣驛官將私牌申報者,本官即與紀錄 廩給。順治十二年覆准,兵船縴夫,每名日給米八合三勺 。凡差役背包順治十二年覆准:齎奏文冊背包以四十觔為率,如有夾帶私物者,該地方官驗實申報究處。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應付奉差官員馬匹。順治十三年題准、

官員奉差者,「一品官從役七名,馬十匹;二品官從役六名,馬八匹;三品官從役五名,馬七匹;四品官從役四名,馬六匹;五六品官從役三名,馬五匹;七、八品官從役二名,馬三匹。」 烏林大通事撥什庫從役一名,馬二匹;甲兵馬一匹。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各省水驛,各按衝僻設船五隻至二十隻。」

不等,每船量設水夫。其船隻有因毀廢修補者,有因閒冗裁汰者,歷「年增減不一 。江西原設馬座差等船七十七隻。順治十四年造紅船三百五十七隻 。廣西設差船五十五隻 。四川設船一百八隻 。」 廩給順治十四年題准,差往牧群及送馬取馬官役,停給食米。每路程十日,頭等官給銀三兩,二等官給銀二兩五錢,「三等官給銀二兩,四等官給銀一兩五錢,五等官給銀一兩,六等官並阿敦大給銀八錢,七等官並阿敦人給銀五錢。如二十日加一倍,三十日加二倍,過一月者計日支給 。」 又題准:「駐防及公幹官兵,該衙門開送限期到部,十五日以內者,不准支給。十五日以外者,每宿准給口糧草束。若路遠定限」 養馬處所添給草、束、豆料。至往來盛京等處者,自通州至山海關,自山海關至盛京,俱准給米。馬匹自十月至三月,每宿給料二升、草一束,四月至九月不給料草。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車輛,直隸通州、永平、河間等處俱有額。」

設,車價銀兩,多寡不一。其餘州縣未經額設,遇有差使,雇覓應付,仍將應付過數目,申詳該撫,報明兵部查核,轉咨戶部撥給。至各省應付車輛價值,即於本驛錢糧內開銷 。凡雇用車價,順治初酌量雇覓,未有定價。順治十五年議准每輛大站給銀一兩,小站給銀七錢 。凡出征應帶馬數,順治十五年題准親王馬「四百匹,郡王三百匹,貝勒二百匹,貝子一百五十匹,鎮國公一百匹,輔國公八十匹,未入八分鎮國公七十匹,輔國公六十匹,將軍八十匹,副將軍七十匹,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各六十匹,署護軍統領、署前鋒統領、署副都統各四十匹,前鋒參領、護軍參領、驍騎參領、署護軍參領、署驍騎參領」 ,一等侍衛、護衛三十五匹。閒散官前鋒侍衛、二等侍衛、護衛各二十五匹。《委署官》三等侍衛、護衛各十八匹。護軍校、驍騎校等各十二匹。署護軍校、署驍騎校等各八匹。護軍撥什庫各六匹。甲兵各四匹。「內院學士與副都統同。侍讀學士與參領同,侍讀」 與閒散官同。六品筆帖式與驍騎校同 。凡枉道處分。順治十五年題准公務差遣,江南、浙江、福建、江西、廣東等省,由山東路;湖廣、廣西、雲南、貴川等省,由河南路,俱於勘合火牌內填註明白 廩給。順治十五年議准貴州投誠兵民願回籍歸農者,沿途每名日

給口糧一升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值更夫馬,順治十六年題准八旗額定

值更人夫二十名,「隨」 ;

駕行幸、每名月給銀三兩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雇用夫價,順治十七年覆准過往官兵、

《需用夫役》:雇夫一千名以內者,除驛夫外,每名給銀一錢五分;一千名以外者,每名給銀三錢。

凡應付故官、在京一品至九品、在外文職道

員以上,武選遊擊以上,俱給勘合,照生前應用夫馬外,陸路加車一輛,無車處,照品折給人夫,水路加船一隻 。凡應付遠省故官,順治十七年題准,「廣西省文官八品以下,武官五品以下,在任病故者,俱給勘合。」 陸路夫十二名,馬二匹,水路船一隻 。廩給。順治十七年題准,外藩公主額駙朝覲時,每日給玉湯、粳米三升。王以下郡主、縣主、額駙、公、台吉以上。各日支粳米三升。其從官喇嘛各日支上白米二升。閒散人役班第等。各日支糝白米一升。其自盛京、寧古塔、江寧西安等處來京官員。各日支上白米二升。撥什庫甲兵及一應頭目,各日支糝白米一升。從役日支老米一升。永為定例。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駐防准帶馬匹。順治十八年,議准駐防。

京口、杭州參領、准馬二十匹 。凡應付駐防車輛。順治十八年題准、往寧古塔

盛京駐防將軍等官、給車十輛。副都統等官八輛

參領等官六輛,佐領等官五輛,驍騎校等三輛,甲兵等一輛 。凡駐防官兵餵養馬匹日期,順治十八年題准,杭州、西安二十五日,江寧二十日,淮安十五日 。安徽原設紅差米豆等船三十隻;順治十八年,安徽造《宣樓》船二百隻。

康熙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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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應付駐防車輛,康熙元年題准自寧古塔」

回京將軍給車五輛,副都統四輛,參領、佐領三輛,驍騎校二輛,甲兵一輛 。凡赴任糧單,舊例,督、撫、提、鎮自京赴任者,俱不給糧單。康熙元年,令督、提總兵官,隨征總兵官,自京起程,五千里以外者,准給糧單,五千里以內者不准給。其在外陞調各官,仍照前不給。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凡駐防官兵餵養馬匹日期,康熙二年題。

准往寧古塔駐防官兵馬匹,冬季許在

盛京歇養一月。春季歇養二十日。兵部發往空馬

冬季歇養二十日,春季十五日,沿途每宿止給空草 。江寧原設站馬船四十隻,康熙二年,江寧設快船一百八十隻。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買補驛馬。康熙三年議准、驛馬缺額該

管州縣等官呈請督撫、驛道印文報部、方准購買,不得自行呈請 。凡公差餵養馬匹日期,康熙三年題准:公務差遣,騎乘本身馬匹,自寧古塔、西安、杭州、江寧、京口、蘇州等處來者,春、冬許其餵養二十日,夏、秋十五日。自

盛京來者,「春冬十五日,夏秋十日。自太原府來者」

春冬十日,夏秋五日,口糧燒柴等物,併馬匹草料,咨行各該部給發。回日每宿止給空草 。凡齎奏馬數,康熙三年題准:「直省齎奏等項,所騎馬匹,俱用部發火牌。」 公、將軍、總督、巡撫、提督許填馬三匹。總兵官、鹽院填馬二匹 。江西,康熙三年造差船五十六隻 。廣東原設座站快小糧差等船共二百二十六隻 。康熙三年,造「河」 船一百三十隻;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撥兵護送。康熙四年題准赴任文職道

員以上有

敕者。奉

旨差遣。各部公務差遣。齎頒

詔書、改換印信、發往各省。茶引鹽引、押送逃人犯人

及各省駐防旗下官兵等項兵票、內開、沿途撥兵護送不許過二十名。如遇險要地方、酌量添給。至齎送

欽賞。並

盛京銀緞等物、江寧等處織造緞疋餉銀。部發各

省馬匹,各營棚樁銀兩,各將軍標下兵丁買補馬匹,流徙人犯等項,俱酌量多寡,撥兵護送。廣東康熙四年,造河船九十八隻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撥給車輛,順治年間酌量撥給,未足觔。

數。康熙五年題准每四人給車一輛 。凡應付

出征駐防夫船:康熙五年,題准自南往北駐防官兵家口回京,大兵調防兵丁,俱按人數多寡分撥船隻。如上水頭號船坐五十人,給縴夫十五名;二號船坐四十人,縴夫十二名;三號船坐三十人,縴夫九名;下水頭號船給縴夫八名;二號船縴夫六名;三號船縴夫四名。如小船上水不過五、六名,下水不過二、三名 。凡駐防沿途支給。康熙五年題准駐防官兵往杭州、江寧、京口、西安、太原、德州等處,從陸路行者,將伊自己馬匹,將軍除三十匹,副都統二十五匹,參領二十匹,佐領十五匹,防禦、驍騎校有品筆帖式等十二匹,無品筆帖式八匹,甲、兵、弓匠等各除六匹外,所餘馬匹,每一人一匹計筭,沿途每宿給與「空草,餵養處給與草料。其無馬匹之人,每四人給車一輛,無車處每輛折給夫四名。往杭州、江寧、京口去者,無船時照陸路給與驛站。如自願僱船行水路者,每車一輛准給縴夫四名。往廣東、福建等處去者,自濟寧州以北給與驛站,濟寧州以南照其家口給與船隻縴夫 。」 凡赴任糧單,康熙五年題准:督、撫、提、鎮自京隨帶家口赴任,計程五千里以外者,給與糧單。總督家口一百名,馬一百匹;提督家口九十名,馬九十匹;總兵官家口七十名,馬七十匹;巡撫家口九十名。不管軍務,准馬三十匹。五千里以外者,餵養馬匹四十日;六千里以外者,五十日。其在外陞轉者,仍不准給。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凡值更夫馬,康熙六年題准。隨

駕行幸值更、人夫、共備馬十匹。每匹月支草料銀三

兩 。凡應付駐防家口:康熙六年題准:「滿洲、蒙古、漢軍官兵往各省駐防家口:公都統兼將軍一百四十口。都統一百二十口。《精奇尼哈番》副都統及閒散一品官八十口。阿思哈尼哈番協領、參領及閒散二品官五十口。阿達哈哈番及閒散三品官四十口。佐領、拜他喇布勒哈番及閒散四品官三十口。拖沙喇哈番」 二十口,驍騎校六品、七品官十五口,八品、九品等官十二口,撥什庫十口,甲兵八口,照定例撥給。車輛人夫,多帶者不准多給,少帶者照報數撥給。如有將見在定數內家口分留者,俟後帶去時撥給。凡枉道處分,康熙六年題准:差往江寧、安慶、江西、廣東者,由山東中路;淮揚、京口、蘇、松、浙江、福建者,由山東東路俱於勘合火牌內註明、如有枉道、即以擾驛指參 。勘合火牌、頒自兵部、名曰「郵符」 ,以防詐偽。自

京師公差人員、及在外奏報員役、皆有勘合火牌

計道里之遠近,隨時事之緩急,酌定額數,照例給發,違例者有禁 。凡郵符數目,順治年間各省督撫應用火牌未有定數。康熙六年題准照省分大小,酌定數目給發。直隸、河南、山東三省總督,每年給火牌四十五張。江南、江西、川陝二總督,各給火牌四十張。兩廣、雲貴二總督,各給火牌二十五張。漕運總督,給火牌「五十張。河道總督,給火牌三十張。其專管一省總督,照巡撫之數給發。直隸、江寧、浙江、湖廣、陝西、山東六省巡撫,各給火牌三十五張。江西、福建、河南、山西、廣東五省巡撫,各給火牌二十五張。雲南、貴州、四川、廣西四省巡撫,各給火牌十五張。安徽、偏沅、甘肅巡撫,照各本省巡撫給發。公、將軍,各給火」 牌十張。提督、總兵官、巡鹽御史各給火牌五張。驛傳道差遣多寡不等,不拘定數,有逾額多騎馬匹者,許該州縣申報,查參議處 。安徽康熙六年,造宣樓船四十二隻 ,凡銷奏驛站錢糧,康熙六年題准,凡係驛遞動用錢糧,俱由巡撫查明報部核給,有關兵馬錢糧,轉報該督報部 。又題准:直省各撫將驛遞支應錢糧,年終造具《四柱》文冊,通限次年五月內分投部科查核 。又議准:本處正項錢糧,留作驛站支用,將他處協濟銀兩扺兌正項完解,一應錢糧,總作十分考成。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凡雇用夫價,康熙七年議准雇用夫役、以

「一百里為一站,用夫千名以內者,每名每站給銀一錢五分。用夫千名以外者,每多用夫一百名,每名每站增銀一分至三錢止。多十里者,按分數加增;少十里者,按分數遞減。其雇價俱於驛站錢糧內開銷,如該督撫多報冒銷,及少筭累民,查出從重治罪 。」 凡雇用車價,康熙七年題准,「雇用車價,以一百里為一站」 ,給銀一兩。多十里增銀一錢。少十里減銀一錢。各按里數、遞為增減。俱於驛站錢糧內開銷 。凡小建《截曠》、

等銀,康熙七年覆准,驛遞夫馬小建截曠,併馬匹倒斃皮張變價銀兩,令各該撫查扣,以備撥補衝驛不敷之用 。凡應付隨獵及各衙門差遣,康熙七年題准,隨獵應用人等,及各部院緊要差使,應給驛站,如有他事差遣,該衙門具題移送者,亦准給驛。其未經具題,私以印文移咨,及近處地方不係緊要事情者,概不准給 。凡應付出征駐防夫船,康熙七年覆准,出徵兵船,下水仍給縴夫外,其餘駐防往回官兵,及移駐綠旗投誠官兵家口,下水不給縴夫。其上水頭號船,給八名,二號船六名,三號船四名。至各官兵自京起程者,本部定限;自外起程者,該督撫定限,違者參處 。凡赴任糧單,康熙七年題准概行停止 。又題准「滿洲初授者,仍給與口糧、馬匹草料 。」 福建原設座站紅船一百二十三隻。康熙七年裁船二十六隻 。湖廣原設紅馬座船五十七隻。康熙七年,湖南、湖北分轄,湖北設紅馬座船三十二隻,湖南設紅馬座船二十五隻 。廩給康熙七年題准山陝督撫、布按赴任,准給口糧馬乾 。又議准各處公「差官兵,不論冬夏,每宿給草一束。伯以上馬三十匹,一品官馬二十五匹,二品官馬二十匹,三品官馬十五匹,四品官馬十匹,五品官馬八匹,六、七品官馬六匹,八品官併前鋒護軍撥什庫馬四匹,甲兵馬三匹。不足額者,照實數支給。額外多乘者不給。」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廩給。康熙八年議准、江南江西總督、照山

「陝,例支給口糧馬乾。嗣後各省遇有滿洲督、撫、布、按,俱准支給 。」 又議准:「畿輔地方,奉差及公幹人員,伯以上從役十名,馬二十匹;一品官從役八名,馬十五匹;二品官從役六名,馬十匹;三品官從役五名,馬七匹;四品官從役四名,馬六匹;五品官從役三名,馬五匹;六、七八品官從役二名,馬四匹。無品筆帖式、烏林人」 、前鋒、護軍、撥什庫甲兵等從役一名,馬二匹,各官日支粳米八合三勺,從役日支粟米八合三勺。馬匹夏秋不給草料,春冬日支豆二升,草二束。

康熙九年

三月十四日

上諭兵部:「設立驛傳、原為往來差遣緊要事務。速於」

接應。近聞州縣各驛馬匹缺少,應付遲誤。驛遞原有額設錢糧,餵養草料,驛傳道專行管理,乃不盡心嚴察,以致剋減錢糧,馬匹缺乏,應作何稽察嚴禁?爾部其詳議具奏。特諭。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凡赴任糧單,康熙十年覆准滿洲督撫等。

官、俱不准給糧單。如有軍興調遣道路遙遠者、應否給糧。題請

上裁 凡應付遠省故官。康熙十年題准、雲貴二省

故官亦照廣西例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小建截曠等銀,康熙十一年題准各驛

每年扣存「《小建》截曠,及《皮張變價》」 等銀,併驛站餘剩銀兩,移交戶部充餉。如有衝驛不敷,及災傷缺額者,轉咨戶部撥給 。凡買補驛馬,康熙十一年題准,州縣等官,若不詳請督撫驛道咨部,私自買馬者,降一級調用 。凡私發馬匹,康熙十一年題准,官員將自畜馬匹發州縣驛遞,勒令輸價者,降二級調用。督撫不行訪察題參罰俸一年 。凡指驛擾民,康熙十一年題准、官員將民間馬匹充驛馬驅使者、降一級調用。凡違誤驛務,康熙十一年題准、奉

旨差遣、及緊急軍情。差遣官役、閉門不容進城、抗不

應付、或毆打差官者、俱革職提問。若係齎送

上用物件,應付稽遲者,州縣驛遞官降二級調用。違

誤平常奏章者,降一級調用 。凡私撥船隻。康熙十一年題准,官員將應撥之船,不詳上司私自撥給,或擅行估價者,罰俸一年 。《應付則例》康熙十一年題准,凡文武各官奉有

特旨馳驛者、及

恩禮優崇者、俱照起陞赴任例、給與驛馬。 公侯、伯

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各官起陞來京者、給勘合夫二十六名、馬八匹。水路船一隻。入

覲出差者,給勘合馬十匹。不用馬者,每馬一匹折夫。

三名,《水路》船一隻,夫十四名。一品至九品各官有

詔敕節冊、俱加馬二匹。奉差者、給廩給一分。不係奉

差者,廩給俱不支。《衍聖公張真人》

朝賀入覲襲封、俱照此例應付。若帶法師、加廩給一

分馬一匹,掌事加口糧一分,驢一頭 ,「侍郎學」

士、副都御史、宗人府府丞、通政使、大理寺卿、總督各官起陞赴任者、給勘合夫二十二名、馬七匹。水路船一隻。入

覲出差者,給勘合馬八匹,不用馬者,照馬折夫,水路

船一隻,夫十二名 。太常寺卿、府尹、光祿寺、太僕寺卿、僉都御史、祭酒、內閣侍讀學士、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鑾儀衛使、巡撫、提督、總兵官,各官起陞赴任者,給勘合夫二十名,馬六匹,水路船一隻。奉調來京者,奉差出京者,給勘合馬七匹。不用馬者,照馬折夫,水路船一隻,夫十名 。左右通政、大理寺、太常寺、太僕寺少卿、督捕左右理事官,府丞,鴻臚寺卿、內閣侍讀、翰林院侍讀、侍講,布政使、副將,各官起陞赴任者、給勘合夫十八名,馬四匹,水路船一隻。入

覲奉調來京者、奉差出京者、給勘合馬七匹,不用馬

者、照馬折夫,水路船一隻,夫十名 。通政司參議、大理寺寺丞、光祿寺少卿、郎中、司業、修撰、編修、檢討、給事中、御史、按察司各官起陞赴任者、給「勘合」 夫十六名,馬三匹,水路船一隻。入

覲奉調來京者、奉差出京者、給勘合馬七匹,不用馬

者,「照馬折夫」 ,水路船一隻,夫十名 。宗人府經歷、鴻臚寺少卿、員外郎、主事、都察院經歷、庶吉士,各官奉差出京者,給「勘合馬六匹。」 不用馬者,「照馬折夫」 ,水路船一隻,夫八名 。參政、副使、參議、僉事、運使、參將、遊擊、掌印都司各官入

覲進。

表「奉調來京者、照宗人府經歷等官出差例應付」起

陞赴任者,夫十二名,馬二匹,水路船一隻 。《五經》博士,光祿寺寺丞,大理寺寺正、寺副,行人司司正、司副行人,大理寺評事,太常寺博士,通政司經歷,理藩院院判,鑾儀衛經歷,中書科、中書舍人,撰文辦事中書,國子監監丞,內閣典籍、部寺司務,欽天監監正,太醫院院使各官。

朝賀來京、奉差出京者、給勘合馬五匹。不用馬者、照

「馬折夫,水路船一隻」 ,夫八名 。國子監博士、助教,翰林院典簿,光祿寺署正,太常寺寺丞、典簿,鴻臚寺寺丞,上林苑監監丞,理藩院知事,光祿寺典簿,欽天監監副,太醫院院判,鑾儀衛各官,運同、運副、運判,府同知、通判各官。入

覲進。

表來京者、奉調督餉隨征者、俱給勘合馬三匹不用

「馬者,照馬折夫,水路船一隻,夫六名。」 若新選雲貴併川陝行都司地方司、府、州、縣、衛等官由京赴任者,給勘合,夫八名,馬二匹,水路船一隻,夫六名 。國子監典簿,學正、學錄、典籍,理藩院副使,翰林院待詔,孔目,上林苑監署丞,祀祭署奉祀,鴻臚寺鳴贊主簿,序班,欽天監五官正等官主簿,太常寺贊禮郎,太醫院御醫吏目各官奉差出京者,給勘合馬三匹,不用馬者照馬折夫,水路船一隻,夫六名 。凡應付隨獵及各衙門差遣,康熙十一年題准,各部院衙門緊要差遣,不及具題者,仍給。《驛站 》。凡應付進表應聘官員,康熙十一年題准代進

表箋及應聘隔省考試者,給勘合馬三匹。如不用馬、

者,照馬折夫,水路船一隻,夫六名 。凡應付奉差官員馬匹,康熙十一年題准,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護軍統領,各准從役七名,馬十匹。前鋒統領、副都統、侍郎、學士、副都御史、宗人府啟心郎,從役六名,馬八匹。參領,一等侍衛,護衛各正卿、侍讀學士、監察御史、給事中、少卿、郎中,從役五名,馬七匹。佐領、二等、三等侍衛,護衛,員外郎、主事、鳴贊,從役四名,馬六匹。典簿、司庫、司務,五六品筆帖式,從役三名,馬五匹。七、八品筆帖式、無品筆帖式,從役二名,馬三匹。烏林人撥什庫從役一名,馬二匹。甲兵,馬一匹。其精奇尼哈番品級等官,照副都統例,阿思哈尼哈番品級等官,照參領例,阿達哈哈番拜他喇布勒哈番品級等官,照佐領例。拖沙喇哈番驍騎校等,照典簿、司庫例。若係緊急差遣,副都統、侍郎以上官員,准從役四名,馬六匹。佐領、三等侍衛、員外郎、主事以上官員,准從役二名,馬四匹。七、八品官及無品筆帖式,准從役一名,馬二匹。烏林人撥什庫甲兵,准馬一匹 。凡應付初授雲、貴等省官員,康熙十一年題准初選雲貴、四川、陝西行都司,地方衛所千總等官,俱於火牌內填馬一匹、驢一頭 。凡應付雲貴舉貢,康熙十一年題准雲貴初中進士回原籍者,亦准給火牌。凡私發牌票,康熙十一年覆准州縣驛遞各官,將私牌申送報部者,即令離任。於應陞缺內,不論俸滿即陞至督、撫、提、鎮會題緊急軍務,「方准用部發火牌。司道副將以下官員、有申報上司」

「緊急軍務,於牌票內開明緣由,填馬不過二匹,年終送部查核。」 如督、撫提鎮以下各官,私用驛遞夫馬,併私發牌票索取夫馬者,降二級調用。其司、道、副將以下各官,私發牌票索取夫馬者,本官降二級調用。督、撫、提、鎮降一級留任,驛傳道降二級調用。州縣驛遞官不行盤訐即行應付者,革職 。《凡枉道處分》,康熙十一年題准,凡有以枉道擾驛指參者,係官,降一級調用。係差役,杖八十 。凡差役背包,康熙十一年題准:齎奏本章,裝填小匣,騎馬背包,不得過十觔。若送冊籍,用馬駝載,不過六十觔。其所負大皮箱,永行禁止。違者,該州縣驛各官驗實指名申報議處。若該州縣驛各官徇隱不報,本部查出,經過府州縣等官,一併參處 凡郵符數目,康熙十一年題准公將軍俱給火牌十張,勘合四張。如緊急軍務,方許用勘合。其尋常齎奏,止許用火牌。至管兩省總督與總漕俱給火牌五十張。管一省總督與總河併直隸、江寧、安徽、浙江、湖廣、偏沅、陝西、甘肅巡撫各給四十五張。他省巡撫給四十張。各提督十張。各總兵官七張。真定、南汝、河北三總兵各九張。山東提督二十張,巡鹽御史五張。驛傳道勘合火牌,於用完日,請部頒發,俱於年終彙題奏銷 。凡多填馬匹,康熙十一年題准,《勘合火牌》,多填馬一匹者,罰俸六個月;二匹者,罰俸一年;三匹者,降一級調用。再多填者,照例遞降 。凡濫給勘合,康熙十一年題准:官員將不應給驛之人濫給勘合,或多支驛站錢糧者,降一級調用,如多支隨即扣解者,罰俸六個月 。湖廣,康熙十一年,湖北增船十六隻 廩給。康熙十一年議准:土魯番等進貢回彝頭目,日支廩給銀一錢,從役日支銀五分。留住甘肅回彝,日支銀二分。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撥兵護送。康熙十二年題准赴任關差。

及駐防一二戶,准撥兵八名以下護送 。凡駐防准帶馬匹,康熙十二年題准,各處駐防准帶馬數:將軍七十匹,副都統六十匹,協領、參領五十匹,佐領四十匹,五品閒散官三十匹,驍騎校六品筆帖式十五匹,七、八品筆帖式十二匹,無品筆帖式撥什庫十匹,披甲當差人六匹。按數支給草料。其額外多帶之馬,不准應付 。凡應付出征駐防夫船,康熙十二年題准坐十五人以上之船,給縴夫三名。坐十五人以下之船,給縴夫二名 。廣東康熙十二年,裁河船九十八隻。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廩給數目,康熙十三年題准:除緊急軍

情。差遣官役應付廩糧外,其餘概不准給 。凡齎奏馬數,康熙十三年題准督撫等齎奏糧餉刑名等,平常之事,用火牌一張,止許填馬二匹。如同城駐劄督撫提鎮同日拜本者,彙用火牌一張,亦止許填馬二匹。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雇用夫價,康熙十四年題准在京各部

院衙門遞送各項物件,應用擔挑抬夫,每夫一名送十里給雇價三分,咨戶部給發 。凡撥給車輛,康熙十四年題准每六百觔給車一輛,不及六百觔者,酌給駝馬扛夫 。凡買補驛馬,康熙十四年議准驛馬倒斃,州縣不行詳請買補者,許該管驛傳道揭參,如有容隱,將驛傳道降二級調用 。凡指驛擾民,康熙十四年議准,藉口應付不足,私令民間幇貼者,降二級調用。凡大兵需用夫船,康熙十四年議准官員將應給縴夫抗拒不給,致縴夫越站者,革職提問。將應解船隻及縴夫不行解到者,革職。如不照數應付,縴夫缺少者,降二級調用。船隻缺少者,降一級調用。該管官不行力催,罰俸一年 。凡移駐官兵船隻,康熙十四年議准官員將應給移駐官兵口糧船隻遲延者,罰俸一年 。凡扣剋驛餉,康熙十四年議准上司將應給驛站錢糧不照額數給發者,照貪官例議處 。江寧站馬船,康熙十四年改設快船六十隻,又添設站馬船一百七十隻 廩給。康熙十四年議準直省各衙門員役奏報軍務重事者,准給口糧。其因平常事差遣者、不許支給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各省驛馬草料銀兩,每匹每

日量裁二三分不等 。凡買補驛馬、康熙十五年題准、購買驛馬、各宜開報實價。若以少為多、濫行開銷、照貪官例革職提問 凡私發馬匹、康熙十五年題准、在外將軍、並督撫提鎮以下

大小官員筆帖式及

欽差部堂官員、筆帖式,將自畜馬匹送入驛站,多取

「價值者,照貪官」 例革職提問。若驛站官員人等已經申報,督撫不行題參,督撫亦照貪官例治罪。出首之人係官,照應陞之缺加一等優陞,係平人,授為七品官職銜 。凡《郵符》數目,康熙十五年議准,公、將軍、奉天府尹、提督、學政、督、撫、提、鎮、巡鹽御史,應給火牌十張以上者,止給四張,未及十張者,止給三張 。凡齎奏馬數康熙十五年議準直省火牌止許齎奏題參貪官巨憝

大計軍政薦舉、奏銷錢糧等事。其餘平常事務三件

以上封固轉發遞送。違者,部科查議,照違例處分 。凡勘合火牌鈐蓋印信康熙十五年議准「差遣員役兵部於所給勘合火牌」 尾後、將多索驛馬不用印鈐蓋併處分緣由、兼寫滿、漢字一紙粘貼交接處所,用印鈐蓋給發。若差遣人員照數支取、並無多索,該驛遞官即於粘貼紙內填明「應付過馬匹人數」 ,用該驛印信鈴蓋。若有多騎驛馬,騷擾驛遞者,一面申報該督撫指名題參。若所差員役無經過州縣驛印信鈐蓋者,仍以多索驛馬處分。如州縣驛遞官員不即鈐蓋印信者,亦從重處分 。安徽康熙十五年,將《宣樓》船編成字號,散歸各埠,聽其裝載。民貨令各船頭自行修造。如有需用,仍行提集 。浙江原設炮差、「紅站」 等船四百一十一隻;康熙十五年裁船一百七十九隻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

「御駕行幸、安設塘站」康熙十六年議准、

御駕行幸之處、本部於各衙門取筆帖式各二員、於

八旗,取《撥什、庫》各二名,安塘馳報。仍行該撫、道,如所設驛馬不敷,將別站馬匹調協應付,違者參處 。凡買補驛馬,康熙十六年議准:耑管驛站官員,若不督率馬夫,用心餵養馬匹,以致驛務廢弛,或缺馬不即買補者,該布政使、道、府等官指名揭報,督、撫題參,照例革職。如布政使、道、府不行揭報,照驛傳道例議處。督撫不行查參,罰俸一年 。凡違誤驛務,康熙十六年題准驛員應付稽遲,同城府州縣官不行稽查者,罰俸六個月 。《應付則例》,康熙十六年題准凡文武官員自一品至九品陞遷赴任,及鹽差、稅差、夫馬船隻併齎

敕人所騎馬匹、概行停止。 凡隨獵馬匹、康熙十六

年覆准:隨獵回日,各部院衙門取用過馬匹內,如有倒失一二匹者,領馬官員罰俸六個月。五匹以下,罰俸一年。八匹以下,降一級留任。十一匹以下,降二級調用。十四匹以下,降三級調用。十七匹以下,降四級調用。十八匹以上,革職。騎馬校尉、當差人役、趕車步兵,交刑部鞭一百。若躦病損傷五匹以下者,領馬官員罰俸六個月。十匹以下,罰俸一年。十五匹以下,降一級留任。二十匹以下,降二級調用。二十五匹以下,降三級調用。三十匹以下,降四級調用。三十一匹以上,革職。騎馬校尉,當差人役,趕車、步兵,交刑部鞭八十。至內閣、中書、欽天監、太醫院等官,所騎馬匹,躦病損傷,一二匹者,罰俸六個月;三四匹者,罰俸一年。倒失一二匹者,罰俸一年。三四匹者,降一級留任。願賠者免議 。凡應付隨獵及各衙門差遣,康熙十六年題准

御駕行幸各處、所用馬匹車輛、及校尉等所騎馬匹。

不及啟奏者,亦准照咨先給,仍令續行補奏。或在沿途或所到處,如馬匹倒失損傷,領馬官具題後,兵部備馬官記冊換給。若中途不及啟奏者,即行換給,仍令續行補奏。至各衙門差遣,不論緩急,務令開具緣由題請准給驛馬 。凡騷擾驛遞,康熙十六年議准、馳驛官員將同行《撥什庫》差官併從役人等不行約束以致毆毀驛遞員役。或不係緊差,故將驛馬馳斃,或故意越站索取財物者,令州縣驛遞官員,一面申報上司,一面申報本部,核查情真,將本官革職。撥什庫差官等交刑部從重治罪。其申報之官,照「出首私牌」 例議敘。若應付遲延,反行捏款謊報者,反坐 。《凡枉道處分》,康熙十六年議准:枉道擾驛者,係官降二級調用;係差役,杖一百 。凡廩給數目,康熙十六年題准:差遣人員,若給飯食,停止廩糧。若給廩糧,停止飯食。其最緊急差遣,飯食廩糧,仍照舊支給 。安徽康熙十六年,添造紅差米豆等船十二隻。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江西原設馬座差船,康熙十七年裁船六。」

十七隻 。《浙江》:康熙十七年,裁船三十七隻;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雇用夫價,康熙十八年議准凱旋大兵。

需用船隻縴夫額設,如有不敷雇覓民船,亦以一百里為一站。每縴夫一名計銀一錢給與船戶 。廣東康熙十八年題准共設船四百五十四隻。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江西原設馬座差等船七十七隻,康熙十」

九年裁船五十隻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直隸各省驛站,俱有額設錢糧。」康熙十五

年,議裁十分之四。二十年,

恩詔,於裁四之中仍復二分。二十四年《後》,各省巡撫

題請裁減不一,通計原額銀三百七萬七千八百一十三兩五錢二分,除廣西報荒銀七千七百五十三兩一錢八分,裁銀九十四萬六千一百二兩九錢五分零,現存銀二百一十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七兩三錢九分零,原額米一萬九千四百四十石,裁米四千八百四十八石四斗八升,存米一萬四千五百九十一石五斗二升。

直隸、原額銀、五十萬三百五十八兩四錢一

「分,存銀三十七萬五千六百六十二兩五錢五分零 。《山西》,原額銀一十六萬九千二百一兩五錢九分零,存銀一十三萬五千二百四兩六錢八分零 ;陝西,原額銀二十四萬八千三百三十四兩二錢零,存銀一十五萬四千四百七十六兩七錢零 ;甘肅原額銀一十二萬二千五百八十三兩二錢零,存銀七萬三千五百四十九兩九錢二分零 。四川原額銀五萬五千二十九兩六錢,存銀二萬八千五百五十兩八錢八分 。雲南原額銀四萬五千九百三十九兩四錢一分,存銀二萬八千七百六十三兩六錢四分零 。貴州原額銀五萬二千六百六十四兩六錢零,存銀三萬七千九百五十七兩零。原額米一萬九千四百四十石,存米一萬四千五百九十一石五斗二升 ;廣西,原額銀三萬五百四十五兩二分零,存銀一萬三千六百七十五兩一錢零 ;湖北,原額銀一十七萬四千七百二十六兩零,存銀一十三萬七千三百三十兩零 ;湖南,原額銀一十二萬六千七百五十八兩一錢零,存銀八萬五千六百三兩八錢七分零 ;廣東原額銀三萬四千五百五十三兩一錢二分,存銀二萬七百三十一兩八錢七分零 ;江寧原額銀二十八萬一千四百九十三兩零,存銀二十一萬三千二百八十八兩二錢零 ;安徽原額銀二十六萬四千三百三十八兩零,存銀一十三萬五千九十五兩零 ;浙江原額銀一十一萬九百九十七兩二錢五分零,存銀六萬六千五百九十八兩三錢五分;江西,原額銀一十八萬二百八十五兩二分零,存銀一十萬八千一百七十一兩一分零 。福建原額銀六萬五千六百五兩六錢五分零,存銀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五兩五錢五分零 。山東原額銀三十萬三千六百四十四兩五」 錢七分零,存銀二十三萬四千三百五十五兩一錢七分零 。《河南》原額銀三十一萬七百五十六兩七錢八分零,存銀二十四萬四百九十七兩八錢五分零 。凡值更夫馬,康熙二十年議准八旗值更人夫添設十二名,照例給銀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應付則例》。康熙二十二年題准鹽差、稅差、

官員夫馬船隻,永不准給。此外,文武大小各官,俱照康熙十一年例,給與勘合 。凡駐防准帶馬匹,康熙二十二年題准:將軍五十匹,副都統四十匹,協領三十匹,佐領二十匹,防禦十五匹,驍騎校有品筆帖式十匹,無品筆帖式,撥什庫甲兵等六匹,弓匠、鐵匠三匹。如馬數多者,止照定例支給草料。少者,照實在數目「支給 。」 凡應付駐防家口,康熙二十二年題准駐防官兵家口,將軍四十口,副都統三十五口,協領三十口,佐領二十口,防禦十四口,驍騎校有品筆帖式十二口,無品筆帖式撥什庫甲兵七口,弓匠、鐵匠五口。如家口數多者,照定例應付,少者照實數應付 。凡應付駐防車輛,康熙二十二年題准,各處駐防官兵給車,將軍八輛,副都統七輛,協領等官五輛,佐領等官四輛,防禦等官三輛,驍騎校有品筆帖式二輛,無品筆帖式,撥什庫甲兵、匠役人等一輛 。凡應付初授雲、貴等省官員,康熙二十二年覆准廣西官員赴任,照雲、貴例應付。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江西原設馬座船,康熙二十四年裁船十。」

二隻;現存船三百六十一隻 。浙江:康熙二十四年裁船十隻。

康熙二十五年

十二月初六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學士禪布噶思泰、吳喇岱」、

「齊穡、吳興祖、額爾赫圖日者,遣部員自幾林烏喇至黑龍江,以蒙古席白達呼里、索倫等人力畊種,田穀大獲。夫民食所關至重,來歲仍遣前種田官員,以蒙古席白達呼里、索倫等人力耕種。郎中博奇所監種田地,較諸處收穫為多,足供驛站人役之口糧,又積貯其餘穀,博奇效力,視眾為優,其註之冊。此遣去諸」 員,可互易其地,監視耕種。博奇又復大獲,則議敘焉

《大清會典》:「湖廣馬快船,康熙二十五年,裁船一十三。」

康熙二十七年

三月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王熙、梁清標、學士凱音布、趙山」、

拜里阿喇密、朱都納、薩穆哈、石文桂「王封濚盛京寧古塔,沿途驛站往來官員,多索車馬鞭撻,苦累驛站人役,所在多有。嗣後如此苦累驛站者,管理驛站官即行報部。驛站官瞻徇情面不報,事發,並驛站官治罪。」 其下兵部,令定例議奏。康熙三十一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席喇、傅繼祖、德珠」、

戴通安、布祿將軍薩布蘇、佟寶等「奏請驛站缺丁依數頂補,無妻室者給以婦人驛遞,再為增置壯丁,馬畜錢糧俱行添設則驛站可不致困敝。朕思驛站困敝者,皆該將軍等不省徭役、不簡事件、絕非要務,概令馳驛勒索之所致也。雖添置驛丁、增給錢糧、事若不務簡省,究復何益?且所需婦人為數多矣,取給一時,將焉可得?伊等在彼,其可得緣由,或有成筭耶?可敕該將軍薩布蘇、佟寶等,如何減省徭役,不致凋敝?驛遞所缺男婦,從何充補?會同盛京將軍確議報部。」 康熙三十四年

十月二十四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張家口沿途驛遞。俱已」

疲敝。其遣兵部賢能司官前往經理,並察其廢壞之由奏聞。

康熙三十五年

八月二十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三寶、楊舒、朱都納」、

「哈山哈雅爾圖、倭倫此次尾隨大兵所設驛站人員供應軍務並無貽誤。今天氣漸寒而事已畢,皆令撤回。其中驛馬未經倒斃而全存者及有倒斃而賠補者皆議敘具奏。倒斃而未補者並所斃馬數詳察奏聞。其傳示兵部 。」 十月十一日

上諭兵部:「朕至歸化城之日、自張家口至歸化城所。」

有常設驛站外,中途添設之驛俱撤回。至「《沙虎口》一路,以兵部隨行之馬添設驛站。」

康熙三十六年

三月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等、「今日驛程甚遠。致馬疲苦。」其

「間增設一驛,明日所宿中途,亦增設一驛,每驛設馬二十匹,他若較此為近,或四十五十里者,則不必增設驛程 。」 《閏三月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等、本月二十三日以前,自京送」

「來與自此發往之事,仍馳舊驛。二十三日之後,自京來之事,則出沙虎口由新設驛站行。自此發往之事,則由新設驛站進沙虎口遞送。二十三日以後,內地舊設驛站外新添馬匹,令總督吳赫撤回。其西路驛站著總督整飭 。」 四月二十九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朕今日有報。遣往京城或內來。」

之報及一切事件,俱令由張家口遣發。已有諭旨。「爾等亦於驛站官員明悉行文、令皆由張家口遞送選理藩院司官或筆帖式一人遣往大同收接。凡西路齎送事宜,俱令由邊外赴送。俟朕進張家口時、仍由內地驛站馳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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